读例存疑 - 第 74 页/共 137 页
谨按。同一诓骗财物,下条应分别拟徒及满杖者,此则均拟烟瘴充军,并枷号三个月,轻重太相悬殊,自因系积惯而加严也。
□仍照定例以下数语,倶系旧例,似应照改定之例,改为事属未成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被骗者杖八十,免其枷号。
诈欺官私取财 一,代倩鎗手以已成未成为断,如场外经提调访拏,或被生童禀首者,为未成。如已顶名入场,无论当时被获、事后发觉,倶为已成。未成者,除审系积惯随棚,仍照定例问拟外,若仅立有文约,而赃未入手,鎗手与本童均照骗未成、财未接受罪,应满徒者,加枷号两个月。但经口许,罪止杖责者,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之例治罪。其已成者,不分有无立约,及口许虚赃,倶照诓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雇倩之生童与同罪。若生童实系被人撞骗,赃止口许,情罪稍轻者,照诓骗未成、财未接受例,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乾隆三十二年,陕西学政呉绶绍条奏定例。
谨按。本门首条旧例有云,诓骗未成,财未接受,罪应满徒者,加枷号两个月。但经口许,罪止杖责者,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系乾隆八年纂定,嗣于嘉庆六年,将旧例略加修改,添入已、未议有定数二层。而此条尚仍其旧,似应一并删改明晰,
□此门数条,均言学政考试生童之事,贡举非其人门,则指科场者居多。惟换卷、夹带、传递,学政考试时,亦有此弊。雇倩鎗手包揽等弊,科场恐亦不免,而拟罪各别,似不画一。
诈欺官私取财 一,凡指称内外大小官员名头,并各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计赃,犯该徒罪以上者,倶不分首从,发近边充军。情重者,仍枷号两个月,发遣。(如亲属指官诓骗,止依期亲以下许欺律,不可引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近边原系边卫,乾隆三十二年改。
谨按。上条似指有人属托而言,故有央浼营干一层。此条似指凭空诓骗而言,故无被骗人罪名。两条情节不同,科罪亦轻重异致。惟专言徒罪以上,则徒罪以下仍应照诓骗本律矣。四十两以上,问杖一百。五十两即拟军罪,殊嫌太重。明例如此者甚多,不独此一条然也。
诈欺官私取财 一,内地商民与外夷交易买卖,如有负欠潜逃、诓骗财物者,计赃,犯该徒罪以上,枷号三个月,发附近充军。杖罪以下,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徒二年。
此条系道光十四年,总理回疆事务参赞大臣长清奏准定例。
谨按。诓骗已加数等,若吓诈及抢夺更将如何加重耶。
□徒罪以上,均发附近充军,是计赃应流者,亦发附近充军矣。
□因骚扰引惹边衅例,止边远充军,此例一经诓骗拟徒,即发附近充军,并枷号三个月,似嫌太重。
□应与求索门各条参看,亦应归入彼门。
诈欺官私取财 一,京城钱铺无论新开旧设,均令五家联名互保,报明地方官存案。如将兑换现银票存钱文侵蚀,并因存借银两聚积益多,遂萌奸计,藏匿现银,闭门逃走者,立即拘拏,送部监禁。一面将寓所资财及原籍家产,分别行文査封,仍押追在京家属,勒限两个月,将侵蚀藏匿银钱全数开发完竣。其起意关闭之犯,枷号两个月,杖一百,折责释放。若逾限不完,由部审实,无论财主、管事人,及铺伙侵呑,赔折统计未还藏匿,及侵蚀票存钱文,原兑现银数在一百二十两以下者,照诓骗财物律计赃准窃盗论罪。至一百二十两,发附近充军。一百二十两以上至三百三十两,发近边。六百六十两发边远。一千两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一千两以上,发遣黒龙江安置当差。一万两以上,拟绞监候。均勒限一年追赔,限内全完,枷责释放,不完,再限一年。追赔全完,死罪减二等,定拟军流以下,仍枷责发落。若不完,军流以下人犯,即行发配。死罪人犯,再限一年。追赔不完,即行永远监禁。所欠银钱,勒令互保之四家均匀给限代发,免其治罪,仍咨行本犯原籍,于家属名下追偿。如四家不愿代发,或限满代发未完,拘拏送部,照准窃盗为从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互保代还银钱,如本犯于监禁及到配后,给还四家者,军流以下,即行释放。死罪人犯,仍减二等发落。若五家同时关闭,一并拘拏押追,照前治罪。未还银两及票存钱文,仍于各犯家属名下严追给领。地方文武官遇有关闭钱铺,不行严拏,致令远扬,严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二年,奉旨纂辑为例。五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存者,旁人寄存也。借者,借用旁人也。
□黒龙江久已停遣,有犯自应照名例科断,而名例内并无此条,明系遗漏。
□此例以一主为重,未免太寛,改为并赃论罪,又觉过严。唐律所以有累倍之法也,统计折半,庶尚得平,以应照诓骗问拟之赃而加重,拟绞似嫌未协。
□钱铺关闭之案,无歳不有,而四家分赔,则从无其事。五家联名互保例,亦系虚设耳。欲清其弊,其必引顷天府始乎,然而难矣。
诈欺官私取财 一,京城钱铺关闭,如有包揽票存钱文,折扣开发者,无论旗民及在官人役,审实照棍徒生事行凶例治罪。仍将并不査拏之地方官,交部议处。如有通同作弊,包揽折扣者,与犯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论。其有藉名取钱,踹毁门窗,抢取什物者,照抢夺例治罪。至开设钱铺,先由大兴、宛平两县知县査明,确系殷实,取具保结,详报顺天府,移咨歩军统领衙门,准其开设。傥该铺关闭逃跑,将取结不愼之知县,交部严加议处。如不经两县申转,私行开设,一经该协副尉等拏获,即将该铺财主及铺伙,均照违制律治罪。并将铺本,一并入官。傥该协副尉不能先事査拏,别经发觉,将该协副尉等交兵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一年,刑部议准定例。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在城内者,责成该协副尉。在城外者,应责成该坊司官。似应添入此层。
□京城钱铺关闭之例,屡经加严,而外省并无明文,因无人议及,是以置之不理也。
诈欺官私取财 一,京城街市未挂钱幌,假称金店、参店,藉名烟铺、布铺、换银出票,并无联名保结,一经关闭,应勒限开发票存,完竣以后,不准私自出票。如违,照私自开设例惩办。若不依限开发完竣,照侵蚀票存钱文例科断。
诈欺官私取财 一,京城钱铺以五百一十一家作为定额,不准再増,如有私自开设,照违制律治罪。
诈欺官私取财 一,道光十年以前,京城短保钱铺,仍责令觅保补送。如短保并不补送,一经关闭,不能开发,照有保钱铺加一等治罪。
此三条系咸丰九年,顺天府府尹条奏定例。
诈欺官私取财 一,奸民卖空买空,设局诱人,赌赛市价长落。其卖空者,照用计诈欺局骗人财物律,计赃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买空之犯,照为从律减一等。
此条系咸丰七年,山西巡抚王庆云条奏定例。
谨按。京城关闭钱铺之例,始于道光二年,重在五家联名互保,其罪名则以是否有心诓骗,分别定拟,最为允当。后来罪名屡次加重,而五家互保之法,并未认眞办理,一经送部,虽有保者,亦化为无保矣。京城各牙行,倶有五年编审之例,钱铺何独不然。然视为具文,虽再定数十条例,亦徒然耳。有治法,所以尤贵有治人也,此特其一端耳。
略人略卖人:巻首
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为奴婢),及略卖良人(与人)为奴婢者,皆(不分首从、未卖)杖一百、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造意)杖一百、徒三年。因(诱卖不从)而伤(被略之)人者,绞(监候)。杀人者,斩(监候。为从各减一等)。被略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假以乞养、过房为名,买良家子女转卖者,罪亦如之。(不得引例。若买来长成而卖者,难同此律)。
○若和同相诱(取在己)及(两)相(情愿)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被诱之人减一等。(仍改正给亲)。未卖者,各减(已卖)一等。十歳以下,虽和亦同略诱法(被诱略者不坐)。
○若略卖和诱他人奴婢者,各减略卖和诱良人罪一等。
○若略卖子孙为奴婢者,杖八十。弟、妹及侄、侄孙、外孙、若己之妾、子孙之妇者,杖八十、徒二年。(略卖)子孙之妾,减二等。同堂弟、妹堂侄及侄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和卖者,减(略卖)一等。未卖者,又减(已卖)一等。被卖卑幼(虽和同,以听从家长)不坐,给亲完聚。
○其(和、略)卖妻为婢,及卖大功以下(尊卑)亲为奴婢者,各从凡人和略法。
○若(受寄所卖人口之)窝主及买者知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牙、保各减(犯人)一等。并追价入官。不知者,倶不坐。追价还主。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略人略卖人 一,将腹里人口用强略卖与境外土官、土人、峒寨去处图利,除杀伤人律该处死外,若未曾杀伤人,比依将人口出境律,绞。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此条定例之意,系因卖与境外而加重。
□将人口出境者绞,本不分知情与否也。因出境而加严,非因略诱而加严,虽和同相诱,能不问绞罪乎。
□诱拐旧例本系军罪,此条加重拟绞,较寻常略诱为重。后寻常诱拐之案,均改拟绞候,则略卖与境外之必应拟绞,即可类推,此条自应删除。
略人略卖人 一,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拟绞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不坐。如拐后被逼成奸,亦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绞立决。为从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和诱知情之人,为首者,亦照前拟军。为从及被诱之人倶减等满徒。若虽知拐带情由,并无和同诱拐,分受赃物,暂容留数日者,不分旗民,倶枷号两个月发落。(按,发落之上,似应注明杖数。)有服亲属犯者,分别有无奸情,照例科断。妇人有犯罪,坐夫男,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仍坐本妇,照例收赎。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按,已较律加重矣。)雍正三年修改。一系康熙年间节次题准定例,(比前例又加重矣,由徒流加军,又由军罪加绞,并和诱知情之人亦发遣为奴,均较律为严。)雍正三年、乾隆五年、嘉庆六年、九年修改,咸丰八年改定。
《辑注》本律分为奴婢与妻妾子孙科断,此例统言之,则并充发不分别矣,内无不分首从字。若有同犯者,应止将为首之人引例充军,其余仍照本律或流、或徒。
□此亦为律内皆字而言。
谨按。略卖子女为奴婢,古律本系死罪(见日,知録),唐律分别拟绞,自系古法。此例,改为绞候,并非失之于苛,但不分奴婢妻妾子孙,一例同科,未免无所区别,亦与本门律文及收留迷失子女律,倶属参差。
□迷拐另有例文,见强盗门,与此例不符。
□和诱为首与诱拐为从,情节大略相等,而一军一流亦属参差。既改略诱从犯为流罪,则和诱首犯何不一并修改耶。
□枷号两个月,以旗人折枷之法核算,已在流罪以上。旗人犯和诱,为从,罪止满徒,折枷不过四十日,容留数日,即枷号六十日,未免轻重失平。现在旗人犯诱拐,倶销档实发,不准折枷,然尔时并无实发之例,似不如将不分旗民一句删去。
□此枷号两个月,是否不分略诱、和诱一体科罪。且枷号均由杖罪而加,未有不杖而加枷者,究竟应杖若干。并无明文,亦嫌疏漏。
□凡人诱拐之案律应拟流,康熙年间,始定有绞候之例。雍正年间,以亲属与凡人不同,又定有依本律服制科罪之例。大抵指尊长言者居多,其不言卑幼者,以事属絶无,故不立此等条例也。即或有犯,凡人尚应拟绞,岂有略卖尊长反得从轻之理。照凡人定拟,原属正办,后又定有亲属略卖、分别期功治罪专条,覆牵及因奸而拐,殊觉无谓。
□别条不言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而独见于此,亦名例一家共犯,止坐尊长之意。第名例明言,侵损于人,以凡人首从论,则妇人有犯侵损于人之事,即不得罪坐夫男,自无疑义。诱拐亦侵损之事,何能独坐夫男。况明例系属充军,夫妇均可佥发。今例系属绞罪,岂可令夫男代死,似不如删去为妥。
略人略卖人 一,凡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藏匿勒卖事发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审系开窑情实,为首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发黒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此条系康熙二十一年现行例(顺治九年上谕。)雍正三年,乾隆二十四年、五十六年,嘉庆二十二年,咸丰二年,屡次修改。同治九年奏明,改为实发烟瘴充军,无庸以足四千里为限,纂入名例。
谨按。首照光棍斩决,从犯改遣,不问绞罪,与光棍本例不同。
□此条例文颇重,而絶少此等成案,则此例亦系虚设。究竟如何情形方谓之开窑。亦难臆断。细绎例意,似系指将妇人子女诱去,藏匿土窖地窨而言。査旧例内有诱哄略卖人口、藏顿窑子老虎洞等处,该地方官分别失察故纵之语,似应修改明晰,以免岐误。
□匪徒伙众商谋设计,将良人妇女诱拐藏匿在家,或寄顿旁处,觅主价卖,得赃朋分,向倶照例拟绞,并不引用此例,以非伙众开窑故也。既有分别治罪条例,似应将开窑字样确切注明,方无窒碍。不然此条即应删除。
□査有康熙三十九年九月,刑部看得安大听供,我与王二等,开了卖人的窑子,将康三等拐来,满太做保卖了等语,将安大听照例斩决,满太拟遣,康三等递解原籍等因,成案。现在,似此案件均照诱拐不知情拟绞,并不引用此例,似可删除。
□再,査有司决囚等第门内一条,山东省,凡有赌博奸拐、窝藏窃盗、容留邪匪等案,在地窨被获者,就所犯加一等治罪,应与此条参看。
《述异记》载,京师东城地方东便门外,为往关东必由之路。一路开枋店者,倶半通旗人,贩卖人口窑子甚多。所骗之人倶藏窝内,最难査禁。康熙三十一年六月,广渠门外老虎洞,拏获贩卖人口刘三、夏应奎、张二等。有孩子穆小九儿,在灯市口卖杏子,应奎赊杏,令跟去取钱,骗至面铺,给小九儿面吃,脸上打一掌,随即昏迷无知。跟至老虎洞,即转送刘三窑子内锁闭,毎日送饭与吃。据供,刘三给伊等一块药,或下在酒饭内,或着人口鼻内,被拐之人吃了,就跟着去云云。此则又系用药迷拐矣。
略人略卖人 一,盛京乌喇等处居住之人买人,仍照例用印行买外,若不详询来歴,混买人者,系另戸,连妻子发往江宁杭州,披甲。系家人,止将本人发往江宁杭州,给穷披甲之人为奴。
此条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私越冒渡关津,有东三省在京买人一条,应参看。
□此例因拐犯将人口卖与乌喇之人,拐卖之犯,照伙众开窑例斩决。特立混行买人专条,惟专言乌喇等处,亦不赅括,似应删除。
略人略卖人 一,凡外省民人有买贵州穷民子女者,令报明地方官,用印准买。但一人不许买至四、五人,带往外省。仍令各州县约立官媒,凡买卖男妇人口,凭官媒询明来歴,定价立契,开载姓名、住址、男女年庚,送官铃印。该地方官预给循环印簿,将经手买卖之人登簿,按月缴换稽査。傥契中无官媒花押及数过三人者,即究其略卖之罪。傥官媒通同棍徒兴贩,及不送官印契者,倶照例治罪。至来歴分明,而官媒措索许,即吿官惩治。如地方官不行査明,将苗民男妇用印卖与川贩者,照例议处。至印卖苗口以后,给与路照,填注姓名、年貌,关汛员弁验明放行。如有兵役留难勒索,及受贿纵放者,具照律治罪。该管员弁,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戸部议覆侍郎申大成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贵州一省而言。买人用印,与奴婢殴家长门条例参看。一人不许买至四、五人,与关津门东三省出口之人二条参看。
略人略卖人 一,凡窝隐川贩,果有指引捆拐藏匿递卖确据者,审实照开窑为首例,同川贩首犯,皆斩立决,在犯事地方正法。其无指引捆拐递卖情事,但窝隐护送分赃者,不论赃数,不分首从,倶发近边充军。其止知情窝留,未经分赃者,无论人数多寡,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杖一百、徒三年。其邻佑知而不首者,杖一百。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云、贵总督张广泗,并贵州按察头陈悳荣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指贵州一省而言。
略人略卖人 一,贵州、云南、四川地方,民人诱拐本地子女在本省售卖,审无句通外省流棍情事,仍照诱拐妇人子女本例分别定拟。如捆绑本地子女,在本地售卖,为首拟斩监候。为从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乾隆六年,云、贵总督张允随题者租等捆卖者业一案,附请定例,乾隆八年改定。
略人略卖人 一,凡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棍,句通本地棍徒,将荒村居住民苗人戸杀害人命,虏其妇人子女,计图贩卖者,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倶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枭示。其有迫协同行,并在场未经下手,情尚可原者,于疏内声明,减为拟斩监候,请旨定夺。至杀一家三人以上者,仍从复位拟。其用威力强行绑去,及设方略诱往四川贩卖,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为首者,拟斩立决。为从者,拟绞监候。其有将被拐之人伤害致死者,除为首斩决外,为从者,拟斩监候。若审无威力捆缚及设计强卖,实系和同诱拐往川者,不论已卖未卖,但起行在途,为首者,拟绞监候。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被诱之人,仍照例拟徒。其窝隐川贩在家,果有指引杀人捆虏,及句通略诱和诱子女藏匿递卖者,审实,各与首犯罪同。其无指引句串等情但窝隐护送分赃,与仅知情窝留而未分赃者,仍照旧例分别定拟。云南、四川所属地方,如有拐贩捆虏等犯,亦照贵州之例,行其一年限内拏获兴贩棍徒,并不能拏获之文武员弁,均按人数分别议叙议处。
此条系干降十二年,刑部议覆贵州巡抚孙韶武条奏定例。
谨按。窝隐川贩云云,与上条例文重复。数条均有川贩字样,尔时此风最盛,亦可见川省土旷人稀之故,今不然矣。
旧例一条
一,贵州地方有外省流棍,句通本地玩法之徒,将民间子女拐去四川、湖广贩卖,甚将荒村居住之人,硬行绑去贩卖,为首者,照聚众抢夺路行妇女例立斩,在犯事地方正法。为从者,倶拟绞监候。系康熙五十七年定例。乾隆十六年,将此条修改,并入三年所定窝隐川贩例文。其云南、四川以下十二字,又系续行増入。
略人略卖人 一,凡流棍贩卖贵州苗人,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知情故买者,照违制律杖一百,仍将苗人给亲收领。
此条系干降十二年,刑部议覆江西按察使黄岳牧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并于上条之内,
□知情故买律应与犯同罪。此仅拟满杖,与律不符,亦与上条乌喇等处一条,大相参差。
□以上五条,专为贵州及云南二省而设,自系尔时办法,与现在情形不同,有犯均可按照律例定拟。此数条似应删除。
略人略卖人 一,凡收留迷失子女不报,及诱拐人犯,各衙门番捕不行査拏,经他处缉获,将番捕照缉盗逾限律责处。知而不拏者,照应捕人知罪人所在而不捕律,减罪人罪一等发落。该管官按窝留诱拐人数,分别议处。其直隶各省之地方保甲人等,如见外来之人,带有幼童幼女行走住宿,形迹可疑者,盘诘得实,即行捕治。傥有疏纵,经别处拏获,供出容留地方,将容留之家,照知情容留拐带例惩治。地方保甲,照窝藏逃人例治罪。该地方官亦照例议处。如有借稽査名色,讹诈生事者,均照讹诈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收留迷失子女律,隐藏在家,不送官司者,杖八十,见本律。
□上段似指京城,下段系指外省,均指捕役人等而言。有犯,均可照例惩办,无庸另立专条,此例似应删除。
略人略卖人 一,略卖海外番仔之内地民人,不分首从,杖一百、流三千里。俟有便船,仍令带回安插。文武官稽査不力,照外国之人私自进口,不行査报,交部分别议处。得赃者,以枉法治罪。
此条系乾隆四年,刑部议覆两广总督鄂弥达审题琼州客民林罗道等,赴安南国贸易,买回番仔一案,纂为定例。
谨按。此较略卖内地为轻,且处分例有专条,无关引用,似应删除。
略人略卖人 一,兴贩妇人子女转卖与他人为奴婢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转卖与他人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地方官匿不申报,别经发觉,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湖北按察使沈作明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兴贩妇人子女转卖,谓非由自己设计诱拐,是以拟罪从轻。究系贩自何人之手。并未议及。有买自亲属之手者,亦有买自拐贩之手者,一例同科,亦属无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