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73 页/共 137 页
□枷号刺字是免其迁徙矣,与名例系军流等罪,同家口一并迁徙之例不符,应参看。特彼言土蛮猺獞,此言苗人,稍有不同耳,似应移于化外人有犯门。捉人勒索,任意凌虐,例应斩候,句通取利之士哨奸民则加拟立决,虽系严惩此辈之意,究嫌参差,然亦可见捉人勒索例文之太寛矣。
恐吓取财 一,凡附近番苗地方吏民人等,擅入苗境,藉差欺凌,或强奸妇女,或抢劫财物,以及讹诈不遂,聚众凶殴,杀死人命等案,将所犯査照定例。如原系斩决绞决之犯,审实具题,俟命下之日,将该犯押赴犯事处所正法。其例应斩候绞候者,审系藉差欺陵等项实在情重,应将监候改为立决,亦于题覆之日押赴原犯地方正法。至寻常案件,虽系民苗交渉,审无前项情节,仍照定例拟罪。至秋审时,有情实句决之犯,亦于原犯苗地正法。仍将该犯从重治罪。正法情由,张挂吿示,通行晓谕。该管官员有纵差骚扰激动番蛮者,仍援照引惹边衅例治罪。若止于失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刑部议覆贵州巡抚爱必达,题结陈君徳图奸苗妇阿乌拒捕伤人一案,遵旨议定条例。
谨按。此专为倚势滋扰苗民而设。与引惹边衅之意相同。并应与诈教诱人犯法,及盘诘奸细,官吏求索,借贷人财物,及纵军虏掠门各条参看。
恐吓取财 一,凡旗民结伙,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不分曾否得财,为首者,照凶恶棍徒生事拟害例发遣。为从者,倶减一等。
此条系康熙十九年议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系国初之例,尔时逃人之法颇重,是以严定此条,以防诬陷。近则絶无此等案件矣。 与《督捕则例》借逃行诈一条参看。
恐吓取财 一,凡恶棍设法索诈官民,或张贴掲帖,或捏吿各衙门,或勒写借约吓诈取财,或因鬪殴纠众繋颈,谎言欠债逼写文券,或因诈财不遂,竟行殴毙,此等情罪重大,实在光棍事发者,不分曾否得财,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倶绞监候。其犯人家主父兄各笞五个,系官,交该部议处。如家主父兄首者,免罪。犯人仍照例治罪。(按,顺治十三年议准,凡光棍设法索诈内外官民,或书张掲帖,或声言控吿,或勒写契约,逼取财物,或鬪殴拴拏处害者,不分得财与否,为首者,立绞。为从者,系民,责四十板,发边卫充军。系旗下人,枷号三月,鞭一百。 十八年定京师重大之地,有恶棍挟诈官民,肆行扰害者,倶照强盗例治罪。 康熙七年,覆准,光棍审实者,照顺治十三年题定条例治罪。 十二年,覆准恶棍勒写文约,吓诈财物,聚众殴打,致死人命,审有实据,为首者,立斩。为从助殴伤重者,拟绞监候。余仍照光棍为从例治罪。其家主父兄系旗下人,鞭五十。系民,责二十板。系官,议处。其家主父兄出首者,免议。本犯仍照例治罪。 十五年,议定光棍事犯,不分首从,得财与未得财,倶斩立决。 十九年,议准恶棍事犯,不分得财与未得财,为首立斩,为从倶绞监候。)
此条系顺治十三年题准定例,嗣后节次修改。康熙十九年间现行例议准。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光棍及凶恶棍徒均为律所不载,凶恶棍徒之例已重,此则更严,以有人命故也。惟现在有犯此等情节,均不照此例定拟。此条亦系虚设,而别条照光棍例定拟者,均与此条不符。明例亦有光棍字样而倶非死罪,此例首斩从绞,与明例所称光棍不同。康熙年间,犯者最多,故定例亦严而详核。例文所云各项,究非实在情罪重大者,且自定例以后,亦无援照。此条定拟案件是否各项兼备,方引此例,抑诈财不遂,竟行殴毙,统指各项而言,均难臆断。似应将或张贴掲帖以下至此等字删去,改为所犯二字。总之,立法不可太重,太重则援照者必少,亦徒然耳。并应与断罪引律令门条例参看。
恐吓取财 一,凡刁徒无端肇衅,平空讹诈,欺压郷愚,致被诈之人因而自尽者,拟绞监候秋审时分别情节轻重,入于情实缓决。拷打至死者,拟斩监候,秋审时入于情实。为从各减一等。若刁徒吓诈逼命之案,如讯明死者实系奸盗等项,及一切作奸犯科有干例议之人,致被藉端讹诈,虽非凶犯、干己事情,究属事出有因,为首之犯,应于绞罪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凶犯所藉之事,在死者本无罪可科,或虽曾实有过犯而凶犯另捏别项虚情讹诈者,均属无端肇衅,仍照例分别首从问拟绞候、满流,不得率予量减。
此条系嘉庆九年,刑部议准定例,道光二十年改定。
谨按。威逼及拷打致令自尽之案,均因死者自己轻生,并非该犯意料所及,故不问拟实抵。此条,因系刁徒平空讹诈,致郷愚被逼自尽,特言其罪,第究系律外加重。且与因事用强殴成残废笃疾一条办理,稍觉参差,是又多添一死罪名目矣。因是致人自尽之案,除奸盗外律无拟抵之法,此条定拟绞罪,已觉过重,秋审若再入实,较之手毙其命者,更觉从严,自应以入缓为允。再,乾隆三十六年,将例内载明秋审应入情实各条奏准一体删除,此处复有秋审入于情实字样,是未知有前此办法矣,殊不可解。
恐吓取财 一,凡台湾无藉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拟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仍酌其情罪较重者,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审系被诱随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遂回原藉,严加管束。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行在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犯该死罪之例,不一而足,即徒流以上罪名,亦难枚举。如何方可照此定断。殊未明晰,总为犷悍凶恶、肆行不法之游民而设,若寻常人命鬪殴似不在内。
恐吓取财 一,黔省匪徒如有帽顶大五、小五等名号,除犯该死罪者,仍各照本律本例问拟外,其犯该军流徒罪者,无论为首为从,各于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罪止枷杖者,于枷责后锁繋铁杆一枝。如闻拏投首及事未发而自首者,照例分别减免。傥减免后复犯,不准再首,各于所犯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军流徒罪分别发配安置。仅止杖责者,仍系带铁杆。若平日并无犯法实迹,而系横行郷曲,有帽顶大五、小五名目者,亦锁繋铁杆,倶定限一年释放。至滇省匪徒,如仅止偶然挟诈逞凶,罪止枷杖,并虽无犯法实迹,而平日佩带凶器刀械,游歴城郷之犯,亦系带铁杆一年。以上各省匪徒,系杆限满开释,分别枷责,交保管束。如不知悛改,再系一年。傥始终怙恶,即照棍徒扰害例分别严办。郷保等挟嫌诬指,或兵役受贿徇纵,一体加等治罪。该州县毎办一案,报明臬司督抚,按季汇册报部。限满开释时,亦报部査核。其审无前项名目者,各依本律例科断。
此条系道光七年,贵州巡抚嵩溥奏准定例。咸丰元年改定。
谨按。黔省原例本指抢劫犯案而言,删去抢劫等字,则一经犯法,无论何案均应照此办理矣。军流徒倶加一等。枷杖者,锁繋铁杆。无犯法实迹者,亦系带铁杆一年,以有帽顶大五、小五等名号而严之也。滇省并无此项名目,而偶然挟诈,及带刀械游歴之徒,亦锁繋铁杆一年,均系严惩匪徒之意。惟査滇省原奏,系为结盟结拜等例而设,删去结盟等语,似不明显,应与结拜弟兄条例参看。
□黔省匪徒徒流以上加等,而滇省无文。且四川省匪徒亦有帽顶大五、小五名号,例无明文。
□江苏等省匪徒有毁杆潜逃等情、锁繋巨石之例。四川等省绺匪带刀到处游荡者,枷号一个月,杖一百,系带铁杆一年,均应参看。
恐吓取财 一,安徽省拏获水烟箱主匪徒,除审有抢劫、杀伤、强奸、拐卖等情,各照本律例从复位拟外,其但经携带烟童,或与鶏奸,或纵令卖奸,或遇事挺身架护者,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卖烟伙党审系一时被胁,免其治罪。若自甘下贱,助势济恶者,杖一百、徒三年。年未及歳,仍依律收赎。地方官自行访获究办,免议。傥被吿发,或经上司访闻饬拏,始行破案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七年,刑部议覆安徽巡抚邓廷桢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一省而言。
恐吓取财 一,陕西省所属匪徒,如结伙三人以上,挟诈逞凶,但有一人执持器械伤人,除实犯死罪外,其余不分首从,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聚众至十人以上,执持器械,无论曾否伤人,不分首从,倶发极边烟瘴充军。其有因挟诈不遂,或被人控吿,纠众报复,竟行殴毙,均拟斩立决。其寻常鬪殴,不在此例。候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十七年,陕西巡抚富呢杨阿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特为陕省刀匪而设,易刀匪为匪徒,似非定例之本意。
□纠众报复杀人,原奏按语内,为首之犯,照光棍例拟斩立决。为从,并未议及。以光棍本例推之,自系首斩决、从绞候矣。此例云均拟斩立决,则首从倶应斩决。上二层倶系不分首从,此层自不得专指首犯,即可类推。惟尚有因挟诈不遂,或被人控吿,纵众报复,竟行殴毙等语,又似均拟斩决系兼承此二项而言。(挟诈、被控)。均字与上或字紧相照应,文义甚属明显,其非首从倶拟斩决,似尚可通。
□与鬪殴门豫省南阳等处凶徒,结伙伤人一条参看。彼条仅止结伙凶殴,此条系由挟诈逞凶而拟罪,又较彼条稍轻。
恐吓取财 一,盛京地方,如有外来棍徒句结旗民,或投托宗室觉罗,聚至三人以上,横河拦绠,诈索扰累,肆行抢夺者,除实犯死罪外,其余无论赃数次数,不分首从,倶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面刺烟瘴改发四字。如并未聚众,及虽经聚众,但在河沟道口藉搭桥为名,把持地方,向过往车辆任意讹索,并无横河拦绠,肆行抢夺重情者,为首,亦照棍徒扰害例拟军。为从各犯,倶杖一百、徒三年。旗人有犯,销除本身旗档,与民人一体办理。知情护庇主使之宗室觉罗,实发黒龙江,严加管束。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一年,刑部会同宗人府议覆盛京将军宗室耆英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亦专指一省而设。
□由烟瘴改发极边,人犯面刺烟瘴改发由字,见起除刺字门内,此条似无庸叙入刺字一层。
恐吓取财 一,捉人勒索之案,除用强虏捉胁逼上盗,应依强盗律斩决。或被捉之人因病身死,应以威力刺缚及主使各本律本例拟绞外,如有将被捉之人拒伤身死,或于虏捉后谋故、殴杀者,首犯倶拟斩立决。为从谋杀加功者,拟绞监候。不加功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若系拒杀殴杀,为从幇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倶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未经幇殴成伤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有将被捉之人任意凌虐,或虽无凌虐而致被捉之人情急自尽者,为首之犯,倶照苗人伏草捉人横加枷肘例拟斩监候。为从幇同凌虐,或虽无凌虐而助势逼勒,致令自尽者,具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若仅止听从虏捉,关禁勒索,尚无助势逼勒情事,均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至审无凌虐重情,止图获利关禁勒索,为首亦发遣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之犯,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因细故逞忿,并非图利勒索,止于关禁数日,迨服礼后即行放回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如有聚众拒杀兵役者,首犯拟斩立决。为从幇殴,如刃伤及手、足、他物至折伤以上者,倶拟绞监候。伤非金刃又非折伤者,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伤人未死,如刃伤及折伤以上者,首犯拟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勒索本罪已至斩决者,加拟枭示。已至斩决监候者,加拟立决。若并未聚众拒捕,及伤非金刃折伤者,仍各照罪人拒捕律,加本罪二等。罪已至遣,无可复加者,到配后加枷号三个月。
此条系嘉庆二十五年,刑部议准定例。道光三年、十四年、二十三年修改,二十四年改定。
谨按。捉人勒索,其意祗在得财,又系事主付给,与抢劫之赃不同,是以列入恐吓取财门内。一经虏捉勒索,即论赃数多寡,倶拟遣罪。而广东、广西二省有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照抢夺拟绞之例,与此条殊嫌参差。第此等情节亦有不同,有出其不意,乘间将其人捉去者。有明目张胆、聚众持械、直入人家,将其人捉去者。似未便一概而论也。
□捉人勒索,即唐律所谓执持人为质者也。本系斩罪,亦古法也。例内除有关人命及拒捕外,其余倶无罪死,未免太寛。至所云凌虐,亦未指明,如将人用强捆缚拉走,如犬豕然,得不谓之凌虐乎。被捉逼胁上盗之人,如何科罪。并赤叙出。原奏有因盗胁令服役之语,应与强盗门洋盗一条参看。
唐律,诸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部司及邻伍知见,避质不格者,徒二年(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疏议》曰,有人或欲规财,或欲避罪,执持人为质规财者,求赎避罪者,防格不限规避轻重,持质者皆合坐斩。质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者,听身避不格者,谓贼执此等亲为质,唯听一身不格,不得率众总避,其质者,无期以上亲,及非外祖父母而避不格者,各徒二年。《三国志?夏侯惇传》降人共执持惇,责以宝货,惇军震恐。悼将韩浩乃勒兵屯惇营门召军吏诸将,案甲当部不得动,诸营乃定。遂诣惇所,叱持质者曰,汝等凶逆,乃敢执劫大将军,复欲望生耶。且吾受命讨贼,宁能以一将军之故而纵汝乎。因涕泣谓惇曰,当奈国法何。促召兵撃持质者。持质者惶遽叩头,言,我但欲乞资用去耳。浩数责,皆斩之。惇既免,太祖闻之,谓浩曰,卿此可为万世法。乃着令,自今已后有持质者,皆当并撃,勿顾质。由是劫质者遂絶。
孙盛曰,按《光武纪》建武九年,盗劫阴贵人母弟,吏以不得拘执迫盗,盗遂杀之也。然则合撃者,乃古制也。自安、顺已降,政教凌迟,劫质不避王公,而有司莫能遵奉国宪者,浩始复斩之,故魏武嘉焉。
谨按。捉人勒索,汉律谓之持质。《汉书?赵广汉传》。富人苏回为郎,二人劫之。师古曰,劫取其身为质,令家将财物赎之。《后汉书?桥元传》亦有此事,且云乞下天下,凡有劫者,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云云。魏晋以来,此法不废。唐律即本于此,明律不载,未知何故。而举世亦不知有此项罪名矣。古律所有者,明律则任意删减。古律所无者,明律又特设专条,虽云世重世轻,究觉未尽允协,此类是也。
恐吓取财 一,山东、安徽两省匪徒,如有结捻、结幅,聚众至四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在市镇集场人烟稠密处所,窥视殷实人家铺戸,强当讹索得财,不论赃数多寡,首犯拟绞立决。四十以下,十人以上,首犯拟绞监候。为从均发新疆,酌拨种地当差。如数在五人以上,首犯亦发新疆种地当差。为从倶拟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若聚众四十人以上及十人以上,讹索强当未经得财者,首犯拟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从犯杖一百、徒三年。五人以上,首犯,杖一百、徒三年。从犯杖九十、徒二年半。其造意之捻首、幅首身虽不行,但经伙犯讹索强当,即按人数多寡照为首例问拟。其未经结捻结幅,并聚众未及五人,尚未滋事者,仍照各本律本例问拟。若问拟遣军人犯脱逃回籍,复行入捻入幅,讹索强当,或向原拏兵役寻衅报复,除实犯死罪外,余倶拟绞监候。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巡抚觉罗崇思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河南省亦有此等匪犯,似应一并添入。
□鬪殴门内南阳等处凶徒,即系指结捻而言。道光五年,豫抚程祖洛曾经奏明,定立专条,应参看。
□再,罪人拒捕门被害之人,杀死捻匪,即系指豫省南阳等处而言,与安徽省共系一条。山东省另列一条,此处并无豫省,似嫌参差。
恐吓取财 一,江西省南安、赣州、宁都州三府州所属匪徒,如有拜会、抢劫、讹诈等案,除实犯死罪及本罪已至外遣为奴,罪无可加,均各照例办理外,其余军流以下各犯,均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至广东省匪徒偷入广西省,句结土匪,有犯拜会、抢劫、讹诈等案,罪在军流以下者,亦照此例加等办理。俟数年后,此风稍息,再行奏明,仍复旧例。
此条系道光十年,刑部议覆江西巡抚呉光悦。又二十三年,江西巡抚呉文镕,并广西巡抚周之琦奏准,并纂为例。
谨按。此例本系江西省专条,而类及广西耳。至广西本省人有犯此等罪名,自无庸加等矣。
□广东省拜会结盟,抢劫讹诈,并无专条。惟强劫门内载有一条,亦祗为加拟斩枭而设,有犯拜会讹诈,并非强劫之案,反无本例可引。而偷入广西犯案者,独有专条,殊嫌参差。
恐吓取财 一,江苏省徐州、淮安、海州三府州,及山东衮州,沂州、曹州三府,河南汝宁、陈州、光州三府州,并安徽。陕西二省,所属匪徒,如有佩带凶器刀械,挟诈逞凶,罪止枷杖者,拏获到案,各于枷杖后锁繋铁杆一枝,一年改悔释放。若不悛改,再系一年。如敢带杆滋扰,或毁杆潜逃,持以逞凶拒捕,罪应拟徒者,锁繋巨石五年。应拟杖者,锁繋巨石三年。限满果能悔罪自新,或有亲族郷邻甘结保领,地方官査实,随时开释详报。傥始终怙恶,按其情节,照棍徒屡次行凶扰害例,分别严办。
此条系道光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十二年、二十五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应与上滇、黔等省匪徒一条参看。
□滇、黔二省无带杆滋扰以下各情。
恐吓取财 一,广东、广西二省虏捉匪犯,如有将十五歳以下幼童捉回勒索者,除所犯本罪已至斩决,无可复加外,其余罪应斩绞监候者,加拟立决。罪应遣军者,加拟绞监候。罪应拟徒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恐吓取财 一,广东、广西二省捉人勒索之案,如被捉数在三人以上,及虏捉已至三次以上,同时并发者,除被胁同行或本罪以至斩决,无可复加外,其余罪应斩绞监候者,加拟应决。罪应遣军者,加拟绞监候。罪应拟徒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如被捉仅止一二人,及捉人仅止一二次,仍照本例办理,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复旧例办理。
恐吓取财 一,各省匪徒虏人勒索之案,如有将妇女捉获,关禁勒索者,即以抢夺妇女及虏捉勒索各本例相比,从其重者论。
此三条系道光二十五年,刑部议覆两广总督耆英等条奏定例。咸丰三年改定。
谨按。虏捉妇女改为通例,幼孩专指两广,似嫌参差。
□谋杀十歳以下幼孩,首犯斩决。为从加功者,绞决。不加功者,仍拟满流。此例军遣倶改绞候,是不特未加功者,应拟绞候,即殴杀案内幇殴伤轻,及未经幇殴成伤者,亦应拟绞矣。
第二条例以人数次数加重,与抢窃各条治罪相等。如同案内有未及三人、未至三次之犯,自亦应分别核办,未便一体加重也。
□捉人勒索,并无被胁同行字样,原奏系照例内逼胁上盗云云,此处改为被胁同行,似不甚妥。
第三条聚众抢夺妇女已成,为首斩决,为从皆绞候。较虏捉勒索为重。若系犯奸妇女,则仍以虏捉论矣。
恐吓取财 一,广东省匪徒捏造图记纸单,作为打单名色,伙众三人以上,带有鸟鎗刀械,无论有无恃强虏掠,但得财者,照强盗本律问拟。拒捕杀人者,加以枭示。未得财者,为首,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如三人以上,并未带有鸟鎗刀械,亦未恃强虏掠,但系吓诈得财,无论赃数多寡,为首及为从二次并二次以上,亦倶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一次,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案内造意之首犯,身虽不行,但经伙众打单吓诈,即分别人数多寡,有无器械,并曾否虏掠,是否得财,各照为首例问拟。若并无图记纸单,亦未伙众,仅凭口说,藉端讹索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至遣军人犯脱逃回籍,复行打单吓诈,或向原拏兵役寻衅报复,除实犯死罪外,余倶拟绞监候。其另犯抢劫勒索,仍照本例从其重者论。傥数年后,此风稍息,奏明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四年,刑部遵旨议覆两广总督阮元等奏拏获打单匪徒,请定治罪专条一折,纂辑为例。同治三年改定。
谨按。此本系吓诈之赃,亦照强盗定拟,恶其有打单名色也。
恐吓取财 一,广东省凶恶棍徒,及打单吓诈各犯,除罪应军流以上者,仍按本例定拟外,如棍徒为从,或量减,及打单为从一次,罪应拟徒之犯,应刺字者,先行刺字,毋庸解配,在籍锁带铁杆石墩五年,限满开释,分别杖责。其棍徒为从或量减之犯,傥开释后复犯,罪止拟徒者,即于锁带铁杆石墩年限上,递加二年。若打单吓诈为从二次之犯,即按例从重问拟。该州县毎办一案,即録叙全案供招,报明督抚臬司,按季汇册咨部。如同案人犯有问拟军流以上者,仍项目分别题咨,均于限满开释时,报部査覆。若该州县任听书役舞弊朦混,妄及无辜,从严参究。俟数年后,此风稍息,仍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七年,两广总督宗室耆英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广东省匪徒犯该徒罪而设,与滇、黔、江苏等省又不相同。
恐吓取财 一,广东、广西二省捉人勒索之案,如审无凌虐重情,止图获利,关禁勒索,除赃未逾贯,首犯仍照例拟遣外,其勒索得赃数至一百二十两以上,首犯照抢夺满贯例拟绞监候。从犯仍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此条系咸丰三年,广西巡抚劳崇光奏准定例。
谨按。此亦较通例加严者。
□以人数论,以次数论,此又以赃数论,均系从严惩办之意。
□再,査捉人勒索,迹近强盗,乃未致毙人命者,罪止发遣为奴,即计赃逾贯拟绞,亦止两广专条,别省并不在内,似嫌轻纵。唐律有所规避,而执持人为质者皆斩,可见古法从严,非过刻也。
恐吓取财 一,拏获绰号棍徒,如系屡次行凶滋事,即照棍徒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安置。凡系一时一事,确有凶恶实迹,亦照例拟发。若非屡次行凶滋事扰害,于军罪上量减科断。傥并无滋事实迹,祗有绰号,酌量科以不应重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此等绰号棍徒止准地方官弁访拏,不许讦吿,有讦吿者,均不准理。
此条系同治二年,给事中王宪成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绰号而言。
又按,各省匪徒倶有专条,亦倶不画一。而通例又有棍徒扰害拟军之例,似应修改一律,以免参差。凶恶棍徒一条原系为八旗而设,后改为通例,各省凶徒有犯,均可援照定拟。一省一例,似可不必,此门内各条,有滇、黔、台湾、陕西、江苏、山东、河南、安徽、江西、广东、广西、奉天各省专例,而无直隶、福建、两湖、四川等省。窃盗门内有两湖、福建、广东、云南、山东、安徽、直隶、四川、陕、甘,而未及黔省、广西等处,且有彼此互相参差之处。抢夺门亦然。例文愈多,愈不能画一,然亦可以观世变矣。再各省设立专条原因,此等匪徒,日多一日,往往借口于整顿地方,从严惩办,一省偶然行之,他省亦相因而起。然匪徒今多于昔之故,并无一人言及,而特悬立重法,亦徒然耳。即如结捻结幅,例非不严,而认直办罪者絶少。迨后于抢窃各匪徒定案时,必声明并无结捻结幅情事,自立之而自废之,抑又何也。
诈欺官私取财:巻首
凡用计诈(伪)欺(瞒)官、私,以取财物者,并计(诈欺之)赃,准窃盗论,免刺。若期亲以下(不论尊长、卑幼。同居、各居)自相诈欺者,亦依亲属相盗律递减科罪。
○若监临、主守诈(欺,同监守之人)取所监守之物者(系官物),以监守自盗论。未得者减二等。
○若冒认及诓赚、局骗、拐带人财物者,亦计赃准窃盗论,(系亲属,亦论服递减。)免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诈欺官私取财 一,凡指称买官买缺,或称规避处分,及买求中式等项,诓骗听选,并应议官吏,及举人监生生员人等财物,如诓骗已成,财已入手,无论赃数多寡,不分首从,于该衙门门首,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免其枷号,亦照前发遣。若诓骗未成,议有定数,财未接受,应于军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加枷号两个月。被骗者杖一百,免其枷号。但经口许,并未议有定数,应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被骗者杖八十,免其枷号。若甫被诓骗,即行首送者,诓骗之人照恐吓未得财律准窃盗论,加一等治罪。被骗者免议。
此例原系二条,一条前明问刑条例。一系乾隆八年,刑部议覆江苏学政开泰条奏定例。三十二年,并为一条。嘉庆六年,査此例首段拟军,系指诓骗已成、财已入手者而言。次段于军罪上减等拟徒,系指诓骗未成,议有定数,财未接受者而言。末段罪止杖责,系但经口许,并未议有定数者而言。故拟罪轻重不同。(分晰极明。而下生童考试一条,仍有不论立约封银,及口许虚赃,倶照诓骗已成拟军之语,并未修改,殊嫌轻重互异。至所云被骗者应杖一百、杖八十之处,不知本于何条。官吏听许财物门有许财营求者,问不应重之语,亦与此例不符。)但例内未将财已入手,及已未议有定数之处,分别申叙,殊属含混。自应逐段修改详晰。又査诓骗官吏财物,除指称买官买缺外,尚有指称规避应议处分一项,例内未经议及,应行増入。又诓骗未成,财未接受,本犯罪应满徒者,被骗之人,应照违制律杖一百。但经口许,本犯罪止杖责者,被骗之人,应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例内仍照律例治罪,语意含混,应分别増叙。又被骗之人除央浼营干例应拟罪外,若甫被诓骗,即行首送者,应否免罪。例内亦无明文,因添纂改定。
谨按。吏律举用有过官吏条例,指买求之人而言。此条指官吏或外人诓骗听选等类之人而言。彼条枷号一月,分别已未除授,拟以边卫附近充军,较此条枷号三月,发烟瘴充军为轻。若央浼营干,则非诓骗者起意矣,故免其枷号。例意似系如此,改定之例殊不明晰。若谓彼此一体同科,事由被骗者起意,即与买求无异,何以得免枷号。若谓指诓骗者而言,何以下二层又有枷号两月、一月之文。査央浼营干,即买求也,虽未除授,亦应枷号,拟军何能邀免,显与彼条例文互相参差。
□举用有过官吏门原例,系指例不入选之人,买求官吏作弊而言,并无官吏罪名,故此门特立诓骗听选官吏监生财物专例。彼例自系指买求之人,起意作弊,且有已未除授之分,与此例官吏起意诓骗财物不同,故科罪亦异。原例本极分明,后则愈改愈失,遂不免诸多参差矣。
□改定之例凡分三层,第一层拟军,第二层拟徒,第三层拟杖。诓骗之人,均加枷号(三月、两月、一月),被骗者均免枷号,乃第一层亦拟军罪,与诓骗之人同。第二、第三层均轻于诓骗之人,未知何故。而于第一层,又添入央浼营干一句,尤不可解。被人诓骗已成,即应拟军,免其枷号,尚可云非伊起意也。若明明央浼营干矣,而亦免其枷号,此何理也。若谓被骗者,究较诓骗之人情节为轻,其非央浼营干者,何以又无量减明文耶。究竟免其枷号一语,是否指诓骗之人。抑系指被骗者言。殊难臆断。査旧例云,诓骗听选官吏、监生人等财物者,枷号吏部门首三个月,发烟瘴地方充军。若官吏、监生人等央浼营干,致被诓骗者,亦照前例发遣,并无免其枷号之语,盖与诓骗者一体治罪之意,与举用有过官吏门治罪亦属相等,自添入免其枷号一语,遂致诸多淆混矣。且彼条改烟瘴为附近、近边,此条仍发烟瘴,亦属参差。再,嘉庆六年修例按语分晰极明,而下生童考试一条,仍有不论立约封银及口许虚赃,倶照诓骗已成、拟军之语,并未修改,殊嫌轻重互异。至所云被骗者,应杖一百、杖八十之处,不知本于何条。官吏听许财物门有许财营求者,问不应重之语,亦与此例不符。
诈欺官私取财 一,学臣考试有积惯随棚代考之鎗手,察出审实,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其雇倩鎗手之人,及包揽之人,并与鎗手同罪。知情保结之廪生杖一百。窝留之家,不知情者,照不应重律治罪。傥有别情,从重科断。有赃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因系积惯随棚,故重其罪。雇倩及包揽之人,如非积惯,似不应一体拟军。而知情保结之廪生,仅拟杖罪,未免参差。知情不首,谓知他人犯罪之情,并非身自犯法也。廪保有稽査鎗手之责,明知故保,即属身自犯法,与仅止知情不同,岂得仅拟杖责。
□与鎗手同罪,自应拟烟瘴充军,枷号三个月矣。与上条参看。
诈欺官私取财 一,漕粮起运,头幇军伍将已裁陋规,复行派敛,私自婪收,或于定数之外多行勒索者,令各幇军丁于经管衙门呈控,将勒索之头伍计赃,分别首从定拟。犯该徒罪以上者,倶照指称衙门打点,使用名色诓骗财物例,不分首从,发近边充军。情重者,加枷号两个月。其官弁兵役受贿,责令该管上司参革究审,计赃以枉法论。军丁挟嫌捏控,照诬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七年,刑部议覆浙江巡抚雅尔哈善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漕粮起运而言,似应移入转解官物门内。
□军丁照诓骗问拟,而官弁又以枉法论,亦嫌参差。
□已裁陋规及定数,均见漕运则例。然久无此等案件矣。
诈欺官私取财 一,生童考试,如有积惯棍徒捏称给与字眼记认,诓骗财物者,不论有无立约、封眼及口许虚赃,倶照撞骗已成例,枷号三个月,发烟瘴地面充军。被骗生童杖一百、徒三年。若仅用虚词诓骗,事属未成,罪止杖责者,仍照定例加枷号一个月,分别发落。被骗者仍照例治罪,免其枷号。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河南学政刘湘条奏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