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71 页/共 137 页
此条系雍正九年定例。
谨按。与上条参看。山洞捉获,数至三十人以上拟军。不及三十人,枷号三月。非山洞捉获,计赃准窃盗论。若拒捕杀伤,应否亦以为首论,尚未叙明。
□漏信使逃,减罪一等尚可,若阴令拒捕而亦减罪一等,未免太轻。
《汉书?景帝纪》后三年诏。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赃为盗。与贡禹所论相同。
□从前开矿之禁甚严,盖恐其聚众滋事,亦不言利之一端也。今则情形迥殊矣,或郁久必开,岂亦天运使然耶。
盗田野谷麦 一,山海等关巡査人员,如有搜获人参珠子,该管官交部议叙。如有搜査不力,以及私带过关者,将该管官照失察例议处。巡査人等照不应重律治罪。明知故纵者,该管官革职,巡査人等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受贿卖放者,计赃以枉法从重发落。其失察偷出边关刨参至一百名者,领催披甲人等鞭五十。至二百名者,鞭一百。至五百名以上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该守御官亦按失察名数分别议处。如有自行拏获者,免议。
此条系雍正二年,刑部议准定例。原载窃盗门内,乾隆五年増修,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不认眞搜査,即为不力,然一认眞则扰累不堪矣。先议赏而后议罚,最为平允。给赏议处,均见《中枢政考》。
□乾隆三十五年,吏、兵二部奏定分别处分,应参看。
□此条下半截专言刨参,并无珠子,似应删去,另列一条,或附于私刨人参例内亦可。
盗田野谷麦 一,凡领票刨参人夫,例给鸟鎗,应査明人数多寡,批给鸟鎗,填明票上,出口验放,回山査核。违例私带者,照商民应用鸟鎗不报官私造例,杖一百。其将鸟鎗转给售卖刨参之人者,比照军人将军器私卖与人、发边远充军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该管官不行,査出,交部议处。
盗田野谷麦 一,凡索伦达呼尔越界,至松阿里乌拉地方打牲滋事者,令该将军査拏,分别治罪。其有私带米粮等物,卖给刨参之人者,照无引私盐律计米数多寡,分别定拟。吉林地方有越界私带米粮情事,饬令吉林将军一体査拏,照例定拟。
此二条系乾隆十一年,军机处议覆船厂将军阿兰泰条奏定例。(共四条。此外二条,一、旗下另戸正身云云。一、三姓珲春等处商人云云,见后。)
谨按。首条商民私造鸟鎗,及军人将军器私卖与人,倶见兵律。
□不报官私造例,已改为杖一百、枷号两个月。此处仍系旧例,似应删改,应参看。
□出口之人将票与人得财者,计赃以枉法论,见私越冒度关津。此言售卖而不言得赃之罪,以满徒罪名已重故也。次条盛京地方匪徒越边偷运米石,接济山犯,分别石数问拟徒流,见盘诘奸细门。此条专言刨参,彼条统言山犯,而其为偷运米石接济,则彼此相等,罪名彼此互异,似嫌参差。
□此条私带米粮等物,卖给刨参之人者,照无引私盐律计米数多寡,分别定拟。系照三姓珲春一条例文,一体治罪。彼条旧例云,有违禁携带米石什物卖与偷刨之人,易换人参者,该将军査明,米不及五十石,什物値银不及五十两者,倶照无引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若逾前数者,倶照越境兴贩盐斤至三千斤以上例,发附近充军。此条所云计米数多寡分别定拟之句,即本于此。后将彼条删改,此条便不分明。
盗田野谷麦 一,凡三姓、珲春等处商人官兵,领票赴宁古塔船厂地方购买对象,令其报官,给票开明数目,有违禁携带米石什物易换人参及貂皮,于未经交官以前私行换买者,该将军査明,米不及五十石,什物値钱不及五十两者,杖一百、徒三年。逾前数者,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安置。旗人及官兵有犯,各加民人罪一等。其巡绰官兵知情故纵,与本犯同罪。得赃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者,官交部议处。兵丁照山海关搜査参珠不力例治罪。其明知偷刨奸匪而容隐在家,不即举报者,照知人犯罪、藏匿在家、不吿捕者,减罪人一等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军机处议覆船厂将军阿兰泰条奏定例,乾隆五十八年改定。
谨按。什物下似应照旧例添卖与偷刨之人六字。
□上条系将米偷卖与私刨之人,此条系将携带米石私换人参貂皮一层,特以类言之耳。原奏本无貂皮,五十八年例文始行修入,似应另列一条,或附于此例之末亦可。
□明知偷刨奸匪容隐在家一层,与下条容留之窝家一层科罪不同。下条偷刨人参例内云,代为运送米石,杖一百。私贩照私刨人犯减一等治罪,亦与此条不符。此条系以米石什物之多寡定拟,下条系以参数之多寡定拟,且易换与私贩有何分别,而科罪均各不同,殊嫌参差。
盗田野谷麦 一,打珠人等私藏珠子不行交官者,拏获不论珠数多寡、分两轻重,倶杖一百、流三千里。旗人销去旗档,同民人一体发遣。总领打珠之骁骑校并总管翼长,均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吉林将军恒鲁条奏定例。
谨按。比刨参人夫官商私藏人参,治罪较重,应参看。
□不分多寡轻重,倶拟满流,似嫌无所区别。
□应交官而私藏,非特与窃盗不同,亦与监守自盗有间,是以珠数虽多,不问死罪也。然一概拟流,容有较窃盗及监守盗为重者。
盗田野谷麦 一,领票工人内如有偷窃领票商人之参者,照刨参已得例,按照得参数目分别徒流,仍于面上刺窃盗字,追赃给主。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吉林将军恒鲁条奏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领票商人之参,应交官者也,领票工人亦应刨参者也,偷窃与私刨何异。故照已得例分别定拟。若外人偷盗,是否一体定拟。记核。
□参、珠大略相等,此处既将不论参数多寡,改为照得参数目治罪,上条珠子似亦应分别治罪。
盗田野谷麦 一,刨参官商私刻小票,影射私参,照私贩人参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年,奉天将军达尔党阿奏准定例。
谨按。私贩原例本轻,后经改重,原例止分三等,后则十数等矣,应参看。
□此系照乾隆三年所定之例也,五百两减为满流,不满五百两减为满徒,不及十两减杖九十。
□人参不准私刨,故设有官商,所以防私参也。乃以官商而小票影射,则假公济私矣,与雇人私刨何异。照私贩例治罪,似嫌太轻。《戸部则例》参课门各条,应参看。处分例同。
盗田野谷麦 一,凡旗、民人等偷刨人参,如有身充财主雇人刨采,及积年在外逗遛已过三冬,人数未及四十名,参数未至五十两者,倶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管束。若人至四十名以上,参至五十两以上,为首之财主,及率领之头目,并容留之窝家,倶拟绞监候。为从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所获牲畜等物,给付拏获之人充赏,参入官。拟绞人犯遇赦减等者,亦照为从例发遣。其未得参者,各减一等。如并无财主,实系一时乌合,各出资本及受雇偷采,或祗身潜往得参者,倶按其得参数目一两以下,杖六十、徒一年。一两以上至五两,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十两,杖八十、徒二年。一十五两,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两,杖一百、徒三年。二十两以上至三十两,杖一百、流二千里。毎十两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及未得参者,各减一等。代为运送米石者,杖一百。私贩,照私刨人犯减一等治罪。得参人犯首从照例刺字。未得参及私贩人犯倶免刺字。刨参案内有犯军流、徒罪者,系旗人,销去旗档,照民人一体问拟。若旗下家奴有犯,罪应军流者,发驻防给兵丁为奴。徒罪照例发配,限满释回,仍交主家服役。如伊主知情故纵者,杖八十。系官,交部议处。不知者,不坐。其潜匿禁山,刨参被获拟徒人犯,限满释回,复行逃往禁山刨参者,不分已得、未得,倶发附近充军。旗下家奴,发往驻防给兵丁为奴。
此例原系十条,一系康熙二十八年例。一系康熙三十年例。雍正三年并作一条。一系雍正二年,刑部题准定例,(按,此例始分别人数、参数矣。)乾隆五年,与上条修并为一。一系雍正四年例,乾隆五年修改。一系乾隆三年例。(按,此私贩之专条,私贩减私刨罪一等。)一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盛京刑部侍郎兆惠条奏定例。(按,人不及百名,参不及五百两,一概拟流,嫌于漫无区别,是以又定有分别拟以徒流之例,分别人数、参数之多寡,较前例颇觉详晰。)一系乾隆十一年,军机处议覆船厂将军阿兰泰条奏定例。(按,此专指久在禁山潜匿者而言,人数、参数之外,又及日数。)一系乾隆十四年,大学士公傅恒等议覆船厂将军永兴条奏定例。(按,此运送米石与上条不同,上条似系指外人接济而言,此条似系指同伙而言,盖减正犯罪一等也。)一系干降二十一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宁古塔副都统舍图肯条奏定例,三十二年、三十六年修改。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准,并二十四年,戸部议覆吉林将军宗室萨拉善条奏汇纂为例。三十二年,将旧例六条删除,修辑为二条,三十五年修改,嘉庆六年修并,道光二十五年改定。(按,道光年间改定今例,并无按语。)
谨按。原例不分人数、参数,但经雇人刨采得参,即将财主头目拟以绞候。雍正二年定例,以人至百名以上,参至五百两以上,方拟绞罪,余倶减等拟流,并不再为分别数目多寡,以已从寛典,故无庸再寛也。然亦有并无财主头目私自偷刨者,故又定有一二人得参未及十两拟杖之例,条分缕晰,本极分明,后均改为不论参数,而又添入积年过冬一层,似嫌未协。盖潜匿禁山过冬,原例不过加本罪一等,恶其志在必得故也。概拟军罪,殊觉太重。
□既以人数、参数及已过三冬互相对举,得否三项倶全方拟重辟之处。并未叙明。如因已过三冬而加重,则不论所雇人数多寡,即三五人亦谓之未及四十名,不论参数多少,即二三两亦谓之未及五十两,首从均拟军罪可乎。设在外未过三冬而人数已三十余名,参数已四十余两,或参数四十余两而人数未及十名,或人已及三十余名而参数未至十两,又将如何科断耶。
□私刨既干例禁,则按参数多寡定罪名之轻重,自属允协。惟人数过多,则被刨之参当亦不少,故定有一人名下放有百人,将财主拟绞,一二名至八十名,分别拟以徒流之例。即无财主头目之案,亦分别人数与参数并举科罪。后将人数一层全行删去,于财主头目项内,以四十人上下分别绞候、充军,是雇人自数名以至二三十名,即得参无几,均应一体拟军,与下层无财主头目分别参数治罪之例,已属彼此参差。在财主及头目加重惩办,尚不为苛。若受雇之人一体概拟充军,以下层比较,容有得参多而拟罪轻,得参少而科罪反重者。假如二人结伙刨参,得参二十两,为首止拟满徒,为从不过徒二年半。若受雇与人,或数人至二三十人,均可谓之未及四十人,得参系一十两及十五两,均可谓之未及五十两,则应问拟充军,尤嫌轻重互异。如谓必三项兼备方可,人必四十,参必五十,又必三冬,照此定断,仅有一项或两项,应如何科断。究难核办。且未得参者各减一等之语,不知又作何解,而下一层又无已过三冬应行加重之文,有犯更难定断。平情而论,以参数为衡,最属允当,参用人数,亦无不可。至添入积年在外,已过三冬,纠葛不清矣。似应将此层删去,改为参至五十两者,拟绞。一二两至四十两者,分别拟以徒流。如人数过多者,亦可加重惩办。总以参数为主,庶不致宾主混淆。不然,雇人至四十名以上,在外已过三冬而得参无几。或人至四十名以上,未过三冬,亦尚未得参。或得参五十两而人未至四十名。或已过三冬,或未过三冬,均难引断。旧例虽属烦琐,而尚觉明晰,改定之例,殊嫌含混。盗贼窝主以是否造意同谋,及有无分赃为罪名轻重之衡,此祗云窝家拟绞,亦嫌含混。
财主雇人刨参一层,有窝家罪名,下层无文,而见于三姓珲春例内,应参看。
□此各出资本及受雇偷采二句,未知何指。出钱雇人刨参谓之财主,各出资本雇人非财主,而何受财主之雇而偷采,与受各出资本者之雇而偷采,有何分别。假如一人出钱一百千,雇人入山偷刨谓之财主,数人合出钱一百千,雇人偷采不谓之财主,其义安在。或一人所出之钱较数人合出之钱为,少,以一人为财主似嫌偏枯,以数人倶为财主统计人数,如已至四十名,参数已及五十两,将此数人倶问绞罪乎。抑仍照未及四十人拟以充军乎。
□参系贵重之物,亦最难得之物,非出钱雇觅多人,潜行偷刨,万不能有五十两之数,故坐财主头目以绞罪,即纠窃之罪坐首犯也。若无财主头目,一人刨参,能有几何,故不问拟绞罪。如所得之参已至五十两,与独窃之赃已逾满贯何异,科以绞候,亦属罪所应得。此处声明罪止满流,似系照律文称准之义定拟,究与例义不符,彼财主头目独不应准窃盗论耶。
□刨参人犯势不能不需用米石,若无代为运送之人,则私刨者亦可稍减。原例运送米石者,减正犯罪一等,后改为照财主例减罪二等,旋又改为与私刨者分别已得、未得一例问拟,不仅问拟满徒已也。此外声明不过图得些微雇値,改拟满杖殊与原定例意不符。且与上索伦达呼里及三姓珲春二条,彼此太觉参差。
□上索伦达呼里条,私带米粮卖给刨参之人者,照无引私盐律计米数多寡,分别定拟。三姓珲春等外商人,携带米石易换人参,分别米数,问拟满徒充军。此处仅拟满杖,与上条相去悬絶,亦与盘诘奸细门内接济山犯一条岐异。
□私刨以有无财主头目分别定罪,私贩则止以参数为主。新例定为减私刨人犯罪一等,则至三十两以上以及五十两,均罪止满徒。若照财主五十两拟绞之例减等,则应满流,然究与私刨罪止满流之例文不符。
□潜匿禁山,旧例本有专条,系指治以杖罪而言,且连未得参一并在内。复往禁山,如未得参,即不得谓之再犯。谓已得参,照得参本罪加等,未得参,照未得参本罪加等也。故例云,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问拟,语意本极明显。改定之例以覆往禁山即为再犯,不问已未得参,概拟充军,轻重果得平耶。盗园陵树木门例内,亦有偷穵人参罪名,应参看。
□再,旧例偷采人参,财主及率领头目拟绞监候。为从者发往打牲乌喇。乾隆五年修例按语声明,打牲之例久已停止,将从犯分别改发。二十一年例文,为从系旗人。仍发往打牲乌喇,三十二年,按语又声明,无庸发往,已觉纷岐。而名例徒流迁徙地方门下,五旗包衣人,送部发遣者,仍有发打牲乌喇之文,殊嫌参差。
盗田野谷麦 一,私入围场偷打牲畜、砍伐木植之犯,无论枷、杖、徒、流、发遣,均在犯事地方审拟发落起解,毋庸解部转发,仍专咨报部。其罪应徒、流、发遣者,令热河都统年终汇奏。罪止枷号人犯,年终汇册,咨部存案。
此条系嘉庆六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八年修改,十五年改定。
谨按。偷窃围场,乾隆年间均系解部治罪。嘉庆六年改为徒、遣以上,解部审拟,枷号以下,在本处发落。八年又改为今例,是以有无论枷、杖、徒、流、发遣之语也。然徒以上罪名,年终汇奏,枷号人犯,汇册咨部,仍系愼重围场之意。至各省汇奏事件,均于十月截数咨部,限十二月咨齐,各部于年底具奏,见照刷文卷。此由该都统自行汇奏,与彼条不同。再,此专言承徳府属围场,而未及盛京边外围场,以尔时所办之案热河多,而盛京絶不概见故也。下所引嘉庆四年,议覆盛京刑部侍郎铁保条奏,知围场原非专指热河一处而言也。此例专言热河都统,殊不赅括。不然盛京威远堡南至凤凰城边外山谷附近围场处所一条,例内所云,偷伐木植,偷打鹿只人犯,分别流、徒之处,将由何处定拟耶。近年以来,此等案件不特盛京所无,即热河亦不经见矣。
盗田野谷麦 一,民间农田,如有于己业地内,费用工力挑筑池塘,潴蓄之水,无论业主已未车戽入田,而他人擅自窃放以灌己田者,不问黒夜白日,按其所灌田禾亩数,照侵占他人田一亩以下,笞五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有拒捕者,依律以罪人拒捕科断。如有被应捕之人杀伤者,各依擅杀伤罪人问拟。若于公共江、河、川、泽、沟、涜筑成渠堰,及于公共地内筑池塘,占为已业者,倶不得滥引此例。如有杀伤,仍各分别谋故鬪殴定拟。
此条系乾隆五十二年,刑部议覆河南巡抚毕沅题正阳县民潘毓秀,因无服族孙潘土徳私窃伊所蓄塘水,将其砍伤身死一案,(此案应否以亲属相盗论。与彼门条例参看。)纂辑为例。嘉庆六年修改,八年改定。
谨按。各自费用工力,挑筑池塘蓄水,自系不分是否己业,重在费用工力,重在蓄水备灌,故不准他人擅放也。与律内山野柴草木石用工力砍伐积聚而擅取者,亦准窃盗之意相符。盖蓄水之地虽非己业,而用力挑筑池塘,则可据为已有。犹之柴草木石本非己物,既已砍伐积聚,亦不得任听他人擅取。改定之例添入己业一层,殊嫌未尽允协。
□此条原例本极平妥,嘉庆六年修改之例,以是否车戽入田为断,固属未协。即八年改定之例,以筑成渠堰是否在己业地内为断,亦未平允。是费用工力一层,竟可置之勿论矣。即如官荒沙洲亦非己业,如费用工力开垦成熟,倒得升科管业,岂亦得谓之并非己业耶。
□江、河、川、泽之水,人人得而取之,若筑成池塘渠堰等类,则非江、河、川、泽矣。水已归入池塘渠堰,即与江、河、川、泽之水不同。不分别是否用力挑筑,而分别是否己业地内,假如于大河旁边空地,费用工力筑成渠塘,闲时蓄水以备灌田,至用水时旁人不费工力将水放去,遽以凡论,是人任其劳而己享其利矣,有是理乎。责蓄水者未免过严,而治放水者未免太寛,情法固应如是耶。
□费用工力筑塘,不但费力,亦且费财,本为蓄水灌田,亦系法所不禁。若不肯筑塘蓄水,已属惰农,乃攘窃他人之利,肥己损人,更属可恶。不照准盗窃论,已觉从寛。改定之例,严于蓄水之人,而寛于窃放之辈,未知何意。
盗田野谷麦 一,盛京各处山场商人领票砍伐木植,如有夹带偷砍果松者,按照株数多寡定罪。砍至数十根者,笞五十。百根者,杖六十。毎百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所砍木植,变价入官。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盛京工部侍郎雅徳条奏定例。
谨按。未及数十根自无庸科罪矣。十根以上是否以数十根论。语未明晰。
□果松不准偷砍,未知何意,记査。
盗田野谷麦 一,刨参人夫不往所指山林刨采,或将票张卖放别路飞扬者,除交官参外,余剩倶令入官,仍杖八十,枷号一个月。
私刨人参贼犯,在山林僻壤庄屯潜踪盘踞,该处保正甲长,如有飞包过付窝藏黒人,不行首报,除窝家照例治罪外,保正甲长如审系知情不首,照保甲知有为盗、窝盗之人、瞻徇隐匿例,杖八十、加枷号一个月。如不知情,照牌头所管内,有为盗之人,虽不知情而失察例,笞四十。
渔利之徒潜踪山林,收买参秧载种,及贪利之人私行入山,偷刨参秧货卖,一经拏获,均照偷刨私卖、收买私参例,一体治罪。
此三条系乾隆四十二年,钦差戸部右侍郎金简、吉林将军福康安奏査办参务酌定章程案内,经戸部会同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第一条上层系自往别处刨采者,下层系将票卖与别处者,然仅拟以枷杖,以参倶已入官故也。若有隐匿,则仍以私刨论矣。
第二条云云,即刨参条内所云潜匿禁山者也。专言保正甲长之罪,而不言窝家罪名,以上条三姓珲春例内已有明文也。彼条云,明知偷刨奸匪而容隐在家,不即举报者,照知人犯罪,藏匿在家,不吿捕者,减罪人一等律治罪,应参看。
□黒人二字别处未见,是否指上文贼犯而言。记考。
保甲牌头二例倶见盗窃窝主。
第三条,
□前条例内并无私卖、收买私参罪名,祗有私贩照私刨减一等之语。此云一体治罪,语未分晰。乾隆三十二年奏定,盛京毎年应放参票一千七百五十二张,毎张收参五钱,共收参八百七十六两,道光年间减为一千一百六十一张,共交参五百八十两五钱。
一,刨夫所得参内,除交官参外,余剩若干,填注部颁回山照票,准其原刨夫领出自卖。俟交官参完毕后验称装箱,派官押送进关,任其自行贸易。
一,毎年派官二员、兵二十名,于立夏前赴旺清边门押票,监烙马印。刨夫出边后,押票官亦出边,在哈吗河地方安营。秋后刨夫回山,各按所得参包,连皮称验,封贴印花,按台押送进局,挂号储库。
一,嘉庆十年奏定毎票一人,炊爨四人,各给腰牌一面,概令出旺清边门入山刨采,仍交参五分。
一,官参内如有秧参情弊,将军、副都统等均一并议处。
一,官参到京后,如有挑出秧参,不计多寡,査系何界所种,即将该地方官、稽査官及局员等,均革职提问。
一,挑出秧参,按照斤两于揽头名下,追交解京,如无存参,遵钦定之价,令揽头交出。揽头如不能交纳,令承办之员代赔。咸丰二年,奉文停止采办。
以上各条,见《盛京典制备考》。
盗田野谷麦 一,盛京各城守尉边门及卡伦官兵,在边外拏获偷砍、私运木植人犯,其车马器物均赏给原拏之人。如仅止拏获车马等物而藉称人犯逃逸者,除审明有无受贿故纵,按例治罪外,仍将所获物件入官。若拏获人犯并无器物者,该将军自行酌量赏给。
此条系嘉庆九年,盛京将军富俊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例意不知何指。以盛京威远保南至凤凰城一条参之,则似仍指围场矣。祗言官兵之赏给,而不言砍木人之罪名,下条已明言之矣。彼条例文在先而此例在后,盖专为拏获车马之兵丁而设。
□査乾隆三十八年定例,亦系盛京将军奏准。原例云,盛京围场私入采取蘑菇、砍伐木植者,拟以满徒。起获鸟鎗入官,牲畜器物赏给原获之人云云,是围场即指盛京边外围场而言。若不干渉围场,则别处砍伐木植,并无例禁,何独于盛京边外而从严耶。
□拏获私盐,将所获盐货车船头匹等物。全行赏给,与此相同。
盗田野谷麦 一,在新疆地方偷穵金砂,无论人数、砂数多寡,为首,枷号三个月,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枷号三个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伊犂将军宗室晋昌等奏准定例,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与上盗掘金银铜锡一条参看。
□偷穵即盗掘也,不论人数、砂数,较别处治罪为严,未免太重。以应准窃盗计赃治罪之犯,无论人数、砂数多寡,即拟充军,则仅止二、三人得金,在一两上下,即分别拟以军徒,又各枷号三月,法之不得其平,莫甚于此。
盗田野谷麦 一,在口外出钱雇人刨穵黄芪,首犯除有拒捕夺犯等情,仍按罪人拒捕及夺犯殴差各本律本例,分别定拟外,如所雇人数未及十名者,照违制律杖一百。十人以上,加枷号两个月。五十人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毎十人加一等,以次递加,罪止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各减一等。受雇穵芪之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递籍管束。如系割草民人,不得妄拏滋事。该处囤积黄芪,首犯,数至十斤以上者,亦照违制律杖一百。五十斤以上者,加枷号两个月。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毎百斤加一等,以次递加,罪止杖广百、徒三年。为从亦各减一等。黄芪入官。至无业贫民,零星穵有黄芪,进口售卖,毎次人数不得超过十名,毎人携带不得过十斤,违者,以私贩论。仍责成守口员役及各口关隘官弁,实力稽査。傥有贿纵情弊,査出按例究办。
此条系嘉庆十六年,刑部议覆刑部侍郎成宁等奏准定例。
谨按。黄芪本非犯禁之物,因其纠集多人滋扰牧场,故禁之也。似应添滋扰牧场一层。口外二字,未甚明显。《处分则例》,系民人有于蒙古地内偷穵黄芪者云云,应参看。
□若系零星刨穵,囤积十斤以上,即科满杖,似嫌未协。
□私贩应拟何罪。是否照囤积治罪之处,记核。是年又有上谕云,边外所产,如铅斤木植,不一而足。设奸民等舍此趋彼,聚集既众,必仍滋事端。若逐案増定条例,亦属烦碎。总在沿边关隘,于无业游民出口时,认眞査禁,为正本清源之道。出口之民既少,自不致群相纠集牟利逞凶等因。载在《中枢政考》?关津门》,凡各边关口,均经叙明,应与此条参看。
盗田野谷麦 一,在热河承徳府所属地方,偷穵金银矿砂,无论人数、砂数多寡,为首,倶枷号三个月。系民人,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系蒙古人,发四省驿站当差。为从系民人,枷号三个月,解回内地,杖一百、徒三年。系蒙古人,枷号三个月,调发邻盟,严加管束。如被获时,有拒捕杀伤人者,仍照盗掘矿砂本例,分别科断。其得钱招拏留之蒙古地主,与首犯同罪。地方官不行严拏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道光十六年,热河都统嵩溥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新疆既定有严例,此条仿照办理,自属必然之事。
□此条烟瘴充军,原定之例,仍系以四千里为限。咸丰二年,节去此句,自在实发烟瘴之列矣。而同治九年,续纂实发烟瘴之例,又无此条,殊属参差。
□偷穵金银等砂通例,系计赃准窃盗论,此二条均较通例治罪为严。现,在讲究矿务者,日多一日,又何能禁止刨穵。犹之丝斤不准出洋,近则惟恐其不出洋矣。今昔情形不同,岂可一概而论耶。
盗田野谷麦 一,盛京威远堡南至凤凰城边外,山谷附近、围城处所,拏获偷伐木植、偷打鹿祗人犯,审实果系身为财主,雇请多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无财主,一时会合,各出本钱,并雇人偷伐木植、偷打鹿只越度边关隘口者,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及贩卖并偷窃未得者,各减为首及已得一等。如系刨穵鹿窖,首从各于前例流徒罪上,加一等治罪,分别面刺偷窃木植牲畜字样。未得者,免刺。再犯者,各于本罪上加一等治罪。其越边偷窃柴草、野鶏等项,初犯,枷号一个月。再犯,枷号两个月。三犯,枷号三个月,满日各杖一百。为从及偷窃未得者,各减为首及已得一等,倶免刺,并递回原籍,严加管束。傥于递籍后,复行出边偷窃者,即在犯事地方,枷号两个月,杖六十、徒一年。如再有犯,以次递力口。其因偷窃未得,递籍管束,复有越边偷窃者,仍照初犯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递籍严加管束。淘穵金砂之犯,本例罪重者,仍从复位拟。若罪名较轻,即照此一体办理。至失察之地方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五年,盛京将军福康安因拏获偷越边栅送米伐木人案内奏请定例。道光七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