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 - 第 9 页/共 30 页
若於其师,与伯叔父母同。
【疏】议曰:师,谓於观寺之内,亲承经教,合为师主者。若有所犯,同伯叔父母之罪。依《斗讼律》:“詈伯叔父母者,徒一年。”若詈师主,亦徒一年。馀条犯师主,悉同伯叔父母。
其於弟子,与兄弟之子同。
【疏】议曰:谓上文所解师主,於其弟子有犯,同俗人兄弟之子法。依《斗讼律》:“殴杀兄弟之子,徒三年。”《贼盗律》云:“有所规求而故杀期以下卑幼者,绞”。兄弟之子是期亲卑幼,若师主因嗔竞殴杀弟子,徒三年;如有规求故杀者,合当绞坐。
观寺部曲、奴婢於三纲,与主之期亲同;
【疏】议曰:观有上座、观主、监斋,寺有上座、寺主、都维那,是为“三纲”。其当观寺部曲、奴婢,於三纲有犯,与俗人期亲部曲、奴婢同。依《斗讼律》:“主殴杀部曲,徒一年。”又条:“奴婢有犯,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注云:“期亲杀者,与主同。下条部曲准此。”又条:“部曲、奴婢殴主之期亲者,绞。詈者,徒二年。”若三纲殴杀观寺部曲,合徒一年;奴婢有罪,不请官司而杀者,杖一百。其部曲、奴婢殴三纲者,绞;詈者,徒二年。
馀道士,与主之缌麻同。犯奸、盗者,同凡人。
【疏】议曰:《斗讼律》:“部曲、奴婢殴主之缌麻亲,徒一年。伤重者,各加凡人一等。”又条:“殴缌麻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又条:“殴伤、杀他人部曲,减凡人一等;奴婢,又减一等。”即是观寺部曲,殴当观寺馀道士、女官、僧、尼等,各合徒一年。伤重,各加凡人一等;若殴道士等折一齿,即徒二年。奴婢殴,又加一等,徒二年半。是名“於馀道士,与主之缌麻同”。
【疏】议曰:道士、女官、僧、尼犯奸盗,於法最重,故虽犯当观寺部曲、奴婢,奸、盗即同凡人。谓三纲以下犯奸、盗,得罪无别。其奴婢奸、盗,一准凡人得罪。弟子若盗师主物及师主盗弟子物等,亦同凡盗之法。其有同财,弟子私取用者,即同“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不满十疋者,不坐。
●卷七 卫禁(18条)
【疏】议曰:《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随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自宋洎于後周,此名并无所改。至於北齐,将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随开皇改为卫禁律。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但敬上防非,於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58.阑入庙社山陵兆域门
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阑,谓不应入而入者。)
【疏】议曰:太者,大也。庙者,貌也。言皇祖神主在於中,故名“太庙”。山陵者,《三秦记》云:“秦谓天子坟云山,汉云陵,亦通言山陵。”言高大如山如陵。兆域门者,孝经云:“卜其宅兆。”既得吉兆,周兆以为茔域。皆置宿卫防守,应入出者悉有名籍。不应入而入,为“阑入”,各得二年徒坐。其入太庙室,即条无罪名,依下文“庙减宫一等”之例,减御在所一等,流三千里。若无故登山陵,亦同太庙室之坐。
越垣者,徒三年。太社,各减一等。守卫不觉,减二等;(守卫,谓持时专当者。)
【疏】议曰:不从门为“越”。垣者,墙也。越太庙、山陵垣者,各徒三年。越太社垣及阑入门,皆减太庙一等。“守卫”,谓军人於太庙、山陵、太社防守宿卫者,若不觉越垣及阑入,各减罪人罪二等。守卫,谓防守卫士昼夜分时专当者,非持时者不坐。
主帅又减一等。(主帅,谓亲监当者。)
【疏】议曰:“主帅”,谓领兵宿卫太庙、山陵、太社三所者。但当检校即坐,不限官之高下。又减守卫人罪一等,唯坐亲监当者。
故纵者,各与同罪。馀条守卫及监门各准此。
【疏】议曰:“故纵者”,谓知其不合入而听入,或知越垣而不禁,并与犯法者同罪。馀条守卫宫殿及诸防禁之处,皆有监门及守卫,故纵不觉,得罪各准此。
59.阑入宫殿门上ト
诸阑入宫门,徒二年。阑入宫城门,(亦同。馀条应坐者,亦准此。)
【疏】议曰: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阑入得罪并同。馀条应坐者,亦准此宫门得罪,谓“越垣”及“防禁违式”、“冒代”之类。
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仗,谓兵器杵棒之属。馀条称仗准此。)
【疏】议曰:太极等门为殿门,阑入者,徒二年半。持仗各加二等,谓将兵器、杵棒等阑入宫门,得徒三年;阑入殿门,得流二千里。兵器,谓弓箭、刀槊之类。杵棒,或铁或木为之皆是,故云“之属”。馀条,谓下文“持仗及至御在所者”,并“持仗强盗者”,并准此。
入上ト内者绞;(若有仗卫,同阑入殿门法。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而得通内者,亦准此。)
【疏】议曰:上ト之内,谓太极殿东为左上ト,殿西为右上ト,其门无籍,应入者准敕引入,阑入者绞。若有仗卫者,上ト之中,不立仗卫,内坐唤仗,始有仗入。其有不应入而入者,同阑入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里。“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谓肃章、虔化等门,而得通内,而辄阑入者,并得绞罪。若有仗卫,亦同殿门法。
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迷误者,上请。)
【疏】议曰:谓持仗入上ト及通内诸门,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各斩。迷误,谓非故阑入者,上请听敕。
即应入上ト内,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入上ト内者,谓奉敕唤仗,随仗引入者,得带刀子之属。若仗不在内而持寸刃入者,即以阑入论。若非兵器、杵棒之属,止得绞刑;持仗者,斩。
仗虽入,不应带横刀而带入者,减二等。
【疏】议曰:仗虽入上ト内,不应带横刀而辄带入者,减罪二等,合徒三年。
即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议曰:御膳所,谓供御造食之处,其门亦禁。不应入而入者,流三千里。阑入禁苑者,徒一年。禁苑,谓御苑,其门有籍禁。御膳以下阑入,虽即持杖及越垣,罪亦不加。
60.阑入逾阈为限
诸阑入者,以逾阈为限。至阈未逾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疏】议曰:阈者,谓门限。阑入之人,行至门限未逾过,若至宫门,得杖八十。宫内人不应入殿门,至殿门阈未逾者,杖九十。殿内宿卫人至上ト阈未逾者,杖一百。
其越殿垣者,绞;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京城,又减一等。
【疏】议曰:越过殿垣者,无问出入,俱至绞刑。宫垣,流三千里。皇城,谓朱雀等门之垣,合徒三年。京城,谓明德等门之垣,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
61.宫殿门无籍冒名人
诸於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其无籍,不得人引,而诈言有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守卫不知冒名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疏】议曰:守卫,谓持时专当,亲主籍者。应入者,唱名始过。不知冒名情者,不识其人,无心私许,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但云“不知冒情”,不云“不知无籍诈入”者,但冒承人名,有所凭据,人难识尽,是故罪轻。无籍而入者,准“阑入不觉故纵”法。
62.宿卫冒名相代
诸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流三千里;殿内,绞。
【疏】议曰:宿卫者,谓大将军以下、卫士以上,以次当上,宿卫宫殿。上番之日,皆据籍书。若“以非应宿卫人”,谓非诸卫大将军、军人以外,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并流三千里;殿内,并绞。
若以应宿卫人谓已下直者。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宿卫人,谓诸卫所管应入宫殿上番者。注云“谓已下直者”,未当上番人之色,自代及代之者,彼此各以阑入罪论。阑入之罪,一准上法。
主司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主司,谓应判遣及亲监当之官。馀条主司准此。)
【疏】议曰:主司,谓折冲府及诸卫判兵之官。不觉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减所犯人罪二等;若知相代之情而听行者,各与同罪。若冒代之事从府而来,即以府官所由为首,馀官节级为从坐;卫官不觉,递减府官一等。如相冒之罪由卫,即以卫官所由为首,馀官节级为罪;府司不坐。及亲监当之官者,诸卫当上人兵,各有本部主帅,虽从别团配隶,亦是监当之限。馀条主司准此者,谓一部律内,但言主司,并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
63.因事入宫辄宿
诸因事得入宫殿而辄宿及容止者,各减阑入二等。
【疏】议曰:因事得入宫殿者,谓朝参、辞见、迎输、造作之类。不合宿者而辄宿,及容止所宿之人,各减阑入罪二等:在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一年半。
即将领人入宫殿内,有所迎输、造作,门司未受文牒而听入及人数有剩者,各以阑入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议曰:将领人入宫殿,有所迎出;有所输送,“造作”,谓宫内营造:门司皆须得牒,然後听入。若未受文牒而辄听入,及所入人数有剩者,门司各以阑入论。若入上ト内及御在所,应至死者,门司各加役流。
将领主司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入者知,又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疏】议曰:将领主司,谓领人迎输、造作。知门司未受文牒及人数有剩,而领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宫内,徒一年半;殿内,徒二年;入上ト内及至御在所,流三千里。“入者知,又减五等”,称“又”者,谓减将领者罪五等。不知情入者,不坐。
问曰:“将领主司知者,减阑入罪一等。”不言不知。若有不知而领入者,合得何罪?
答曰:上条:“冒名相代,各以阑入罪论,主司不觉减二等。”注云:“馀条主司准此。”明将领主司不知,得减知情二等。上既有例,故不生文。
64.未著籍入宫殿
诸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虽有长籍,但当下直而辄入者:各减阑入五等。
【疏】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入宫殿者,皆著门籍。若未著门籍而辄入;或“虽有长籍”,谓宿卫长上人,虽一日上,两日下,皆有长籍,当下之日未合入宫殿,但当下直而辄入:各减阑入罪五等。
即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又减二等。
【疏】议曰:即宿次未到者,谓应供奉之官及内官当直,各有宿次。其宿次未到而辄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依令:“非应从正门入者,各从便门著籍。”假如西门有籍而从东门入,或侧门有籍而从正门入:各又减罪二等,谓减阑入罪七等。
65.宫殿作罢不出
诸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辟仗应出而不出者,亦同。
【疏】议曰:在宫殿内作罢者,丁夫、杂匠之徒作了。其有应出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若有辟仗应出者,并即须出,有不出者,得罪与御在所同。
问曰:在宫殿内及御在所,作罢不出,律有正文。若在上ト内不出,律既无文,若为处断?
答曰:上ト之内,例与辟仗所同。应出不出,此条无文者,为上文注云:“辟仗应出不出,与御在所同。”上ト内有宫人,同御在所,合绞;御不在,又无宫人,减二等。
不觉及迷误者,上请。
【疏】议曰:营作之所,院宇或别,不觉众出,或迷误失道,错向别门,非故不出,皆得上请。
将领主司知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一等。(辟仗主司搜人不尽者,各准此。)
【疏】议曰:将领主司,谓领人入者。若知有人不出,不即言者,与不出人同罪。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各减一等,谓御所、宫殿内各得减一等。“辟仗主司”,谓领人搜索辟仗者。其辟仗内有人不出,各准将领主司之罪,故云“各准此”。
若於辟仗内误遗兵仗者,杖一百。(弓、箭相须,乃坐。)
【疏】议曰:辟仗之内,人皆出尽,所有兵器,亦不合留。或有误遗兵仗者,合杖一百。兵仗之法,应须堪用。或遗弓无箭,或遗箭无弓,俱不得罪,故云“弓、箭相须,乃坐”。
问曰:误遗弩弓无箭,或遗箭无弩,或有而无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须,乃坐。”弩箭无弓,与常箭不别。有弩弓无箭,亦非兵仗之限。则独得无用,亦与有弓无箭义同。
66.登高临宫中
诸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
【疏】议曰:宫殿之所,皆不得登高临视。若视宫中,徒一年;视殿中,徒二年。
若於宫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有横道及门仗外越过者,非。)
【疏】议曰:宫殿中当正门为“御道”,人臣并不得行。其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而行御道者,各徒一年。若有横道,殿前即有横阶,殿内亦有横道;殿门、宫门内外立仗之处,仗外虽无横道:越过者无罪。
宫门外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准例,宫城门有犯,与宫门同。今云“宫门外”者,即顺天门外行御道者,得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谓从殿中至宫门外,误行御道者,各得减二等。其登高临宫、殿中有误者,亦减罪二等。
67.宿卫人被奏劾不收仗
诸宿卫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违者徒一年。(谓在宫殿中直者。)
【疏】议曰:“宿卫人”,谓卫士已上、诸卫大将军以下。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谓当卫主司及主帅等,先收其杖。违而不收者,得徒一年。本司及主帅,各以所管应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谓在宫殿中当上直者,宫外宿不在此限。
68.应出宫殿辄留
诸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辄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不得辄入宫殿,犯者,各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出宫殿,谓改任、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门籍当日即除”。门籍已除,其人辄留不出;虽无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虽未除,皆不得辄入宫殿,如有犯者:各以阑入论。
69.阑入非御在所
诸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入上ト内,有宫人者,不减。)
【疏】议曰:诸条称阑入宫殿得罪者,其宫殿之所,御若不在,各得减阑入罪一等;虽是宫殿,见无宫人,又得减罪一等。假若在外诸宫,有宿卫人防守而阑入,合徒一年之类。若入上ト内,有宫人,虽非御在所,亦合绞;无宫人处,亦减二等。
即虽非阑入,辄私共宫人言语,若亲为通传书信及衣物者,绞。
【疏】议曰:文云“虽非阑入”,即是得应入宫之人,不得私与宫人言语。其亲为通传书信、衣物者,谓亲於宫人处,领得书信、衣物将出及将外人书信、衣物付与宫人讫者,并得绞坐。
70.已配仗卫辄回改
诸宿卫人已配仗卫,而官司辄回改者,杖一百。若不依职掌次第,擅配割及别驱使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依式:“卫士以上,应当番宿卫者,皆当卫见在长官,割配於职掌之所,各依仗卫次第坐立。”此即职掌已定。若官司无故辄回改者,合杖一百。应须回改者,不坐。若不依职掌次第而擅配隶,乖於式文及将别处驱使者,亦各杖一百。其有私使,计庸重者,从重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