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7 页/共 71 页
论。如前所说至不尔云何。自下第四半行颂明六识所依俱.不俱也 长行文中有二。一辨依俱.不俱。二句数分别。
论曰至通所依性。此明所依俱.不俱也。意识唯依无间灭意。五识通依同时依根及次第灭意。次第灭意是过去依。同时色根是现在依。又次第灭意是通所依。同时依根是别依也 经部师说五识亦缘过去境故。如正理第八破。
论故如是说至心所法界此句数分别也。眼等五识所依性通二。同时依止根。是根性。非是等无间性。次第灭意。是等无间性。亦是根性。次第灭心所。是等无间性。非根性。根性宽通色。狭不至心所。等无间性宽通心所。狭不通色。左右宽狭不同故成四句。自下四句皆准此释。意识所依性唯是心王。等无间性通其心所。若先将意识所依性问等无间缘性。此即以狭问宽顺前句答。若先将等无间缘性问所依性。即是以宽问狭顺后句答。余文可解。自下偏句皆准此释 问罗汉后心岂非是意识所依而非等无间耶。何故乃言是意识所依性。定是意识等无间缘。答此中举作所依性以为问答。故非举得所依相。罗汉后心但得依相名为意界更无后识非作所依。是俱非句摄 又解此是举果以问依。故不说罗汉后心。
论何因识起至在根非境。下半颂第五明在根非境也。
论曰至眼等非余如文可解。正理论云。若尔意识亦随身转。谓风病等损恼身时意识即乱。身清泰时意识安静。何缘彼意识不以身为依。随自所依故无此失。谓风病等损恼身时。发生苦受相应身识。如是身识名乱意界。此与苦受俱落谢时。能为意根生乱意识。与此相违意识安静。是故意识随自所依。岂不有漏意界无间无漏识生如是等异。如何意识随自所依。非据有漏.无漏等类名随自所依。但据增损.明昧差别。如从无覆无记眼根。生善.不善.有覆眼识。而名眼识随自所依。此亦应尔。是故能依非随一切所依法性。若不尔者。应非能依随所依故。
论。何缘色等至乃至法识。自下有半颂第六明眼等六识随根得名。
论曰彼谓前说眼等名依。释颂彼字。此即彼言。彼前颂释眼等得名也。
论。根是依故随根说识。谓根是依。色等非依。义如前说由眼等根是所依故。随眼等根名眼等识。不名色等识也。
论。及不共者至及麦芽等。释不共义。如文可解。正理论云。岂不意识境是不共故应名法识。此难非理。通别法名共非遍故。境不具前二种因故。谓通名法非唯不共。别名法界非遍摄识。又别法界虽不共余。而非意识所依根性。是故若法是识所依及不共者。随彼说识 述曰若据通法为名。即色等五境亦是法也。意识便与眼等识共。及自他共。非唯不共。若据别法名为法识。摄意不尽。缘通法意识此不摄故。唯从根立意识名。即遍而不共。又不共法界唯有不共一义。无依义故不同根也 如名鼓声及麦芽等者。鼓声依鼓。钟声依钟。亦依手等有钟.鼓声。钟.鼓是不共依。手等是共依。故名钟.鼓声。又鼓等声虽因手发声。声依于鼓不依手也。麦芽依麦亦依水.土。麦别依故名麦芽。不名水.土芽也。正理论云。又此颂文复有余义。彼谓眼等识所随故。及不共者。及由眼等是不共故。谓有一生色发四生眼识。无一生眼根发二生识。况有能发四生识者。如是界.趣.族类身.眼各别发识。故名不共。广说乃至。身亦如是。岂不余生意根亦发余生意识(死生位也)非全不发。但不俱时。无一生意一时并发二生意识可如色等。故作是言。无二况四。如是眼等识所随故。生界趣等别生识故。由此二因随根非境。问众缘和合眼识方生。何缘契经唯举眼.色。答眼识所依.所缘性故。余法虽是眼识生缘。而非所依.及所缘性。又是眼识邻近缘故。问岂不空.明.能生作意。亦是眼识邻近缘耶。答眼识生时必藉所依.所缘力故。余法不定。谓夜行类识不藉明生。水行类识不待空发。人于琉璃.颇胝迦等障色亦尔。天眼发识不假空.明。作意通与六识作共生缘。眼.色非共。是故契经唯举眼.色。或随所化宜闻便说。象迹喻等诸契经中。作意等缘皆具说故(已上论文)。
论。随身所住至如是分别。此下第七明所依身.及根.识.境依地同异。就中。先指法以明。第二别显定相 论。随身所住至地为同不。问 论。应言此四或异或同。总答 今详。三法若与身俱名同。不与身俱名异。故正理云。所言同者。谓生欲界以自地眼见自地色。四皆同地。生初静虑以自地眼见自地色。亦皆同地 所言异者(云云) 余句准此。二地四法。同地名之为同。自余诸句皆是异也。身生欲界有一句同。余句皆异。生初静虑有一句同。余句皆异。二.三.四定唯是异句。无其同句。以于上地无五识故。耳亦如是。鼻.舌二种唯有同句。无有异句。二境二识唯欲界故。上地有根无识依故。身在下地无上根故。身根若生欲界及初静虑。唯有同句。生上三地唯有别句。意根若四蕴身随生何地皆有同句.异句。若初约色身唯在五地。辨其同.异如理应思。言上至余界亦应如是分别。是指法以明也。
论。今当略辨至用少功多。此释决定相。于中有二。先举颂略说。彼长行广释。
论曰身眼色三至唯在欲界初定。此辨四所在通局也 言此中眼根至终不居下释颂眼不下于身。述曰。下容修上眼上眼依下身。上不修下眼故不下于身 言。色识望眼等下非上者。举颂第二句 言。下眼不能见上色故上识不依下地眼故。释颂意也 言。色望于识通等上下。释颂中色于识一一切 言。色识于身如色于识者。释颂二于身二然 言。广说耳界至广如眼释。释颂如眼耳亦然 言。鼻舌身三至谓之为下。释颂次三皆自地。身识自下地 言。应知意界至用少功多。释颂意不定应知也。
论。傍论已周。下一颂有三门。一识.识多少门。二常.无常门。三根.非根门。加前二十二门。
论曰十八界中至所缘境故。明识.识多少门。
论。十八界中至法余余界。明常.无常门 法余者。法界中除三无为余法界也 余界者。除法界外余十七界。
论。又经中说至有所缘故。是根.非根门。于中有二。一引经中二十二根。二辨根界摄。此即初也。经中说二十二根。意根于身根后说。依六处次第故。诸大论师命根后说意根。于无缘根后说有缘根故。
论。如是所说至皆体非根。第二辨界摄也。十八界中六根.六识全是根。五根即是七色根。七心界即是意根 法界一分者。命根.信等五根.五受根也。三无漏根一分。三无漏根中有心王即意界摄。余心所法即法界摄 后三者。谓三无漏根。若以心所为体法界摄 心为体意.意识摄 女.男即是身根一分身根摄 色等五境。法界一分。非是根也。
俱舍论疏卷第二
保延三年润九月十六日向霖雨天奉点了 觉树
此卷少少有难通□ 交了
俱舍论疏卷第三
沙门法宝撰
分别根品第二之一
明根等义立名有异 此论名根品。杂心名行品。正理名差别品 然杂心合此论根品.世品总名行品。以行有二义。一缘。二所作。缘行是因行。所作是果行。由此杂心合为行品。因行即是胜用义故。此论与根合为根品。又以先明根故故名根品。如本论中说世第一品等作用即是法差别。故正理论名辨差别品。名虽有异义不相违 问何故根品界品后明 答以界是自性.及是本事.是所依故。所以先明。根是作用.及是差别。是能依故。所以后说 释品名者。最胜.自在.光显名根 此品初明故名分别根品。
论。如是因界至根是何义。此品总有七十四颂分为三节。初二十二颂正分别根。次二十七颂分别俱生。后二十五颂分别因缘 就初节中复有三段。初六颂建立根。次两颂释根体相。后十四颂义门分别 就初六颂中。初之一颂述婆沙师建立。第二三颂述昙无德建立。第三一颂述昙无德重说根相。第四一颂述余师建立 就初文中有五。一结前问后。二答根义。三重问。举颂略答。五长行释。此初文也 真谛师云。根义云何者。前已开十八界为二十二根。未解根义。根有二义。一名义。二法门义。名义是立名义。法门义是流.无流等义 今详。此中问其根义。正问名义 此二十二法以何义故名之为根。
论。最胜自在至根增上义。第二答根义也。正理论云。此增上义。界义显成。界谓伊地或谓忍地。最胜自在是伊地义。照灼明了是忍地义 今详字界有其多义。正理论意。最胜自在是伊地界义。照灼明了是忍地界义。炽盛光显是字缘。助其伊地忍地二字界名。最胜自在照灼明了之义转名增上。增上即是根义。此论最胜自在是伊地字界之义。光显是字缘。助其伊地最胜自在之义转名增上义。增上义名根也。故正理云。此增上义界义显成。此意总显二十二根。于诸聚中作用增上。问诸法相望各各别有增上用故应并名根。答。此极增上别说义成。如师子王及村邑长等。于兽.村邑极增上故。
论。此增义谁望于谁者。此第三重问。
颂曰至各别为增上。第四重答。
论曰至四不共事。第五释颂文也。于中有三。初释五根有四增上。次释四根各二增上。后释十三根各一增上。此即列四增上用也。
论。且眼耳根至闻声别故。此释眼.耳二增上也 论鼻舌身根至香味触故。释后三根增上用也。
论。女男命意至能为增上。次释四根各二增上。
论。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别。此释女.男二根增上。正理论云。且女.男根二增上者。一有情异。二分别异。有情异者。劫初有情形类皆等。二根生已便有男.女形类差别 分别异者。进止.言音.乳房.髻等。安布差别。有说勇.怯有差别故名有情异。衣服.庄严。有差别故名分别异。
论。有说此于至诸清净法叙异说也 扇搋。谓无根.损根 半择谓无势.损势 二形。谓具足二根。初以无根或被损故于染.净中无增上用。次以无势或被损故。于染.净中亦无增上。后具二根具二烦恼。故染.净中亦不增上 扇搋.半择皆悉通有本性.损坏。由此故言本性.损坏扇搋.半择。扇搋中有全无根。有分无根 半择中有全无势。有分无势。诸经论中有说扇搋是无根者。全无少无同名无故。婆沙九十解离欲名为丈夫四句中。云或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如扇搋.半择迦等 此意即说分无根也 有人多解未能释难。然此后释不及前师。所以然者。二根之者。虽于染.净无增上用。而得名根。故知有染.净言非为定证。
论。命根二者至能续及能持。此释命根二增上。正理论云。命根于二有增上者。谓由此故施设诸根及根差别。由此有彼有。此无彼无故。或于众同分能续.及能持。于无色界要有命根方有所生处决定故。彼起自地善.染心等。或起余心非命终故 旧俱舍云。于众同分相应。及执持中增上。真谛释云。如生人道得在人类。故言相应。命若坏时则生异道非复人类。又此身何以得相续住。要由有命执持住故。
论。意根二者至皆自在随行。此释意根二增上。正理论云。有说意根于染.净品。有增上力故言于二。如契经言。心杂染故有情杂染。心清净故有情清净。
论。乐等五受至喜及忧舍。后释十三根各一增上。乐.喜贪随增。苦.忧嗔随增。舍受痴随增。信等八根皆能生长清净法也 乐等于净亦为增上者。显有二义。故致亦言。谓能令染亦能令净。染义如上。净义云何 如契经说乐故心定苦为信依六出离依喜.及忧.舍者。定.信.出离皆是净品。乐受与定为增上。苦受与信为增上。喜.及忧.舍与于六境出离之义为增上也。
论。毗婆沙师传说如是。第四结上所说。是毗婆沙师也。正理论云。初传说言显乐后说。谓或有说能导养身.等 述曰。显世亲师乐后说也。
论。有余师说至受段食故。已下第二述昙无德建立根也。真谛云经部 于中有三。一破婆沙师建立二十二根。二以三颂建立二十二根。三长行释。此破五根导养身也。云此是识非根用也。
论。见色等用至别增上用。此破眼等以见色等为不共事。见色等用是识非根。
论故非由此眼等成根总结破。余义大同少异故不破也。
论。若尔云何。婆沙师问。若不许我以眼导养.及不共事等故名增上用。汝经部师说其义云何。
颂曰至涅槃等增上。第二颂答建立根也。
论曰至各立为根。释颂文也。谓眼等根与眼等识为依故。于眼等识有增上用故立为根。
论。岂不色等至应立为根外难。
论。境于识中至于法亦尔。通难。夫增上用谓胜自在。眼于眼识之中最胜自在故名增上。有其二义。一与了青等众多色识为通依故。二能依之识随所依根有明.昧故。以此二义根于识有最胜.自在增上之义 色则不然二相违故者。一青色唯为了青色为所缘。不为了黄等色为所缘。二色有变坏识不随变坏。色之二事。与根二事。以相违故不立为根。乃至意根亦具二也。声等亦尔。
论从身复立至有增上故。释颂第三.第四句。
论。女男根体至别立为二。此文释女男根所以。谓即以身一分为体。此二少异余处身根。谓能于女.男有增上用。故身根外别立二根。
论。女身形类至于二性增上。释女.男性及显二根与此二性为增上也。
论。于众同分至各能为根。释第二颂 言。于众同分住中命根有增上用者。释命根也 言。于杂染中至无明随增故。释五受根增上用也 言。于清净中至引圣道故。释信等五根有增上用 言。言应知者至各能为根此释颂中应知字也。
论。三无漏根至有增上用释第三颂。
论。言亦尔者至各能为根。此释颂中亦尔字。
论。谓未知当知根至能般涅槃故。此释颂中于得后后道涅槃等增上。
论。等言为显至解脱喜乐故释颂等字 等言为显更有异门。释增上也。正理论云。此说非理。彼同分根应非根故(以非识依。应非根故)。岂不斯过汝亦有耶(经部却难。汝不共事等以见.闻等为增上。彼同分眼更不见色。应非是根)。我无此失。说于严身有增上故(彼同分眼虽无余三增上。有严身等增上用也)。又非一切与能了别一切色识为通因性。以诸眼根刹那灭故了诸色识不俱生故。若言眼类无差别者。色亦应同。类无异故。若谓青.黄种类别者。眼亦应尔。有异熟生.及所长养类不同故(准此见青.黄色眼根不别)。识但随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识体生已方可得有随根明.昧(未生不可说随根也)。未生令生增上力等。随阙一种即不生故(未生令生。若色若根随阙一种识即不生。此说根与境等)。若作俱舍师弹。只由未生令生之根有明.昧故。识随眼根有明.昧生谁言识独至现已方说随耶。又现在世唯一刹那。如何得有转明作昧移昧作明耶 或识随根有明.昧故。导养身义应许在根。眼用若增随发胜识能避险难导养于身。眼用若微随发劣识不了险难令身颠坠。故导养身在根非识 弹曰避险导身亲由识济。今既废亲立远一何误耶 正理又云。又于此中有何少异。前门已显眼等诸根发眼等识及相应法。今此门中略彼一分。非己所见何足生欣。既无别义不应重说 即是于我前说中减却一分。所不略者还说我说。何足生喜。已下诸根言同我说。
论。若增上故至增上用故。论主假立宾.主释难 于中有二。一假设难。二正通难 就难之中先举自宗难。次举数论难。此即先举自宗难也 正理论云。若增上故立为根者。于爱.见品诸烦恼中。受.想二法有增上用。想应如受亦立为根。又诸烦恼于能损坏善品等中。有增上用应成根体。又最胜故建立诸根。一切法中涅槃最胜。何缘不立涅槃为根。
论。又语具等至有增上用。此即次举数论难也。彼论有二十五谛义。言二十五者 一我。彼计常。我思为体。性但是受者而非作者。余二十四谛是我之所受用 二自性以萨埵.剌阇.答摩为体。亦名苦.乐.痴。亦名忧.喜.暗。此三种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受用境时。即为我变。未变之时各住自性。故名自性 三从自性生大。谓我思量欲得受用诸境界时。三法即知。动转之时其体大故名之为大 四从大生我执。谓缘彼我故名我执 五从我执生五唯量。谓色.声.香.味.触。足前为九 六从五唯量生五大。谓地.水.火.风.空。足前为十四。谓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声能生空。以空中有声故。香能生地地中多香故。味能生水。以水中多味故。触能生风能触身故 七从五大生十一根。谓眼.耳.鼻.舌.身.意.手.足.大便处.小便处.语具即是肉舌。足前为二十五谛 谓火能生眼还能见色。空能生耳还能闻声。地能生鼻还能嗅香。水能生舌还能尝味。风能生身还能觉触。五大并能生意.手.足.大便处.小便处.语具。彼计肉心名意。彼宗所执诸法是常。如转变金成环玔等。金色不改环等相异 若我欲得受用境时。从自性生大。从大生我执。从我执生五唯量。从五唯量生五大。从五大生十一根 若我不受用境时。从十一根却入五大。从五大却入五唯量。从五唯量却入我执。从我执却入大。从大却入自性 今约彼宗十一根中五作业根为难。语具谓肉舌于语有增上用。手于执有增上。足于行有增上。大便处于弃舍便秽增上。小便处于淫欲乐事增上。此等并有增上应立为根。
论。如是等事至有如是相。下一颂第三论主为昙无德建立根也。以语具等自余诸法无根相故。不立为根。
论曰至是有情本。释所依也 内六处是有情本故是心所依。外六处非有情本故。非心所依 有情本者。内六处中全是有情。外六处中一分是情。由内六处故。有扶根四境等故。根是其本。
论。此相差别。已下释余根作用 此者。此上六根也。不可此有情。有情无体故。即以六处为其体故。不可言此心.心所法。男女相别多是色故。真谛等云此六处也 相别。令住。如文可解 此成杂染由五受根。杂染有二。一与烦恼相应故名杂染此即意根。二以被烦恼缘缚故。故名杂染此通六根。
论。此净资粮由信等五者。眼等清净资粮谓信等五。
论。此成清净由后三根。此有三种。若体无漏故名清净即唯意根。若离自烦恼缚。及还灭故名清净者。即通眼等六根。
论。由此立根事皆究竟。结上成根。
论。是故不应至增上用故。此显余法非根摄也。正理论云。不应更立想等为根。诸烦恼中爱过最重故。唯立受与彼为根。爱过重者。以契经说爱与六处为生因故。又想非见烦恼生因。余因发生颠倒见已妄分别。想持令相续。离正对治不可断坏。故说此想与彼为因。受为爱因俱通二种。受为过重烦恼因故。通二因故。独立为根。
论。复有余师别说根相。下一颂第三述余师建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是经说故。诸师皆无增减其数建立是论师意所以诸说不同。
论曰至二十二根。释颂或字显余师执。约生死流转.还灭。最胜所依.生.住.受用有增上故建立诸根。生死相续是流转义。生死止息是还灭义。即是六处毕竟断灭。正理论云。生死相续是流转义。生死止息是还灭义。即是六处毕竟断灭 婆沙一百云。流转者谓更受生。还灭者谓趣涅槃。
论。流转所依谓眼等六。此说六根为流转依。
论。生由女男从彼生故。此意偏说欲界胎.卵生也。此中有难。行.执有用于口.腹。由兹不定手.足不立根。生中亦有不依男.女根。此亦不定应非根。
论。由命根住杖彼住故。此说眼等六根杖命住故。
论。受用由五受因彼领纳故。此意显受有增上。
论。约此建立前十四根。结也。
论。还灭位中至立后八根。亦约四义以立后八。
论。还灭所依谓信等五。正理释云。生死止息是还灭义。即是六处毕竟断灭。此得所依谓信等五(此得者是择灭得。或是六处不生。即非择灭得也)。以是一切善根生长最胜因故。
论。于三无漏至由后受用。正理释云。初无漏根能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无漏根令此得住。由彼长时相续起故。后无漏根令得受用现法乐住。彼所显故。
论。根量由此无减无增。总结数决定也。
论。即由此缘经立次第。此明经中先说内六处。次说男.女。次说命根。次说五受。次说信等五根。次说三无漏根 不言论说次第者。以论意根于命根后说。不依此次第也。
论。不应语具。已下弹斥外道立十一根。有与释同。有与释别。与前同者不破。与异者即破之 言。不应语具至语方成故者。如能见色不待学成。若舌于语有增上用。应自能语不待学成。正理云。又语具等亦不名根。不定.杂乱.太过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语具立为语根。能发言音名为语具。此即是舌。若尔则应寻.伺等法.及能引起语业诸风。亦立为根。能发语故 又寻.伺等于发言音是胜因故。若谓了色亦由言故。不应独立眼为根者。理必不然。诸生盲人虽闻说色。不了青等差别相故。
论。手.足不应至建立为根。破手.足也 异处。谓运动 异相。谓申.屈 余文可了 已上不定.杂乱失也。
论。出大便处至起此乐故。前难有杂乱失。后难无别增上。
论。又诸喉齿至不应立根。此是太过失也。正理云。太过失者彼所立根应无限量等 问七十五法何故色唯五根。心王全。通中唯取受.念.定慧四。善中唯取信.勤二法。不相应中唯取命根。不取余法 答若依余师。此十三法于流转.还灭有胜用故建立为根。余用非胜不立根也。若依昙无德。即此十三法是心所依。此别。此住。此杂染。此资粮。此净故立为根。余法不尔不立为根。正理问云。诸法相望各各别有增上用故。应并名根。答云此极增上别说义成。如师子王.及村邑主 如前已引此文 问此中将胜能作因对增上果当立为根 岂能亲于因缘对果而反不立根耶。
论。此中眼等至亦当广辨。上来六颂建立二十二根。下两颂第二释根体相。于中有二。先指当余根。后释五受.及三无漏。此即初也。
论。乐等五受至依九立三根者。后释五受.及三无漏根。受有三种。一摄益。二损恼。三非损非益 又有二种。一身受。谓五识相应。二心受。谓意识相应 身受摄益。及第三禅心受摄益名乐受。身受损恼名苦受 心受第二禅已下摄益名喜受。损恼名忧受 通在身.心非损非益名舍受。
论曰至名为苦根。释苦受也。
论。所言悦者至心悦名乐释乐受也。
论。即此心悦至名为喜根。释喜受也。
论。第三静虑至唯名喜根。此释三禅名乐。下地名喜所以。
论。意识相应至名曰忧根。释忧受也。
论。中谓非悦至应言通二释舍受也。
论。何因此二总立一根。问也。何因悦与不悦。在身.在心。受名各别。非悦非不悦。在心.在身。合为舍受。
论。此受在身心至身心合一。释妨难也。
论。又苦乐受至故总立根。更重释也。
论。意乐喜舍至立具知根。此释三无漏根 于中有二。先以九根。于其三道立为三根。后释三根得名所由。此即初也。
论。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自此已下释三根名。先问后答 问云因何名未知当知根等。
论。谓在见道至名未知当知。此释初无漏根名也。智名为知。忍非知故。在见道中苦法智忍位。有八谛未知当知行转。至苦法智位有七未知当知行。乃至道类忍位有色.无色道谛未知当知行故。故十五心皆名未知当知根也。
论。若在修道至名为已知。此释第二无漏根名也。至道类智已知谛周尽。无未曾知圣谛之境为求知故起于圣道。但为断除修道惑故。于四谛境复数数了。是故说彼名为已知。婆沙一百四十三云。第十六心顷应如七智。何故独说为已知根。非已知而知故。答此亦从多分说。谓初刹那虽与七智相似。后诸刹那皆与彼异。从多分说悉名已知根。一类性故 准此论文前七智唯一刹那。道类智二乘必有多念 或声闻.众出必有多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