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4 页/共 71 页
论曰至贪著诸见长行释也。文中有三。一诤根。二生死因。二次第因 此文第一因也。在家之人因乐受故起贪之诤。出家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见诤。
论 又生死法至生死轮回。第二因也。如文可解。
论。由此二因至邻次当辨。总结成也 正理论云。又此受.想能为爱.见二杂染法生根本故。各别显一识住名故。依灭此二立灭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类。
论。何故无为说在处界。已下第八有半行颂。废立蕴也。
论曰至乃至非识。此长行释。文中有二。一不可摄在色等蕴中。非色等故。二不可别立为第六蕴。无蕴义故 此文初也。
论。亦不可说至名无为蕴。第二无蕴义也。文中有三。一无聚义。二无依义。三蕴义息 此是第一无聚义也。
论。又言取蕴至故不立蕴。第二无依义也。
论。有说至应非蕴。第三释。蕴义息故非蕴也。
论。彼于处界例应成失。论主破第三释。若蕴息得无为。无为非蕴摄。处.界息故得无为。无为非处.界。故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 正理救云。经主难言。彼于处.界例应成失。谓处.界息。应非处.界 便违所宗 全于蕴门众生计我。入无余位诸蕴顿息 处.界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蕴起假说为生 若诸蕴息亦立为蕴。般涅槃已余蕴应存。众生畏蕴有多过患。应于涅槃无安稳想。非处.界中全有多过。故无余位处.界犹随。故蕴不应例彼成失 又此息言。意非显断。空.非择灭体非断故。此言意显若于是处。蕴相都无名为蕴息。三无为上。聚义都无可名蕴息。非生门.族义。于彼亦无。故不应例 此释与颂义善相符有人作俱舍释破云。若言无为无聚义者。与我此论初解何殊 然检三解并是婆沙师释也 检正理抄云。经主。谬取古师意。谓息为断 若以断义名息。即有空.非择灭难。彼非断故。亦名蕴息故。若以无聚义故名息。即不合举处.界为例。处.界义不息故 今详不尔。若唯断义名息唯在择灭。唯取蕴有息。余蕴无息无择灭故。亦不是都无蕴相名之为息。由第三解与第一释不合同故 今详古师言息。息灭所显故名为息。一切有漏法有二种息。谓断及非择灭。色灭兼显虚空。有为无漏唯有非择灭息。若以蕴息。故显无为则蕴不摄者。十七界全.一界少分息。显三无为。亦应无为非界摄。彼非断故。亦名蕴息故。若以无聚义故名息。即不合举处.界为例。处.界义不息故。应以空.非择灭为难。不应处.界例蕴。若谓正理同于初解。论主此破即违初解。应更思之。
论。如是已说诸蕴废立。已下第九一颂半。辨蕴.处.界次第。于中有二。一明蕴次第。二明处.界次第 此半颂明蕴次第。
论曰至立蕴次第。长行释也。文中有三。一以四义辨次第。二证蕴唯五。三以次第因别立受.想二蕴 此文第一四义辨次第。四义即为四别。此即第一随粗辨次第也。
论。或从无始至立蕴次第。第二随染辨次第。并先果后因以为次第也。
论。或色如器至立蕴次第。第三随器等次第也。
论。或随界别至次第如是。第四随界辨次第也。
论。由此五蕴无增减过。第二证蕴唯有五也。
论。即由如是至故别立蕴。第三以次第因别立受.想二蕴。
论。处界门中至次第可知。自下一颂。第二明处.界次第。
论曰至或二三四。释颂本也。文中有五。一唯取现故先说。二唯取所造故先说。三取离境故先说。四远速故先说。五上下次第故先说 此文第一。唯取现境故。五先说也。
论。所言四境至或二俱取。第二。唯取所造。故眼.耳.鼻.舌。先身根也。
论。余谓前四至在二先说。第三。眼.耳取离境故在鼻.舌先。
论。二中眼用至后闻声故。第四远.速故先说 文中有二。一。眼.耳。同离中知。眼远.速故先耳说。二。鼻.舌。同合中知。鼻速故先舌说。此第一明眼先说也。
论。鼻.舌两根至舌后尝味。第二明鼻速故先说也。
论。或于身中至故最后说。第五上下次第故。从上先说。意无方处故最后说 根品中云。眼.耳.鼻根横布齐平如冠华鬘者。就根体说。此文言上下者。据所依根相也。义不相违 然正理改颂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远。三用.初二明。或随处次第 长行释云。于六根中。眼等前五。于色等境先起功用。意后方生。是故先说。如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先受。意识后知。为自识依及取自境。应知。俱是眼等功用 于五根中。初二用远。境不合故。所以先说 二中。眼用复远于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说 鼻等三用。初二。分明故鼻居先。舌次。身后。如鼻于香能取微细。舌于甘苦则不如是。如舌于味能取微细身于冷暖则不如是 随处次第释不异前 若色等境。五识先受意识后知。云何梦中能取色等。有余师说梦中忆念先所受境。若不尔者。诸生盲人。于其梦中亦应取色 有说。梦中。非必忆念先所受境。境相现前分明取故。非于觉位忆念了别先所受境。如在梦中。色等现前分明可取。非于梦位忆昔境时。有殊胜德。过于觉位。由此。忆念先所受境明了现前。胜于觉位。是故梦中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于梦位。有时亦能忆昔境者。此非实梦。不能分明取境相故 若尔。生盲何缘。梦位不能取色 谁言。生盲于其梦位不能取色。若谓梦中必定忆念先所受境。非先未受。应信。生盲。梦中取色。昔余生中曾见色故。又于梦中非唯梦见曾所受事。如余处说。是故生盲梦亦应尔。而本论言色等五境。五识先受。意后知者据容有说。非必定然。如是所言。于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后生者。亦非必定。眼等五识展转互为等无间缘。本论说故。此中且约非梦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说。由此已释。定所取色。住空闲者咸作是言。定中青等。是有见色。不可说言此色定是眼识曾受。异类色相于此定中分明现故。此定境色。是定所生大种所造。清洁分明无所障碍。如空界色 婆沙七十三。复次随顺粗细次第法故。谓六内处眼处最粗。是故先说。意处最细。是故后说。
论。何缘十处至立法处名。自下第十一颂废立色处。及法处名。
论曰至不总为一。释颂本也。文中有二。一释色处。二释法处 就释色处中。一释分十差别。二释最胜。三顺世立名 此释分十差别 为令了知境者。谓五境 有境者。谓五根 即五境.五根为十色处。
论。若无眼等至而即别名。释为眼等别故。虽标色总称。即十处中一处别名。
论。又诸色中至在彼差别。第二释色处胜故立通名也 由有对故。及有见故。具此二义名之为胜。手等触时。即便变坏释有对也 可示在此在彼差别。释有见也。自余九处唯是有对不是有见。非是胜故不得通名。
论。又诸世间至非于眼等。第三顺世立名也。
论。又为差别至如色应知。第二释法处也。
文中有三释。一为差别。二摄多法。三摄增上法 此初释也。此如释色处。虽标总称。即是别名。
论。又于此中至应立通名。第二摄多法故。
论。又增上法至独名为法。第三摄增上法故。
论。有余师说至独立法名。此是杂心释也。
论。诸契经中有余种种。已下第十一有四行颂。摄诸经中异名蕴.处.界也。第一颂摄诸经法蕴。第二颂辨法蕴量。第三颂摄余经中诸蕴.处.界。第四颂因论生论。释经中六界 此颂第一摄经蕴也。颂前问答。如文可了。
论曰至皆行蕴摄释颂文也。诸论多作两释。然婆沙以声为体正。婆沙一百二十六云。问如是佛教以何为体。为是语业。为是名等。答应作是说。语业为体 问若尔次后所说。当云何通。如说佛教名何法。答谓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连合 答后文为显佛教作用不欲显示佛教自体。谓次第行列安布连合。名.句.文身是佛教用 有说。佛教名等为体 问若尔此中所说当云何通。如说佛教云何。谓佛语言乃至语表。是谓佛教 答依展转因故作是说如世子孙展转生法。谓语起名名能显义 如是说者。语业为体。佛意所说他所闻故 又云。问何故佛教唯是语表非无表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业。非无表故(广如彼释) 又云。佛教当言善耶。无记耶。答或善.或无记 云何善。谓佛善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 云何无记。谓佛无记心所发语言。乃至语表 问于佛教中何者善。何者无记。答阿毗达磨素怛缆藏多分是善。毗奈耶藏多分无记。如世尊说门应关闭。衣钵应置竹架.龙牙。如是等言皆无记故 有说。佛教若为所化说应知是善若为余事说是则无记。如世尊告阿难陀。言汝往观天为雨。不雨。园中何为高声.大声。如是等言皆是无记。
论。此诸法蕴其量云何。自下第二一颂辨法蕴量。
论曰至法蕴足说。此释颂本。有三师说。此第一师云。佛教有八万部。一一部量有六千颂。如法蕴足论。准此论文。即是六足中法蕴足论。此就文.句定量 若真谛释云。有余师说。有一分阿毗达磨名法阴。其量有六千偈。八十千中。一一法阴其量皆尔者。佛阿毗达磨藏。有九分。九分者。一法阴。二分别惑。三分别世。四分别因。五成立界。六名聚。七到得。八业相。九定相 九分中有一分名法阴。有六千偈。余分多少无不皆尔。八万法阴中。一一法阴。各有六千偈。故举九分中法阴分有六千偈。是八万中之一数也 详其此释与论不同。九分中法阴非法蕴足故。
论。或说法蕴至名一法蕴。此第二师说。一一教门名一法蕴。如是教门有八万别。谓蕴.处等。如文可解。
论如是说者至八万法蕴。此第三论主评云。如是说者。以病有八万故。说能对治法有八万也 正理二解同前 第三解云。如是说者。所化有情有贪.嗔.痴.我慢.身见.及寻思等八万行别。为对治彼八万行故。世尊宣说八万法蕴。谓说不净.慈悲.缘起.无常想.空.持息念等诸对治门。此即顺显随蕴等言。无蕴等言不为对治有情病行。唐捐而说 准此论文。论第三释。即与第二释无别 然八万者举其大数。此即是八万四千法蕴也 真谛师云。诸师实判如此。众生有八万烦恼行类。谓欲.嗔.痴.慢慢等差别故。为对治此行。世尊正说八万法阴者 由众生烦恼行。有八万。佛为对治众生八万烦恼故说八万法门。如此道理判法门量。故言实判 经部亦同此解 相传云。真谛师解。分十随眠为十。一.一。各有九随眠为方便。一.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后分。并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后二百中。一.一。以九随眠为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兼本一百为二千一百。又约多贪.多嗔.思觉.愚痴.著我五。品品有二千百。成一万五百。已起有一万五百。未起一万五百。合二万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万一千。合成八万四千。此释与正理意不同也 检真谛俱舍疏无文又依贤劫经。三百五十度。各有六波罗蜜乘成二千一百。对四大.六衰。各有二千一百。成二万一千。贪.嗔.痴.等分。各直有二万一千乘成八万四千。此释与此论.正理不同。智度论云。贪.嗔.痴.等分。此四人各有二万一千病行。各有八万四千法蕴 已上论文。一一法蕴有别.通。故与此不同 问八万法蕴。合有几万亿颂。答。此间算法有上.中.下。下法十万曰亿。中者百万曰亿。上者万万曰亿。若依智论千万曰亿。若如此方则十万为亿 一法蕴有六千颂。十法蕴有六万颂。百法蕴有六十万颂。千法蕴有六百万颂。万法蕴有六千万颂。如是即一万法蕴。有六百亿颂。八万法蕴有四十八百亿颂 问智论说三藏唯有三十万颂。何故此说过多 答。毗昙。据佛.在时。法未灭没故多。智论。据佛灭后随人灭没。故少。故智论说佛经根本无量。佛涅槃后。诸恶邪见王。已出焚烧经书。破坏寺塔。害诸沙门。五百岁后像法不净。诸阿罗汉.神通菩萨难可得见。故诸深经不尽在阎浮。行者受者少故。诸龙神持去。付法藏云。商那和修。既灭度。七万七千本生经。一万阿毗昙。八万清净毗尼悉皆随灭。此即明证 婆沙云瞿沙。解云。五十万五千五百五十颂是一法蕴量 案此解计。颂数更多。言八万法蕴者。但就声闻教中为语耳。缘觉及菩萨即多故。菩萨藏经无量义经云。声闻八万.缘觉九万.菩萨十亿 悲华经云。声闻有八万四千法聚。缘觉有九万法聚大乘法藏有十亿法聚 诸说不同 其实法蕴有无量。各据一说。故不相违。如华严.随机说四谛不同。有十万等。
论。如彼所说至二蕴所摄。谓色.行蕴也。
论。如是余处至类亦应。然自下第三一行颂。释经异名.蕴.处.界也。
论曰至一一自相。总释颂也。谓经中说前色等五蕴.眼等十二处.及眼等十八界。更有异名蕴.处.界。皆摄在前所说中。
论且诸经中至此行蕴摄。此第一辨摄余蕴。此即戒等五蕴 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蕴体云。云何无学戒蕴答无学身.语律仪 云何无学定蕴。答无学三三摩地 云何无学慧蕴答无学正见智 云何无学解脱蕴。答无学作意相应心。已胜解.今胜解.当胜解。谓尽.无生无学正见相应胜解 于境自在立解脱名。非谓离系 云何无学智见蕴.答尽智.无生智 问何故此二智名解脱智见蕴。答解脱身中独有此故。最能审决解脱事故 无学慧蕴与解脱智见蕴有何差别。答无学苦.集智是无学慧蕴。缘系缚法故。无学灭。道智。是无学解脱智见蕴。缘解脱法故 复次。无学苦.集.灭智。是无学慧蕴。此缘有漏.无为解脱。不缘缘解脱无漏智故。无学道智。是无学解脱智见蕴。此缘无漏有为解脱。亦缘缘解脱无漏智故 复次。无学苦.集.道智。是无学慧蕴。不缘离系法故。无学灭智。是无学解脱智见蕴缘离系法故 是谓差别者是谓世俗粗相差别 若说胜义真实差别。应如前说。谓无学正见智。是无学慧蕴尽无生智是无学解脱智见蕴。
论。又诸经说至法处所摄。此第二摄异名处也。文初有三。一十遍处。二八胜处。三四无色处 此中文意。大分可知。
论。五解脱处至法处所摄。第二摄五解脱处也 言五解脱处者。一闻佛等说法得解脱。二因自读诵得解脱。三为他说法得解脱。四静处思惟得解脱。五善取定相得解脱。解脱谓涅槃 因此五种得解脱故名解脱处 此即略依集异门足论十三.十四。及阿含经第九。列名标释。广如彼说 言皆慧为性者。第二生得慧 故。婆沙云。受持读诵十二部经是生得善 初.及第三闻慧。由闻圣教生胜慧故 或可。第三亦思慧。为他说法必先思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于彼定中善取相故 虽说不同皆慧为体。此法处摄 若兼助伴前三。声.意.法处所摄。后二。意.法所摄 又解声在第二.第三取自声故。声非第一非以他声为自助伴。
论。复有二处至四蕴性故。第三摄二处也无想有情。声恒成就故得有声。成十处也 故发智说。谁成就身。谓欲。色界有情。如身色.声.触亦尔。故知此声恒成就也 正受无想异熟果时虽无有心。初生.将死时必有心故。故亦言意 又成彼地法必有心故 又婆沙一百三十七云。问世尊。何故 于无想天及有顶天。多说为处。答有诸外道。执此二处以为解脱。佛为遮彼说为生处。广彼如释。
论又多界经至十八界摄。第三摄异名界。多界经明六十二界。谓三种六.六种三.一种四.两种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随其所应十八界摄。出体相摄如次别明。
论。且彼经中所说六界已下第四。一颂明六界也。颂前问答。如文可解。此下第四别明。如文可知。
论曰至名为空界。出空界体。
论。如是窍隙云何应知问也。
论。传说窍隙至明闇为体以有部宗答也。
不信空界实有故言传说 正理论云。所言传说。表不信敬。彼说意言何有此理。故彼上座。及余一切譬喻部师。咸作是说。虚空界者不离虚空。然彼虚空体非实有。故虚空界体亦非实 此有虚言而无实义。虚空实有后当广明 今因空界。且略成立离虚空界实有虚空。故世尊言。虚空无色.无见.无对。当何所依。然藉光明虚空显了此经意说虚空无为。虽无所依而有所作。谓能容受一切光明。以果显因有实体相。虚空无者应无光明。既有光明眼识所取是色差别。故有虚空以能容受光明等故。实有虚空理极成立。由此所说契经文句。显二。分明各别实有 又于色界得离染时。亦说断此虚空界故。如世尊说。离色染时。心于五界解脱离染唯除识界。不应说断虚空无为。诸漏于中曾未转故(已上论文) 然空界色。理实通其光.影.明.闇。光与明类。闇与影类。于二类中各举其一。义亦兼余。故正理云。传说。窍隙。即是光.闇。谓窗牖等光.闇窍隙。
论。应知此体不离昼夜者。昼以明为体。夜以闇为体。此空界色以明.闇为体。昼.夜为位。
论。即此说名邻阿伽色。述本论空界色异名也。
论。传说阿伽至邻阿伽色。述婆沙异释。此第一云。阿伽是极碍也。
论。有说阿伽至邻阿伽色。第二释也。此阿伽名为无碍。梵语阿伽通其二义。各据一释。
论。诸有漏识名为识界。前出空界体。此出识界体。唯取有漏不取无漏。
论。云何不说至为识界耶。问也。
论。由许六界至则不如是答也 由许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诸无漏法则不如是 故正理云。由无漏法。于有情生。断.害.坏等差别转故非生所依。如是六界。于有情生。生.养.长因差别转故是生所依。生因谓识界续生种故。养因谓大种生依止故。长因谓空界容受生故。尊者世友。作如是言。界是施设有情因故。非无漏法。如契经说。六界为缘入母胎故。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长养诸有。摄益诸有。任持诸有者。立六界中。无漏意识。能损减诸有散坏诸有破灭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中 广如彼释 问三无心位阙六识界。四无色中后阙前五。如何得说识等六界恒持生也。答此总说诸界。从续生位至命终心。随其所有皆能持生。无有现起不持生者。及无一有情总无六界而得有生。非如无漏法现起在身。而不持。总无无漏而其生亦有。不欲说一切有情恒具六界。故作是说。所以论云。由许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诸界从续生心至命终心。恒持生故。诸无漏法则不如是。
论。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摄。相摄可知。
论。彼经余界至十八界摄。类说余界皆此十八界摄 略依法蕴足论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界体。摄入十八界中者。法蕴颂云。界有六十二。十八界为初。三六.一四种。六三。后二二 十八界谓六根.六境.六识。如自名摄 言三六者。谓三种六 第一六。谓地.水.火.风.空.识界。前四界触界摄。空界以光.影.明.闇为体。色界摄。识界以有漏识为体。七心界摄 第二六。谓欲.恚.害.无欲.无恚.无害界。欲以欲贪为性恚以嗔为性。害以害为性。无欲以无贪为性。无恚以无嗔为性。无害以不害为性。此六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摄 第三六.谓乐.苦.喜.忧.舍.无明界。前五界以受为性。后一以痴为性。是心所法故。皆法界摄 一四种。谓受想.行.识界.受.想.行法界摄。识界七心界摄 六三者。第一三。谓欲.色.无色界。欲界十八界摄。色界十四界摄。除香.味二。及鼻.舌识。无色界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三界。谓色.无色.灭界。色界谓欲.色界。以有色故总名色界。十八界摄。无色界后三界摄。灭界以择灭.非择灭为性。法界摄 第三三界 谓过去。未来。现在界。皆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 第四三界。谓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无记法为性。七心界.色.声.法界摄。中界以有漏善.及无覆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妙界以无漏善法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五三界。谓善.不善.无记界。善界以一切善法为性。不善界以诸不善法为性。此二七心界.色.声.法界摄。无记界以一切无记法为性。十八界摄 第六三界。谓学.无学.非学非无学界。学界以学无漏五蕴为性。无学界以无学无漏五蕴为性。此二意.法.意识界摄。非学非无学界。以有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十八界摄 后二二者。第一二界。谓有漏.无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漏界谓无漏五蕴。及三无为为性意.法.意识界摄 第二二界。谓有为.无为界。有为界以五蕴为性。十八界摄。无为界以三无为为性。法界摄 阿含经中亦列六十二界名。名多界经。
俱舍论疏卷第一(之余)
保延三年润九月六日于南新房奉点了 加久寿
(交了)
俱舍论疏卷第二
沙门法宝撰
分别界品第一之二
论。复次至几无记。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行颂。义门分别十八界也。正理论云。界中具显根.境.识故。诸门义类易可了知故。今且约十八界辨。由斯蕴.处义类已成 此一行颂三门分别。先问。次颂答。此文问也。
颂中上句有见。第二句有对。后二句三性 如文可解。
论曰至说余无见。长行释。颂三门则为三段。此第一释有见也 婆沙.正理皆有二释。正理第四云。云何说此名有见耶。由二义故。一者。此色定与见俱故名有见。由色与眼俱时起故。如有伴侣。二者。此色可有示现故名有见。可示在此在彼别故。如有所缘。有说。此色于镜等中有像可现故名有见可示如彼此亦尔故。不可说声有谷向等应成有见。不俱生故 婆沙同也 此论但取第二。以可示现此.彼差别 由此义准余无见者。除色余十七不可示现彼.此差别名无见也。
如正理。即无上三义名无见也。此论略故唯一释也。
论。如是已说至所缘异故。第二释有对也。先结引标章。后依章牒释。此文初也。
论。障碍有对至或二相碍。第二释也。释中有八。此文第一释障碍有对也。五根。五境。自于他处被碍不生。是障碍有对义 如手至或二相碍。指事释也。准其手.石。余一切十色法。亦复如是。如瓦.木等。
论。境界有对至于色等境。第二释境界有对也。文中有二。一示体。二引证结成。此文初也 十二界者。谓六根.六识 法界一分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 于色等境者。谓六根.六识等。于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为境界。即于此有碍名为有对。
论。故施设论至除前相。第二引证也 施设论者。是六足论中一论也。大迦多衍尼子造也 四句可知 此碍者。是见色义。碍是对之别名。即是于所见色名之有对 毕舍遮。唐言食血肉鬼。旧名毗舍阇鬼 室兽摩罗。是傍生类。形如壁宫。小者长二丈。大者乃至长一百尺。
此等名为境界有对者。结也。
论。所缘有对至于自所缘。第三释所缘有对也 心.心所法。于自所缘和会被碍。名所缘有对。
论。境界所缘复有何别。第四辨异也。一问。二答。此文问也。
论。若于彼法至名为所缘。答也。
若于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论云。如人于彼有胜功能。便说彼为我之境界。
释曰。有境之法于自境上。有见.闻等游履功能名为境界 心.心所法。执境而起名为所缘 即心.心法二差别者。执境而起心.心所同名为所缘。越彼彼境或余境中。此不转故名为有对 取像.印持功能差别。心.心法异名为境界。越彼于余境此不转故名为有对。此谓差别 有人有四解 一云。境界有对此约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眼名有对。所缘有对执所缘境方起至现。谓起彼取果用有缘即起无缘不起皆名有对 第二解。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碍取果用名所缘有对 第三解。碍体义边名所缘有对。碍用义边名境界有对 第四解碍取境用名境界有对。碍缘境用名所缘有对 详此四解并非论意。
论。云何眼等至说名有碍。第五释有对名也。先问。后答。此文问也。
论越彼于余此不转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 谓明若是境界。若是所缘。色等之中若于此名为有对。即碍眼等.心等于余不起。是有对义。
论。或复碍者至和会转故。第二释也。此是能缘.所缘。有境.与境。和会起时名为有对。并非是碍体.碍取果等。
论应知此中至说余无对第六会颂文。明无上有对名无对也。
论。若法境界有对至是第四句。第七句数分别也 文中有二。一境界对障碍四句。二境界对所缘顺后句此第一也 第一句是境界有对非障碍。第二句是障碍非境界。第三俱句。第四俱非。并可解。
论。若法境界有对至眼等五根第二顺后句 以宽问狭顺后句答。若是所缘有对定是境有对故。所缘障碍体不相关。所以不合作句。
论。此中大德至此是所许。第八述经部计也 鸠摩罗多。此云豪童。是经部祖师。于经部中造喻鬘论.痴鬘论等。中有此颂。明有对。与有部不同 此处心欲生者。谓心于青色等上生 他碍令不起者。谓被余障。心不得于青色上起 应知是有对者。结 无对此相违翻上也 有部计。即于青上生名有对也 此是所许者。经主印许经部义也。
论。如是已说至故名无记。第三三性分别。文中有二。一释八界。二释十界。此文初也 谓十色界中。除色.声二界余八.不可记为善.不善。故名无记。释无记有两说。此第一也。
论又说至应唯无记。叙异说破如文可解。
论。其余十界至余名无记。第二释十界也 文中三段。一释七心界。二释法界。三释色.声二界。此文初也 七心界与无贪等善相应名善。贪等三不善根相应名不善。非二相应名无记也。
论。法界若是至余名无记。第二释法界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