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3 页/共 71 页
论何故此蕴至说为色耶。问色名也 上来释五根.五境无表为后。皆是色蕴。释色既了。须识色名。故今问起。
论。由变坏故。答也。文中有二释。一变坏。二变碍 就前释中文有三段。一略标。二引文证。三问答 此文初也。
论。如世尊说至恼坏如箭中。第二引文证也。变坏即是可恼坏义。引法救义品中颂证。可知。婆沙三十四云。释迦菩萨为多求王贪海外国故说此颂。广如彼说 婆沙九十七云。问变与坏有何差别。答变者。显示细无常法。坏者。显示粗无常法。云云多释 问今此中释。变坏名色同婆沙释变坏不 答此不同也。变即坏也。如说变碍碍即变。故不可有碍而无变有变而无碍也。
论。色复云何欲所恼坏。此第三问答也。此是其问。
论。欲所扰恼变坏生故。答也 正理论云。此中色蕴何缘名色。善逝。圣教且说变坏故名为色。此说意言。苦受因故。有触对故。可转易故。名为变坏。由变坏故说名为色 苦受因者。色有变坏能生苦受。如义品言趣求。欲等 有触对者。手等所触色便变坏。是有对碍可变坏义 可转易者。如牛羊等身可转易。是可转变及贸易义。由可转易故名变坏。云何色法可转易耶。谓异相生故名转易 或能表示宿所习业。故名为色。如契经说。此摩纳婆。宿习能招恶形色业。谓多忿恨 或能表示内心所有。故名为色。如契经说。具寿。汝今诸根凝悦。定证甘露 岂不此说。唯就有见有情数色训释色词。唯此能表宿所习业及内心故 若尔。无见非情数色。应皆非色 无斯过失。唯色聚中有此义故。不说诸色皆能表示。且于一切非色聚中无能表示。故此释词理得成立。如契经说业为生因。此说诸生皆因于业。不言诸业皆是生因。今不应难业非生因便为非业 若不尔者。善逝训词亦可为难。非一切色皆变坏 故世尊且据有对碍色说如是言。有变坏故说名为色。
论。有说变碍故名为色。第二释也 色可变。有碍.可变。谓可变坏故。有碍。谓有碍用故。
论。若尔极微至无变碍故。难也。
论。此难不然至变碍义成。释也 五识依缘皆应积集。故无现在独住极微。由恒积集故有变碍。然正理第二有两说。一说同此论文。又一说云有说。亦有独住极微然有变碍。而不发识。五识依.缘要积集故如立极微。虽无方分亦无触对。而许极微有碍有对有障用故。应知变碍义亦如是。
论。过去未来应不名色。难也 现在众微集。变碍义可成。过.未众微散。应不名为色。
论。此亦曾当知至如所烧薪通也 过去曾碍。未来生法当碍。诸不生法是彼碍类。如所烧薪。
论。诸无表色应不名色难 无表色无变碍故应不名色 于中有二释。
论。有释表色至影亦随动。是初释也。
论。此释不然至影必随灭。论主述婆沙破也 正理不许此破云。有不定过。如父.工匠种等灭时。子.堂.芽等不随灭故 正理破此释云。此不应理。随心转色不从表生。应非色故。
论。有释所依至亦得色名。第二释 从所依大种得名也。
论。若尔所依至应亦名色。此难也 于中有二释。一依亲.疏释。二共.不共依释。
论。此难不齐至助生缘故。此亲.疏释也。
论。此影依树至四大种故。论主与出违宗失也。
论。设许影光至未为释难。此纵释破也 前不许宝与光为依破。后许为依义不同破 正理救云。此言意显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种生.住.变时皆随彼故。此影光言。意表总聚。非唯显色如树.宝言。是故影等显色极微。依止影等大种而转。影等大种复依树等大种而生。故于此中无不顺过 正理救纵云。此难不关毗婆沙义。能依所依许俱灭故无表所依大种若灭。能依无表未尝不灭 初念无表。可与所依大种俱灭。第二念等无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种若无。其无表色岂得现有 虽此位中非无大种。而彼大种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哉如是善解对法。岂不非唯生因大种。望所造色能为所依。然更有余四因大种。望所造色许为依故。若彼所依大种灭已。能依无表犹不灭者。圣生无色。无漏无表既许成就应得现前。生.依二因大种灭已。无漏无表虽成不行。故知欲界无表行者。定由所依大种不灭此若不尔彼云何然 由此诸师咸作是说。诸所造色有二种依。一生起依。二力转依。圣生无色由力转依大种无故。无漏无表虽复成就而不现行 已上正理引例释。今破正理。无色界中虽成下地无表而不行者。以必不起下地定故。若谓以无依因大种生.第.四定成下五地无漏无表有依因大。此岂得生上起下无表耶 然眼等识。所依五根虽有变碍 而不成色。由彼种类有别异故。有识种类不依于色。唯五识身依色而起。六识皆用意为所依。无色界中意亦可得。乃至。又理不应六识自性。一法种类亦色非色。无有无表不依色生故。应所依有变碍故。能依无表亦得色名 述曰。一切识依意。虽一分识亦依于色。故不名色。无表一切依色。故名色也 又言色者。如牛.孔雀。依少分类以立想名。非无差别。不应为难 述曰水牛名地眠。孔雀名地叫。非一切时眠叫又如世说急食.急行故名为马。而非一切。虽无彼德而似彼故。种类义成。但随少分建立名想。此亦如是。由此即释。定不生法。住色相故亦得色名 述曰。同牛及孔雀。亦可用此释无表色 俱舍师破云。汝言影等大种。树等大种为所依者。何异影等依于树等。树等望彼皆是疏依。并非亲生。等非能造。汝说影等大种。依树等大种。还是违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纵云。汝意立初念生因大种。望第二念等无表能为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种。望第二念等同时无表。亦为所依。故说能依.所依俱灭。同树等灭。影等随灭 即言初念大种为生因。第二念大种为依等四因者。岂有别世两具四大种。共为五因生一所造。诸论皆说。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 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过去大种与未来所造色。为几缘。答因.增上。因者五因。谓生等五。增上者如前说。现在大种与未来亦尔。现在与现在亦尔 准此文。初念大种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生因 若转救言初念大种为生因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亲能生造色故。第二念四因大种名依等四因。虽初念大种得具五因第二念大种即关生因。还有别世两具四大。共造色过 若转救言第二念四因大种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种各为一因。名为四因。总是依因。故诸论说。初念大种为能生因。现在大种能为依因。若作此救。虽无阙因之过。既言第二念大种为所依。为别起大种。为即造身根等大种。为是亲所依。为是疏依。若言即是身根等大种。望无表色但为疏依者。我亦许此同时疏依。非亲所依。无表不由同时依力而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此理故。初念大种为亲所依。可得同彼影.光二种。亲依树.宝。故我就此。说所依灭无表不灭。不可说彼疏为所依。但应言依。彼说所依言中有过。若言无表亦望同时疏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识亦是疏依。应眼识等亦名为色。又由彼力得名色者。应是能造。若是能造。还应具有生等五因。故为非理。
论。复有别释至理得成就述曰。第二正释也。如文可解。
上来第四有三行颂。述无表色 并明四界及假名大。
颂曰至身界触界。自下第五半行颂。以色蕴为处.界。如文可解。
上来五行半颂。别明色蕴及分处.界也。
论。已说色蕴至三蕴处界。自下第二有一行半颂。别明受.想.行蕴。并立处.界也。
论曰至意触所生受。述曰。长行释中文有二。初明三蕴。后分处.界。此明三蕴。文中有三。即释三蕴以为三也 此文是初受体也。文复有三。一示体。二分三受。三分六受 领随触者。示自性受。体异余心所也。诸心。心所。虽与受同领所缘境。而不领随触。非自性受。自性受领所随触 若时为所缘。尔时非所领 若时为所领。尔时非所缘 有人云。诸心.心所同缘一境。皆能执受。与受何别。解云。诸心.心所虽复同缘俱名执受。受领纳强。名自性受。犹如十人。同一处坐。一人是贼。傍忽有人叫唤呼贼。虽复十人同闻贼声。实是贼者领即偏强。不同余九。受领境强。想等领境弱。应知亦尔 又解。诸心.心所。虽复同缘皆执受境。想等诸法从别立名。受无别名。虽标总称即受别名。如色处等虽有两解前解为胜 准此两解皆约领境名受。然与论意并不相当 又准此释。受与想等皆同。但强弱有异。立名不同。受既如此余亦应然。岂非杂乱 又此论云。受蕴谓三。领纳随触。即乐.及苦.不苦不乐 正理云。随触而生。领纳可爱.及不可爱.俱相违触名为受蕴。领纳即是能受用义 准此二论。俱以领纳随触为受。不取领境 又此论第十云。如何触为受所领行相依。行相极似触。依触而生。故正理第二云。又说诸受略有二种。一执取受。二自性受。执取受者。谓能领纳自所缘境。自性受者。谓能领纳自所随触。乃至。领所缘受与一境法。差别之相难可了知。乃至。虽受亦能领纳境界。而此领纳自性难知。故领纳触为自性受。此不共余易了差别。如是诸受。与心等法同所缘故。领纳异故。所缘事别。所领事别。由此触于受。若时为所领是时非所缘 若时为所缘。是时非所领 故缘.领事别 准此岂得取境胜故偏得受名 又显宗第二云。云何此受领纳随触。谓受是触邻近果。故此随触声。为显因义。能顺受故。受能领纳能顺触因。是故说受领纳随触。领纳顺触名自性受。有人又云。言领纳触名自性受者。谓即此受领纳自体。言领触者。触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领触顺.违.俱相。领纳触果。果即是受。还领自体以领触相故。故正理论释果云。如言王食国土非食地土。食地中所出。言食国土。举因显果。领触亦然。又如父生子。子媚好皆似于父。亦如果从种生。果似于因 准上所引。证受自领。皆非应理 若受还领受即违文。若时为所缘。尔时非所领 若时为所领。尔时非所缘 若领自体谁为能所。故婆沙第九云。若自性知自性者。不应建立能取所取 准此。既言能领所领。故知不是自领 又与所引喻不同。王食国土等岂是自食。此中言领者。即是自体有彼相故。自为能领彼为所领。如印物印。物领印相。不可说物自领物也 有人妄叙唯识转计破有部之义。将为正宗 误也 又云。若作俱舍师破云。诸心.心所。同一刹那俱缘前境。如何可言领相应触。若从他生。及相似者。即名为受。子从父生。果从因生。皆应名受者 此皆亦谬也。论主自以领纳为自性受。与正理同。何劳此中辄引唯识论破。以为破也。又诸法得名不同。岂可以一例余皆同名受。
论。想蕴至应如受说。第二出想蕴体也 想能取像者。谓取青等.男.女.苦.乐相状故名取像。
论。除前及后至名为行蕴。第三出行蕴体也 除前。谓色.受.想 及后。谓识蕴 余有为法。简无为也 即是除四蕴.及无为。余一切法皆行蕴摄。以法多故从通立名。
论。然薄伽梵至由最胜故。此下第二会释经也。文中有二。一顺释。二反难.释。此顺释也 理实行蕴摄多有为。然经唯说六思名行蕴者。以思行义胜余法故。
论。所以者何。征胜所以也。
论。行名造作至故为最胜。答胜所以也 由造作名行。业是造作。思为业性。造作义强余有为法。故名最胜。偏说思也。
论。是故佛说至名行取蕴。引教证也 准佛所说。故知。实通余法。以思造作义强。名行取蕴 正理论云。契经中说永断三结证预流果。非不永断见谛所断一切烦恼。当知此经是有余说。如是等经皆就胜说。此亦如是。造作有为功能胜故。云何说此能造有为。谓有胜能引生果故。
论。若不尔者至应知应断。及难释也。若依经文。唯六思身为行蕴者。即有为法中。除色受思.想.识外。余有为法。非取蕴摄故。即非苦.集谛。既非苦.集。即不可为应知.应断。
论。如世尊说至说亦如是。引文证 余有为法。必须达.及知也。未达.未知是知苦也 未断.未灭说亦如是者。亦云。若于一法未断未灭。我说不能作集边际。未断未灭是断集也。故知。一切有漏法皆须知.断。
论。是故定应至皆行蕴摄。结摄一切有为法也。
论。即此所说至立为法界总束七法为处.界也。
论。已说受等三蕴处界。自下第三有一行颂。释识蕴。并立处.界。
论曰至故名识蕴。长行释中有二。一释识蕴并分处.界。二总结五蕴并分处.界 前文有三。一释名义。二分为六。三立处.界。此所举文释识名义 即六识身各了自境。于自境处总取境相。不别取.像印.持等故名总取也。非是总.别相中取总想也。正理论云识谓了别者。是唯总取境界相义。各各总取彼彼境相各各了别。谓彼眼识。虽有色等多境现前然唯取色不取声等 释各别取境义 唯取青等非谓青等(论既言唯。故知。不通取别。简胜解也) 亦非可意不可意等 简触.受所取也 非男女等非人杌等。非得失等(随其所应简心所也) 如彼眼识。于其自境。唯总取相。如是余识随应当知(准上言唯定不取别) 又显宗云。识谓了者。是唯总取境界相义。各各总取彼彼境相。名各了别。谓识唯能总取境相。非能取别 入阿毗达磨第二云唯总分别色等境。非彼境相差别事。说名为识若能分别差别相者。即名受等诸心所法。识无彼用但作所依 准上三论有四唯一但。取总之文决定。不可言兼别也。心所法中无一唯别。容作两释 有人不得论意。妄为四解亦不可是非何者为胜。乃疑后学令迷论说。其四解者 第一解云。于境之中有二种相。一者总相。谓色.声等。二者别相。谓违.顺等。心.心所法于所缘境。心取总相不能取别。心所各自取境别相不能取总。以于一体无多解故。故入阿毗达磨论第二云。唯总分别色等境事说名为识。若能分别差别相者。即名受等诸心所法。识无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云。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各自取别相非能取总相。此义意说。心王力强能取总别。心所力劣取别非总 破曰。违文无教。不可依据 第三解云。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取总相心王但取总相非别。此义意说王所作处心所必随。故心所法兼能取总王非随所故不取别 破曰。喻不相似。王能总领臣岂遍摄。无文违喻。不可依也 第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总别相。然彼心王正取总相兼取别相。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别相兼能取他别相.及与总相。所以得知诸心。心所皆能取境总.别相者。如婆沙第三十四无惭纳息中。解无惭行相云。有余师说。此显无惭行相。此行相对余应作四句。有无惭非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余行相转 有无惭行相转非无惭。谓无惭相应法。作无惭行相转 有无惭亦无惭行相转。谓无惭作无惭行相转 有非无惭亦非无惭行相转。谓若取此种类应说无惭相应法作余行相转。若不尔者。应说除前相 解无愧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总.别 破曰。有人虽引文证。不知正.不且如受领随触。想取境像。岂可亦说想领随触。受取境像。理必不然。诸心。心所同一行相者。谓取青等诸法自共相等。非是心.心所法各别取像等也。婆沙三十四云云何无惭。答诸无惭无所惭。无羞无所羞。乃至。无敬性等。乃至。问此中所说差别名言。为显自性。为显行相。为显所缘 一说显自性。二说显行相。三说显所缘 准三十八云。云何不共无明随眠。答诸无明于苦不了。于集.灭.道不了。此中不了者。显不欲忍义谓由无明迷覆心故。于四圣谛不欲不忍故名不了。非但不明。如贫贱人恶食在腹。虽遇好食不欲食之。异生亦尔。无明覆心。闻四圣谛。不欲不忍 问此中所说不了名言。为显自性。为显行相。为显所缘。有作是说。此显无明自性。有余师说此显无明行相。复有说者此显无明所缘。评曰应作是说。如是无明于四圣谛。乃至不决择以为自性 准此评文故知。初师为正。无惭亦尔所作四句非是正义。故不成证 今详论意。心.心所法。虽同取青等总.别相等。然于此相。有即印持.取.像等多种不同。名为取别。心王总取境相。别相难知。如台六司同理一国。然所理事各各不同。王则总理。别相难了。
论。此复差别至至意识身。此第二就依分六也。
论。应知如是至转为意界。第三分识蕴为处.界也。
论。如是此中至及与意界。大文第四总结五蕴已。重总分五蕴。为十二处.十八界也 如文可知。
论岂不识蕴至复为意界。自下第四有十二行颂 问答分别。文中有十一段。此第一问意界也。前半颂问意体。后半颂问意数。此问体也。
论。更无异法即于此中者。即于六识中也。
论曰。至即名余种。释也 即六识身。为所依义名之为意。为能依义名之为识。如父.子。果.种。所望不同得名有异。此答体也。
论。若尔实界至十八界耶。第二问数也 若六识依他起故名之为识。即唯六识。更兼五根.六境。界唯十七 若为所依义名一意根。即更兼五根.六境。应唯十二 六识与意更相摄故者。摄意从识即为十七 摄识从意即为十二。
论曰。至界成十八释也 此为建立十八界故成第六依。故六识外更立意界。已上数也。
论。若尔无学至非意界故。难也 若以后识依故名为意者。无学后心无能依识。应非意界。
论。不尔此已至后识不生。答也 犹如种子已住因性。阙余缘故后果不生。后心亦尔。已住意性。余缘阙故后识不生。而成意界。
论。此中蕴摄至总摄云何。自下一颂。第二明蕴.处.界各一摄一切法。
论曰至一切法尽。长行释也。于中有三。一明一蕴.处.界摄一切法尽。二明胜义摄。三明世俗摄。此文初也。
论。谓于诸处至不摄他性。第二明胜义摄 此一蕴.处.界摄一切法。是胜义摄 言胜义者是真实义。
论。所以者何。征也 所以胜义摄唯摄自性。
论。法与他性至其理不然。答也 自性.他性恒相离故。不可相摄。
论。且如眼根至离彼性故。指事释也。
论。若于诸处至摄徒众等。世俗摄也。
论眼耳鼻三处各有二。已下半颂。第三明三根处二界一。颂前问答 如文可了。
论曰至眼识依故。答也 三根虽处各别二。以三同故合立一界。此释三义同也。
论。由此眼界至如是安立。总结成也。
论若尔何缘生依二处。难也 眼等三根。既三义同。故虽二同界。何缘生依二处 自下半颂。第四明三根生二处所以。
论曰至身不端严释中有二。一有部释。二论主破。此文初也 为令身端严故所以生二。身舌生二即不端严。如串子并。及如蛇两舌故。广如婆沙。若眼.耳.鼻唯有一者。即身不端严。故各生二。
论。此释不然至有何端严。第二论主难也。猫.鸱二鼻二耳。虽生二处有何端严。
论。若尔三根何缘生二。有部难也。
论。为所发识至各生二处。论主答也 正理论意亦同此释。正理论云。为所依身相端严故。界体虽一。而两处生。若眼.耳根.处唯生一。鼻无二穴。身不端严 此释不然。如驼.猫等。如是丑陋何有端严。是故。诸根各别种类如是安布差别而生。此待因缘如是差别。因缘有障或不二生。犹如身根.头.项.腹.背.手.足等处。安布差别种类如是。不应疑难。亦待因缘如是差别。因缘有障或别异生。故见蛇等身支有阙。又见彼类舌非一生。是故诸根安布差别。待因缘起。非为严身 若尔何故说眼等根。为令端严各生二处 此有别义。非为严身。现见世间于诸作用增上圆满亦说端严。若眼等根各阙一处见.闻.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故此言为端严者。正是为令用增上义 准此。正理论释。会婆沙同俱舍(今难。为若发识少大即得何用二处如正理前解为胜)。
论。已说诸蕴及处界摄。自下第五半颂释蕴.处.界义。论曰至是蕴义。释颂也。文中有四。释蕴.处.界。即分为三。四问答分别 释蕴义中。文复有二。一释蕴义。二引经证 此所举文即初释蕴义也 和合聚义是蕴义故。
论。如契经言至若远若近第二引经证也。文中有三。一显类多。二明聚。三结成 此即初也。明过去等显类多也。
论。如是一切至说名色蕴。第二明聚也。此是名略非体略也。三世等色不可略为一聚。但名中总略为一聚也 婆沙论七十四云。问过去。未来。现在诸色可略聚耶。答虽不可略聚其体。而可得略聚其名。乃至。识蕴。应知亦尔 杂心论云。名略非体也 婆沙七十四云。余经复说云何色蕴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若内.若外.若粗.若细.若劣.若胜.若远.若近。如是一切略为一聚。说名色蕴。乃至识蕴广说亦尔。此为遮止外道所说。谓佛在世有出家外道。名为杖髻拨无过去未来。为遮彼意故。世尊说诸所有色。若过去若未来若现在。乃至广说。阿毗达磨作是说言。云何色蕴。谓十色处及法处所摄色。是名色蕴。此为遮止譬喻者说。谓譬喻者拨无法处所摄诸色。故此尊者法救亦言。诸所有色。皆五识身所依所缘。如何是色非五识身所依所缘。为遮彼意故作是说。云何色蕴。谓十色处。法处所摄色。
论。由此聚义蕴义得成。结也。
论。于此经中至名现在。释经三世色也。
论。自身名内至或约处辨。自身名内者。自身名内。他身.及非有情名外 若就处释内外。五根名内。五境名外。
论。有对名粗至或相待立。以二义释粗.细。有对名粗。五根.五境名粗。无表名细.相待粗.细即所望不同。
论。若言相待粗细不成。难也。
论。此难至苦集谛等释外难也。
论。染污名劣不染名胜。释胜劣也 即是无覆无记善法皆名为胜。有覆无记。不善名劣。
论。去来名远现在名近。此就时远.近释也。
论。乃至识蕴应知亦然。义同。类释余蕴也。
论。而有差别至或约地辨述其异也。唯粗.细二与色蕴义别。余义皆同。
论毗婆沙师所说如是。结婆沙师义也。
论。大德法救至粗细同前。述异说也。此师不说有无对色。如前引婆沙文 五根所取名粗色者。即是五境名粗 所余名细者。即是五根非无表也 非可意名劣色可意。名胜色者。从多说别 或就情释胜.劣也 不可见处名远色在可见处名近色。就处远.近释远.近也 过去等色如自名显者。即如释过去.未来.现在名。释三世色也。谓已生已灭名过去色。已生未灭名现在色。未生未灭名未来色 受等亦然者。类释四蕴也 随所依力应知远近。逐难重释 可意.不可意.三世等。说同易解 不须重释。无色之法无处所故。类同色说其远.近。难解故重释也。故随所依说远.近也。四蕴粗.细同婆沙释。
论。心.心所法至彼作用义。第二释处义也 旧译名入。义不尽也。灭义是入义但是其灭而不得生义。理实十二处。作心.心所生长之处。亦作灭没之处 今言处者。通其两义 训释词者。谓能生长心心所法名为处者。举一义训释 是能生长彼作用者。心.心所法先有体性。由十二处令行世取果。名为作用。
论。法种族义至名十八界。第三释界。文有二释。一种族义。二种类义。此即初也。如一山中等。举喻也 如是一身或一相续等。法合也。
论。此中种族至同类因故。释种族义也。
论。若尔无为应不名界。以无同类因故。难也。
论心.心所法生之本故。答也 正理云。若尔。处.界义应相滥。俱心.心所生本义故。由此别应释种族义。如雄黄等展转相望。体类不.故名种族。如是眼等展转相望。体类不同故名种族 若尔意界望于六识。无别体类。应非别界 此难不然。所依.能依体类别故 有说。安立时分异故 复有说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知有异。虽诸界体并通三世。然就位别安立异名。由此故言六先意后 有人作俱舍师释处.界相滥难云。一同类因名生之本。十七界全.一少分。二境界缘名生之本。谓无为法一界少分。从多分说处义不同。少分相滥亦无有失者 今详此解。未为释难三科名义既许不同。不可处义复是界义。若许无为一分与处义同。无别界义。理合无为唯处非界。如无蕴义非蕴所摄。欲救俱舍应求别理。
论。又说界声至名十八界。第二释也 与正理意大同正理论师断后释为当异处义故。虽二释不同总是第三释界义也。
论。若言聚义至如聚如我。自下第四问答分别 萨婆多部三科总实 经部蕴.处是假。唯界是实 论主蕴假。处.界是实。立量破有部云。色等五蕴必定是假。多实成故。犹如聚.我。
论。此难不然至亦名蕴故。有部救也。多实成因。有部不许。是不成过。
论。若尔不应至有聚义故论主难也。经说聚义名之为蕴。而言一实亦名蕴者。此圣教相违过 正理论云。若以聚义释蕴义者。蕴则非实。聚是假故 此难不然。于聚所依立义言故。非聚即义。义是实物名之差别。聚非实故 此释显经有大义趣。谓如言聚离聚所依。无别实有聚体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蕴外。不应别求实有我体。蕴相续中假说我故。如世间聚我。非实有 蕴若实有经显何义 勿所化生知色等法。三时品类无量差别。各是蕴故。蕴则无边。便生怯退。谓我何能遍知永断此无边蕴。为策励彼。蕴虽无边。而相同故总说为一 又诸愚夫。于多蕴上生一合想现起我执。为令彼除一合想故。说一蕴中有众多分。不为显示色等五蕴多法合成是假非实 又一极微三世等摄。以慧分析略为一聚。蕴虽即聚而实义成。余法亦然。故蕴非假 又于一一别起法中亦说蕴故。蕴定非假。如说俱生受名受蕴。想名想蕴。余说如经。于一切时和合生故。蕴虽各别而聚义成。
论有说能荷至物所聚故。第二释也 谓有为法皆有果故。即是因荷果义名之为蕴。虽言物所聚故。非以聚义释其蕴也。以荷重中有物聚也。与经不同。
论。或有说者至我当与汝。第三释也 可分段义者。正理论云。可三世等分段义故 汝三蕴还者。可三分还我当与汝。
论。此释越经至广如前说。破第三说。前说物所聚故。与经聚同 兼破二说亦得。经不说荷果重担义名为蕴故 正理论第三释。亦得为正。
论。若谓此经至说名蕴故。此重破有部也。
论是故如聚蕴定假有。总结成也。
论。若尔应许至成生门故。有部反难。
论。此难非理至有因用故。此顺释也。
论。若不尔者至十二处别反难成也 论主许处是实。异于经部。
论。然毗婆沙至亦说烧衣下通牒婆沙通释 故婆沙云对法诸师说。若观假蕴。彼说极微一界一处。一蕴少分。若不观者。彼说极微即是一界.一处.一蕴者 观假者。观待总聚假蕴极微即是一分。不观者。不观待假聚。极微即是色界.色处.色蕴准此。一极微得名为蕴。故知蕴是其实 通云。此应于分假说有分者 极微是蕴一分而假。名蕴者蕴是总名。是有分也 喻说可解。
论。何故世尊于所知境。自下半颂。第六说三科所由。即是教起因缘。
论曰至蕴等三门。此总释也。有三种三合说为三。
论。传说有情至或愚色心。此释第一三。佛意难知故言传说 故正理云。善逝意趣虽极难知。据理推寻似应如是 为愚心所说蕴。一色.一心.三心所故 为愚色说处。十全.一少分色。一全心。一少分心所故 为愚色.心说十八界。十全.一少分是色。七全心.一多分是心所故。
论。根亦有三谓利中钝。为利说蕴。蕴略故。为中说处。处非广.略故。为钝说界。界门广故 众生根性有三。一解迟.疾不同分三根别。二记难.易分三根别。若就解不同分根上.下。即利者略说。钝者广说。若记不同分根上.下。即钝为略说利为广说。
论。乐亦三种至蕴处界三。如文可解 此三种三。论主略说随其别义即有无量 故正理云。经主。此中所说犹少。谓诸弟子。已过作意.已熟习行初修事业。三位别故 怀我慢行。执我所随。迷识依缘。三过别故 恃命.财.族而生憍逸。三病异故 由此等缘如其次第。世尊。为说蕴.处.界三。
论。何缘世尊说余心所。已下第七明蕴废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