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6 页/共 71 页

论。意彼同分唯不生法。释意根也。意同分有三。谓已.正.当生意。彼同分有一。谓不生法。识起必托于境缘境即有自用。故唯不生是彼同分。更无异说 问意能缘十七皆名为同分。十七为意缘应名为同分 答五根.五识对自境方名为同分。不约为境义。虽被意缘非同分 问五根.五识对自境虽被意缘非同分。五境既对于能缘意。若缘时名同分 答五境对自根.识名同分。不对意识名同分 问意非五自识被缘非同分。五非意自境意缘非同分 答五境用有三。谓自根.自识.及意识。他识虽缘非同分。缘五意一用。但起此用即同分。婆沙七十一云。问余十七界亦是意识所了别境。应皆同分便无彼同分。如何说有彼同分耶。答余十七界。不依意识立为同分.及彼同分。但依各别根.境相对。谓眼对色。色对眼。乃至。身对触。触对身。问若尔意界.及意识界。唯应对法界立同分.彼同分。是即缘余十七界者应非同分。答理应如是。然以意界.及意识界通能了别一切法故。依自作用立为同分。如眼等根有见等用。必不立为彼同分故。   论。色界至应说自用。上明根同分.彼同分。自此下明五境同分.彼同分。于中有二。初明五境。次对根显差别。此即初。文可解。   论。应知同分至故如色说。此即第二对根显差别。得同分名有二。一诸不可共用之法。若于用者名为同分。于不用者亦得说名此是同分。彼同分亦尔。二诸可共用者各于用者名为同分。于不用者不名同分。彼同分亦尔 应知同分至乃至意界亦尔者。此是初不共用 言。色即不然至相扑等色者。此是第二共受用也。正理论云。亦有色界于一切众生不名同分。如妙高山中色 言。眼无是事至建立同分及彼同分。释共.不共得名所以。言。如说色界声香.味触应知亦尔者。类释余四境言。声可如色至不应如色说者。外难。声离中知可如色说。三境合知。一取余不取。如何是共 言。虽有是理至故如色说者。通难。虽此三境正与根合不共觉等。未根合前可共受用。谓或与彼.此根合不决定故。故如色说。眼不如是不如眼说。正理论云。何缘说眼同分.及彼同分异于色耶。容多有情同见一色。无用一眼二有情观。声如色说。是共境故。香.味.触三如内界说非共境故。然诸世间依假名想。有言我等同嗅此香。同尝此味。同觉此触。   准正理文。三境如眼说。此论如色说。二论各依婆沙一说意各别。此论以未来香可容生二鼻根由不定故如色说。正理论据正嗅香不可共嗅故如眼说 今详二说。此论理长。所以知然。鼻根.鼻识境界必同。一切众生鼻识既于一切香有其三定。此即香境是其共缘。识既是共。故知于根亦共。眼即不尔。唯自识望眼有其三定。他识望眼全无依义。何得同香。如何谓其三境如眼说耶。三境虽与色不全同。然是共境其义决定。   论。眼等六识至如意界说。此由六识转为意故。如释意界。六识亦尔 论。云何同分至名彼同分。此第三释同分.彼同分义 言。根境识三更相交涉故名为分。正理云。分谓交涉同有此分故名同分。云何交涉。谓根.境.识更相交涉。则是展转相随顺义 言。或复分者是己作用。正理言。或复分者是己作用。更相交涉故。先说言若作自业名为同分 言。或复分者是所生触。正理论云。或复分者是所生触。依根.境.识交涉生故 言。同有此分故名同分。此释同字并结。正理云。同有此分故名同分。则同有用。同有触义 准正理文。更相交涉是总句。作用及触是别句 论。与此相违至名彼同分。释彼同分。正理云。云何与彼种类分同。谓此与彼同见等相。同处。同界。互为因故。互相属故。互相引故。种类分同 准此论意。有用名同分。无用名非同分。此无用非同分。与彼有用同分。同能见相。乃至。互相引故。是种类分同。即是有用无用虽别。而互相似。名种类分同。同有此分故。即是无用与彼有用分同。名彼同分。是彼同分之同类故。婆沙七十一云。问同分眼能见色。彼同分眼不能见色。云何见色眼是不见色眼之同分。不见色眼是彼见色眼之同分耶。答彼.此二眼互为因故 乃至 复次见色眼。与不见色眼。俱一界摄。俱一处摄。俱一根摄。同一见性。故见色眼是不见色眼之同分。不见色眼复是彼见色眼之同分。如眼界耳.鼻.舌.身界亦尔。同分.彼同分品类差别皆相似故。问色界云何。答诸色为眼已.正.当见。及彼同分是名色界 乃至 或有色界一切有情眼所不见。即彼色界于一切时名彼同分。如妙高山中心之色。及大地中。大海下色。一切有情无有见者。问彼色岂非天眼境界。答彼色虽是天眼境界。而无用故此不观人。复次非一切时天眼现起。故有彼色天眼不见。问彼色岂非佛眼见 亦同天眼释。又有无佛时故 然于此义或有欲令唯嗅尝觉各自身中诸香.味.触。彼作是说。香.味.触界依世俗理如色界说 依胜义理如眼界说 问若一触界二有情身。各在一边共所逼触。岂非胜义如色界说。答如是触界有多极微和集一处。二身逼触各得一边无共得者。故胜义理如眼界说。香.味二界准此应知。复有欲令亦嗅尝觉他.及非情诸香.味.触。彼作是说。香.味.触界若已受用及受用时。依世俗理如色界说。谓诸世间说共得故。依胜义理如眼界说。一所受用余不得故。若未受用香.味.触界。依胜义理亦有得义。如色界说义。谓在未来当至现在。有多人等共得义故 乃至 是故诸论皆作是说。如色界声.香.味.触界亦尔。以香.味.触可共得故。   论已说同分至几非所断。下一颂第十八明见断等。论曰至皆非所断。长行释中有三。一述自宗。二叙异说。三示断相。此初述自宗也。   论。后三界者至各通三种。释第二句。   论。八十八随眠至皆非所断。释后三界通三种也。谓后三界。若是八十八随眠。及彼俱有法。并随行得。皆见断。同时心王是意界.意识界。余是法界。见所断法唯是自性断非是所缘断 并随行得者。谓是随是眠上得。并随行心.心所法上得。非是说得为随行也 诸余有漏皆修所断者。谓四随眠.及俱有法.并得是自性断。及诸有漏色.无覆无记.有漏善法是所缘断。此二总名修所断。于中若是心王是意界.意识界。余是法界。后三界中所有无漏皆非所断。   论。岂不更有至极相违故。第二叙异说云。此中有说。最初圣道刹那生时。诸异生性一切皆得永不成就。是故此性亦见所断。经说预流得不堕法。非不永断能招恶趣身.语.意业。得尽恶趣名不堕法。又说。我已尽那落迦。乃至广说。尽是断义。是故染污能招恶趣身.语业等亦见所断。皆与见道极相违故 此是经部等计。   论。虽尔至亲发起故。第三示断相也。非见断法略有三相。一不染污。二非六生。三色 此三非是迷谛理。又非是迷谛亲起故。   论。谓不染法非六生色定非见断。立宗 其异生性是不染污无记性摄者。出所以也。见所断性是自性断。不染污无记是所缘断也。   论。已离欲者断善根者犹成就故。证是不染无记性也 已离欲者犹成就故。证非染污 断善根者犹成就者。证非善性。若是染污。欲界异生性即合是欲界染法。离欲染时应不成就。既离欲染犹成就。故知非染污法。正理论云。其异生性是不染污无记性摄。此若染污欲界异生。离欲贪已应非异生。此成就得依属生身。是故不应生余界地成余界地诸异生性。此若是善断善根者应非异生。故不染污无记性摄。既不染污非见所断。若见所断应忍所断。若忍所断忍正起时犹应成就。则应圣者亦是异生。又不染法定非见断。缘彼烦恼究竟断时方名断故。   论。此异生性至应是异生。此反难经部也。若忍断者如无间道犹成惑得。若忍断异生性。忍现起时应成异生。则应圣者亦是异生。   论。六谓意处至则五识等正理云。则五识等缘色等境。外门转故非见所断。   论。色谓一切身语业等正理云。又诸色法。若染.不染亦非见断。如不染法。缘彼烦恼究竟断时方名断故。   论。前及此色至亲发起故。总结三种非见所断所以。正理云。断义云何。略有二种。一离缚断。二离境断。离缚断者。如契经言于无内眼结如实了知我无内眼结。离境断者。如契经言。汝等苾刍。若能于眼断欲贪者。是则名为眼得永断 述曰烦恼名缚。舍烦恼故名离缚也 阿毗达磨诸大论师。依彼次第立二种断。一自性断。二所缘断。若法是结.及一果等。对治生时。于彼得断名自性断。由彼断故于所缘事便得离系。不必于中得不成就名所缘断。此中一切若有漏色。若不染污有漏无色。及彼诸得生等法上。有见所断.及修所断诸结所系。如是诸结渐次断时。于一一品各别体上起离系得时。彼诸结。及一果等皆名已断。彼有漏色。及不染污有漏无色。并彼诸得生等法上诸离系得。尔时未起未名为断。由彼诸法唯随彼地最后无间道所断故。非诸见道能随地别次第离染。云何能断彼色等法。见圣谛者诸恶趣法众缘阙故已得不生。缘彼烦恼未断尽故犹未名断。若法未断已得不生或不成就。此与已断有何差别。断据治道令得离系。非谓不生或不成就。   论如是已说至几非见。自下第十九有两颂见。非见门。   论曰至余皆非见。长行释中有五。一辨见界摄。二释八见名体。三显见力。四问答分别。五破异执。此则初也。   论。何等为八至诸无漏见。释八见名体也。如文可解。婆沙四十九云。以四事故名见。一彻视故。二推度故。三坚执故。四深入故。   论。譬如夜分至明昧不同。释显见力也。正理云。一正见言具摄三种。别开三者。为显异生.学.无学地三见别故。又显渐次修习生故。譬如夜分无月等明云雾晦冥以游险阻。所见色像无不颠倒。五染污见观法亦尔。世间正见。譬如夜分无云所见色像。譬如昼分云翳上升掩蔽日轮以游平坦所见色像渐增明净。有学正见观法亦尔。譬如昼分烈日舒光云雾廓清以游平坦。所见色像最极明净。无学正见观法亦尔。如如行者渐习慧生除自心中愚闇。差别如是如是于诸所缘正见渐增明净有异。非所缘境有净不净。由自觉慧垢障有无。故谓所缘有净.不净。如是诸见总类有五。一无记类。二染污类。三善有漏类。四有学类。五无学类。无记类中眼根是见。耳等诸根一切无覆无记慧等悉皆非见。染污类中五见是见。余染污慧悉皆非见。谓贪.嗔.慢.不共无明.疑俱生慧。余染污法亦皆非见。有学类中无慧非见。但余非见。无学类中尽.无生智。及余非见余无学慧一切是见。善有漏类中唯意识相应善慧是见。余皆非见。有余师说。意识相应善有漏慧亦有非见。谓五识身所引发慧。发有表慧。命终时慧。   论。何故至意识相应。自下问答分别。此外问也。   论。以五识俱生慧不能决度故。举颂答也。   论。审虑为先至是故非见。释颂意也。余文可解。   论。若尔眼根至云何名见。外难。   论。以能明利至故亦名见。论主答也。杂心有四义。一观视者。慧性故。二决定者。无疑故。三坚受者。难舍故。四深入者。洞境故。通论八种见皆具上四义。此论决度名见略举二义。决是决定。度是自度。即坚受也。定中虽无计度。有余义故。亦名见也。眼根虽无决.度二义。而有明利.观照二义。故亦名见 明利。则义当杂心深入 观照则义当杂心观视 尊者世友眼见。此是有部正义。尊者法救眼识见。尊者妙音眼识相应慧见。譬喻者眼识同时心.心所法和合见 又说犊子部心.心所和合见 问诸论皆破识慧和合。何故此论唯破识见耶 答杂心云。同分眼见色。非彼眼识见。非慧。非和合。不见障色故 准杂心文不见障色之因通破三计。今此论破其识见。余二不立。故但破一例亦破余。   论。若眼见者至亦应名见。外难。若眼能见者。耳识等起时眼应能见。   论。非一切眼至能见非余。眼见家答。   论。若尔至见色非眼。识见家难。若识有则见。识无不见。此见则由能依识应是识见。   论。不尔眼识定非能见。立宗。   论。所以者何。识见家征。   论。传说不能观障色故。此立因也。   论。现见壁等至欲不能观。引现量证。   论。若识见者至应见障色。反难识见家。   论。于被障色至如何当见。识见家通难也。   论。眼识于彼何故不生。眼见家征。识既无碍。何为不生。   论。许眼见者至何缘不起。重责识见家也。我许眼见识可不生。汝许识见何为不起。   论眼岂如身根至不见彼耶。识见家却征也。   论。又颇胝迦至云何得见。识见家重难也。汝前言眼有对故不见障色。水等亦是其障云何得见。   论。是故不由至无见功能。识见家总结也。   论。若尔所执眼识云何。眼见家却问识见家。于被障色有见.不见。其义云何。   论。若于是处至故不能见识见家答。   论。然经说眼至故说能见。识见家通经也。   论。如彼经言至已过去故。识见家引例也。虽有于彼说眼见。经云意能识法是意识识。非是根能识法。已过去故。眼能见色。故知非眼。   论。何者能识者。眼见家问也。   论。谓是意识至故说能识。识见家答。   论。或就所依至床座言声。识见家重答也。如人依床人有言声而说床座。   论。又如经言至是眼所识。识见家重引例证也。   论。又如经说至唯为见色。识见家引经重证也。正理救云。又此契经为显眼等各有二用。一能为门。二能取境。能为门者。且如眼根能为所依令心.心所各别行相于境而转。能取境者。且如眼根唯为见色。若异此者唯义相违。诸心。心所唯应见故。然心.心所皆眼为门。汝执见体唯心非所。又受.想等诸心所法领纳.取像.造作等用各各不同。不应唯见。既言唯见明知是眼。由此眼根唯能见故。如是眼用略有二种。一能为门。二能见色。乃至意处如理当知。故我所宗无违经失。   论。若识能见谁复了别。眼见家难。   论。见与了别至亦能了别。识见家释。   论有余难言至谁是见用太法师云犊子难。   论。此言非难至是亦应尔。眼见家答。   论。有余复言至亦说钟能鸣。太法师云。昙摩多罗部通前经说眼能见色。   论。若尔至应名能识。眼见家难。经说眼见色见依名眼见。识亦依眼根应说眼能识。   论。无如是失至不言识色。昙摩多罗部释。以世间共说眼见色不言识色故。   论。毗婆沙中至名能作昼。此是昙摩多罗部引有部婆沙通难。识现前时名识色。识外不别有能识。如日现前名作昼。日外无别昼。   论。经部诸师至不应固求。此经部师伤略前诸师执。论。然迦湿弥罗国至意能了。论主此述有部宗也。   论于见色时为一眼见。下有五颂因论生论分别根境.识。非是诸门分别十八界义。初半颂分别一眼二眼见色之义。有部等计二眼同时而见。犊子部计两眼互见非同时见。处隔越故。速疾转故。谓同时见婆沙十三破云。若一眼见非二眼者。身诸分亦应不俱时觉触。如身两臂相去虽远。而得俱时觉触生一身识。两眼亦尔。相去虽远。何妨俱时见色生一眼识。论曰至不分明故引古师释二眼见也。   论。又开一眼至二眼俱见。论主自释二眼见也 一类师云。但被触眼所引意识妄谓见二。其第二月非触眼见者 不然。两眼同见一月。由根移动见处不同。由此意识谓为二月 若谓开一触一见月有二。非是两眼各见一月者 闭一触一因何不见二月。此如两眼互开见物虽同而物处别 又若谓第二月非触眼见者 论主因何证两眼见。虽同一物两眼见异。引意识起谓为二月 又若两月非各一眼见者 因何障被触眼第二月无第一月在。障不触眼第一月无第二月在 又若以被触之眼见月参差。即谓第二之月唯意识了 若两眼时参差而触。所见之月并悉参差。岂可两眼俱不见月 若谓不见。从何识后引意识生谓二月耶。余文易了。   论若此宗说至为至不至。自下第二半颂明取境离.合也。   论曰。至则不能闻。明有部宗眼.耳不能取至境也。若依胜论外道六根皆取至境 正理论叙一师说云。耳取于至境。声相续转来入耳故。又自能闻耳中声故 此说非理。手才执铃声顿息故。若声相续来入耳中。手执铃时依铃声可息。从彼传生中间。离质相续不息。此声应可闻。然执铃时现见。一切铃声顿息都不可闻。不可息余。余亦随息。不闻余故余亦不闻。云云 此难传来可尔。若声顿发与光同者。即不成难 然自能闻耳中声者。非如香等邻鼻等根。虽在耳中仍非至境。由语逼耳字句难知。欲审听者遮其苦逼。故耳唯能取非至境 又云。意根亦唯取非至境。不取俱有相应法故。又无色故非能有至。是故意根取不至境 已上文同此论。   论。若眼耳根至如鼻根等。反难释也。若眼.耳不能远见.闻故。不应修生天眼.耳根。   论。若眼能见至不至诸色外难。如文可解。   论。如何磁石至不至铁耶。引喻答也。   论。执见至境至至眼诸色。就外计以眼合知反例释也。   论。又如鼻等至耳根亦尔。此以鼻等合知例眼等释 问如人处在密闇室中。眼见闇色以不 答必不能见。见色必因明故。处极闇处开闭眼同都无所见。若能见者必有少明。然不能见逼眼闇色。   论。意无色故非能有至。释意不取至所以也。   论。有执耳根至亦能闻故。叙异执也。如前所引正理论破。   论。所余鼻等至不嗅香故。此明三根取至境也。   论。云何名至问也。   论。谓无间生。答也。非是相触名至。但无间生名至。一切功能不离体故。不可言体不至。功能至也。三根知境虽近.远不同。俱无间生皆名为至。   论。又诸极微为相触不。问也。   论。迦湿弥罗国至更无细分。有部答也。   论。若尔何故相击发声外难。   论。但由极微无间生故。答也。   论。若许相触至体应相糅反难外人。   论。不相触者至云何不散外人重难。   论。风界摄持至如劫成时。遮外难。故说有多种风广答也。   论。云何三根至名取至境。问也。既不相触如何无间生即名为至。   论。即由无间至都无片物答也。   论。又和合色至同类相续。第二师答。谓三根三境和合之色。相触无失。   论。由许此理至义善成立。引婆沙文证。论。故彼问言至同类相续。广引婆沙文。正理不许此义。正理论云。邻近生时即名为合。岂待相触。方得合名。又汝不应踌躇此义。此彼大种定不相触。所以者何。是所触故。非能触故。诸色蕴中唯有触界名为所触。但有身根名为能触。此外触义更不应思。若谓所触亦能触者。应许身根亦是所触。则境.有境便应杂乱。然无杂乱立境.有境。若谓此二无杂乱失。身识所缘.所依别故。岂不由此转成杂乱。谓若身根亦所触者。何缘不作身识所缘。若许触界亦能触者。何缘不作身识所依。若诸极微定不相触 毗婆沙论则不应言非触为因生于是触。谓离散物正和合时。是触为因生于非触。谓和合物正离散时。是触为因生于是触。谓和合物复和合时。非触为因生于非触。谓向游尘同类相续。毗婆沙宗决定不许极微展转更相触义。应知彼言有别意趣。且向游尘多极微集而彼论说非触为因生于非触。故知彼言定有别意。有何别意。谓于和合说是触言 准此论文。和合聚色假名相触 岂不一切鼻.舌.身根皆取至境无差别。故则应能触通鼻.舌根。所触亦应兼于香.味。此亦非理。邻近虽同而于其中有品别故。又如眼等取非至同。非至境中非无品别。鼻等亦尔。取至境同。于至境中应有品别。又滑.涩等世间共起所触想名。对彼身根说名能触。故无有过 准此。正理有其两释 一以近故。二以顺世间故 有余师说。虽诸极微互不相触。而和合色相触无过。由此抚击得发音声。如诸极微虽无变碍而和合色变碍非无。此不应理。非离极微有和合色。若触和合应触极微。彼即应许极微相触。是故前说于理为善 此破与此论同。   论。尊者世友至住至后念。第三尊者释。若谓此极微非无间生。于现在世移处相击。此即住一刹那应至后念。   论。然大德说至假立触名。此是第四大德释。大德即是法救论师。敬其德故不序其名。   论。此大德意应可爱乐。论主评取第四释也。   论。若异此者至许为有对。释大德意可爱乐所以也。亦是兼破第三师也。正理破云。然大德说。一切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经主此中显彼胜德作如是言。此大德意应可爱乐。若异此者。是诸极微应有间隙。中间既空谁障其行许为有对。今说大德如是意趣非即可乐。亦非可恶。但应寻究如何无间仍不相触。理未显故。意趣难知。若说诸微全无间隙然不相杂。应成有分。不许处同复无间隙。既许无间何不相触。故彼涅间言定显邻近义。此中涅言或显定义。定有间隙故云定间。如定有热故言定热。是定有隙。理得成义。或显无义。谓此中无如极微量触色。所间故名无间。如是无间大种极微。邻近生时假说为触。若作此释。大德所言一切极微实不相触。但由无间假立触名。深有义趣。即由障碍有对势力能相障行许为有对。非许住处展转相容。而可说为障碍有对。岂怖处同遮无间住。许有间隙而无趣行。非有所怖法性应尔。诸有对者处必不同。勿彼处同或成有分故无间住理必不然。虽于中间有少空隙。而有对力拒遏其行。间隙者何。有余师说。是无触色。复有说言都无所有 无触色者。是空界色。   论。又离极微至此亦应尔。破第二师。与正理同。   论。又许极微至亦无斯过。破初师也。正理救云。经主复说又许极微若有方分。触与不触皆应有分。若无方分设许相触亦无过者。此说非理。有分.方分名异义同。立无分言已遮方分。如何于此复更生疑。谓许极微若有方分。既无方分如何可触。又遍体相触。或触一分。二皆有过。前已具论。如何复言若无方分设许相触亦无斯过。是故所言。无极微量触色所间。故名无间。如是无间大种极微。邻近生时假说为触。其义成就 若作俱舍师救应反诘言。汝立无方分。极微何不相触若言相触成过失者。言不相触亦不免过。对向六方面不同故。若言极微各有势用。更相拒遏不相触者。此之势用为离体不。若离体者便同胜论业句义也。若不离体。体外无用何不相触。故亦成过。   论。又眼等根至不等量耶。自下第三半颂明六根有境等不等。   论曰至鼻等识故文中有三。一明诸根取境等不。二明诸根极微安布不同。三明同分.彼同分等。此文即是明根取境等不此文先明三根取等量也 言等量者。如根微量境微亦然。相称合生鼻等识。此之等言。境与根量非减非增名之为等。非是要与爪甲量等名之为等。随取少多皆名等也。即此三识依缘等故。   论。眼耳不定至小大等量此辨眼.耳取境大.小不定。此亦说所依之根与境大小不等。非是要如蒲桃果也。如半蒲桃果眼取蒲桃境亦名取大 言蚊云等声者。随质判也。   论。意无质碍至形量差别明意境也。所取之境虽有大小。能取之意无大小也。   论。云何眼等诸根极微。已下明诸根极微安布差别。   论。云何眼等至今无分散。释眼微安布也。论有二释。此初说也。   论。有说重累至不相障碍第二释也。   论。耳根极微至如双爪甲。此释耳鼻二根安布别也。   论。此初三根至如冠华鬘。此辨三根处等。   论。舌根极微至极微所遍。此明舌根极微量也 述曰。准鼻.舌根两释中后释为善。若微傍布清彻暯覆令无分散。准此鼻.舌亦合如此。若如此师释。三根必不取外香.味等。隔清暯故。若外香等非根所取。非执受香等恒彼同分。即不可说二识识也。亦无五识烦恼缚义。违众多理.教。应依后释为善 传说舌中如毛端量非为舌根极微所遍者。此事难知。应竖如毛端量非是横也。论主不全信故言传说也。   论。身根极微至形如指[韋*沓]。如文可解。   论。眼根极微至不可见故。此辨同分.彼同分也 言。身根极微至不可见故。此辨身根。不得一切皆是同分。以离散故。如轮王眼得见于微不见极微。余即不尔。铜尘已上随其所应见大小也。眼根既尔。身根亦然。身根既遍其身。若遍同分。积聚触境亦须遍身。若尔身便分散。由业力故不遍同分 经部宗说即不如是。由此论主标之传说。正理云。又彼上座论宗所许全身没在冷暖水中身根极微遍能生识 乃至云 对法者说。身根极微理应定无一切同分 乃至云 谓由业力令彼身中身根极微不遍发识。勿遍发识身便散坏如等活等奈落迦中。随发识处身分便坏。而不全坏。若全坏者彼应数数命终受生 问何不由业力故虽遍发识而命不断。答如念观音由圣力故刀不隔身.首。不可由圣力故虽隔身.首而不命终。法无身.首相离不命终故。此亦如是。法无身散不命终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