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2 页/共 71 页

论。众缘聚集至如乳如薪。释有为也。无有少法。一缘所生。故即是众缘共所作义。若尔未来生.及不生。应非有为。是彼类故未来无妨。此释通也。   如乳薪等。此举喻也。正理云。未来未起何谓有为。是彼类故亦名有为。如所烧薪于未烧位。是彼类故亦名为薪。或据曾当立名无失。如琴瑟等名为有声。亦如乳房莲华池等诸不生法。不越彼类故名有为。   论。此有为法至所吞食故。释世路也。正理论云。此有为法。彼彼经中。世尊。随义名世路等。彼复云何。谓诸有为亦名世路。色等五蕴生灭法故。未来现在过去路中。而流转故。诸不生法众缘阙故。虽复不生。是彼类故立名无失。有说无常之所吞食故名世路 准此。前释三世即路名为世路。持业释也。诸有为法行世路故名为世路。即有世路故名世路。有财释也 后释无常所吞食故。真谛释云。行行不息能尽万里之路。无常是世。有为是路。与世作路故名世路。即世之路。即依主释也。   论。或名言依至即名俱义释言依也 言谓语言者。此即语声相续差别 此所依者即名俱义者。与言为所依。即是名。俱义 有为之法可名俱行于三世。可俱说为过去.现在.未来世故 无为不尔。所以遍于有为不通无为 有释。诸有为法可与言俱名为言依。故婆沙十五胁尊者云。有为诸法。与言可有俱时转义。故立言依 无为不尔是故不说 准此论文。即是诸有为法。与言同堕三世义。故正理云。如契经说。言依有三。无四无五 准此。虽说三世 或可诸有为法与名俱 可说与言俱时转故名言依 此则俱舍与尊者无别。   论。如是言依至有为诸法。以一切有为法皆名俱行三世故。具摄有为。   论。若不尔者至十八界摄。若不如此释具摄一切有为。如余师义言依唯名。即不通十八界。违论所说通十八界 正理论云。言依。谓名。俱义。即具摄五蕴。如契经说。言依有三.无四无五。由此善通品类足论 彼说言依五蕴所摄 问此论.正理同引品类足论。因何。此论言十八界。正理言五蕴耶。答正理云具摄五蕴。此论云具摄一切有为诸法。言虽少异。义无别也 又破余师言依唯名。品类足论云。言依五蕴十二处.十八界摄 正理引初。此论引后。义皆无失。然皆证通摄有为 婆沙有二说。一云名是言依。义是言展转依。一云名.义俱是言依。此论同于后说。言有于名方能诠义。欲言之时双依二故 问何故但说名俱不云句等。答起言之时。或唯召法即唯有名。若兼差别即兼名.句。名是通故所以言名 问若尔文最是通。因何不说。答文是所依。然不能诠自性.差别故不说也。   论。或名有离至有彼离故。释有离也 正理论云。或名有离。诸趣轮回沉溺生死。涅槃欲舍故名有离。是息诸趣恒流转义。若已至得定不还来。此有离故说名有离。如有财者名为有财。即是有为有出离义。一切有为皆同船筏是故圣道亦应舍离。如契经言。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准两论释。涅槃名永离。一切有为有此离故。名为有离。此有涅槃。诸有为法。至涅槃时皆可舍故。非如离系唯有漏有。此中有离遍一切有为。至涅槃时皆可舍离。即是有能舍离之涅槃也。   论。或名有事至传说如此。释有事也。以有因故。事是因义。故正理论云。事谓所依。或是所住。即是因义 果依于因从因生故。如子依母 或果从因能覆因故。如人住床。是因为果所映蔽义。因果前后性故。及细粗性故。此有事故说名有事。喻如前说 准二论释。因名为事。果有因故名为有事。一切有为皆有其因。所以亦摄一切有为 毗婆沙师传说如此者。意非全许说因名事。经部释。有事者名有体事。一切有为有体。无为无体有事唯摄有为。   论。如是等类至差别众名。此总结也。   论于此所说有为法中。自下第二。一颂明有漏五蕴名。于中有三。一标前生起。二举颂答。三长行释。此即第一 有为法中一分故言有为法中。   颂曰至三有等。次举颂答。颂中初两字标其漏法 名取蕴下。列众名也。   论曰此何所立。长行释也 文中有三。一总明颂意。二释颂众名。三总结也 就明颂意中有三。一问。二答。此问也 如前已说。除道圣谛余有为法名为有漏。此中具说何所立耶 论。谓立取蕴至谓无漏行。答也。前虽已说。今重说者。欲显取蕴亦名为蕴。或有唯蕴而非取蕴。诸无漏行聚义同故。俱名为蕴不从取生不名取蕴。   论。烦恼名取蕴至如华果树。释得名所以也。于中有三法喻。烦恼名取。蕴从烦恼得取名者。从取生故。如草糠火从因立名 系属取故。如帝王臣。从所属立名也 杂心论云。蕴为惑所使。如因贪嗔有疑等事。能生取故。如华果树。从果立名。   论。此有漏法至犹如有漏。释有诤也。世间诤有二义。一触动好人。二令自他损害。烦恼亦尔。一触动善品。二损害自他。故名为诤。诸蕴随增诤故。   论。亦名为苦违圣心故。此有漏蕴圣心厌故违圣心。以违圣心名之为苦 正理论云。五取蕴者。是诸逼迫所依处故。自性粗重不安隐故 之为苦。论亦名为集能招苦故。此有漏蕴。能为苦因故名为集。   论。亦名世间至有对治故。释有漏蕴名世间也 正理云。或名世间性可毁坏故。如世尊说。性可毁坏故名世间。若尔道谛应是世间。不尔。第二毁坏无故。道谛毁坏性不定故。世间毁坏性决定故 第二毁坏即是有对治也。   论。亦名见处至随增眠故。释见处也。谓见住有漏蕴中。随顺增长名随增也。行相微细故名眠也 正理释云。亦名见处。萨迦耶等五见。住中随增眠故 岂不有漏一切烦恼皆随增耶。岂不诸见。漏取诤摄。前已说耶者 此问意云。五见即是烦恼所收。前释有漏。一切烦恼皆随增者已说。一切烦恼诤增者已说诸见。因何别说有漏以为见处。以是诸见随增眠故 虽有此理。而彼诸见于有漏法一切种。一切时。相无差别。坚执不动。随增眠故体用增盛。为显有漏是能生长此诸见处故应重说者 此释重说见处所以也 贪等痴疑则不如是者。无上一切种等四义云不如是。以彼贪等有一切种。无一切时者。释贪等有一切种异缠.垢等。无一切时与见不同 一切种者。元瑜师云。遍缘五门或遍缘六境。不云有所简也 今释。一切种者。谓贪.嗔慢有随眠.缠.垢.一切种过。上必兼下故。由是别相随眠。虽一切种。不能于一切时起。名非一切时 非无差别者。虽独头无明。及共相烦恼相应无明。是一切时。而有别相烦恼相应无明非一切时。及与忿等相应无明。非一切种.及一切时故。相有差别 疑虽无差别而不坚执者 疑是随眠性非别相惑。不与别相烦恼。及非一切种染法相应。有一切种。及一切时。相无差别。而疑有苦无苦等。不坚执故。非是坚执 不同于见是随眠故。有一切种。共相惑故有一切时。不与自相烦恼.及非随眠染相应故相无差别。此我断常。拨无等见。不犹豫故非不坚执。由此过重。于有漏法。别说见处令生厌离。   论。亦名三有至三有漏故。释三有也。三有三界也。此有漏蕴。与有为因故。与有为依故。三有摄故。亦名有。   论。如是等类至随义别名。总结也。准正理论。向外等。正理。等言。为摄名有染等。如是等类是有漏法。随义别名。   俱舍论疏卷第一   建久二十一十一日于三井寺南此疏一部卅轴是东南觉僧都深得对法之□□搜诸师意读难读训难训而所切句付假名之点本也诚是一寺规模万代宝物也。然当卷本自缺了爰予悲法命渐尽不顾鸟迹所写加也。虽然写本文字极狼藉也少少虽直之多多谬难尽欤随后览可直之。   寿永元年十月十二日于石山寺书写了     弟子范贤生年十九岁   俱舍论疏卷第一(余之)     沙门法宝撰   论如。上所言至色蕴者何。已下二十行颂。别释五蕴。并分处.界 于中。有十三段。分为四节。初五颂半明色蕴。及分处.界。文中有五。第一半颂总列十一色。第二半颂辨五色根。第三一颂辨五色境。第四三颂辨无表色。第五半颂以色蕴分处.界此即初也。   颂曰至及无表者。次举颂答。   论曰至立色蕴名。此释颂也。如文可解。   论。此中先应说五根相。第二半颂辨五根相。   论曰至眼等五根。此释颂也 彼识有两释也。一云。彼色等识 二云。彼眼等识 此文第一。即是彼色识所依名眼根。乃至。触识所依名身根也。   论。如世尊说至如是广说。此引经证五根是净色也。   论。或复彼者至鼻舌身识。此第二释。识从根得名也。   论。彼识所依至所依止义。即眼识所依名眼根。乃至。身识所依名身根也。   论。如是便顺至如是广说。此引文证。后说为正。诸论皆同。正理论先说识从根立名。断为正讫云。有说。彼者是境非根。而无意识缘色等故名色等识。彼识所依名眼等过。由净色言所简别故(释曰。言所依净色。简意识故。意识。所依非净色也) 又云。若尔。色言应成无用。彼识依净名眼等根。义已成故。无识所依。净而非色。为简彼故应用色言 释曰。难也。若谓净色简意根者。即应但净。不假色言。一切法中净有二种。一者五根。二者谓信。信是心所非意识所依。五根是色非是意根。但言彼识依净。已简意根。更置色言便为无用 如是释者。为遣疑难须置色言。若识依言就有财释。则应净信名眼等根。故置色言。为简此释。无有一法以识为依。色而是净。可为此释。是故色言甚为有用 释曰。直言彼识依净。若有财释。信名识依。以信依识有所依识。取其识名名为识依。体复是净。若直言彼识依净。不置色言。则滥有财释。信名为识依。复是其净。即应净信名眼等根。若置色言不滥此释。无色是净。用识为依。就有财释名为识依。故置色言甚为有用 有人不得此意。以识依净三字相违是有财释。云有一分有财释。误也 又云。又于此中前言。为简耳等四根。彼虽皆用净色为性。而彼非为眼识所依。故彼四根非眼根摄。后言。为简无间灭依。彼虽亦为眼识所依。而彼非用净色为性。故彼意根非眼根摄 或复前言。显同分眼。后言。为显彼同分眼。余根亦尔 释曰。前言。是眼识所依。后言。是净色也 又云。若尔净色相无别故应不成五。不尔。功能有差别故。如何得知功能别者。不共境识。所依定故。乃至广说 有部等计五根以净色为体 大众部五根以肉团为体 觉天以四大为体 论已说五根次说五境。第三一颂明五境也。   颂中味先。香后者。正理论云。越次说者。显彼境识生无定故。论既此释。故知不为犯声香在味后。   论曰至四色差别。释五境也 就中。文有六段。五境即为五段。第六生识总别 就别释色境中有三。一释二色。二开二十色。三四句分别。此即第一释二色也 言二色者。一显。二形。此释显色 显色有四者。根本显色。即青.黄.赤.白。   余显是此四色差别者。谓云.烟.尘.雾.影.光.明.闇。此之八色随其所应。即青.黄等色之差别 因龙气等名云 因火名烟 末散名尘 地气曰雾 因日名光 因宝.月等名明 障光.明生于中余物可见名影 翻此名闇 虽八差别不同。根本即是青等色也。亦有碧.红.紫.绿等异。此是浅深不同。离.合有异。不别立也。浅青名碧。薄赤名红。青.黄合绿。赤.黑合紫。   论。形色有八至不正为后。列形色也 正理论云。此中显色有十二种。形色有八。其名如下。   论。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第二开二色为二十也。   论。有余师说至第二十一。述异说也 此师意说。空一显色非是明.闇。别立此色故二十一 依婆沙正义。空一显色即是空界色一分。空界色即是明.闇等色。无别体性。然明.闇等。即青等四色差别而立。故识身足论第十一云。空一显色。如青.黄等者。以是青等差别立也 或似青等之差别色。非即青等。故言如也。   论。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释。逐难释形色也 此形色相者。古今诸师多不得意。不依圣教妄述其相 今明此相二门分别。一述正义。二叙异说出过 述正义者。大小乘论。述八色相。皆无相待立长.短也。大乘成业论。对有部等诸宗。立八色相。及此论业品经部对有部立八色相。皆云。见面齐平起于正觉。见面参差起不正觉。见一面多便起长觉。见一面少便起短觉见四面等便起方觉。见一切处生则起圆觉。见中凸出便起高觉。见中[土*幻]凹便起下觉 两论少异大意同也。准此论文。长短二色非相形立。是各别体势。依论所立体相各异 依大乘释。即是显色安布不同名为长.短等依有部释。别有形微摄持成此八相差别 古来大.小乘师迷一面多名长。一面少名短。作种种释。皆不得意。遂谓相待以立长等 今释。一面多者。六面之中一面多故。亦应是六面之中。两面多。恐难解故。故言一面。如竹.笋.越瓜等名为长色。若言两面多。人即不解六面之中是何两面。故言一面多也。一面少者。翻此可解 长即是细。短即是粗。故八色中不立粗细 正理业品中。云离显之外别有形微。是眼识境。积集长等。是假非实。唯意识缘非眼识境 此假长等。要由形色摄持边故方有分量。余物入中。破别成分。中可穿凿成孔穴等。方有形色。论意。但说显外别有形微。不说八种形微。体性别有 今详。形色长等有二。一相待得名。二形量各别 相待立名。体不定故。此中不明 形量各别。体不同故是此所说 婆沙第九云。五相待有。谓此.彼岸。长.短等事者 非是明色体类别也。长.短等事通余法故。纵说于色亦不违。此是前相待得名摄故 就形量各别。复有二类。一外缘来。如金石。待工匠等成长等故 二种性异。如盐性方。纵散成水后还方故。越瓜自长。菰楼性短。胡桃高下。樱桃自圆。豆角性邪。如是等物种类各别。若待缘成。若种类别。并皆不是相待立名。如针虽对菰楼是短。而是长色。菰楼虽对枣是长。而是短色。此等皆由长.短微力。令成长等。长.短之微不相杂也。又即由此于余境中不立长等。无别形微。令同时聚成长等故 余文易了。故不释也 叙异说者。有人云。长短者。长.短极微各有别体。相杂而住。形长见短。形短见长 弹曰此释违其教.理。违教者。凭何经.论作此释耶。而违成业论。及此论。一面多名长。一面少名短 言违理者。一色之内具有长.短极微。形长见短。形短见长者。准此。无长不见短。无短不见长。若尔。有长有短同时相形。应见长见短。若无长.短相形之时。应物不见长短二色。正对眼前作意取长.短色。因何不见。要待相形。皆不应理。又待比方知。是意识境非眼识取。眼识不能计度缘故知为非理 又云。可量已去名长。不可量者名短 亦违教.理。及违世间。违教者。如前引文 违理者。如触中说不可称名轻。可称名重。不简多少。但牵秤下即名重触。此亦应尔。但有分量即应名长。七微已上即有分量应名为长。世间即无见短色者 违世间者。一切世间皆不说可量名长。不可量名短 又自问答云。此短极微既有众多。如何说彼而不可量 解云。虽有多体。而不可量。如轻极微虽有多体。而不可称。短微虽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见非不可量。显亦眼见。应当可量。若言同聚应可量者。香等同聚。应亦可量。此既杂住而不可量。短与长杂亦不可量 准上所释。全无理趣。前后相违。准上标宗释长.短色别。第二释云。可量已去名为长色。即是可量聚色名为长也。不可量聚名短色也。释难即云短微长微相杂而住 准此即是可量已去亦长亦短。不可量聚亦短亦长。岂不与宗自相乖反 又引触例。亦不应理。极微体性非定是重。故有一类触微不能牵秤。多亦非重。七微体是对碍法故多必可量。如何成例 又自释色相云。中凸名高。中凹名下。自问答云。长与高何别。短与下何殊。自释云。长.短据横。高.下就竖 准此前后自相违也。岂可竖凸名高。横凸名长。竖凹名下。横凹名短 又诸大乘师皆云。聚显以成长等。复说长等相待而立。明知。即是假聚长等。此唯意缘。如何色处。又聚触等何得无长。   论。或有色处至影光明闇。第三四句分别。今将释四句须知形色 今详。形量三种不同。一者。谓极碍聚不依托生。中可穿凿成孔穴等。如墙树等 二。自有形量不依托余。如云.烟等。三。待他成量不堪摇动。如光.明等.及画等。   有人云。画有形者 谬也 诸论多取第一形色以为形也。或取第二。或取第三 前文八种形色即是第一 此中四句兼第二形。以云.烟等入俱句故 或有色处有显无形者。谓不与形色同聚显也。即除俱句十二。余所有显非形。青等皆是唯显 正理三十四云。或有色聚二俱可了。谓所余诸形.显聚。以非于此聚离一可取余故 准此故知。不与形俱同聚。名显非形。   论。或有色处至身表业性。第二句也。身表业色。虽起之时。与旧相续显色同聚。然不必俱。初起。息灭。与显异故。初起无新显色。息灭。古显相续故 正理论云。所说身表是形差别。其理极成。谓从加行心所生不住等流大种果别类形色。不待余显色为眼识生因。能蔽异熟生所长养形色。如是形色名为身表。   论。或有色处至谓所余色。第三句。也此是形.显同聚色也。如前引正理文。   论。有余师说至有长等故。述异说也 此师兼取第三形。唯光明色一分无形。谓无障碍所发光明。其色渐微故无有分量 有人云新生智者。非也。   论。如何一事具有显形。经部难也 难意云。长等色处即是显微。于聚集位立差别名。如何一极微事亦显亦形。   论。由于此中至非有境义。论主取经部意答也 此中实是一色生显.形二智故。名亦显.亦形。所以得知不依有部答者。正理论云经主前难。如何一事具有二体者。此难不成。非所许故(述曰形微。显微体各别故。不许一事有显形也)。   论。若尔身表中亦应有显智。论主难绝 若生二智故名亦显亦形。身表亦应生二智也 婆沙七十五一师云。二十色内八有显无形。谓青.黄.赤.白.影.光.明.闇。余十二色有显有形 此师意说。有形必有显。自有显无形。有一师四句。与此论同。第四句取空界色非形非显。以恒被明.闇覆故。此之四句非是正义。正义空界明.闇为体。理合是显非形。然此四句所明长等。是假聚长等。非实极微。此长等聚必有形.显二微故。言亦形亦显。非长等微亦是显也。此之四句依色处作四句 正理三十四一说云。香.味.触.及无表色为第四者。依色蕴作四句。声非恒故不入俱非。就蕴以明。非是正义。此中明色处故 问水镜等中所有影像。为是实有。非实有耶 譬喻者说。此非实有。所以者何。面不入镜。镜不在面。如何镜上有面像生 阿毗达磨诸论师云。此是实有。是眼所见。眼识所缘色处摄故。问面不入镜。镜不在面。云何实有。答生色因缘有多种理。故彼非难。如缘月光月爱珠器得有水生。非不实有。彼所生水有水用故(云云。多喻) 谷响有二说。譬喻者以刹那灭不至谷。故无 诸论师云。生耳识。故有 问此像色。二十种中是何色摄。答此是二十种像色。非二十种摄。由此。婆沙七十五释二十色已别明像色 或即彼本色摄。青等像即入青等摄。不可将其本色难于像色。障光生等释本色故。形显分者。差别说。像色即是显收。若从本质亦通形摄。此明像故。不可以本形为难。正理有文。言显色者像本别说。   论。已说色处当说声处。此下第二释声处也。文中有四。一文前结引。二举数列名。三依名别释。四破异说。此文初也 正理论云。能有呼召说名为声 或唯音响说名为声(述曰。前是语声。后非语声)。   论。声唯八种至差别成八。第二举数列名 前四种声。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论。执受大种至大种为因。已下第三依名别释。此明执受大种.非执受大种为因声也。于执受大种为因声中。有是有情名声。谓语表业。有非有情名声。谓余执受大种为因声 于非执受大种为因。声。唯是非有情名声。   论。有情名声至非有情名。此释有情名.非有情名声也 此说有情名是语表业。非谓一切语表业皆有情名也 正理云。此语表业。复有二种。谓依名起。及不待名 又准此文。有情名声。是执受大种一分。非有情名声。是非执受大种为因声全。及有执受一分。有情名声定是有执受大种为因 又下业品云。身.语表业定是有执受大种为因。故知。此论有情名声。定是有执受大种因发。是有情数。有得得故。非化人语。诸化人语非是执受大种为因声故 若依正理第一云。有执受大种为因声。无执受大种为因声。有情数声非有情数声 述曰 此文执受大种为因声。即是有情数声。无执受大种为因声。即是无情数声 又云。八中。唯有初二应理。以有情数.非有情数。即是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声所摄故 准此论文。无执受为因声中。无有情名声.及有情数声。亦无有得得。有得得声是有情数故。准此论文分声四种。不须四句宽狭不同。但据义别分为四种。造定.道戒大种相击发声。非此所明 或可。彼大不自相击发声。婆沙亦许有四大不相击发声 问若尔何故。入阿毗达磨第一云。声有二种。谓有执受.及无执受大种为因有差别故。堕自体者名有执受(自体者自身也)是有觉受义。与此相违名无执受。前所生者名有执受大种为因。谓手.语等声。后所生者名无执受大种为因。谓风.林等声。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别为四。谓前声中。语声名有情名声。余声名非有情名声。后声中。化语声名有情名声。余声名非有情名声 准此论文。取化人语。是无执受为因有情名声。然不说是业。准此论文。与此论.正理相违。此论有情名声。唯语表业。唯是执受大种为因声 正理有情数声。唯是执受大种为因声。化人语。同许非执受大种为因声。故知。非是有情数声.及有情名声 入阿毗达磨。许非执受。而言化语是有情名声者。岂不相违。答各依一义故不同也。此论等据此声无得得故非是有情名声 正理非是有情数声。入阿毗达磨据有情心发故。名有情名声 问若尔。何故。婆沙十三云。声处有八种。谓执受大种因声.非执受大种因声 此各有二。谓有情名声.非有情名声 此复各有可意.不可意别故成八种 答此师。与入阿毗达磨意同。然非正义。正理此论。两文不用此义。故婆沙百二十二云。问诸化语是业不。有作是说。彼是语业。由心发故 有余师说。彼非语业但名语声。以所化身无执受故 问婆沙两说无评。何者为是。答非业为正。所以得知。以此论业品中。身.语表业。唯执受大种为因故。化人语。既同许是非执受大种为因。故知非业。   又准正理六十四解发语中云。此居口内名语。亦业。流出外时但名为语。不名语业。准彼论文。化人语离身远响。如何成业 问既非是业。有得得不。答既非有情。无得得也 问如何。得知化声无得。答一准正理论云。非执受大种为因声。与非有情数声。无宽狭故。化人同许非执受故。故知不成就也。二准婆沙评家义。及此论下文。色界身作欲界化。所化香味如庄严具。尚不成就。如何离质化语得成就耶 有人。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系所造色。亦色界系所造色。谓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发欲界语。准此论文。若化语不成就者。如何说此成二界色耶 破曰。此不成证。通异解故。前引文证。化人无得。文是决定。此文容有两释。故不成证。此说即质化。色.触二境。及即自身。以欲界化心发欲界语。故作是说。非谓此是离质化人所发语也。所以得知。身生色界作欲界化。一说不化香味。一说化而不成就。如庄严具。离质化人既更疏远身庄严具。如何说语有成就义。余如前说 问若尔何故。婆沙上下。无文说不成就离质化语 答此不在疑故不别说。即是入总不成就无情法中此已说故。故不别说。如不别说一树.一石等名不成就。又如说发毛爪等非执受者。非有情数无得得故。此物亲于离质化人尚不成就。如何离质化语须更别说 问化人语.及箫笛等。虽非成就为有名不。答定无有名。下论文云。名是有情数故 既无得得何得有名。   论。有说有声至合所生声。第四破异说也 此杂心师说。手.鼓合生声名因俱声。即二大种所生声也。   论。如不许一至声亦应尔。论主破也。如婆沙不许一显色极微.二四大所造。故知。一声亦不得内.外大种共造 今详此意。论说声因大种别者是造义也。非唯缘击发声 正理论云。虽有执受.与无执受。二四大种共相扣击。而俱为因各别发声。彼声各据自所依故。不成三体 问何故。但言可意.不可意。不言处中声耶 答若言可意.违意。即有处中。既言可意.不可意故。所以摄声尽也。以除可意外。皆是非可意故。此即可意声狭。不可意宽。违意.处中。皆是不可意故 又可意.不可意。就情而说。非决定也 问于色等中。何不说有可意.不可意等 答亦应说有执受等为因之异。然因声性难知故。但就因.情等。说有差别。   论。已说声处当说味处。此下第三释味处也 正理论云。味谓所啖。是可尝义 此中有二一结引。二举数列名。此即初也。   论。味有六种至苦淡别故。第二举数列名 诸法差别种种不同。不可一例。由此五境差别不等。色有二十。声八。味六。香四。触十一等。谓本。味别唯有此六。余末皆是此六差别 杂集论说和合味等。不离此六。   论。已说味处当说香处。第四释香处也 正理论云。香谓所嗅 就中有三。一结引。二依婆沙十三说香有四。三依本论说香有三种。此即初也。   论。香有四种至有差别故。第二婆沙说四香也 五事论云。诸悦意者说名好香。不悦意者说名恶香 正理论云。增益.损减依身别故。有说。微弱.增盛异故 述曰。增益.增盛为平等香。损减.微弱为不等香。   论。本论中说至及平等香。第三引本论三香也 正理释云。若能长养诸根.大种名为好香。与此相违名为恶香(相违者谓。能损诸根) 无前二用名平等香 或诸福业增上所生名为好香。若诸罪业增上所生名为恶香。唯四大种势力所生名平等香 今详上释。香随其一义非决定也。望多有情损.益不定故。三香四香。说虽不同。皆摄香尽。更互相摄。思而可知。非是要义。不烦广述。   论。已说香处当说触处。第五释触处也。文中有四。一结引。二举数列名。三牒名重释。四界系通局。此即初也。   论。触有十一至及冷饥渴。第二举数列名也。   论。此中大种后当广说。第三牒名重释也。文中有三。一指后释。二当体立名。三因取果名。此即初也。   论。柔软名滑至翻此为轻。第二当体立名也 问何故七种触中唯滑等四触言性。余触及余境不说性耶。答此为对后三从果立名故。此四从自性为名。故为性也。后三从果为名。故不言性。余境无相对故。所以不名为性 可称名重者。谓能牵秤向下 不可称者。谓不能牵秤向下。及有力上升。如烟.炎等。皆名为轻 余文可解。   论。暖欲名冷至饮欲名渴。第三因取果名 文中有三。一释果名。二结归因称。三引例证成。此即初也 暖欲.食欲.饥欲.是心所欲数。由身中有触力令欲暖。有触力令欲食。有触力令欲饮。所令之欲名冷.饥.渴。即是由其能令之触。即能令触从果为名名冷.饥.渴。   论。此皆于因。至故作是说。第二结也。   论。如有颂言至同修勇进乐。第三引例证也 诸佛出世等。与乐为因名为乐也 问涩.滑.轻.重各相对立。何故对冷不说暖耶 答暖是能造即是火大。故不说也。   论。于色界中至传说如此。已下第四界系分别 上界决定无饥.渴二触。不段食故。余触皆有于理无违。衣别不可称。重微少故不能牵秤。聚集多即可称。故知别时亦有重也 余文可解 婆沙一百二十七。问若色界中有重触者。以何义故。施设论说北俱卢洲衣重一两。四王众衣重半两。三十三天衣重一铢。夜摩天衣重半铢。睹史多天衣重一铢中四分之一。乐变化天衣重一铢中八分之一。他化自在天衣重一铢中十六分之一。此上天衣皆不可称耶。有说。色界衣虽不可称。而余物可称 有说。彼界一一衣虽不可称。多衣积集即可称。如细缕.轻毛积集便重 正理论云。触谓所触。十一为性。乃至。若尔身根应成所触。此既能触彼。彼定触此故。有说。身根唯能触非所触。譬如眼根唯能见非所见。   复有说者。无有少法能触少法。所依.所缘无间生时。立触名想。若依此识能得彼境。此于彼境假说能触。境非识依故非能触。即由此 唯说地等名为所触。依彼色等。定非所触。此中意。显依身根识不缘彼境而生起故 若彼色等非所触者。如何花等。由身触时色等变坏 由彼所依被损坏故。现见所依有损益故能依损益。非此相违。如地方所甘泽沃润。苗稼鲜荣。烈日所迫与此相违。故知。所依大种被损。能依色等变坏。非余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问缘五色根所依大种发身识不。有说不发。如五色根不可触故不发身识。所依大种理亦应然 问何故说身识所识。答依法性说身识所识。未来世中身识境故。然无现在发身识义 有说。除身根所依大种皆能发身识。以身根所依极邻近故不能发身识。然他身识所缘境故。亦得名为身识所识 今详两释恐非应理。于自身中异处相触。何理能遮 或可。自身异处亦得名他 又云。饥.渴二触为是长养。为是等流。为是异熟生。西方师说。此非异熟以饮食能断故 又说。饥.渴亦通异熟生。以饮食暂断非永断故。断有二种。永断。暂时断。永断不可续。非暂时断如地狱中斩裁身分。异熟生色断已续生。迦湿弥罗国诸论师言。饱时彼亦不断。饮食障故不可觉知。饮食消已还可觉知 问异熟者为善.不善。答与杂心同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由大种偏增故生滑等。但由大种性类差别。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渴果 有余师言。水.火增故滑。地.风增故涩。火.风增故轻。地.水增故重。水.风增故冷。风增故饥。火增故渴无评家 今详。二义兼有 杂心论云。饥.渴。或是善报。谓富者饥.渴是善报。贫者饥.渴是不善报。问饥.渴何处大种所造。有说腹边大种所造。有余师说遍身大种所造。于饥.渴时遍身恼故 正理论云。余所未说闷.力.劣等摄在此中。故不别说。闷不离滑。力即涩.重。劣在轻软。轻性中摄。如是其余所触种类。随其所应十一中摄 准此十一触摄一切触尽。乃至。火.风界增故生轻性。故死身内重性偏增。水.风界增故生于冷。由是亦说此所生闷 若尔云何言不离滑。随一一增。此无有过。或复闷者是滑差别。非唯滑性。应知此因亦有差别。是故滑性。或因水.风界增故起。或因水.火界增故生。所以二言无相违失。   论。此中已说至诸识亦尔。第六明生识总别也。文中有四。一结前述正义。二述婆沙异说。三问答分别。四生识前后 此即初也 已说多种色处者。五根.五境十处不同名为多种。五识取境皆通总别。是婆沙一百二十七评家正义。   论。有余师说至十一触起。第二述婆沙异说 此论二说中后说为正。   论若尔五识至非自相境。第三问答分别 先问。后答 此即问也。   论。约处自相至斯有何失。答也 五识身等。非缘十二处中共相如无常等。同一处中体事不同。非唯缘一。   论。今应思择至何识先起。第四生识先后。先问。后答 此即问也。   论。随境强盛至令相续故。答也 境若均平舌识先起。由食欲引起身。令展转相续。持食入口欲取舌.味故。境若均平先应觉味。此就多分。若为知冷.暖即合先觉于触 今详取境先后略由四缘。一由作意不同。二由根有明.昧。三由境有强.弱。四由境有新.旧。   论。已说根境至今次当说。自下一颂释无表色。   论曰至不乱有心。此释颂也。文中有五。一无表位。二无表相。三无表性。四无表因。五无表名 此即是释无表位也 乱心者谓此余心者。善无表。以善心为此。以不善.无记心为余 不善无表。以不善心为此善.无记心为余 正理论云。不善.无记名乱心。余心名不乱者。就善无表说也 无心者谓入无想及灭尽定者。正理论云。无想.灭定名无心。此能灭心故。虽更有余无心果位。而无表色非所随流。故无心言不摄于彼 等言显示不乱有心者。等言。谓通两处。谓乱心等。及无心等。乱心等。等取不乱心。无心等。等取有心 正理弹云。又谓等言通无心者。此言无用。前已摄故。乱心等言已摄一切余有心位。第二等言复何所摄。经主应思 述曰。无心是无心位。乱心等言。等不乱心。除此二外。更有何心。须无心等.等也。此等。应于一处安也。经主应思 或谓后等摄不乱心前无用者。此不应然。无容摄故。何容后等摄不乱心。遮言。理于相似处起。乘无起等。理不及余。故非全摄 述曰。既乘无心下起等。理不及不乱心余。故非全摄 或可。乱心言成无用 述曰。无心等。已等一切有心。何用乱心。故言乱心是无用也 又应简言唯净无表。于无心位随流。非余 述曰。入无心定。理合一切不善无表皆舍。不可言在无心位也 于自释中亦不简别。故于此理经主应思 安慧救云。乱心.不乱说其散位。乱心等取不乱心。散自相似。无心.有心说其定位。无心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言通于两处。   论。相似相续说名随流。此第二释无表相也 述曰。无表体性。相似相续唯善.不善 有人云。相似者。谓与表业.及心。性.相似随流 非也。   正理弹云。今谓。经主于此颂中不能具说无表色相。以说随流名无表故。彼自释言。相似相续说名随流。非初刹那可名相续。勿有太过之失。是故决定初念无表。不入所说相中。又相续者。是假非实。无表非实失对法宗。又定所发。乱.无心位不随流故。应非无表。若言不乱.有心位中。此随流故无斯过者。净.不净表业。应有无表相 俱舍师救云。言相续者。或以前续后。如初念无表。或以后续前。如后念无表。或续前.后。如中间无表。故初.及后皆名相续。设有无表唯一刹那。相续类故亦名相续 故入阿毗达磨云。亦有无表唯一刹那。依总种类故说相续 此无表体即名相续。实体相续。如何是假 又定无表虽复非遍四位中行。名无表者。四位之言。随应而说。非言无表皆遍四位。如定俱无表有心位行。不善无表乱.不乱心位行。若散善无表通四位行。汝立无心亦为一位。定俱无表岂得行耶。表业为难亦为非理 期心一发。任运相续彼位中行是无表相。表虽心发。心断即无。而非任运。故不成例。   论善与不善名净不净。此第三述无表性也 必假强表方能发故。不通无记。   论。为简诸得至大种所造。此第四述无表因也 得虽四位。相似相续与无表同。非四大造。与无表异。即以造因。简于诸得复言大种所造。   论。毗婆沙说至五种因故。引教证造是因义也。   论。显立名因至故名无表。此第五释无表名也。颂文略故但言由此 成业论云。何故名表。此能表示自发业心令他知故。颂文云。外发身语业。表内心所思。譬如潜渊鱼鼓波而自表 颂言由此者。为显由无此表义故名为无表。   论。说者显此是师宗言。显上说无表相。是萨婆多师宗说也 正理论云。说者。显此是余师意。经主。不许如是种类无表色故。论。略说表业至名为无表。此略结上无表体也。   论。既言无表至大种云何。自下两颂。因论生论。明四大也。文中有二。初一行颂明真四大。第二行颂述假四大。此第一明真四大也。   论曰。至故名为界。长行释也。文中有四。一释界义。二释大种义。三释业义。四释性义 此释界也。以二义释界。一能持自相。二能持所造。同显宗论第三释也 显宗第一释云。一切色法出生本故。亦从大种大种出生。诸出生本世间名界。如金等矿名金等界 第二释云。或种种苦出生本故。说名为界。喻如前说。   论。如是四界至大事用故。第二释大种也。大即种故名大种也。是持业释 显宗论云。或能显了十种造色。是故言种。由此势力彼显了故。所言大者。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谓诸有情根本事中。如是四大有胜作用。依此建立识之与空 此论释种云一切余色所依性故。云何作所依耶。婆沙一百二十七。有说在下为因所依法应尔故。问若尔。于逼近色可说能造。于隔远者云何造耶。答不说一树所有大种。都在其下造诸造色。但说一树分分。皆有大种在下造色在上 有作是说。相杂而住。大种在外造色在中。问若尔。应断截时见有孔隙。犹如断藕。答虽有孔隙而不可见。以诸大种非有见故。所见孔隙是造色故 正理论云。何故名种。云何名大。种种造色差别生时。彼彼品类差别能起。是故言种 准正理文。即是令造色种类不同而得生起。名为种也 婆沙云。大德说曰。虚空虽大而非种。不能生故。余有为法虽能为种。而体非大。相不遍故 体宽广故等者。以三义释大也。体宽广者。一切色聚之中具有坚等性故 或于地等增盛聚中形相大故者。此假四大。如大地.大海.大火.风等 或起种种大事用者。其内四界为有情本。外水.火.风成坏世界。地以能持 正理论云。虚空有大而无种义。种与能生名差别故 有说。虚空亦无大义。体非色故 造色.及余有为非色。性能生故。名种 无上二义故非大种。大.种二义互不成故 述曰。虚空无种。造色及余非色法无大故。由此 大种唯四不增不减。毗婆沙者作如是言。减即无能。增便无用。故唯有四。如床四足 述曰。减即造色不成。增又无用。   论。此四大种能成何业。已下第三释业。文中有二。一问。二答。此即问也。   论。如其次第至熟长四业。已下答也。答中有三。一举颂略答。二释颂文。三逐难重释 此第一也。   论。地界能持至风界能长。第二释颂文也。   论。长谓增盛或复流引。此逐难释 增盛者。如长小成大。体增盛也 流引者。谓转至余方如水流等。体不增也。   论。业用既尔自性云何。第四释自性也。文中有二。一问。二答 此文问也。   论。如其次第至故名为动。答也。四文如上可知。   论。品类足论至故亦言轻。释违文也 正理论云。风界若以动为性者。何故。契经及品类足论。皆言风界谓轻等动性。复说轻性为所造色。说动为风。轻为造色是显自相 轻为风者举果显因。轻是风果故 岂不火界亦是轻因。以说火.风增生轻故。虽有是说而火不定。若有轻性火增为因。是处必有增盛风界。或有轻性风增为因。而其中无增盛火界。如苇等花飘举轻性。此中火界若增盛者。其中应有热触可得。由此风界遍为轻因。故别举轻偏显风界。然地等相易可了知。故不须说重等果显。对坚等三。动难了故 此中举果显因。轻八转声中业声 八转声者。一体。谓直诠法体。二业。谓所作事业。三具。谓作者作具。四为。谓所为也。五从。谓所从也。六属。谓所属也。七依。谓所依也。八呼。谓呼彼也。依声明法凡呼诸法。随其所应有八转声 此中说轻为风业者。是举果显因之业用也。非如余业声之所表也。如言刀割等。能割离刀无别体也。   论。云何地等地等界别。自下一颂。第二明假四大。   论曰至表示风故。此之假地水等。实四境成随世想立故唯说色。世间但识显.形地故而不知是四境共成。亦不知有坚等四界故。但于形.显立地.水.火名。世间亦有知动是风。亦有于黑团等色谓为风故由此于风有二种释。文显可解 问假地等中亦有香等。因何但言形.显为体 答地等虽有四境合成。世假地想。于色处起。如观四大。唯观于色不观香等。以色离境。可示在此在彼处故。声非恒有。三境合知。故论不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