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11 页/共 71 页

论。如是已说至名义差别。自此已下有一颂。大文第四明心.心所众名义也。   论曰至故名识。就长行中有二。初唯释心王众名。后通释心.心所众名。此释心王。以三义别立三种名 梵云质多此言心。是集起义。谓由心力引诸心所.及诸一切所作事业。如树界之心集起皮肤及枝叶等 梵云末那此言意。是思量义。以心能思量故名为意也 梵云毗(毗必反) 若南此言识。是了别之义。谓心于境能了别故谓之为识。   论。复有释言至而体是一。述异说也。界是性义.因义。净.不净品缘境差别作种种因差别不同故名为心。如一树心与大小枝叶种种不同而为界性。余文易了。   论。如心意识至而体是一。类释心所。于中有二。一结前引后。二释心.心所众名。此即初也。   论。谓心.心所至等和合故者。第二释众名也。即心.心所五义。然心王三义别故立三种名依训词释。心.心所五义亦训词释。以托依根故名有所依等 又所依等三亦可说名就多财释。相应一种唯训词释。等和合故。名相应故。有所依.有所缘。如文可解。有行相者。即于所缘品类差别起行相故。准此论文即是能缘心法。于所缘境品类不同。行解心上起品类相。如镜照物如其物类于镜面上。有种种像差别之相。与其心法不即不离。非如像色与镜不同 问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何故十六行相中但言唯慧 答准正理有三解。一解意云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不同十六行相亦以慧为体。但是心.心所。等于所缘品类相中。有能取义名有行相 又解诸心.心所亦是有慧行相。名有行相。若尔慧不自有。如何得说慧有行相 答此中行相亦以慧为体。而言诸心.心所者。与行相等。行相于所缘起必俱时。相从总名行相。犹如诸漏同时诸法。体非是漏。以同对治总得漏名。此亦如是 又解或依无间亦说有声。如有所依。故无有过。谓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识相应诸心.所法。与所依识亦俱时生。识之所依唯无间灭。有行相理应知亦然 泰法师云。依婆沙影像相非蕴.处.界摄。亦非所缘缘然心.心所皆同取慧所现行相名同行相 瑜师又云不同行相违诸处文 详泰法师云非蕴.界.处摄。恐非尽理。若非三科摄即是无法。不得言其同.异。若是有法不合不摄。既云是慧之相。理合摄入行蕴。若通诸心.心所。即合摄属四蕴。如何说全不摄耶。故相应法名同行相。言行相者。行解之相名为行相。或名相应。等和合故。   论。依何义故名等和合。问等和合义。   论。有五义故至皆平等故。释和合义。可知 论事平等者至各各亦尔逐难释也 有人云。一所依平等。谓必同所依根。意识.及相应法有一种依。谓无间灭意根。五识.及相应法各有二依。一同时依止根。二无间灭意根。随应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摄二种所依。故不别言同一所依。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一依者且据别依。故说六识.及相应法名同一依 又解所依平等此显六识.及相应法 各同一依。故解相应因中云。此中同言显所依一。虽复五识亦依意根。此文且据同时依说。二所缘平等。谓必同所缘。于所缘中或时缘一。或复缘多。随应皆是所缘平等。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一缘者。且据别缘一法说也。若不尔者。如无我观除自相应.俱有通缘一切。此岂同一所缘 又解所缘平等此显六识.及相应法各同一缘。故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一所缘。虽复亦有缘多境者。此文且据缘一境说。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体明净。随缘何境各起行相或缘一法各一行相。或缘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别。随应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现时各有多相故不言同一行相。诸论中说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者。且据缘一境相似义同。理实皆别 又解行相平等。此显心.心所法同缘一境名同一行相。故诸论说心.心所法同一行相。虽复行相各别不同。据相似同故言同一行相。虽复亦有缘多境时多行相现。各互相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约缘一境说 详其此释同一所依。同一所缘。同一行相。不得论意。论言同一所依者。非谓所依唯一根故名同一所依。是心.心所法虽多不同。共一所依名同一所依。若一.若二。皆名同一。如何得说所依虽二且据一说。同一所缘者。谓心.心所虽复不同。若想缘青。受等亦缘青等。由此故说同一所缘。即心.心所法共缘无量百千多法。虽复不同。所缘共故。皆名同一所缘。如何将无我观难一所缘。即自解云且据一说。同一行相者心王起一青行相时。诸心所等亦同起此相。如心王缘多境时起多行相。心所亦尔。名同一行相。如何得言且据一说。   论。已说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自下大文第二有十四颂。明非色非心不相应行。初一颂列不相应总别名。后十三颂一一牒释。此文初也。   论曰至不相应行 如是诸法者。总举不相应法。心不相应者。简心.心所 非色等性行蕴所摄者。简色.及无为法 是故名心不相应行。略结名也 广应言非色非心不相应行。今但言不相应行亦得简诸法尽 言不相应简一切心.心所 言行。行是行蕴。简色.无为。由此诸论多存略名 有人自释颂云。等谓等取句身.文身。类谓流类即是得等。今案此论。心不相应但有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云。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 详光师以二说不同广为问答。此论虽不别说和合亦不述无。正理释此论颂言等和合。故知不是两论相违。若谓不说即是无者。此论颂中不说怖等应无其怖。怖等既不定无。和合宁知非有 今详此论只是略而不论。非是所明之外更无心所。心所既尔和合应同。不依论文信自胸襟问答往还徒烦纸墨 自云品类足论不说非得。说有十三同俱舍论 又云。彼论云复有所余如是类法与心不相应。法蕴足论第十同品类足 彼论既言所余如是类法。焉知唯有非得。此论不说更无。正理不弹俱舍。六足言有所余。正理说有和合。余文皆通两解。正理更无异端。教既分明。理须依释。故知十四之外更有不相应行。婆沙说言类者。显是余师所计度法。正理云类者。显余所计度法即前种类。谓有计度离得等有蕴得等性。与婆沙少同也。   论于中且辨得非得相。自下有十三颂。别释不相应也。前五颂明得.非得。就中。前一颂明得.非得自性。后四颂明得.非得差别。此文初也。   论曰至与此相违此明得.非得相。然此得名有总。有别。总名得者。得.及成就皆名为得。非得亦尔。舍.及不成皆名非得 别名得者。曾来未得及得已失。将成就法得至生相。初获名得。二者得已不失。得至现在名为成就。即是先不属己。初获属己名之为得。此谓生时决定属己故名之为得。未在身故不名成就。成就谓得现在于身 舍.及不成亦准于得。若望同类。即唯初刹那生相名得。最后刹那灭相名舍。尔时非得至生相故。于其中间虽后后念至其生相。然此类法恒名成就。非今获故。此类之得现在身故。若别望刹那三相前后者。生相定获此时名得。至住.异相时总名成就。至灭相位方名为舍。落谢过去名不成就。于诸论中依总类说。不约刹那。故婆沙.正理四通行等。皆约初刹那生相名得非于后念。若就诸法具得.成就。及舍.不成。四种差别即有不同。如非想见惑。唯有成就.及舍.不成。无有得也。以无始来恒成就故。后虽容断必无退故。若利根无学诸无漏法。有得.成就.及不成就。在凡位时名不成就。金刚心时名之为得。尽智已去名为成就。无其舍也。至无学位更无退故。涅槃舍时无非得故。若有得.舍定有成就.不成就。所以最初得至生时不名成就。以彼身中成就非得故。最初非得生时不名不成。以彼身中成彼法故。于生位中正得.舍故名为得.舍。正理论云。得.获.成就。义虽是一而依门异说差别名。得有二种。谓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说名为获。先已得得说名成就。应知非得与此相违。谓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说名不获。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说异生性名不获圣法 今详正理。文虽少异其义亦同。先未得说名为获者有二种。一曾来未得如无漏道等。二得已失如生上地生下地等。先未得得说名为获者。即是于二位初得至生相时。先已得得说名成就者有二。一无始已来恒成就者。二初得已后第二念去皆名先已得得 应知非得与此相违者。非得有二种。一无始已来曾未得者名为不获通其前后名为不获。二谓已得后舍。于初念生相名为不获。第二念去名不成就。   论。于何法中有得非得。自此已下明得所依。于中有二。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于自相续至决定如是。此即答也。总明得等所依有二。一有为法谓自相续。二无为法谓即二灭。此即初也。若成他身即趣杂乱。若成非情即共成有为过。及无情不定过。坏法性故。   论。无为法中至有得非得。此释无为得所依也。   论。一切有情至谓一切有情。此以一切有情无始已来必有无边阙缘不生法故。故引对法中云。谁成无漏法。谓一切有情者即是非择灭也。   论。除初刹那至皆成择灭。释定成择灭 除初刹那者。谓苦法忍 具缚圣者。简先离染 及余一切具缚异生者。简具缚异生未成择灭。未断惑故 诸余有情者。举成择灭人也。已断惑故。   论。决定无有至相翻而立故。此释虚空无得.非得。非是碍法不生故。非是道力引故。   论。诸有得者至故不别释准释非得可知。   论。何缘知有别物名得。自下经部破萨婆多得实有也。此文即是经部师问也。   论。契经说故至乃至广说。有部引经答也 十无学法。谓八道支.及正解脱.正智 五支五顺上分结 成就十无学法。明有得也 已断五支。明舍得也。   论。若尔非情至乃至广说经部难也。于轮宝等无情之物。于马宝等他相续中。应亦有得。经说成就七宝故。故知成就是假非实。   论。此中自在至随乐转故。有部答也。   论。此既自在至知有别物。经部征。   论。许有别物有何非理。有部反问。   论。如是非理至是为非理。经部责无如色.声等为其眼.耳现量可知。如贪.嗔等他心智知。如眼.耳等比量可知。以有见.闻用故。故知别有体性。其得既无现量可知。复无用故比量可知。故无体也。既无二量可知是为非理。   论。若谓此得至理不成立。经部纵计为生因破。若得是法生因名为有用。无为无生。应无有得。又所得法未得。及已舍。及界地转易。及离染。彼皆无有法前之得。如何后法得生 又纵计云。若以俱得为生因者。大生.小生复何所作。得能生故。又无情法无俱生得。应定不生。又具缚者下.中.上惑烦恼现起差别应无。得用无别故。若谓由余境界同类因等有差别者。即应由彼余因诸法得生。得复何用。故彼言得作法生因。理不成立。   论。谁言此得作法生因。有部反拒。谁言此得作法生因。汝辄为斯难也。   论。若尔此得有何作用。经部征也。   论。谓于诸法至建立差别。有部反难答也。   论。岂不烦恼至应有差别。经部释也。   论。若执无得至离未离故。有部反难。   论。此由所依至未断义成。此经部总释也 所依。谓身。所依身中种子。断.未断别分其凡.圣。不由其得。   论。谓诸圣者至但假非实。下别释也。谓诸圣者见修道力。令所依身种子能生之力。转变无力异本现起。乃至如是二种但假非实。如文可解。   论。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实。经部叙自宗也。此明成就.不成就也。此当大乘若生得善种子成就亦名不成就。若加行善自在现行名自在成就。并假非实。生得善种被邪见损。善不得生名不成就。不毕竟断种子成就。此当大乘种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就 要由功力修得者。即加行善 彼法已起生彼功能自在无损说名成就。此当大乘自在成就。余文可解。   论。故所依中至无有别物。总结可知。   论。此中何法名为种子。有部问。   论。谓名与色至转变差别。经部答也。此即经部有二师执。一色持种。二心持种。此中合说色.心持种。   论。何名转变。有部问也。   论。谓相续中前后异性。经部答也。此是将生果时前色.心上力用起也。   论。何名相续。有部征也。   论。谓因果性三世诸行。经部答也。   论。何名差别。有部征也。   论。谓有无间生果功能。经部答也。   论。然有处说至必不能修。此经部通经也 经部上文云。若有种子即有邻近生果功能 又云。一切异生。二道未起皆成就惑。经说若成就贪即不能修四念住故。此即圣法无由得起。故通经云。彼说耽著贪烦恼者。不能厌舍故名成就。由随耽著贪爱。时分于四念住必不能修。此说增盛贪位名为成就。非谓但是有种子者不能修也。   论。如是成就至亦假非实。经部结宗义也。如文可解 正理论破经部种子云。且执何法名为种子 有部征也 谓名与色于生自果。所有展转邻近功能。此由相续转变差别。(经部答也)名色者何(征也)谓即五蕴(答也)如何执此为种子性 问也 能为善等诸法生因 答也 为总。为别。为自种类(问也。为总一身五蕴为异熟等别。为自类为种)。若言是总。种体应假。假为实因不应正理(若合诸色。心总为种子 即是假法。假法如无。非种子也)。若言是别。如何可执无记色种为善.不善诸法生因(若身中别取色法为种子者。色是无记。如何与善不善为因)。若自种类善法无间不善法生。或复相违以何为种 已上三义征破。已下经部异师释种子也 天爱非汝解种子性。前心俱生思差别故。后心功能差别而起。即后心上功能差别说为种子。由此相续转变差别当来果生。此中意说。不善心中。有善所引展转邻近功能差别。以为种子。从此无间善法得生。或善心中。不善所引展转邻近功能差别。以为种子。从此无间不善法生 已上经部异师立种子也。自下正理破也 今汝所执功能差别种子。与彼善.不善心。为有别体。为无别体。此无别体。岂不许善为不善种。及许不善为善种耶。谁有心者。执暖与火无有别体。而复执言唯暖能烧。火不能烧。云何能感那落迦等诸异熟果不善心中。安置能感可爱异熟。善思差别所引功能差别种子。复云何感末奴沙(人也)等诸异熟果。净善心中。安置能感非爱异熟。恶思差别所引功能差别种子 乃至广说。具如彼也。   论。毗婆沙师至实而非假。结有部示宗义也。   论。如是二途至我所宗故。评薄两宗说也。   论。已辨自性差别云何。自下明得.非得差别。   论。且应辨得者。辨差别中先明得。后明非得。故言且也 自此已下有两颂半明得差别。此一颂半五门分别。   论曰至各有三得。此明三世门也 言三得者。有其二义。一三世得不据在法前后。虽是法前仍名未来。虽是法后仍名过去。二法前.法后.法俱三得不据世别。虽是过去仍名法后。虽是未来仍名法前 今此中言三世各三者。是据三世分得为三。不据法前后也 过去法有三世得者。如过去世有一善心。横望今日。已前所有得起。若在法前.法俱.法后皆名过去。即如今日现起刹那名现在得。此现在刹那后所有得名未来得。其过去世法于未来无前得。得无决定随起说前.后故 若现世法得。即法前名过去。法俱名现在。法后名未来 若未来世法得法前通三得。法后.法俱唯未来 婆沙一百五十八明法前.法俱.法后得不同。此文明三世得 然就法辨得即有四种。谓法前.法俱.法后。非法前.法俱.法后 若能得辨法即有六种。一唯有法俱得。如异熟生等。由力劣故。二唯有法前得。谓如见道三类智边修世俗智。毕竟不生故。三唯有法俱得.及法后得。如别解脱戒等。无逆得故。四唯有俱得.及法前得。如道类忍等。即此刹那时舍故。五具有法前.法俱.法后三得。如所余善.不善等。有逆得追成行三世故。六有非法前.法后.法俱得谓得二灭。所得法无三世故 必无有法唯有法后得以可得法至现在时必有得故 如道类忍唯有法前.法俱者。以不定故。若现起者若未来者皆容有二得。不应言各有一得及定有二得。若尔同四行相随从义过 若定法俱过如后述。   论。又善等法至无记三得。此三性分别也。三性法得与所得法虽定同性。然得起时所由即异。诸有为法由所得法。择灭由道。非择灭由命根.众同分。婆沙一百五十八云。问何故得与所得法。性类或同。或异耶。答得有三种。一有为。二择灭。三非择灭得。有为法得随所得法性类差别。以有为法能有作用引自得故。择灭得随能证道性类差别。以诸择灭自无作用。但由道力求证彼时引彼得故。非择灭得随自所依性类差别。以非择灭自无作用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众同分而现前故 由此三性之法各自性得得。虽得择灭不由所得。得非择灭依众同分等。道与择灭同性。同分与非择灭同性。由此二种虽不由所得。而与所得必定同性。由此三性必同性得。   论。又有系法至得有四种。此系不系门也。其所得法有其四种。谓三界系为三。及不系法为四。其能得得亦有四种。亦如上说 又所得法有其二种。一者有为。谓三界法.及道圣谛。二者无为。谓二种灭。能得之得唯是有为 所得之法又有二种。一有漏。谓三界系法。二无漏。谓道圣谛二灭 能得得亦有二种。一有漏。谓三界系。二无漏。谓道圣谛。三界系法是有为故。能得之得。从其所得唯三界系。不系之法通无为故。非择灭得从依身系。其择灭得从能断道。道通有漏.及无漏故。若有漏道色无色系。若无漏道从道不系。非择灭得以随身故通三界系。所以有系法得唯有三种。无系法得通四种也。   论。又有学法至得即无学。此明三学门也。学.无学法是有为故。能得之得。从所得法是学.无学得。非学非无学通无为故三种得得。有为有漏.及非择灭。非学非无学得得。择灭三种得得。若有学道引得是有学。若无学道引得是无学。若有漏道引得是非学非无学。   论。又见修所断法至皆非所断。此明三断门也。见断.修断法是有为故。得从所得法通二断也。非所断法即通三种。谓有为无漏.择灭.非择灭。有为无漏得从所得法唯非所断。择灭得从道故通漏.及无漏。有漏修道断。无漏得不断。非择灭得从众同分.命根故唯修道断。余文可解。故不牒释。   论。前虽总释至其中差别相。自下有一颂。就法辨得差别。   论曰至得亦现在。此明无覆无记势力劣故唯引法俱得。即在三世各自世得。   论。一切无覆至不尔云何。重问差别。   论。除眼耳通至及俱起得。答也。二通.变化二缘故通前.后得。一以势力胜故。二以加行所引起故。有三世得。   论。若工巧处至得亦许尔。此明威仪.工巧极善数习。亦许有前.后俱得。此说心不说色。有覆无记色当无前.后得。况无覆无记色。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工巧处者。谓色.声香.味.触五处为体。起工巧处者。谓能起彼意法二处为体 准婆沙一百五十七解欲界威仪.工巧四蕴。即云善习者三世得。解色界威仪即无简别 复云。一切有覆无记无覆无记。及威仪路异熟四蕴彼得。世不杂。随在彼世即唯有彼世得 准此故知。色界二无记心无前.后得 识身足论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界无覆无记心 准此文定有无覆无记心有三世得。   论。唯有无覆至法前后得。此明有覆无记色也。如文可解。此即初禅.中间静虑染心所起身.语表。故自余诸地更无此业。欲界唯身.边二见有覆无记不能发业。上地无发业心。   论。如无记法至及后起得。此明欲界善.不善色无法前得。唯法俱。法后。势力不能引前得故。此色若在未来未来得。若至现在未来.现在得。若至过去三世得。初无漏心.及加行善最初起者。若在未来未来得。若至现在未来现在得。若至过去有三世得。余法不同思之可解。   论。非得如得至不尔云何。自下有一颂半明非得差别。   论曰至无记性摄。第一三性门也。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问非得随何性类差别。答彼定不随所不得法。以相违故。又不随道。非道所求但依命根.众同分转故。随所依性类差别。问若诸非得.非择灭得。俱随所依性类别者。所依或异熟。或唯等流。此二随何性类差别。答随等流性以义遍故。异熟非遍故不随立。问非得若随所不得法性类差别有何过耶。答断善根者应成就善。已离欲染者应成就不善。诸无学者应成就染。异生应成三乘无漏法。退果应成果。舍向应成向。二灭非得应是无为。由此等过非得不可随所不得。   论。世差别者至三世非得。第二三世门也。过去.未来各有三世与前得同。现在唯二无法俱非得。有情之法住现在时必成就故。若现在法法前为过去。法后为未来。若过去法前唯过去。法后通三世。若未来法后唯未来。法前通三世。故婆沙一百五十八解非得云。一切非得总有三种。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后。三非彼法前.法后.及俱。所不得法亦有三种。一唯有法前非得。谓未来情数等毕竟不生法。及入无余涅槃最后刹那心等。二有法通有法前.法后非得。谓余随所应有情数法。三有法无彼前后俱非得而有非得。谓择灭.非择灭。必无非得可与法俱。以法现在前时。是所得法必有得故。非所得法无非得故。亦无唯有彼法后非得非无始来恒成就彼未舍必起彼类尽故。然诸非得性羸劣故唯成现在。一一刹那得已即舍。于未得彼法及已舍位。恒有此非得应知 今详有部毕竟无涅槃法。以时远故名为毕竟。若不尔即合有一类法唯有得无非得。谓无涅槃法非想地惑。有一类法唯有非得而无有得。谓无涅槃法三乘圣人道。即违有得必有非得相翻而立若谓无涅槃法三乘圣道亦无非得。即应此人非是异生。无异生性故。又世亲菩萨佛性论释有部无涅槃法。就位建立。非法尔定言一阐提犯重禁等无涅槃法。故声闻地中说法尔者寄客说本。如唯识论释摄论云闻熏习为无漏因寄客说本 又婆沙论简唯法前非得云。谓未来情数毕竟不生法。及入无余涅槃最后刹那心等 言未来者。简过.现也。言情数者。简非情也。言毕竟不生者。简暂不生法也。如眼识等阙缘不生。皆亦得名毕竟不生。得非择灭故。此论云。毕竟碍当生别得非择灭。即此不生眼亦是未来情数毕竟不生。如何此文即表定是唯见道边俗智。若言此唯世俗智者。即是婆沙阙字。若通取余不生诸法。虽无所阙即与非想过去见惑义同 今解婆沙应改竟字为其定字。定者即是始.末不生。此即无过。以余五识等法不是始.末不生法。见道俗智始.末不生名唯法前若得非择已去即俱名毕竟也。此字应是抄写者错耳。又准俱有因。有对造色非俱有因。而名必定俱起。得即或前.或后不说定俱。若总说者。何不言法俱得虽定俱生而非因也。前.后.俱得若言决定。如何论言或前.或后。亦不可言总同类说。于此类中有定俱者应须简故。故知言有法前.后.俱皆是不定。据容有说。非得准此 又婆沙释无唯法后非得云。非无始来恒成就彼未舍。必起彼类尽故。准此文意。所不得法约法种类说有非得。有顶见惑种类众多。已入过去。虽复但有法后非得。在未来者即有法前非得。然此文是被难之后重改婆沙。然此不顺得中六句。应云。以不定故容有二种非得。以非想地过去见道烦恼。于过去世中烦恼未起之前皆容入圣。若未起烦恼即断见惑。即此烦恼即有法前非得。由此说过去烦恼不得名为唯法后非得。若作此释。即顺得中六句。即同自余通二非得。由不得此意。被将过去见惑唯法后难应成四句通难不得。遂改婆沙以为四句。见今长安多本流行。犹作四句。于后数年重改论文云唯有三句。遂加文遮难云非无始等。一十六字通此妨难。由未得婆沙意故由未尽理。   论。界差别者至是无漏者。第三界系门也。非得随身系故。故三界法各各皆有三界非得。身在下界欲界非得。非得三界。色.无色界义亦准此。欲界系法有三界非得。色.无色界义亦准此。非得随身不随法故。所以非得不通无漏。无漏非得亦通三界。三界异生皆不成故。   论。所以者何。自此已下明异生性。婆沙四十五云。犊子部执。异生性是欲界见苦断十随眠 瑜伽五十二云。复次云何异生性。谓三界见所断法种子唯未永害量名异生性 今详。唯未永害言即是世第一法已前。非是无间道已后。即是害见所断惑故。既言唯未永害量。即是不取一分害量名异生性。唯言所遮故。今时人释云二障种子上建立异生性。声闻之人断烦恼障名非异生。有所知障故名为异生。若尔二障通其见.修。唯佛能尽二障种子。即合唯佛一人名为圣人。自余皆是亦凡亦圣。以障种有断不断故。譬喻者说其异生性无有实体。   论。由许圣道至是无漏应理引文证也。异生既非圣人。非无漏性。应道理也。   论。不获何圣法名异生性。问也。   论。谓不获一切至应名异生。答也。谓总不获一切圣法也。此不获言表离于获故。若随获少多。即应言有简别。既无简别。但言不获。故知此言表离于获。此若不表离于获者。此即诸佛亦不成就二乘圣法应名异生。   论。若尔彼论应说纯言。问也。彼本论中。应言纯不获圣法名异生性。随获一.二即非纯也。   论。不要须说至食水食风。答也。立一句言不获圣法。即是纯义。随获少多是杂。非纯不名不获如说蝉食于风。蚊食于水。即显蝉唯食风。蚊唯食水。不要须言纯食风.水 有人云。如鱼食水。如龟食风。以释纯义。不得意也。鱼不纯食水。龟不纯食风故。   论。有说不获至彼非得故。叙异说也。谓不得三乘苦法智忍.及俱生法名异生性。文外伏难。难云若尔至道类智舍前向故。舍苦忍等尔时亦名不得苦忍应名异生。由遮此难故。言前已永害彼非得故。谓前不获一切苦忍名异生性。此之非得已被永害。入于过去至道类智时更起非得。非是未曾得苦法忍故非异生。   论。若尔此性至唐捐其功。难也。既若同前何须重说唐捐其功。   论。如经师所说为善。论主意信经部故云所说为善。   论。经部所说其义云何。问经部宗。   论。谓曾未生至名异生性。答经部义。   论。如是非得何时当舍。自此已下第四明舍时。此即问也。   论。此法非得至类此应思答舍时也。舍有二种。一有虽不易地得此法时舍此非得。二有虽非新得此法由易地故。舍此地非得。得彼地非得。   论。若非得得断至舍于非得。释舍非得相也。即非得上得断名舍非得。   论。得与非得至得与非得。问也。   论。应言此二至得及非得。答也。   论若尔至有无穷过。难也。   论。无无穷过至无无穷过。此广答也。虽双问得与非得。然二不同。得有大得小得同时相得。非得不尔。以于现在无非得故。故知非得不如其得有小非得。就其别义亦有大小非得不同。谓翻大得名大非得。即非得大得所得之法本法及大小相故。翻于小得名小非得。此唯非得大得及四相。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说者。法与生等同一得得。相与所相极亲近故。由此善通色蕴.行蕴一得得等 已上论文 得与非得相翻而立。不可不同。虽无大小非得更互非得。以得非无穷故非得亦非无穷。故答无穷唯释于得。即显非得无无穷也。翻得立故。   论。如是若善至有无边得。释增数也。如第一刹那善心起时 唯说善心不说相应。即此刹那本法为一。大得为二。小得为三。第二刹那有六法起。不说第二刹那所起善心。但说前刹那法后得有六法起。谓前本法大得小得。即此三法法后之得大小各三故有六得。第三刹那即此六法。谓三大得。及三小得。及初刹那法大小得。此之九法法后得起有九大得。有九小得。合成十八。如是后后渐增有无边得。   论。旦一有情至况第二等。此显诸得极多无对碍故得相容受。如文可解。   俱舍论疏卷第四   保延三年十月二日朝南新屋点了   角 树   以黄园古本一交了教俊 一交了   俱舍论疏卷第五     沙门法宝撰   分别根品第二之三   论。如是已辨至同分者何。已下第二一句明同分也。同是其界。分是其因。同之分故名为同分。故正理云。此中身形.业用.乐欲展转相似。故名为同。分是因义。有别实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论既此释。徒烦异解 亦名众同分。同法非一名为众同。与彼为因名之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