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35 页/共 71 页

论。毗婆沙者至不许斯义。有部以无教故不许。正理破云。复减于此。何理相违。谓所化根有难调者。已许为说昼夜律仪。何不为调渐难调者。说唯一夜一昼须史。以难调根有多品故。由此知有近住定时。若减若增便不发戒。世尊观见故唯说此 是故经部与正理师无诤理中横兴诤论。   论。依何边际得不律仪。已下半颂。第二明恶戒边际。   论曰。至智人所诃厌业故。明恶戒唯有尽寿无昼夜也。以无对师要期受故。   论。若尔亦无至得不律仪。难。若以无对师受一日夜即无昼.夜。亦无对师要期尽寿。应无尽寿。   论。虽无对师至故不立有。通难。由起毕竟坏善意乐故。得尽寿不律仪。虽起暂时坏善意乐。不对师故不得日.夜不律仪也。虽暂时坏恶意乐心。以对师受得近住戒。若有对师受不律仪。亦令得恶戒。然无受者故不立有。   论。经部师说至阿世耶故。述经部宗。经部说。如善律仪无别实物名为无表也。但于现思上差别防恶功能。所熏习种子功能。假立无表 此不律仪亦应非实。即欲造恶不善意乐相应意思。熏身.语七差别功能熏成种子假名恶戒。由此熏习七思种子。后时善心虽起。名为成就不律仪者。以不舍此恶意乐故 恶意乐者。如意乐一生以杀自活中间。虽行施等起其善业。此杀意乐而不息也 阿世耶。此云意乐 摄大乘论。以欲及胜解为意乐体。亦是思愿。愿体亦同。   论。说一昼夜近住律仪。大文第七明近住戒。于中有三。一明受戒仪式。二明八支所以三明受人不同。此文初也。   论曰至斋竟亦得受。释受时也。准此论文。先无要期者斋后受戒不得。又准此斋前总名晨旦。正理论云。受此律仪必须昼夜。谓至明旦日初出时。婆沙一百二十四云。一昼.一夜不增.不减。谓清旦时从师受得。至明清旦律仪便舍 乃至 时分定故。光.闇往来易了知故。   论。言下座者至不发律仪。释受律仪也 若不在下床等。即不恭敬。有慢心故不得律仪。病者虽不曲躬等。无慢心故亦得戒也。   论。此必从师至能不违犯。释此律仪无自誓受。必从师也。   论。受此戒者至二俱不成。释从师仪式也。   论。具足受八支至近住不成。释具支阙不成也 正理论云。具受八支方成近住。随有所阙近住不成。诸远离支互相属故。由是四种离杀等支。于一身中可俱时起。以诸远离相系属中或少或多相差别故。   论。受此律仪至如新异故。释律仪严饰异也。富贵者常严身具虽复精花。不生憍逸故亦得戒。   论。受此律仪至日初出时。释戒舍时也。   论。若不如斯至不得律仪。总释也。一若不且受。二若不在师下床。三若不从师受。四若不随师教受。五若不具八支。六若不离严饰。七不尽昼夜 七中随阙一缘不得律仪。但得处中妙行。正理论云。然为令招可爱果故亦应为受。广如婆沙二十三说。   论。又若如斯至深成有用。明近住利益。   论。言近住者至近尽寿戒住。释名也。两释无评。正理论中两说如前 又云。有说此戒近时而住(解云。此时促名为近住。以是婆沙第三家释也)。   论。如是律仪至说此名长养。释异名也。   论。何缘受此必具八支。自下第二有一颂。明八支所以。   论曰至厌离心故。明八戒有三种支。一尸罗支。二不放逸支。三禁约支。如文可解 正理论云。厌离能证律仪果故。   论。何缘具受如是三支。问 何缘要须具受尸罗等支。   论。若不具支至诸恶业故。答受尸罗支所以。若不受尸罗支。不能离性罪。   论。次离饮酒至诸事业故。答。若不受不放逸支。不能离失念故。若失念忘失应作.不应作事心乐故遂犯尸罗。   论。后离三种至心便离憍。答。若不受禁约支。心便憍举寻即毁戒。正理论云。谓香鬘等若恒受用。尚顺憍慢为犯戒缘。况受新奇曾未受者。故一切种皆应舍离。   论。若有能持至心纵逸故。受斋有二事。一自忆受近住戒。二于世间深生厌离。若非时食二事俱无。   论。有余师说至分为二故。叙异说也。太法师云是龙树说。此法师意说。既云斋戒故以不非时食以为体性。除斋余有八种说名斋支。果涂饰香鬘为一。舞歌观听为一。食节有八支 斋梵名邬波婆婆。此翻为斋。或名近住。   论。若作此执至随行随作。论主与余师出违经过。若谓余戒有八。斋为第九以为斋体。何故经说离非时食已便作是说此第八支 既言第八。明余唯七。又言支故。明非别立离。非时食以为斋体。不是斋支。   论。若尔至名斋支。余师反问。既斋等八事总是斋支。别立何法以为斋体。   论。总标斋号至应知亦尔。论主答也。如文可解。   论。毗婆沙师至支非静虑。叙有部宗。准上有如声故知道支等喻释文也。   论。如是所说至即正见等支。总责非理。如何自体与自体为支。   论。若谓前生至不具有八支等。破转计也 正见等若三摩地等。不可即此正见等为道等体。即用此正见为道等支。亦不可说前生正见等。与后生正见等为支。最初念时应无八支故。正理救云。经主于此谬作是责。不可正见等即正见等支。若谓前生正见等为后生正见等支。则初刹那圣道等应不具有八支等。非毗婆沙说正见等其体即是正见等支。亦非前生正见等。为后生正见等支。然于俱生正见等八。唯一正见有能寻求诸法相力说名为道。以能寻求是道义故。即此正见复能随顺正思惟等。故名为支。所余七支望俱生法能随顺故说名为支。非能寻求不名为道。实义如是。若就假名。余七皆能长养正见。故思惟等亦得道名。见名道支亦不违理。由此类释斋戒八支。经主于中何凭说过 俱舍师破云。若就实义。正见但应言是道。是正思惟等支不应言亦道支。既言亦道支还望于道。若就假名。余支亦应名道。何故但言是道支。   论。为唯近事得受近住下半行颂。第三明受近住人别。   论曰至除不知者。释余亦有。谓受近事及但受三归等皆得戒也。婆沙一百二十四云。问谁应受此近住律仪。如是说者。亦圣。亦异生。亦近事。亦非近事 未受近事一日夜归依三宝等者。即是婆沙非近事也。若不受三归受近住戒不得。除不知者。正理论云。除不知者。由意业力亦发戒故 婆沙三十四云。有说亦得。谓若不知三归.律仪受之先.后。或复忘误不受三归但受律仪。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归但受律仪。必不发戒。   论。如契经说至邬波索迦准正理文乘前起也。正理论云。岂不三归即成近事。如契经说。乃至。名曰邬波索迦 此是乘前问也。若有非是近事唯受三归得近住戒者。岂不受三归时即名近事 外国师说。但受三归即名近事 萨婆多说。自称我是邬波索迦方名近事。准经所说先归三宝后称近事。   论。为但受三归即成近事。问。为前受三归即成近事。为至自称我是邬波索迦时方名近事。   论。外国诸师说唯此即成。外国师者是迦湿弥罗国外健驮罗国经部诸师说。唯受三归即成三归邬波索迦。说戒相时方得五戒近事名。   论。迦湿弥罗国至则非近事。此是有部宗也。近事唯一要得五戒方名近事。无唯三归成近事也 四分律云佛为价客。受二归即名近事。及为婆罗门妇。受二归时名近事女。其宗别也。   论。若尔应与此经相违。经部难。若无唯受三归名近事者。即与大名经相违。经说受三归已自称云我是邬波索迦。未说戒相未发戒故。   论。此不相违己发戒故。有部答。既已发戒。非是唯三归即名邬波索迦。   论。何时发戒。经部问。已下大文第八明近事。文中有五。一明发戒时。二明支具阙。三近事等成三品因。四便明三归。五明立支所以。此文初也。   论曰至便发律仪故。释发戒时也。说三归时未得戒。自称近事便发戒也。   论。以经复说至令识坚持。重引余经证。以经自称我是近事。后复说我从今时乃至命终舍生言故。故知前时已得五戒彼虽已得令了知故。为说舍生等五种戒相令识坚持。   论。如得苾刍至此亦应尔。引喻释也。如苾刍等于羯磨时已得具戒后说戒相。   论。是故近事必具律仪。结有部也。若别说戒相时得。容有不能持者不发戒。既总受三归自总称我是近事即发戒故支必具五。   论颂曰至谓约能持说。自下有三句。第二明支具阙。上两句问。下一句答。   论曰至能学满分。引经难也。   论。谓约能持至说能学言。有部通经 言一分等者。先已具得五戒后持一分.少分.多分.满分不同故分为四 若不尔者。不应言学一分等。应言受一分等。婆沙一百廿三云。答此说持位非说受位。谓于五中。持一不持四名一分。持二不持三名少分。持三持四名多分。具持五名满。   论。不尔应言受一分等。反难释也。既言学一分。不言受一分。故知就能持说。   论。理实约受至故名近事。有部定自宗为理实也。   论。如是所执违越契经。经部责有部违经。   论。如何违经。有部反问。   论。谓无经说至舍生言故。经部答违经也。大名经中不说自称我是近事等言。便发五戒。此大名经不说我从今者。乃至命终舍生言故。岂得别将余经不释近事相经释近事耶。   论。经如何说。有部问。   论。如大名经至故违越经。解云。经不说故名违越经。如大名经中说近事相。于此经中不说自称我是近事时得戒。从今舍生言。又不是大名经说故是违越。   论。然余经说至舍生等言。通有部引经也。余经中说我从今等。是其别事。非近事相。   论。设说亦非至已发五戒。纵有部余经说近事相。亦不明了。谁能准此不明了文。便信前时已发五戒 此破有部先时发戒。   论。又约持犯至乃至广说。破有部通经也。正理论叙广牒破已。乃至。且经所说我从今时乃至命终舍生等者。何理。唯说得证净人非诸异生亦立此誓。诸异生类将受律仪亦有如斯坚固意乐。乃至为救自生命缘。终不亏违所受学处。如斯誓受世现可得。然此文句大名经中现有受持不违正理。故不应舍所诵正文(准此。经部大名经无此文。有部大名经有此文)。设大名经无此文句。于我宗义亦无所违。非我宗言说此文句究竟方发近事律仪。由说自称我是近事忆持护念便发律仪。以自发言表为弟子。如大迦叶得具足戒。世尊既说邬波索迦应具受持五种学处。彼说我是邬波索迦。必具律仪何劳致惑。如称我是国大军师。彼必具闲兵将事业。依如是喻智者应思 又经主言约持犯戒说 乃至具牒俱舍论文 此全无理。唯对法宗所说理中应问答故。虽知近事必具律仪。而未了知随犯一种为越一切为一非余。由有此疑故应请问。诸部若有未见此文。于此义中迄今犹诤(诸部有诤为犯一时舍一切。为犯一时舍一也)。若异此者。佛经数言邬波索迦具五学处。谁有于此已善了知而复怀疑问受多少。设许尔者疑问相违。谓彼本疑受量多少。而问有几能学学处。答学一分等。岂除本所疑。故彼义中不应问答。经主于此不正寻思。于诤理中怀朋党执。翻言对法所说义中问不应问。况应为答。   论。若阙律仪至此亦应尔。有部以苾刍等戒为例难也。   论。何缘近事至支量定尔。经部反问有部戒支不同。   论。由佛教力施设故然。有部答也。   论。若尔何缘至非苾刍等。经部引文不同。例释具支.不具支异。   论。迦湿弥罗国至得成近事。述有部宗也。   论。此近事等一切律仪。已下一句。第三明成三品。   论曰至或成上品。明戒由受心成下.上品。不由依身 凡或有上 无学有下。   论。为有但受至成近事不。问。   论。不成近事除有不知。答。若知应受三归。慢心不受不得律仪。若不知须受三归而受者。受者得戒。戒师得罪。婆沙三十四云。归依有二种。一与律仪俱。二不与律仪俱。与律仪俱者。唯在人趣三洲非余。不与律仪俱者。通余趣处。问若不受三归而受律仪。彼得律仪不。有说。不得。以受律仪必依三归。以三归为门得律仪故。有说。亦得。谓若不知三归.律仪受之先.后。或复忘误不受三归者。受得律仪。而授者得罪。若有憍慢不受三归但受律仪。彼必不得。问有在母胎或婴孩位。母等为受三归.律仪。彼为得.不。答彼无心故不得律仪。然与后受为其因故有此益故先应为受。问彼前生中修何善业今在母腹或婴孩位。他便为受三归.律仪。答彼前生恒乐赞叹三归.净戒。亦劝无量百千有情。归依三宝。及受净戒。或复施他受持三归.律仪资具。今身获得如是善利。如契经说。归依佛者不堕恶趣。生人.天中受诸快乐。问现见世间归依佛者。亦堕恶趣。或受众苦。何故世尊作如是说。答若增上心不顾命身归依佛者得此善利。不说一切故不相违有余师说。此依已得证净者说。不说一切。   论。诸有归依已下一颂。第四便明三归 此明所归三宝体性。   论曰至能觉一切。释所归依体。佛有无记色身。及有漏功德.无漏功德等。此三种中唯归成佛无学法。即是唯归无漏法也。   论。何等名为佛无学法。问。   论。谓尽智等至前后等故。答。此唯取尽智.无生智。无学正见智。色身等法。与前未成佛时等故。随行可知。   论。为归一佛一切佛耶。问。为归释迦一佛。为归一切诸佛。   论。理实应言至相无异故。答。一切诸佛无学道相更是平等。理合总归。婆沙三十四云。若归依一切佛者。如说我是胜观弟子云何通。答随依彼佛出家见谛。即说我为彼佛弟子。此说依止不说归依 又云。佛依法生。法胜于佛。何故先说归依佛耶。答佛为教主。若佛不说法。不显现故。先归佛 复次。如有病者。先访良医。次求妙药。后觅看者。佛如良医。法如妙药。僧如善巧看执药人。故说三归依如是次第。   论。归依僧者至不可破故。明归僧。唯归学.无学法。此亦唯无漏。   论。为归一佛僧一切佛僧耶。问通局也。   论。理实通归至相无异故。答通归也。   论。然契经说至现见僧宝。释通经也。佛初成道未有僧宝。为商人受三归法。佛法现归。僧指当成。四分律云受二归 若归一切僧者。尔时亦有七生预流.不还果等。何不说归指当来僧令归依耶。   论。彼经但为至现见僧宝。通也。当来五俱邻等。是现见僧。余七生.及过.未等非现见僧。故不相违 显宗二十云。僧有多种谓有情人.声闻.福田.及圣僧等。佛于此内非声闻僧。可是余僧自然觉故。今所归者是声闻僧中除异生。圣僧除佛。福田僧除异生.佛 准此论文。福田僧通三。声闻。兼凡。圣僧并佛。佛非声闻僧是福田.及圣僧摄。   论。归依法者至故通归依。明归依法。此论文毗婆沙意也。三十四云。问归依法者。为归依自相续诸蕴灭。为归依他相续诸蕴灭。为归依无情数诸蕴灭耶。设尔何失。若但归依自相续诸蕴灭者。如何不是少分归依。若亦归依他相续等。诸蕴灭者。如何但言我归依法不言一切。又如何说救护义是归依义。他相续等诸蕴灭。于我无救护义故。答应作是说。归依自.他相续.及无情数等一切蕴灭。问他相续等诸蕴灭。于我无救护义如何归依。答彼虽于我无救护义。而彼于他有救护义。救护相等故亦归依。此依得说。若依自性随有漏法有尔所故。自.他所得灭无有异。我于一切有漏蕴中得离系故。一切灭于我皆有救护义。   论。若唯无学法至成无间罪。外人难有部也。   论。毗婆沙者至彼随坏故。引婆沙通难。以破所依能依无漏法坏故。所以损生身。望无漏法得罪。   论。然寻本论至不容前难。论主不信婆沙通自通难也。本论但言无学法能成于佛。不言生身非佛身。既是佛出血。于佛得罪。故不容前难。   论。若异此者至非憎非佛。反难有部。若佛.僧身非僧。非佛。唯无漏法是佛.僧者。若佛及僧住世俗心尔时无无漏法。应非僧非佛。   论。又应唯执至成佛无学法。重反难也。现见。饮食等供养比丘身。归礼生身佛。若谓生身非僧.佛者。饮食等应供养苾刍戒。归礼佛应唯归礼佛无学法。不应归礼佛生身也。   正理论云。今详经主于本论义未甚研寻。能成佛言已遮佛体摄依身故。谓佛名言依佛义立。唯此所目是真佛体。若佛名言就依身立。于未证得无学法时已有依身应亦名佛。故知佛号不目依身由此依身。非能成佛。故本论说能成佛言。已遮依身亦是佛体已显佛体唯无学法 乃至 毗婆沙者作是释言。坏彼所依彼随坏故。如是释难深为应理 正理又云。经主乃至尔时学.无学法不现前故。此难不然。非所许故。谓我不许学.无学法唯现在位方成佛.僧。唯言佛.僧得彼法故。得于诸位曾无间断。宁住世俗心。便非僧非佛。设许现在方成佛.僧。亦无有过。以许彼得其体亦是学.无学故。得一切时常现前故。经主复言。又应唯执成苾刍戒即是苾刍。是我所宗。岂成过失。以得戒故假说依身亦名苾刍。与前义等。是故经主于对法宗不善了知所说文义 婆雌子部作如是言。补特伽罗是所归佛。此非应理。所以者何。彼无差别不成归故。谓归离系补特伽罗。与归世尊。有何差别 准上。经部归生身。有部归无学法。婆雌子部归补特伽罗。   论。有余部说至不共法。叙异说也。此意归佛身中有漏.无漏有为功德。与上三说不同。大众部等佛无有漏。与大乘同。上明所归三宝体也。正理论云。所归依者谓灭谛全。道谛一分。除独觉乘菩萨学位无漏功德。何缘彼法非所归依彼不能救生死怖故。谓诸独觉不能说法教诫诸有情令离生死怖。菩萨学位不起期心。故亦无能教诫他义。故彼身中学.无学法不能救护。非所归依。有余师言。不和合故。不显了故。如其次第。独觉.菩萨非所归依。   论。此能归依何法为体。问也。   论。语表为体。答也。此出能归依体。正理论云。此中能归语表为体。自立誓限为自性故。若并眷属五蕴为体。以能归依所有言说。由心等起非离于心。婆沙三十四云。能归依者。有说名等。有说是语业。有说亦身业。有说是信。应作是说谓是身.语业。及能起心心所法。并诸随行。如是善五蕴是能归依体 俱舍同第二师。正理不同婆沙诸师。诸师中无取语业.及心等为体者。应作是说是正义。因何两论皆不同婆沙正义 有人云。论主故述婆沙不正义。试后学徒为觉不觉。众贤尊者不觉斯文还依此释。若依正解同婆沙评家 此释非理。论主大有与婆沙不同义。岂皆试后学耶。又但读婆沙者即觉。何为众贤不觉。又众贤兼有随行能起与俱舍异。如何是同 今详。三论不同。所以者。有别意也。婆沙通说能归。所以取身.语等。俱舍言此能归依者。即此律仪中能归体也。正理言此中能归者。亦是律仪中能归也。皆有别意。此由论乘明受律仪后释三归故。此中受律仪三归能归以语表为体。以能教先称受者随教称故。若身礼亦不成随教归依之法 由此两论唯取语表业。俱舍据显略不说心等。正理具述兼明心等。若谓意别合有是非。既无是非。大意是同。据义别也 婆沙通明归依通身.语等。   论。如是归依至一切苦故。释归依义。归依救济为义。由此三宝为依能永解脱一切苦故。以余不能永解脱一切苦故。   论。如是世尊言至能解脱众苦。下引五行颂证。前两颂证耶不脱众苦。后三行证正归依能脱众苦 制多者。外道塔庙。   论。是故归依至为方便门。结也。八众受律仪必以三归为门。正理论云。如是归依救济为义。他身圣法及善无为。如何能为自身救济。以归依彼能息无边生死苦轮大怖畏故。非如牧竖防护诸牛。提婆达多守余人等。但令不散。非所归依。不能令息生死畏故。虽复亦有归佛.法.僧。然彼不蒙现救济者。以彼违越佛教理故。如有依王为违王敕王不救济。此亦应然 有余师说。彼亦能与后边善根为种子故。归依但作正行种子。非即由此能息苦轮。故有归依未蒙救者 有余师说。彼虽归依。未能奉行归所为故。归依所为其体是何。谓见四谛。故伽他说。伽他即俱舍五行颂中后三行颂诸有归依佛等 又云。又佛譬如能示导者。法如安隐所趣方域。僧如同涉正道伴侣 又云。三所归依有差别者。佛唯无学。法二俱非 二俱非者非学非无学也 僧体贯通学与无学 又佛体是十根少分(谓信等五根。喜.乐.舍.意.具知根也)。僧通十二(加未知当知根。及已知根也)。法体非根。择灭.涅槃非根摄故 又归依佛。谓但归依一有为沙门果(佛亦名罗汉故)。归依法者。谓通归依四无为沙门果。归依僧者谓通归依四有为沙门果。及四果能趣向。   论。何缘世尊于律仪处。已下。第四明立支所以。文中有三。一明离耶行所以。二明离虚诳语所以。三明离饮酒所以。半颂即初文也 论曰至非非梵行。此有三因此即初文准此非梵行不感恶趣。   论。又欲耶行至离非梵行。第二因也。   论。又诸圣者至谓定不作。第三因也。正理论云。经生圣者亦不行故。离非梵行则不如是。若异此者经生有学应不能持近事性戒(非梵行应是性罪。应不能持性罪。理实亦能持遮罪。谓不饮酒。况性罪也 又解。以是性戒名性罪非五种不作皆是性罪) 于欲邪行一切圣人定得不作名为律仪此不作律仪无有别体。前戒已舍。今生未受故。但是前身曾受五戒。虽复经生更不受戒。欲邪行等必定不作。非梵行即不如是。虽有学曾受具戒。经生舍戒更未受戒。即犯非梵行也 正理论云。若诸近事后复从师要期更受。离非梵行得未曾得此律仪不 有余师说。得此律仪 有说不得未得律仪。然获最胜杜多功德名获最胜远离法者。谓能远离淫欲法故 今详。后解为胜。不得律仪应得别远离无表。所以者何。离非梵行律仪无独受者。必以五.十.二百五十.五百等同受得故。此等阙支不发律仪故。   论。诸有先受至得律仪不。问。   论。理实应得至得别解律仪。答。   论。若尔云何后非犯戒。难。自下半颂答也。   论曰至非毁犯前戒。释颂。如文可解。   论。何缘但制至近事律仪。下半颂。第二明离虚诳语所以。   论。亦由前说至得不作故。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