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36 页/共 71 页

论。复有别因。此重问也。   论曰至能防后犯释颂文也。如文可解。婆沙一百二十三云。有作是说。离虚诳语易可访护。非离余三。谓处在家御僮仆等。难可远离离间等三。复有说者。作虚诳语业道最重余三少轻。是故不立。有余师说。唯虚诳语能破坏僧故立学处。余三不尔有余复说。若诸圣者经生不犯立近事戒。圣者经生必定远离虚诳语业。非余语业所以者何。余语有三。谓从贪.嗔.痴生。经生圣者虽不犯从痴所生。痴见品摄故。圣者已断。而犯贪.嗔所生。是故不立 更释如此论。   论。复以何缘至近事律仪立余饮酒为性罪家问。   论。谁言此中不离遮罪。立饮酒为遮罪家答。   论。离何遮罪。重问。   论。谓离饮酒。重答也。   论。何缘于彼至唯遮饮酒。纵是遮罪重问。自下半颂。第三明离饮酒所以。   论曰至令离饮酒。释所以也。   论。宁知饮酒遮罪摄耶。问。   论。由此中无至能无染心。答。夫性罪者必染心行。为疗病时分限饮酒。无染心故非是性罪。   论。岂不先知至即是染心。难也。   论。此非染心至故非染心。答。自知性多饮。自节力饮。岂非知量。染心宁有。   论。诸持律者言至彼饮酒故。叙异说也。佛既唯除性罪。皆开供病比丘。既复有病佛不开酒。故知饮酒是性罪摄。第一证也。   论。又契经说至是性罪摄。第二证也。   论。又诸圣者至如杀生等。第三证也。既杀生圣不犯杀等是性罪。饮酒圣不犯故亦是性罪。   论。又经说是身恶行故第四证也。   论。对法诸师言非性罪。立对法宗。   论。然为病者至犯性罪故。通第一证。   论。又令醉乱至所沾量。通第二证。不能饮者。乃至。茅端所沾量酒。亦醉乱故。若开能者此类乱故。所以总遮。   论。又一切圣至量无定故。通第三证。   论。又经说是至皆是性罪故。通第四证。五戒唯此一戒言放逸处余四不言放逸处者。是性罪故。正理云。何缘此皆性罪。乃至。如为除病知量服毒能令无损。岂是罪耶。故非饮酒皆恶行摄。若为憍逸。或为欢娱。或知醉乱而贪故饮。此等皆托染污心生。约此经中说身恶行。应知此是性罪所摄 准此论文。若染心饮酒是性罪。又准此。染心断草等亦是性罪。不染心方是遮罪。   论。然说数习堕恶趣者。牒别文也。   论。显数饮酒至转增盛故。通别文。有三因。如文可解。   论。如契经说至依何义说。此问。经中依何义名窣罗酒.迷丽耶酒。复皆言末陀及是放逸处耶。   论。酝食成酒至所依处故。已下释也 酝余物成者。蒲桃等。所以经说三名 酒是放逸处言窣罗.迷丽耶。简槟榔等亦能令醉不制饮也 言末陀者。简酝食为酒及酝余成变坏。不能醉人者亦不制。饮酝食及余物酒末陀者。无问多少。是放逸所依处。故制令不饮也。   俱舍论疏卷第十四   兴福寺慈恩院本交了永贤   保延三年八月十四日夕于东南院点了   今日依中宫御恼于大佛殿有千僧御读经云云。   俱舍论疏卷第十五     沙门法宝撰   分别业品第四之三   论。此别解脱至不尔云何。此下一颂。大文第九明三种律仪所从得处 初之从字通其三节。从一切。从二。从现 第三句从字通二节。从根本。从恒时。总有五节。   论曰至后起而得。释第一节。谓别解脱律仪从一切根本.加行.后起处得。即是杀等加行.根本.后起 太法师取礼僧等加行.说重等后起。此恐非也 婆沙一百二十云。别解脱戒通于业道.加行.后起处得。此是明发戒处。已发戒后方说重等。如何后起是发戒处。取杀等加行.根本.后起为胜。戒防此三位故。   论。从二得者至性罪遮罪。释第二节。有二种二。谓情.非情。性罪.遮罪 若唯染心发。是性罪摄。如杀生等。若通染.不染。是遮罪摄。如饮酒等 正理论云。于情性罪谓杀生等。遮谓女人同室宿等 非情性罪谓盗外财。遮谓掘地坏生草等。   论。从现得者至有情处故。释第三节。即离七恶业根本.加行.后起得别解脱戒。七恶业道及加行.后起。既有情所依.所止处。发戒亦合同。过去.未来非是有情。非依处。及非止处故。于现在蕴.界.处得 正理论云。有情处者。谓诸有情。及诸有情所依.止处。现蕴.处.界。内者即是有情所依。外者名为有情所止。非过未故(解云。有情即是六界之总名。所依即是内蕴界。有情所止者。即是外器.草.木.及财.食。此等皆是现在假聚。非过未故) 婆沙一百二十云。彼别解脱戒唯于现在有情数蕴.界.处得不于过未。堕法数故。   论。若得静虑至况从遮罪。释第四节。正理论云。若得静虑.无漏律仪。应知但从根本业道。以定中唯有根本业道故。非从前后近分而得。以在定位唯有根本。在不定位中无此律仪故(解云。此由六禅地中静虑及无漏。与欲恶戒作断治等。翻此故有二种律仪。恶戒既唯根本七支 此亦唯根本业道。散心非彼断等对治。由斯无有此类律仪。非如别解脱从别缘制)。   论。从恒时者至蕴处界得。释第五节 正理论云。从恒时者。谓从过去.现在.未来.蕴.处.界得。如与此戒为共有心(解云。既心缘三世断彼恶戒。所得律仪亦于彼处发) 太法师云。理实而言。过去蕴.处.界自发过去定.道心俱戒。现在蕴.界.处自发现在定.道心俱戒。未来蕴.处.界自发未来定.道心俱戒。以戒从现在有情处得故。三世各别发 以定.道心通三世一时得。故戒亦三世一时得。故言从三世蕴.处.界得。故正理论。云从恒时者。谓从过去.未来.现在蕴.处.界得。如与此戒为俱有心。法师此释误也 若如法师此释。即是得恒时。非是恒时得。即与共有心别。如何论云如俱有心 又云以戒现在有情处得故。若尔与别解律仪何别。   论。由此差别至加行.后起。已下四句分别。第一句是得别解律仪非定.道。第二句是得定.道非别解。第三俱句。第四俱非。如文可解。   论。非于正得至防护过现。正婆沙文云。正得三种戒时。现无七支不善。言从现根本处得者。不分明也。应言从现起业处得。处是起业道处 正理论云。有言非得善律仪时可有现在恶业道等。故应别立此四句文。谓应说言。有一类法于彼唯得别解律仪非二律仪。乃至广说。第一句者。谓于现在得前后近分及遮罪远离。余随所应皆如是说(准此。加行.后起者是恶业加行.后记。非是受戒时加行.后起)。于业道等处置业道等声。故前四句义亦无失。由如是理亦通防护过.现业道等。非唯防未来。以业道等声。说彼依处故。若异此者。则应但说防护未来。律仪但能防未来罪令不起故。非防过.现。已灭。已生。律仪于彼无防用故。   论。诸有获得至异相云何。下一颂。第十明律不律仪支。因。多.少。   论曰至支因说不定。总释有情必同支。因不定。八种律仪必普缘一切有情处发。支即不定。或四。或七。因或上.中.下等。   论。支不定者至名律仪支故。释支不定。比丘.比丘尼具有七支。余戒唯有身三.语一。谓五戒.八戒.十戒不同。四根本业道名律仪支故。   论。因不定者至后三因说。释因不定。因有二种。一无贪.无嗔.无痴三因。二上.中.下三因 若无贪等三因。若就体明别。即三因所发戒别。若就人明戒。无一住律仪者。不从三因发律仪者。必俱起故 若上.中.下因。无一住律仪者。发一种戒从三因发。上.中.下心不并起故。若就别戒。别时。即容有也 颂中言支。因。不定者。就上.中.下因说。   论。或有一类至勤策戒。句数分别。如文可解。   论。无有不遍至不全息故。释定遍有情无不遍也。若一切众生中。留一有情拟行杀.盗.淫等。戒总不发。以恶意乐不全息故。   论。若人不作至别解脱律仪。释全息恶意乐也。若不作五种定限。则恶意乐全息。若作五种定限随有一定。则恶意不息。   论。谓有情支处时缘定。列五名也。   论。有情定者至当离杀等。释有情定。若言家兽不杀。野兽即杀。非怨不杀。怨即杀等。是有情定。   论。言支定者至当持不犯。释支定也。谓若五戒.二百五十戒等。于中。随简一戒云不能持。即不戒发。   论。言处定者至当离杀等。释处定也。谓我若于自国即不杀等。若于他国即行杀等。名处定也。   论。言时定者至能离杀等。释时定也。唯近住限一日夜。余戒皆从尽形。若限年月戒即不发。   论。言缘定者至能离杀等。释缘定也。如文可解。   论。如是受者至相似妙行。总结也。若作上五种定限。律仪不发。但得妙行。诸经中说得戒者。是引接言。   论。于非所能境如何得律仪。问也。若于此有情能杀等发愿不杀等。可得律仪。他方圣人.及上界地所有众生。于此一切必定不能杀。如何于彼得不杀等。此不杀等不由受心不行杀等。   论。由普于有情至故得律仪。答也。以发起增上于一切众生不损命意乐故。于一切众生得于律仪。   论。毗婆沙师至有得舍过。叙婆沙释也 婆沙反释。若唯于能杀等境得律仪者。如此处羊是能杀境。上界天非是能杀境。于此生中。或有天作羊时应处得戒。羊作天时应舍于戒非此得舍缘。如何得舍。婆沙一百一十七第二师释。大同此论。   论。彼说不然至例亦应尔。难婆沙释。若能境有增.减。即戒有得.舍。如草有生.枯。戒亦应增.减。   论。彼言不尔至性不同故。婆沙释也。能.不能境。同一情性。若杀.不杀。境有增.减。戒有得.舍。生草变枯其性有异。若生草枯损无罪故。戒无得.舍。   论。若尔有情至于理不然。重破释也。若谓生草后枯不同故戒无减者。有情般涅槃已既无前性。如何不减。此是论主述古问.答。杂心论中亦同此论。   论。前所说因于理为善.断取前解不全舍恶意乐故因。   论。若尔前佛至无减前过。叙婆沙问答也。此是其问。   论。以一切佛至无减前过。答也 婆沙一百二十云。问若别解脱律仪唯于现在有情处得。非于去.来蕴.界.处者。则诸如来应正等觉律仪不等。所以者何。过去诸佛出现世时。无量有情为律仪境。彼有情类已入涅槃。释迦牟尼于彼境上不得律仪。今释迦佛出现世时。无量有情为律仪境。彼有情类已入涅槃。慈氏如来于彼境上不得律仪。境有宽.狭。律仪亦尔。岂不诸佛律仪不等(此是各别发戒家难) 答应作是说。律仪境界虽有多.少。而律仪体前.后无异。俱从一切有情境处总发得故(此第一师境别戒同答) 有作是说。三世如来律仪不等亦无有失 问若尔施设论说当云何通。如彼说。一切如来应正等觉皆悉平等。答由三事等故名平等。一修行等。谓诸如来皆于过去三无数劫勤修四种波罗蜜多究竟圆满得菩提故。二利益等。谓诸如来等于无量应化有情作利乐事此究竟故。三法身等。谓诸如来皆具十力.四无所畏.三念住.大悲.十八不共等胜功德故。由此三义故言平等。非律仪体无多.少异。又由根等故说等言。以一切如来皆住上品根故。又由戒等。一切如来皆得上品戒故 此是别别有情戒各别也 有余师说。一切如来应正等觉所有律仪。皆于一切有情处得故说等言。非体无异。谓过去佛律仪所从诸有情境。设今犹在。释迦牟尼从彼境上亦得律仪。然无此理。释迦如来应正等觉律仪所从诸有情境。设当在者。慈氏如来从彼境上亦得律仪。然无此理。故说等言亦无有失(此第三师意。前后佛所发戒境各别不同。如一有情前年住现在蕴。与今年住现在蕴体各别故。前佛戒境至于后佛必无此理。假设至今亦能发戒。以力停故名之为等。今论主同第三释也) 又次下文云。此中有说。彼七支戒一一于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是一(云云。同前第一师)有说。此七支戒一一于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各异。如有情数量。所得戒亦尔(此师所说一一有情各得七支。三善根同。是第二师也) 有余师说。别解脱律仪随因差别成二十一。此中有说。二十一种。一一于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不异(云云) 有说。此二十一种。一一于一切有情处得而所得各异。如有情数量。所得戒亦尔(已上三牒说皆无评文也) 下文又云。问有于外物中得律仪不。若有得者。所得律仪应有增.减。谓生草枯时。酒味坏时。应减。即彼生时。熟时。应增(云云) 如是说者。于外法中亦得律仪 问若尔律仪应有增.减 答无增.减。以总得故。谓此律仪总于一切生草等上得一无表。而世间无有无生草等时。总于一切蒲桃等酒。则不坏时得一无表。世间无有无诸酒时。是故律仪无有增.减 准此评文。故知一切有情上同发七支为正。又准道理此说为正。所以得知。且如众生无边。即有无边七支无表。此等无表非俱有因。各别四大所造。一念戒体既无边故。能造四大又多于戒。是对碍法。如何六尺之身容尔所四大。故知总发于理为善。   论。已说从彼至例此应知。此下明不律仪支.因。如文可解 婆沙一百一十七云。如是说者律仪渐得非不律仪所以者何。律仪难得。以难得故渐受.渐得不律仪易得。以易得故顿得.顿受。   论。此中何名至名不律仪者。简住不律仪人。谓屠羊等但起尽寿。恒有害心名住不律仪者。若限以年月起于害心。不名住不律仪者。   论。由彼一类至名不律仪者。此释名也。有两释。一以住不律仪事业故。二成就不律仪故。   论。言屠羊者至当知亦尔。重释也。为活命故要期尽寿恒欲害羊名屠羊者。余典刑等亦要期尽寿恒有害意名典刑者。   论。遍于有情至得不律仪。叙婆沙问答也 于中有二。一难普于一切有情得不律仪。二难发一切支。此即初难。   论。由彼至亲至有损害心。答也。由彼作害一切羊意乐故。至亲作羊亦起害心。故。普于彼得不律仪。   论。既知至亲至可有害心。重难也。本欲害羊既知至亲。现不是羊。如何于彼可有害心。   论。又圣必无至得不律仪。引圣难也。至亲可为羊。于彼得恶戒。圣无作羊理。如何得恶戒。   论。若观未来至得不律仪。又重难也。至亲有未来羊体观彼有害得恶戒。羊等有未来圣.亲体观彼未来无害心。应不于羊得恶戒。   论。于羊等现身至得不律仪。答也。既于现羊起恶心。如何不得不律仪。   论。于母等现身至应求异理。难绝也。于羊现身有恶意不观当身现不发不律仪。但观现羊发不律仪 于现至亲无有恶意。应不观当羊发不律仪 此二既等。应求异理 正理救云。如是等例于理不齐。无善意乐故。有恶意乐故。谓彼正受不律仪时。无正思惟调善意乐我当不害一切有情。有邪思惟凶勃意乐。我当普害一切有情。事虽主羊恶心宽遍。是故容有观未来羊。于现圣.亲亦发恶戒。非观来世圣及至亲。于现羊身不发恶戒。   论。又屠羊等至具支不律仪。第二难发一切也。   论。彼遍损善至故得具支。答也。彼遍损七支善意乐故。得七支不律仪。   论。若尔彼人至具发七支。重难也。如有先受二.三学处不舍此善。后屠羊者岂得七支。今详。此人不发恶戒但得处中。不遍损恶意乐故。   论。毗婆沙者至不律仪人。述有部宗也。   论。经部诸师至唯除八戒述经部宗。彼宗善.恶戒七支不具于境不遍。皆容名住律仪.不律仪人。唯除八戒。彼宗八戒必具支故。   论。由随彼量至互相遮故。如先受五戒发愿唯杀或兼盗等。由随彼量唯违不杀生等得杀生等不律仪。不可亦遮不妄语等。随所期限互相遮故。由此善.恶二戒俱得缺支。亦得名为住二戒者。如说犯戒不舍者亦名犯戒。亦名持戒 正理论云。若汝意谓如善律仪有不具支。此亦应尔。谓如有受近事.近住.勤策律仪虽不具支。而亦得彼缺支摄戒。受不律仪亦应如是。此例非等。律仪.不律仪用功。不用功。得有异故。谓诸善戒要藉用功。善阿世耶方能受得。以难得故。理数必应非受一时总得一切。若诸恶戒不藉用功。恶阿世耶便能受得。非难得故。理数必应随受一时总得一切。以于欲界不善力强。恶阿世耶任运而起造诸重恶。不待用功。善阿世耶易毁坏故。随受一种便总得余。善则不然。故例非等。理见秽草不用功生。要设劬劳嘉苗方起。   论。已说从彼至未说当说。自下有一颂。第十一明得恶戒.处中方便。   论曰至便发恶戒。释由二因得诸不律仪 由二因得。一者生在不律仪家。由先现行杀等加行.者。二虽复生在余家。由初要期受杀等事便发恶戒。婆沙一百一十七有三说不同。或有说者。亦由受得。谓手执杀具誓从今日乃至命终常作此业以自活命。尔时便得此不律仪。复有说者。虽执杀具自立誓言。然彼不得此不律仪。由二缘得。一由作业。二由受事。由作业者。谓生不律仪家最初作彼杀生等业。尔时便得此不律仪。由受事者。谓生余家为活命故怀杀害心。往屠羊等不律仪所。作是誓言。我从今者乃至命终。常作汝等所作事业以自活命。尔时便得此不律仪。复有说者。此亦最初作彼事业时方乃获得此不律仪。此论依第二师义 杂心.正理亦同此。   论。得余无表至诸福业事。已下释得余处中无表由三因也。此是初因。谓由田也。不简心之轻重。但初施园等即发无表。   论。二者由受至常施食等。第二因也 等者。等施衣等及恶业等 此由受者。不简轻.重及未作业。要期誓受即发无表。   论。三由重行至行善行恶。第三因也。此业无依及非誓受。必须重行乃发无表。   论。由此三因起余无表。总结三因。   论。如是已说至未说当说。自下第十二明舍差别 于中有五。一舍别解。二舍道.定。三舍恶戒。四舍处中。五舍非色。   论。且云何舍别解律仪。下两行颂。第一明舍别解脱律仪也。前一行颂明四.五缘舍戒。后一行颂叙异说也。   论曰至根调伏故。释律仪总名也。   论。唯除近住至由四缘舍。此先释七众有四缘。后释近住有五缘也。   论。一由意乐至舍学处故 由意乐者。简狂乱等 对有解人。简对狂乱及畜生等 发有表业者。谓自云我从今已后不复能持等。此言与受戒时相违故舍。   论。二由弃舍众同分故。此命终舍。舍所依故。   论。三由二形俱时生故。此是所依变故。二形非是戒所依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