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31 页/共 71 页
论。若谓衣要待多所依合。牒转救也。胜论救云。一缕合时未有衣。要待多缕以为所依。故如子.孙微独一无如用百千常微生一大色。于其前位此色不生。
论。于唯多经合应亦得衣。论主破。若若要多缕合即应得衣。不须纬。因何多经同聚而不见衣。
论。或应毕竟无得衣理。论主又破前并遮转救。若谓由此经.纬共成故。堕阙一分即不得衣。即应毕竟无得衣理。
论。中及余边不对根故。论主出毕竟不得衣所以。如多丝成衣之中。缕.及表.里不同。必不俱见。即应毕竟无得衣时。
论。若谓渐次皆可对根。牒转救也。中及表.里虽不同时。若渐次者皆可见故。
论。则应眼身至得有分衣故。论主破。若如此救。即不可言见触衣也。眼.身无时得全分故。
论。故即于诸分至如旋火轮论主自述宗义。如旋火轮于相续位非轮。轮觉离其火外无别有轮。即于诸分渐次了别。而实无别有分衣故起有分觉。
论。谓若离续缕至不可得故。重释离缕无别衣也。谓缕上有青.黄等色。毛[疊*毛]等类。御寒业等用。别有衣上色.类.业别不可得故。若衣与缕体性别者。即应三种。亦应各别。既三无别。故知无别。同旋火轮。
论。若锦衣上至从异类起。又牒计也。若以锦上色.类.业等属于衣者。即衣实是一。缕实有种种异。即应衣实法从种种异类缕实法生。违自宗也。即违前立德法可尔实法不然。若衣无实。色等依何起也。
论。一一缕色等无种种异故。结上过也。锦有分衣有种种色。一一之缕无种种色。衣.缕不同。缕生衣故证实从异类生也。
论。或于一分至由彼显衣故。又重破。锦有分衣众色共成。一分唯有自色等故。而即于一分应不见锦衣。锦衣由彼众色成。于一分处无众色故。
论。或即彼分至异色等相故。又重破。锦衣既是众色共为。一分锦衣应有众色之相。
论。彼许有分至甚为灵异。又破彼转计。若谓有分全衣体唯是一。而有种种色。种种类。种种业用殊者。多.一相违。甚为灵异。
论。又于一火至应不得成。又破胜论计。彼计。光明遍一窟中。有一粗色遍于室内。衣亦复尔。随衣大.小一色遍衣。今破光明衣亦随破。如一光明界分之中。近即明热。远便闇冷。既同一体。如何不同。
论。各别极微至可现根证。论主述自宗。各别一一极微根不能取名为越根而众微共集可现根证。现根证时离微。更无别粗色也。
论。如彼所宗至合能发识。引外宗证。如彼宗中多微合故共生一果。别则不生。或如眼.境等合能生眼识。别则不生。我宗由多微合故识.根能取。别不能取。
论。又如翳目至便无见能。又引世间共许证也。
论。极微对根理亦应尔。总结成。理亦同彼合能生果根.境生识。及如散发翳目见也。
论。又即于色等至极微亦坏。明色即是极微。色坏极微坏也。
论。极微实摄至定俱时灭。外道救。极微实句摄。色是德句摄。实.德体殊。异体不应定俱时灭。
论。此二体别至故非体别。论主破体别有。文有三重。此第一也。若谓地大极微是实。色是德摄。二体别者。因何共审观时。不见地等外有别色也。
论。又彼宗中至宁异色触。第二破彼宗。自云。地等实句眼见。身触。色德亦眼见。触德亦身触。实之与德色.触何异。
论。又烧毛[疊*毛]至形量等故。第三破也。毛谓羊毛等。[疊*毛]谓白[疊*毛]等。花谓红花等。此三种实句体别形量相似。德不同毛黑.[疊*毛]白.花红。未被烧时由色别。故知三种异生毛等三觉。被烧已后。同一黑色。形量同故。既不记识毛.[疊*毛]等异。故知德外无别实也。若谓实外有别德者。毛等三物未烧之时。实.德俱异。被烧已去德同实异。虽德是同实有异故。实又眼.身所得。因何不能记识毛.[疊*毛]等异。故知离色无别异也。
论。犹如行伍至不记识故。引喻。由两行。一行是瓶。一行是瓫。同一鸽毛。由观瓶.瓫形别记识不同。若不观形。唯著鸽毛。即不能记识两行有别。毛.[疊*毛].红花亦尔。被烧已后。由色同不可记别。形复无异故不记别。若形有别可记别也。
论。谁当采录至广诤应止。可解。
论。此三灾顶至名彼灾顶。此明三顶。
论。何缘下三定至遭是外灾明下定灾及所以也。正理云。第二静虑喜受为内灾。与轻安俱润泽如水。故遍身粗重由此皆除。故经说苦根第二定灭。乃至。亦由灭苦所依识身。故说苦根二静虑灭。虽生上地识身容现前。随欲不行。自在故无过。然经言灭苦。据正入定时。初静虑中犹有寻.伺无增上喜不言苦灭 又云。故初静虑内具三灾。外亦具遭三灾所坏。第二静虑内有二灾。故外亦遭二灾所坏。第三静虑内唯一灾。故外但遭一灾所坏(身粗重是苦根本。第二定轻安能除。故言苦根灭也)。
论。何缘不立至地还违地。明地大非灾所以。
论。第四静虑至所不及故。明第四定无外灾所以。
论。有说彼地至更往余处。此第二师释。正理论云。毗婆沙师说。第四定摄净居天故。灾不能损。由彼不可生无色天。亦复不应更往余处。由此证余界无净居天。若余世界中有净居者。应如地狱移往他方。宁说不应更往余处。下三天处。由净居天威力摄持。故无灾坏。无容一地处少不同。便有为灾坏.不坏别。
论。若尔彼地至体亦非常。问答第四定器常.无常也。婆沙一百三十四云。问第四静虑地若无边灾所不及。岂非常住。答刹那无常故无此失。有说第四静虑地中宫殿所依俱是无常。谓彼宫地随彼诸天生时死时俱起没故。此说非理。所以者何。应无有情共器业故。由此如前所说者(准此。即非与宫殿等同生灭也)。正理二十一解无云天云已下空中天所居地。如云蜜合故说名云。此上诸天。更无云地。在无云首故说无云 第四定地各别不违。诸论皆同。说灭不同。论意各别。此论所说。是婆沙后释。评家义意论将此为非难故。诸天宫殿。理是随身。亦共业感。若不尔者。应无来往相过。宫殿受用之理。
论。所说三灾云何次第。已下明三灾起之次第。先问后答。此即问也。
论。要先无间至一风灾起。答文可解。
论。何缘如是。问所以。
论。由彼有情至六十四劫。已下答。由上地因胜所感身寿。其量次长。所感外器。亦渐久住。此即善顺施设足文。第三禅遍净天。寿六十四劫。七火.一水。总七七火。七水。后七火.一风。七九六十三。并一风灾有六十四。第六十四虽缺二十二中劫。据全说故言六十四。此天劫初成时。最初生容寿六十四劫。于后生者皆不得也。若有定业应移余界。
俱舍论疏卷第十二
(本奥云)初校额田部白麻吕
移唐草本写校毕
再校葛城首麻吕
保延三年十一月十日夜点了
非人老法师
俱舍论疏卷第十三
沙门法宝撰
分别业品第四之一
以三义故名之为业。一者作用。二持法式。三分别果 一作用者。谓即作用说名为业 持法式者。谓能任持七众法式 分别果者。谓能分别爱.非爱果 此品广明故名分别 所以次世品后者。世品明内.外果差别不同 果所赖因谓由业惑。惑总。业别。故先明业。
论。如前所说至由谁而生。结前起后。此品大文分四。一明业体。二明律仪等。三明经中诸业。四杂明诸业 明业体中。第一四颂半明业体性。第二一颂半。明能造大。第三两颂。明执受类别。第四一颂。义门分别。第五一颂半。明四善等。第六三颂。明二等起 就明业体性中。初之一颂上一句答前问。次一句分二业。下两句分三业。次之半颂分身.语二以成五业。次两颂半成立表体 后之半颂明无表体 就初文中先结前问起。后举颂答。此文初也。
论曰至业差别起。释颂初句 世别由业生 非由一主先觉而生者。破外计也 但由有情业差别起。成立自宗 一主先觉而生者。有其多种或以梵王。或大自在天以为一主。起于先觉生于世间 或计于我以为一主。起于先觉生于世间 非由一主先觉而生者。总非上计 正理兼破无因论等。广破耶执自立宗云世别由业生 云何知然 见业用故。谓世现见。爱.非爱果差别生时定由业用。如农夫类由勤正业。有稼穑等可爱果生。有诸愚夫行盗等业。便招非爱杀.缚等果。复见。亦有从初处胎不由现因有乐有苦。既见现在。要业为先方能引得爱.非爱果。知前乐.苦必业为先。故非无因诸内.外事自然而有种种差别 又世现见。造善者少。造恶者多。然于世间有情。乐少。苦多。可得以现见为门 非现见成故。谓世现见造作种种净.不净业为因缘故。便有种种乐.苦果生 又云 然不肖者。以见世闻乐施者贫苦。悭吝者富乐。便增邪见谓果无因 此由于田及思数习所得异熟.增上.等流果差别中不了达故 谓有先世于良福田暂植施因故招富乐。然不数习能舍物思故于今生仍惟悭吝。若有先世数施非田。则于今生贫穷乐施。于如是义何致愚迷 故由有情先世业力。及现士用二种。世间差别果生。理善成立 此论言但由有情业差别起。此之但字总非诸计。
论。若尔何故至与彼相违。问 若由业异果有异者。且如人中内身外物俱从业生。何故业生外物郁金.旃檀等甚可爱乐。而内身形等不净秽恶。
论。以诸有情至二事俱妙。答 业类不同 杂业生人感内身形常流不净。感外香等能对治彼 净业生天。二事皆净。
论。此所由业至谓思所作。明二业也。一即是思。二思已业 思已业者。谓思所作。即身.语业。
论。如是二业至身语意业。此分二为三也。
论。如何建立至为就等起。此问建立三业所以。
论。纵尔何违。反问违也。
论。若约所依至皆意等起故。述违所以。
论。毗婆沙师至由上三因。答 身业从所依。语业是自性。意业是等起 正理论云。谓业依身故名身业。业性即语故名语业。此业依意。复与意俱等起身.语名为意业 准此论文。意业即是能等起也。
论。然心所思至所等起故。分明属当二业为三业也。
论。身语二业自性云何。已下半颂。第二明五业体。
论曰至表无表性。明身.语业皆用表.无表为体性分五业也。
论。且身语表其相云何 前各各开二。此释二相无表后释故言且也 下两颂半。第三出身.语表体。
论曰至名身表业。出身表体 正理论云。发.毛等聚总名为身。于此身中。有心所起四大种果形色差别能表示心名为身表。
论。有余部说至有刹那故。破正量部执行动名身表 以身动时由业动故者。是正量部计也。身无刹那。由于思业动此身时。即此动身名为身表 为破此故说非行动 对行动宗立无行动宗也 以一切法皆有刹那故。立因。有刹那法皆无行动。如灯焰铃声也。
论。刹那何谓。正量问也。
论。得体无间灭至名为有杖。答刹那也。诸法得体无间即灭名为刹那 有刹那名有刹那。如有杖人名为有杖 正理弹云。彼释非理。如杖异人。不可说故。喻不同法。非别有法异于得体无间灭性。如何可说此有刹那如人有杖。
论。诸有为法至动名身表。结破。诸有为法皆有刹那。即此处生即此处灭。如何得说动为身表。
论。若有为法至义可成立。正量救也。我宗之义觉焰.铃声可有刹那。色身等物无刹那灭。若有为法皆有刹那无行动义可得成立。我宗不许皆有刹那。此因不成。何得成立。
论。诸有为法至灭不待因。论主意以后必尽故灭不待因 证有为法皆有刹那。
论。所以者何。正量部征灭不待因。
论。待因谓果至有性等故。论主破也 待因之法必是其果。灭无非果故不待因。既不待因才生即灭。若初无灭后亦应然 以后与初有性等故者。若法待因因无未灭。既不待因何得前时不灭后即灭耶。
论。既后有尽知前有灭。结证 经部计。生有客因无主因。灭无主.客二因 有部计。灭有主因无客因 正量部计。色等诸法灭待主.客二因。心.心所法.及焰.声等灭由主因不待客因。灭相为主余因为客。
论。若后有异至理必不然。破待异方灭也。此牒正量救也 正量部云。色等生已待后异相方始有灭。非是才生有灭也 不应即此而名有异即此相异理必不然者。此即论主破异相也。前后法体若许不同方可相异。始终是一。如何得言有相异耶。
论。岂不世间至皆不待因。正量救也。前以比量破我。然此比量不及现量。现见。薪等由待火合为因。非是法灭皆不待因。
论。如何知薪等由火合故灭。论主反问。
论。以薪等火合后便不见故。正量部答。
论。应共审思至无故不见。此是论主令正量部审思。火合为是令后不生。非是令生者灭。
论。如风手合至应由比量。论主引证。如风与灯焰合时后焰不生非令前灭。手与铃合义亦如是 现量既有两速。未得为定 故此义成应由比量。
论。何谓比量。正量部问。
论。谓如前说至故不待因。论主答也。
论。又若待因至无无因者。释颂第五句。应无无因故。若薪等灭待因。焰等亦应待因如生待因无无因者。
论。然世现见至亦不待因。引例顺成。
论。有执觉声前因后灭。此是胜论异师执。前觉声灭由后念生以后与前性相违故。犹如后水逼前水流。
彼师不立四相计故。但由后生令前念灭。
论。彼亦非理至复由谁灭。论主破也。有三道理 一二不俱故。后念起时前念已灭。如何不俱能令灭也。犹如苦.乐及贪.嗔等前.后不俱。如何后念灭于前念 二从明了觉.声如何不明了能灭明了耶 三最后觉.声既无后念。复由谁灭耶。
论。有执灯焰灭以住无为因。此是上坐师计 住。谓住相。住相若在法无容灭。以住无故方能灭法。故彼焰灭。以住无为因。
论有执焰灭时由法.非法力。此是胜论异师计也。法.非法是德句义摄。于人有益名之为法。于人无益名为非法。由此二力能生诸法能灭诸法 如闇室中有一明灯。若望受用者。灯在有益。即是法生。灯灭无益。即非法灭 若望偷盗者。灯在无益。即非法生。灯灭有益。即是法灭。
论。彼俱非理至顺违相反故。论主破也。于中有二。一破住无为因。二破法.非法因 彼俱非理者。双非二执也 无非因者。破住无为因。住无非因。因云以是无故犹如兔角 非法非法为生灭因以刹那刹那顺违相反者。破胜论执于一刹那灯。望有用即顺。无用即违。顺.违相反如何同起 正理破云。法与非法亦非灭因。见空窟中有焰转故(解云空窟中焰无人受用即无损益。既无损.益无法.非法。唯令焰灭)。
论。或于一切至有刹那故。论主重破两家计也。住无为因及法.非法。非唯觉.焰及声.色不相应。一切有为皆有住无.及法.非法故。不待余因才生即灭。以有为法皆有刹那既与我同。本诤应息不烦多解。
论。又若薪等灭至即成灭因。前文义便破于异计。今更重破正量部计火合为因。即是颂中第六句也。应灭下之因即是生中之因。应生上因即是灭中之因。
论。所以者何。正量部征。
论。谓由火合至或似此非有。论主答也 于中有二。一即。二似。谓由火合令薪熟变 生中熟因。即是灭下熟因。或似灭下熟因 生上熟因。即是灭中熟因。或似灭中熟因。若尔 则生因体应是灭因者。破即 或灭生因应相无别者。破似 不应由即此。即生因为灭因 或似。似生因为灭因 同是一薪由火熟变。如何。此由彼有。彼由此无。不应道理。
论。设于火焰至生灭因异。此即纵破正量部也。火焰前.后念念别故。容可灭下因与生中因别 正量部计。许灰.雪.酢.日.水.地无刹那灭。前后体一能令薪等熟变。灭下.中因。与生中.上因。如何得异。
论。若尔现见至为何所作。正量部反问也。若薪熟变不由火合。现见。火合于中为何所作。
论。由事火合至于中所作。论主答也 事火。是铛釜下显.形火聚 火界。即是水中热触 水聚。即是显.形水聚 事.火生水中热触。因热触令彼后念水聚生渐微因。非是与已生水为灭因也。
论。故无有因至定无行动。论主结归自宗。灭不待客因。是坏法性故。才生即灭。故有刹那。既刹那灭故无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