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论疏 - 第 39 页/共 71 页
论。又经中说有三恶行。已下一颂。第十明三恶行.三妙行也。
论曰至别有体故。释三恶行体也 一切不善身.语意业者。即是通取饮酒等业。及前.后近分故言一切 身语意业者。简诸非业 复有三种非意业贪.嗔.邪见者。显非业中唯取贪.嗔.邪见也。
论。譬喻者言至为意业故。述异说也。彼师引故思经证贪.嗔.邪见是意业也。
论。若尔则应至合成一体。有部难也。贪.嗔.邪见两宗共许是烦恼故。此若是业业与烦恼合成一体。无明应即行。爱.取即有。业障应即是烦恼障。
论。许有烦恼至斯有何失。譬喻反问有部师也。
论。毗婆沙师说至成大过失。引婆沙师出过失也 正理论云。正理者何。谓若烦恼即是业者。十二缘起.及三障等差别应无。由此证知贪等非业。
论。然契经说至为门转故。通故思经。文易可了 正理通云。是业资粮故亦名业。如漏资粮亦名漏等。
论。由此能感至故名恶行。此释名也。此持业释。
论。三妙行者至无嗔正见。释三妙行。翻三恶行为三妙行 即 一切善业者。谓不饮酒等.及礼赞等离前.后近分.及根本业 婆沙一百一十七云。问为三妙行摄三寂默。三寂默摄三妙行耶。答应作四句 有妙行非寂默。谓除无学身.语妙行。余身.语妙行及一切意妙行 有寂默非妙行。谓无学心 有妙行亦寂默。谓无学身.语妙行 有非妙行非寂默。谓除前相 为三妙行摄三清净。三清净摄三妙行耶。答随其事展转相摄 为三清净摄三寂默。三寂默摄三清净耶。答应作四句 有清净非寂默。谓除无学身.语清净余身.语清净。及一切意清净。此复云何。谓学.非学非无学身.语清净。及三种意清净。以意寂默唯无学心故 有寂默非清净。谓无学心非业性故 有清净亦寂默。谓无学身.语清净 有非清净非寂默。除前相。
论。正见耶见至如何成善恶问也。
论。能与损益为根本故。答也。由正见故后益众生。由邪见故后损众生。
论。又经中说有十业道。已下一颂。第十一明十业道也 一明业体。二释业名。三义便明断善。四明业道俱转。五就处成业。六明业道三果 就明业体中。一正明业道体。二明业道差别。此一颂明业道体也。
论曰至摄前恶行。此出十业道体 粗易知者。谓根本业道也。
论。不摄何等恶妙行耶。此即问也。
论。且不善中至令远离故。说不摄身业也。
论。语恶业道至后起及轻。说不摄语业也 轻者。轮王。北洲。染心歌等。于无人处粗恶语等。及阙缘不成等。
论。意恶业道至及轻贪等。释意业道。思是其业非思道故 轻贪等者。谓轮王时。及北洲人贪等。非粗显故不名业道。
论。善业道中至施供养等。明十善业道体。身善业道中于身妙行不摄一分。谓加行.后起。及余善身业即离饮酒。断生草等.施供养等。
论。语善业道至谓爱语等。释语业也。
论。意善业道至谓诸善思。释意业道。婆沙一百一十二。引集异门及施设论 问。为身三恶行摄一切身恶行。为一切身恶行摄身三恶行耶。答一切摄三。非三摄一切。不摄者何。谓非断命。以手杖等捶击有情。及非耶行于所应行作不净行。起饮酒等诸放逸业。由不正知.失念受用诸饮食等。及不能避诸犯戒者。诸如是等所起身业非三所摄。问诸犯戒者无量。云何能避。虽复舍此还近彼故。答所在皆有。欲离实难。能不随染是为真避。故有说言。身虽在远而随彼习即名亲近。身虽在近不随彼习即名远离。问为语四恶行摄一切语恶行。为一切摄四。答一切摄四。非四摄一切。谓如有一独处空闲作如是说。无有惠施。无有亲爱。无有祠祀。如是等语恶行。世间有情不生领解。非四所摄。问为意三恶行摄一切意恶行。为一切意恶行摄意三恶行耶 乃至 不摄者何。谓贪欲.嗔恚.邪见俱生受.想.行识非三所摄。彼论中意恶行摄四蕴自性。如是施设五蕴自性为诸恶行 问何故名恶行。恶行有何义。答可厌毁故名恶。游履依处故名行。可厌毁故名恶者。如有说言恶妻子。恶衣食等 游履依处故名行者。谓如断生命粗恶语嗔恚行有情处等意善业道于意妙行不摄一分谓诸善思。即无彰无贪等。应更检文 有人三解未有一当。
论。十业道中前七业道。下第二明业道差别 于中有五。一就表.无表明。二就三根明。三明业道依处。四问答分别。五明业道相 就初有二。前一颂明根本有表.无表。后三句明加行.后起有表.无表。此一行颂即初文也。
论曰至自表无故。明六恶业道也。若遣他作唯有无表。
论。若有自作至彼便死等。明自作定有表.无表也。
论。后方死等至唯无表故。明后死唯无表。以加行是方便故。
论唯欲耶行至如自生喜。明欲邪行必具二也。
论。七善业道至必依表故。明善业中若从受生定有表.无表也 言。受生者。简非受生及道.定色。受生有二。一者处中。谓别受远离定有表及无表。二受律仪。即容平发。然定依自身表业而发。自身定有表及无表。
论。静虑无漏至而得生故。明定.道生唯无表也。
论。加行后起如根本耶。自下三句明加行.后起表.无表也。
论曰至异此即无。释加行中重心即有无表。异此则无无表 其表定有。若无表业非加行故。
论。后起翻前至异此便无。释后起中定有无表。以根本业道无简轻.重发无表故 表业不定。若起随前屠割等事即有表业。若不起者表业即无。
论。于此义中至后起位耶。因其义便问加行.后起位也。
论。且不善中至杀生加行。明杀加行位也。
论。随此表业至二由果满。明根本业道 言。彼正命终此刹那顷表无表业是谓杀生根本业道者。一由加行。谓运手足等。二由果满。谓所杀命断。
论。此刹那后至杀生后起。明后起也。
论。余六业道至准例应说。类释余六。准例可知。
论。贪.嗔.邪见至后起差别。明意三业道无加行.后起 正理论云。有余师说贪.嗔.邪见若现在前即名业道。故无加行.后起差别。如是说者亦具三分。有不善思于贪.嗔等能为前.后助伴事故。
论。此中应说至为死后耶。进退问也。
论。若尔何失。反征问也。若死有成。若死后成。进退何失。
论。二俱有过。两关出过也。
论。若所杀生至彼业道成。出住死有成业道过。何为此时不成业道。以所杀者住死有时命犹在故。
论。若所杀生至根本业道。此出后成业道过也 于中有二。一违前说过。二违婆沙释。此即第一过也。正理通云。决定死后业道方成。而前所言正命终者。于已往事却说现声。如有大王自远已至。而问今者从何所来 或此于因假说为果。谓所杀者正命终时。能杀有情加行表业于杀有用非业道表。此业道表续加行生。彼所引故名加行果。然因于杀有胜功能。是故于因假说为果。实非业道说业道声 岂不此时表业有用。即应立此为业道耶 非要有能方成业道。勿无表业失业道名。此于杀中有何功用。如无表业。表亦应然。又理不应立加行表即为业道。所杀有情于命终位命犹有故。要加行表与所杀生命俱时灭。彼死有后无同类命。一刹那中表.无表业可成业道。此后念表于杀无能尚非杀生。何况是罪。但应无表得业道名。虽无杀能是杀果故 岂不后表理亦应然 杀表为因所引起故。谓由加行果圆满时。此二俱成根本业道。虽于他命断此二无能。而有取当来非爱果用。畅杀思故名杀业道。
论。又应违害至根本未息故。第二过也 若命终以后能杀生者业道方成。即违婆沙释本论也。婆沙既言于后起以加行声说。故知前时已成根本。若谓前时未成根本。即于此位成根本者。婆沙应言于根本以加行声说。
论。如无有过至说加行声。论主正婆沙。释文可知 正理论云。如本论说。颇有已害生杀生未灭耶。曰有。如已断生命彼加行未息。此言何义。此中义者。以杀生时起杀加行总有三种。一唯由内。谓拳击等。二唯由外。谓掷石等。三俱由二。谓挥刀等。于此三种杀加行中。有所杀生命虽已断。而能杀者生想未除。故于杀生不舍加行。由此本论作如是言。如已断生命彼加行未息。于杀加行说杀生声。故得说为杀生未灭 此亦业道后。如何名加行 毗婆沙师作如是释。此于后起说加行声。所以者何。以能杀者杀加行想犹未息故。于所杀生已命终想犹未生故。立加行名 如何但言此于后起。应作是说。及于根本。所以者何。以所杀者次死有后一刹那时。及此后时多刹那顷。能杀加行皆容未息。是故应言。此于后起及于根本说加行声 无劳复说及于根本。以于后分声亦摄根本故。要于所杀死有后时。能杀方成杀生根本。岂不根本及真后分。皆于所杀死有后生俱可名为杀生后分。是故应信。毗婆沙师于本论言极为善释。
论。若尔于时至根本业道。问也。
论。何为不成。此反问也。
论。以无用故。答也。
论。无表于此至根本业道。引例答也。
论。又诸业道至为杀加行。明十业道为杀生加行也。
论。杀怨敌已至杀生后起。明十业道为杀生后起也。
论。所余业道如应当知。类释余也。
论。贪等不应至未作事故。释意三业道非加行也 正理论云。有余师说。贪等不应能为加行。非唯心起加行即成。未作事故。如是说者。贪等虽非所作业性。然彼贪等缘境生时非无力用。由有力用得加行名。方便引生诸业道故 准正理论。贪等亦作加行为正。
论。又经中说至问余亦尔。问。三根生十业道也。
论。非诸业道至云何不同。问也 自下有三句。第二明三根生。
论曰至故作是说。总明不善业道一一。三根生也。
论。杀生加行至皆从痴起。明杀三根生也。
论。偷盗加行至起盗加行。明盗三根生也。
论。耶淫加行至从痴所生。此明耶淫三根为加行也。
论。虚诳语等至类前应说。明语四业。贪.嗔类前 从痴所生下别释也。
论。然虚诳语至起虚诳语。明虚诳语从痴生也。
论。离间语等至加行从痴生。明余三语从痴生也。
论。贪嗔等三至从三亦尔。明贪等三从三根生。
论。已说不善从三根生。已下半颂。第二明善业道三善根生也。
论曰至共相应故。明善业道加行.根本.后起皆从三善根生。皆是善心所等起故。从因等起心名之为善。善心与三善根相应故。由此诸善业道皆从三根生也。
论。此善三位其相云何。问也。
论。谓远离前至即善后起。答也 此有两意。一离恶加行者。即是离杀生加行名善加行。根本.后起亦尔。二离恶加行者。谓离恶前方便。如欲受戒离恶前方便来入戒坛周匝礼僧等。根本.后起亦尔。
论。且如勤策至皆名从起。指事释也 亲教。梵名和上 羯磨。此云辨事 四依。谓常乞食。树下坐。著粪扫衣。食尘弃药 及余依前根本随转起作.持等表业及无表业皆名后起。
论。如先所说非诸业道。已下一颂半。明三根究竟不善业道。
论曰至此三成故。明嗔.贪究竟三业道也。
论。耶见究竟至现前成故。明痴究竟耶见业道。
论。虚诳离间至此三成故。明语三业道三根究竟 有人三解。一云近因等起。二云刹那等起。三云通二等起。自评云。三解中初解非理。后之二解俱可为正 今详论意。是刹那等起不通余解。所以知然。思俱转中云二俱转者。谓嗔心时究竟杀业。若起贪位成不与取。或欲邪行。三俱转者。谓以嗔心于属他生俱时杀.盗。若尔所说偷盗业道。由贪究竟理应不成。依不异心所作究竟故作是说。决制应知 准上论文。究竟即是俱转时也 又正理云。贪.嗔等三一一皆由痴根究竟。非无痴者此三起故。有余于此作是释言。即说此法由此究竟。自体生时即业道故。彼理穷故作如是释。然实贪等正现前时。幸有痴根能为究竟。何缘不许执自体耶。余业道中他究竟故 准上论文。与业同时名究竟也。此等皆取自作不异心。非谓遣他及自作后便成不异心等。准上论文。刹那等起名为究竟。此等皆颂中云。嗔由嗔究竟。贪由贪究竟。与正理论初师不同。同第二师。
论。诸恶业道何处起耶。自下半颂。第三明业道起处。
论曰至四处而生。总释颂也。谓前三根究竟中四节业道。三.三.一.三随其次第。有情.众具.名色.名身等处起也。
论。谓杀等三至名身等处起。此别释也 杀必于有情想成杀业道。缘假有情非名色等 粗恶语但缘有情发语。叱吒等欲令切其心腐 嗔谓有情相违损害之心成其业道。非于无情成业道也。由此三种业道有情处起 盗谓他财窃取。即是于他众具起他物想 邪行谓于妻.妾等。亦是众具 贪谓他物属己想。亦是众具。故三业道众具处起 邪见业道拨无因果。不缘假有情。亦非众具。但缘五蕴.四谛因.果。故言名色处起 虚诳语等皆缘异名.句.文令他异解。故言名身等处起。此等皆是从多。非不少分亦缘余法。
论。有起加行至业道罪耶。此下第四问答分别。
论曰至俱死前死。释不成业道也。
论。何缘如是至理不应然。释不成业道。如文可解。
论。若有多人至杀生业道。已下第二半颂。明他杀成自业道。
论曰至亦成杀罪。释他杀生自成业也。
论。唯除若有至故无杀罪。明他杀生自不成也。如文可解。
论。今次应辨至杀生相者。自下有四半颂明成不善业相 此半行颂。明成杀业道相。具三缘成杀生。一由故思。二由他想。三不误杀 或开为四。杀生为一缘也 杂心论云有欲杀生心。当此论故思 众生想。当此论他想 第三缘杀生。与此论不同。此论云不误杀 直言杀生若不简误。但断前命兼上二缘即成杀罪。此据无简别心 不误杀者。如有欲杀强人误杀尪人不成业道。此据有简别杀。据义不同。义不相违。
论曰至杀生业道。此据简别心杀不误方成业道。
论。有犹豫杀亦成业道。此无简别心杀。但杀众生即成业道 杂心据此但言杀生。
论。于刹那灭蕴如何成杀生。正量部问也。问意云 如有部宗云有为蕴刹那自灭不待客因。如何成杀 谓过去已灭.现在自灭。未来未至。
论。息风名生至铃声名杀。答也。息风名生。令息后念不续名为杀。非是令前念灭名之为杀 如灭灯光铃声名杀者。正量部同许灯焰.铃声刹那自灭不待客因。吹灯令灭。执铃断声。但令后念不生。非令前灭。故引共许为喻。
论。或复生者至杀罪所触。第二释也。命根为生。后解为正。与正量等同故 婆沙一百一十八云。问杀何蕴名杀生。过去耶。未来耶。现在耶。过去已灭。未来未至。现在不住。悉无杀义。云何名杀。答杀未来蕴非过去.现在。问未来未至云何可杀。答彼住现在遮未来世诸蕴和合说名为杀。由遮他蕴和合生缘故得杀罪。有说。杀现在.未来蕴但非过去。问未来可尔。现在不住。设彼不杀亦自然灭。云何杀耶。答断彼势用说名为杀。所以者何。先现在蕴虽不住而灭。然不能令后蕴不续。今现在蕴不住而灭。则能令其后蕴不续。故于现蕴亦得杀罪 既无评文。义亦兼通 又婆沙云。问诸蕴中何蕴可杀。于彼得罪。有说。色蕴所以者何。唯色可为杖等所触故。有说。五蕴。问四蕴无触云何可杀。答彼依色转。色蕴坏时彼便不转故亦名杀。如瓶破时乳等亦失。又都于五蕴起恶心而杀。故于彼得杀罪 又婆沙云。问杀寿尽者得杀罪不。答若此刹那寿应尽即尔时加害者不得杀罪。若由加害乃至一刹那寿住不生法皆得杀罪。况多刹那。
论。此所断命为属于谁。执我宗问。
论。谓命若无彼便死者。无我者答。正理云。谓命若无彼便死者。即是此命所依附身。
论。既标第六非我而谁。执我宗难。第六转声必有所属。若非属我。所属者谁。
论。破我论中当广思择。指下释也。
论。故薄伽梵至其理决然。引经证命所属是身非是我也。
论。离系者言至亦被烧害。叙外道计破也。
论。若尔汝等至有苦他罪。引例破也。所引例者。皆是无心欲苦他者。
论。又所杀者至能杀得罪。汝引火为例。无心触火而被火烧。亦应同火烧其所合。所杀得罪非能杀人。
论。又遣他杀至教触火者。例火教他无罪难也。
论。又诸木等至亦害生故。同人无心得罪难也。
论。又非但喻立义可成。夫立义法须有宗.因。非唯立喻义可成也。婆沙一百一十九云。颇有故思害众生命后不受远离而于一切有情得防护耶。答有。如起杀加行中间证见法性。此显不因受诸学处。但由入正性离生时得不作律仪。昔有释种名掣迦。先是世尊祖父僮仆 乃至 佛应彼机为说法要。诸子闻已亦证离生。得预流果。生净法眼。深心欢喜瞻仰世尊。时林野中无量虫鹿冲诸机阱死伤非一。由圣道力令诸子等杀生业道无表不生。问杀何等生于加行位可入圣道。有作是说。杀傍生等。但非杀人。有作是说。亦通杀人。唯除已起无间加行。故作是说。如应杀加行而于中间证见法性。一百一十八云。颇有未害生杀生未灭。此业异熟定生地狱耶。答有。如作无间业加行时命终。其事云何。谓如有人欲害其母。适起加行。或为官司所获。或母有力反害其子。或母福德天神为杀其子堕地狱而母犹存。或起加行致母必死。而便中悔自害其命亦生地狱。如害母如是造余无间应知亦尔。
论。已分别杀生当辨不与取。自下半颂。第二述成盗相。
论曰至不与取罪。辨盗相也。有分别.无分别应如杀说。不误.故思流至后门。一发盗故思。二于他物中。三起他物想。四起盗加行。五不误而取令属己身 若他物己物想欲盗四.误盗五等皆非业道。
论。若有盗取至望守护者。此两释中前解为胜。正理论云。有说。此罪于能护人。则彼自盗应无有罪。是故前说于理为胜。婆沙一百一十三多解。评取佛处得罪。
论。若有掘取至余例应思 回转物者。即云比丘物等。正理云。若盗他人及象.马等出所住处业道方成。婆沙论云。若取两国中间伏藏。若转轮王出现世时轮王处得。若无轮王都无处得(今详。应于两国王处得。地两国共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