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算全书 - 第 156 页/共 206 页
钝角既以外角之正为正即以外角之余为余如前图乙庚为外角【乙丙甲】余而即为钝角【乙丙己】余
捷法以正角【戊丙巳】减钝角【乙丙巳】得余角【戊丙乙】即得余
过弧
钝角之弧为过弧
巳戊为象限弧而乙戊巳为乙丙
巳钝角之弧是越象限弧而过之
也故曰过弧
大矢
钝角之矢为大矢
如前图以乙丁辛分全圜即全径亦分为二则丁甲为小半圜【乙甲辛】之径谓之正矢丁巳为大半圜【乙已辛】之径谓之大矢大矢者钝角所用也 钝角与外角同用乙丁正乙庚余所不同者惟矢【乙丙巳角用大矢丁已乙丙甲角用正矢丁甲】
捷法以乙庚【即丁丙】余加已丙半径即得【丁巳】大矢【若以余减半径亦得正矢】
正角以半径全数为正
八线起○度一分至八十九度五十九分并有正而九十度无正非无正也盖即以半径全数为其正故凡算三角
有用半径与正相为比例者皆正
角也【其法与锐角形钝角形用两正为比例同理并详后卷】八十九度竒之正至九九九九九
而极迨满一象限始能成半径全数是故半径全数者正角九十度之正也其数为一○○○○○
厯算全书卷五十
钦定四库全书
厯算全书卷五十一
宣城梅文鼎撰
三角法举要卷二
算例
三角形有三类
一曰句股形
即直角三邉形也有正方角一余并锐角
一曰锐角形
三角并锐
一曰钝角形
三角内有钝角一余并锐角
以上三类总谓之三角形其算之各有术
句股形第一术 有一角一邉求余角余邉
内分二支
一先有之邉为
一先有之邉为句【或先有股亦同】
假如【壬癸丁】句股形有丁角【五十七度】壬丁【九十一丈八尺】
求余角余邉
一求癸丁邉
术曰以半径全数比丁角之余
若壬丁与癸丁句【半径即丁乙余即甲丁
以丁乙比甲丁若壬丁比丁癸】
一率【原设】半径 一○○○○○为法
二率【原设句】丁角【五十七度】余 五四四六四【相乘】
三率【今有】壬丁邉 九十一丈八尺【为实】
四率【今所求句】癸丁邉 五十丈 法除实得所求一求壬癸邉
术曰以半径比丁角之正若壬丁与壬癸股
一率【原设股】半径 一○○○○○ 为法二率【原设股】丁角【五十七度】正 八三八六七 【相乗】三率【今有】壬丁邉 九十一丈八尺 【为实】四率【今所求股】壬癸邉 七十七丈 法除实得所求一求壬角
以丁角【五十七度】与象限九十度相减得余三十三度爲壬角
计开
先有之三件
癸正方角【九十度】 丁角【五十七度】 壬丁【九十一丈八尺】
今求得三件
癸丁旬【五十丈】 壬癸股【七十七丈】 壬角【三十三度】
右例先得以求句股也是为句股形第一术之第一支
假如【壬癸丁】句股形有丁角【六十二度】癸丁句【二十四丈】求余角余邉
一求壬角
以丁角【六十二度】与象限相减得余二十八度为壬角
【戊丙丁句股形以戊丙切线为股丙丁半径为句戊丁割线为
是丁角原有之线】
【今壬癸丁句股形既同丁角则其比例等】
一求壬丁邉
术为以半径比丁角之割线若癸丁句与壬丁
一【原设句】半径 一○○○○○ 为法二【原设】丁角【六十二度】割线 二一三○○五 【相乗】
三【今有句】癸丁邉 二十四丈 【为实】
四【所求】壬丁邉 五十一丈二尺 法除实得所求一求壬癸邉
术为以半径比丁角之切线若癸丁句与壬癸股
一【原设句】半径 一○○○○○为法
二【原设股】丁角【六十二度】切线 一八八○七三 【相乗】
三【今有句】癸丁邉 二十四丈 【为实】
四【所求股】壬癸邉 四十五丈一尺 法除实得所求计开
先有之三件
癸正方角 丁角【六十二度】 癸丁句【二十四丈】
今求得三件
壬角【二十八度】 壬丁【五十一丈一尺】 壬癸股【四十五丈一尺】右例先得句以求及股也或先得股以求及句亦同是为句股形第一术之第二支
句股形第二术 有邉求角
亦分二支
一先有二邉
一先不知正方角而有三邉【新増】
假如【壬癸丁】句股形有壬丁【一百零二丈二】癸丁句【尺四十八】
求二角一邉
一求丁角
术为以壬丁比癸丁句若半
径乙丁与丁角之余甲丁
一 壬丁邉 一百○二丈二尺 今有之为法二 癸丁邉 四十八丈 今有之句【丈相】三 半径 一○○○○○ 原设之【乘为】四 丁角余 四六九六六 法除实得所求原设句
依术求得丁角六十二度【实以所得余捡表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