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97 页/共 137 页

□若不肖之官唆使恶棍粘贴布散,除将本官按律治罪外,其布散粘贴之人,地方官不严行査拏,罚俸一年,该管上司,罚俸六个月。    谨按。此条处分例文,凡分两层,上层指投递言,故处分重,下层指粘贴言,故处分轻。 □此例专指京城而言,外省亦应一体办理,吏部例文并非专指京城,应査照修改。 投匿名文书吿人罪  一,驻防旗人与民人奸匪交结,起意捏写匿名掲帖,倾陷平人者,拟绞立决。为从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民人起意为首,仍照律拟绞监候。为从旗人,发遗黒龙江等处当差。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严惩旗人之意,惟旗人有犯别项罪名,均不加重,即从前加重各条,亦倶改照民人一体定拟。不应此条独重,且言驻防而不及京旗,未知何故。 □恐吓取财门旗人结伙,指称隐匿逃人索诈财物者,为首斩决,为从绞候一条,与此例均系严惩旗人之意。后彼条改为军罪。此条仍拟绞决,亦嫌参差。 投匿名文书吿人罪  一,胥役匿名掲吿本管官,如所吿得实,仍照律拟绞监候,若系诬吿,拟绞立决。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议覆浙江道监察御史欧阳厚钧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专言胥役,而未及别项。 □既不准理,又何虚实之可分,例因胥役匿名掲吿本官,较平人情节尤重,故特立专条,然非诬吿,不拟绞决,则仍与平人无殊。 投匿名文书吿人罪  一,凡有拾获匿名掲帖者,即将原帖销毁,不准具奏。惟关系国家重大事务者,密行奏闻,候旨密办。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二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于不准具奏之中,仍寓变通办理之意,以关系国家重大事务也。若非重大事务,仍不准具奏矣。 □《唐律疏议》曰,若得吿反、逆之书,或不测,理须闻奏,不合烧除。问曰,投匿名书,吿人谋反、大逆,或虚或实,提获所投之人,未知若何科罪。答曰,隐匿姓字,投书吿罪,投书者既合流罪,送官者法处徒刑,用塞诬吿之源,以杜奸欺之路。但反逆之徒,衅深夷族,知而不吿,即合死刑。得书不可焚之,故许送官闻奏。状即是实,便须上请听裁。吿若是虚,理依诬吿之法。观此则知匿名吿人,非尽全不准理。明律不载而又改流为绞,似此等案件,万无准理之例矣。此例与《疏议》之意暗合。 吿状不受理:巻首 凡吿谋反、叛逆,官司不即受理、(差人)掩捕者,(虽不失事)杖一百、徒三年。(因不受理、掩捕)以致聚众作乱,或攻陷城池,及劫掠民人者,(官坐)斩(监候)。若吿恶逆(如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之类),不受理者,杖一百。吿杀人及强盗,不受理者,杖八十。鬪殴、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减犯人罪二等。并罪止杖八十。受(被吿之)财者,计赃以枉法(罪与不受理罪)从重论。 ○若词讼,原吿、被论(即被吿)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吿就被论(本管)官司,吿理归结。(其各该官司,自分彼此或受人财)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如上所吿事情轻重,及受财枉法从重论。) ○若各部院督抚、监察御史、按察使、及分司巡歴去处,应有词讼,未经本管官司陈吿,及(虽陈吿,而)本宗公事未结絶者,并听(部、院等官)置簿立限,发当该官司追问,取具归结縁由句销。若有迟错,(而部、院等官)不即举行改正者,与当该官吏同罪。(轻者,依官文书稽程,十日以上,吏典笞四十。重者,依不与果决以致耽误公事者。杖八十)。 ○其已经本管官司陈吿,不为受理,及本宗公事已絶,理断不当,称诉冤枉者,各(部、院等)衙门,即便句问,若推故不受理,及转委有司,或仍发原问官司收问者,依吿状不受理律论罪。 ○若(本管衙门)追问词讼,及大小公事(自行受理,并上司批发)须要就本衙门归结,不得转行批委,(致有冤枉扰害)违者,随所吿事理轻重,以坐其罪。(如所吿公事合得杖罪,坐以杖罪。合得笞罪,坐以笞罪。死罪,已决,放者同罪,未决放减等,徒、流罪,抵徒、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明律第一段,系若都督府、各部监察御史、按察司、及分司云云。(雍正三年改。)第二段,本系指巡歴官去处而言(明之巡按御史,今之巡道等是也)。第三段,部、院等官小注笺释,系巡歴官。第四段,部、院衙门,《笺释》亦指巡歴,《律注》改为部、院等官,部、院等衙门转不分明。 条例 吿状不受理  一,毎年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时正农忙,一切民词,除谋反,叛逆、盗贼、人命、及贪赃坏法等重情,并奸牙、铺戸骗劫客货,査有确据者,倶照常受理外,其一应戸婚、田土等细事,一概不准受理。自八月初一日以后,方许听断。若农忙期内受理细事者,该督抚指名题参。    此条系康熙二十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汉书》元帝建昭五年三月,诏曰,方春农桑兴,百姓戮力自尽之时也,故是月劳农劝民,无使后时。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时之作,亡终歳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其即此之例之所由昉乎。    此例系恐妨农务而言。若两造均非农民,即可不拘此例。奸牙铺戸,特其一耳。 □控戸婚田土等细事,亦有不系农民者,未可尽拘也。 □律倶言不受理之罪,此独言受理之罪,然州县因受理被参者絶少,此例亦未可拘泥也。 □农忙期内受理细事,吏部《处分则例》并无明文。 吿状不受理  一,各省州县及有刑名之厅卫等官,将毎月自理事件作何审断,与准理拘提完结之月日,逐件登记,按月造册,申送该府道司抚督査考。其有隐匿装饰,按其干犯,别其轻重,轻则记过,重则题参。如该地方官自理词讼,有任意拖延,使民朝夕听候,以致废时失业,牵连无辜,小事累及妇女,甚至卖妻鬻子者,该管上司即行题参。若上司徇庇不参,或被人首吿,或被科道纠参,将该管各上司一并交与该部,从重议处。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自理词讼,按月造报,应与下州县自行审理一切戸婚田土一条修并为一。 □干犯二字,不甚明显,似应改为按其情节轻重。 □《处分则例》,州县自理案件,祗有违限不结,分别一月以上、半年以上、及一年以上罚俸降留之例。至任意拖延云云,作何议处。并无明文。 吿状不受理  一,各府州县审理徒、流、笞杖人犯,除应行关提质讯者,务申详该上司批准,照例展限外,如无关提应质人犯,该州县倶遵照定限完结。傥敢阳奉阴违,或经发觉,或经该上司指参,将承问官交部,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内阁奏准定例。    谨按。此亦承审迟延之咎,有关提质讯者,申详展限,无则不准关提展限,断狱捕亡门各条,言之最详,似应修并为一,以免重复。 吿状不受理  一,州县自行审理一切戸婚田土等项,照在京衙门按月注销之例,设立循环簿,将一月内事件填注簿内,开明已、未结縁由,其有应行展限及覆审者,亦即于册内注明,于毎月底送该管知府、直隶州知州査核循环轮流注销。其有迟延不结,朦混遗漏者,详报督抚咨参,各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赵宏本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照在京衙门按月注销之例,似应删去,改倶令二字。 □与下巡道査核州县词讼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处分则例》,州县所立号簿,有将自理词讼遗漏未载者,罚俸一年。不明白开载案由者,降一级调用(倶公罪),系有心隐匿不入号簿或将未结之案捏报已结者,革职(私罪)。 吿状不受理  一,州县自行审理,及一切戸婚田土事件,责成该管巡道巡歴所至,即提该州县词讼号簿,逐一稽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审,一面开单移司报院,仍令该州县将某人吿某人某事,于某日审结,造册报销。如有迟延,即行掲参。其有关系积贼、刁棍、衙蠹、及胥役弊匿等,情即令巡道亲提究治。知府、直隶州自理词讼,亦如之。如巡道奉行不力或任意操纵颠倒是非者,该督抚亦即据实察参,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吏部议覆陕西巡抚陈宏谋条奏定例。    谨按。上二条,一按月造册,申送府道司抚督。一按月报该管府州。此条由巡道开单,移司报院,倶不画一,总縁随时添纂,并未通身修改也。 □《处分则例》,州县自理戸婚田土等项案件,定限二十日完结,仍设立号簿,开明已结、未结縁由,令该管府州按月提取号簿査核。督催该道分巡所至,将该州县毎月已结若干,未结若干,摘叙简明案由,将未结之案,汇开一单,饬令该州县按限完结申报。并以一单移知两司,申报督抚査核云云。(与此二条参看)。 吿状不受理  一,州县词讼,凡遇隆冬歳暮,倶随时审理,不得照农忙之例停讼展限。该管巡道严加査核,违者照例掲参。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命盗等案限期,均应扣除封印一月,应参看。 吿状不受理  一,州县审理词讼,遇有两造倶属农民,关系丈量踏勘有妨耕作者,如在农忙期内,准其详明上司,照例展限至八月再行审断。若査勘水利界址等事,现渉争讼,清理稍迟,必致有妨农务者,即令该州县亲赴该处,审断速结,总不得票拘至城,或至守候病农。其余一切呈诉无妨农业之事,照常办理,不得停止。仍令该管巡道,严加督察査核申报。如州县将应行审结之事,藉称停讼稽延者,照例据实参处。经管道府如不实力査报,该督抚一并严参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大学士九卿会议覆准刑部左待郎钱汝诚条奏,及刑部议覆江西巡抚胡宝瑔条奏,并纂为例。    谨按。与首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农忙则停讼展限。水利界址等事,则亲赴该处审断。总恐有妨农业之意也。 □无妨农业之事,藉称停讼,与上农忙受理细事参看。 吿状不受理  一,民间词讼细事,如田亩之界址构洫,亲属之远近亲疏,许令郷保査明呈报,该州县官务即亲加剖断,不得批令郷地处理完结。如有不经亲审批发结案者,该管上司即行査参,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河南布政使佛徳条奏定例。    谨按。此防藉事串诈、假公报私之弊也。郷保内岂无公正之人。若如此例所云,则不可靠者居多,盖直以不肖待之矣。 □《处分则例》,批交郷地处理完结者,罚俸一年。若将命盗案内紧要情节及重大事件,批令郷地査覆者,降三级调用。 吿状不受理  一,巡道査核州县词讼号簿,如有吿到未完之案,号簿未经造入,即系州县匿不造入,任意迁延不结。先提书吏责处,并将州县掲报督抚,分别严参。其有事虽审结,所吿断理不公,该道核其情节可疑者,立提案卷査核改正。如审断已属公平,刁民诬捏反吿者,亦即量予究惩。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吏部议覆湖广总督李侍尧条奏定例。    谨按。此门责成巡道者四条,以巡道、巡歴所至,稽査甚便也。现在巡道均系有巡歴之名,并无巡歴之实,亦具文耳,而此官不几成虚设乎。 □淹禁门内又有府、厅、州县监禁人犯,责成巡道査核一条,应参看。 □《汉书》内所载,太守行县之事,不一而足,盖古法也。 听讼回避:巻首 凡官吏于诉讼人内关有服亲及婚姻之家,若受业师(或旧为上司,与本籍官长有司)及素有雠隙之人,并听移文回避。违者,(虽罪无増减)笞四十。若罪有増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听讼回避  一,在京巡城满、汉御史承审案件,遇有同旗同籍之人,满御史应行回避者,会同他城满御史办理,汉御史应行回避者,会同他城汉御史办理。如满汉御史均应回避,将原案移交他城办理。    此条系乾隆五十九年,吏部议覆巡视西城御史陈昌齐条奏定例。    谨按。此系恐其徇私之意,不知远嫌,部议多以此绳人,此例即所谓远嫌也。 诬吿:巻首 凡诬吿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不论已决配、未决配。)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入于绞)。若所诬徒罪人已役,流罪人已配,虽经改正放回,(须)验(其被逮发回之)日,于犯人名下追征用过路费给还(被诬之人)。若曾经典卖田宅者,着落犯人备价取赎。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者,绞(监候。除偿费、赎产外,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诬之人。至死罪,所诬之人已决者,(依本绞斩。)反坐(诬吿人)以死。(虽坐死罪,仍令备偿取赎,断付养赡(未决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就于配所)加徒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贫乏,无可备偿路费,取赎田宅,亦无财产断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诬之人诈冒不实,反诬犯人者,亦抵所诬之罪。犯人止反坐本罪。(谓被诬之人,本不曾致死亲属,诈作致死。或将他人死尸,冒作亲属,诬頼犯人者,亦抵绞罪。犯人止反坐诬吿本罪,不在加等、备偿路费、取赎田宅、断付财产一半之限。) ○若吿二事以上,重事吿实,轻事招虚,及数等(不一,凡所犯)罪(同)等,但一事吿实者,皆免罪。(各例律,罪各等者,从一科断,非逐事坐罪也。故吿者一事实,即免罪。) ○若吿二事以上,轻事吿实,重事招虚,或吿一事,诬轻为重者,(除被诬之人应得罪名外,皆为剩罪。)皆反坐(以)所剩(不实之罪)。若已论决。(不问笞杖、徒、流)全抵剩罪。未论决,(所诬)笞杖、收赎、徒、流,止杖一百,余罪亦听收赎。(谓诬轻为重,至徒、流罪者,毎徒一等,折杖二十。若从徒入流者,三流并准徒四年,皆以一年为所剩罪,折杖四十。若从近流入至远流者,毎流一等,准徒半年为所剩罪。亦各折杖二十。收赎者,谓如吿一人二事,一事该笞五十是虚,一事该笞三十是实,即于笞五十上准吿实笞三十外,该剩下吿虚笞二十,赎银一分五厘。或吿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是虚,一事该杖六十是实,即于杖一百上准吿实杖六十外,该剩下吿虚杖四十,赎银三分。及吿一人一事该杖一百、徒三年是虚,一事该杖八十是实,即于杖一百,徒三年上准吿实杖八十外,该剩下吿虚杖二十、徒三年之罪。徒五等,该折杖一百,通计杖一百二十。反坐原吿人杖一百,余剩杖二十,赎银一分五厘。又如吿一人一事,该杖一百、流三千里。于内问得止招该杖一百。三流并准徒四年,通计折杖二百四十。准吿实杖一百外,反坐原吿人杖一百。余剩杖四十,赎银三分之类。若已论决,并以剩罪拏科,不在收赎之限。)至死罪而所诬之人已决者,反坐以死。未决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役)。 ○若律该罪止者,诬吿虽多,不反坐。(谓如吿人不枉法赃二百两,一百三十两是实,七十两是虚,依律不枉法赃一百二十两之上,罪应监候绞,即免其罪。) ○其吿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实午,罪虽轻,犹以诬吿论。(谓如有人吿三人,两人徒罪是实,一人笞罪是虚,仍以一人笞罪上加二等,反坐原吿之类。) ○若各衙门官进呈实封诬吿人,及风宪官挟私弹事有不实者,罪亦如(吿人笞杖、徒、流、死、全诬者,坐)之。若(诬重)反坐及全诬加罪轻(不及杖一百、徒三年)者,从上书诈不实论。(以杖一百,徒三年科之。) ○若狱囚已招、伏罪,本无冤枉,而囚之亲属妄诉者,减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招、伏、笞杖已)决,(徒、流已)配,而自妄诉冤枉,摭拾原问官吏(过失而吿之)者,加所诬罪三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在役限内妄诉,当从已徒而又犯徒律。)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诬吿  一,诬吿人因而致死被诬之人,委系平人,及因拷禁身死者,拟绞监候。或将案外之人拖累拷禁,致死一二人者,亦拟绞监候。致死三人以上者,依故杀律拟斩监候。若诬轻为重,(按,对平人言)及虽全诬平人,却系患病在外身死者,止拟应得罪名发落。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嘉靖七年十月内,大理寺题称犯人陈祯等,诬吿洗元金等,因而致令累死狱中,比与诬吿人已役、已配而致死随行之人者,情犯无异,坐拟死罪,固为相应。但摘引前律,似非祖宗制律之意,本寺擅难允奏。及査洗元金等,委系平人,倶各被诬,在监病死,合无将陈祯等倶改比诬吿人,因而致死随行有服亲属一人,绞罪,通行内外问刑衙门,今后凡诬吿人而致累死者,其被诬之人,委系在监患病身死,倶照前律问拟。若因有病,保领在外调治,不痊身死者,止问拟应得罪名,照常发落,奉旨是因纂定此例。(按,流囚家属律云,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即此律所谓随行有服亲属也。一经致死,即拟绞罪,则致本人于死,其不得科罪转轻,即可知矣,律所以不着其法也。再从前毎定一例,其科罪之处,必有照某律定拟之文,即比附定拟之意,不独此一条为然。)一系康熙十九年例,雍正三年,将致死三人以上,以故杀论一节,分出另为一条,移附常赦所不原门内。惟存一二人拟绞,立为专条删改。乾隆五年将本门二条修并,三十二年改定,五十三年,将常赦所不原门一条修并为一。    《辑注》。诬吿死罪已决,是或绞,或斩也。其未决而拷禁致死者,亦是因而致死,律无明文,故条例补之。拷则死于刑,禁则死于狱,要看在外患病字,患病则非因拷而死,在外则非因禁而死也。    《集解》。此例申明致毙縁由,被诬系平人,此无罪人也,即全诬也。若有罪之人,则不至于绞。如发保在外身死,或死于店内、途中,应得罪名,亦照所诬轻重拟也。    谨按。律祗言致死随行有服亲属,而不言被诬之人因而身死,故补纂此例。 诬吿  一,奸徒串结衙门人役,假以上司察访为由,纂集事件,挟制官府,陷害良善。或诈骗财物、报复私雠,名为窝访者,审实依律问罪,用重枷枷号两个月发落。该徒流者,发近边充军。若计赃逾贯,及虽未逾贯,而被诈之人因而自尽者,均拟绞监候。如系拷打致死者,拟斩监候,为从均各减一等。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系用一百二十斤枷,枷号两个月,雍正五年改为重枷。乾隆三十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笺释》。此例为奸徒诈称官司差遣访察者而设。挟制官府,无赃问违制,陷害良善问诬吿。诈骗财物,有被访而买脱者,有买访所雠之人者,衙门人役依枉法,奸徒依诈欺,买脱人依行求,买访所雠之人,以所纂事件应得罪名,依诬吿反坐。    谨按。依律问罪,谓照诬吿诈赃各本律定罪也。应杖者,加枷。应徒流者,充军。《笺释》所云,亦自明晰。改定之例,添入拟绞一层,与原例不无参差。至窝访系尔时名目,现在并无此等案件。 □修例按语有以蠹役诈赃论之语,此计赃自应以枉法论矣。上文诈骗财物应以何赃定罪之处,似应修改明晰。 诬吿  一,无藉棍徒私自串结,将不干己事捏写本词,声言奏吿,诈赃满数者(准窃盗论。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为满数。),不分首从,倶发近边充军。若妄指宫禁亲藩,诬害平人者,倶枷号三个月,照前发遣。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三年改定。    谨按。此例与前条相拟,前则假为访察,此则声言奏吿,专指已得财而言,故以计赃满数为重。若未得财,自应引陷害良善例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