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100 页/共 137 页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删定。 条例 教唆词讼  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幇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吿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倶问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    《辑注》。此与前越诉内蓦越赴京一条,大略相同,但此重在捏写本状,教唆扛幇,故别出于此条之下,而直发充军,与前为民尤重也。    《集解》。倶字言捏写代吿及扛幇者,非指诬吿之人。诬吿者,已有本律。    谨按。本人应否一体拟军之处,例无明文,照律与犯人同罪,则本人亦应拟军矣。 □越诉门内亦有此条,大约指无人教唆扛幇而言。后有条例,以是否起意,分别科断,应参看。 教唆词讼  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倶发近边充军。赃重者,从重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六年改定。    谨按。律祗言受雇诬吿人者,与自诬吿同,而不言雇人诬吿者之罪,故定立此条。 □上条捏写本状代人控吿也,此条捏写本状雇人控吿也,大抵均指诬陷而言。惟上条因捏吿重事,是以拟军。此条用财雇寄赴京奏诉,不分情节轻重,亦拟充军,未免过重,且与各条均不相符。乾隆元年既定专条,此例似可删除。 教唆词讼  一,凡民人投充旗下,及卖身后或代伊亲属具控,或将民籍旧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此条系康熙二十七年例。    谨按。恐其藉端报复,拖累无辜,故概不准理。 □上条旧例,有在京匠役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吿者,各问罪原词立案不行,等语,与此例意相符,乾隆年间删除应参看。 教唆词讼  一,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査拏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拏,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査拏例,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元年,吏部议覆御史毛之玉条奏定例。    谨按。奸棍不行査拏例,系处分语(降一级调用),此条系吏部奏准之例,祗有官员处分,并无讼师罪名。似应并于下审理词讼,究出主唆之人条内。 教唆词讼  一,凡雇人诬吿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诬吿之人,照设计教诱人犯法律,与犯法人同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伦达礼条奏定例。    谨按。律载受雇诬吿人者,与自诬吿同。此云照律治罪,即治以诬吿加等之罪也。 □雇者、受雇者一律同罪,与上条将本状用财雇寄相同,而罪名则轻重悬殊。 □唐律,受雇诬吿人罪者,与自诬吿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吿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明律受雇诬吿与自诬吿同,与唐律无异。惟受财以枉法赃论,较唐律为重。唐律雇者从教令法得减受雇者一等,明律不载。小注有律不言雇人诬吿之罪,盖诬吿之罪,既坐受雇之人,则雇人无重罪之理,依有事以财求断云云。此条因律内小注,专罪受雇之人,雇人诬吿者,反得轻减,殊未允协。是以定有此例。系与唐律暗合。惟照教诱犯法,一体同罪,究未尽允协。且与上条用财雇寄亦互有参差。 □唐律有所吿得实,雇者不坐一层,今律例倶无文,盖倶指诬吿言之矣。 教唆词讼  一,审理词讼,究出主唆之人,除情重赃多,实犯死罪,及偶为代作词状,情节不实者,倶各照本律査办外,若系积惯讼棍,串通胥吏,播弄郷愚,恐吓诈财,一经审实,即依棍徒生事扰害例,问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议覆江苏按察使钱琦条奏定例。    谨按。此讼棍即上条所云讼师也。地方官失察处分,应并于此条之内。 □棍徒例系极边足四千里安置,此处亦应修改明晰。 教唆词讼  一,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査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将旧书复行印刻及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藏匿旧板不营销毁,减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书,照违制律治罪。其该管失察各官,分别次数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李如兰条奏定例。    谨按。讼师之技,多系以虚为实,以无为有,颠倒是非,播弄郷愚,因得售其奸计,究其实,则此等构讼之书,阶之厉也。严讼师而禁及此等秘本,亦拔本塞源之意也。然刻本可禁,而抄本不可禁,且私行传习,仍覆不少,犹淫词小说之终不能禁絶也。 教唆词讼  一,凡钦差驰审重案,如果审出虚诬,除赴京捏控之人,照诬吿例治罪外。其有无讼师唆使扛幇情节,原审大臣即就案严行跟究,按例分别问拟。失察之地方官,从重议处。如无此种情弊,亦即随案声明。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浙江道监察御史王寛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控而言,与上数条均系严惩讼师之意。 教唆词讼  一,教唆词讼诬吿人之案,如原吿之人,并未起意诬吿,系教唆之人起意主令者,以主唆之人为首,听从控吿之人为从。如本人起意欲吿,而教唆之人从旁怂慂者,依律与犯人同罪。有赃者,依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若仅止从旁谈论是非,并非唆令控吿者,科以不应重杖,不得以教唆论。)    此条系乾隆六十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唐律。为人作词牒加増其状,罪重者减诬吿一等。教令人吿,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者,皆以吿者为首,教令为从。受雇诬吿人者,与自诬吿同,雇者从教令法,此不易之法也。明律受雇诬吿人与唐律同,其教唆词讼及増减情罪诬吿,与犯人同罪,已与唐律不符。后定有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倶发近边充军之例,较律及各例均形加重。此例又以起意、非起意分别首从,不特首从倒置,与各条亦属互异,均非唐律之意。若以为吿人者,多系郷愚无知,均由此辈播弄而起,非严办无以清讼端,惟既定有讼棍拟军之条,援照问拟亦可示惩,又何必首从倒置为耶。盖诬吿有诬吿之律,讼棍有讼棍之例,各科各罪,本自厘然。若如此例所云,凡起意者即应以为首论,设如起意教令人诬吿有服尊长,亦可以起意之人为首乎。 教唆词讼  一,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如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査究,其有教唆増减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及十三年例,乾隆六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考取代书而设。郷民不能自写呈词者颇多,觅人代写,则増减情节者,比比皆是矣,代书之设所以不容已也。 □现在外省倶有代书,而京城仍未遵行。 教唆词讼  一,凡审理诬控案件,不得率听本犯捏称倩过路不识姓名人书写呈词,务须严究代作词状唆讼之人,指名査拏依例治罪。    此条系嘉庆十七年,刑部议覆山西道监察御史嵩安奏准定例。 教唆词讼  一,凡有控吿事件者,其呈词倶责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诉,令书吏及官代书,据其口诉之词,从实书写。如有増减情节者,将代书之人,照例治罪。其唆讼棍徒,该管地方官实力査拏,从重究办。    此条系嘉庆二十二年,刑部遵旨,奏准定例。    谨按。与上考取代书一条参看。 军民约会词讼:巻首 凡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戸婚、田土、鬪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以违令论)各笞五十。 ○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系军官军人,雍正三年删改。 条例 军民约会词讼  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提、镇、副、参、游守等官接受,会同有司追问外,其余不许滥受。凡戸婚、田土、鬪殴、人命一应词讼,悉赴该管衙门吿理。军衙有司不系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不许擅受军民词讼,均指武官而言。佐杂不许接收词讼。吏部于康熙十二年奏定条例,刑例并无专条。 □各省佐杂于词讼案件,不准滥行受审,处分例各条极为详备。 □一,内外城戸婚、田土词讼案件,外城由副指挥报城,内城除窃盗,鬪殴、赌博一切缉捕事宜,仍归吏目管理外,其余词讼案件,倶由正指挥详城,听各城御史批发核办。即鬪殴因戸婚、田土起者,传人叙供,亦归正指挥管理,毋许吏目干预。 □又佐杂擅受词讼审理者,降一级调用,均应参看。 军民约会词讼  一,缉捕官役,惟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倶不许干预。    此条系前明正徳十六年,遵旨定例。    谨按。此例为设有厂卫缉事而设,似可修并于应捕人追捕罪人条内。首句改为在京各衙门番役,或于缉捕上添在京二字亦可。 军民约会词讼  一,凡旗人谋故鬪杀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审拟外,其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如果情罪已明,供证已确,免其解犯,仍由同知衙门核转。傥恃旗狡頼,不吐实供,将案内无辜牵连人等先行摘释,止将要犯解赴同知衙门审明。如该同知事外苛驳,借应质名色滥差提扰,该上司立即题参。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议覆直隶总督利瓦伊均题准定例。    谨按。此州县审办旗人案件,分别会审不会审之例,仍照例三字及外字均可删。 □外省驻防旗人遇有命案,旗员会同理事同知检验。应参看。 军民约会词讼  一,凡各省理事厅员,除旗人犯命盗重案,仍照例会同州县审理外,其一切田土、戸婚、债负细事,赴本州岛县呈控审理。曲在民人,照常发落,曲在旗人,録供加看,将案内要犯审解该厅发落。至控吿在官人犯,不论原、被,经州县两次拘传,别无他故抗不到案者,将情虚逃避之犯,严拏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八旗地亩,在佐领处呈递,见越诉。此条与上条似系指旗人与民人争鬪渉讼而言。若两造倶系旗人,自不能由州县审办矣。 □此条与上条虽未明言不准州县擅责旗人,惟上条云解赴同知衙门审明,下条云,审解该厅发落云云,则州县之不应责打旗人可知矣。 军民约会词讼  一,各处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并旗人与民人争角等事,倶行审理,不必与旗员会审。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奉天所属州县旗民事件自行审理,见有司决囚,应参看。 □此云不必与旗员会审,自应与地方官会审矣。惟上二条,一云旗人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云云。一云田土、戸婚、债务等事,赴本州岛县呈控,应与此例参看。    处分例, □一,凡直省理事同知,通判衙门所管旗人,如犯一切赌博、为匪、私宰、私烧、逃盗不法等事,该丞淬失于査拏,与州县官同城者,照州县官例处分,不同城者,照该管知府例处分。 □一,官员擅行夹责旗人者,降一级调用。 军民约会词讼  一,川省泸州土流接壤地方,傥有词讼,照军民约会之例,令该州同与该土司公同核报。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谨按。专言川省泸州一处,别省土流接壤地方,应否一体照办之处,记核。 □即四川土流接壤地方,亦不止泸州一处,应与《处分则例》湖南广西等省土司各条参看。 军民约会词讼  一,八旗案件,倶交刑部办理,该旗有应参奏者,仍行参奏。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虽交刑部办理,仍不准由刑部收呈,细事仍听该旗完结,应与越诉门及有司决囚门各条参看。 □有司决囚门,旗民词讼,各该衙门先详审确情,如应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准送部审办,不得滥行送部。 □越诉门无原案词讼,均应于都察院及各旗营接收,分别奏咨送部审办。 官吏词讼家人诉:巻首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吿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    《辑注》。听家人吿理,所以存其体。禁公文行移,所以抑其私也。 诬吿充军及迁徙:巻首 凡诬吿充军者,照所诬地里远近抵充军役。 ○若官吏故失出入人军罪者,以故失出入人流罪论。 ○若诬吿人罪应迁徙者,于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杖罪通论(凡徒二年者,应杖八十。今加诬吿罪三等,流二千里,应得杖一百之罪,并论决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増定。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