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99 页/共 137 页

□疑贼毙命,即起衅之根由也,与有心诬指,判若天渊,故仍照本律问拟。即殴至笃疾,亦无加重治罪明文,而致令自尽,何以又加等耶。且殴有致命重伤,已至军者加等,而非致命重伤,应分别问徒罪者,并不加等,又何理耶。若如此例所云,是空言査问致令自尽,其科罪反较殴伤致令自尽者为重,尤未平允。 □査殴打致令自尽,旧例祗有充军一层,嘉庆六年始添入满徒罪名,道光六年,又添入非致命又非重伤拟徒一年之文,此条例文亦系道光六年改定,何以并不分别伤之轻重耶。若谓罪未至军,不必加等,则空言査问何以又加至数等耶。假如甲因失窃,疑被乙偷去,向其査问,不服争鬪,致甲将乙殴死,则照鬪杀律拟绞。殴乙至笃废致令自尽,则加等拟军,或殴致命而非重伤,仍拟徒一年,而一经空言査问,并未殴打者,反拟满徒,同一疑贼致令自尽之案,不应办理岐异如此。 □再,疑贼情形亦有不同,有在本人家内仓卒致毙者,如贼盗律内夜无故入人家是也。有因人不端,疑其行窃者。又有因人器物与己所失相似者。且有看守田禾,因人误入地内致毙者,似未可一概而论也。乃自定有此例,凡夜至人家,被人疑贼杀死者,均一例拟绞,絶无引夜无故入人家律文者,律不几成虚设耶。 □例内祗言疑贼致毙人命之文,而无捕贼误毙人命之案,戏误门内祗言捕役,而未及事主,似应添入。 诬吿  一,凡官,民人等吿讦之案,察其事不干己,显系诈骗不遂,或因怀挟私雠,以图报复者,内外问刑衙门,不问虚实,倶立案不行。若呈内胪列多款,或渉讼后复吿举他事,但择其切己者,准为审理,其不系干己事情,亦倶立案不行。仍各将该原吿照违制律,杖一百,再加枷号一个月。系官革职。已革者,与民人一例办理。如敢妄捏干己情事耸准,及至提集人证审办,仍系不干己事者,除诬吿反坐,罪重者仍从复位拟外,其余无论所吿虚实、诈赃多寡、已未入手,倶不分首从,先在犯事地方,枷号三个月,满日,发近边充军。旗人有犯,销除旗档一例问发。    此条系道光十年,刑部议覆山西道监察御史宋劭谷奏准定例。    谨按。与上直省上司各条参看。 □事干己者,方准审理。不干己者,立案不行,专治原吿以枷杖之罪,所以防诬陷、省拖累也。 □切己之事,如所吿得实,是否亦拟杖加枷之处,记核。 □已革者,与民人一例办理,则满杖加枷矣。应与名例参看。 □以不干己事,妄捏己事耸准,其中虚诬之处,自属显然,照诬吿反坐,或因屡次捏控,酌加枷号,已足蔽辜,加枷之外,又拟充军,未免太严。而照此办理者,并不概见,亦虚设耳。 □刁徒直入衙门,挟制官吏一条。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吿一条,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怀挟私忿,摭拾别项赃私一条。属员诬讦上司一条。无藉棍徒私自串结一条,均系以不干己事诉吿,而治罪各殊。 □诬吿反坐,不必尽系干己之事,律亦无不系己事。不准呈吿明文。即如知人谋害他人,不肯首吿者,杖一百。造畜蛊毒、采生折割等类,吿获者,官给赏银,此外私铸假印及匿税等项,均有首吿给赏之语,可见不干己事,律不禁人控吿,总在分别虚诬与否耳,非一概不准理也。观干名犯义律内所云,尊卑互相吿言,盖指他事居多,其叛逆以下,及侵夺殴伤,并听陈吿,则指己事而言。自首律内所云,相吿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是也。再,律祗言见禁囚不得吿举他事,祗言老幼笃疾不得吿别事,未闻非囚禁及非老幼笃疾亦不得吿举他事也。至立有不干己不与审理、及实系切己之事,方许陈吿各条,遂与诸律不免互相参差矣。律内知情不首吿者,不一而足,及吿捕官给赏银者,亦不一而足,盖教人首吿,非禁人首吿也。若谓防其诬陷,则吿虚者自有反坐之法在,何得因噎废食耶。条例愈多,愈不能画一矣。 诬吿  一,凡鸦片烟案件拏获见发有据者,方坐,不许妄扳拖累。如兵役人等,并地方匪徒,冒充兵役,假以査拏鸦片烟为由,肆行抢夺,并怀挟雠恨,或希图讹诈,栽赃诬頼,审实不分首从,倶发边远充军。赃至一百二十两以上者,为首拟绞监候。失察各官,交部议处。 诬吿  一,吸食鸦片烟之案,止准地方官弁访拏究办,不许旁人讦吿,有讦吿者,均不准审理。傥系干名犯义,仍照本律治罪。    此条系道光十九年,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各衙门,议覆升任鸿胪寺卿黄爵滋,并各省将军、都统、督抚、及各科道条奏严禁鸦片烟章程一折,纂辑定例。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四十     前巻 次巻 刑律之十六  诉讼之二   干名犯义      子孙违犯教令      见禁囚不得吿举他事      教唆词讼      军民约会词讼      官吏词讼家人诉      诬吿充军及迁徙    干名犯义:巻首 凡子孙吿祖父母、父母,妻妾吿夫及吿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诬吿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若吿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及妾吿妻者)虽得实,杖一百。(吿)大功(得实亦)杖九十。(吿)小功(得实亦)杖八十。(吿)缌麻(得实亦)杖七十。其被吿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吿罪重(于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诬罪三等。(谓止依凡人诬吿罪加三等,便不失于轻矣。 ○加罪不入于绞。若徒流已未决,偿费赎产断付加役,并依诬吿本律。若被吿无服尊长减一等,依名例律。) ○其吿(尊长)谋反、大逆、谋叛、窝赃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据实)应自理诉者,并听(卑幼陈)吿,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其被吿之事,各依本律科断,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并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吿卑幼同此。又,犯奸及越关损伤于人、于物不可赔偿者亦同。) ○若吿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壻,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吿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若(夫)诬吿妻,及妻诬吿妾,亦减所诬罪三等。(被吿子孙、妻妾、外孙及无服之亲依名例律。若诬卑幼死未决,仍依律减等,不作诬轻为重。) ○若奴婢吿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吿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吿者不减。(又奴婢雇工人被吿得实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为容隐故也。)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吿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不言妻之父母诬女壻者,在缌麻亲中矣。) ○若女壻与妻父母果有义絶之状,许相吿言,各依常人论。(义絶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壻,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女壻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姉妹嫁人之类。)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増改。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干名犯义  一,八旗有将家人为养子,分戸开戸之人,年久,値伊原主之子孙庸懦,或至絶嗣,伊等自称原为养子,或谎称近族兄,反行欺压,希图占产争吿者,审明,系官革职,枷号一个月,鞭八十。平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将养子分戸开戸之档销毁,仍给与原主子孙为奴。    此条系康熙五十二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诬吿门内一条相对,彼条系原主子孙混吿养子等类,此条系养子等欺压原主子孙也。 □又与人戸以籍为定各条参看,尔时尚有分戸开戸名目,后则不经见矣。 □处分例大略相同。 干名犯义  一,凡奴仆首吿家主者,虽所吿皆实,亦必将首吿之奴仆,仍照律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是年所奉谕旨,盖为赦款而言,删去此层,则奴吿家长律内已有明文矣,不又嫌于复说乎。 干名犯义  一,凡旗下家奴吿主犯该徒罪者,即于所犯附近地方充配,不准枷责完结,俟徒限满日,照例官卖,将身价给还原主。    此条系乾隆二十年,刑部现审军流人犯汇题本内,钦奉谕旨,并大学士傅恒条奏,并纂为例。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奴仆吿主,虽得实,亦应满徒,律有明文。此二例,一系不准援赦,一系不准折枷,皆系从严之意。 □犯罪免发遣门载,满州奴仆犯徒罪者,准其折枷鞭责发落,此不准枷责完结,恶其以奴吿主也。乃近来官吏反有因家主有犯令奴仆为证者,殊可怪已。 子孙违犯教令:巻首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吿乃坐。)    此仍明律。 条例 子孙违犯教令  一,子贫不能营生养赡父母,因致父母自缢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前明旧例(《律例通考》云,天顺八年例),原例系依过失杀父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律无不能养赡致父母自尽之文,故定此例。其云依过失杀者,盖不能无故加重也。明例此类甚多,与下奸盗条参看。 子孙违犯教令  一,凡呈吿触犯之案,除子孙实犯殴詈罪干重辟(按,斩决、绞决。),及仅止违犯教令者(按,杖一百),仍各依律例分别办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恳求发遣,及屡次违犯触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孙,实发烟瘴地方充军。旗人发黒龙江当差。如有祖父母、父母将子孙及子孙之妇一并呈送者,将被呈之妇与其夫一并佥发安置。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鑵白旗满洲都统福康安等奏西蒙额呈送伊子阿尔台忤逆案内,及四十二年,江苏巡抚杨魁题桃源县民孙谋忤逆案内,钦奉谕旨,并纂为例。嘉庆元年修改,十三年改定。    谨按。殴祖父母门,继母吿子不孝一条参看。 □一经呈送,即发烟瘴充军,严之至也。有司决囚等第门内,又有分别解勘之语,似应并入此例之内。 □子孙盗卖坟树,旗人与民人本有区别,后因系属不孝,在常赦所不原之例,应将例内分别旗民之处删去。此例触犯父母较盗卖坟树情节为重,何以又分别旗民耶。 □民人问拟充军者,旗人倶发黒龙江当差,并不销除旗档,是以此例亦无销档之文。惟触犯父母,罪关十恶,较别项情罪为重,别项销档者不一而足,而此处仍从其旧,似不画一。若因遇赦有査询犯亲领回之文,是以办理从寛。凡盗卖坟树及别条销档实发者,如遇赦释回后,又将列入册档乎。 □犯军流者,妻妾从之,本律文也,何必另生他议。佥发之犯如有子女,是否准其携带同往。再,此等人犯如在配病故,其妻如何安插。应否准其回籍。记与名例流囚家属各条参看。 □发遣释回后,再有触犯,民人发新疆为奴,旗人发黒龙江当差。见常赦所不原。 子孙违犯教令  一,凡子孙有犯奸盗,祖父母、父母并未纵容,因伊子孙身犯邪淫,忧忿戕生,或被人殴死,及谋故杀害者,均拟绞立决。如祖父母、父母纵容袒护,后经发觉,畏罪自尽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拟绞监候。如祖父母、父母教令子孙犯奸犯盗,后因发觉,畏罪自尽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杖一百,徒三年。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孙罪犯应死,及谋故杀人,事情败露,致祖父母、父母自尽者,即照各本犯罪名,拟以立决。子孙之妇有犯,悉与子孙同科。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核拟广东省何长子诱奸幼女何大妹,致伊母廖氏服毒身死一案,议准定例。嘉庆五年、九年及十一年修改,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例仅言奸盗,而未及别项,则非犯奸盗,即不在绞决之例矣。惟奸盗有仅止枷杖者,别项作奸犯科之事,有罪在军流以上者,如致父母忧忿戕生,即置之勿论。是原犯罪名较轻者,拟以绞决,原犯罪名较重者,仍从本律,似非例意。溯査此条例文,系因广东省何长子诱奸十歳幼女已成,致伊母忧忿自尽一案,纂定专条。第何长子系罪犯应死之犯,又致伊母因此自尽,拟以绞决原不为苛。乃例内祗言有犯奸盗,自应不论和奸、调奸,及行窃赃数多寡,情节轻重,均照此例定拟,似嫌无所区别。且因别事犯案者,得从本律,而因奸、因盗,何以遽拟重罪。定例之初因有犯奸之案,特设此条,后以奸盗事同,一律添纂入例,其余并未议及,自无庸例外加重,惟按之情法究属未尽允协。 □再査原定之例,因奸盗致父母自尽,照过失杀律治罪,过失杀父母,律应拟流,照过失杀律治罪,自系治以满流之罪也。下云如罪犯应死,即照本律拟以立决,例意本极明显,是犯奸盗情轻者,即不在绞决之列,自无疑义。嘉庆六年,以父母纵容者,拟发遣为奴,未纵容者,问拟立决,并未分晰原犯情节轻重,以致诸多舛错。 □过失杀父母,律应拟流,例虽定拟绞决,仍准夹签声请,改为监候。秋审亦多免句。而照过失杀定拟之案,反实拟立决,且有改为斩决者,则皆嘉庆六年,修例时未能斟酌尽善故也。试取前条按语观之,其失自可见矣。 □因奸致父母被杀,向倶照因奸致夫被杀例,问拟绞候。因奸致夫及父母自尽,律无明文,乾隆三十年,始定有绞候之例。乾隆五十六年,将因奸致父母自尽,嘉庆十四年,将因奸盗致父母被杀各条,均改拟立决。其本夫被杀及自尽,仍从其旧,已属参差。且因奸致夫被拒杀,其情节较轻者,例应止科奸罪,因奸致父母被拒杀,虽情节较轻,仍应照被人殴死例,拟绞立决,尤属未尽允协。然犹可云,父母较本夫恩义尤重,故科罪亦应较本夫从严。至违反教令,致父母自尽,例止问拟绞候,何以因奸因盗即应加拟立决耶。 □出嫁之女为父母服期,而为本夫斩衰三年,以所天在夫故也。安见父母之必重于本夫耶。况律止有因奸致夫被杀拟绞之文,并无因奸致父母被杀治罪之语,是本夫之重于父母可知。乃父母被杀及自尽,反加重于本夫何也。 □因奸因盗致父母自尽,问拟满流,罪犯应死,及谋故杀人,致父母自尽,照本罪改拟立决,原定例文本极明显。非谓一经犯奸、犯盗,不论罪名轻重,概拟立决也。嘉庆六年修例时,谓因奸致父母自尽,即应立决,系照威逼门。乾隆五十六年,河南陈张氏案内,谕旨改定与威逼门罪名相符,乃又添入因盗一层,殊嫌太重。且一事分列两门,后屡经修改,遂不免有彼此参差之处。 □此条不论男妇因奸盗,致纵容之父母自尽,均改发烟瘴充军,而威逼门内,因奸致纵容之父母自尽,妇女实发驻防为奴,尤觉参差。且有谓此条专指男子,彼条专指妇女之说矣。再,此条因奸致纵容之父母自尽,本系发黒龙江为奴,威逼门内,妇女因奸致纵容之父母自尽,本系止科奸罪,嘉庆九年修例时,按照此条改发驻防为奴,后因调剂遣犯,将此条改为烟瘴充军,彼条仍从其旧,未免参差。再査妇女与人通奸,本夫父母并未纵容羞忿自尽,将奸妇拟绞监候。若本夫父母纵容后,因奸情败露,愧迫自尽者,止科奸罪。此乾隆三十年定例,载在威逼门内,后于乾隆五十六年,陈张氏案内,钦奉谕旨,始将因奸致父母自尽之案,改为立决。纵容者,仍止科奸罪。嘉庆五年,广东陈亚闰一案,改为发遣为奴,遂不免彼此参差。嘉庆九年修例时,彼条止科奸罪之处,按照此条改为发驻防为奴,以致一误再误。且彼条本夫与父母自尽,原定之例科罪,本属相同,后屡次修改,而本夫与父母遂相去悬絶矣。 □因奸致夫被奸夫谋杀,绞候,纵容止科奸罪。因奸致夫被拒杀及殴杀,止科奸罪。因奸致夫羞忿自尽,未纵容者,绞候,纵容者,止科奸罪。此本夫被杀及自尽,奸妇分别治罪之例文也。因奸致父母翁姑被杀或自尽,均绞决。纵容者,妇女发驻防为奴(见威逼门)。自尽者,发烟瘴充军。被人谋故杀害者,绞监候。教令自尽满徒,被人杀害满流。(威逼门无教令一层)此因奸盗致父母翁姑被杀及自尽,分别治罪之例文也。彼此参观,殊不画一。 □男女通奸,或奸夫之父母杀死奸妇之父母。或被奸妇之父母杀毙被杀者之子女,自应照例拟以绞决。杀人者之子孙,已陷父母于死罪,应如何科断。例文虽极繁琐,终有不能详备之处。 □专言谋故杀人,其鬪杀共殴毙命案件,亦不援引此例,是例内罪犯应死一语,亦属虚设。且较之因调奸行窃等项,致父母自尽者,科罪转轻,似未平允。杀死奸夫门,母犯奸淫,其子将奸夫杀死,致父母忿愧自尽一条,并不问拟立决。应参看。 见禁囚不得吿举他事:巻首 凡被囚禁,不得吿举他人之事。其为狱官狱卒非理陵虐者,听吿。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己之)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断。 ○其年八十以上、十歳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吿。余并不得吿(以其罪得收赎,恐故意诬吿害人)。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原词立案不行)。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见禁囚不得吿举他事  一,年老及笃疾之人,除吿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吿外,其余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吿事理的实之人代吿。诬吿者,罪坐代吿之人。    此条系前明旧例。    元律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听。 □按,明例盖本于此。    《辑注》律不得吿,而例许代吿者,恐实有冤抑之事,限于不得吿之律,致不得申辨,故立此代吿之例,则有冤者,可以办理诬吿,亦得反坐,所以补律之未备也。《集解》代吿即今之抱吿也。按此例,不同居之亲属,亦不得为抱吿,不准吿则恐有冤抑,准吿又不无诬陷,故罪坐代吿之人。    谨按。律言八十以上、十歳以下、及笃疾、妇人共四项。例止有老疾,而无幼小及妇人,亦可知妇人有犯,原无收赎之文也。 □明例原系两条,一老疾。一妇人。是妇人亦准代吿也。删去此条,若一切婚姻,田土、家财等事将令自吿乎。抑一概不准乎。殊嫌未协。 □明例。一,凡妇人除犯恶逆、奸盗、杀人入禁,其余杂犯,责付有服宗亲收领、听候,一应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不许出官吿状,必须代吿。若夫亡无子,方许出官理对。或身受损伤无人为代吿,许入官吿诉。(现行例内并无此条,何时删去,亦无按语可考,唯收禁一层,见妇人犯罪门。) 教唆词讼:巻首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増减情罪,诬吿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诬吿人者,与自诬吿同(至死者不减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増减者,勿论(奸夫教令奸妇诬吿其子不孝,依谋杀人造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