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96 页/共 137 页

□官仅革职,民问充军,相去太觉悬絶。 □撃登闻鼓,近来并无此事,此例亦系虚设。小事谎吿与捏开大款,亦属相等,而军徒罪名不同。 越诉  一,为事官吏生监军民人等,赴京奏诉一应事情,审系被人奏吿,曾经督抚或在京法司见问未结者,仍行原问各该衙门,并问归结。若曾被人在督抚或在京法司具吿事发,却又朦胧赴别衙门吿理,或未经督抚审结,赴京奏诉,希图延宕(按,未经审结,仍发原问衙门,已见上层。此处系属重复。原例所无,修改时何以添入。),或隐下被人奏吿縁由,牵扯别事,希图拖累,赴京奏诉,请行别衙门勘问者,査审明白,将奏吿情词及审出诬控縁由,连犯人转发原问衙门收问归结,仍治以诬吿之罪。若已经督抚或在京法司问结,发落人犯赴京奏诉冤枉者,方许改调,无碍衙门勘问办理。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军民人等字样,皆明例也。)    谨按。朦胧吿理及牵扯别事,皆为被人具吿,隐匿奏吿縁由起见,故将所吿之事立案不行,重在被人奏吿一层也。被人奏吿自有应得之罪。牵扯别事控吿原例,立案不行,仍发原衙门收问归结,所以破其奸也,正案仍应究明治罪。改定之例添入仍治以诬吿之罪,虽系严惩诬控之意,如牵扯别事,无关紧要,而被人奏吿者,罪名较重,转难办理。例内又无本案罪重者从重论之文,似不如原例之妥当。已结者改调,无碍衙门勘问,系尔时办法,现倶仍交原省督抚委审矣。 越诉  一,军民人等干己词讼,若无故不行亲赍,并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抱赍奏诉者,倶各立案不行,仍提本身或壮丁问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辑注》奸徒刁讼,希图害人,从老疾等人奏诉讼而不胜,亦得收赎也,故立案不行,仍提壮丁问罪。    《集解》此例为本身不行赴吿,故令老幼抱赍奏诉者设,其意希图收赎也。故不问虚实,立案不行,仍提本身问罪。    谨按。此并非专指越诉而言,似应移于诬吿门内。 越诉  一,凡蓦越赴京及赴督抚按察司官处各奏吿机密重事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发边远充军。如有干系重大事情,临时酌量办理。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六年改定。    谨按。此越诉内之情节最重者,原例系指叛逆等项重事而言,故科罪独严,删去此层,虽事系机密,而并非诬陷,转难办理。 越诉  一,在外刁徒,身背黄袱,头插黄旗,口称奏诉,直入衙门,挟制官吏者,所在官司就拏送问。若系干己事情,及有冤枉者,照例审断,仍治以不应重罪。其不系干己事情,别无冤枉,并究追主使之人,一体问罪,倶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三十六年改定。    谨按。尔时因有此等刁徒,故定此例。现在虽引用此条,而身背黄袱等语,倶行删去矣。 越诉  一,凡在外州县有事款干碍本官,不便控吿,或有冤抑,审断不公,须于状内,将控过衙门审过情节,开载明白,上司官方许受理。若未吿州县或已吿州县,不候审断越诉者,治罪。上司官违例,受理者,亦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此系两层。上司官方准受理,统上两层而言,下则专言第二层矣。治罪自系治以越诉笞五十之罪也。惟未吿州县,及已吿不候审断越诉,并上司官违例受理,与下各条重复,似应删并一条,以省繁冗。 越诉  一,戸婚、田土、钱债、鬪殴、赌博等细事,即于事犯地方吿理,不得于原吿所住之州县呈吿。原籍之官,亦不得滥准。行关彼处之官,亦不得据关拘发,违者,分别议处。其于事犯地方官处吿准,关提质审,而彼处地方官匿犯不解者,照例参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例与越诉无干,似应移于吿状不受理门内。此即彼律内所云,原吿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吿就被论官司吿理归结之意也。 □不得滥准吿者,似无罪名可科。处分例云本籍地方官,率准行关者,罚俸一年。邻境地方官据关拘发者,罚俸六个月。匿犯不解,系寻常案犯,失察者,罚俸六月,故意不发者,降一级留任。 越诉  一,旗军有欲陈吿运官不法事情者,许候粮运过淮,并完粮回南之日,赴漕司吿理,如赴别衙门挟吿诈财者,听该管官即拏送问,犯该徒罪以上,调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诬吿门内,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并移入此门。    谨按。与转解官物各条参看,似应移入彼门。 □旗丁即军丁也,一经挟吿诈财,即调发边卫充军,似由此处调往彼处之意。现在情形不同,有犯未便即拟军罪,似应分别情节轻重科罪。 越诉  一,直省客商在于各处买卖生理,若有负欠钱债等项事情,止许于所在官司陈吿提问发落。若有蓦越赴京奏吿者,问罪递回。奏吿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文首句系江西客人,雍正三年改定。    《笺释》云江西等处,仍天顺间旧例之文,客商不止江西,江西亦非首省,似宜改此二字。 □与违禁取利门负欠私债一条参看。 □问罪,亦笞五十之罪也。 □立案不行,与下各条参看。 越诉  一,词讼未经该管衙门控吿,辄赴控院司道府,如院司道府滥行准理,照例议处。其业经在该管衙门控理,复行上控,先将原吿穷诘,果情理近实,始行准理。如审理属虚,除照诬吿加等律治罪外,先将该犯枷号一个月示众。    此条系乾隆六年,钦奉谕旨,议准条例。    谨按。上条未吿州县,及不候审断越诉者,治罪。上司官违例受理者,亦议处,与此条应修并为一。 □因越诉究出诬吿,是以坐诬吿之外又加枷号。近则引此例者絶少。 □诬吿加等之外,又加枷号,恶其越诉也。下二条京控之例,并无此语,以致京控审虚之案并不加枷亦属参差。 □照诬吿等治罪,系本法也。先加枷号一个月,则因上控之故,京控何独不然。 越诉  一,外省民人赴京控诉,究问曾否在本省各衙门呈吿有案,令其出结。如未经控理,将该犯解回本省,令督抚等秉公审拟题报。其先经歴控本省各衙门,已据审结题咨到部,复又来京翻控者,即交刑部将现控呈词核对原案,如所控情事与原案祗小有不符,无关罪名轻重者,毋庸再为审理,即将翻控之犯照律治罪。若核与达部案情迥不相符,而又事关重大者,或曾在本省歴控尚未审结报部,虚实难以悬定者,将该犯交刑部暂行监禁,提取该省案卷来京核对质讯。或交该省督抚审办,或请钦派大臣前往,临时酌量,请旨査办。如本省未经呈吿,捏称已吿者,照诬吿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左都御史素尔讷条奏定例。三十七年律例馆按语云,外省州县小民,敢以戸婚田土细事来京控诉,必非安分之人,仅将原呈发还,无以示儆。今拟于听其在地方官衙门吿理下,添入仍治以越诉之罪一句。五十六年改定。    谨按。三十四年修例按语,甚属妥协,且纂为定例矣。五十六年改定之例,何以并无此层。因何删去不用。亦无明文,未知其故。 □第一层与下遇有冤抑之事一条参看。 □题报下应添仍治以越诉之罪。 □第二层与下外省民人赴京控诉一条重复。 □下条系照原拟治罪。 □原奏治以越诉脱逃之罪,此祗言照律治罪,并未声明系照何律,似应修改明晰,于原犯罪上加一等治罪,或照上条枷号一个月。 越诉  一,八旗人等如有应吿地亩,在该旗佐领处呈递。如该佐领不为査办,许其赴部及歩军统领衙门呈递。其有关渉民人事件,即行文严査办理。若违例在地方官滥行呈递者,照违制律从重治罪,该管官员倶各严行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顺天府奏护军八十三成泰徳泰内争地亩,书写私字,封交庄头,掷于香河县知县轿内等语。)    谨按。上层系指两造均系旗人而言。观下文关渉民人句自明。 □此赴部呈递,系指戸部,观下条并无原案词讼不准刑部接收呈词可见。 □军民约会词讼门条例云,各省理事厅员旗人犯命盗重案,会同州县审理,其一切田土戸婚细事,赴本州岛县呈控审理云云,与此例参看。 □彼条系指各省驻防,此条指在京八旗而言,故各不同。 □处分例如有在京旗人并妇女等,经赴州县及理事厅控吿,该地方官不将原吿人解部,遽为接呈査办者,罚俸一年。 越诉  一,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如未经在本籍地方及该上司先行具控,或现在审办未经结案,遽行来京控吿者,交刑部讯明,先治以越诉之罪。    此条系嘉庆五年,歩军统领衙门奏准定例。    谨按。与上民人赴京控诉一条参看。 □例首数语与上条重复。 □先治以越诉之罪,谓先折责后再解回也。惟囚应禁不禁门,又有递解人犯,毋得先责后解明文。近来此等人犯,均解回该省,定案时再行声明折责,以致京控案件日见其多。似不如照上条先加枷号一个月,再行解回责打后,方与审理。 □再,治以越诉之罪,谓照律笞五十也。然上条上控者即枷号一个月,京控何独不然。彼条在先,此例在后,何不可照彼条办理耶。 越诉  一,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摭拾察核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己事奏吿以图报复者,不分现任、去任文武官,倶革职为民。已革者,问罪。奏吿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注云,若干己事,不引此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别项赃私,原无禁人奏吿之例。若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亦准奏吿,则纷纷攻讦,尚复成何事体,故严定此条,立案不行,原不在妄捏与否也。改定之例殊不可解。 □与诬吿门直省上司有恃势抑勒一条参看。彼条重在诬吿,故于诬吿加等罪上,再加一等,本罪重者,亦加一等。此条重在不干己事,故不问所吿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摭拾奏吿者革职也。惟已革职者问罪一语,似系指已经被劾,或降调或革职之后,又复摭拾别事控吿而言。降调即当革职,已革者亦应治罪之意。第究未指明何罪。应参看下官民人等吿讦之案一条。 □既系被劾,即有应得之咎,摭拾不干己事奏吿,则意图报复修怨,与辨诉冤枉不同,故不问虚实,立案不行,本员仍照被劾事理科断。业已革职,又何问罪之有。且未叙明应问何罪,殊不分明。 越诉  一,已革兵丁挟嫌蓦越赴京,控吿本管官,审系全虚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烟瘴充军。仍依名例,以足四千里为限。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四川总督常明奏,已革兵丁刘觐朝赴京捏控都司沈文同克扣兵饷折内,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诬吿门胥役控吿本管官一条参看。此条言革兵而未及革役,彼条言胥役而未及革兵,且一言越诉全虚,一言诬控,而未及越诉,匿名掲帖例文,又专言胥役,均不画一。此等均系有此一事,即定此一例,原非通盘计算也。 越诉  一,外省民人赴京控诉之案,已据本省审结题咨到部,复又来京翻控,除所控事情核对原案相符,或字句小有増减,无关罪名轻重,照例毋庸再为审理,将翻控之犯仍照原拟治罪外,如案外添捏情节,核与原案不符,仍分别奏咨发交外省审办,讯明并无屈抑,翻控之犯如后犯所诬之罪,重于原犯者,无论已未决配,悉照后犯罪名军流递加一等调发。若后犯轻于原犯之罪,即于原犯罪上加一等,若后犯并原犯罪名已至遣罪,无可复加,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傥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知情受雇来京呈递,审系无干扛幇者,减囚罪一等。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两江总督百龄奏准定例。    谨按。此例前段均系复说上条,第上条云照律治罪,此云仍照原拟,似属参差。仍照原拟治罪,即照律也,似应与上条修并为一,以省繁复。 越诉  一,刑部除呈请赎罪留养外省题咨到部,及现审在部有案者,倶据呈办理外,其余一切并无原案词讼,均应由都察院、五城歩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及各旗营接收,分别奏咨送部审办,概不准由刑部接收呈词。至钱债细事、争控地亩,并无罪名可拟各案,仍照例听城坊及地方有司自行审断,毋得概行送部。    此条系嘉庆十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现在各省京控已经题咨到部,均未在部递呈,亦未见有由部接收办理之案。 □下段与有司决囚等第门内一条参差。事属重看,似应删去。 越诉  一,军民人等控诉事件,倶令向该管官露呈投递,傥敢呈递封章挟制入奏,无论本人及受雇代递者,接收官员一面将原封进呈,一面将该犯锁交刑部收禁。如所吿得实,本犯系平民,照冲突仪仗妄行奏诉例加一等,发边远充军。若所控虚诬,核其诬吿本罪仅止笞杖徒者,仍发边远充军。笞杖罪名,到配枷号一个月。徒罪,枷号两个月。如诬吿罪应拟流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应拟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充军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应拟极边烟瘴充军者,改发新疆,充当苦差。如因呈递封章,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其受雇代递者,倶照受财雇寄例发近边充军。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    谨按。此条诬控之罪轻,呈递封章之罪重,故所吿得实,亦拟军罪,诬吿罪重者,反无可加,所吿得实,亦拟军罪,即不准呈递之意,接收官员一概驳回可也。如谓博采舆论起见,士子入场作文,尚不准牵渉别事,况此等耶。一概驳回亦清讼之一法也。(生员不准一言建白,违者杖一百。见上书陈言。应参看。) 越诉  一,负罪人犯呈递封章,奏吿人罪,无论自行投递、遣人投递,及所控是否得实,并将呈词封固投递挟制入奏者,原犯系应拟笞杖、枷号、徒罪,尚未发落,或徒罪业已发配,役限未满者,倶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原犯军遣流罪,无论已未到配三流,倶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仍照明例以极边四千里为限。军罪,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遣罪,在配用重枷枷号一年。原犯斩绞监候,秋审应入缓决者,改为情实。应入情实者,改为立决。如原犯已至立决,无可复加,仍从原犯罪名科断。傥本案实有屈抑,不赴内外风宪衙门申诉,辄违例递折,除本案准予审理更正外,仍将该犯照冲突仪仗妄行奏诉例,发近边充军。若本案更正之罪重于近边充军者,加本罪一等调发。如因呈递封章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其受雇代递者,倶照受财雇寄例发近边充军,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    以上二条系嘉庆十七年,遵旨纂定。    谨按。首条系军民人等呈递封章控诉事件之例,次条系负罪人犯呈递封章挟制入奏之例,同时又纂有在配遣人呈递封章条陈事务之例,在对制上书诈不以实门可见。尔时此等人犯最多,其始意在广采众论,其继遂至挟私妄控,其究也厌其纷繁而定为科罪严例,理势然也。 □京外各官无言事之责者,尚不准呈递封章,况军民人等及负罪人犯耶。至发遣军流徒人犯更不必论矣。与其专设科条,不如一概不准之为愈也。 越诉  一,凡遣军流犯及徒罪未满年限,并递籍人犯私自逃回,如有妄行控诉者,视其应得诬吿翻控各本律例,与脱逃应行加等之罪相比,从其重者论,仍各照原例再加一等,加至遣罪无可复加。原例重枷枷号三个月者,再加枷号三个月,共享重枷枷号六个月。如另犯应死罪名者,仍各照本律本例科断。 越诉  一,凡呈递封章,系平民,仍照原例办理外,如问拟笞杖、枷责业已发落递籍,及原犯并无罪名,递籍管束之犯复又脱逃,呈递封章者,视其所控虚实,照平民呈递封章例递加一等。原例边远充军者,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原例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原例极边烟瘴充军者,改发新疆分别当差为奴,原例遣罪者,在配用重枷枷号三个月。本例有枷号一个月、两个月者,各再递加一个月。傥另犯应死罪名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越诉  一,凡遣军以下人犯,除在配人犯呈递封章,仍照原例办理外,如由配所潜逃,呈递封章,控诉事件,并无屈抑者,照在配呈递封章例递加一等治罪。原例应发极边足四千里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遣罪人犯,无可复加。原例在配用重枷枷号一年者,加为枷号一年六个月。如本案实有屈抑,原例应发近边充军者,改发边远充军。原例应加本罪一等者,再递加一等。如已至斩绞罪名,秋审应缓决者,入于情实,应情实者,改为立决。犯至立决,无可复加,仍照原例科断。傥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    此三条系嘉庆二十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越诉  一,凡控诉事件,口称必须面见皇上,始行申诉,虽未递有封章,即照呈递封章挟制入奏之例,分别平民及递籍人犯脱逃曁负罪遣军以下人犯,在配在逃,于呈递封章本例上各加一等科断。罪应边远充军者,改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罪应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者,改发极边烟瘴充军。罪应极边烟瘴充军者,旗人改发黒龙江当差,民人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本罪已至发遣,无可复加,应在遣配用重枷枷号三个月者,再加枷号三个月。应枷号一年曁一年六个月者,各再加枷号六个月。如本例有枷号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者,亦各递加一个月。原犯斩绞监候,改为立决。本罪已至立决,无可复加,仍照本例科断。若呈递封章。口称必须面见皇上始行申诉者,又各递加一等。如诬吿叛逆及干名犯义罪应死者,仍从重论。    此条系嘉庆二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投匿名文书吿人罪:巻首 凡投(贴)隐匿(自己)姓名文书,吿言人罪者,绞(监候,虽实亦坐。)见者,即便烧毁。若(不烧毁)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为理者,杖一百。被吿言者,(虽有指实)不坐。若(于方投时)能连(人与)文书捉获解官者,官给银一十两充赏。(指吿者勿论。若诡写他人姓名词帖,讦人阴私陷人。或空纸用印,虚捏他人文书,买嘱铺兵递送,诈以他人姓名,注附木牌,进入内府,不销名字,陷入得罪者,皆依此律,绞。其或系泛常骂詈之语,及虽有匿名文书,尚无投官确据者,皆不坐此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増修。 条例 投匿名文书吿人罪  一,凡凶恶之徒不知国家事务,捏造悖谬言词,投贴匿名掲帖者,将投帖之人拟绞立决。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旁人出首者,授以官职。奴仆出首者,开戸。捏造寻常谬妄言词,无关国家事务者,依律绞候。    此条系乾隆五年,钦遵康熙十四年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匿名吿人,虽实亦问绞罪,原不在捏造与否也。此重在悖谬言词,因关系国事,故重其罪。若寻常谬妄言词,既无关系国家事务,义未吿言人罪,亦拟绞罪,似嫌太重。 □狂妄之徒,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附于妖言惑众之条,与此例意相符,乃彼仅拟杖责,此则问拟绞决,轻重太觉悬絶。 □出首者,授以官职,奴仆开戸,盖直与反叛相等矣。 投匿名文书吿人罪  一,凡布散匿名掲帖,及投递部院衙门者,倶不准行,仍将投递之人拏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拏送者,交该部议处。接受掲帖具题及审理者,革职。若不肖官员,唆使恶棍粘贴掲帖,或令布散投递者,与犯人罪同,如该管官不严加察拏,别有发觉者,将司坊官专汛,把总歩军校及巡城御史兼辖营官、歩军副尉、总尉、统领倶交该部,分别议处。歩军营兵及司坊衙役,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改定。    《处分则例》。奸棍隐匿姓名,捏造掲帖,阴行诬陷,布散内外,及向各衙门投送,地方官不行严拏,降四级调用。接受具题而为审理者,革职。如系有关军国重务,仍准密行陈奏,候旨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