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39 页/共 137 页

谨按。此条应与上犯人命、强盗及盗贼,窝主门一条参看。 □此例凡分六层,粮船被窃一层,被盗一层兵役勒索一层,地方官疏防一层,水手行窃一层,幇船被盗一层。《处分则例》。被劫者,照城内失事例,被窃者,照衙署被窃例议处。此处专言被劫,未及被窃,似未包括。 □例末数语,殊未明晰。原奏系属两层,水手行窃,将领运、员、弁罚俸三个月。如系强劫,照兵丁犯窃,该管官约束不严例,降一级调用,为一层。粮船向来积习,止顾本船,邻船有警,即听闻,亦不敢救护,而领运之弁,亦委靡偷安,不知实力防护,自当定以处分。嗣后幇船遇停泊之夜,空、重千总轮流率领本幇丁、舵人等,互相防护。如有被盗之事,将领运之弁,强案,罚俸一年,窃案,罚俸一月。傥有抑勒、隐讳,分别强窃,照例议处,为一层。若不査阅原奏,即不知例意何指矣。 □应参看兵部《处分则例》。 转解官物  一,州县起解银两,解役潜行小路,不请拨护者,即来被失,亦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戸部等部议覆山东布政使崔应阶条奏定例。    谨按。此违例而未失事之罪,上条专言兵丁,此则专言解役,均不画一。 □偷盗饷鞘罪名,见于贼盗门。此门所载各条,均系派拨兵役护送,及失事后分赔、独赔之事,惟不免彼此参差之处。且与吏、戸、兵三部例文,亦不符合。似应査照修改,以归画一。 转解官物  一,管押饷鞘失事之兵役,如有知情同盗,仍照旧例,分别首从定拟外,其违例雇替、托故潜回、无故先后散行者,减首犯罪一等。其依法管解,偶致疏失,审有确据者,减二等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两江总督高晋奏准定例。    谨按。此押鞘兵役失事之罪名也。凡分三层,死罪一层,流罪一层,徒罪一层,盖照解审罪犯例定拟也。而无监禁一年一层。 □前条中途私回及潜行小路,系指未经失事而言,与此条不同。 □《戸部则例》库藏门,护饷各条,《处分则例》,护送饷鞘及疏失饷鞘各条,均应参看。 转解官物  一,朝鲜国进贡使臣,一抵凤凰城。责令城守尉査明人数,并将携带货物银两数目,注载册档,听其自择。素日信识之商人,雇车载运,取具交领呈状备査。仍分晰造具细册呈报将军,(按,即盛京将军)及该管衙门,沿途派官一员、兵二十名,所至州县,酌派妥役二三十名护送照料,遇晩巡逻。驿丞按站预报地方旗民各官,至运界交接。将交接月日呈报将军等衙门备査。如不行预报及交接贻误者,均査参分别议处。若朝鲜人众,有不安本分滋生事端者,着落迎送官、通官严加约束。有犯,申报査办。如迎送官、通官约束不严,许地方旗民各官,呈报该将军严参议处。朝鲜来使携带银物,交商载运,偶有损伤,着落原商赔还。仍照弃毁官物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礼部会同吏部、兵部、刑部议覆署理盛京将军、印务副都统莽古赉等査奏定议《朝鲜使臣来京沿途防范章程》,因纂为例。    谨按。此条与窃盗门内条例系属一事,均系柔怀远人之意。 □专言朝鲜而未及别处,《处分则例》则兼他国言之矣。且此专指奉天而言,若至直隶地方是否一体照办之处,并未叙明,今则无庸置议矣。 转解官物  一,承办铜斤之厂员、运员,不以公事为心,因循怠惰,以致厂铜缺额,运泸逾限者,均革职,发往新疆効力。数年后,厂铜日旺,渐有积余,泸店底铜亦日増充裕,遇有天时之不齐,物力之偶绌,间有缺额迟运,为数无几者,戸部再行核酌情形,请旨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戸部议覆云、贵总督李侍尧奏准定例。    谨按。此门专言解运之事,铜厂缺额与此门无渉,似应移入钱法门内。 □运泸限期见《处分则例》。(自滇起程,限二十三日至泸州。) □发往新疆未免过重,然究为整饬铜政而设。惟上层厂员、运员并列,下层则专言厂员矣。 □《戸部则例》一条,与此相类。《处分则例》,有滇省厂员考成各条,均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滇省承办铜斤运员,自厂运泸,如逾例限,革职发往新疆効力。厂员缺额七分以上者,革职,仍令在厂协同催办。如一年后仍不足额,即照例发往新疆効力。    《处分则例》。 □一,滇省除产铜无多之厂,照旧办理外,其余大小各厂,按月以十分核算,欠不及一分,及一分以上者,罚俸。二三分,降留。四五分,降调。七分以上革职。缺额三分以下之员,限两月补足。三月以后不交,撤回,开参议处。若无缺额至四分以上,按月开参。一年后仍不足额,应降调者,撤回,应革职者,发往新疆効力。 □其实系矿砂衰薄,勘査属实,题报寛免。傥系该厂员漫无调剂,任意废弛,以致办铜短绌,又不及时补足,经该督抚题参,即无论分数多寡,倶革职发往新疆効力。 转解官物  一,各省应解各部院饭银等项,一面委妥员搭解,亲赴各衙门交纳。一面将银数及解员姓名、起解日期,先行咨部。如限满不接批回,即咨请行査,仍于年终汇咨各部、院査核。    此条系乾隆五十四年,刑部审奏兵部书吏夏尚目与提塘官杨占鳌交结,侵用云、贵两省解部饭银案内,奏准定例。    谨按。此可行之经久者,应与《处分则例》参看。    《处分则例》。 □一,直省解员领解各项银两,即于领批之日起程。一面先将起程日期报部,如有不即起程及在途逗遛、违限一月以上,降一级留任。四五月以上,降二级调用。半年以上,革职。果有中途患病,及风水阻滞等情,许该员呈明,地方出结送部,准其扣除。 □一,直省、厅应解正项京饷,以接到部文日起,即委员扣限起解。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限六十日到部。江南、江西、浙江、湖广限八十日到部。福建、广东、广西限一百日到部云云。 转解官物  一,运粮旗丁,除所运正项粮米,或因遭风沈失,报案有据。或因折耗过多,亏短,有因,例准挂欠。搭解仍照例办理。及正项漕米交足之后,及买米食用,并非回漕者,毋庸治罪外,其实因正项亏短,但经买米回漕,计其所买米数不及六十石者,杖一百,徒三年。六十石以上者,发边远充军。数满六百石者,拟斩监候。卖米之人,计其所卖之米,与同罪。至死者,减发极边烟瘴充军。除旗丁所买回漕之米石,及卖米之人所得米价,照追入官外,仍计买米卖米石数,照监守盗本例,勒限严追,分别办理。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刑部奏准定列。    谨按。此条是直科以监守自盗之罪矣。 □买米回漕,自系因盗卖在先,事后买米弥补,故仍科以监守自盗之罪。惟监守自盗,例准完赃免罪,买米回漕虽与完赃不同,然较之盗卖官米全不完交者,亦属有间。假如中途盗卖,至京、通査出破案,即不能不勒限严追。如于初限内将米买齐赔交,与买米回漕事异而情同,一免一不免,且米价入官仍勒限追交,殊未平允。 □限满不完,所拟斩罪是否入于秋审办理,抑系永远监禁之处,记考, 转解官物  一,粮船水手隐匿腰牌,游荡为匪,及随幇匪徒伪造腰牌,冒充水手,沿途滋事者,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其未经滋事为匪,仅止隐匿及伪造腰牌者,均照违制律,杖一百,加枷号一个月。    此条系道光十六年。大学士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鸿胪寺卿黄爵滋条奏漕河积弊折内,奉旨纂辑为例。    谨按。应与上卫所运弁一条参看。 转解官物  一,经纪丁舵人等,将漕米用药灌涨,冀图偷窃,计灌涨之米不及六十石,杖一百,发附近充军。六十石以上至一百石,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一百石以上,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将漕米用水灌涨,不及一百石,杖一百,流二千里。一百石以上,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均减一等。其用水灌涨之米,除尚堪食用外,所短之米,勒限四个月追赔。限内全完,减等发落,不完,加等治罪。    此条系道光三十年,刑部议覆山西道监察御史张廷瑞条奏定例,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此丁舵中之最狡黠者,从严惩办似不为苛。与上条买卖白土搀和漕米一条参看。 转解官物  一,转运漕粮,经纪车戸、剥船驾掌及各项代役,毎米百石,掣欠逾额不及五斗,免其责惩外,如逾额至五斗,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一石至二石,杖六十,徒一年。三石至四石,杖七十,徒一年半。五石至六石,杖八十,徒二年。七石至八石,杖九十,徒二年半。九石至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如经纪等,运米千石内,逾额至十石以上,亦杖一百,徒三年。三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里。五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七十石以上,杖一百,流三千里。九十石至一百石以上,发附近充军。一万石内,逾额至百石以上,亦发附近充军。三百石以上,发近边。五百石以上,发边远。七百石以上,发极边,足四千里。九百石以上,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各充军。一千石以上,发往新疆,酌拔种地当差。仍先行照数追赔。全完免罪,不完枷杖人犯,照拟发落。徒罪以上,照那移库银例办理。(毎米一石作银一两计算。)傥有偷窃盗卖情事,仍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同治七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掣欠与挂欠不同,彼指由南至通押运弁丁而言。此指由通至京仓转运之经纪、车戸等项而言。而其为亏欠则同。若非沿途盗卖,则漕米即敷原额数目,何至有掣欠之事。然亦有实非盗卖,及虽系盗卖而无确切证据者,故另有掣欠名目,既与偷窃不同,即应从寛科罪。乃五斗以上及科满杖加枷,一二石即拟徒罪,反较监守自盗罪名为重,似嫌未协。且既以毎百石计算,似可无庸添入千石万石。 转解官物  一,漕粮起剥转运,如有匪徒沿途滋扰,藉端讹索,并在京、通各仓结党盘踞把持,积年吃仓分肥者,照打搅仓场例,加一等定拟。得赃者,照蠹役诈赃例。分别治罪。为从,各减一等,计赃重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同治七年,刑部议覆戸部奏,设法挽回漕仓积弊,并御史范熙溥奏,请将船戸经纪偷窃米石,仍照旧例分别办理,奏准定例。    谨按。漕仓粮米之不足,丁舵、花戸等侵蚀之也,乃又有侵蚀丁舵人等者,故严定此例。 □与积年匪徒在仓滋事一条参看。 □多收税粮斛面门,在京在外,并各边一应收放粮草等处,打搅仓场,欺陵官攅条例内云,或挟诈运纳军民财物者,杖罪以下,枷号一月,徒罪发附近军。与此科罪不同,应参看。 拟断赃罚不当:巻首 凡拟断赃罚财物,应入官而给主,及应给主而入官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    《处分则例》。 □一,承审官将应追应赔之赃失断追赔,应给还原主银两,失断给主者,罚俸一年。转详官罚俸六个月戸。    谨按。追赃各例,有载在名例给没赃物门者,亦有载在戸律各门者。虚出通关、朱砂、那移出纳,私借钱粮,拟断赃罚不当,隐瞒入官家产五门,均有追赃条例,而监守自盗亦有三条。(一,凡侵盗应追之赃,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赔。如果家产全无,不能赔补,在旗参佐领骁骑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结,申报都统、督抚保题,豁免结案,傥结案后,别有田产、人口,发觉者,尽行入官。将承追、申报各官革职。所欠赃银、米谷,着落赔补。督催等官,照例议处。内外承追、督催武职,倶照文职例议处。再,一应赃私,察果家产全无,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连亲族。傥滥行着落亲族追赔,将承追官革职。其该管上司,如有逼迫申报、取据甘结之事,属官不行出首,从重治罪。 □一,凡侵贪之案,如该员身故,审明实系侵盗库帑,图饱私嚢者,即将伊子监追。 □又本犯身死,实无家产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结豁免。)均应参看。    监守盗、虚出通关、那移出纳、私借钱粮,均指以赃入罪之本犯而言。拟断赃罚不当,隐瞒入官家产,均指承追之员而言。给没赃物,则分别入官、给主,应征与不应征之通例也。例文则系随便纂入,有事本相类而载在两处者,有此处与彼处参差者。 □唐律除名例外,惟厩库门及断狱门二条,此外无文。 条例 拟断赃罚不当  一,凡査、估、追、变之员,勘报不实,瞻徇延缓,以致帑项悬缺者,着令代赔,若査勘本无不实,催追本无纵,祗因变抵不敷,以致公帑悬缺,仍在本人名下归结,不得向査估追变之人勒令代赔。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代赔而言。勘报不实,希图弊混,也指査估言。瞻徇延缓,以多报少,也指追变言。 □《戸部则例》与此略同,《处分则例》,并无此条。    《戸部则例》变抵门。 □一,官员承査、承估、承变、承追各钱粮,如系査估不实,追变侵隐,致亏帑项者,将所亏之数,着落按照赔偿。仍将该员严参治罪。若勘估本无不实,催追并无徇纵,委因变抵不敷,査无情弊,其不敷之数,仍在欠项本员名下归结,不得勒令承估、追赔、承变官代赔。其延迟不力,仍报参议处。 拟断赃罚不当  一,凡承追各款赃罚银两,着落本犯勒追完结,其有律应身死勿征者,仍照定例免征。致年远赃私,必确査实据方可着追,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违者,以违制论。    此条系乾隆元年定例(同上)。    谨按。此言本犯身死,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也。 □不得株连亲族,见监守自盗。 □给没赃物律云,以赃入罪,正赃已费用者,犯人身死勿征。此追赃之正律也。唐律系死及配流勿征。疏议谓,因赃断死及以赃配流,赃已费用,矜其死及流,故不征也。《明律》虽无配流一层,然犯人身死,似亦在勿征之例。此例正与律文相符。惟后又有侵亏官项,令上司分赔、独赔及监迫其妻子之条,此例自成虚设。究竟何项方可免追,何项仍应着追之处,记参。 □此条例文,吏、戸二部所无,应与上条均移入给没赃物门。 守掌在官财物:巻首 凡官物当应给付与人,已出仓库而未给付。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仓库。(均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佥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贷者,并计(入己)赃,以监守自盗论。(若非守掌之入侵欺者,依常人盗仓库律论。其有未纳而侵用者,经催里纳保歇,各照隐匿包搅、欺官取财科断,不得概用此律)。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守掌在官财物  一,凡八旗参领、佐领、骁骑校、领催等,将一切收贮公所干系钱粮,并交库银两侵蚀者。照监守自盗律例,分别问拟。一万两以内,遇赦,准其缓免。有逾此数,不准寛免。    此条系乾隆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监守自盗律例,无论中外文武均包举在内,此处所云,与监守盗条例重复,似应删除。 □此旗员监守自盗之专条,较本例为严,既改照本律例,自可删除。 隐瞒入官家产:巻首 凡抄没人口、财产,除谋反、谋叛及奸党,系在十恶依律抄没,其余有犯,律不该载者,妻子财产不在抄没入官之限,违者,依故入人流罪论。(抄没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减一等)。 ○若抄札入官家产。而隐瞒人口不报者,计口,以隐瞒丁口论。若隐瞒田土者,计田,以欺隐田粮论。若隐瞒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赃论。各罪止杖一百。所隐人口财产并入官,罪坐供报之人。(所隐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财产也。) ○若里长同情隐瞒,及当该官吏知情者,并与同罪。计所隐赃重(于杖一百)者,坐赃论。全科。 ○受财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以枉法之重罪论,分有禄、无禄。)失觉举者,减(供报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罪犯入官财产,止应着落正犯追取,傥正犯将无干之人肆行诬頼者,从重治罪。仍着落伊身追取。承审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无干之人,亦交与该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康熙五十七年,刑部议覆两江总督常鼐,题副都统兪章言隐匿罪犯兪文言入官财产一案。经九卿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从重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似应修改明晰。说见私借钱粮门。 □将无干之人肆行诬頼,即私借钱粮门之混请开抵亏空也。徇庇正犯拖累无干之人,即彼门内之听从开抵,妄拏无辜追比也。亦与拟断赃罚不当门,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赔补之意相同。似应修并为一,以免重复。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欠帑人员将地亩入官之后,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孙,概不准其认买。傥有混行承买,将官兵人等分别议处治罪。准其承买之该管各官,交部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