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37 页/共 137 页
□一,交代仓谷,毎谷一石验舂米五斗者,新任按数接收,不准筛扬。其以谷价交代者,核明旧任原系奉文出粜。粜价无亏,运买有案者,准令新任详明接受。俟价平采买,毋得勒掯推诿外,其系旧任私粜短价,及虽系奉文出粜,而于应买时因循不买,价値存库者,新任即据实具报,旧任照例参处。仍留任所,勒限买还。报部。
□一,交代仓谷亏缺,新任实时掲报,仍一面详请动项照数买补。一面在旧任名下勒限一年,照追归项。限满无完,即移査该员家产,按数变抵。
《处分则例》。一,各省仓谷交代,前任官有折价存库者,除实系应行出粜存价未买之银,准接任官照例接收,并出具印结详报外,如前任官私出粜折银移交,接任官即据实结报,不许收受。该上司将前官照例题参,留于任所,按数买补交仓。如接任官接收折价结报不实,照买补仓谷迟延例,革职留任。亦应参看。乾隆元年,戸部议覆山东布政使王慕条奏案内。各州县存仓米谷,奉有明文减粜,令该府、州査明,实无买多报少情弊,遇有升迁事故离任,所存价银未届秋收,市价昂贵未及买补,交代之际,新官将价银兑明接收,照数采买还仓。如有不奉明文私行出粜,以及短报价値等弊,并临买之时无故因循,即行照例参追。仍将该员留于任所,如数买交等因,通行在案。
□此条所云,实应出粜存价未买之银云云,即本于此。
那移出纳 一,各省仓谷减价平粜,其价値解存司库,或就近之道府库,至秋收务依原粜之数领价买补。其买补仓谷时价不敷,于本邑粜买盈余银两内动支。傥谷价昂贵,不能于次年买补,声明报部展限。若故意迟延不行买补,以玩视仓储题参。傥遇州县交代,未及秋收买补之期,所存价値无亏,即令新任领买,不得措勒推诿,违者,将该员及该管各官,分别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年间定例,一系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此专为减价平粜后,买谷还仓而设,总不使仓谷虚悬之意。上条,州县亏空仓谷,令接任官于秋成谷贱时,照时价先行买补,亦此意也。仓谷本为备荒而设,平日视为不急之务,一遇歉歳,便觉无从措手,此仓谷之所以最为要务也。
《戸部则例》。
□一,州县出粜仓谷,先期将应粜数目、样谷、廒口、价値呈报道、府,核准开粜。粜竣时,将价银若干造册送司报部。其所粜价银,倶解存司库,于秋禾登场后,即将原银发还,责成知府督饬州县领价买补足数。上仓盘验结报,仍由该管道、府出具实在买补存仓印结,送司査核。若未经详明开粜及捏报平粜侵渔,并藉词价昂,希图延缓等弊,分别参处,
□一,各州县应买谷石,査明详定后,或由司库给发价値,或动用粜存原价,责成本管道、府、厅、州督率采买。州县照原领原粜价値,散给有谷之家,交谷时监同平斛量收。事竣出具印甘各结,由司汇核详销。
□一,州县常平仓平粜谷石,本年秋成后即如数买补,分别邻境本地,其有本地、邻境谷价倶昂,而该处仓储尚堪接济者,该管官将粜价存库报部,缓至下年买补。如仓储谷石接济不敷,必须买补,而本地谷价倶未能平减,准详明上司,在于别州县买补。羸余银两通融添増价値,买补足额云云。
□一,各直省应买仓谷,秋收丰稳省分,不及时依限买补足额,査参议处。如有收成稍减州县,该督抚随时报部,准其暂缓,俟谷多价贱,再行采买。
旧例次条云,不得令州县通融拨补。首条改定之例又云,各照地方时价,有余不足,通融拨补。如价値不足,此项从何拨给。且既系减价平粜,则买补之时不足者居多,又何有余之有。
□《戸部则例》,较觉详明,应参看。
那移出纳 一,凡追赔还官各项银两,有较原参之数浮多者,仍还给本人。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鑵红旗汉军副都统尚崇垣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移于给没赃物门。
那移出纳 一,凡亏空之案,审出民欠那垫是实,除将本犯照例议罪外,另限四个月委员彻底清査,出具并无假捏影时印结,再令接任官出具认征印结,仍向欠戸催征,如限满不完,将接任官照例参处。傥本无实欠,接任官通同捏结,察出,照捏欠之数与本犯同罪,仍令分赔。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迈柱审题江陵县参革知县李徳征亏空一案,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条应与上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处分则例》同。
那移出纳 一,接任官承査交代,如有亏空,即于具题之日扣限,傥有续掲,亦以出咨之日扣限。傥有甘受违限处分,摘款先掲,预为三参五参地歩,辗转延挨者,即将该员着落赔补。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修例时,声明此条拟删。进呈后,遵旨仍行纂入。
《戸部则例》。
□一,官员接受交代,已经掲出亏空者,于题参之日扣限交代,续又査出亏空,于出咨续掲日扣限交代,如摘款预留三参五参地歩,辗转延挨者,将接任官题参着赔。
那移出纳 一,凡地方有军需公务,督抚不及咨题者。行令该州县垫办,或那库项,或垫己资,先行详明督抚,办完十日内即照实价申详。该督抚照时价核实,于文到半月内题报。戸部亦于科钞到日,半月内核定议覆。行文该布政司,不论库项己资,即令给发。傥州县申报过限,或督抚题报后期,具交吏部议处。若该州县报价不实,及督抚不核实题报,希图冒销者,戸部即行题参。州县照侵欺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照徇庇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专指那款垫办军务而言。
□《处分则例》,地方紧要军需为一条,系于办完军需十日之内,照实价申详院、司、道、府,限两个月核实题销。紧要公务为一条,系于办完一月内,照实价申详院、司、道、府,限两月内核实题销。此例并为一条,而倶系十日申详,已与《处分则例》互相参差。文到半月内题报,亦与《处分则例》不符。
那移出纳 一,凡审拟那移之案,于定案日,査明完过若干,准予开除,以现在未完之数定拟。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刑部议覆兰洲巡抚黄庭桂题报州牧亏空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此条与上第二条重复,似应修并为一,以免繁冗。
库秤雇役侵欺:巻首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贷(或)移易,(二字即抵换也)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盗物捏作见在)申报瞒官,及不首吿者,减(自盗)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库秤雇役侵欺 一,凡粮重仓多,州县印官不能兼顾,遴点老成书吏收粮,如有佥派匪人,侵蚀漕粮者,书吏照监守自盗律治罪。州县官交部议处,侵蚀米石,即着该役名下严行追补。如粮戸私相折银,访获,除银入官充饷,追交应完米石外,量其多寡分别责惩。收银书吏计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专指征收漕粮而言,禁止折银亦系尔时办法,奏明改征折色,则不在禁内矣。犹存此例,亦可见折银之本非体制也。
□如何责惩,未详。如何计赃之法,亦未明晰。
□《处分则例》,系分两条,与此例相符。后将此例删改,而处分例仍从其旧,未免参差。
冒支官粮:巻首
凡管军官吏,冒支军粮入己者,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论。(取之于军,非取之于官也,故止准窃盗论。若军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盗官粮论。若承委放支而冒支者,以监守自盗论。)免刺。
此仍明律,官吏下原有总旗、小旗四字,雍正三年删。
明律无小注各语,《琐言》云,若军人或逃、或故,不应支粮,却乃故意不行开除,而朦胧关支入己者,则阴取在官之粮矣,问常人盗罪。国初律文始添入此注。监守盗一层,本于《笺释》。
谨按。诈欺取财律,准窃盗论罪,此正诈欺之事,故准窃盗论。且专为管军官吏及总、小旗而设。既将总、小旗等字删去,官吏有犯,自有诈欺本律,似可删去,以免淆混。
钱粮互相觉察:巻首
凡仓、库、务、场官吏、攅栏、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另有本律)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钱粮互相觉察 一,凡侵盗钱粮案内,隐匿、故纵之官吏、攅拦、库子、斗级,于定案时先行决配。如正犯限内完赃,例得减免者,隐匿、故纵各犯,亦于应得本罪上分别减免。
此条系嘉庆七年,刑部议覆云南按察使杨长桂条奏定例。
谨按。完赃减免,不独侵盗钱粮为然,凡受不枉法等赃,及坐赃致罪之类,均准减免。案内说事过钱与同罪者,情事亦属相等,此处特立专条,亦嫌挂漏。
□隐匿故纵,究系因人连累,本犯既得减免,故连累人亦准减免也。惟本犯尚在追赃,连累人先行决配,傥本犯于完赃后,例得免罪,先决连累人以杖流徒罪,终觉未尽允协耳。
□原奏本无先行决配一层,系后来添入,此与唐律所云追减之法相似,而别条未见。
仓库不觉被盗:巻首
凡有人(非监守)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检者,笞二十。因不搜检,以致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攅、斗级、库子(非正直本更),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至死减一等)若被强盗者,勿论。(互相觉察与此不觉被盗官吏,皆系公罪,仍留职役。隐匿不举,与此故纵,皆系私罪,各罢职役。)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示掌》云,不觉被盗,系公罪,杖一百,降四级调用。注谓,仍留职役俟考。
条例
仓库不觉被盗 一,内外官库被窃盗,银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管该弁并巡捕官,倶各住俸。半年不获,题参议处。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议处。不及前数者,倶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候正赃获日,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认盗赃追赔者,亦依例问罪。(此指被窃盗言,故照数追赔,若强盗自有勿论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祗言经管该弁,及该道分巡、分守、而未及州县。
□给没赃物例,有州县盗劫库项,照数补还者无庸议之语,与此参看。惟彼指盗劫而言,此条指窃盗而言,又似不同。例末小注,又有若强盗自有勿论律之语,与彼条亦属参差。似应査照《吏部则例》修改,以归画一。
仓库不觉被盗 一,将进仓漕粮,拦路戳袋,穵越仓墙,进仓偷米之盗,听刑部査审,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系旗下奴仆,发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系民人,发往云、贵、两广烟瘴少轻地方,严行管束。至袴袄细袋装米偷盗等小贼,拏获,该监督呈报仓场侍郎,即于仓门首枷号四十日,杖一百。旗人有犯,销除旗档,与民人尸体问拟。
此条系康熙四十四年例,乾隆五年、四十七年修改,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旗下奴仆犯军流,发驻防为奴,犯罪免发遣门已有明文,此处重复。
□进仓偷米,即系穿穴壁封,常人盗门内亦有专条,此处均应删去。
□彼条,但经得财,即应实发烟瘴充军。此穵越仓墙偷米,非穿穴壁封而何。
□此条系康熙年间定例,穿穴壁封,系乾隆十四年定例,此条专言漕粮,彼条统指仓库钱物,是以稍有参差。且此条并无首从字样,设有数人商谋同窃,碍难援引。拦路戳袋,迹近于强,故与穵仓越墙同拟外遣,与下层袴袄细袋不同。一由刑部治罪,一由仓场自行枷责完结也。
□旗人初次犯窃,销除旗档,徒罪以上者,照民人一体刺字。如罪止杖笞,免其刺字。见窃盗门。此处云与民人一体问拟,是罪应枷杖者,亦刺字矣,与彼条不符,应参看。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巻首
凡仓库官、攅、斗级、库子役满得代,(不得离去)所收钱粮、官物,并令守(候)支(放)尽絶,若无短少,方许(官攅)各离职役。(斗库还家)其有应合相沿交割之物,听提调官吏监临盘点见数,不得指廒指库交割,违者,各杖一百。
○若(仓库所收)官物,有印封记,其主典不请原封官司(阅视)。而擅开者,杖六十。(其守支盘点及擅开,各有侵盗等弊者,倶从重论,追赔入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出纳官物有违:巻首
凡仓库出纳官物,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则价有多余),应受上物而受下物,(则价有亏欠)之类,及有司(以公用)和雇和买,不即给价,若给价有増减不(如价値之)实者,计(通上言)所亏欠(当受上物而受下物,及雇买不即给价,即给价,减不以实,各有亏欠之利)及多余(当出陈物而出新物,及雇买给价増不以实,各有多余之利。)之价,(并计所亏欠所多余)坐赃论。(以钱粮不系入己,雇买非充私用,故罪止杖一百,徒三年,赃分还官给主)。
○若应给俸禄,未及期而预给者,罪亦如之。
○其监临官吏(统上论)知而不举,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出纳官物有违 一,各省采买一应仓粮谷石,务令州县等官,平价采买运仓,不许转发里递派买。至驿递所需草豆,令有驿各官平价采买,亦不得派发里递,苦累小民。应需运价,准令开销。敢有私派勒买,及短给价値,强派强拏民力运送者,坐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议覆侍郎常徳寿奏准定例。
谨按。二项皆累民之事,故禁之。
□原奏系指存仓米谷,出陈易新而言,草豆则专指驿递言之矣。所以有收放粮草,及收受草束各条例也。采买部派物料,见赋役不均。
《处分则例》。
□州县采买仓谷,如有勒派具领,暗收折色,及短发价値者,倶降三级调用。
出纳官物有违 一,凡兵丁生息营运银两,或占百姓行业,或重利放债以为生息者,出纳官吏,照骚扰地方,索借部民财物,计赃科罪。上司失察,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九年定例。
谨按。乾隆三十四年,戸部曾将兵丁生息营运名目奏明删除,此例尚有生息名目,似嫌参差。
收支留难:巻首
凡收受支给官物,其当该官吏,无故(二字重看)留难、刁蹬,不即收支者,一日笞五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徒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