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42 页/共 137 页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私茶:巻首 凡犯私茶者,同私盐法论罪。如将已批验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论。(截角,凡经过官司一处验过,将引纸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茶  一,官给茶引,付产茶府州县,凡商人买茶,具数赴官纳银给引,方许出境货卖。毎引照茶一百斤。茶不及引者,谓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量地远近定以程限,于经过地方执照。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吿捕。其有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拏问。卖茶毕,即以原给由、引赴住卖官司吿缴。该府州县倶各委官一员专理。    此条系前明《会典》,洪武初年定。    谨按。此卖茶之通例也。 □商人卖茶,必具数报官纳引,方许贩卖。其无引者,即私茶也。 □各省茶引均有定额,亦有营销地面,见《戸部则例》。    一,商人营销官引一道,照茶百斤,茶数不及引者,官给由帖,以奇零引论。 □一,商人买茶,按数赴官纳银,给引方许出境货卖。于经过地方官将引呈验。若茶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听人吿捕。茶引不相当,或有余茶者,并听拏究。凡商人卖茶已毕,即以原给由、引赴住卖官司吿缴。    此二条与此例相符,而语较简明。 私茶  一,凡兴贩私茶,潜住边境与外国交易,及在腹里贩卖与来京回还外国人者,不拘斤数,连知情、歇家、牙保,发烟瘴地面充军。其在西宁、甘肃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贩卖者,虽不入番,一百斤以上,发附近,三百斤以上,发近边各充军。不及前数者,依律拟断。仍枷号两个月。文武官员纵容弟男子侄,家人,军伴人等兴贩,及守备、把关巡捕等官,知情故纵者,各降一级调用。失觉察者,照常发落。若守备,把关巡捕等官,自行兴贩私茶通番者,发近边,在西宁、甘肃河、洮,雅州贩卖,至三百斤以上者,发附近、各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专言西宁等处,似不赅括,应与违禁下海门,商人携带引茶一条修并为一。 □前明时,西宁等处边防最重,故严其罪,今不然矣。 □《戸部则例》略同。又有闽、皖商人,贩茶赴粤销售,永禁出洋贩运一条,内地茶商出口潜通外夷一条,均为刑例所无,似应査照添纂于此例之内。 □近则不但不禁,且以出洋为大宗矣。 私茶  一,私茶有兴贩夹带五百斤者,照见行私盐例,押发充军。    此条系前明成化十八年奉旨定例。    谨按。私盐三千斤以上充军,私茶则五百斤即充军,此较私盐更重矣,与同私盐法论罪不符。 私茶  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转卖之人,倶问发附近地方充军。若店戸窝顿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发遣。不及前数者,问罪照常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云。假茶卖出,依诓骗计赃准窃盗论。如造而未卖,止问违制,窝顿店戸,同窝庄寄私盐法,杖九十,徒二年半,千斤以下不引例。    谨按。盐无假造,而茶有假造,是以贩私外又添一种名目矣。 □《戸部则例》略同。 私茶  一,凡茶商赴楚卖茶,应照《会典》,毎茶一千斤,准带附茶一百四十斤,令产茶地方官给发船票,开明该商引目茶数,不得另给印票收茶。其应行盘察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正附茶斤验放,不许掯勒留难。如于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数,多带私茶者,即行査拏,照私盐律治罪。査验地方官故纵。失察者,照失察私盐例处分。至五司变卖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滞不能营销者,各商具呈该司,详报甘督,行令往卖司分照数盘査,听其发买、办课。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产茶地方不独楚省,应改为通例。此例首句似应改为甘肃省茶商云云。 □应照《会典》句,似应删去。 □至五百斤以上,即不照私盐律矣。 □《戸部则例》,甘肃省有西宁、甘州、庄浪三茶司,此云五司亦属不符。 □例首云楚省,例末又云甘督,殊不分明,益知例首一句应标明甘肃省矣。 □《处分则例》,稽査私茶各茶均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甘肃省毎引照茶一百斤,按毎茶一百斤准附带茶一十四斤,听商自卖。    再,四川亦系产茶之区,自打箭炉以至西藏,商上买卖交易,均以茶为大宗,而刑例无文。 私矾:巻首 凡私煎矾货卖者,同私盐法论罪。(凡产矾之所,额设矾课,系官主典,给有文凭、执照然后许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匿税:巻首 凡客商匿税不纳课程者,笞五十,物货一半入官。于入官物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吿人充赏。务官攅拦自获者,不赏。入门不吊引,同匿税法。(商匠入关门必先取官置号单,备开货物,凭其吊引,照货起税。) ○若买头匹不税契者,罪亦如之。仍于买主名下追征价钱一半入官。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改定。 条例 匿税  一,京师及在外税课司局批验茶引所,但系纳税去处,皆令客商自纳。若权豪无籍之徒,结党把持,拦截生事,搅扰商税者,徒罪以上,枷号两个月,发附近地方充军。杖罪以下,照前枷号发落。    此条系前明万暦二十二年例。    《笺释》云,权豪把持拦截,有赃,问豪强人求索。搅扰之事非一,或抢夺、或诓骗、或诈欺、或恐吓,随犯引拟。    谨按。官豪不服盘验,见关津留难律。 □分别徒罪上下问拟充军、枷号,前明此等颇多。 匿税  一,屯庄居住旗人卖马者,倶令在屯庄所隶之州县上税,方准发卖。其民间马匹,或卖与旗人,或卖与驿站,或兵民互相买卖,倶报明地方官上税,存案。如不上税,不存案而私自买卖者,依律治罪,追价一半入官。    此条系康熙三十一年,兵部议覆直隶巡抚郭世隆奏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原例私自买卖马者,杖一百。此例既改为照律治罪,则与别项牲畜一体,笞五十矣。律内既有明文,似可无庸另立专条。 匿税  一,奉天省军民人等,潜赴边外蒙古地方,兴贩私酒进边,不及百斤,杖九十。一百斤以上,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二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沿边三十里以内,贫民肩挑背负进边售卖,或易钱换物及自用者,不在禁限。毎人仍不得过五十斤。如至五十斤以上,照兴贩例治罪。酒倶变价入官。 匿税  一,奉天省沿边以内店铺收买零酒,不得过五百斤,傥寄顿至五百斤以上,开给发票出境渔利者,将店铺照兴贩私酒按斤治罪。 匿税  一,奉天省各处烧锅轮流値年,准其协同该地方差役,在边内盘査兴贩私酒之人,送官究治。失察旗民地方官,照失察私入围场例议处。仍究明兴贩之犯,由何边门经过,由何边栅偷越。将该边章京,照军需铁货私出外境货卖,守把之人知而故纵者,与犯同罪。失于觉察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罪坐。値日者,如该烧锅人并兵役等,受贿故纵,及妄拏、借端讹诈,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匿税  一,奉天省边内烧锅,开写发票卖酒,随粮价高低定値,不准任意増至倍蓰,违者,照违制律治罪。如偷运边酒影射渔利,照兴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此四条系咸丰五年,盛京戸部侍郎书元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奉天省私酒而设。 □后二条与弃毁器物稼穑门条例参看。彼条烧锅尚在应禁之例,此则专重私酒,烧锅并不在禁限矣。 匿税  一,商贩置办洋药,有心偷漏,影射走私,照违制律,杖一百。巡役及各门书役,通同营私卖放者,与同罪。赃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失察之海巡,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该书役并海巡巡役,起意诈财纵放,计赃,以蠹役恐吓索诈论。如有土棍包揽护送,照搅扰商税例,分别治罪。其洋药商人,到务报税,如该巡皂有刁难需索情事,照支收官物留难刁蹬律治罪。得赃者,照指称掣批索诈例,计赃科罪。    此条系咸丰九年,督理崇文门商税事务衙门奏准定例。 舶商匿货:巻首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将货物尽实报宫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侩之家,不报者,杖一百。虽供报而不尽实,罪亦如之。(不报与报不尽之)物货并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吿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人戸亏兑课程:巻首 凡民间周歳额办茶盐商税诸色课程,终年不纳齐足者,计不足之数,以十分为率,一分笞,四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课纳官。 ○若茶盐运司、盐场、茶局及税务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办课(程),年终比附上年课额亏(欠)兑(缺)者,亦以十分论,一分笞五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亏课程,着落追补还官。 ○若人戸已纳,而官吏人役有隐瞒,(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人戸亏兑课程  一,盐课钱粮不完者,将经督各官照分数议处外,其各商名下应完盐课,作为十分。欠不及一分者,责二十板。欠一分者,枷号一个月,责二十板。欠二分者,枷号一个月半,责二十五板。欠三分者,枷号两个月,责三十板。欠四分者,枷号两个月半,责三十五板。欠五分者,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以上欠课各商,题参之日,扣限一个月,全完者免处。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责。如于枷限内照数全完者,释放免责。如枷限满日,仍全不完纳,除杖责外,将该商咨参革退,并带征等项倶以引窝变抵。欠六分者,将该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课项限四个月全完。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月全完。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限八个月全完。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个月全完。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将该商锁禁,严査家产,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傥逾限不完,即将该商发配,所欠新课、带征等项,着落引窝家产变抵。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原载盐法门,乾隆五年移改。    谨按。此专指盐商一项而言,与《戸部则例》同。例首系商人未完盐课,于奏销题参日起,扣限一个月,再不能完,按所欠分数治罪。 □引商半系客籍,皆有引窝。引窝者,商人初认某处引地所费不赀,子孙为世业,遇有消乏退革,新商必交旧商窝价,方准接充。 □此条枷号以半月为一等,限以一年为满,与别项不同。 人戸亏兑课程  一,管收税课钱粮,傥有隐匿,加倍着追。如接收官不行清査,土司不行转报题,参,倶着落分赔。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乾隆五年査隐匿税课,即系侵欺,若正课之外,别有盈余,而私下隐匿,即仓库条下附余钱粮,不据实报官,以监守自盗论。各有正律不必另立条款。再加倍追赔,原为雍正初年,各处关税侵隐甚多,立法不严则积弊难除而设,并非永着为令。此条毋庸纂入。黄册进呈后,遵旨仍行纂入。    谨按。侵欺正项钱粮,例准完赃免罪,并不加倍着追。此例是否免其治罪,如不完交作何定拟之处,未经声叙明晰。此条原在删除之列,虽奉旨仍行纂入,亦应修改详明。 人戸亏兑课程  一,在京在外官员眷口,船只过关,除无货物,照常验放,胥吏人等毋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奸牙、地棍,假称京员,科道名帖,或京员子弟执持父兄名帖讨关,挟带货物希图免税者,该管关员即行査拏究治。如该管关员不行详査,及明知瞻徇,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覆御史陆尹耀条奏定例。    谨按。应治何罪,亦应叙明。 □子弟执持父兄名帖,希图免税,尚可照律拟笞,若奸牙地棍有犯,似可从重惩办,例无明文,存以俟参。    谨按。此门所载私盐为最要,私茶次之,私矾再次之,又继之以匿税,推之于舶商,而总谓之课程,取于正赋之外,皆所以为国用计也。迄今洋税、厘金名目更多,而国用愈形短绌,此其故何欤。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六     前巻 次巻 戸律  钱债   违禁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