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38 页/共 137 页

○守门人留难者,(不放入,计日论。)罪亦如之。 ○若领物纳物之人,到有先后,主司不依(原到)次序收支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收支留难  一,大通桥监督,将运进仓内米数,预期行文,入仓监督,早开仓门,务要本日照数收完。如有至晩收纳不及者,该仓监督亲身査照,登簿贮仓,次日抽掣收受,违者,交该部议处。如运役擅于中途寄放者,照偷盗议罪。    此系康熙二十七年会议定例。原例末句,系以不应重治罪,雍正五年系照偷盗议罪,其因何改定之处,并无修改按语。    谨按。此条专指京仓而言。 □偷盗必计数议罪,末句尚未明晰。 □原例治以不应谓违期。中途寄放也照偷盗议罪,似未妥协。《处分则例》并无此条。 收支留难  一,凡钱粮物料等项解送到部,当该官吏,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査收,掣给批回。如无故不收完给批者,照律即日治罪。至书役人等,指称估验、掣批、挂号等项费用名色,借端包揽索诈者,许解官、解役即于该衙门首吿,交送刑部治罪。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系官革职问罪。该管官失察者,交部议处。如解官预先嘱托,和同行贿,听其包揽者,与受财人一体治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八年,刑部议准定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解官一体治罪,未免过严。准以与受同科之例,则出银六两及十两以上,即拟以军徒等罪,可乎。 收支留难  一,凡粮船运抵石坝、土坝,限十日内将米起完。如起米违限,以致回空船只守冻者,坐粮厅监督革职。若受财,并衙役人等交刑部,计赃,依枉法律治罪。其漕粮运至京、通各仓,若米到不即令过坝、过闸,掯勒不令入仓者,许运丁首吿,将衙役人等交刑部,审系无故留难,依律科断。有赃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如坐粮厅及各仓书役人等,向运官运丁指称掣批等项名色勒索者,一两以下,杖一百。一两至五两,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六两至十两,杖一百,徒三年。十两以上,发近边充军。至一百二十两者,拟绞监候,为从分赃,并减一等。若支放米石,搀和沙土者,亦交刑部,照监守自盗律,计赃治罪。有向关米之人勒索得财者,照指称掣批等项名色,计赃论罪。因而打死人命者,拟斩监候。关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吿,或私给钱者,与受同科。以上各项,监督失察者,交部严加议处。知情故纵者,革职,交部治罪,失察之仓场侍郎,亦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康熙三十九年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上条指解部钱粮物料而言,此条指粮船抵坝而言。二条与上《处分则例》大略相同,应参看。前二段受财,即勒索也。下一层系总承上二层而言,谓无赃依本律科断,有赃应别论也。乃前二层以枉法论,与下文计赃治罪之法不同,殊觉参差。上二层均明言衙役人等,与下文书役有何分别,而科罪均各不同,何也。 □原例无计赃依枉法律治罪句,其漕粮以下一段,亦无计赃以枉法从重论之语,如坐粮厅以下一段方有计赃分别拟以军徒之语,此二层何故又以枉法论。枉法固重,蠹役诈赃,则较枉法尤重也。 □勒掯不令入仓,与下指称掣批等项名色何异,而科罪不同,未知何故。 □支放米石以下云云,另是一事,以上倶言收,此数语专言支也。与多收税粮斛面条例,亦有重复之处。 □再,搀和沙土,及向关米之人勒索,各仓花戸犯者最多,此例祗云各仓书役人等,并无花戸字样,可知尔时尚无此名色。 起解金银足色:巻首 凡收受(纳官)诸色课程,变卖贷物,起解金银,须要足色。如成色不及分数,提调官吏,(及估计、煎销)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赔还官。(官有侵欺问监守盗。知情通同故收不足色,坐赃论)。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损坏仓库财物:巻首 凡仓库及积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晒晾不以时,致有损坏者,计所损坏之物(价),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着落均赔还官。 ○若卒遇雨水冲激,失火延烧,(若仓库内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盗贼(分强、窃)劫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其监临主守(官吏),若将欺侵、借贷、那移之数,乘其水火、盗贼,虚捏文案,及扣换交单籍册,申报瞒官,(希图幸免本罪)者,并计赃,以监守自盗论。同僚知而不举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损坏仓库财物  一,凡各府州县仓廒,倶造入交盘项内,新旧交代,若有木植毁烂、倾圯、渗漏,即行掲报,将原任官交部议处。徇情滥受,接任官亦交部议处。其霉烂亏空谷石,着接任官勒限赔补,不完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愼重仓廒之意,与那移出纳门参看。 □徇情滥受,即将接任官议处,勒令赔补,与出结后霉变、短少,着落接任官按数赔补之例相符。 转解官物:巻首 凡各处征收钱帛、买办军需,成造军器等物,所在州县交收,差有职役人员,陆续类解本府。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转解,勒令(州县)人戸就解布政司者,当该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各杖八十。(公罪)。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解部者,提调正官、首领官、吏典,罪亦如之。(若原行佥定长解,不用此律。)其起运(前项)官物,长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致有损失者,计所损失之物,坐赃论,着落均赔还官。若船行卒遇风浪,及(外人)失火延烧,或盗贼窃夺,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吿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实,显迹明白,免罪不赔。若有侵欺者,(不论有无损失事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 ○若起运官物,不运(原)本色,而辄赍财货于所纳去处收买纳官者,亦计(所买余利为)赃,以监守自盗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律文前段系前明之法,现在倶佥定长解矣。 条例 转解官物  一,漂没船粮,着落沿途催攅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员,亲临勘实,各出保结,取具运官结状,该督抚确察,具题豁免。(按,此实在漂没者)若漕运官军,水次折干,沿途盗卖,自度粮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虽系漂流,损失不多,乘机侵匿,捏作全数,贿嘱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后幇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觉察,吿首督运官司察实,给赏轻赍银十两,官军侵盗至六百石者,拟斩。不及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按,此捏报漂没者。)沿途催攅及汛地文武各官,不亲临确勘的实,遽出保结者,革职。督抚不严察确实,遽行题豁,事发,交部议处。所亏米数,仍行原卫所将故失侵捏之人家产变卖抵偿,不许轻扣别军月粮。前后幇船知而不举,一体连坐。仍于正犯所欠钱粮内责令幇赔十分之三。(按,原卫所云云,系尔时办法)。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前明旧例。(《集解》。此项情弊,前后幇船易于觉察,故立首吿之赏,并重连坐幇赔之罚。)一系雍正三年,以吏部例内载有诓报损失,及不行确察保题者治罪之语,因纂为条例。乾隆五年删并。    谨按。此专指漕运米船而言,与盐船失风一条参看。 □漂没至豁免一段,即律内船行卒遇风浪,事出不测而有损失者,申吿所在官司,显迹明白,免罪不赔之意也。 □若漕运以下一段,即律内有侵欺者,以监守自盗论之意也。 □幇赔十分之三,本犯祗赔十分之七矣。监守自盗门内,又有完赃减等之例。设本犯祗完七分,自应以全完论矣,幇船未完将如之何。 □《处分则例》漕运门,漂没沈溺粮船一条,与此大略相同。革职下有,如不将情由申报者,降一级调用。督抚不严査确实,遽行题豁,亦系降一级调用,而无追赔之法。惟盘査门,漂没粮石条,各省采买拨运粮石。乘机侵盗等弊,委员办运之督抚,不严査确实,遽行请豁,降二级调用。所豁粮石,仍着落办运官及出结各员名下按数分赔。与此责令前后幇船幇赔,亦不相符。《戸部则例》,亦无前后幇船分赔一层。均应参看。 □此条专言漕米,别项自应一体照办。铜船盐船亦有风火事故,及盗卖沈溺等类,刑律不载,应参看处分及《戸部则例》。 转解官物  一,运粮官员,旗军人等,犯该人命、强盗等项重罪者,官拘系奏提,旗军人等,即便提问。其余一切小事,候交粮毕日审结。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载犯罪免发遣门,雍正三年移附此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重罪拘系提问,小事候交粮毕日审结,总不使稍有迟滞之意。如本案内人证过多,即不免有拖累之处矣。宜于此而不宜于彼,例固无两全之法也。 □应与下粮船被窃一条参看。 转解官物  一,空重漕船,沿途州县、卫所,照定限时日,驱令出境。如有违限,将专催、督催、押运、领运官,倶交该部照例分别议处。随幇百总、旗头,违限一次,笞五十。二次,杖六十。三次,杖七十。毎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督抚不行査参,照隐匿不参催粮官例议处。设有非常风阻、冰冻、浅滞,倶令査实报明,免其议处。    此条康熙十七年,戸部题漕船违限事理,雍正三年纂辑为例。    谨按。重,谓漕船重运北上也。空,谓回空漕船也。自某处至某,及顺流、逆流,均有一定限期。吏、戸二部例言之最详,应参看。 转解官物  一,凡运解饷鞘到汛,不照拨定兵丁名数护送,或兵丁有于中途私回者,解官即报明该督抚题参,将该汛专、兼将弁,照少拨解役例议处。中途私回之兵丁,责革名粮。    此条系雍正五年,刑部会同九卿议准定例。    谨按。中途私回之兵丁,较潜行小路情节为重,仅止责革,似觉太寛。此言未失事者。下管押饷鞘一条,系言失事者,应参看。 □一鞘二夫,银一万两,拨防护兵二名,戸役四名。二万两以上,酌量加派。吏、戸二部例文,言之最详。刑例无文,且专言兵丁,而无戸役,亦嫌未能详备。 转解官物  一,粮船到淮,米色霉变,运弁出有米色结状者,亏折之米着落该幇旗丁赔补。运弁未经出有结状者,着落县幇各半均赔。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戸部则例》。 □一,漕粮过淮盘验,如米色不纯,先经地方督抚奏明有案者,抵通验兑。傥有霉变,应着落原兑各州县分赔六成,旗丁分赔四成。如水次兑漕时,并未据该督抚奏明米色不纯,于过淮时,经总漕验出者,到通验兑,傥有霉变,着落弁丁赔补,以示区别。 转解官物  一,卫所运弁正丁雇觅头船水手,倶开明姓名、籍贯,各给腰牌,令前后十船互相稽査,取具正丁甘结,十船连环保结,如一船生事,十船连坐。押运粮道等官,在途稽査,傥有生事者,会同地方官审讯惩治,仍将生事情由报明总漕。其未经开兑之先,责成本省巡抚及粮道等官。开运出境之后,责成漕运总督及沿途该管文武等官。到津以后责成仓场侍郎,坐粮厅并天津总兵、通州副将,天津、通州府、县,各按该管地方,严行稽査。一经事犯,协同押运官立即擒拏,按律惩治。傥押运官弁或有徇纵,地方官不行査拏,该督抚即行题参。除徇纵之押运官,照例革职外,其该管道员及沿途之该管文武官弁,并各处之该管上司,倶分别议处。若申报而各处该管上司不行题参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七年,刑部会同吏、兵等部,议覆浙江总督李卫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稽査水手而设。此等人有犯抢劫人命、鬪殴,另见别条。 □头船本系头舵二字,戸部例及处分例均系头舵。头谓在船首者,舵谓在船尾者,舵工头工也,其余皆水手也。改为头船自系错误。 □与下隐匿腰牌一条参看。此云各给腰牌,下云隐匿腰牌,情事亦正相类,似应修并为一。    戸部例, □一,粮船头舵、水手,责成各卫所及运弁正丁,雇募,择其谙錬老成有家室之人,取具本籍邻佑及本船头舵,水手互保各结,并地方官印结,造具年貌花名清册,转报粮道査存。仍开明姓名籍贯,各给腰牌,粮道押运等官,沿途稽査。如中途或有事故,更换押运官弁,移行该地方官,选择土著良民添补。仍取据册结,申报存査。 转解官物  一,委解铜斤,照解饷之例,按运更换,如有递年长令管解者,将原委之上司交部议处。傥局内书役、炉头人等,于收铜之时任意轻重,及勒索情弊,査明按律治罪。失察之该管官,交部严加议处。其各省委解颜料等项,亦照此例按批更换。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例凡分三层,上下二层指运员言,中一层指收铜者言。 □按律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似即收支留难之律也。应归彼门。 □解饷例刑律无文。《戸部则例》钱法门,运员事宜,及遴员采买各条,极倶详备,应参看。 □又库藏门解饷条云,凡起解钱粮、颜料,其解员按批更换。不准长年递委,违者,将委解之上司官议处。与此例末一段同。而委解铜斤,并无明文。    《处分则例》。保送运员各条,大略谓,先于现任内遴派,后于试用人员内择其曾经委署正印干练能事者,一体派委。如甫经分发到省,未经委署之员,概不准其滥派。又保送运员,先由府州县出考,再由道员加考移司,详送督抚验看。如所保之员,不胜委解之任,令其掣回另保,并无递年长令管解作何处分明文。此条原例,解员革职似系优差,恐有营谋而得者。改定之例,似又以为苦差矣。吏部既无明文,如何议处,记核。 转解官物  一,盐课银两,起解京协各饷,所需水脚,向系商人自备应用,并不按站给与夫马供应。毎逢起解之期,该管官预先移会前途督抚,拨兵护送。务由大路近站而行。夜宿州县照例拨给人夫巡守。如有疏虞,经过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赔。如该管官不移会督抚,解官不知会地方官,潜行小路,致有疏失,着落解官名下追赔。解官不能完项,即着差委之上司赔补。    此条系雍正六年,戸部议覆河南总督田文镜条奏定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特为水脚系商人自备应用,并不按站给与夫马供应而设。其余则解饷之通例也。今则倶由官解送矣。 转解官物  一,凡粮船在内河失风至三只以上者,运弁、厅员交部分别议处。旗丁各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如有捏报失风,审实,从复位议。至盛夏之时,傥遇雨水猝发,冲坏数只者,该督抚査明实在情形,奏明,分别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兵部会同刑部议覆漕运总督徳保条奏定例。道光十二年,议覆御史金应麟条奏,内称,巡盐御史,巡漕御史,今无此差。奏明,俟修例时更正。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系严惩运弁厅员之漫不经心也。此处既删去巡盐御史,而乘官车船附私物门例文,亦有巡河、巡盐等官名目,应一并修改。 □内河失风,捏报大江黄河者,降一级调用。内河失风,押运厅员失于防范,一幇之内,疏失一二只者,罚俸六个月。三祗以上,罚俸一年。五祗以上,降一级留任。均载《处分则例》,应参看。 转解官物  一,解饷失鞘地方,文员分赔一半,差委不愼之大员分赔三分,解员赔二分。如解员不能赔补,亦着差委之大员赔补。武员照例处分,免其分赔。    此条系雍正七年,戸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官员分赔之通例,应与上盐课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 □一,护解饷鞘,管解官不申请防护,不经由大路,以致有失者,着落管解官全赔。若解官已请防护,又系经由大路,而饷鞘被失者,地方文员分赔十分之五,佥差不愼之大员,分赔十分之三,管解官分赔十分之二云云,即系将两条例文修并为一。此列亦应査照修改。 转解官物  一,蓟运回空,有在该地方创取白土装带,及沿河市镇铺戸,有将白土卖与粮船者,如尚无搀和情弊,将铺戸、丁舵,均枷号一个月,杖一百。其已经搀和者,将丁舵杖一百,徒三年。若搀入漕粮,至一百石以上者,丁舵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其运弁与押空千总,及不行査禁之蓟州文武官弁,交该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给事中长柱条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此条应与用水灌米一条参看。 □用药灌涨米六十石至一百石,烟瘴军。一百石以上,新疆为奴。用水灌涨一百石,亦烟瘴军。 □因盗卖而始搀和白土,似仍应以浮出之米计赃科罪,不应以搀和之米计算。 转解官物  一,粮船舵工有侵米至五石以上,累丁代完者,审实,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漕运总督杨锡绂奏准条例。嘉庆十七年改定。    谨按。《处分则例》,佥保旗丁各条,应参看。 □米一石以银一两核算,不过五两耳,由杖罪至充军,虽系严惩舵工之意,究嫌太重。 转解官物  一,粮船被窃,该旗丁呈报,本幇运弁移知该地方官缉贼追赃。被窃之船,即随幇前行,不必守候,至强劫重案,必须等候待验。该领运官具报,立即会勘,州县立给印票,催趱前行。(按,此会勘后事也。)并将被盗守候縁由,报明漕督及该管官査核。傥有不肖兵役,勒掯需索,照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财,计赃,以枉法科罪。其经过地方,如有强劫之案,该地方文武官弁,倶照城内失事例议处。水手行窃,及幇船被盗,将领运员弁分别强窃及抑勒、隐讳计案,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漕运总督杨锡绂条奏定例,道光二十五年删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