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40 页/共 137 页

谨按。给没赃物门有,不准原主勒索找价一层,并无不准本人及子孙认买之语,应参看。 □《戸部则例》并无此条,《处分则例》亦不载,似应删除。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欠帑人员,或因独力难赔,或因产尽无着,遂将分居别业之弟兄亲族,并不知情之亲友旁人,巧借认幇名目转辗株连,勒令赔补者,将承审承追各官,均照违制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私借钱粮门条例参看。 □再监守自盗门,产尽豁免,不得株累亲族,亦应参看。    《戸部则例》。 □一,拖欠官项钱粮,本员力不能完者,在于承产之兄弟子侄、分肥之僚友、上司,经手之冢奴吏役,及寄顿财产之人,确査属实,均应着赔。若分居析产之兄弟族属,并不知情之亲友奴仆旁人,于公帑并未侵渔,私财又非寄顿,该州县官巧借认幇等项名色,勒令赔补,或藉称严査寄顿,纷纷票传刑求、吓诈等弊,准受累之人,赴上司控吿参究。傥上司不为准理,照徇庇例议处。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坟人口,祭祀田产,倶还给本人,免其入官变价。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侍读学士积徳条奏定例。    明令,凡籍没家产,除反叛外,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田地内有祖先坟茔者,不在抄没之限。    谨按。此良法美意也。亦系入官之款,似应移于给没赃物门。应与《戸部则例》参看。    《戸部则例》田赋门、存留坟地条, □一,凡八旗及汉员应行入官地内,有坟园祭田数在三顷以下者,免其入官。若在三顷以上,除给还三顷外,余地悉行入官。 隐瞒入官家产  一,除隐匿那移案内之家产,仍照隐匿本律治罪外,如隐匿侵盗案内之家产,不论原案未完之数,计所隐家产价値之多寡,照坐赃律分别定拟。十两以下,笞二十。毎十两加一等。一百两杖六十,徒一年。毎一百两加一等。五百两至一千两,满徒。一千两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系旗人,折枷号,鞭责,倶罪坐隐瞒之人,所隐财产倶行入官。保题各官,照例治罪追赔。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隐匿之赃,如果追出交官,本犯是否以完赃论。完赃,本犯例得减免,隐匿之人,是否免其科罪。一并俟参。 □律无论丁口、土田、财物均罪止杖一百,例加至徒流,不特较本律加重,较坐赃律亦加重矣。 □坐赃律系折半科罪,此例自亦应折半计算。 □原奏系指已经豁免后査出隐匿者而言,故治罪从严。若未经豁免。仍应勒限监追,能将隐匿之赃交出,即可免罪,岂有仍科隐匿之理。似应将此层添入。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应追官员赃赔各项银两,若原籍任所査明财产尽絶,实在无可着追者,任所官出具切实印结,由原籍加结,题请豁免。旗员亦照此,由本旗具结,咨部办理。如旗籍任所,或有隐匿寄顿,一经发觉,除财产入官外,出结各员照例议处、分赔。隐寄家属照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刑部议覆江苏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嘉庆七年,戸部修例折内,奉旨令将议赔各例,分别妥修具奏。经刑部议请,于例内任所题豁之处,照戸例修改由原籍题豁等因,奏准改定。    谨按。那移出纳门,一面于任所严追,一面行文原籍严査家产云云。与此条参看。彼条云州县亏空,此云官员赃赔各项。为不同耳。 □无赃可追之案,均归任所题请豁免。以亏案既在任所,故题豁亦归任所完结也。后因戸部例文,系由原籍题豁,遂改归一律。乃此条修改,而下条仍不画一,亦嫌参差。 隐瞒入官家产  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该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行査该员歴过任所有无隐寄,毋庸俟本籍无追,始行咨査。其任所地方官,自文到日起,勒限三个月,据实査明申详督抚,咨明原籍办理。并令该督抚,严加督催,如有逾违。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其欠帑官员离任者,或有托故逗遛,即押令回籍着追。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议覆安徽巡抚裴宗锡条奏定例。(査离任官员,应追核减分赔各项银两,例由任所先行咨回原籍,分别银数多寡,责令地方官依限催追。逾限未完,即予议处。间有原籍产尽无追,复行移咨该员歴过任所,査明有无财产隐寄,分别办理、立法虽属周详,惟是此等应追之项,国帑攸关,案难久悬,若俟原籍无追始行移査任所,未免多需时日。且隔省咨査事件,向无例限处分,承办各官,或以无关考成,不即速为査办,而该管上司,又以非本省事件,不加督催,以致经年未覆,原籍无凭办理者,诚所不免。 □并恐该员离任之后,或有财产隐寄任所地方,该地方官瞻徇情面,故意迁延,易滋串匿,此等情弊均不能保其必无。应如该抚所奏,嗣后承追一切案件,该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即行査该员歴过任所,分咨各省严査有无隐寄,照例办理。毋庸俟本籍无追,始行咨査任所,以免辗转迁延。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起,勒限三个月据实査明,申详督抚,咨明原籍办理。并令该督抚严加督催,如有逾违,即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至该抚又称,本员或有托故逗遛,由所在地方官押令回籍,等语。査官员离任后,例应于三月限内勒令回籍,如有逗遛,即予议处,定例綦严。况此等欠帑人员,尤宜即行押令回籍,以凭原籍着追,亦应如所奏办理等因。具奏,奉旨,依议,钦此。)    谨按。上条言任所、原籍,此条并及歴过任所,应一并参看。    此例现在遵行。惟坊刻本例,注云,嘉庆七年六月,戸部奏准修改。其例文亦与此不符,而与戸部修改之例文相同。勒追门一条云,凡承追一切欠项,除现任官即在任所著追外,其离任官,系汉员,令该管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即行査该员歴过任所,有无隐寄。旗员,由部行知该员原任省分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限三个月査明取结,申详该督抚咨明原籍,咨部办理。违者,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査嘉庆七年,戸部因条例彼此多有互异之处,奏请修改一律。内原例二条云, □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该督抚一面督属严追,一面即行査该员歴过任所,有无隐寄。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限三个月査明取结,申详该督抚咨明原籍办理。违者,照钦部事件迟延例议处。至欠帑人员离任逗遛,即由所在地方官勒限三个月,备文押回原籍。 □一,承追各项银两,按银数多寡分别定限。如行追、扣限尚短一二月,而欠项人员或升调他省,或縁事回籍,令其将此一限应完银两按数完交,准离原任,以专责成。 □査前条既称欠帑,人员离任,勒限三个月押回原籍,后条又称縁事回籍,令其将此限银两完交,方准离原任。二条未免矛盾。査吏部新定《处分则例》,将前条末数句节删,后条则未经纂载。臣部亦应査明订正。今请将前条修改,亦将末数句节删,后条全删。)    此嘉庆七年,戸部修改之例文也。惟刑部现行例文,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议覆安徽巡抚裴宗锡条奏,知照刑部纂为定例。戸部于嘉庆七年,并未声明此条例文应否删改,以致戸部所行者,系嘉庆七年修改之例,刑部所行者,犹是乾隆三十七年之例,彼此不无参差。且戸部于乾隆三十七年定准之案,何以并不纂入例册,而所修改者,仍系从前旧例,殊不可解。    谨按。此二册内所载各条例,康熙、雍正年间纂定者居多。乾隆年间次之,嘉庆以后则寥寥无几。库款仓储国用民命攸关,最为紧要。前则力加整顿,后乃一味因循,法令倶成具文,此亦可以观世变矣。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五     前巻 次巻 戸律之七  课程(课者税物之钱,程者谓物有贵贱,课有多寡,如地利之有程限也。) 此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盐法      监临势要中盐      阻坏盐法      私茶      私矾      匿税      舶商匿货      人戸亏兑课程    盐法:巻首    原律此目有一十二条四字,雍正五年改为一十一条,乾隆五年删。 凡犯(无引)私盐(凡有确货即是,不必赃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带)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盐徒)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斩(监候)。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道涂)引领、(秤手、)牙人及窝藏(盐犯)寄顿(盐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担駄载者,(与例所谓肩挑背负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非应捕人吿获者,就将所获私盐给付吿人充赏。(同贩中)有(一人)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若一人自犯而自首,止免罪,不赏,仍追原赃)。 若(私盐)事发,止理见获人盐。(如获盐不获人者,不追。获人不获盐者,不坐。)当该官司,不许(听其)展转攀指,违者,(官吏)以故入人罪论。(谓如人盐同获,止理见发。有确货无犯人者,其盐没官,不须追究。) 凡盐场、灶丁人等,除(歳办)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盐货卖者,同私盐法。(该管)总催知情故纵,及通同货卖者,与犯人同罪。 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其虽有夫而远出,或有子幼弱,罪坐本妇。(决杖一百,余罪收赎。)    《集解》。夫曰在家,则虽不知情亦坐矣。于曰知情,则不知者,不坐矣。 凡买食私盐者,杖一百。因而货卖者,杖一百,徒三年。    《集解》。此所以塞其流也。然终不禁絶者,私之所在,众必趋之故也。    《总注》。此二条,皆禁民间之私贩也。 凡管理盐务,及有巡辑私盐之责文武各衙门,巡获私盐,即发有司归勘,(原获)各衙门不许擅问。若有司官吏通同(原获各衙门,)脱放者,与犯人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罪之)重论。 凡管理盐务,及有巡辑私盐之责文武各衙门,设法差人于该管地面,并附场紧关去处,常川巡禁私盐,若有透漏者,关津把截官及所委巡盐人员,初犯,笞四十。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六十。(公罪)并留职役。若知情故纵,及容令军兵随同贩卖者,与犯人同罪。(私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巡获私盐入己不解官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装诬平人者,加三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总注》。此二条,严官司巡辑之责。以絶私贩也。 凡起运官盐,毎引照额定斤数为一袋,并带额定耗盐。经过批验所,依(引目)数掣挚枰盘。(随手取袋,挚其轻重。)但有夹带余盐者同私盐法。 ○若客盐越过批验所,不经掣挚(及引上不使)关防者,杖九十,押回(逐一)盘验。(尽盘盐而验之,有余盐以夹带论罪。) 凡客商贩卖(有引)官盐,(当照引发盐)不许盐(与)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 ○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 ○若将旧引(不缴),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    元律, □商贾贩盐到处,不呈引发卖,及盐自变量外夹带,盐引不相随,并同私盐法。盐已卖,五日内不赴司县批纳引目,杖六十七,徒一年。因而转用者,同卖私盐法。 凡起运官盐并灶戸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 凡客商将(验过有引)官盐,插和沙土货卖者,杖八十。    元律, □卖盐局官、煎盐灶戸、贩盐客旅、行铺之家辄插和灰土硝鹸者,笞五十七。 凡将有引官盐,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卖,转于别境犯界货卖者,杖一百。知而买食者,杖六十。不知者,不坐。其盐入官。    元律, □盐货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    此仍明律,原系十二条,雍正三年删去一条。各条亦有修改之处。乾隆五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盐法  一,越境(如淮盐越过浙盐地方之类,)兴贩官司引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发附近地方充军。其客商收买余盐,买求掣挚至三千斤以上者,亦照前例发遣。掣验官吏受财,及经过官司纵放、并地方甲邻里老知而不举,各治以罪。(掣验官吏受财,依枉法。经过官司里老、地方火甲,依知罪人不捕。邻佑,依违制。)巡捕官员乘机兴贩,至三千斤以上,亦照前例问发。(须至三千斤,不及三千斤,在本行盐地方,虽越府省,依仍本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万暦十五年十二月内刑部题,律例应讲究各条内一条云。律称私盐事发止理见获,当该官吏不许展转攀指。例称越境贩盐,至三千斤以上者问罪发遣。今后问拟盐犯,止以见获人盐为坐,不许勒令攀指多人,其商皂军民人等,越境兴贩者,必浙盐越至淮盐地方,广盐越至福盐地方,数满三千斤以上者,方许引遣。如尚在本处行盐地方,虽越过省府,止依律科断,毋得滥行引例。)雍正三年、嘉庆六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辑注》。此越境兴贩者,乃是官司引盐,以至三千斤以上,为数已多,必至阻滞彼处之盐,故严其法。若未至三千斤,自照前犯界杖一百之律。又云,律之犯界兼行盐地方,与派引处所言。例之越境,则止言越过行盐地方也。    《集解》。此即律文不于拘定应该行盐地面发买,转于别境犯界货买也。    谨按。律不拘斤数多寡,均拟满徒,例则三千斤以上者,加重充军,较律为严。故买求掣挚及乘机兴贩至三千斤者,亦同罪也。后又有三百斤上下之例,应参看。 □此例之设,盖申明三千斤以上方引例充军,三千斤以下,止照常发落也。 盐法  一,凡伪造盐引、印信,贿嘱运司吏书人等,将已故并远年商人名籍中盐来歴,(按,现在已无中盐矣,而犹有中盐来歴之语)填写在引,转卖诓骗财物,为首者,依律处斩外,(按,伪造盐引者,斩。家产付吿人充赏,亦元制也。)其为从并经纪、牙行、店戸、运司吏书,一应知情人等,但计赃满数,应流者,不拘曾否支盐出场,倶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计赃满数下,无应流二字。雍正三年,以诓骗财物律准窃盗论,罪止满流,因増入。    《笺释》。知情人等,除行求或诓骗,依伪引知情行用律。计赃者,谓计枉法诓骗之赃。    《辑注》。此计赃满数,以枉法论。    《集解》。此为伪造、贿嘱、转卖、诓骗、知情等项弊端而设,应随所犯科断。    谨按。伪造印信,为首,律应拟斩。为从,自应拟流。此为从问发充军,系属从严办理。其经纪牙行等,不云为从,而云知情,则赃至满数,亦应充军也。不言流,而流自在其内。雍正三年,以诓骗罪止满流,添应流二字,未免误会例意。 □此计赃、谓受贿嘱者之赃,与诓骗无渉。 盐法  一,各盐运司总催名下,该管盐课纳完者,方许照名添给通关,若(不曾纳课)总催买嘱官吏并覆盘委官,(假)指(课已上)仓、指(上)囤,扶同作弊者,倶问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三十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笺释》云,买嘱,问行求官吏。受财,依枉法。无赃,问嘱托已事。官吏,问听从事已施行律,或所枉重者律,或数本不足,扶同申报律,随其所犯贴断。    《集解》。此为扶同作弊而设,即律所谓正额盐也。 盐法  一,各处盐场无籍之徒,号称长布衫,赶船虎、好汉等项名色,把持官府,诈害客商,犯该徒罪以上,及再犯杖罪以下者,倶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咸丰二年改定。    《集解》。此等名号,非指在官役使之人,但在盐场把持者,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