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26 页/共 137 页

谨按。此专为带地投充之庄头与承领官地等项庄头不同,分别准其考试与否而设。 人戸以籍为定  一,安徽省徽州宁国、池州三府民间世仆,如现在主家服役者,应俟放出三代后所生子孙,方准报捐考试。若早经放出,并非现在服役豢养,及现不与奴仆为婚者,虽曾葬田主之山。佃田主之田,均一体开豁为良,已歴三代者,即准其报捐考试。    此条系嘉庆十四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各省乐籍及堕民丐戸,是否一体办理,记参。 □金筑高青书廷瑶《宦游纪略》,载此事原委,附记于此, □嘉庆十四年,有宁国县民某等,赴京具控柳姓捐监,系其世仆一案,抚军委余会同安庆府姚鸣岐审讯。先令原吿将卖身人文契呈验,答称来年久远,遗失无存。再讯其人服役出戸年分,亦茫无可指实。惟以葬山佃田住屋为世仆之据。及提被吿査讯,据称伊等远祖,从前是否投靠,抑系卖身,后来如何出戸另居,业已数百余年,伊等不知详细。况祖父以来,各安耕凿,某等因见伊家计稍丰,毎向讹诈,不遂,是以捏词诬陷等语。质之某等坚执柳姓远祖自前明宣徳年间葬伊山上。定例,葬主之山,佃主之田,住主之屋,皆为世仆。坚不输服。余与首府细商,世仆名目由来已久,而徽宁池等府尤多,如果其人投靠卖身,经本主后裔执有文契,并无放赎等情,或因世代年久,虽无身契,而其子孙现在主处服役,又仍与主家奴仆互联婚姻者,是其名分犹存,自当世世子孙永供役使。若均无可指实,但藉曾经葬山、佃田、住屋,即抑勒其子孙作为世仆,遇有捐考等事,辄以分别良贱为词,迭行讦控。而被控之家,戸族蕃衍,未必尽系当日卖身为奴者之嫡系,不肯悉甘污贱,为所欺陵。由此案牍滋烦,互相雠恨,若不核实办理,必致流弊无穷。当经悉心妥议,详请大宪奏明,嗣后世仆名分,总以现有身契是否服役为断。如现有身契在主家服役者,应俟放出三代后,所生子孙方准报捐应试。若未有身契,并非现在服役豢养,及不与奴仆为婚者,虽曾葬主之山,佃主之田,住主之屋,均一体开豁为良等因,奉旨允准定为成例。一时开豁数万人,余与姚君为之一快。 人戸以籍为定  一,先经习教人犯,除自行呈首免罪,及坐功运气茹素讽经,尚非实犯邪教外,其实因习教犯案,罪在徒流以上者,査明其子孙实未入教,即以本犯之子为始,三辈后所生之子孙,始准考试报捐。其应行入考报捐之人,先行呈明地方官,取具邻族甘结,详报督抚咨部査核。傥有朦混应考报捐者,以违制论。至习教复又从逆,各犯子孙永远不准考试报捐。    此条系嘉庆二十二年,刑部议覆湖广总督孙玉庭奏准定例。    谨按。犯科之事容有重于习教者,此条专言习教而未及他罪犯,以尔时习教一项最严故也。徒罪即不准考试,恶之甚也。 人戸以籍为定  一,顺天府考试,审音之时,究出冒籍情弊,将本生及廪保倶照变乱版籍律,杖八十。廪保仍革去衣顶。知县教官如审音不实,滥行申送,倶照徇庇例,交部议处。受财者,计赃,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礼部议覆顺天府府丞郑其储、工部侍郎励宗万条奏定例。    谨按。前顺天府一条,系为出仕时取结而设,此为考试时审音而设,应参看。 人戸以籍为定  一,发遣赏给黒龙江。新疆等处,及各省驻防官员兵丁为奴人犯,并无应卖事故,辄私行典卖及得财放赎者,系官革职,兵丁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追价入官。专管各官,交部议处。其用财赎身之遣犯,枷号一年,鞭一百,仍交原主管束。若实有应卖事故,欲行典卖者,报明该管官,酌量准其典卖与本处旗人为奴。如遇有逃走为匪等事,即将典买之人,照例治罪。原主不坐。如卖与民人,并别境旗人为奴者,原主杖一百,亦追价入官。其人犯,令该将军、都统,另行赏给本处官兵为奴,不准给原主领回。    此条系乾隆二年,刑部议覆黒龙江将军额奏准定例,嘉庆六年及十四年修改,十八年改定。    谨按。大逆縁坐及强盗免死为奴人犯,倶不准出戸。见流囚家属门,与此例参看。 □叛逆案内为奴人犯,永不准赎身。见流囚家属门后声明,例有专条曾经删除。所谓专条,盖指此处照例不准赎身等语而言。今此等语亦经删去,是为奴人犯,两处均无不准赎身明文矣。似应于为奴人犯下照原例添永不赎身、典卖,傥无应卖云云。是否不论得财多寡。记核。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巻首 凡寺观庵院,除现在处所(先年额设)外,不许私自创建増置,违者,杖一百,僧道还俗。发边远充军。尼僧、女冠入官为奴。(地基材料入官。) ○若僧道不给度牒,私自簪薙者,杖八十。若由家长,家长当罪。寺观住持及受业师私度者,与同罪。并还俗。(入籍当差)。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民间子弟,戸内不及三丁或在十六歳以上而出家者,倶枷号一个月,并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各罢职还俗。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原例本系三层,均应枷杖。例不言杖若干者,以律有杖八十之文,故不复叙也。删去上一层,下二条则有枷号,而无杖罪矣。    元律,诸愿弃俗出家为僧道,若本戸丁多,差役不阙,及有兄弟足以侍养父母者,于本籍有司陈请保勘申路,给据簪剃。违者断罪归俗。应与此例参看。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僧道犯罪该还俗者,査发各原籍安插,若仍于原寺观庵院或他寺观庵院潜住者,并枷号一个月,照旧还俗。其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举者,照违令律治罪。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此指已犯罪断决还俗者而言。 □僧道犯罪,分别还俗,见名例赎刑门,应参看。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民间有愿创造寺观神祠者,呈明该督抚具题,奉旨方许营造,若不俟题请擅行兴造者,依违制律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送旨定例。    谨按。现在并不照此例题请。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现在应付、火居等项僧道,不准滥受生徒,其年逾四十者,方准招徒一人。若所招之人无罪犯而病故者,准其另招一人为徒。如有年未四十即行招受,及招受不止一人者,照违令律笞五十。若招受之人身犯奸盗重罪,伊师亦不准再行续招。其有复行续招者,亦照违令律治罪。僧道官容隐者,罪同。地方官不行査明,交部照例议处。所招生徒,倶勒令还俗。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乾隆三年礼部议准定例,四十二年修改。一系乾隆三年庄亲王议准,礼部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雍正十三年上谕,今僧之中有号为应付者,各分房头世守田宅,饮酒食肉并无顾忌,甚者,且畜妻子。道士之火居者,亦然等因,可以知此等僧道之来歴矣。 □应付,火居等项僧道,皆僧道中之最下者也。是以不准招受生徒。其云例应招徒之僧道,皆非应付、火居者也。修并之例删去例应招徒一句,则似系专指应付,火居等项言矣,大非例意。    有眷属之僧曰应付,无者曰戒僧。有眷属之道士曰火居,无者曰全眞,又曰灵宝。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僧道如有为匪不法等事,责令僧纲、道纪等司,随时举报。傥瞻徇故纵,别经发觉,犯系逆案者,将该管僧纲、道纪,照知情故纵逆犯本律,分别已行未行定罪。若止失于觉察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大学士忠勇公傅恒等议覆广西巡抚李锡泰条奏定例。    谨按。国初沿前明之旧,各府州县均有僧纲、道纪以管束僧道,近则并不知僧纲、道纪为谁何矣。虽有此例,亦具文耳。僧曰剃,尼同。道曰簪,女冠同。僧曰度牒,道曰部照。皆由礼部颁给札付。乾隆三十九年停止。见下条。 □从前僧道均系僧纲、道纪稽査管束。自停给度牒以后,无人不可为僧为道,与僧纲、道纪并不相闻问矣。有犯,科僧纲、道纪以故纵失察之罪,似嫌未允。 □此例定于乾隆十八年,至三十九年停发度牒。此例自可删除。 私剙庵院及私度僧道  一,凡僧道停止给发度牒,其从前领过牒,照各僧道,遇有事故,仍将原领牒照追出,于歳底汇缴。至选充僧纲、道纪,令地方官査明僧道中之实在焚修,戒法严明者,具结呈报上司,咨部给照充补。如僧道官犯事,将结送官交部察议。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山西道监察御史戈源奏请停给僧道度牒一折,钦奉谕旨准行。及乾隆四十一年,据广东巡抚徳保咨请部示,经礼部奏准在案,因并纂为例。    礼部颁发各省度牒,已三十余万张,此领度牒之本僧,各准其招受生徒一人,合师徒计之,则六十余万人矣。(见乾隆四年六月上谕。)    谨按。例内,戸内不及三丁及年未四十收徒两条,皆因僧道众多,欲令日渐减少之意。且愼于颁发度牒,毎年令各省造送僧道尼姑四柱清册,与此意正自相符。自定有停给度牒之例,僧道遂无可考察矣。编审之例停,而戸口无可稽考,度牒之例停,而僧道亦无可稽考。古法之不可废也,如此。 立嫡子违法:巻首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倶改正) ○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 ○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 ○其遗弃小儿,年三歳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 ○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 ○若庶民之家,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立嫡子违法  一,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倶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    此条系明令,乾隆五年删定。    《辑注》云,承继之法由亲而疏,自近而远。若应继之房止有一子,当出继不当出继。须依大宗,小宗法议之。小宗可絶,大宗不可絶也。此乃立嗣一定之法,所以补律之未备也。    谨按。律不言家产,而例特为补出,以图产争继者多,故于财产一层反复言之也。 □立于本为承祀,原不重在家产,是以戸律内并不言及,例则屡次言之矣。第一条言立嗣后生子,家产准其均分。第二条言孀妇守志者,合承夫分,仍凭族长继嗣。三条言义男、女壻亦许分给财产。四条又申明义子等项,仍分给财产。五条则明言希图财产勒令承继之罪。六条又申言争产争继酿命之事。无条不及财产,可知争继渉讼,无不由财产起见,科条安得不烦耶。 立嫡子违法  一,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此条系明令。    谨按。守志则家业归之,改嫁则否。此条专为合承夫分而设,而亦及财产。 立嫡子违法  一,无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吿官别立。其或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若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宗族指以次序吿争,并官司受理。若义男、女壻为所后之亲喜悦者,听其相为依倚,不许继子并本生父母用计逼逐,仍酌分给财产。若无子之人家贫,听其卖产自赡。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集解》。此别立嗣子之例。或贤或爱皆可,然必嗣子果有忤逆,不得于亲则然。至不许用计逼逐一段,尤得律之精意。盖虑无子之人尚在,而群从瓜分其产,使不得守志也。曲体人情,可谓仁至而义尽矣。    谨按。招壻养老分产,见男女婚姻门,应参看。 □此亦专言财产。 立嫡子违法  一,凡乞养异姓义子,有情愿归宗者,不许将分得财产携回本宗。其收养三歳以下遗弃之小儿,仍依律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仍酌分给财产,倶不必勒令归宗。如有希图资财冒认归宗者,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高其倬题唐四的殴死本生叔母何氏一案,附请定例。    谨按。此例为奸徒图产冒认,及义子怀私负恩而设。 □义子有故归宗,不拘留家产,见殴祖父母父母门,应参看。 □《戸部则例》末段,至抱养之子,除初生抛弃者,不准捐考外,如果在周歳以后者,非初生暧昧不明,准其应考报捐,即用养父三代。刑例不载,亦应参看。 立嫡子违法  一,无子立嗣,若应继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则于昭穆相当亲族内择贤择爱,听从其便。如族中希图财产,勒令承继,或怂慂择继。以致渉讼者,地方官立即惩治。仍将所择贤爱之人,断令立继。其有子婚而故,妇能孀守,已聘未娶媳能以女身守志,及已婚而故,妇虽未能孀守,但所故之人业已成立,或子虽未娶而因出兵阵亡者,倶应为其子立后。(按,此应为未婚之子立后者,)若支属内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子立后之人,而其父又无别子者,应为其父立继,待生孙以嗣应为立后之子。(按,此应为立继而无可继之人者)其寻常夭亡未婚之人,不得概为立后(按,此不应为未婚之子立后者。)若独子夭亡,而族中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父立继者,亦准为未婚之子立继。(按,此于不应之中仍准立后者)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合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戸部议覆江苏按察使胡季堂条奏,及四十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上条指已继而言,此条指未继而言。 □此则明言希图财产矣。 □礼经有长殇,中殇、下殇之文,明律不载。寻常夭亡未婚之人,究竟以何年为限之处,记核。盖郷区之间,容有年未及歳而已成婚者,亦有年已壮,而尚未成婚者,似难一概而论也。 □《戸部则例》以二十歳上下为限,犹从古人长殇之义也。 □一人承祧两房。应与礼部、《戸部则例》参看。 立嫡子违法  一,因争继酿成人命者,凡争产谋继及扶同争继之房分,均不准其继嗣。应听戸族另行公议承立。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刑部议覆湖北巡抚郑大进题曾志广谋夺继产,殴死期亲胞叔曾生迥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因争产争继而酿命矣。立继本为士大夫以上有爵位者设,并不专为庶民。争继之事大抵皆为家产起见,甚至有因而酿命者,世风不古,由来久矣。 立嫡子违法  一,旗人除乞养异姓为子,诈冒荫袭承受世职者,仍照本例拟发边远充军外,其虽无世职而诈冒抱养民间子弟、戸下家奴子孙为嗣,紊乱旗籍者,将朦混抱养继立之旗人,及以子与旗人为嗣之人,并知情之义子,倶比照乞养义子诈冒袭荫充军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冒食钱粮情事,无论所继者,系属异姓旗人、民间子弟、戸下家奴,悉照冒支军粮入己,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律从重科罪。分别旗民办理。其先后领过银米,照数着追。傥本犯力不能完,该旗査明歴任参佐领,各按在任月日分赔,批解戸部归款。失察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准定例。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既因诈冒科以徒罪,似无庸更科赃罪。若有冒食钱粮至办理等句,似应删。縁乞养异姓为子,律止杖六十,因冒食钱粮加重拟徒,已属从严,再计赃治罪似非律意。唐律,养杂戸男为子孙者,徒一年半。官戸加一等,与者,亦如之。养奴为子孙者,杖一百,各还正之。无主及主自养者,听从良。此例,旗人抱养民间子弟、戸下家奴,即拟满徒,不特较唐律为重,即较之民人乞养异姓义子乱宗者,科罪亦严。而人民抱养奴仆为子,律例均无治罪明文,有犯碍难援引。 □唐律,养异姓男者,徒一年。养奴为子孙者,杖一百。是以奴为子孙较养异姓为轻。明律改乞养异姓为子者,杖六十,是养奴为子者,即应笞五十矣,似嫌未协。若照旗人例,民间子弟与戸下家奴一体同科,则亦应杖六十矣。而旗、民科罪轻重大相悬絶,亦嫌参差。 □此条例文虽经修改,惟《戸部则例》及《中枢政考》例文,尚仍其旧,殊不画一。《中枢政考》云,旗人无嗣,许立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实无同父周亲及五服远房同姓,准继异姓亲属为嗣。均取具该参佐领及伊族长、族人、生父列名画押印甘各结送部,准其过继云云。《戸部则例》亦云,旗人无子者,许立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倶无,方择立远房同姓。如实无昭穆相当人,准继异姓亲属,取具该参佐领及族长、族人、生父列名画押印甘各结,送部,准其过继云云。与兵部例文相符。刑部改,而别部例文未改,有犯,碍难援引。 □査立继先尽同父周亲一条,系前明通例。其亲属准其过继一条,系乾隆五年戸部奏准旗人专例。两例原自并行不背,乾隆五十三年修例时,声明例内并无准立异姓字样,改定此条遂不免彼此参差,与五年戸部奏定例文不符。且祗言民间子弟、家奴子孙,其另戸亲属并未言及,亦属含混。 □戸兵二部则例所云,系指异姓亲属而言,盖彼此均系旗人,且有戚谊者也,故准继承。刑例所云,系指民间子弟、戸下家奴而盲,恐其紊乱旗籍,故不准承继也。参看自明。《戸部则例》,八旗与民人继嗣分别两门,可知办理自有区别也。即以民人而论,如有孤单零戸,本宗及远房无人可以承继者,取外姓亲属之人承继,似亦可行。古来名人以异姓承继者,不知凡几,亦王道本乎人情之意也。 □异姓为后见于史者,魏陈矫本刘氏子,出嗣舅氏。呉朱然本姓施,以姉子为朱后。(见《日知録》)。 收留迷失子女:巻首 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郷贯)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 ○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暂时)隐藏在家者,(不送官司)并杖八十。 ○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倶不坐,追价还主。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