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29 页/共 137 页
欺隐田粮 一,各处奸顽之徒,将田地诡寄他人名下者,如受寄之家首吿,准免罪。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免罪者,免其受寄之笞杖罪也。
□首吿均应免罪,不独此一事为然也。既将就赏为业一层删去,此例似应一并删除。
欺隐田粮 一,各郷里书飞洒诡寄税粮二百石以上者,问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吏律滥设官吏门。乾隆五年移入此门。
谨按。此条因系里书,故严之也。至二百石以下,例无治罪之文,有犯自应照上二条科断。飞洒者问枉法,诡寄者问满杖,第粮至二百石以上,核计应纳银数,当逾一百二十两以上之数矣。照枉法科罪,即未至二百石亦应论死,二百石以上反拟充军,何也。
□大抵里书系在官人役,其飞洒诡寄多系代人舞弊,故定有二百石以上拟军之例。惟不及二百石,未经议及。且此辈若非听受贿嘱,亦不至公然作弊,似应将二百石以下分别定拟罪名,并添入受赃一层,较为明晰。
□受赃门内,县总里书受赃入己者,照衙役犯赃治罪,与此例互相发明,应参看。
欺隐田粮 一,州县征收粮米之时,预将各里各甲花戸额数的名,填定联三版串,一给纳戸执照。一发经承销册。一存州县査对。按戸征收,对册完纳,即行截给归农。其未经截给者,即系欠戸,该印官査摘追比。若遇有粮无票,有票无粮等情,即系胥吏侵蚀,严比治罪。
此条系戸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戸部例内征收事例各系参看。
□一,州县经征花戸钱粮,用三联串票,毎联内务填款项数目,仍于骑缝用印处将完数端楷大书,分中截开,一存案备査,一付差役应比,一给花戸收执。如官吏朦胧填写,及无票付执者,许花戸控吿,按侵那钱粮例治罪云云。与此例大略相同。
□一,州县经征正杂钱粮,听纳戸自封投柜云云。刑例所无。
□典买田宅条有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钱粮例,别设一柜,令业戸亲自赍契报税等语,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巻首
凡部内有水旱霜雹及蝗蝻为害。一应灾伤(应减免之)田粮,有司官吏应准吿。而不即受理申报(上司亲行)检踏,及本管上司不与委官覆踏者,各杖八十。若初、覆检踏,(有司承委)官吏不行亲诣田所,及虽诣田所不为用心从实检踏,止凭里长甲首朦胧供报,中间以熟作荒,以荒作熟,増减分数,通同作弊,瞒官害民者,各杖一百,罢职役不叙。若致枉有所征免(有灾伤当免而征,曰枉征。无灾伤当征而免,曰枉免。)粮数,计赃重者,坐赃论。(枉有所征免粮数,自奏准后发觉,谓之赃,故罪重于杖一百,并坐赃论。)里长甲首各与同罪。受财(官吏里甲受财,检踏开报不实,以致枉有征免)者,并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其检踏官吏及里长甲首,(原未受财,止)失于关防,致(使荒熟分数)有不实者,计(不实之)田,十亩以下免罪,十亩以上至二十亩,笞二十,毎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官吏系公罪,倶留职役。)
○若人戸将成熟田地移丘换段,冒吿灾伤者,(计所冒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冒免之田)合纳税粮,依(额)数追征入官。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天下有司,凡遇歳饥,先发仓廪赈贷,然后具奏,请旨寛恤。
此条系明洪武二十六年令。
《集解》。有司救饥例,许先发后奏,今不敢遵例行。
谨按。此先赈贷而后具奏也,督抚尚可,州县则断难遵行。汲长儒之矫诏赈恤,后世能有几人耶。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夏灾不出六月底,秋灾不出九月底,先以被灾情形题报。其被灾分数,按限勘明续报,逾限者,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奏准定例,(通考云系明宏治十一年例。)在吏部例内,雍正三年纂入,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此题报灾伤之通例也,《戸部则例》较为详明。
□按限勘明,即下条之四十日之限也。
□既以四十日为限,自应删去一月内数字,何以又不将四十日添入。《戸部则例》。一,地方遇有灾伤,该督抚先将被灾情形日期飞章题报。夏灾限六月中旬,秋灾限九月中旬。(甘肃省地气较迟,夏灾不出七月半,秋灾不出十月半)题后续被灾伤,一例速奏。仍一面题报情形,一面于知府、同知、通判内遴委妥员(沿河地方兼委河员)会同该州县,迅诣灾所履亩确勘。将被灾分数按照区图村庄逐加分别,申报司道。该管道员,复行稽査,加结详请督抚具题。傥或删减分数,严加议处。其勘报限期,州县官扣除程限,定限四十日。上司官以州县报到日为始,定限五日,统于四十五日内,勘明题报。如逾限半月以内,递至三月以外者,分别议处。上司属员一例处分。
检踏灾伤田粮 一,州县详报被灾情形,査勘分数,遵照题定四十日限期办理。其距省遥远地方,准照交代之例扣算程途日期。如逾限,照例题参。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六年,江西万载县知县许松佶条奏议准,并乾隆二年,戸部议覆湖北布政使安图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上条修并为一,査《戸部则例》系并为一条。蠲恤门、査勘灾赈事例各条,均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赈济被灾饥民,以及蠲免钱粮,州县官有侵蚀肥己等弊,致民不沾实惠者,革职拏问,照侵盗钱粮例治罪。督抚、布政使、道、府等官,不行稽察者,倶革职。
此条系康熙十八年议准,乾隆五年纂为定例,嘉庆十四年改定。
谨按。原例,贪官即侵盗钱粮也。因不稽察而上司全行革职,未免太严。且有布政使而无按察使,亦不可解。
《戸部则例》。
□一,州县卫所官奉蠲钱粮,或先期征存不行流抵,或既奉蠲免不为扣除,或故行出示迟延,指称别有征款,及虽为扣除而不及蠲额者,均以侵盗论罪。失察各上司,倶分别査议。
《处分则例》。督抚不将侵冒之员奏参、拏问者,降三级调用。(私罪)傥督抚、藩司、道员、府州不行稽査,使州县任意侵蚀者,倶革职(私罪)。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有蝗蝻之处,文武大小官员率领多人公同及时捕捉,务期全净。其雇募人夫,毎名计日酌给银数分,以为饭食之资,许其报明督抚据实销算。果能立时扑灭,督抚具题,照例议叙。如延蔓为害,必根究蝗蝻起于何地,及所到之处。该管地方官玩忽从事者,交部照例治罪,并将该督抚一并议处。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二年定例,一系雍正六年遵旨定例,乾隆五年修并。
谨按。此捕蝗之通例也。
□《戸部则例》捕蝗各款及毎人日给钱米之处,均较此为详,应与处分例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将所免钱粮分作十分,以七分免业戸,三分免佃戸。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上谕,蠲免之典,业戸邀恩者居多,彼无业贫民终歳勤动,按产输粮,未被国家之恩泽。欲照所蠲之数履亩除租,绳以官法则势有不能。其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戸,酌量寛减佃戸之租,不必限定分数,使耕作贫民,有余粮以赡妻子。若有素封业戸能善体此意,加惠佃戸者,则酌量奖赏之。其不愿者听之,亦不得免强从事。特谕。
此例上一段,系康熙二十九年,戸部覆准山东巡抚佛伦题准定例。下一段系雍正十三年钦奉谕旨,并纂为例。乾隆五年,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地方官应遵旨善为劝谕业戸,听其酌量减租,以广皇仁,不必着为成例,无庸纂入进呈黄册。后奉旨,此条若全行删去,则外省不覆知有此例矣。应将从前定例,七分免业戸,三分免佃戸之处,仍行载入,并备録朕旨以便遵行,钦此。谨将康熙四十二年旧例纂入,并恭録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内钦奉谕旨。
谨按。此二条并作一例,已载入大清《会典》矣。似可照録。刑律内所奉卜谕,均经纂为条例,从未直録谕旨作为定例者。此处以谕旨为条例,与他处不符。査《会典》有例文一条,凡遇蠲免钱粮之年,将所免钱粮分作十分,以七分免业戸,以三分免佃戸,仍令所在有司善为劝谕各业戸,酌量寛减佃戸之租,不必限定分数。若有素封业戸,能加惠佃戸者,酌量奖赏。其不愿者,听,声明此条系乾隆五年遵旨定例。似可将此条载入例中。所奉上谕不必登载,方与体裁相合。《唐律疏议》云,依令,十分损四以上,免租。损六,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倶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遇歉收之歳,贫士与贫民一体赈恤。
此条系乾隆二年王大臣等议覆山东巡抚法敏条奏,并三年谕旨,及御史倪国连条奏,五年纂为定例。
谨按。此专为贫士而设。《戸部则例》,贫生、饥军各随坐落地方与赈。贫生赈粮,由该学教官散给。刑例并无饥军。
检踏灾伤田粮 一,遇有恩诏豁免钱粮,其漕项、芦课、学租、杂税各项,倶入豁免之内。地方官违者,以违制论。入己者,以侵盗论。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恐其以非正项钱粮,而或致遗漏也。
□《戸部则例》同,惟免下有旧欠,漕项上有民欠各二字。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有蠲免倶以奉旨之日为始,其奉旨之后,部文未到之前,有已输在官者,准作次年正赋,永着为令。如官吏朦混隐匿,即照侵盗钱粮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永着为令四字,似可删除。査《戸部则例》同,而无此四字。
□又有蠲免钱粮,该管官刊刻免单,按戸付执。若不给或给而不实,均以违旨计赃论罪一条,刑例所无。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开垦水田六年、旱田十年、将届升科之期,该督抚委员复加履亩丈勘,果有坍塌冲涱或硗确者,概免升科,违者,以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专为升科而设。
□闲空地土听民开垦,照年限起科。抑勒首报垦田,倶见盗卖田宅,应参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各省地方被灾,不及五分,有奉旨及督抚题请缓征者,于次年麦熟后,只令催征旧欠,其本年钱粮,准于九月后催征。若深冬方得雨雪及积水退者,缓至次年秋收催征。如被灾八分、九分、十分者,将该年缓征钱粮,倶分作三年带征。被灾五分、六分、七分者,分作二年带征,以纾民力。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议覆安徽布政使晏斯盛条奏定例。
谨按。缓征带征均系寛纾民力之意。
□与《戸部则例》略同。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被灾地方,米船过关,果系前往售卖,免其纳税。给予印票,责令到境之日,呈送该地方官钤盖印信,回空査销。如有免税米船,偷运别省并未到被灾地方,先行粜卖者,将寛免之税加倍追出,仍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戸部议覆御史王文浚条奏定例。
检踏灾伤田粮 一,各直省遇有灾眚之年,该督抚将清理刑狱之处,奏闻请旨。
此条系乾隆七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近来京师及直隶省遇有灾眚,倶系钦奉特旨遵办,其外省水旱偏灾,并无由督抚奏请清理刑狱之案,此例几成虚设。
□雨泽愆期清理刑狱,见常赦所不原,应与彼条修并为一。
检踏灾伤田粮 一,江海河湖居民猝被水灾,该地方官一面通报各该管上司,一面赴被灾处所验看明确,照例酌量赈济,不得濡迟时日。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覆左都御史杭奕禄条奏定例。
谨按。此言水灾较旱灾为尤甚,酌量赈济自系美意良法。
□《戸部则例》,系统入田地灾案内报销。
□《戸部则例》各条最详,应参看。(房屋修费,各省均有专条,此外尚有失火延烧房屋酌加抚恤一条。)
检踏灾伤田粮 一,凡沿河沙洲地亩被冲坍塌,即令业戸报官勘明注册。遇有淤涨,亦即报官査丈,照原报之数拨补。此外多余涨地,不许霸占。如从前未经报坍,不准拨给。至隔江远戸,果系报坍有案,即将多余涨地秉公拨补。若坍戸数多,按照报坍先后,以次照拨。傥补足之外尚有余地,许召无业穷民认垦,官给印照,仍令各属按数造报。统俟五年大丈,再行履勘,造册送部以定升除。其报塌报涨在两县接壤之处者,委员会同两邑地方官,据实勘验,秉公拨补。如有私行霸占,将淤洲入官,该戸照盗耕官田律治罪。地方官不査丈明确,以致拨补舛错,査出,照官吏不用心从实检踏律,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戸部议覆湖广总督塞楞额条奏定例。
《集解》。沿河沙洲地亩,定例五年大丈,坍塌者除粮,淤涨者升科,所以安良善,息争端也。
《示掌》。造册送部以上等语,此指遇有涨地必以坍戸报案先后,照其原报坍数以次拨补者而言,并非必于原坍处所下脚有涨方许拨补也。在两县接壤以下等语,此又指两县接壤之处,隔县隔江,以此邑所涨补彼邑所坍者而言,亦非谓一邑之内,此涨彼坍,必以上下对岸形迹可据,方许拨补也。
《戸部则例》。
□一,新涨沙地四面临江,附近无应补坍戸,谓之江心突涨,应归公。召变,令州县官丈明顷亩,若地处两邑,会同査勘,秉公定价,通详召变该司,以具呈缴价在先者,准其认买。应参看。
功臣田土:巻首
凡功臣之家,除(朝廷)拨赐公田(免纳粮当差)外,但有(自置)田土,从管庄人尽数报官入籍,(照额一体)纳粮当差。违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三亩,杖六十。毎三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罪坐管庄之人,其田入官。(仍计递年)所隐粮税,依(亩数年数额)数征纳。若里长及有司官吏(阿附),踏勘不实,及知而不举者。与(管庄人)同罪。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盗卖田宅:巻首
凡盗(他人田宅)卖(将已不堪田宅)换易及冒认(他人田宅作自己者),若虚(写价)钱实(立文)契典买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笞五十,毎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系官(田宅)者,各加二等。
○若强占官民山场,、湖泊、茶园、芦荡及金、银、铜、锡、铁冶者,(不计亩数)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将互争(不明)及他人田产妄作己业,朦胧投献官豪势要之人,与者受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盗卖与投献等项)田产及盗卖过田价,并(各项田产中)递年所得花利,各(应还官者)还官,(应给主者)给主。
○若功臣有犯者,照律拟罪,奏请定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盗卖田宅 一,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远充军,田地给还应得之人。其受投献家长并管庄人参究治罪。直隶各省空闲地土,倶听民尽力开种,照年限起科。若有占夺投献者,悉照前例问发。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参究治罪,是否照律拟以徒罪,抑系照投献之人例,拟以充军,未经叙明。査盗卖田产律,系计数分别治罪,朦胧投献并不分田产多寡,概拟满徒。因其藉势害人,亦情重于物也。是律已加重矣,而例又加重拟军,似可不必。若田产为数过多,或酌重拟流亦可,为数无多,遽拟军罪似嫌太重。
□《戸部则例》与此略同,惟有并追递年所得花利,应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