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21 页/共 137 页

谨按。此专指汉军官员而言,盖恐其在外逗遛,别处居住也。惟《处分则例》,系统言旗员,此仅言汉军,似不赅括。至无故不即起程及中途逗遛,吏部均有分别降留、革职明文,并非概照违制律治罪,与此例不符。再处分例有,或在省在途别有钻营干预情事,及本员虽已到京,而家口仍在别处居住者革职等语,并无本员在别处居住之文,均应修改一律,以免岐误。 □文武官员赴任,吏兵二部均有定限,此门各例与处分例不无参差之处,且专言文官,而不及武职,亦未赅括,似均应删除。 官员赴任过限  一,汉官革职离任,交代完日即令起程,不得过五个月之限(按《中枢政考》系四个月)。该督抚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按《中枢政考》系三月以上)照旧官十日之外不离任所律治罪。该管及地方官不行査出,交部议处。革职免罪人员亦令按限起程,免其请咨押解。其有冤抑欲赴都察院具呈申理者,地方官给咨(按,京控给咨,此例现己不行。)来京,事竣之日,发回原籍。如借端留滞,照例治罪。五城司坊官徇情容留,交部议处。 官员赴任过限  一,京官革职,曾经问有罪名者,限一个月内起程。五城司坊官务将起程日期报部,并知会原籍地方官。傥违限不即起程,一月以上,照例治罪。(按,治罪之处,应参看稽留囚徒门。)五城司坊官及地方官不行査出,亦交部议处。    此二条系雍正四年,吏部遵旨议准定例。原例本系一条,乾隆五年分作二条。道光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处分则例》云,降调人员,限交代清楚后三个月,给咨赴部。此例止言一月以上,而无一年以上明文,似照律,罪止杖六十矣。应与《处分则例》离任门,题升、推升、捐升例,应离任人员一条,降调人员亦限交代清楚后三个月,给咨赴部一条,及事故门、革职提问,应于原籍治罪之汉宫一条参看。 无故不朝参公座:巻首 凡大小官员无故,在内不朝参,(在内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参也。并论。)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给假限满,无故不还职役者,一日笞一十。毎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并留职役。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改。 擅句属官:巻首 凡上司催会公事,立(文)案、定(期)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属衙门督并(完报),如有迟错,依律论(其稽迟违错之)罪。若擅句属官、句唤吏典听事,及差占司狱,各州县首领官,因而妨废公务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若属官承顺逢迎,及差拨吏典赴上司听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对刑名,査勘钱粮,监督造作重事,方许句问,事毕随即发落。无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毎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句问谓句问其事情,非句拘问罪也。若问罪,则名例明开上司不许径自句问矣。)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奸党:巻首 凡奸邪(将不该死之人)进谗言左使杀人(不由正理借引别事以激怒人主,杀其人以快己意)者,斩(监候)。 ○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谏免,暗邀(市恩以结)人心者,亦斩(监候)。 ○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凡朋党官员)皆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 ○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上司(指奸臣)主使,出入(已决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权势,明具实迹,亲赴御前执法陈诉者,罪坐奸臣。言吿之人,(虽业已听从,致罪有出入,亦得)与免本罪,仍将犯人财产,均给(若止一人陈奏,全结)充赏。有官者,升二等。无官者,量与一官。或(不愿官者)赏银二干两。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交结近侍官员:巻首 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机密)事情,夤縁作弊,(内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启(以图乘机迎合)者,皆斩(监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奸党一节,但漏泄较紊乱少轻,故止流而安置其妻,不籍没其家产。若止以亲故往来,无夤縁等弊,不用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交结近侍官员  一,罢闲官吏在京潜住,有擅出入禁门交结者,各门盘诘,拏送法司,问实,发烟瘴地面充军。    此条系前明宏治元年奉旨定例,顺治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笺释》。此条重在擅入禁门交结,若不入禁门。无事交结之情,止引冒渡关津律下,来京潜住例。    谨按。此专为罢闲官吏而设。 □交结自系指律内内侍及近侍人员而言。罢闲官吏充军,内侍等亦应一体拟军矣。 交结近侍官员  一,各旗王公所属人员,除服官在京者,如遇年节生辰,仍准其向各府往来外,其现居外任,因事来京者,概不许于本管王公处谒见、通问,违者,杖一百,发落。如有夤縁、馈送等弊,计赃,从其重者论。(按,此以何赃论,亦应叙明。)该管王公容令谒见者,交宗人府,照违制律议处。若私通书信,有所求索借贷,及先自馈遗希图厚报者,交宗人府,计赃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恐谒见通问,而或有营求也。国初入关时,诸王多着劳绩,故酬庸锡类之典,甚为优厚,下五旗人员皆为王等僚属,任其差遣。承平日久,诸王皆习尚骄慢,往往驭下残暴,任意贪纵。如两广总督杨琳为敦郡王属下,王曾遣阉入赴广。据其署内搜索非理,杨亦无如之何。世宗习知其弊,即位后,禁抑宗藩,不许交通外吏。歳时朝见外,不许私谒邸第。又将所属値宿护军撤归营伍,以杀其势。故诸王皆懔然奉法,罔敢为矩外之行。国初定制,皇帝亲将之旗有三,曰鑵黄,曰正黄,曰正白。诸王分将之旗有五,曰正红,曰鑵白,曰鑵红,曰正蓝,曰鑵蓝。其五旗戸籍,皆为王公僚属,升擢皆由诸王公掌之。其后升平日久,诸王多有虐其所属,不堪言者。世宗命王府护卫诸官,仍由本王所擢,其余倶隶有司。诸王之权始绌。见啸亭杂録。 上言大臣徳政:巻首 凡诸衙门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执政)大臣美政、才徳者,(非图引用,便系报私),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所以阿附大臣)来歴明白,犯人(连名上言止坐为首者,)处斩(监候),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与同罪,亦依名例致死减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财产。)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上言大臣徳政  一,督抚等官,或升任、更调、降谪、丁忧、离任,而地方百姓赴京保留控吿者,不准行。将来吿之人交与该部治罪。若下属交结上官,派敛资斧,驱民献媚,或本官留恋地方,授之意指,藉公行私,事发得实,亦交该部从重治罪。    此条系康熙三十二年,吏部议准、定例。    谨按。见任官辄自立碑,遣人妄称已善,见礼律。 □降革官贿嘱百姓保留,见嘱托公事,应参看。 □此处但云治罪、从重治罪,并未指明何罪,似应酌添。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八     前巻 次巻 吏律之二  公式   讲读律令      制书有违      弃毁制书印信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而不奏      出使不复命      官文书稽程      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      同僚代判署文案      増减官文书      封掌印信      漏使印信      擅用调兵印信    讲读律令:巻首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毎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 ○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制书有违(天子之言,曰制。书则载其言者,如诏赦、谕勅之类。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内):巻首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不行)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弃毁制书印信:巻首 凡(故意)弃毁制书及各衙门印信者,斩(监候)。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监候。)(事干军机恐致失误,故虽无钱粮亦绞。若侵欺钱粮、弃毁欲图规避,以致临敌吿乏,故罪亦同科。)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误毁者,各减三等。其因水火盗贼毁失,有显迹者,不坐。 ○若遗失制书,圣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书,杖七十。事干军机钱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倶停俸责寻。三十日得见者,免罪。(限外不获,依上科罪。) ○若主守官物,遗失簿书以致钱粮数目错乱者,杖八十。(亦住俸、责寻)限内得见者,亦免罪。 ○其各衙门吏典,役满替代者,明立案验,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违(而不立案交付)者,杖(旧吏)八十。首领官吏不候(吏典)交割,扶同给照(起送离役)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弃毁制书印信  一,凡直省州县,无论正、署,倶于离任时(按,于离任时应删。已结卷宗均应钤印,原不必在交代时也),将任内自行审理戸婚、田土、钱债等项(按,自行审理一层)一切已结卷宗,及犯证、呈状、供词(按,供词下添结案后黏连成帙)。均于接缝处钤印,照依年月编号登记,注明经承姓名,造册交代。(按,姓名下添于离任交代时。交代二字可删)。并将歴任递交之案(按,歴任递交一层)。一并检齐,加具并无藏匿、抽改甘结,交代接任之员,报明上司査核。其未结各案,分别内结、外结及上司批审、邻省咨査并自理各项(按,未结者,并无用印明文,似应于各项下添亦于卷内钤印),倶开注事由、月日,造册交代。接任官,限一个月,按册査核(按,此处接任官限一个月,下条臬司交代,并无限期)。如并无隐匿、遗漏,即出具印结,照造款册,由知府、直隶州、知州核明加结,详赍巡道、臬司存核査催。臬司査明,仍将印结移送蕃司,入于交代案内,汇详知府。直隶州、知州交代,亦照此办理。傥有不肖胥吏,不行査明交代者,杖八十。其有乘机隐匿、添改作弊等情,各按其所作之弊,悉照本条治罪。受财者,以枉法从重论。其州县官失察,及造册迟延、遗漏、隐匿并希图省事,或卷不黏连(按,上文并无黏连字样,此处忽然添入),或黏连不用印,以致胥吏舞弊者,该管上司査参,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戸部议准定例。乾隆二十九年,左副都御史罗源汉条奏,将黏连卷宗之处,加入通案,犯证、供词,于接缝处钤印。并将希图省事,不行黏连卷宗之州县,加以议处。并三十年,湖北按察使雷畅条奏,州县无论正署,倶于离任时,将一切已结未结各案,造册交代,接任官査核,照造款册由府核明,申送道司存査。府州县交代,一例办理。各等语,经刑部増入例内。咸丰二年,又添直隶州、知州一层。    谨按。此条于州县之外、兼及知府、直隶州,下条于臬司之外兼及道府、厅员,未免烦杂,似应并于一条之内。此交代之通例,近则专重钱谷一边矣。 □府州县交代,自行审理事件,已结者,卷宗钤盖印信。未结者,造册,并不钤印,似不画一。与下臬司交代一条参看。 □再,原例有黏连卷宗钤盖印信等句,改定之例,上层将黏连字删去,则接缝处便说不去矣。下层忽添入或卷不黏连,看去殊不明晰。    《处分则例》 □一,凡审理词讼衙门,无论正署官员,于结案后,即令该吏将通案犯证、呈状、口供、勘语黏连成帙,于接缝处钤盖印信。遇离任时,将一应已结卷宗,造具印册交存外,其未结各案,分别内结外结及上司批审,邻省咨査、并自理各案,汇録印簿,逐一开具事由,照依年月编号登记,注明经承姓名,造入交盘册内。并将歴任递交之案检齐,加具并无藏匿,抽改甘结,交与接任官。限一个月内,按册査对,出具印文。将各项件数,照造款册,申送该管上司核明,详赍巡道臬司存核。仍由臬司移送藩司,入于交代案内汇详。若造送迟延,照各项钱粮文册迟延例议处。傥不将卷宗黏连,降一级留任。已黏连而不用印者,罚俸一年。其已经黏连用印,而失察书吏隐匿、添改者,罚俸一年。若未黏连用印致书吏滋事舞弊者,降二级调用。 □此例较觉详明。 弃毁制书印信  一,縁事降调及病故之员,凡有从前未缴朱批奏折,令本身及家属呈明本省督抚、本旗都统代缴。傥有隐匿收存者,一经发觉,降调之本身,交部议处,故员之家属,照违制律,杖一百。系官亦交部议处,仍令呈缴。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大学士等议覆副都统祖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朱批奏折,从前多系私事,故此例专言降调及病故之员。近则公事均用奏折,与此例不符。    《中枢政考》。 □一提督总兵等官,恭奉朱批谕旨,将折内事宜遵奉后,即于下次奏事之便,随时封缴。如未及恭缴之先,縁事降革、休致、病故者,或本身或伊随任子孙,呈请原任省分就近总督、巡抚、提督、总兵代为恭缴。伊子孙在他省者,即呈送现在省分就近督、抚、提、镇代为恭缴。如隐匿收存,从重治罪。 □应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