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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籍异财(按,此系十恶内不孝):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戸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吿,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戸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吿,乃坐,或奉遗命,不在此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别籍异财  一,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此谓分财异居,尚未别立戸籍者,有犯,亦坐满杖。)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    此条系明令,原例无小注,雍正三年増入。    谨按。律不许分财异居,例又以父母许令分析者听,所以补律之未备也。 卑幼私擅用财:巻首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毎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 条例 卑幼私擅用财  一,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按,此层与各律重复,应删)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此条系明令    谨按。此例与下条均系补律之未备,并应与立嫡子违法律例参看。 □招壻养老,与继子均分家产(见婚姻)。    唐律贼盗门疏议问答云,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现在,或三男倶死,惟有十孙,老者若为留分。答曰,男但一人现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为四分。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为各准一子分法。 □应与此例参看。 卑幼私擅用财  一,戸絶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此条系明令,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义男女壻均准承受家产,见立嫡子违法门。酌拨充公,似乎难行。 收养孤老:巻首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凡系监守者,不分首从并赃论。)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收养孤老  一,直省州县所属养济院,或应添造、或应修盖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据实估计,报明督抚,在于司库公用银内拨给。仍不时査勘,遇有渗漏之处,即行粘补完固。傥有升迁事故,造入交代册内,取具印结送部。其正实孤贫倶令居住院内,毎名各给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该州县按季到院,亲身验明腰牌,逐名散给口粮。如至期印官公务无暇,遴委诚实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上司,毋许有冒滥扣克情弊。若州县官不实力奉行者,该督抚即行査参,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戸部议覆山东布政使郑宝禅条奏定例。    谨按。此收养孤贫之善政也。 □《戸部则例》蠲恤门,收养孤贫事例各条较此加详,应参看。 □又普济堂,育婴堂各事例,亦应参看。    一,直省州县境内、凡遇鳏寡孤独残疾无吿之人,照收养定额收入养济院,给与养赡银米。人多于额,以额外收养。其银米遇闰加増,小建扣除。按季由该管正印官亲身散给。印官因公无暇,遴委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各上司査核。 □一,州县收养孤贫,察明的实,取具郷约邻佑保状,收养入院。人给烙印年貌腰牌,(于散口粮时査验)照编甲之法,毎十名编一甲长,挨次轮充,互相觉察。遇生事孤贫,甲长禀官究治。疏纵,通同作弊,革粮另补孤贫。或患疾病,官为拨医调治。若病故,给棺掩埋。所遗名缺,照额顶补。其院内房间,分别男妇,毋使混杂。(养济院房间一例造入交代。) □一,州县造报孤贫,按实数分别额内额外挨甲开列花名、年貌、疤痣,注明鳏、寡、孤、独及何项残疾,兼注原住村庄里图,食粮年月。遇有斥革、病故顶补新收,随时申报上司。仍于年底开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柱册,声明支过银米各数,分详各上司査考。该管道府于毎歳盘査及踏勘公事之便,随带该属县原报印册,赴院点验,出具印结转报。傥结报后,査有房间颓圯,孤贫不尽住院,或住院之人年貌与腰牌不符,冒滥给粮者,将该管官照违例支给例处分。道府遽行结转,照违例支给之转详官例处分。若纵容胥役,丐头侵冒口粮银米,将该管官照纵役犯赃例处分。道府失察,照预先不行査出例处分。凡胥役丐头侵冒孤贫口粮,除于胥役丐头名下着追归款外,仍于该管印官名下照追充公。    一,凡通都大邑官设普济堂,收养老疾无吿之人,所需经费以入官田产、罚赎、社谷等项充用。有官绅士民好义捐建者,其经费并听自行经理。    一,凡通都大邑各应建立育婴掌,收养遗弃婴孩,官雇乳妇善为乳哺,委官役董司其事。绅士乐善捐建,听其自行经理。凡堂内所收婴孩,有姓名年貌日时可稽,皆一一注册。有愿收为子孙者,将住址名姓备注册内,有本家访求认识者,査与原注册籍相符,准其归宗。 收养孤老  一,军流等犯除年逾六十不能食力者,照例拨入养济院,按名给与孤贫口粮外,或年未六十而已成笃疾不能谋生者,亦应一体拨给。其少壮军流各犯实系贫穷、又无手艺者,初到配所,按该犯本身及妻室子女,毎名毎日照孤贫给与口粮。自到配日起,以一年为止,于各州县存贮仓谷项下动用报销。各州县有驿递之处一切应用人夫,酌派军流少壮中无资财手艺之犯充当,给与应得工食。无驿递之州县公用夫役,均令一体充当,逐日给与工价。仍令该督抚照各处现行章程妥协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议覆福建巡抚卢焯条奏定例。(一作雍正十三年定例)雍正九年定例有,流犯年逾六十拨入养济院,给与孤贫口粮之语,是以有照例二字。    谨按。此因孤苦而及于军流各犯也。 □军流现不佥妻愿随者,不准官为资送,则妻室子女似无庸给与口粮。 □《戸部则例》蠲恤门。矜恤罪犯事例内,各省收到军流人犯一条,与此大略相同,并无给与妻子口粮之语,应参看。    一,各省收到军流人犯,无论有卫无卫之地,均派各州县安插。如老病残废,拨入养济院,给与孤贫口粮。其少壮军犯,按照地方分派各衙门,匀拨一二名充当水草夫役,日给本身口粮银二分。实系贫穷者,初到配所,该管官照孤贫例给与口粮。一年之后,有驿递地方交驿递夫头管束,令其当差。无驿递地方,査有公用夫役之处令其充当,交夫头管束,均给以应得工食。 □伊犂种地人犯年老力衰,给半分口粮,见徒流迁徙地方,应参看。 收养孤老  一,老人九十以上者,地方官不时存问,其或孤寡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州县査明赈恤,详报督抚,奏闻。动用钱粮,务令得沾实惠。    此条系雍正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戸部则例》蠲恤门,优恤老人一条,又优恤节孝一条,应参看。    一,耆民年至九十以上,地方官不时存问,其或鳏寡无子及子孙贫不能养赡者,督抚以至州县公同设法恤养,或奏闻动用钱粮,令沾实惠。若地方官藉端侵扣,査参严究。    一,直省地方孝子节妇,有实系贫苦不能自存者,地方核实,取具邻族甘结,详报该上司,于存公项下按月酌给口粮银两,按年报部核销。冒滥请给者,将具结之邻族及胥吏,严加治罪,地方官处分。 收养孤老  一,京师五城各设栖流所一处,安顿贫病流民。其修理房屋工料,及衣食药饵之资,毎年毎城动支戸部库银二百两备用。如有不敷,许其赴部具领。如或有余,留于下年备用。该城御史督率司坊等官,实心办理。如有虚冒侵蚀等弊,照例交部治罪。    此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与养济院一条,同为王政所先。 □《戸部则例》蠲恤门,栖流所各条,动支银数与此例不符,似应修改一律。(中城歳支银四百两,东城四百七十两,南城五百三十两,西北城各六百两。)    又京师五城设厂煮粥赈济一条,与此相类,亦应参看。    一,京师五城毎年十一月初一日起至次年三月二十日止,按城设厂煮粥赈济,毎城毎日给十成梭米二石,柴薪银一两。毎年开赈之初,由部先期题明知照都察院,曁仓场衙门,届期该巡城御史备具文领,径赴仓场衙门请领米石,并赴部请领柴薪银。毎日散赈由该御史亲身散给。该都察院堂官不时稽察,傥有不肖官吏私易米色、通同侵蚀者,指名题参。毎年用过银米,由五城报销。 收养孤老  一,各省流寓孤贫,如籍隶邻邑,仍照例移送收养外,其在原籍千里以外者,准其动支公项银两,一体收养。年底造册报销。    此条系乾隆九年戸部议覆吏科给事中锺衡条奏定例。    谨按。此因孤贫而及流寓者也。 收养孤老  一,凡被灾最重地方饥饥民外出求食,各督抚善为安辑,俟本地灾侵平复然后送回。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钦奉特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最为紧要,被灾饥民外出求食,若不善为安辑,必为地方之害也。 □《戸部则例》蠲恤门,稽査灾民事例一条应参看。    一,州县所辖灾民结伴出境,为邻属送回者,记过一次。甫经送回未能安抚,仍成群出境者,毎起记大过二次。外来灾民过境,未及査出截留者,毎起记过一次。本境匪徒冒灾远出滋事者,毎起记大过一次。邻境邻属冒灾匪徒,在境未能拏办者,毎起记过一次。护送灾民人少中途失散者,毎起记过一次。灾民多,不按定三十日为一起资送,致令逃失者,毎起记大过一次,记过至八次以上,记大过至五次以上,均另行严参。傥湖北下游州县灾民出境过境,经江西安徽上游州县査出资送者,毎次记功一次。拏获邻省邻境冒灾滋事匪徒,审拟斩绞遣军流徒者,毎起记大功一次。记功至八次以上,记大功至五次以上,倶从优奖励。功过准其相抵,前后接算,若该州县所管民人冒灾聚众为害,能自行拏究者,祗准免过,毋庸记功。    谨按。此门内所载各条,并无治罪之处,惟鳏寡孤独王政所先,各条所云亦王政之要务也,有斯民之责者,尚其实力行之。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十     前巻 次巻 戸律之二  田宅   欺隐田粮      检踏灾伤田粮      功臣田土      盗卖田宅      任所置买田宅      典买田宅      盗耕种官民田      荒芜田地      弃毁器物稼穑等      擅食田园瓜果      私借官车船    欺隐田粮:巻首 凡欺隐田粮(全不报戸入册)脱漏版籍者,(一应钱粮倶被埋没,故计所隐之田,)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脱漏之)田入官。所隐税粮,依(亩数、额数、年数总约其)数征纳。 ○若将(版籍上自己)田土移丘(方园成丘)、换段(丘中所分区段)、那移(起科)等,则以高作下减瞒粮额及诡寄田粮(诡寄谓诡寄于役过年分,并应免人戸册籍。)影射(脱免自己之)差役,并受寄者,罪亦如之。(如欺隐田粮之类),其(减额诡寄之)田改正(丘段),收(归本戸,起)科当差。 ○里长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 ○其还郷复业人民,丁力少而旧田多者,听从尽力耕种,报官入籍,计田纳粮当差。若多余占田而荒芜者,三亩至十亩、笞三十。毎十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其田入官。若丁力多而旧田少者,吿官,于附近荒田内,验力拨付耕种。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应与下荒芜田地一条参看。《处分则例》各条亦应参看。 条例 欺隐田粮  一,凡宗室置买田产,管庄人恃强不纳差粮者,该管官査实,将管庄人等比依功臣欺隐田土律问罪。宗室知而纵容者,交该衙门察议。仍追征应纳差粮。若该管官阿纵不举者,听督抚参奏,交部议处。    此条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条不入名例门者,以专为不纳差粮故也。与应议者有犯各条参看。 欺隐田粮  一,将自己田地应纳钱粮洒派别戸者,按数计赃,以枉法论。田地入官。其洒派钱粮,照年分亩数追征。    此条系前明大诰,原例有靠损小民一句,雍正三年改定。    《辑注》云,因移换、诡寄、洒派等项,将自己粮差卸于人而代为之供办也,故曰靠损。    谨按。将自己田地应纳钱粮洒派别戸,是别戸代己上纳钱粮矣。系属利己损人,而于正项钱粮并不亏欠也。以枉法论罪。无论一主数主及年分久暂,均应并计科断。统计洒派之赃,如至八十两及一百二十两以上者,即应分别有禄无禄,拟以实绞,似非例意。应于末句追征之下添洒派别戸给领。縁既已将田地入官,又追征洒派钱粮,已足示惩,照准不枉法科罪,庶为平允。且此等事件,容有行之多年而始发露者,一家之中父子相继、兄弟相传、已非一人,或其父强横,人不敢与之较论,及其子而始吿发者,将科何人以枉法罪名耶。原例因其肥己瘠人,故拟全家抄没以惩其奸。改定之例声明过重,而又以枉法论罪,是免其抄没而转立一死罪名目,似未允协,亦多窒碍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