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125 页/共 137 页

有司决囚等第  一,滇省审办结盟扰害匪徒,除犯该死罪者,仍行解省审办外,其罪应遣军流罪人犯,无论离省道途远近,均令该管府州审转臬司复核详咨,毋庸解省审勘。傥承办之员,有故勘及捏饰情弊,以致案犯申诉冤抑,仍令各督抚严行究参,提省审办。    此条系咸丰元年,云南总督张亮基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云南一省而言。结盟扰害本例,见谋叛及窃盗恐吓各门。应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巻首 凡(官司初)检验尸伤,若(承委)牒到托故(迁延)不即检验,致令尸变,及(虽即检验)不亲临(尸所)监视,转委吏卒(凭臆増减伤痕),若初(检与)复检官吏相见扶同尸状,及(虽亲临监视)不为用心检验,移易(如移脑作头之类)轻重(如本轻报重,本重报轻之类。)増减(如少増作多,如有减作无之类。)尸伤不实,定执(要害)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同检)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扶同尸状者,罪亦如(吏典以杖八十,坐)之。(其官吏仵作)因(检验不实)而罪有増加者,以失出入人罪论(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 ○若(官吏仵作)受财故检验不以实(致罪有増减)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赃重(于故出、故入之罪)者,计赃以枉法各从重论。(止坐受财检验不实之人,其余不知情者,仍以失出入人罪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遇吿讼人命,有自缢、自残及病死,而妄称身死不明,意在图頼诈财者,究问明确,不得一概发检以启弊窦。其果系鬪杀、故杀、谋杀等项,当检验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在外委州县正印官,务须于未检验之先,即详鞫尸亲、证佐、凶犯人等,令其实招以何物伤何致命之处,立为一案。随即亲诣尸所,督令仵作如法检报。定执要害致命去处,细验其圆长、斜正、青赤、分寸,果否系某物所伤,公同一千人众质对明白,各情输服,然后成招。或尸久发变青赤颜色,亦须详辨,不许听凭仵作混报拟抵。其仵作受财増减伤痕,扶同尸状,以成冤狱,审实赃至满数者,依律从重科断。(不先究致死根因明确。概行检验者,官吏以违制论。)    此条系前明万暦十六年例,雍正三年删定。    谨按。此条统指检验而言,凡验伤及开检,均在其内。 □第一层自缢、自残及病死,一验即明,何能诈财。盖棺殓以后,始行吿讼,故云,不得一概发检。若未殓之前,则一验即明,即应照不得不自行拦息例办理矣。 □上段言不得概准检验者,下段言应准检验者,然准检验之中,仍必究明因何致死根由,与《洗冤録》所云相同。虽专言验尸,而开检亦在其内矣。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诸人自缢、溺水身死别无他故,亲属情愿安葬,官司详审明白,准吿免检。若事主被强盗杀死,苦主自吿免检者,官与相视伤损,将尸给亲埋葬。其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亦许亲属吿免覆检。若据杀伤而死者,亲属虽吿不听免检。    此条系明令洪武年间定。    《辑注》。此二条乃检验之通例,所以补律之未备也。    谨按。被盗杀死,若不验明,将来获盗如何讯办。尔时例文简易,不似后来之纷烦,即此可见矣。 □与下差役奉公看押人犯病故一条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人命重案,必检验尸伤,注明致命伤痕,一经检明,即应定拟。若尸亲控吿伤痕互异者,许再行覆检,勿得违例三检,致滋拖累。如有疑似之处,委别官审理者,所委之官带同仵作,亲诣尸所,不得吊尸检验。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二十七年例。一系三十六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御史胡徳迈条奏定例,雍正三年删并。    谨按。处分例定拟下有详报二字,余则大略相同。 □上层言祗许覆检,不得三检也。下层言祗许诣验,不准吊验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人命呈报到官,该地方印官立即前往相验。止许随带仵作一名、刑书一名、皁隶二名,一切夫马饭食,倶自行备用。并严禁书役人等,不许需索分文。其果系轻生自尽,殴非重伤者,即于尸场审明定案,将原被邻证人等释放。如该地方印官不行自备夫马,取之地方者,照因公科敛律议处。书役需索者,照例计赃分别治罪。如故意迟延拖累者,照易结不结例处分。若系自尽,并无他故,尸亲捏词控吿,按诬吿律科断。如刁悍之徒,藉命打抢者,照白昼抢夺例拟罪,仍追抢毁物件给还原主。其勒索和私者,照私和律科断,勒索财物入官。至该上司于州县所报自尽命案,果属明确无疑者,不得苛驳,准予立案。若情事未明,仍即秉公指驳,俟其详复核夺。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总系恐其扰累地方之意。 □上二段《处分则例》同。 □轻生自尽,殴非重伤,例应将行殴之人,分别拟徒,不应遽行释放,尔时并无拟徒之例也。 □检验迟延,律有明文,此改为易结不结,似应删去。 □尸亲捏吿一层,与诬吿门重复。 □例首自备夫马饭食,系验尸之通例,中间所叙,均系自尽命案。 □刁悍之徒藉命打抢一段,与人命门子孙图頼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地方呈报人命到官,正印官公出,壤地相接不过五、六十里之邻邑印官,未经公出,即移请代往相验。或地处窵远,不能朝发夕至,又经他往,方许委派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等官,毋得滥派杂职。其同知等官相验,填具结格通报,仍听正印官承审。如有相验不实,照例参处。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广西巡抚金鉷条奏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十三年例文,印官公出,即令佐贰相验,不必转邻邑。五年又定有邻邑窵远,始令佐贰相验之例。 □先邻封印官,次本城佐贰,不准滥派杂职,与下黔、蜀等省命案,及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各条参看。无佐贰则杂职亦可相验矣。 □典史巡检验填后,印官仍须覆验,此则不必覆验矣。处分例大略相同。 □又州县官遇邻邑移请代验,托故不往者,降三级调用(私罪)。如实有本任要务,及患病不能往验,准其据实声明。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检验自尽人命,如尸亲远居别属,一时不能到案,该地方官应即验明,立案殓埋。    此条系乾隆六年,刑部议覆湖广按察使呉龙应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修并上条,果系轻生自尽一条之内。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外省驻防旗人遇有命案,该管旗员,即会同理事同知、通判带领领催、尸亲人等,公同检验。一面详报上司,一面会同审拟。如无理事同知、通判之处,即会同有司官公同检验,详报审拟。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军民约会词讼门,载有旗人谋故鬪杀,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审拟。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由同知衙门审转等语。盖彼条重在审拟,此条重在相验也。应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检验量伤尺寸,照工部颁发工程制尺一例,制造备用,不得任意长短,致有出入。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甘肃按察使顾济美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画一办理之意。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京师内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处各营房旗人,遇有命案,令本家禀报,该佐领径报刑部相验。街道命案,无论旗民,令歩军校呈报歩军统领衙门,一面咨明刑部,一面飞行五城兵马司指挥,星往相验,径报刑部。其外城地方人命,亦无论旗民,倶令总甲呈报该城指挥,该城指挥即速相验,呈报该城御史,转报刑部,都察院。若系旗人并报该旗。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都察院条奏定例,三十四年修改,嘉庆三年改定。    谨按。此京城内验尸之专例,凡分三层,系恐彼此推诿之意。《处分则例》同。 □旗人不准在城外居住,与香山等处各营房不同,故相验之法亦异。上条当检验者,在京委刑部司官,及五城兵马司,京县知县,与此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黔蜀等省遇有命案,其府州县原无佐贰,及虽有佐贰,而不同城者,印官公出,准令经歴、知事、吏目、典史等官,酌带谙练仵作速往,如法相验,写立伤单报明,印官回日,査验填图通报。如印官不能即回,仍请邻邑印官査验填报。其讯无别故之自尽、病毙等案,验明即准取结殓埋,仍由印官通详立案。如代验后査有増减伤痕情弊,即将原验官照检验不实例,分别议处。其各省所属府州县内,有与黔蜀等省相似者,一体酌量办理,其余仍照定例遵行。    此条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介锡周,及四川巡抚班第等,条奏定例。    谨按。处分例大略相同。 □与下同城并无佐贰,并如逢盛暑各条参看。上条不得滥派杂职,以同城有佐贰也。此条与下条则均指同城无佐贰言之也。下条专言州县,此条兼及知府,所以有经歴、知事等官也。 □云贵等省知府有与直隶州相同者,是以兼言府州县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各省州县同城并无佐贰,邻封窵远地方,遇有呈报人命,印官公出,如原系吏目、典史公辖地方,遇有呈报人命,印官公出,如原系吏目、典史分辖地方,即日可以往返者,仍饬吏目、典史验立伤单,申报印官覆验。其距城遥远,往返必须数日处所,该吏目、典史据报,一面移会该管巡检,就近往验填注伤单。一面申请印官覆验通报,如印官不能即回,即申请邻邑代验通详。傥该巡检相验不实,或有受贿情弊,即行分别参究。    此条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议覆广东巡抚苏昌条奏定例。    谨按。上条佐贰验后并不请印官覆验,与此不同。相验不实,及受贿情弊,祗言巡检,而不及典史、吏目,亦属参差。县丞、州判等,官也,即典史、巡检等,亦官也,县丞等许验,而典史等不许,岂县丞等决无贿弊,而典史等无不受贿乎。此等例文殊不可解。两言印官覆验,一言邻邑代验,似系即指上条査验填图而言,非覆验尸伤也。应参看。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京师五城吏役有犯命案,本城官员概令回避,该巡城御史速调别城指挥带。领本管吏仵,前往相验办理。其各省州县,如本州岛县吏役有犯命案,即就近禀请该上司,立委别州县,带领本管吏仵,前往验办。    此条系乾隆四十六年,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哈福纳条奏定例。    谨按。与听讼回避条参看,所以防袒庇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归化城各协厅所属遇有呈报命案到官,即令该通判星往验明,填格録供通详,仍照例详请都统,派委蒙古官员,会同审拟,毋庸详派会验,致滋稽延。傥该通判等相验不实,以及迟延贻误,令该管上司,分别参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山西按察使蓝钦奎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恐其稽缓之意,详验不实以下数语,似应删去,以凡相验者,均应参处,不应独见于此也。 □此专指归化城各厅相验命案而言,《处分则例》统言命盗等案开参,应参看,以均系蒙民交渉之案故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州县额设仵作,大县三名,中县二名,小县一名。并于额设之外,再募一二人,令其跟随学习。毎名给发《洗冤録》一部。选委明白刑书一人,与仵作逐细讲解。毎年开印后,该州县将额设学习名数,造具花名清册,申送该管府州,汇册通送院司存案。该管府州毎年随时就近提考一次。考试之法,即令毎人讲解《洗冤録》一节,如果明白,当堂从优给赏。傥讲解悖谬,饬令分别责革,及勒限学习,另募充补,仍汇册申报院司査核。并将召募非人懈于査察之州县,分别査参。至仵作工食,毎名拨给皁隶工食一份。学习者,两人共给皁隶工食一分。若有暖昧难明之事,检验得法,果能洗雪沈冤,该管上司赏给银十两。傥有故行出入,审有受贿情弊,照例治罪。若仵作额缺,不行募补,州县官及各上司均交部分别议处。傥州县不将仵作补足,因而私侵工食银两者,州县官革职提问,该管上司一并交部议处。在京五城司坊额设仵作,即责成该巡城御史,毎年照此办理。    此例原三条,一系雍正六年例。一系乾隆五年,吏部钦奉上谕,议准定例。一系乾隆二十八年,西安按察使秦勇均条奏定例,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首言额设仵作之法,次言考试仵作之法,次言仵作工食,并奖惩之法,末言缺额不补,州县査参之法,立法非不周到,而认眞办理者絶少,各省遇有疑难大案,则又调取别省仵作,此例几成虚设矣。 □下有司坊仵作专条,此例末数语,似应修并于下条之内。原例有仍将提考,及奖赏、责革各縁由,于册内登明,汇报院司査核云云。似不可删。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在京五城司坊毎城额设仵作一名之外,各添设额外学习仟作一名,令该巡城御史,召募考试充当。其工食照额设仵作减半赏给,毎名月给工食银五钱,由戸部支领,以资养赡。遇有额设仵作病故、革退,即以额外仵作顶补,再行考募学习之人。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吏科给事中袁鉴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在京五城而言,上条例末在京五城司坊云云,似应删并于此条之内。 □刑部件作不载例内,未免遗漏。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凡五城遇有命案,除道途倒毙客店病亡,经该城验讯属实,即行完结外,其余金刃自戕、投井、投缳等案,倶令该城指挥照例验报,由该城御史审讯,转报刑部核覆审结。傥有漏报,将该城官员,指名参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巡视中城江西道监察御史邹梦皋条奏定例。    谨按。五城案件,如在徒罪以上者,方准送部,此因系人命恐有别故冤情,是以必令转报刑部核覆审结也。惟尚有情节界在疑似,碍难遽行论决者,倶令五城指挥会验结报刑部讯明完结之案,不知凡几,亦愼重人命之办法也。此层似应添入。    《周礼?蝋氏》有死于道路者,则令埋而置掲焉,书其日月焉,悬其衣服、任器于有地之官,以待其人。注曰,有地之官主,此地之吏也,其人,家人也。郑司农云,掲,欲令其识取之,今时掲橥是也。有地之官、有郡界之吏,今时郷亭是也。掌凡国之骴禁。注曰,禁,谓孟春掩骼埋胔之属。 □今律例均不载。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黔省州县命案,如逢盛暑,印官公出,不能即回,邻封窵远,往返数日者,准代验之杂职等官,取立伤单,将尸棺殓。其州县未行覆验縁由,及原验杂职街名,倶于原题内声叙。如有伤痕不符等弊,将原验官参处。若印官计日即回,邻封相距不远者,仍照旧例行。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议覆贵州巡抚裴宗锡条奏定例。    谨按。上黔蜀等省一条,系为并无同城佐贰而设,此则专言盛暑一层,别省有似此者,自应一体照办矣。专言黔省,殊不赅括。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京师五城指挥相验,城内不得过两日,关外不得过三日,如一时案件坌集,指挥不能分身者,准委副指挥吏目代验,仍归指挥承办。傥指挥有心规避,委验之员有心推卸者,巡城御史稽査参奏。御史姑容,经他人査出参奏者,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十六年,都察院左都御史舒常等奏准定例。    谨按。此系仿照外省佐贰代验之例也。然必谓正指挥相验者,并无弊端,副指挥及吏目相验者,多不可靠,似非通论。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广西东兰州属之那地土州,陵云县属之天峩哨地方,去州县城在三百里,及全州属之西廷州,同西隆州属之八达州,同去州城在一百里以外之命案,准令该处分驻州同、州判、县丞带领谙练仵作,前往代验,填格取结,送交该州县承审,如有勘验不实,照例议处。其东兰、陵云去州县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命案,仍各照旧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广西按察使柏琨条奏定例,道光六年、七年増定。    谨按。有司决囚门一条专言盗案,此则专言命案也,应彼此参看。相验之法既详,故条例日以増多,其势然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差役奉宫暂行看押人犯,有在押身死者,无论有无陵虐,均令禀明本管官,传到尸亲,眼同验明,不得任听私埋。如有私埋情事,经尸亲控吿破案者,官为究明致死根由,详请开检,无庸取具尸亲甘结。检明后除讯系差役索诈陵虐致毙者,仍照各本律例从重治罪外,若止系因病身死,即将私埋之差役,杖七十,徒一年半。控吿之尸亲,讯无挟雠情节,仍按诬吿各本律,分别科断。地方官有任听私埋,及庇护差役,不即开检者,交部分别严加议处。至差役私押毙命之案,应令禀请邻封州县,传到尸亲,眼同验明究办。若有私埋匿报,以及一切凶徒挟雠谋财,致毙人命,私埋灭迹者,经尸亲吿发之后,如业将致死根由,究问明白,毫无疑义,而尸伤非检不明者,亦即详请开检,按例惩办,均无庸取具尸亲甘结。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京畿道监察御史宋劭谷奏请定例。    谨按。狱囚患病责保看治而死者,情无可疑,许亲属吿免覆检,见本门。误执伤痕,致尸遭蒸检,见诬吿门。均应参看。诬吿门以尸遭蒸检为重,此条又以私埋为重,因私埋而致尸遭蒸检,将坐何人以重罪乎。例内何以并不叙明耶。    再,私埋即干例拟控吿之亲属,似可量从末减,如无亲属吿发,将仍开检,仍拟徒罪否耶。则亦置之不理而已。此例亦系虚设。此暂行看押人犯,或系紧要案证,或系轻罪人犯,且有无人保领者,既未便任其散处在外,而又不能一律收禁,是以交差暂行看押,犹刑部发城取保犯证无保人者,酌量交城看守之意也。官不准设仓铺所店名色,私禁轻罪人犯,而准其交差看押,与私禁何异。可见例文之不能画一也。 检验尸伤不以实  一,奉天省昌图岫岩凤凰城各厅所属命案,如距厅在三百里以外者,准令照磨及分防巡检,带领谙练吏仵,前往代验,填格取结,送交各该厅承审。如有勘验不实,増减伤痕情弊,分别照例议处。其讯无别故自尽、病毙等案,亦准取结验埋,由各该厅通详立案。若距厅不及三百里者,仍照例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年,奉天府府尹齐布森等咨准定例,道光七年増定。    同治九年二月初二日,奉上谕,额勒和布恩锡奏相验命案,请变通成例一折,据称,奉天昌图厅属,幅员辽阔,向例遇有命案,印官公出,如在三百里以外,札委照磨经歴往验,其在三百里以内,则由邻封往验,该厅毘连仅止开原一县,道路较远,请变通办理等语,着照所请。嗣后该地方官公出期内,遇有呈报命案,无论三百里内外,如系照磨分防处所暂由照磨往验,如系经歴分辖,暂由经歴往验,统交印官审办,以重人命而免耽误,钦此。    谨按。昌图厅已改知府矣,现在又有新章。 □详请检验,屡次驳査,迟延有因者,另行扣限,见官文书。稽程佐杂代往验伤,见保辜限期。 □秋审情实人犯病故,派员相验,见有司决囚等第。 决罚不如法:巻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