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123 页/共 137 页

□秋审之例凡数变,初则三次之后,方准停其解勘(雍正八年),嗣则改为二次(乾隆二十五年),后又定为一次(三十五年湖北巡抚陈辉祖奏请),愈觉简便。始则由省城而改为巡道,又由巡道改归省城,末后,则以距省远者,归巡道审勘,余仍提省审办,例内所以有仍令各省督抚云云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人犯解省之时,倶令州县径行解司,仍报明该管各府,审后亦即由司给发护牌,分发各州县收禁,仍汇文行知各该府。    此条系乾隆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隋人鹏条奏定例。    谨按。此人犯径解臬司之例,以从前倶系由府解司,不免有道路纡迥,及稽迟疏脱之虑,故改定此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起解秋审人犯,各州县如有相距在七十里以外不及收禁者,该地方官预期选拨干役,前赴寄宿之处,传齐地保,知会营汛,同原解兵役支更巡逻防范,审后发回,一体办理。傥有疏脱及纵放等情,将各该役照短解兵役例,与原解兵役,分别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严有禧条奏定例。    谨按。囚应禁而不禁门内,解审军流人犯一条,系相距在五十里以外,与此少异。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委员押解秋审人犯,止令逐程交替,不必长解守候,其交替之时,将人犯并解役,当面点交前站委员收明,始回本地。其审毕发回时。亦照此逐程发递。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浙江巡抚熊学鹏条奏定例。    以上三条均载稽留囚徒门,乾隆四十二年,按三条系押解秋审人犯至省旧例,乾隆三十三年移入此门。    谨按。强盗门盘获别省盗犯,必须移解,拏获省分遴派文武各一员,带领解役兵丁,亲身管押解送云云。似系在省派委而言,与各县派佐贰等官押解不同。 □此例盖恐其长解守候,有旷本业故也。惟本县人犯,责令别县押解,其附近省城之州县,将有应接不暇者矣。且审毕发回之时,若责令首县派员解送人犯,最多省分有数十名,至一二百名不等者,安得有如许佐贰耶。若分起解送,有需时日,其旷废本职,亦所不免,独不可虑耶。顾此失彼,此等处殊属窒碍难行。虽然有此例,而各省委员长解者,比比皆是,此例亦系虚设。 有司决囚等第  一,大宛两县秋审句决,及一应斩绞立决重犯,刑部于奉旨后,即一面径行顺天府府尹,转饬该县就近办理。一面仍行文直隶总督备案。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刑部议覆侍郎兼受顺天府府尹胡 □条奏定例。    谨按。此指应在京城处决者而言。 □此不入朝审,而又与别州县不同者,故定立此条。 □顺天府系在京内,故不归直隶管辖,以示体制。惟顺属各州县秋审人犯,均归直隶总督办理,即寻常命案,亦必由臬司招解总督具题,间有顺天府自行具奏完结之案,而秋审则仍系直隶总督题报。此例指秋审句决,及例应立决两项,自系均在大宛两县监内收禁,故归各该县处决也。 □五城及歩军统领衙门,咨送刑部命盗案件,题结后,分别实缓矜留,即归入朝审核办。若民人在郷村犯事,则系大宛两县自行审办,由臬司详经直隶总督具题,与由部题结应入朝审者不同,是以与直省各州县一体办理。近来均行文直隶总督转行,并不径行顺天府尹,与此例亦属不符。惟是办法既不相同,仿照旗人犯命案解部归入朝审,似尚可行。盖原题既不由顺尹秋审,后尾亦不由顺尹具题,故不行径顺尹也。此例似可删改。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査办留养承祀之案,如距省在八百里以内府州所属者,由该督抚、督同、臬司亲提犯属、尸亲、族邻人等,逐加研讯,实系亲老丁单,及孀妇独子,方准査办。傥亲属实在老病,不能就道者,州县査明,禀请督抚、遴委道府大员,前往就近査讯,取具供结,详报督抚臬司复核办理。其距省在八百里以外府州所属,及正犯例不解省。向由该管巡道审转者,即由该管巡道就近提齐犯属、尸亲、族领人等,査取供结详办。若犯属及尸亲等,籍隶他省者,即移咨所辖之该省督抚,按照离省道路远近,分别提审讯取供结,报部核办。    此条系道光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留养系法外之仁,因而假捏舞弊者,所在多有,刑部于核议时,因情伤稍重者不准留养,并非亲老丁单,概准留养也。此例将犯属、尸亲、族邻人等,全行解省,未免多受苦累,因寛而反失之严,殊与律意不符。若谓假捏者多,地方官照例取结,多不可信,岂解至省城提讯,即可无假捏之弊乎。似不如照旧办理,一经发觉,即重治其罪,何必多设科条为也。 □命案内之尸亲系属苦主,乃因凶犯留养将其解省质讯,似嫌未安。 □,名例云,称人年者,以籍为定。注,谓称人年纪以附籍年甲为准,犯亲年歳若干,有无次丁,均载在籍内,一阅便自了然,有何虑其虚捏之有。非独留养一事也。凡犯罪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应收赎者,均可按籍定断,供状虽有虚诈,戸籍所在当无误也。昔人谓戸籍分明,一切均有头绪,此类是也。近来非无戸籍,倶属具文,一遇以年歳核定之案,转无凭据,不得不纷纷取结,致令寛厚之政,反成苛细之法,何不于戸籍一事,认眞办理耶。脱漏戸口之法既成具文,而编审又久已停止,本县人数尚且茫然,况能知其年纪若干耶。古法有不可废者,此其一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各省州县招解逆匪凶盗,罪应斩枭立决人犯,该督抚于各州县解犯到省,审明题奏后,即留禁按察使监,及首府县监,牢固监禁。俟奉到逆匪凶盗案内部文,按察使会同督抚标中军,督率府县,亲提各犯验明,绑赴市曹,监视处决。应枭示者,仍传首犯事地方示众。    此条系乾隆四十八年,并五十一年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定例意,盖因解犯中途恐有疏失,是以留禁省监。然人数过多,更觉可虑,宜不久而复变通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秋审斩绞重犯,俟督抚审勘后,倶发回各州县监禁,接准部文后,即于犯事地方处决。惟福建之台湾府,属甘肃之哈密、安西、玉门、敦煌等厅州县斩绞监候人犯,专令按察使照旧收监。其应支囚粮衣药,及遇有疏脱监毙事件,倶査照定例,一体办理。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刑部议覆甘肃按察使杨应琚条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嘉庆四年改定。    谨按。上条系指立决人犯言,此条系指秋审人犯言,从前倶留禁省监,后则分别办理矣。惟査甘肃所属之哈密等厅州县,秋审人犯,责成安肃道审办,后有条例,此处留禁省监之处,自应删改,此例有福建之台湾,无广东之琼州,修例时,以琼州应由该道审勘故也。后条例文,由道审勘者,祗有高廉、雷潮,并无琼州,自属遗漏,应于后条添入,琼州二字,改四为五方合。 □若琼州应留省监,此例何以又行删去。若以为应归该管道审勘,何以下条又无明文。究应如何办理之处,似应添叙详明。观乾隆三十三年按语,以琼州有雷琼道管辖,应令该道覆勘,则下条之遗漏,不待言矣。 □哈密等处声明留禁省监,即不归巡道审勘矣,乃下条哈密等处,均归巡道审勘,自属参差。此条定例在先,彼条系后来添入,漏未将此条删改耳。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驻防旗人犯该斩绞者,毋庸解部,即在理事同知衙门收禁。如有应入秋审人犯,令将军、都统等悉心确核,分别情实、缓决、可矜造册题达,刑部、九卿会核具题。至句到时,某省驻防,即另册同各省应句人犯,一体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二年,刑部议覆广州将军宗室永玮等,审拟驻防旗人克什布之妻杨氏违犯教令,致令伊姑王氏自尽身死一案,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各省驻防旗人犯斩绞者,向倶解刑部收禁,此改为理事同知衙门收禁,秋审归将军、都统分别具题,以示别于民人之意。惟附京一带旗人犯斩绞等罪,现在倶归直隶总督题结,将犯解赴刑部收禁,与朝审人犯,一体分别实缓。此例祗有各省驻防旗人,归将军、都统分别实缓具题之语,至京辅一带旗人,解赴刑部归朝审办理之处,例无明文,似应添入。 □与军民约会词讼各条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朝审官犯,刑部与毎年年终,汇开清单具奏一次。单内将所犯事由、罪名及监禁年分,并该犯年歳,详细注明。    此条系嘉庆十五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自有此例以后,官犯至十次者颇少,或二、三年,或四、五年,均于年终具奏时减等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戏杀、误杀及窃赃满贯,并三犯窃盗,赃至五十两以上,问拟绞候,应入缓决之案,秋朝审一次之后,刑部査核奏明,将戏杀、误杀之犯,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盗,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减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抢夺满贯人犯,及误杀案内,所杀系其人之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妻、兄弟、子孙、在室女者,倶俟査办缓决时,再行照例办理,不在此例。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二十三年,江苏按察使崔应阶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三十一年,江苏巡抚明徳条奏,并在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定例。一系乾隆四十八年定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窃赃逾贯人犯,从前系发新疆种地当差,是以奏明一次减等,以资力作。后经改发内地,似无庸一次减等。至命案内戏、误杀情节最轻,唐律本非死罪,明律倶拟绞候,已属从严,是以秋审时,得以一次减等,情法最为平允。窃赃逾贯之犯,均系匪类,故减等时,倶发烟瘴充军,恶之至也。若以此项人犯为情轻,即不应改发烟瘴。以为情重,即不应一次减等,似应删改。 □秋审缓决人犯,非奉有査办恩旨,即无从减等。窃赃满贯等项,乾隆二十三年,江苏按察使以此辈缓决多次,虽幽禁囹圄,转得安居饱食。仿照私铸案内,钱数不及十千之犯,改发巴里坤,与其不决不减,虚糜口粮,似不若屏诸远方,俾效死力,请将缓决三次以上者,发巴里坤种地管束,奏准在案。三十一年江苏巡抚以此等总系应发新疆之犯,若必俟三次缓决,始行改发,不惟年年审録,徒滋案牍,不若乘其年力,早发新疆,以收垦屯之效。奏请秋审缓决一次后,即行减发亦在案。是该犯等之得以早行发遣者,系为新疆等处垦屯起见,非谓该犯等之情节最轻也。后以新疆人犯过多,将此等犯改为烟瘴充军,即不资其力作,自无庸一次减等。例改新疆为烟瘴,而于一次减等一层,仍从其旧,以致相沿至今,未之能改,似嫌未协。 □误杀有伯叔父母,而无伯叔及侄,似不赅括,原奏指明期服以上亲,例内似应添入,以免挂漏。 □下条擅杀有査办留养者,仍照向例分别办理等语,而此条无文。査分别办理留养,自系以是否一次减等为限也。应与犯罪存留养亲条例参看。误杀、擅杀均系情轻,与戏杀均准一次减等。惟误杀其人之祖父母等项,与擅杀案内,谋故火器等类情节稍重,是以又定有不准一次减等专条,留养亦可照办,两例本属相类,自可修并一条,其窃贼一层,似可删去。 有司决囚等第  一,擅杀问拟绞候,入于秋审缓决办理之犯,除谋故火器杀人,或连毙二命,及各毙各命,致毙人数在四人以上者,均不准一次减等外,其余倶于缓决一次后,即予减等发落。其遇有亲老丁单,应行査办留养者,仍照向例分别办理。    此条系道光二十二年,御史徐嘉瑞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擅杀一项而言,应与上条并留养门条例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湖南省凤凰、干州、永叙三厅命盗案犯,由厅径行招解臬司审转,毋庸解道,其秋审人犯,即责成不由审转之该管本道亲履覆勘,遇有异同,仍遵定例办理。    此条系嘉庆八年,湖南巡抚高杞奏准定例。    谨按。此条与下贵州普安州一条,均系径解臬司,毋庸解道之例。然命盗重案,不由道审转,径解臬司者,尚不止此数处。四川邛州重案,并不招解建昌道,而例无明文,自系遗漏。 □下遣军流徒各犯,均系解道审详,此径解臬司,自系指死罪人犯而言,似应添入斩绞字样,或改为命盗案内斩绞人犯,及命案内遣军流犯。 □三厅系照靖州之例,径解臬司,而靖州例,并未纂入,似嫌遗漏。下条又有晃州及古丈坪,共系五厅,此云三厅(査古丈坪系永顺府分防,与凤凰等四处,均系直隶厅,不同下条五厅,如何并列之处,记考。)下秋审人犯一条,祗云永顺、沅州及靖州所属各县,责成辰沅永靖道,而无凤凰厅等处,其归本道亲歴覆勘,又附见于此条之内,均属参差。    《处分则例》 □一,湖南干州、凤凰、永绥三厅,审理苗案,自行完结,其祗须详报,不必解犯之案,令该厅径自详司,无庸由府核转。其命盗重案,应行解省者,均就近移解辰州府核转,该厅照州县例扣限,该府仍照府州例扣限。 □应与此例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距京路远各省,应入秋审案件,于毎年冬季,道员巡歴覆审之时,臬司衙门将已经审结具题,约计次年热审,可以接准部咨者,逐一査明,移行该道府,同已经接准部咨各案,一体预行覆审,造册申送。如至期遇有未准部咨,及部驳另审者,臬司照例扣除,仍知会该道归入下年秋审。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刑部议覆贵州按察使高积条奏定例。    谨按。下有各省专条,此例似可删并彼条之内。 有司决囚等第  一,滇省秋审,除曲靖等八府,及距省不远之直隶四厅州人犯,仍解省会鞫外,其离省窵远之永昌、顺宁、丽江、昭通、广南、普洱等六府,即责令不由审转之各道员,于冬季巡歴时,亲加研鞫,不必会同该府,其由该道审转。如迤西之景东、永北两厅人犯,令迤南道亲审。迤南之镇沅、直隶州及州属恩乐县人犯,令迤西道亲审。傥该道不亲加勘鞫,仅以册结了事,以致案有冤抑,该督抚严参究治。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刑部议覆云南按察使汪圻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云南一省而言。下秋审人犯,免其解省,统指各省窵远地方而言。此则云南一省之专条。 □故下条无云南省。 有司决囚等第  一,贵州直隶普安州一应命盗重案,径行招解臬司,毋庸解道审转。    此条系嘉庆十四年,云贵总督伯麟等奏准定例。    谨按。《处分则例》一条较此为详,应参看。 □与上湖南凤凰厅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州县一切案犯,由府审转解司,直隶州一切案犯,由道审转解司,此定章也,而刑律并无明文。此条与上湖南风凰等厅一条,因毋庸解道审转,故特立径解臬司专条,其余均由道审转矣。多年遵行之事,而例文不载,殊嫌阙略。 □再,死罪人犯,必招解到院,军流则招解臬司,徒罪则招解至府,亦系定章。例内祗有军流人犯,臬司审解之日,将人犯暂停发回,及关系人命徒犯,照军流犯解司审理之语,其余均未详晰叙明。    又,道光十八年三月间,四川总督鄂山奏,査越巂厅同知,系归宁远府考核,该厅在府城之北,路隔五站,而与建昌道驻札之雅州府,道路较近,且为入省必经要道,所有该厅招审案件,由府纡扰,殊多转折,应请嗣后将越西厅同知招审人犯,就近改归建昌道审转,以归简便。其余核转案件,及一切参罚等事,仍由府循照旧例办理,俾专责成等因。奉旨允准在案。现在越西厅死罪招审人犯,均由建昌道审转,而例内并无明文,殊嫌疏漏。 有司决囚等第  一,距省窵远之府州所属秋审人犯,均免其解省。如广西省泗城、镇安、太平三府所属之凌云、西林、西隆、小镇、安天、保归、顺奉、议崇善、龙州、宁明、永康、左州、养利等各厅州县人犯,责成左江道。思恩府属之武縁、百色人犯,责成右江道。贵州省黎平府本属,及所管之古州、下江、开泰、永从、锦屏各厅县,责成贵东道。江苏省徐州府所属各州县,责成徐州道。海州所属各县及淮安府所属之阜宁、安东二县,责成淮海道。(按,淮海、淮扬现祗一道,应并作一笔,改为海州及淮安府所属各县。)。淮安府所属之山阳、盐城、清河、桃源四县,责成淮扬道。安徽省凤阳、颍州二府及泗州所属各州县,责成卢凤道。(按,《处分则例》系凤阳、颍州、泗州三府州属)河南省汝宁府及光州所属各州县,责成南汝光道。湖北省郧阳、襄阳二府所属各州县,责成安襄勲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属各州县,责成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顺、沅州二府所属各县及靖州所属各县,责成辰沅永靖道。(按,下条湖南省有凤凰、永绥、干州等五厅,解赴辰沅永靖道,此例无此五处,縁此仍系乾隆四十二年旧例,彼系道光年间新例故也。惟凤凰等五厅,秋审自应仍归道办理矣。)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属各州县,责成雁平道。口外归化等五厅所属,责成归绥道。平阳、蒲州二府及解州、绛州所属各州县,责成河东道。陕西省楡林、延安二府及绥徳州所属,责成延楡绥道。汉中、兴安二府各属,责成陕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宁都三府州各属,责成南赣宁道。四川省之宁远、重庆、夔州,绥定四府及酉阳、忠州、叙永等府州所属,并广东省之高州、廉州、雷州、潮州四府所属(按,《处分则例》四川有石柱厅,广东省有琼州等字样,应参看。)及浙江省之温州、处州二府所属,均责成该管道员。(按,《处分则例》浙江省温、处二府所属之下有玉环厅三字,应参看。)甘肃省西宁府所属之循化、贵徳、丹葛尔三厅并大通一县,责成西宁道。庆阳府所属五州县,泾州直隶州,并所属三县,责成平庆泾道。宁夏府所属五州县,责成宁夏道。阶州直隶州,并所属二县,责成巩秦阶道。肃州直隶州,并所属一县,安西直隶州,并所属敦煌、玉门二县,及哈密厅,责成安肃道。各于冬季巡歴时,逐一亲加研鞫,造册加结,移报院司汇核,不必会同该府。傥有鸣冤翻异者,即将本犯解省,听候院司覆审,如有续行补入之案,补勘移报。傥该道不实力奉行,或有冤抑,不为昭雪,或任犯混供,率行解省,该督抚严参究治。    此条系乾隆四十三年,刑部议覆广西巡抚呉虎炳,及四十四年,大学士暂管湖广总督三宝,并四十七年,署湖南巡抚李湖,各条奏定例,四十八年、嘉庆十年、道光元年、四年、七年、十二年、三十年节次改定。    谨按。此秋审人犯,免其解省者,惟哈密、安西、玉门等处人犯,上条既载明收禁按察司矣,此处何以又云由巡道讯鞫。琼州人犯,既不留禁省监,此处何以又无琼州。均属参差。至淮海、淮扬现祗一道,并无另有淮海道。处分例安徽省系凤阳、颍州、泗州三府州所属,四川有石柱厅,广东有琼州等,浙江温、处二府所属之下有玉环厅三字,均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距省窵远府厅州所属之各厅州县,寻常遣军流徒人犯,及命案拟徒人犯,均毋庸解省。如广西省泗城、镇安、太平三府所属者,解赴左江道。思恩府所属之百色、武縁两处,解右江道。云南有昭通府所属者,解赴迤东道。大理、丽江、永昌、顺宁四府及永北、景东、蒙化三厅,并所属者,解赴迤西道。普洱府及镇沅、元江二州并所属者,解赴迤南道。贵州省黎平府本属,及所管之古州、下江、开泰、永从、锦屏各厅县,解赴贵东道。大定府所属之威宁州、水城厅,解赴贵西道。贵阳、石阡、大定、兴文、遵义、安顺、都匀、镇远、思南、思州、铜仁十一府及平越州所属者,解赴各该管府州。江苏省徐州府所属者,解赴徐州道。海州所属及淮安府所属之阜宁、安东二县,解赴淮海道。淮安府所属之山阳,盐城、清河、桃源四县,解赴淮扬道。安徽省风阳、颍州二府所属及泗州并所属者,解赴卢凤道。河南省汝宁府所属及光州并所属者,解赴南汝光道。湖北省郧阳、襄阳二府所属者,解赴安襄郧道。宜昌、施南二府所属者,解赴荆宜施道。湖南省永顺、沅州二府所属及靖州、凤凰、永绥、干州、晃州、古丈坪五厅,并所属者,解赴辰沅永靖道。四川省宁远、重庆、夔州、绥定四府所属,及酉阳、忠州、叙永厅、石柱厅并所属者,解赴该管巡道。山西省大同、朔平二府所属者,解赴雁平道。口外归化等五厅并所属者,解赴归绥道。平阳、蒲州二府所属,及解州、绛州并所属者,解赴河东道。陕西省楡林府所属者,解赴延楡绥道。汉中、兴安二府所属者,解赴陕安道。江西省南安、赣州二府所属,及宁都州并所属者,解赴南赣宁道。广西省雷州、琼州二府所属者,解赴雷琼道。高州、廉州二府所属者,解赴高廉道。潮州府所属者,解赴惠潮嘉道。浙江省温州、处州二府所属者,解赴温处道。(按,《处分则例》有玉环厅)福建省台湾府所属者,解赴台湾道。直隶省承徳府所属者,解赴热河道。宣外府所属及张家口、独石口、多伦诺尔厅并所属者,解赴口北道。永平府所属及遵化州并所属者,解赴通永道。顺徳、广平、大名三府所属者,解赴大名道。甘肃省西宁府所属之循化、贵徳、丹噶尔三厅、大通一县,解赴西宁道。庆阳府所属之五州县、泾州直隶州并所属三县,解赴平庆泾道。宁夏府所属之五州县,解赴宁夏道。阶州直隶州并所属二县,解赴巩秦阶道。肃州直隶州并所属一县,安西直隶州并所属敦煌、玉门二县,及哈密厅,解赴安肃道。就近审转,详报院司核办。傥有鸣冤翻异,分别提审解省。其命案内遣军流犯,仍各解省覆审。    此条系道光六、七等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十四年、十九年、咸丰二年节次改定。    谨按。此军流等犯,毋庸解省者。惟甘肃省尚有镇西厅,及所属之奇台县、迪化州及所属之昌吉、阜康、绥来等县,均归巴里坤粮道管辖。一切命盗案件,及秋审如何办理之处,例无明文,存以俟参。    现又设立新疆巡抚,与甘肃又属两省。    此条与《处分则例》大略相同。惟《处分则例》尚有数条,一,顺天府所属各州县,命盗事件定案后,即解送该管四路同知覆审,加看转司,该同知照知府之例。此外,尚有承徳府所属六州县,承审札萨克蒙古,与民人交渉命盗事件一条。奉天所属十二州县熊岳等处地方,审理民人事件一条。山西归化城五厅同知通判一切命盗案件一条。福建台湾府所属承审盗案一条。湖北郧阳府所属竹山、竹溪、房县三处划出疆土,拨归白河同知管辖一条。贵州各府亲辖地方一条。均应参看。    删除例二条    一,凡斩绞罪犯内,如一人连毙二命,妖言惑众,传习符咒,并官员侵渔帑项,勒敛民财,非残忍已极,即有关民俗,如定谳已在该省热审之后,刑部即补入本年秋审情实册内具题。如遇停句之年,倶照情罪重大之例,另奏请旨正法。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十月内,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六年,以毎年办理各省秋审,总以上年封印以前,及本年春夏间题结。奉旨之案,按各省道里远近,定有截止限期。其在截止期后题结者,即归入下年办理,向无赶入之例。乾隆十九年,经福建巡抚陈宏谋奏准呉典等纠众抢犯,拟绞监候案内,声明赶入本年秋审情实。嗣遇有情重之案,如一人连毙二命,匿名掲帖等项,节次奏明赶入本年秋审情实办理,并酌定条款,纂入例册遵行。是以有各省声明赶入者,亦有由部声明者,以应入下年秋审之犯,声明赶入本年,虽罪名仍按斩绞本律,而问刑之官,遽请赶入,即属加重之意。现在钦奉谕旨,问刑衙门不得于律外加重。是办理一切罪犯,承审各官倶应各按本律、本例定拟斩绞,即间有情节较重,亦应断自宸衷。临时酌量赶入,非问刑衙门所应声请,嗣后外省定案,及刑部覆奏各案,均毋庸先行声明赶入秋审字样,以符体制。并将例内所载赶入条款,一并删除等因。奉旨依议,钦此。因将此例删除。    一,凡停止句决之年,其情实案内,有纠众聚匪,劫犯辱官,及侵蚀亏空多赃,情罪重大各犯,刑部仍开具事由清册,另行奏闻,请旨正法。    此条系乾隆十九年,刑部议覆福建巡抚陈宏谋题准定例,嘉庆六年删除。    谨按。现在停句之年,情重人犯,仍奏闻请旨遵办,此二条似不可删。 有司决囚等第  一,五城及歩军统领衙门审理案件,如戸婚、田土、钱债细事,并拏获窃盗、鬪殴、赌博,以及一切寻常讼案,审明罪止枷、杖、笞责者,照例自行完结。其旗民词讼,各该衙门均先详审确情,如应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准送部审办,不得以情节介在疑似,滥行送部。若将不应送部之案,率意送部者,刑部将原案驳回,仍据实奏参。如例应送部之案,而自行审结,亦即査参核办。至査拏要犯,必须赃证确凿,方可分别奏咨交部审鞫。若将案外无辜之人,率行拏送,一经刑部审明,并非正犯,即将该管官员参奏,番捕人等照例治罪。其鬪殴养伤者,务当依限报痊,验明传讯,毋许藉伤延宕。饬坊査拘人证要犯,限一两日送部,若逾限,催至三次不到者,即将司坊官参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乾隆四十二年,三十九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奏,因査审王子范控吿谢大忠一案,王子范在北城控吿诱拐匿赃,无论虚实,均非杖笞所能完结。该御史范宜宾等不加细鞫,率以递籍完结,可见五城审结案件,漫无定衡。请嗣后五城遇有词讼内,所控情节介在疑似,及非笞杖所能完结者,倶交刑部审明按拟,不得率行自结等因。将原例修改,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此条本系分别案情送部专条,其养伤限及饬坊拘人,与此例不类,似应删去,移并于鞫狱停囚待对条下。 □刑部承审鬪殴杀伤之犯,以伤经平复,及因伤身死之日为始,见鞫狱停囚。 □内外移咨行査催文,至三次无回文者,题参。行文八旗等处,提人文到三日内,无故不送者。照例参处。见同前。 □州县承审鬪殴受伤案件,不得以伤痊之日起限,见保辜期限。 □五城自戕等案,由该城转报刑部,见检验门。均应参看。    处分例 □刑部行文五城兵马司。大宛两县査拏之案,如关系偷盗仓库钱粮,并隐匿要紧重犯,即于文内添注要犯勒限缉拏字样,限满无获,将该司坊官、大宛两县,照京城缉捕要犯例议处。其余寻常命盗行文査拏之案,限满无获,査明该犯原住地方,分别城内城外,照外省关提人犯例议处。该城御史不呈报都察院,及顺天府不行题参,均照徇隐例,降三级调用(私罪)。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奉特交事件,即审明无罪可科,应具折覆奏(按,此奏结者。)。如罪至斩绞,仍会同三法司核拟特题完结(按,此会题者)。其它案件,除杖枷等罪,竟行发落外,犯该遣军流徒折枷等罪,傥非寻常经见之事,及酌重酌轻之案,并犯罪文自监生以上,武自骁骑校以上,或本身虽白丁,系现任大员子弟,犯该断决者,倶详叙供招,不拘件数、时日,随结随题。内有酌重酌轻案件,仍于改拟之处,粘贴黄签恭呈御览,俟奉旨之日发落。(按,此专题者,以下系汇题者。)寻常徒流军遣等罪,于审结之日,先行发落,按季汇题。(按,又见照刷文卷,应参看。)    此例本系三条,一系雍正五年例(按,旗民人等犯该发遣流徒者,不知凡几而特于此数项定立专条,遣罪二,流、徒各一,枷、杖亦一条,而发遣他罪并未议及,此从前汇题之例也。自系尔时办法,今不然矣。三次窃盗中有赃数不多者,入矜疑,疏内奏请改遣,此例第一项即指此而言。然此条乾隆五年已删除矣。)。一系乾隆六年,刑部奏准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奏准定例,五十三年删并。    谨按。此条似应移于事应奏不奏门。 □从前一切公事,不用奏折,倶系题本,是以定有特题,汇题之例,而汇题内又分别不拘件数、时日,随结随题,及按季汇题之例。随结随题者,奉旨后始行发落,按季汇题者,先行发落,其罪均在徒流以上者也。现在特交者,倶专折覆奏,专题者多余命案,由咨改题之件,其寻常不经见之事颇少,即有用题本者,亦系专本具题,非重其事,即重其人,并无二件三件一同汇题之事矣。 □再此专指在京刑部而言。外省军流以上,倶系项目咨部,徒罪汇册,按季咨部。如有前项情节,并不由部改题,即大员子弟,及酌重酌轻案件亦然,似嫌参差。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祖父母、父母,因子孙触犯呈送发遣之案,该州县于讯明后,不必解勘,止详府司核明,转详督抚核咨,俟部覆准,即定地起解。若系嫡母、继母,及嗣父母呈送发遣,仍照旧解勘。    此条系道光三年,广西巡抚成格咨准定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