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124 页/共 137 页
谨按。此条专为不必解勘而设,似可移入子孙违犯教令门。
□祖父母、父母听信后妻、爱子蛊惑捏吿者,究问明白,不拘所犯次数,亦与办理。见骂父母门。
□继母吿子不孝行拘,四领亲族人等云云。见殴父母门。
□此例下半截嫡母等语,与继母吿子例意相类,惟上半截与骂詈门例文尚有参差。果有听信后妻、爱子蛊惑捏吿者,则负屈矣。似应于讯明下添入触犯实情,并无听信后妻、爱子蛊惑云云。记核。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核覆各省审题事件,内有余犯拟罪未当,应驳令覆审,而正犯应立正典刑,无庸质讯。其罪又无可加者,即决正犯,不必一概驳令覆审。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核覆湖北巡抚揆义题准定例。
谨按。此例盖不使情重人犯,久稽显戮之意。
有司决囚等第 一,应行立决人犯,应在京处决者,如适当雨泽愆期,清理刑狱之时,并祈雨、祈雪期内,刑部将此等应结案牍,暂行停止题奏,俟雨泽沾足,再行请旨。如系应在外处决者,倶照常题奏。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二十年改定。
谨按。正月、六月例应停刑,万寿月亦例应停刑,遇有奉到立决部文,均可存于按察使署内,过期再行钉封驰递。如正値祈祷雨雪之时,应否停刑,例无明文。惟在京既不进决本,在外似亦可稍缓须臾,况屠宰尚应禁止,决囚顾可较屠宰为轻乎。酌照后条例文办理,似乎可行。
□下立决之犯,部文到日,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等,遵査不停刑日期,代行监决,定有条例。如在停刑期内,亦不能即行处决矣。例内既有密存臬司内署之文,又有査明不停刑日处决之语,则正値祈祷雨雪之时,似亦可暂缓数日。
有司决囚等第 一,云南省处决重囚,部文到日,如州县无同城佐贰,印官公出,除公出报府有案,并县在附郭者,仍照定例由府委员监决外,其非附郭首县,如有卒奉调遣,不及报府者,部文到日,即准令该吏目、典史会同营员,代为监决。仍将印官因何公出,及代为监决縁由,具报上司査核,毋庸申请本府另行委员。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云南按察使觉罗法明条奏定例。
谨按。原奏以昆明、太和二县设有县丞同城外,其余并无同城佐贰,因定此专例。惟贵州、广西等省,无同城佐贰者亦多,各省亦间有之,似应改为通例,与下由府委员一条,修并为一。
□下立决之犯,部文到日,正印官公出一条,系由府委员监决,此条系准令吏目等官代为监决。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凶盗逆犯干渉军机,应行立决,及须刑鞫者,均即随时办理声明咨部,毋庸拘泥停刑旧例。其寻常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言虽在停刑期内,仍应立决刑鞫也。
□停刑月日,自系指正月、六月,及死囚覆奏例内载明上元等日期而言。此云应立决者,无庸拘泥停刑旧例。是凡应立决者,均无庸停刑,即不用停刑例文矣。惟上有凶盗逆犯干渉军机等语,又似于立决之内摘出此数项,无庸停刑,其余虽应立决,仍须照例停刑之意。第凶盗逆犯究未分晰指明。以盗犯而论,均应斩决,且有应加枭示者。以命案凶犯而论,有应凌迟者。有应斩枭斩决及绞决者。且有于监候本罪上请旨即行正法者。其无关人命,亦有问拟斩枭斩决者。究竟何项无庸停刑,何项准其停刑之处,定例时亦茫无主见,以致迄今尚无定章也。
□原奉谕旨,系拏获分发为奴脱逃之俄罗斯费约多尔等三犯,因八月为停刑之月,于九月初四日正法等因,折内饬令定立此条。
《处分则例》。
□一,官员于停刑之日,违例用刑者,倶罚俸六个月。其有凶盗逆犯干渉军机,应行立决及须刑鞫者,均即随时办理声明咨部,无庸拘泥。若系寻常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处决重囚,部文到省之日,除州县远而道府近者,仍照旧例办理外,其州县近而道府远者,不必由道府转行,该督抚即派委在省之同知等官,驰往监决。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刑部议覆山西按察使黄检条奏,定立此条。
谨按。此系虑其漏泄,防有疏虞起见,惟部文亦有未至该省,先由州县经过之时,又将如何防备耶。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五城提督、顺天府各衙门,遇有应行递解之下贱匪类,并凶顽生事及实患疯病等项人犯,除籍系直隶,就近递回者,听各该衙门照旧办理外,其应解回别省人犯,均叙明案由,交送刑部核明应解与否,分别办理,三月汇奏一次。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谕旨即系王子范控吿谢大忠案内所奉着为令(见上)。
□解回别省者,均系生事犯案之人,又何不应解之有。此例所云,核明应解与否,似系指所犯情罪不止递籍已也,例未详晰叙明。然现在并无此等人犯,亦无三月汇奏一次之事,此例亦系虚设。
有司决囚等第 一,库尔哈喇乌苏地方遇有一切命盗等案,倶责令营员会同粮员,査验讯供,解送迪化州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陕西总督勒尔谨咨部奏准定例。
谨按。此伊犂所属十二城之一城也,别城何以未经议及。
□再,解送迪化州办理,迪化州是否解安肃道,抑系解巴里坤粮道之处。亦未叙明。现在又有新章,将青海、蒙古犯死罪,在西宁监禁,其偷窃牲畜应绞之犯,解赴甘肃按察使衙门监禁,于秋审时,将情罪入于该省招册云云。见化外人有犯门。
有司决囚等第 一,外省徒罪案件,如有关系人命者,均照军流人犯解司审转,督抚专案咨部核覆,仍令年终汇题。其寻常徒罪,各督抚批结后,即详叙供招,按季报部査核。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刑部议覆甘肃按察使图桑阿条奏定例。
谨按。斩绞人犯解归督抚审拟具题,军流止解臬司,项目咨部,徒犯解府并不解司,按季报部,此定章也。例内究未详叙明晰。此例因有关人命,徒犯较寻常徒罪为重,特立照军流人犯解司专条。惟鞫狱停囚待对,条内载有军流等犯,臬司审解之日,将人犯暂停发回云云,系专为听候督抚覆讯而设,亦非军流应行解司专条,似应于此例内,修改详明。
□军流徒犯分别解司解府,盖以罪名之轻重为断,原不在有关人命与否也。此例改为解司专案咨部,自系愼重刑名,且防府县或有捏饰之意,惟寻常徒罪且有较命案情节为重者,独不虑有捏饰耶。再如格杀罪人例得勿论,及擅杀罪止拟杖,亦系有关人命,何以由县自行详结耶。岂罪应拟徒者,多系捏饰,而罪应拟杖者,并无捏饰乎。此等例文,殊觉无谓。至寻常徒犯,现在按季咨部者,不过十分之一二,岂眞不知有此例耶。
□再,公式门各省汇题事件,统限开印后两月具题,此云年终汇题,与彼例亦不相符。
有司决囚等第 一,山东省凡有赌博、奸拐、窝藏、窃盗容留邪匪等案,在地窨内被获者,各就所犯本条,加一等治罪,并将地窨平毁。
此条系嘉庆二十五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山东巡抚程国仁奏,整饬地方章程折内,纂辑为例。
谨按。此亦不独山东一省为然。
□窝藏必系僻处地窨,乃其一也。若深房密室,及人迹罕到之处,与地窨何异。且窝藏地窨尚系恐人知觉之意。若明目张胆,不畏人知,又将如何加重耶。此等例文似应删除。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立决之犯,部文到日,如正印官公出,令同城之州同、州判、县丞、主簿等官,会同本城武职遵査不停刑日,代行监决。若该地方无佐贰官,令该知府于部文到时,即委府属之同知、通判、经歴等官,速至该州县会同武职,代行监决。该佐贰等官俟监斩后,将正印官因何事公出,并见委某官于何年月日,会同武职某官,监决何犯,逐一详报各上司査核。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上云南省一条,似应修并此条之内。
□印官公出处决重囚之例,凡分三项,佐贰代为监决一层(雍正六年)。知府委员监决一层(雍正六年)。不及报府准令典史等官监决一层(乾隆三十六年)。前二层系属通例,后一层专指云南一省,似不画一。乃印官并未公出,因府远而县近,则又由省委员监决(乾隆三十九年),与上三层尤觉参差。而本门内又载有逆匪凶盗罪应斩枭立决人犯,留禁按察使及首府县监,奉到部文在省处决专条(乾隆四十八年原例,嘉庆六年改定。),是立决人犯并不发回各州县监禁,即无在县处决之事。其在县处决者,不过秋审情实已句之犯,人数亦不甚多,似应酌加修改,将上三层修并为一,均改为处决重囚,删去府远而县近一条,似较妥协。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遇南郊北郊大祀之期,前五日、后五日刑部及顺天府衙门,凡在京立决重犯,倶停止题奏。其核覆外省速议及立决本章,仍止迥避斋戒日期。
此条系嘉庆二十四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谨按。此指立决人犯而言,与上夏至以前五日为限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此条系指在京处决而言,彼条系指在外处决而言。惟此条以前后五日为限,彼条夏至以前五日为限,与此相同。冬至以前十日为限,已过冬至、夏至者,冬至后七日、夏至后三日处决,则不免稍有参差。
有司决囚等第 一,奉天所属十二州县办理旗民事件,无分满汉,倶令自行审理,于讯明定拟之后,旗人笞杖等罪,概行移旗发落,仍知照该州县备案。至承审时,遇有旗人应刑讯之处,仍照例刑讯。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奉天府尹全魁等咨准定例。
谨按。此奉天一省专条,军民约会词讼门条例有,曲在民人,照常发落。曲在旗人,审解理事厅发落等语。与此条移旗发落之意相同。惟应刑讯者,照例刑讯,为彼条所无耳。《处分则例》此条较详,应参看。
道光元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奏奉省旗民事件,均归州县审办。见《汇览》。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人犯到配,徐五徒三流,照应得杖数折责外,其发遣新疆、黒龙江当差为奴者,到配时,照例安插,倶不决杖。若问拟五军及总徒准徒罪名,倶于逐案引律出语内声明,至配所杖一百折责发落。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大理寺少卿虞鸣球奏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示掌》五军并杖一百,发遣为奴,为民者杖与军等。至戍所折责,见《会典》刑制门,与此按语不符。
□《会典》虽无到配决杖之文,亦无不决杖之文,縁坐人不加杖,《会典》已明言之矣。若外遣不应加杖,何以并不明言耶。大抵《会典》所言,均照律例纂入,非例文应照《会典》也。详玩自明。
□遣军流徒系由杖罪层累递加杖责,即其本罪例内,縁坐发遣人犯,因罪非已致,是以免其决杖,并无外遣人犯均免决杖之文,似未画一,况军犯均系在配充役,与外遣当差人犯,亦属相等,烟瘴军犯亦不轻于外遣,何以仍应决杖耶。
□民人犯军流徒罪者,倶至配所,照应杖之数折责,惟縁坐流犯不加杖。见五刑门。
□縁坐流犯不加杖,以其罪非已致也。此等人犯国初倶系流徙乌喇等处、吉林等处当差,旗人及黒龙江为奴人犯,均照旗奴办理,系例应鞭责者也,是以倶不加杖。后来民人发往黒龙江、新疆等处当差为奴者,不一而足,若免其决杖,是情罪较军流为重,而论决又较军流为轻,似嫌未协。若旗人犯军流,折枷之后,仍应鞭责,乃由军流改发往吉林当差者,免其鞭责,义何所取。
□唐律徒罪以上均不决杖,而应加杖者,则以杖代徒。宋以后,杖徒并行,罪轻者尚应决杖,罪重者断无免杖之理。
□再,从前并无发遣新疆专条,乾隆二十二年,情重军流改发以后,发往新疆之例不一而足,且有于军罪上加等发往者,若一发新疆而转免决杖,又何从重加等之有耶。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縁营兵丁因事斥革后,即移明地方官,另记年貌册档,严加管束,按季点验稽査。若有作奸犯科,除实犯死罪外,犯军流以下,倶照凡人加一等治罪。管束不严之本犯父兄,如犯在军流以上,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盗例,杖一百。如在徒杖以下,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例,笞四十。邻佑知情容隐者,即视其父兄应得罪名减二等治罪。约束不严之地方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七年,云南布政使江兰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与此门不合,似应移于军籍有犯门内。
□此革兵有犯加等治罪之例,革役有犯,亦应一体照办,至并罪及其父兄邻佑之处,似可不必。
□一切作奸犯科之事,律例所载不知凡几,均无子弟有犯,罪及父兄之文,惟此与强窃盗并窝主数条耳,似应删去。罪及邻佑,更属少有之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扈从车驾官员之跟随仆役,如有在途次殴毙人命等案,该督抚即行具奏,恭候钦派大臣会同行在法司审明,迅速办理,不得拘泥寻常例限,其余日行事件,亦不得辗转稽迟。违者将该督抚交部严加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十一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殴毙人命而言。若犯别项死罪,亦可照办。惟钦派大臣会同行在法司审讯,则不由该督抚审办,不特不由府司审转,亦并不由内阁发抄,一经审明,即可具奏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盛京刑部审办题奏案件,有经部议驳者,刑部即奏请交盛京将军,或别部侍郎内,特派一员,会同覆审。如系咨驳之案,即声明交与盛京将军详细会审。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此奉天一省之专例,现在并不照此办理矣,而别省则仍交原题咨之督抚何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命盗案内,本例系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者,定案时,仍专本具题,不得同寻常军遣等案,咨部汇题完结。其罪应斩绞凌迟人犯,在监病故者,随案咨部完结,毋庸具题。
此例系嘉庆二年,刑部核覆广西巡抚成林题准定例。
谨按。以下二条,均应归入事应奏不奏门。
□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名目亦多,究竟何项应专本具题。何项应咨部完结。现在此等案件办理,亦不画一,似应分注例内,以免参差。
《处分则例》。
□一,监毙人犯随招附参,勿得于正案未经审结之先,咨参监毙,借端销案。其有重犯已故,无庸具题者,亦将全案供招,备细报部,若监毙在结案具题之后,仍行补参。
□重犯已故,毋庸具题,即指此条例末数语而言,其余刑例无文。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罪应凌迟之案,如谋反大逆,但共谋者。谋杀祖父母、父母者。妻妾杀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者。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为首者。谋杀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者。(情可矜悯例准夹籖声明之案,仍专本具题。)采生折割人,为首者。子孙殴死祖父母,父母者。纠众行劫在狱罪囚,持械拒杀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者。尊长谋占财产,图袭官职,杀功缌卑幼一家三人者。发遣当差为奴之犯,杀死伊管主一家三人者。罪囚由监内结伙反狱,持械拒杀官弁,为首及下手杀官者。妻妾因与有服亲属通奸,同谋杀死亲夫者(若与平人通奸谋杀仍专本具题)。并罪应斩枭案内,如卑幼图财强奸谋杀尊长者。杀一家非死罪二人,如死系父祖子孙,及服属期亲者。洋盗、会匪及强盗拒杀官差者。罪应斩决案内,如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曁两造赴京呈控,奏交该省审办,或曾经刑部奏驳之案,倶专折具奏。其余寻常罪应凌迟、斩枭之案,仍循例具题。各督抚于专奏折尾,将援照刑部议定条款例,得专折陈奏之处声明,傥有强行比附,率意改题为奏,刑部即参奏驳回,仍令照例具题,或应奏不奏,亦即査参。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定例,十七年、道光二十四年、咸丰二年,节次改定。
谨按。从前此等案件倶用题本,乾隆年间,间有因杀死多命,及逆伦重案,奏请正法者,尚未定有专条,此例行而题与奏,遂有区分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奉到立决人犯部文,该督抚按程按日计算。如由府厅州县,在正月、六月停刑期内者,即将部文密存按察使内署,仍按程日计算,行至州县已非停刑日期,钉封专差驰递,该州县奉到部文,即日处决。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江西按察使颜希深条奏定例,嘉庆六年、道光四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死囚覆奏待报一条,与此相等,但彼条祗言不理刑名,此则专言决囚。如彼所云之祭享、斋戒、封印等日,自亦应一体停刑矣。参看自明。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应拟斩绞人犯,染患重病,该督抚接到州县通详,即先具文报部(按此指未结案而言),仍责成该督抚详加査核,如有假捏情事,立将承审及核转各员,严行参处。傥督抚不行详察,经部核对原咨,査出弊窦,将该督抚一并严参。其前项人犯,遇有在监病故,无论曾否结案,及已未入秋审情实缓决,该州县立时详报,该督抚据详派员前往相验。若时逢盛暑,或离省窵远之各厅州县,该管道府据报,即派邻近之员往验。如病故系新旧事情实人犯,该督抚于接到详文之日,先行题报,(按,此重在于秋审册内扣除一层),总不得过十日之限。其派员相验,及研讯刑禁人等,有无凌虐情弊,除去程限日期,以一月为限,具文报部。若系缓决及应入次年秋审情实人犯,仍照向例办理。如验报迟逾,分别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四川省秋审情实绞犯刘经柱在监病故,该督文绶题报迟延一案,钦奉上谕,纂辑为例,道光十八年改定。
谨按。现在审拟斩绞人犯,未结案以前患病者,十有八、九,若结案以后患病,则无从而过问矣。仍照向例办理,谓无庸题报,仍咨部完结也。
□见本门由死罪减为发遣军流条内。罪应斩绞凌迟人犯在监病故者,随案咨部完结,毋庸具题。情实人犯有关句到,往住有已经句决之犯,而先经病故,尚未开除者,迅速题报,专系为此。至监犯患病及缓决等项人犯病故,不过带言之耳。处分例系秋审情实人犯病故云云。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审办逆伦重案,除子孙殴伤、误伤、误杀,及过失杀祖父母、父母,仍各照定例办理外,其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之案,无论是否因疯,悉照本律问拟。如距省在三百里以内,无江河阻隔者,均于审明后,即恭请王命,委员会同该地方官,押赴犯事地方,即行正法。若距省在三百里以外,即在省垣正法,仍将首级解回犯事地方枭示。
此条系嘉庆十八年、十九年,钦奉上谕,并纂为例,道光三年改定。
谨按。此例系不令逆伦重犯日久稽诛之意。似应入于殴祖父母、父母门。
有司决囚等第 一,抢窃计赃、计次、计人数,并勒索得赃问拟军流各犯,及抢窃逾贯首犯已故,从犯罪止拟流之案,除系直隶州所属向例由道审转者,仍由该管各道审转,毋庸解司,及各道所辖直隶州离道较远,仍照旧章,径行解司外,其余各厅州县,概将人犯解该官府、厅、州审转具详,由司复核,专案请咨,毋庸转解司道勘转。傥犯供翻异,由该管府厅州就近査提质讯,或发回另审。若内有关系拒捕,及陵虐重情,并干碍参处之案,仍分别解司、解道,以昭详愼。傥承办之员,有故勘及捏饰情弊,致犯申诉冤抑,仍令各督抚严行参究,提省审办。
此条系道光十三年,刑部议覆四川总督鄂山奏准定例。道光十九年、咸丰六年修改,同治九年改定。
谨按。此等虽罪至军流,亦不解司,所以严惩匪类,且防拖累善良也。惟事主杀死此等人犯,罪应拟徒者,反应解司。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广西东兰州属之那地土州、凌云县属之天峩哨,去州县城在三百里以外,及全州属之西延州,同西隆州属之八达州,同去州城在一百以外之盗案,准令该处分驻州同、州判、县丞会同营汛,前往代勘録供,送交该州县承审。如有査勘不实,照例议处。其东兰、凌云去州县不及三百里,全州、西隆州去州不及一百里之盗案,仍由该州县自行往勘。
此条系道光七年,广西巡抚苏成额咨准定例。
谨按。此专指盗案而言。命案相验,见检验尸伤门,与此相同,即系仿照彼条纂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