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 - 第 122 页/共 137 页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刑部议覆湖北按察使徳文条奏定例。
谨按。此于承审之外,又分别会审、委审言之也。
处分例官员审断事件,处理错误,与罪无关出入者,罚俸一年。
辩明冤枉 一,命盗案件,经该督抚臬司驳审,除案情重大,须该知府赴省审理,或系委派会审,仍听该督抚随时酌量办理外,如果案情与原招并无出入,即由附省知府审转,仍许原审知府一体列衔申详。傥审理错谬,关系重大者,即将承审之州县,及率转之知府,一并开参,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刑部议覆湖北布政使沈作朋条奏定例。
《处分则例》。各省知府遇有呈控人命重情,不为申理,迨奉上司批委提讯,又不速行审结,计自奉批之日起,无故迟延半年以上者,即将该府降三级调用。
谨按。上条指州县言,此条指知府言,应参看。
辩明冤枉 一,凡处决人犯,有临刑时呼冤者,奏闻覆鞫。如审明实有冤抑,立为申雪,将原审官参奏,照例惩治。如系妄行翻异,冀延显戮,除原犯斩罪仍即处斩外,如原犯绞罪者,亦改为斩罪,即行正法。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绞罪改重,而斩罪如故,以无可再加故也。谕旨内有重责四十板之语,何以并未叙入。
辩明冤枉 一,各首督抚,除事关重大,案渉疑难,应行提审要件,或奉旨发交审办,以及民人控吿官员营私枉法,滥刑毙命各案,倶令率同司道等亲行研审。并司道等官接受所属控词,遇有前项各情,或经上司批发之案,亦即亲提审办。间有戸婚、田土案件,头绪纷繁,必须酌派妥员代为査审者,于结案时,仍由该司道等官覆勘定拟具详,不得仅委属员承审外,其余上控之件,讯系原问各官业经定案,或案虽未定,而有抑勒画供,滥行羁押,及延不讯结,并书役诈赃舞弊情事。如在督抚处具控,即发交司道审办。或距省较远,即发交该管守巡道审办。如在司道处具控,即分别发交本属知府,或邻近府州县审办。如在府州处具控,即由该府州亲提审办。概不准覆交原问官,并会同原问官办理。审明后,按其罪名,系例应招解者,仍照旧招解。系例不招解者,即由委审之员详结。其有委审之后,覆经上控者,即令各上司衙门亲提研鞫,不得复行委审。若命盗等案,尚未成招,寻常案件,尚无堂断,而上控呈词内,又无抑勒画供,滥行羁押,及延不讯结,并书吏诈赃舞弊各等情,应即照本宗公事未结絶者,发当该官司追问律,仍令原问官审理。该管上司仍照律取具归结縁由句销。傥有应亲提而委审,或应亲提委审,而发交原问衙门者,即令该督抚指名严参,交部照例议处。其所委之员,若有瞻徇听嘱等弊,亦即严参治罪。该督抚有违例委审者,亦照例议处。至于刁健之徒,本无冤抑,或因负罪受惩,掩饰己非,捏款诬控,或因鬪殴、婚姻、田宅等事,不赴本管官控理,辄赴上司衙门架词妄控者,仍按律治罪。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五十一年,陕西巡抚永保奏准定例。一系乾隆三十五年,钦奉上谕,着为定例(上谕见《处分则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山西道御史呉绶绍奏准定例。乾隆五十六年,将后二条修并为一,道光十二年,复与前条修并。
谨按。例内除字,似应照原例改凡遇二字。
□倶令应仍改务须。
□外字似应删。
□第一层系督抚亲审之件,第二层系司道亲审之件,第三层控经督抚者,发司道审办,控经司道者,发知府审办,控经知府知州者,亲提审问,但知府所管有十余县,及七、八、五、六州县不等,由司道交审及具控,即行亲提,是知府之案,反有较州县为多者。
□与处分例略同。应参看。
□从前此等案件,颇为认眞,条奏者,亦复不少,近则絶无人议及,而定例亦视为具文矣。
有司决囚等第:巻首
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録,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覆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
○(其公同审録之际),若犯人(自行)反异(原招,或)家属(代诉)称冤,(审録官)即便(再与)推鞫,事果违枉,(即公)同将原问原审官吏,通问改正,(同将原问原审之官吏通行提问,改正其罪)
○若(囚犯)明称冤抑,(审録官)不为申理(改正)者,以入人罪故(或受赃挟私)失(或一时不及参究)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此门内例文烦多,似应酌加修并,将不应列入此门者,移附别律。此门专载秋审各例。
□秋审始于康熙年间,从前无此名目,是以律无明文。后来秋审事列,日益加多,似可于此律内注明,或添纂于名例律内,说见彼条。
□死罪囚过限不决,杖六十,见死囚覆奏待报,与此重复。 此律下段应与辩明冤枉条参看。
条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时,督抚将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矜具题,限五月内到部。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看语,并督抚看语,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金水桥西会同详核,情实、缓决、可矜,分拟具题,请旨定夺。其盛京等处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审案内具题,俟命下日,先后咨行直省,将情实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其咨文到地方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福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二十五日。江南、陕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东、山西限九日。直隶限四日。盛京限十五日。宁古塔限一个月。限内迟延不到者,该督抚将迟延地方官察明指参。至于秋审具题后,如有新结重案,倶入次年秋审。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实缓、可矜之外,尚有可疑一层,即罪疑惟轻之疑,凡有罪名已定,而情节可疑者,均归列于内,亦愼重刑狱之意。后将此层删去,一遇疑狱,便难措手。强盗门监候处决一条,是其一也。乾隆十七年以后,即永无此等案件矣。秋审时,可改为各省秋审,重犯上应添斩绞二字。具题二字可移于五月内之下,上看语二字可删,具题下应添应情实者由刑部缮写黄册进呈,恭候句到。
□其咨文以下数语,似应分注。
□宁古塔应改吉林。
□黒龙江并无限期,似属遗漏。
□各省秋审均有截止日期,非以具题后为限也。云南、贵州、两广、四川五省,以年前封印日,福建省正月三十日,奉天、陕、甘、两湖、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九省二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三省三月初十日,直隶三月三十日截止。似应修改明晰,将各省截止日期,照上分注。至于云云,改为截止日期后,如有。《律例通考》云,按朝审及直隶秋审,始自顺治十年,先准刑部差司官二员会同该抚按审奏,十三年改差三法司堂官,前往直隶会同该抚按审题,十四年停遣三法司堂官,照旧差司官二员会同审録。各省秋审定于顺治十五年,各该巡按会同该抚及布按二司等官,照在京事例,分别实缓,并有可矜、可疑者,于霜降前具奏。顺治十八年覆准,巡按已裁,在外秋审该抚照例举行。康熙五年题准,直隶地方差遣司官,永行停止,即明律所云,直隶去处从刑部委官云云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朝审处决重囚,及一应立决人犯,如遇冬至以前,十日为限,夏至以前,五日为限,倶停止行刑。若文到正値冬至、夏至、斋戒日期,及已过冬至、夏至者,于冬至七日,夏至三日以后,照例处决。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十年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一系乾隆十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嘉庆十二年修并。
谨按。此已过冬至仍复行刑之例,专指秋审应决重犯而言。
□已过冬至即不行刑,所以顺天时也。冬至后七日照例处决,又所以重刑章也。各有取义,惟从前立决之案较少,故此等人犯,亦可缓至次年。后来立决之案,比前更多,冬至后行刑者,不一而足,是以秋案人犯,亦可于冬至七日后行刑也。至夏至前后五日、三日,均系指立决人犯而言,与秋审句决者不同,似应修并于下南北郊大祀之期条内。
再,《戸部则例》杂支门,刑部毎歳预领年年刊印秋审招册等项银两六千两,毎年于七、八月具领。事竣将用过数目造册,咨送戸部核实题销,刑例无文,似应添入。
有司决囚等第 一,刑部现监重犯,毎年一次朝审,刑部堂议后,即奏请特派大臣复核,俟核定具奏后,摘紧要情节,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于八月初间在金水桥西,会同详审,拟定情实、缓决、可矜具题,请旨定夺。其情实者,与各省秋审情实人犯,刑科皆于本省句到前五日覆奏一次,经御笔句除者正法,其余仍监固。
此条系康熙七年定例,乾隆二十三年修改,嘉庆二十三年改定。
《会典》载。凡句到之年,刑部以朝审、秋审情实各犯名册送阅,核计省分人数,定期句到。先新疆、云南、贵州,次四川、广西、广东、福建、奉天、陕西、甘肃,次湖南,湖北、浙江、江西,次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山西,次直隶预交钦天监择日,于冬至前六十日具奏。朝审句到,则于冬至前十日,届期监察御史奏句到本,皇帝御懋勤殿升座,大学士、军机大臣、内阁学士祗候召入,学士奏某省各犯句到姓名,皇帝阅汉字黄册,酌定降旨。大学士一人遵旨句汉字本,句讫,奉本以出,照汉字本句清字本,缮签进呈。俟批写清字汉字毕,密封交该御史恭领,即交刑部遵行。
谨按。朝审之例,起于前明天顺,秋审始于康熙年间,系仿照朝审之例办理,乃秋曹中一大典章也。
□前明英宗天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奉旨,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白天顺三年为始,毎至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着三法司奏请,会多官人等,从实审録,庶不冤枉,永为定例。当将所奉旨意,纂为条例遵行。乾隆五年以霜降会审,即朝审之例,与现行例文重复,因将此条删去。
□上半截专言朝审,下半截兼及秋审。
□八月初间似应照上条改为八月内。
□刑科三次覆奏,简去二覆,见死囚覆奏待报。应参看。
□此例及上条统言九卿、詹事、科道,则六部、都通、大理皆系九卿,其太仆、太常等衙门,似不在内,近来亦倶会审。现在,系三品官衙门则与会审,四品以下则否,即如詹事府与翰林院相等,乃有詹事而无翰林院,其明证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毎年题结斩绞重案,刑部于次年开印后,分类摘叙简明事由,缮折奏闻。
此条系乾隆九年,刑部议覆御史彭肇洙条奏定例。
谨按。此亦系汇题之件,其造具黄册,则归督催所承办也。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毎年秋审,遇审某省,即令某道御史与掌道一体上班朝审,令京畿道御史同掌道与审。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山东道御史严源焘条奏定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秋审句到时,遇某省本章,即着某道御史承办。朝审案件,令京畿道专办。行刑时,着刑科给事中,及刑部侍郎一人监视。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原例均系河南道,乾隆二十三年,奉上谕,京畿道着列于河南道之前,河南道事务,令京畿道办理,钦此。因将二条河南道倶改为京畿道。
谨按。例系刑部侍郎一人监视行刑,现在办法则系右侍郎二人,与例不符。尔时必有其故,今则无可考矣。朝审案内遇有蒙古人犯,知会理藩院堂官到班会审。见化外人有犯门,应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凡官犯及常犯罪干服制,由立决改为监候者,又卑幼听从尊长主使,殴死本宗小功、大功、兄姉及尊属,例应斩候者,刑部于秋审时,倶列入情实,各另缮一册,列于各该省常犯情实黄册之前,进呈候句。官犯俟十次免句之后,服制常犯俟两次免句之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堂官,将人犯招册,复加详勘,其有实在情节可寛者,摘叙案情,确加看语,请旨改入缓决。
此条原系二条,一系乾隆十四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一系乾隆十七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此指官犯与服制常犯而言,与下朝审情实官犯一条参看。
□此处罪干服制下可改为者字,分注,无论由立决改为监候,及例应斩绞监候,余倶删。
□乾隆四十二年例文,官犯十次未句,刑部査明奏闻,下次改入缓决,并无会同大学士之语。此处与服制人犯,一体会同大学士办理,不特重复,亦属参差。似应将官犯一层摘出,作为除笔,庶与下条例文相符。刃伤期亲尊长,及违犯教令,致父母、夫自尽,拟绞候等类,现倶入服制办理,例内仅有听从殴死功服尊长一层,未免挂漏。
□服制情实人犯,两次免句,即改缓决,似嫌太寛。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官犯,如系贪酷败检,侵亏狼籍,及有心巧诈,不尽臣职,罪应斩绞之员,其审题结案在行刑之日以前者,着皆补疏题请,情实予句者,即行刑之日已过,亦着行刑,在行刑以后审结者,入下午新事册内,刑部仍粘签声明。其寻常私罪案犯,无前项情节者,着牢固监候,俟次年秋审办理,不得概请补入本年情实。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两次饮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亦尔时办法,近来并无此等案件。
□例内着字皆上谕中语也,似均应修改。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秋审本掲,如系新事,初次入秋审者,照旧备叙案由,确加看语,以凭会核。其旧事缓决人犯,摘叙简明略节,依次汇为一本具题,倶不必叙入问供,以省繁冗。至九卿会审时,刑部分送招册内,除情实未句,及初次入秋审者,仍刷印招册分送详核外,其旧事已入缓决者,不必重复备册,分送会审,止于会审时逐一唱名。进呈秋审本内,亦开列起数,名数具题。若旧事内有一二案尚须商议,并该督抚前拟情实,后改缓决,前拟缓决,后改可矜之案,仍听刑部摘出,临期印册,分送九卿公同会议,朝审案犯一体办理。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雍正八年定例。一系乾隆二十六年,刑部议覆山西巡抚鄂弼条奏定例,三十四年改定。
谨按。照旧二字可改倶。
□备叙案由,即第一条内所云刑部将原案及看语,刊刷招册等语也。
□例云,确加看语,及前法司看语,似系指题本内,刑部会同九卿、詹事、科道等官会看得云云而言,而招册内并无会审看语。另有改事方签一本,办法稍有不符。
□前拟情实,后改缓决,前拟缓决,后改可矜,从前间或有之,近则絶无此事矣。惟调戏致本妇自尽之案,一次情实未句,即由外省改入缓决,此例所云,未必即指此条。至从前一改可矜,即行减等拟流,近亦无专改可矜者。其旧事缓决人犯,亦不逐一唱名,则愈简便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审可矜人犯内,如子妇不孝,詈殴翁姑,其夫忿激致毙,或因该犯之母素有奸夫,已经拒絶后复登门寻衅,以致拒殴致毙者,此等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很鬪者不同,刑部会同九卿遇有似此罪犯,案情既确,倶量为区别。照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仍逐案随本声明请旨。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可矜者应减一等,此则减二等矣。
□与杀死图奸伊母罪人一条参看。
有司决囚等第 一,缌麻服属人犯,于停句二次之后,亦照期功以上例,大学士会同刑部一体省核,改入缓决。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指拟入情实而言,似应添入情实字样。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毎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务须先期定稿,陆续移咨在省司道。会同虚衷商榷,联衔具详督抚复核定拟。至期会审,司道等官,倶赴督抚衙门办理。
此条系乾隆二十六年,钦奉上谕,及二十九年,刑部遵奏据广东布政使胡文伯奏准,并纂为例。
谨按。核办招册为一层,联衔具详为一层,至期会审为一层。
有司决囚等第 一,各省官犯于定案时,即在按察使衙门收禁,秋审句本到省,照刑部决囚之例,将情实官犯全行绑赴市曹,即令按察使监视行刑。奉到谕旨,当场开读,按照予句之犯,验明处决。
此条系乾隆三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官犯而言。
有司决囚等第 一,毎年秋审句到后,大学士会同刑部,将已句、未句情节,摘叙简明事由奏闻。行知各督抚于处决时,掲示通衢晓谕。朝审由刑部发交该城榜示,其各省官犯,倶俟朝审勾到后,奏闻颁发。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及四十年大学士于敏中面奉谕旨,并纂为例。
谨按。此专指情实人犯而言,缓决并不在内。
有司决囚等第 一,毎年朝审句到刑部,将人犯绑出之日,歩军统领衙门派歩军翼尉一员护送。
此条系乾隆三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此条应与上刑科给事中监视行刑一条,修并为一。
有司决囚等第 一,秋、朝审情实官常犯,有经十次未句者,刑部査明奏闻,下次改入缓决,不得擅改可矜。其官犯缓决后,如遇査办缓决三次以上时,不得与常犯一例减等,其中或有应行寛宥者,恭候谕旨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及四十二年两次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前条官犯与服制人犯,均会同大学士办理,此处并无会同大学士字样。
□再,服制情实二次未句,即改缓决,常犯必待十次未句,方改缓决,均嫌参差。如谓系照官犯年分办理,不知官犯尚有年终开单汇奏之例,从无迟至十年者常犯,则非扣足十年不能査办矣。
有司决囚等第 一,直省毎年应入秋审案犯,于应勘时仍令各督抚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会勘定拟具题。至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祗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其曾拟情实未经句决之犯,及前拟缓决后改情实,并缓决人犯内情可矜疑者,仍照例解审。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奕昂条奏定例,三十三年修改,四十一年改定。
谨按。此秋审人犯提省之通例于应勘时仍五字可删。
□情实末句,即上条所云旧事情实也。惟前拟缓决后改情实,近来并无此事,亦无可拟案件,若可矜人犯,则本年已减等矣,又何二次解审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