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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决河防      失时不修堤防      侵占街道      修理桥梁道路    盗决河防:巻首 凡盗决(官)河防者,杖一百。盗决(民间之)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因盗决而致水势涨漫)毁害人家及漂失财物,淹没田禾,计物价,重(于杖)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各减鬪杀伤罪一等(各字承河防圩岸陂塘说)。若(或取利或挟雠)故决河防者,杖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减二等。漂失(计所失物价,为)赃重(于徒)者,准窃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免剌。因而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盗决河防  一,故决、盗决山东南旺湖,沛县昭阳湖、蜀山湖,安山积水湖,扬州高宝湖,淮安高家堰、柳蒲湾及徐邳上下滨河一带各堤岸,并河南、山东临河大堤,及盗决格月等堤,如但经故、盗决尚未过水者,首犯,先于工次枷号一个月,发边远充军。其已经过水,尚未侵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两个月,发极边烟瘴充军。既经过水,又复侵损漂没他人田庐财物者,首犯,枷号三个月,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因而杀伤人者,照故杀伤问拟。从犯,均先于工次枷号一个月,各减首犯罪一等。其阻絶山东泰山等处泉源,有干漕河禁例军民,倶发近边充军。闸官人等,用草卷阁闸板,盗泄水利,串同取财,犯该徒罪以上,亦发近边充军。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前明问刑条例(《笺释》。故决、盗决南旺等湖,阻絶泉源,则关系漕河,其事尤重,故漕禁有充军之例。倶依盗决、故决本律。为首之人引例,为从不引。闸官人等串同取财,问枉法,发附近充军。 □《集解》此盗水以供私用者也,专为故决漕河而设,则知正律所指河防不专漕河矣)。一系前明问刑条例(按,此非因盗水或恐漂流自损也。《集解》。此专指河南等处言者,盖河南逼临黄河,河以南皆恃堤以自固,故特设此例)。一系乾隆二十一年河东河道总督白钟山条奏定例(按,此亦指盗决河南、山东等处临河大堤而言),嘉庆九年修并,二十五年改定。    谨按。南旺、昭阳等湖,漕运攸关,故问拟充军。河南滨临大河,一经盗决堤防,为害匪浅,故亦拟充军。从无大堤已经决开,尚未浸损漂没之理。似应以浸损漂没之多寡,仿照失火例酌加枷号。记核。 □律以盗决、故决为罪名轻重之分,例则并无区别,亦不言盗故决之由,殊未明显。 □原例首条系指取利而言,下二条非恐自损,即意在损人,颇觉明晰。修并一条,似应详为叙入。 盗决河防  一,凡黄河一年之内,运河三年之内,堤工陡遇冲决,而所修工程实系坚固,于完工之日已经总河、督抚保题者,止令承修官赔修四分,其余六分准其开销。如该员修筑,钱粮倶归实用,工程已完,未及题报而陡遇冲决者,该总河、督抚将冲决情形并该员工程果无浮冒之处据实保题,亦令赔修四分,其余倶准开销。如黄河一年之外、运河三年之外,堤工陡遇冲决,而该管各官实系防守谨愼,并无疏虞懈弛者,该总河督抚査明具题,止令防守该管各官共赔四分,内河道分司、知府共赔二分,同知通判守备州县共赔一分半,县丞、主簿、千总、把总共赔半分,其余六分准其开销。其承修防守各员倶令革职留任,戴罪効力,工完之日,方准开复。傥总河、督抚有保题不实者,后经査出,照徇庇例严加议处,所修工程仍照定例勒令各官分赔还项。若河员有将完固堤工故行毁坏,希图兴修,借端侵蚀钱粮者,该总河察访奏闻,于工程处正法。    此条系雍正五年钦奉上谕议准定例。    谨按。此指工程实系坚固,陡遇冲决而言。修筑黄河堤岸,定限保固一年,修筑运河堤岸,定限保固三年,见《处分则例》。于工程处正法,可谓严矣。而从未办过,亦具文耳。 失时不修堤防:巻首 凡不(先事)修(筑)河防及(虽)修而失时者,提调官吏各笞五十。若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杖六十。因而致伤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先事)修(筑)圩岸及(虽)修而失时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者,笞五十。 ○其暴水连雨,损坏堤防,非人力所致者,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失时不修堤防  一,凡运河一带,用强包揽闸夫、溜夫二名之上,捞浅铺夫三名之上,倶问发附近充军。揽当一名,不曾用琼森事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    《笺释》云,包揽各夫二名、三名以上,问豪强求索。系官给工食,问常人盗。揽当一名及有人应役又不多取工钱,止问不应或违制之罪。    谨按。包揽驿递夫役,见兵律驿使稽程,应参看。 失时不修堤防  一,遇河工紧要工程,如有浮议动众,以致众力懈弛者,将倡造之人拟斩监候。附和传播者,杖一百,即于工所枷号一个月。其指称夫头包揽代雇勒掯良民者,二名以上,发附近充军。一名者,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夫役工匠挟制。散,见公事应行稽程,应参看。 失时不修堤防  一,楚省歳修堤塍,如有掯勒业戸将夫工包折银钱者,照河工包揽闸夫、溜夫、捞浅铺夫例分别名数定拟。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此指楚省而言,皆所谓一事一例也。 失时不修堤防  一,河工承修各员采办料物,如有奸民串保领银,侵分入己,以致亏帑诬工,该总河将承办官参究,仍将亏帑奸民发该州县,严査追比。傥有徇纵等情,亦即査参,交部议处。其亏帑串保奸民审实,照常人盗仓库钱粮律计赃治罪,应追银两逾限不完,着落原领官名下追赔。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谨按。常人盗仓库钱粮,律无死罪,旧例亦较今为寛。此处云照律治罪,如至一百两以上,如何拟断。记核。 失时不修堤防  一,凡堤工宜加意愼重以固河防,除现在已成房屋无碍堤工者,免其迁移外,如再有违禁増盖者,即行驱逐治罪。并将徇纵容隐之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所奉上谕,原指江南黄运两河而言。 侵占街道:巻首 凡侵占街巷通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折毁修筑)复旧。其(所居自己房屋)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穿墙)出水者,勿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侵占街道  一,在京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及大清门御道棊盘,并护门栅栏,正阳门外御桥南北,本门月城,将军楼,观音堂,关王庙等处作践损坏者,倶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修改。    《笺释》云,盖房侵占,除本律损坏城脚,除毁宫墙垣栅栏等处作践损坏者,除毁官物,倶依违制枷号发落。若计所毁之赃重于违制之罪,仍各从本律。    谨按。律统指各处而言,例则专言京城以内也。 □问罪,《笺释》谓依违制问杖一百也。若不叙明,将从何发落耶。 □观音堂、关王庙等语似应删去。 修理桥梁道路:巻首 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贰官、(职专)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桥梁)务要坚完(道路务要)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此原有桥梁而未修理者)。 ○若津渡之处,应造桥梁而不造、应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此原未有桥梁而应造置者)。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五十二     前巻 次巻 总类    比引律条    比引律条:巻首    按,律无正条,则比引科断。今略举数条开列于后,余可例推。    谨按。前明律例之外又有比附律六十余条,系嘉靖年间奏准纂入。盖因例无专条,即可援此以定罪也。国朝屡次増删,祗存三十条,仍其名为比引律条。 比引律条  一,僧道徒弟与师共犯罪,徒弟比依家人共犯律免科。 比引律条  一,强窃盗犯,捕役带同投首,有教令及贿求,故捏情弊,比照受财故纵律治罪。 比引律条  一,发卖猪羊肉灌水,及米麦等插和沙土,货卖者,比依客商将官盐插和沙土货卖律,杖八十。 比引律条  一,男女定婚,未曾过门私下通奸,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打破信牌,比依毁官文书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运粮一半在逃,比依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既聘未娶子孙之妇,骂舅姑,比依子孙违犯教令律,杖一百。 比引律条  一,遗失京城门锁钥,比依遗失印信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比引律条  一,妻之子打庶母三伤者,比依弟妹殴兄姉律,杖九十,徒二年半。 比引律条  一,杀义子,比依杀兄弟之子律,杖一百,徒三年,故杀者,杖一百,流二千里。 比引律条  一,考职贡监生假冒顶替者,比照诈假官律治罪。 比引律条  一,奸义子妇,比依奸缌麻以上亲之妻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奸乞养子妇,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科断,其子与妇断还本宗。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奸义妹,比依奸同母异父姉妹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奸妻之亲生母者,比依母之姉妹论。 比引律条  一,奸义女,比依奸妻前夫之女律,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斩。 比引律条  一,偷盗所挂犯人首级,丢弃水中,比依拆毁申明亭板榜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比引律条  一,夫弃妻之尸,比依尊长弃毁缌麻以下卑幼之尸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比引律条  一,兄调戏弟妇,比依强奸未成律,杖一百,流三千里。 比引律条  一,拖累平人致死,比依诬吿人因而致死一人律,绞。 比引律条  一,官吏打死监候犯人,比依狱卒非理凌虐罪囚致死律。各绞。 比引律条  一,弓兵奸职官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奸家长期亲之妻律,绞 比引律条  一,伴当奸舍人妻,比依奴及雇工人奸家长期亲之妻律,绞。 比引律条  一,奴婢诽谤家长,比依骂家长律,绞。 比引律条  一,奴婢放火烧主房屋,比依奴婢骂家长律,绞。 比引律条  一,弃毁祖宗神主,比依弃毁父母死尸律,斩。 比引律条  一,义子骂义父母,比依子孙骂祖父母律,立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