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955 页/共 1125 页
五月一日,诏:「国子监官差承务郎以上,如无,即差选人充正官「即差」句:原作「郎差遣选人差正官」,据《长编》卷三二六改。,立行守试请受法。」
十一日,诏起居舍人蔡卞兼权国子司业。先是有诏:「近缘差除,罢主判处新官未到,官局废事,如太学之类,可速差官权领。」故有是命。
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上批:「太学博士员阙,进呈以刘 、黄裳为太学博士。」此据御集以下一段原作大字,今改为小字,此乃《长编》之文也。。三月二十二日,神宗改正官制,员阙多归吏部,以谓不可毫发增损。曾孝宽以吏部尚书对,戒饬甚峻。孝宽云:「适有一事欲奏禀。比有太学博士阙一人,臣以为可以与选,而无恩例;一人臣以为不可为,〔而〕以恩例当得。法行之初,不敢申请,故欲面禀。盖可与选者,状元叶祖洽,乃无恩例,不可占射;不可为者,获贼改官人黄希,以恩例当在祖洽之上。」神宗默然,即日批付中书:「太学博士并堂选。」此据〔曾氏《南〕游记》。旧按:八月十六日,乃自郓州召孝宽为尚书,此时未也。又八月二十二日,祖洽见在国子监丞罚铜,(托)《记》旧必误,或误指黄裳为祖洽也。
五月八日,国子司业朱服言:「养士莫盛
于太学,而士鲜能知射。今武学教场隶本监,欲听学生每遇假日习射。」从之。
八月十二日,前舒州桐城县尉周谔言,欲罢试太学博士,选于教官;教官则选试于上舍、内舍及改科以来有出身进士。又乞严太学补试之法,士尝与乡书者,不必补而后入。诏中书省记姓名。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权国子司业朱服言:「天下郡县之学,皆隶本监;四方之士,多出太学。将来礼部试,虑诸路举人群集京师,自以不在学籍,无纠禁稽察之法,循缘旧习,浮纵寡耻。兼本学生交杂,相为掩蔽,难以辨究。乞应举人到京,或有显过,亏损行义,若博弈 讼,使酒不捡,造为飞语,谤讪朝政,委本监检校闻奏,比附学规殿举。」从之。
八年十月十八日,礼部言:「举人有永停取应及殿举未满,未得入学者,欲令应举入学。」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罢太学保任同罪法。
哲宗元佑元年三月十四日,诏:「太学每岁公试,使司业、博士主之,如春秋补试法。」前此锁院如科场制,谏官以为言故也。
四月十七日,国子监言:「太学生员犯规,屏出学,情轻满三年,及告假踰限除籍者,自来并各依条补试入学。今来该登极(太)[大]赦,其犯学规未得入学人,情理可矜者,取朝廷指挥,依旧入学。本条即无补试之法。欲乞为两等,其身自犯者,仍依学令补试入学;其系与保人连坐者,更不补试。」从之。
五月二日,左司谏王岩叟言:「太学生乞罢一年之限,补中人并许应举。」诏国子监立法。
十二日,诏试给事中兼侍讲孙觉、试秘书少监顾临、通直郎充崇政殿说书程颐同国子监长贰看详修立《国子监太学条例》。
六月十八日,诏太学置《春秋》博士一员,令本监长贰奏举。
七月十日,看详编修国子监太学条例所奏乞:「太学生今次科场,但元丰三年兴学后在学通及一年者,许取应。内因假违限落籍生员,虑岁远,其中不无违冒。今欲乞将应落籍该取应之人,令召命官一员,或在学生员二人保识,赴国子监照验。」从之。
八月十二日,诏以郓州处士王大临为太学录。以司马光荐大临通经术,而尝召不起故也。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礼部、国子监言:「止善斋学生虞承于元丰元年中曾告论本学外补事,请特赐屏斥。」从之。
七月八日,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已上历任人充。从御史中丞胡宗愈请也。
三年五月十六日,诏国子监置长贰,余寺监长贰并互置。
七月二十六日,诏朝请郎盛侨依旧国子司业。侨自司业除杨王府侍讲,国子监奏留,从太学生之请故也。
四年六月十八日,诏:「今后太学正录,并依熙宁法选上舍生充;上舍阙,选内舍生。其见在人候任满日罢,已差下人别与差遣。」
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殿中侍御史岑象求言:「国子监生员无叩问
师资之益,学官不以训导为己任,及闻补试,伺察不严,不无假手之弊。」诏礼部相度以闻。六年九月五日,本部言:「欲令生员遇有请益,许见长贰。仍诏生员以所纳斋课于讲堂上指谕「仍」字原缺,「诏」原作「召」,并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补。。并委博士逐月遍巡所隶斋,考学生所业。凡私试不锁宿,欲令不罢讲说。」从之。
六年九月六日,礼部言:「应补外舍附私试大义日,愿试诗赋者附第二场。仍各为号,博士锁宿。自引试日后,别限考校。千人以上限止十日,每少百人,减一日。人数虽少,即不得减过五日。取文理通者为合格。长贰与考校封弥官同验号拆封,注籍晓示,仍申三省礼部。」从之。
十月八日,诏兖州录事参军郭真卿添监国子监书库,不得为印。
十五日,朝献景灵宫退,幸国子监,诣至圣文宣王殿行释奠礼,一献再拜。幸太学,御敦化堂,召宰臣、执政官、亲王、从臣赐坐,礼部、太常寺、本监官承务郎以上侍立,承务郎以下、三学生坐于东西庑。侍讲吴安诗执经,国子祭酒丰稷讲《尚书 无逸》终篇。复命宰臣以下至三学生坐,赐茶。国子监进书籍凡十七部轴,上命留《论语》、《孟子》各一部。遂幸昭烈武成王庙,酌献肃揖。礼毕,还内。是日,赐丰稷三品服,本监官学官等赐帛有差。先是,翰林学士范百禄转对,请视学,故有是举。《长编》:哲宗元佑七年六月癸丑,礼部状:「近准都省批状,勘会开封府遇科场岁,多有四方举人冒贯畿县户名取应。及太学生员依条须在学及一年,方预就试。其间有未及一年之人,亦不免有寄贯取应之弊。检会旧制,国子监取应举人,先于广文馆补试,给牒取应。今欲复置广文馆生员。今再行看详,开封府进士解额一百人,即乞依旧外,将本府诸科二百人并国子生四十人,共为二百四十人解额,并拨属广文馆。广文馆生员以三百四十人为额三百四十人:原作「二千四百人」,据《长编》卷四七四改。。并国子监状,太学生员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外舍二千人。元佑五年发解国学举人,每五人四厘二毫一忽解一人五人:原作「五十人」,据《长编》卷四七四改。。」诏依礼部所申。今后太学举人并国子监生解发,并依元佑五年发解取人分数施行佑:原作「佑」,据《长编》卷四七四改。。
绍圣元年三月四日,诏今后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充。
九日,监察御史郭知章言:「先皇帝隆尚儒术,增广庠序,设三舍之法,应上舍生上等中选者,有取旨推恩之例。然择之至精,俟之至久,故其得者亦难。自元丰以来,十余年间,上舍生推恩者林自一名而已。诱进激劝之法,莫善于此。元佑新令,推恩之例已罢,士论惜之。宜复元丰上舍推恩之例。」诏:「太学合格上舍生上等推恩,免省试。每次科场不得过二人,仍附春榜人数。余依元丰二年十二月指挥。」
闰四月七日,诏:「太学合格上舍生,并依元丰二年法。内上舍上等该推恩注官者,每年不得过二人;免省者,每举不得过五人;
免解者,每举不得过二十人。仍充省试发解额内人数,并依补中年月高下为次。其元佑法勿用。余三舍升补等法,令礼部、国子监推行旧制。」《职官志》:绍圣元年,又诏:「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又诏学官并召试,国子监长贰、台谏官、外监司皆许荐举。二月甲午,罢广文馆解额,及将国子生四十人发还本监。从之。
五月十三日,左司谏翟思言:「熙宁初,除诸路学官,与更置太学博士、正录,虽有朝廷特除,然类令国子监长贰荐举,索所业考第高下,以次除授。复立试法,以核材实。其进士发解、省试、廷试在十五人内,太学上舍、内舍职事者,并令召试。不在此例,许投所业,国子监考核,方与召命。虽取之甚难,然一时所得,皆公议之所与。元佑以来,罢去试法,特行除授。请自今除学官依旧法召试,更不令自投所业,在内许国子监长贰、台谏官,外则监司,皆得荐举,上副陛下教养之意。」从之。
哲宗元符元年正月三日,诏:「有官人许入太学充监生,于二百人额内,不得过四十人。」
二月十六日,刑部言:「右治狱勘到得解进士苏天民与高茂待补太学外舍生,国子司业詹文妄作逐人自首,牒送所属。」诏苏天民、高茂各分送邻州编管,詹文特冲替。
四月二十七日,国子监言:「乞今后科场及太学公私试,将所存留三分解额均作十分,先取二礼合格人,不得过五分,次取他经。」从之。
七月二十一日,中书舍人赵挺之言:「考试教导之官愿增为五经,国子监请试两经,试卷各为字号,取俱入等者为合格。」诏今后试三经,余从之。
二年五月十七日,太学生杨昊等言:「本学(试)[式]令,一遵元丰法度,独解名元额未蒙举行。」诏依元丰七年例分数取人。
九月二十一日,诏:「太学上舍推恩,并依元丰法。所有用元佑法考察试中上舍人,与免文解。」
元符元年七月七日,诏学官岁一试。
八月十七日,礼部、国子监言:「请太学三舍生祖父母、父母在,九年不归者,许自陈,给假省侍。」从之。
九月十二日,诏:「太学三舍生,今后并依元丰学制,重行考察,依旧条推恩。」从三省请也。
二年二月二日,国子司业龚原等言:「太学公试,除依元丰旧制差长贰监试,轮差博士五员入院外,乞朝廷差官五员同共考校。」从之。
三日,礼部言:「国子司业盛次仲等言,太学上舍生系元丰学制考察试中,依元丰者,只依元佑条与免解。本部看详,内舍逐次考察公试,缘已是各随新旧条制升补,其内舍生已全用元丰学制。外舍生考察升补充内舍之人,自合依元丰条考察。及试上舍外,内舍学生已系用元丰学制,自外舍考察后,却用元佑公试入等,升补作内舍者,并依旧充内舍。候补中上舍该推恩日,只依元佑法。」从之。
五月十八日,国子监言:「
应本学正录系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已经升改后差者,并依元丰旧例,与理合入资序。」从之。
六月十七日,右正言刘拯言:「太学博士并朝廷选除,正录有阙,亦从试补。」诏令国子监约元丰条立法以闻。
十月二十九日,礼部言:「乞下国子监,自来年春季,仍旧季补。」从之。《职官志》:元符二年,罢《春秋》博士。三年,诏辟雍置司成、司业各一员。四年,诏:「辟雍待四方贡士,在国之郊,太学教养上舍生在王城之内,内外既殊,高下未伦。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国子有祭酒、司业,列于卿少。事体不顺,合行厘正。改辟雍司成为太学司成,总国子监及内外学事。凡学之事,皆许专达。仍立学官谒禁。」
三年徽宗即位,未改元。三月十一日,礼部言:「太学生请长假,乞依元丰四年二月二十九日指挥,除出程限。」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复置《春秋》博士。崇宁元年省罢元年:原作「七年」,据《宋史》卷一六五《职官志》五改。。
十二月二十一日,礼部言:「考功员外郎朱彦奏:『乞太学今后四季补试外舍生,只就本学考校,仍罢誊录,依元丰旧法施行。』国子监勘会元丰学令,补试外舍生系试大义一场。今比元丰法,系增添论一场,依太学私试,差丞、簿封弥,律学巡铺指挥监门。」从之。
七月二十五日,礼部言:「国子监生员,乞将前举科场、后已曾在学一年、后请假、见上簿待阙生员,许令作在学人取应。」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