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957 页/共 1125 页

八月十五日,臣僚言:「臣近以国子有官人,于法贡在学一年,方许参选。近年往往身不在学,但将告假月日通理成数,有失法意。」诏自今除月给及依令合给假外,特给假仍补填。 十八日,新提举河东路学事王格言:「伏 崇宁初,令建辟廱于郊,以处贡士及外舍生。立太学于国,以处上、内舍。由州、郡而贡之辟廱,由辟廱而升之太学。法行之初,上、内舍之选未众,故外舍有校定者,许留太学;而无校定者,出辟廱。比年以来,上、内舍人日以增积,而太学又有国子随行亲并小学生,人数已多,居处迫隘。欲望降旨,今后外舍生有无较定,并居辟廱,而升补上、内舍,乃入太学。」从之。 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两学博士、正、录并诸州教授兼用元丰试法,仍止试一经。吏部供到元丰法:进士第一甲,或省试十名内,或府、监发解五名内,或太学公、私试三名内,或季试两次为第一人,或上舍、内舍生,或曾充经谕以上职掌,或投所业乞试,并听试。入上等注博士,中等、下等注正录。即人多阙少,愿注诸州教授者听。 九月七日,尚书省言:「近奉御笔,在学诸生兼治《内经》、道经,兼《庄子》《列子》未有博士教导。欲太学、辟廱各差通《内经》、《庄子》、《列子》二人充博士。」上从之。 宣和元年三月十四日,尚 书兵部员外郎李熙靖言:「臣伏见学官自正录而上,则出告,辟廱命官直学,给 而已,则是选任虽同,而轻重顿异。臣初见辟廱除命官直学,固尝用告矣。望许仍旧」。诏今后辟廱直学,依正、录、博士给告。大观四年八月十二日,已罢命官直学,寻复置指挥捡未获。 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大司成黄齐言:「契勘内外学因所随亲移籍学生,多是体探别学人当年分数不多,遂于岁终急移名籍前去。昨政和七年四月十五日虽立条法,缘止系不理岁首分数,及非随行亲入学有三季以上校定,候岁终本州岛校定讫,听移入国子学,即未该载元系随行亲及土著人移在应合入学之文。礼部契勘,乞依元昨随行亲移籍入太学法施行,即无违碍。」从之。 三年二月二十日,诏罢天下三舍。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州县未行三舍以前,应置学官及养士去处,并依元丰旧制。太学生并拨填太学旧额,辟廱旧额入太学者,拨入额外,依旧制遇阙填。国子生及诸内舍上等校定人,愿入太学者,与免补试。辟廱官属并罢。 三月九日,国子监言,太学官吏已降指挥,并依元丰法。吏部供到国子监未行三舍已前,依元丰法,合差太学博士一十员,太学正五员,太学录五员。见今员数:太学博士七员,内二员系讲道经,于宣和元年置;太学正三员,太学录三员。国子博士五员,国子正二员,国子录二员。除讲道经博士二员见别作施行外,诏国子博士、正、录改充太学博士、正、录。 闰五月十三日,吏部言:「尝取索《元丰官制敕令格式》,将加省察,而遗编断简,字画磨灭,秩序差互,殆不可考。」诏《元丰敕令格式》令国子监雕印颁降。 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国子祭酒韦寿隆言:「太学录林致用等札子,有司崇饰先圣,庙貌轮奂一新,仰愿鸾舆临幸。」诏许伏阙上表陈请。 三月一日,驾幸太学。是日,先幸秘书省,进讲毕,幸太学,御敦化堂,命官讲说,延见多士,赐诏并赐御制《宣圣殿赞》,以祭酒韦寿隆为给事中,司业权邦彦为左司员外郎,转一官,赐章服。乃幸精微、造士二斋, 视诸生书几。至聚炉之地,嘉其(隶)[肄]业之勤,悯其寒苦,因命开府仪同三司梁师成总领,重缉其舍。是月四日,寿隆等拜表称贺。十一日,诏以是月二日临幸太学,国子监丞、簿、太学博士、正、录各转一官。选人如历任及四考,与改合入官。三考以下,循两资,权官支绢三十疋。国子监书库官循两资,武学博士、学谕、律学博士、学正转一官,选人循两资。太学公厨、国子监指使各转一官,内权官支绢十疋。三学医人并与太医助教不理选限。太学释褐守年郑行可等九人并与诸州教授,免省试。李彦辅、曹据、丁祉并赐上舍出身。释褐学生孔端朝为系先圣子 孙,赐上舍出身。释褐事人内舍、外舍生已该免解,并免省试。内舍生何希等一十人并与免解。武学免省试、俟殿试范约与补承职郎,赐公服。上舍生合赴将来省试魏之转等五人并与免省试转:疑当作「辅」。。内舍合赴将来省试郭禔等六人并与免解。太学职事赐帛有差。国子监人吏有官资人,各转一官资。无资可转,依条比换支赐。诸色祗应人支赐钱一千贯文。 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国子祭酒蒋存诚等言:「窃见《御注冲虚至德真经》、《南华真经》未蒙颁降,见系学生诵习,及学谕讲说。乞许行雕印,颁之学校。」从之。 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臣僚言:「熙、丰间,博士未尝除代。近年以来,到任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率三人而守一阙。若从正、录第迁,则博士可免除代,与熙宁、元丰无异矣。所有新除太学博士胡世将、周利建乞改除正、录,候将来升为博士。」从之。 钦宗靖康元年二月十五日,国子司业黄哲等以太学诸生伏阙上书,上章待罪。诏:「朝廷方开言路,通下情,士人伏阙上书,乃忠义所激,学官何为自疑 可速安职。」仍晓谕诸生,使明知之。 五月十日,左谏议大夫冯澥言:「比者朝廷罢元佑学术之禁,不专王氏之学,六经之旨,惟其说是者取之,不主于一,甚盛举也。今太学校试,在上者或主一偏之说,在下者或执一偏之见,上下譊譊,甚非开设学校、教养多士之意也。愿诏有司,布告中外,凡(孝)[考]校去取,不得专主元佑之学,亦不得专主王氏之学。或传注、或己说,惟其说之当理而已。其有司辄敢以私好恶去取,乞重赐黜责。」从之。 十八日,诏太学博士替成资阙。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诏国子监并归礼部。 绍兴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驻跸所在,因国子监复养生徒,置博士二员。 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置祭酒、司业各一人。宋《职官志》:绍兴十二年,置祭酒、司业各一人。十二年,太学成,增置博士、正、录,参用元佑、绍圣监学法,修立监学新法。诏国子博士、正、录通治诸斋。学官阙,从本监选举。其后,监学博士、正、录增减不齐,兼摄并置不一。至隆兴以后,正、录不兼权,祭酒、司业并置,复书库官;又定国子博士一员,太学博士三员,正、录共四员,学官之制始定。淳熙四年,置监门官一员,兼管石经阁,以不厘务使臣充。以后相承不改。 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诏有司将元佑、绍圣监学法并见行条法一处参定,修立监学新法,悠久遵守。从本监请也。 五月十六日,诏:国子监生不以已未出官,权以八十人为额。先是,比部郎中林保有请国子监勘会旧国子生二百人为额,内有官人,不得过四十人,故有是命。 同日,诏置国子博士、 正、录各一员。 六月十二日,诏春秋所试教官,令归国子监一就收试。先是,在京日,本监有补试、公试、上舍发解试,其教官附逐院收试。自绍兴二年复试教官,权附春秋铨试。至是司业高(阅)[闶]请依旧法,故有是命。 七月四日,诏复置国子监书库官一员。 七月,诏国子博士、正、录并令通治诸斋,从司业高闶请也。 十二月十日,国子监状:「勘会已降指挥,学官阙,从本监选举有儒行、众所推誉官,由朝廷差权,候正官到即罢。今监见阙太学博士一员,乞差左迪功郎、充枢密院编修官魏元若兼权;国子正一员,乞差左从事郎、充临安府府学教授林大鼐兼权;太学录一员,乞差左迪功郎、新差浙西安抚司准备差使陈夔兼权。」并从之。 十一日,诏国子监、太学生并给绫纸监帖。知颍州熊彦诗言:「窃见嘉佑、治平间,太学养士,补试中选者谓之监生,人给监帖,画以中旨,右以赞词,告戒丁宁,待之甚厚。当时士人有在此选,皆(实)[宝]藏其帖,传之子孙,以为荣遇。近于知饶州事周绾得其父为监生时帖,写以文绫,迭以监印,如告身制度,所模石刻连粘在前。望下国子监依仿当时制度,以给诸生,以示国家待士之意。」上曰:「学校者人材所自出,人才须素养。太宗皇帝置二馆,养天下士;至仁庙朝,人才辈出,为朝廷用。」秦桧曰:「国朝崇儒重道,变故以来,士人虽陷虏者,往往能守节义,乃教育之 也。」上曰:「极是。五代之季,学校不修,故当时士人多无名节。今日若不兴崇学校,将来安得人才可用耶!彦诗所请,宜从之。」 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诏国子博士、正、录各置一员。 同日,诏:「国子监生有官人如习读及一年不犯规罚,自今取解外,若公、私试两入等及赴部,许从本监保明申部,与免铨试,依格注授。如或三入第二等,或一中第一等,或与魁选,并从本监保奏,特与比附铨试格法推恩。」 同日,诏:「国子生免住本贯学,只令依条召京朝官二员委保。如有本贯公据,免召保官,并补试,别为考校。仍仿庆历取解例,每十人取三人,零分计数约取。人材不足,就试人计数听阙五厘。」 同日,诏国子、太学生依条住学及年,不犯第二等以上规罚,体仿补试取人分数发解,仍别立号。 同日,(试)[诏]:「文武职事官本宗同居五服内,并异居大功以上亲厘务官,文臣京官、武臣朝官以上本宗同居小功以上亲,不限已未有官,并许补入学。除不升舍不许差充职事外,并依太学法。遇公、私试,听与太学生衮同考校。若所随亲替移,听改充太学生,仍通理年月,试罚校定。」并从国子司业高闶之请也。 七月十一日,诏:「已降旨挥,太学生以一千人为额。今年秋试额外补中之人,依绍兴十三年所降旨挥,许令待阙。候见阙日,与参长假人对拨。至科场年, 许赴监,依不满年人例取应,仍自来春住补。候科场了毕,有阙日,依条检举施行。」从本监请也。 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诏、国子监书库官今后许礼部长贰荐举,仍理作职司收使。从吏部请。 二十年七月九日,诏、国子监书库官徐樗乞赴国子监取解,令两浙转运司收试。 二十七年七月十一日,诏:「今后太学、武学,每岁春季补试一次,于三月内锁院。遇省试年分,即用四月。立为永制。」 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国子监、太学正、录以四员为额。旧系四员,绍兴二十六年添置二员。至是乃有是命。 三十年正月五日,诏国学进士减三年免解。在法:诸州进士得解,省试下十八年免解,国学进士及十二年免解。绍兴二十八年十一月郊祀赦,诸州绍兴十三年到省进士,许赴绍兴三十年省试,系比旧法减三年与免解,其国学进士止用旧法。至是改之。 三十一年,诏国子监书库官减一员。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已即位,未改元。十一月二日,诏:「馆职、学官,祖宗设此储养人材,朕亦欲待方来之秀,不可定员。」先是,殿中侍御史张震言:「国子监已减罢正、录二员,太学博士一员,书库官一员,武学谕一员。今日复置正、录,是开冗官之源。」故有是命。 孝宗隆兴元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特许开补一次,其取到人,候有阙拨填。先是,都省勘会:「近因臣僚上言,太学每岁补试,无益事实,虚令远近之士岁岁奔走道途。欲自今举以后,应省试年分,于二三月间许开补一次。已降指挥依奏。今岁未合补试,缘赴省试下第之人,已皆留此待试。诏令礼部取见有无阙额,申尚书省,特与开补一次。据国子监申,自今即无阙额。乞将学免假在假一百余人作阙开补。」故有是命。 二十六日,礼部言:「太学生邵南一等状:『恭遇登极赦书,应在籍学生与免文解一次。南一等于降赦日并科举前实系在籍,乞依赦给据,以凭后举选试。』今据国子监申,邵南一等五十七人参长假日,虽有违限,降赦日并系未经除籍人数。」缘去年国子监以免解试,诏邵南一等依条除籍,与免文解一次。 七月二十六日,诏:「国子监正、录二员,并太学正、录依旧兼领,主簿一员,兼书库。见任人许终满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罢法。」从右谏议大夫王大宝等议也。 同日,国子监状:「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名,胥(左)[佐]五名,贴书四名,欲乞从下减贴书一名。」诏依,见在人且令依旧,将来遇阙,更不选补。 二年十二月四日,诏国子正、录今后正行差官,更不兼权。 干道元年三月七日,礼部状:「据国子监申,太学收补并系遵用旧法,补试入学,即无别行拨入条法。止缘隆兴元年六月内一时指挥,依士庶封事,罢太学补试,以诸州解发举人赴省试下者,随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