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950 页/共 1125 页

人,令本司指使勾当。是为属吏,诸事须当一禀提举官处分。访闻日近极不守职任,兹大事体,擅行公牒,越蓦申报,紊乱职守,有失等威,可与条约」。故也。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四辖〕 〔四辖〕 《朝野类要》:「提辖左藏库、文思院、榷货务、杂卖场,谓之『四辖』,亦为储财之地。」 〔权货务都茶场〕 建置沿革:榷货务都茶场,《四朝志》:榷货务掌折博斛斗金帛之属。《会要》:以朝官、诸司使副、内侍二人监。太平兴国中,以先平岭南及交趾,诸国入贡,通关市,议于京师置榷易院。大中祥符中,并入榷货务。中兴、孝宗《会要》:建炎中兴,又创都茶场,给卖茶引。随行在所于榷货务置场,虽分两司,而提辖、监官并通衔管干。建炎四年,诏:榷货务都茶场依旧例左右司,其提领措置并罢。其都茶场,仍令提辖司货务官兼行提辖。寻徙越州一务场于建康,又并真州一务场归建康。绍兴五年,诏建康、镇江两务场只是给卖钞引。三十二年,诏三省今后选差文臣充监官,更不差武臣。干道六年,诏依旧通差武臣。《题名》:先是,课入不立额,惟视旧岁为等差。是岁,始昈分,有定数,岁总为钱二百四十万万,行都受藏之所为数八十万万,于建康者一百二十万万,于镇江者四十万万。 杂买务杂卖场《会要》:杂买务旧曰市买司,太平兴国四年改。至道中废,咸平中复置。以京朝及三班内侍三人监,掌和市百物,凡宫禁官物所需,以时供纳。杂卖务景德四年置,掌受内外弊余之物,计直以待出货,或准折支用。以内侍及三班 二人监,后亦差文武朝官。《中兴会要》:(诏)[绍]兴六年,诏杂买务杂卖场提辖官一员。 左藏库《题名》:掌受四方财赋之入,以待邦国之经费。其原盖起于周,职内主赋入,职岁主赋出,而邦布之入出,则外府又主之,皆其职也。晋始置左右藏令,唐于左右藏分建东西库,以太府少卿知出纳于左长庆门之东。国初,左藏止一库。《会要》及《续会要》:太平兴国二年,分为二库。淳化三年,分置左右藏,各二库。四年,废右并入左。政和六年,修新库,以东西为名。 中兴、孝宗《会要》:中兴,因仍东西库,各以文臣监,武臣同监,其(束)[东]币帛绝细之属在焉,其西金银泉券丝纩之属在焉。绍兴二十七年,诏户部于辖下丞簿内选一员兼充左藏库提辖,所由始。孝宗即位,诏将御前桩管激赏库拨归左藏库,以左藏南库为名,专一桩管,应副军期支遣。于是有东西南三库。自后寻罗南库罗:疑当作「罢」。。大抵国家用度,多靡于赡兵。西蜀、湖广、江淮之赋,类归四总领所,以均诸屯,其送京者殆亡几,唯闽、淛悉输焉。东西库岁入,以端计者率百四十万,以缗计者率二千万,给遣称是,而大军居十之七。宫禁、百司禄赐,裁予之间,有非泛浩繁之(贵)[费],则请于朝,往往出内帑封桩以补所缺。监官凡五人,分帑而治。旧以京朝为之,而今则唯才是用,故四选通得入。 文思院《四朝志》及《会要》:太平兴国三年置,掌造金银犀玉工巧之物,金彩绘素装铂之饰,以供舆辇册宝法物及凡器服之用,隶少府监。熙宁三年,诏文思院两界监官立定文臣一员,武臣一员,并朝廷选差。其内侍勾当官并罢。中兴、孝宗《会要》:绍兴三年,诏少府监并归,其文思院上、下界监官,从工部辟差。工部言:「所辖文思院,旧分上、下界监官三员,内文臣一员,系京朝官。上界造作金银珠玉,下界造作铜铁竹木杂料,欲依旧分为上、下界。」从之。隆兴二年,诏并礼物局入文思院此条之后原录有类书之文数百字,多与宋朝无关。天头原批:「以下删存不钞」,据删。。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供奉 供奉 【宋会要】 干道二年八月十四日干道:原作「雍熙」。按左藏南库为孝宗始置,德寿宫为高宗退居之宫,知此条乃孝宗事;又本条注云「九年」,知必为干道。据改。,诏:「提领左藏南库供进金一万两,银五万两,绢一万疋,度牒五十道,充将来德寿宫册宝支使。」十月八日,诏:「将来诣德寿宫行庆寿礼,可令提领南库排办金一万两,银五万两,钱一十万贯,绢一万疋,度牒五十道,前期于本宫交纳。」九年庆寿同。 淳熙五年七月九日,诏左藏封桩库取金二千两,供奉德寿宫。六年正月同。 六年正月十七日,诏:「自淳熙六年,每年添置生白大花川绫一百五十疋,限八月内进纳德寿宫。」 五月七日,诏左藏南库取钱五万贯,供奉德寿宫。七年四月同。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左藏南库取金七千两,银三万两,钱一十万贯,绢一万匹,度牒五十道,供奉德寿宫。 八年闰三月二十八日,诏左藏南库自四月为始,每月以会子一万七百六十九贯五百八十文供奉德寿宫。 九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封桩库取银四万两,供奉德寿宫。六月九日,诏礼部取度牒二十道,供奉太上皇后。八月二十一日,诏左藏南库以会子一十万贯供奉德寿宫。为明堂大礼故也。九月十六日,诏封桩库取银四万两,供奉德寿宫。 十年正月二十六日、九月十七日,自后十一年至十四年并同。 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万贯,供奉太上皇帝使用。 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 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为郊礼故也。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封桩库取会子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为郊礼毕恭谢故也。 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诏封桩库取会子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二十九日,诏:「封桩库支银六万两,赴内藏库供纳,充五月一日恭请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十二月四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 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太上皇帝、太上皇后使用。十一月十四日,诏:「冬至旧例供奉钱四万贯,可日下进纳德寿宫。恭奉皇太后圣旨,昨来有司供纳大行太上皇帝生料,并令住供。」十九日,诏:「除依显仁皇后例,供奉皇太后外,仍依太上皇后例,供奉生辰金银。遇冬、年、寒食节例供奉外,更供奉德寿宫钱一万二千贯,充官吏、宿卫、亲从、亲事官军兵等月给支用。」十二月二十一日,诏:「每遇冬、年、寒食节,各供送德寿宫钱一万五千贯,充官吏、宿卫、亲从、亲事官军兵等节料使用。」 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皇太后。以明堂大礼故也。九月十九日,诏封桩库支银三万两,赴内藏库交纳,供奉皇太后。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封桩库取会子十五万贯,供奉皇太后使用。 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诏封桩库支银三万两,赴内藏库交纳,供奉皇太后使用。 雍熙三年,置入内供奉官。大中祥符二年二月,宣入内内侍省供奉官改为入内内侍省内东西头供奉官,亦同此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粮料院 粮料院「粮料院」下:原批:「寄案:《宋志》三司使、太府寺两出粮料院,盖以元丰后罢三司并户部,而粮料院并入太府寺也。徐辑不分,非是,今析中兴以后事隶太府,从《宋志》互见之例。」 高宗建炎三年七月四日,诏:「行在诸军粮料院人吏,依诸司粮料院例,每日添破食钱二百文。如今后逃亡,从杖一百科罪。因事逃亡,仍勒停,并许(入)[人]告,赏钱五十贯,首身减三等。」从监官宋辉之请也。 绍兴元年正月十四日,诏:「诸路差随行在军兵,各许借衣。内禁军春、冬绢二匹,厢军等绢一匹。旧有衣粮文历人,合依元请则例;新给历之人,春、冬衣赐依出军例,并支一半。如一年不及元借数,即依所借则例。」 七月二十三日,诏:「行在厢军、禁军绵并一等借支一十两,新给历 人绵亦支一半。其《令》内元不载支绵去处,更不支给。」 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请)[诸]军粮料院申:「调弓箭手、民义兵系《禄令》并不该载衣赐,年例借支绵绢之人,合依例批勘。」从之。 九月七日,诏:「今后在外积并请给,不得积留于行在并请。虽有专降指挥,亦令户部执奏。」 十日,诏:「诸司粮料院主押官一名、前行四人、后行一(人十)[十人]贴司四人,诸军粮料院都主押官一名、前行四人、后行十人、贴司三人为额。今来减罢及已后罢役之人,仍不得在外点缝写历,充诸处抱历过勘。如违,从徒一年科罪,每名赏钱一百贯,以犯人家财充。」 十月十六日,诏:「诸司、诸军粮料院、审计司监官,每遇阙官,逐急权差,每月支钱三十贯文。权不满月,计日支给。见支食钱三百文罢。」 十一月十五日,诏:「粮料院见占破殿前马步军司弹压禁军,仰步军司差权厢军抵替,归逐司教阅。如所差厢军未足,将禁军从上军分逐旋对数抵替归司。」 十二月十四日,步军司言:「本司所管厢军,别无空闲之人。切缘本司近承指挥,拨到文思院杂役等人。欲逐处各差一十人,内部(豁)[辖]官僚一名,计四十人,赴四粮审院弹压,依已降指挥,抵替见占禁军。」从之。 三年三月八日,诏:「应行在请给文历券旁伪造及诈冒盗请官物,并犯轻者,并徒三年,有官人除名勒停,送广南编管,永不收叙;诸色人刺配广南。许人告捕,内有官人转两官,无官人补进义副(使)[尉]。不愿补官资,支赏钱一千贯,以犯人家财充;不足,以官钱代支。其帮书经历官司,如能点检败获,依此推赏。故纵者与同罪。失点检杖一百。盗请官物数多,或所犯情重者,犯人及帮书经历官吏申奏取旨,其告捕人亦当格外优加推赏。」 三年八月三日,诏:「粮料院人吏今后敢于诸军诡名收系,或影带执役,并许诸色人告,赏钱三百贯文文:原作「钱」,据同书职官二七之六一改。,以犯事人家财充。仍令户部先以官钱代支。其犯人并从徒一年科罪。诸军如是粮料院人吏敢有陈乞差拨,或私辄收系在军,及影带执役,其统制、统领并取旨行遣。」 五年八月十八日,臣僚言:「切惟国家之赋禄,以粮审院为关键;粮审之勘给,以法令为承式。故幅纸之书一经过勘,主藏之吏奉行惟谨,所凭者此而已。近年以来,冒请多勘,奸蠹百出。虽每置于理,而犯法不衰。臣尝询究其弊,盖有三焉:条法散亡,指挥不一,官司无所执守,其弊一也;正名吏人推故出外,而使权者书历,其弊二也;请人书铺违法帮勘,其弊三也。逐院遵用条令甚多,并无官本。欲乞官中量破纸札工食之费,委自院官,通将见行条法并前后续降申请,顾人真谨编集成册,次第经由太府、户部看详点对,用印给付遵用。其续降申请,令参照前后文意,如有抵牾疑惑,即开具指定,申明户部。本部不能决者,则申明朝 廷,可否行下。仍今后有申请或续降,凡目虽多,逐一开说,不用『等』字、『及』字之类,庶几事理明白,革去疑惑,俾猾吏不得加损毫厘于批勘之际,则一弊革矣。逐院胥吏正名,皆有官或出职之人,爱惜身计。故每有违法帮勘,则必推故出外,以避系书。既迫日限,令权人书历批放。事发之日,权人窜去,而正名以不曾系书,遂免(建)[逮]治。缘此吏人与抱券者通同作弊,及其事败,无从勘正。今宜自朝廷诸房至户部、太府,无故不得勾追院吏。如有合行追呼,其所直之窠,虽令权人时暂书历批放,依旧勒令正名系书。如有违法,并须实时申首根治,则二弊革矣。至于抱券请人违法帮勘,虽有条法,若所请官物稍多,或累次违犯,或系从来作过之人,并乞许逐院具名申法户部,备申朝廷,重赐施行,不以赦原,则三弊革矣。」并从之。 七年十二月七日,诏:「粮审院监官任满改移后不满界,并已满未罢,许依南北仓监官例,计日推赏。」从院官鲍琚等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