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891 页/共 1125 页
三年九月十六日,详定官制所言:「开府仪同三司至通议大夫以上无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务郎应磨勘待制以上六年迁两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务郎以上四年迁一官,至朝请大夫止,候朝议大夫有阙次补,其朝议大夫以七十员为额。选人磨勘并依尚书吏部法,迁京朝官者依今新定官,其禄令并以职事官俸赐禄料旧数与今新定官请给对拟定。」从之。
十二月六日,(应诏)[诏:「应]迁官除授者并即寄禄官,除大两省、待制以上至太中大夫,余官至朝请大夫,并通磨勘,进士八年,余十年一迁,所理年月自降指挥日为始。」自官制行,以旧少卿监为朝议大夫,诸卿监为中散大夫,秘书监为中大夫。故事,两制以上转官至前行郎中即超转谏议大夫,前行郎中于阶官为朝请大夫,谏议大夫于阶官为太中大夫,而两制磨勘者旧不转卿监,即于今制不当转此三阶。又旧制朝议大夫止以七十员为额,余官转至朝议大夫,即须候有阙方许次补。至是因有司申明,乃降是诏。其大两省、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磨勘理三
年,承务郎以至朝请大夫理四年,自如旧制。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待制以上旧法六年迁官,今准新制三年一迁,其已满三年磨勘外有剩年月者,乞许通理磨勘。」从之。
十一月三日,给事中陆佃言:「续吏部所上钞内朝请郎提举玉隆观吴审礼拟迁朝奉大夫,缘审礼以老疾乞宫观,法不当迁。」诏寝之。
六年闰六月二日,诏中书、尚书省外取使臣等勿着正官寄理磨勘资任迁补。
七年三月十三日,监察御史朱京降监(与)[兴]国军(监)[盐]酒务。初,京言:「朝请郎董扬休前任沂州,冲替法当与宫观展磨勘一年。考(宫)[功]言陈乞宫观留台,不许磨勘。扬休虽非陈乞,未有此例。御史台定当依本法与磨勘,而朝旨不行。朝议大夫致仕宋彦缘事故差任宫观,大略与扬休相类,中书拟与磨勘。臣窃意大臣进拟有爱憎之私,别望定夺改正。」中书门下言京所奏与事实不同,诏京具析,而京果言不实,故责之。
七月十三日,诏官员因公事上簿者,再上簿展磨勘一季,会恩免者以二当一。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门下省言:「中书录黄:前淮南节度推官吕公宪等状,各磨勘当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验。吏部已引验四人,奏已降出,正月五日当引见,及未引验八人,见磨勘十九人。」诏:「转官人依例除官,余候会问无违碍,依甲次先引验讫听旨。其引(念)[验]后举主有事故,并不
碍引见,候御殿日依旧。」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六日,右正言王觌言:「近制通议大夫已上皆通行磨勘,故自推行官制以来,或以推恩,或以磨勘而转一官,比旧有实转两官以至三四官者,非所以爱惜名器也。请自今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以磨勘转官。」诏:「文臣磨勘,待制、太中大夫已上至通议大夫止,余官至中散大夫止。其中散大夫已上以劳绩酬奖合转官者,许回授子孙。特旨升迁,不拘此制。」
八月一日,刑部言:「大理卿王季先奏吏部考功因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磨勘并关升或注授差遣,会问本寺有无过犯公案在寺。如系笞杖已该恩、或去官及觉举自首原免者,欲乞并不作公案在寺回报,令吏部且与依例差注磨勘,后有特旨,即从改正。」从之。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吏部选人改官每岁以百人为额,从侍郎孙觉请也。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外庭臣僚至节度使即无磨勘改转之法,宗室节度使自立磨勘法,后来亦有改转体例。」诏宗室官至节度使更不磨勘,候实及十周年具名取旨。
八月四日,诏复进纳人四任十考改官旧法,仍增举者二人。
二年三月十九日本页前条已言「八月」,此条署作「二年三月」,当有误。疑作「三年三月」。,龙图阁直学士、左朝议大夫、知郑州王克臣为太中大夫,以克臣诉理隔磨勘十有八年,故特迁也。
六月八日,诏:「保甲补借差以上者初该磨勘,有本辖
官二员同罪奏举升陟,听如常法磨勘。即无举主、不足,犯赃若私罪徒,即展二年,应别格令展者并累展。其元丰元年以后补授人,虽经磨勘改转,内历一任,元无举主或不足者,将来磨勘亦如之。」
八月二日,诏吏部:磨勘选人遇崇政殿坐,听以次引见讫,赴内东门谢。初垂帘日乃谢,虑或滞留,故有是诏。
闰十二月八日,诏小使臣磨勘转崇班除赏功特恩外,岁不得过八十人。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尚书省言:「保甲出身补借差以上初改磨勘,已降指挥用举主。或无,即展二年磨勘。如已曾经磨勘改转,准此。其补授殿侍或军大将之类即未有该说。」诏候至借差以上该磨勘日并依借差初该法。
六年四月二日,三省言:吏部奏供备库副使赵思复乞以磨勘转西京左藏库副使一官回授男三班差使希元转借职。诏:「思复为是赵普之后,特许回授,余人毋得引例。」其后监察御史安鼎言:「思复乞将磨勘回授希元,固已违法。朝旨未下,思复丁忧,则又未尝授官。其兄思齐复陈赵普勋劳,以申前请,朝廷遂从之。借职虽轻,赏命为重,乞行改正。」吏部按:赵希元系元(祜)[佑]元年八月以差使参选,合至六年八月磨勘转借职。诏:「赵思复不许回授,其希元已授借职特免追改,仍自今年八月后起理磨勘年限。」
六月二十七日,吏部言:「犯私罪徒,或
奸赃及失入死罪,磨勘改官后事发,并申改正。余犯准幕职州县官所展考任法磨勘,情重者奏裁。犯罪改官后事发,于法合改正,已经转官者免改正,其私罪徒及奸赃更不在磨勘之限。失入死罪展年磨勘,情重者奏裁。」从之。
绍圣元年闰四月八日,诏:「引见磨勘改官人权依元丰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过一百四十人,俟得次不及百人取旨。」
十二月三日,户部尚书蔡京等言:「看详役法文字张行历任已成七考,有改官举主二人,合磨勘改官。缘在京别无举选人改官臣僚,望依张元方例以臣等为举主与磨勘改官,依旧在任。」从之。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户部言:「应沿路毁失宣告,许理元入递。除程外理磨勘,即支破所改官请给。」从之。
四月四日,吏部请借差押纲使臣合得酬奖外,增减磨勘年指射差遣升名次恩例,以激劝之。诏可。
九月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诸军功补授,因病在假落籍应叙者,未落籍已前年月其磨勘听通理。」从之。
七月本页前条已言「九月」,此条署作「七月」,当有误。,三省言:「按元丰六年九月诏,应文武官系七年以上及取旨「以」上字衍「系七年」三字,已删。,并不磨勘者随赦加恩,余但遇给告即加。」从之。
三年四月七日,诏宣庆使、阶州防御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李祥,昭宣使、荣州团练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权主管入内内侍省押班公事冯世宁,宣政使、瀛
州防御使、内侍省内侍押班宋用臣,依例自授押班日与理磨勘。自今内臣横行初除两省押班以上如之。内臣昭宣使以上无磨勘法,唯押班以上例皆取旨,自除理五年磨勘,故因祥等着为定法。
六月三日,考〔功〕员外郎何友直言:「承务郎以上及选人、大小使臣磨勘,请依元丰三年八月三班院申请约束指挥。」从之。元丰三年指挥检未获。
九月十四日,起居郎兼权给事中蹇序辰言:「中书省送到姚 磨勘转承议郎录黄。按 外虽宽夷,中实险贼,本缘身犯清议,势不可进,遂即弃官。至元佑中,吕大防等当路,反以 不仕前日为高,躐处显要。而 愈不知耻,一意附会,专以诋訿先帝政事人物为功,岂容使之与有劳无过之人以岁月序进 」诏 永不磨勘。
元符元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侍郎徐铎言:「傅坦之乞磨勘改官,缘坦之系尧俞亲子,本部未敢便依常格引见磨勘。」诏傅坦之展一任,如将来任满合该磨勘改官,仍降次等。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十月十九日,诏:「侍从官落职充宫观,许作举主收使。」以吏部言:「前晋宁军录事参军张基知威胜军绵上县,许有功,乞依郭知章收使举主鞠真卿例,收使举主孙览。勘会孙览已复旧职,因陈宫观,系理知州资序。」诏特许收使,(仍)[乃]有是命。
崇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吏部尚书何执中奏:
「伏见考功条贯,诸以老或疾乞宫观若岳庙及留台、国子监者,不在磨勘之限。自来陈乞之人少有知得上条,其间巧于计会者虽寔有老疾,于状词止叙年劳、履历,或曾建利害,或称婚嫁所迫,故于磨勘无所碍。有不预知之人,唯是急于得请,往往便以老疾为言。洎至磨勘,有司始执文沮格,不以有无老疾实状,例不许磨勘。盖缘上条藏之有司,非外人所得知。今欲乞申明对修海行,贵使天下通知,不惟简便行遣,兼吏曹亦不得缘而为奸。」诏依奏。
大观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吏部状:「勘会宗祀大礼赦文内官员有不因赃罪过犯合展年季磨勘者,即未有恩旨,其非因赃罪展年磨勘,比之除名追停而得叙复之类,事体稍轻。所有不因赃罪添展年季,即未有免展之文。」诏私罪情轻并公罪添展磨勘人并与免展。
(致)[政]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修立到诸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官举主内职司一员与磨勘。」公罪两犯杖、两犯笞比犯杖,或一犯徒以上,或私罪笞,止加一考;私罪杖加二考;私罪徒以上加三考,仍添举主二员或职司一员。如权官者,依本资条。」从之。
八月十三日,尚书省检会进武副尉臧守元状:「先蒙内弓箭南库申尚书都官乞磨勘未了当,遂经刑等处乞行催促,亦不见结绝。其都官却将守元
先充旧格军将已经官司保明磨勘印纸内事件再行迂往取会,拖延一年有余,并不关报吏部。」(照)[诏]今后副尉投下磨勘,并免通覆点磨已经磨勘月日,其合磨勘月日,如致有差 ,隐漏失当,人吏并科杖一百,仍不以赦降首失原减。其臧守元许依比先次磨勘。
九月十八日,臣僚上言:「契勘奉直、朝议大夫于法以七十员为额,所以严名器、限资品也。然旧制理年磨勘与以恩特转者通计员数,自朝廷兴事造业以来,劝劳赏功特转者稍多。见今系班簿者总七十七员,内磨勘转授者纔二十员,而任朝请大夫满七年合磨勘以无阙着籍待次于吏部者已积三十一员,其间满七年踰数岁者颇众,用功赏减年至有逾十数年未磨勘者,以恩特转者相继入额。苟不措置,则积累资考之人卒未有转授之期,实妨平进之路,乞立法施行。」诏朝议、奉直大夫更不立额。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吏部奏;「显谟阁直学士、中奉大夫、提举亳州明道宫胡师文乞磨勘。在法,年七十或老疾陈乞宫观、岳庙、留台、国子监之类,不许磨勘。师文前知泰州,以地卑湿足疾乞宫观,与法稍异。」诏师文特许磨勘,自今太中大夫以上不用此令。
六年五月四日,诏今后承务郎若降一官,并展二年磨勘,不降充选人。
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近见选改官约三
千七十有奇,是吏员浸多之本也。尝考吏部磨勘依旧法外,有以任诸局减考第而改者,有以任川(远)[广]减举官而改者,有因酬赏比类而改者,有托因事到阙而改者,有虽刑寺违碍先次而改者,用例既广,侥求实繁,积之岁时,殆将复倍。伏望(照)[诏]三省详加考议,并行措置。其于吏部旧有本条者一切遵守,不得用例,稍清冗流,以抑侥冒。」诏:「除川广水土恶弱去处减举官外,余并依元丰法,崇宁四年指挥更不施行。其书局就任改官人,须候任满,方许替罢。」
宣和二年七月三十日,诏:「文武官磨勘选人改官具有成法。近岁尚书省批状令吏部先次与改官、与磨勘之类,并诸路选人许就任改官者颇多,皆有违彝宪。自今磨勘及改官可并遵依条法,应许就任改官元丰法所不载者,更不施行,仰三省常切遵守。」
九月四日,吏部言:「常州申:显谟阁待制、提举杭州洞霄宫蒋静乞磨勘。本官见年七十一岁。审官东院敕年七十或老疾陈乞宫观、岳庙、留台、国子监之类更不许磨勘。」诏依元丰法。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赦书:「应干展年磨勘,除犯赃罪外并与免展。」
四年五月十四日,吏部奏:「王纯系无出身,宣和三年二月授奉直大夫,十月除直龙图阁,用年劳合该磨勘转一官。本部契勘有出身任奉直大夫,因赐出身,或除职后该磨勘,即无立定格
法。其王纯元系奏荫出身,近除职合依有出身人磨勘。缘本官见系奉直大夫致仕,本部未敢比附与转中奉大夫。」诏与转中奉大夫。
十二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奉直、朝议大夫旧制七十人为额,若依久例将特恩转行人充数,即积累年劳之人有妨磨勘。」诏磨勘并特恩共以八十人为额。政和三年九月十八日诏不立额,据此申请,则是后复限员,今乞添额。所有初复限员年月检未获。
七年四月八日,中书省、尚书省言:「从政郎、充皇后宅小学教授张宗奭奏:「契勘先降圣旨添给人从,并比附元丰诸王府记室讲书例,所有改官未曾立法。窃缘臣在本宅供职成四考,别无所隶官司及都下选人职任,无荐举改官。伏望下本宅保明,许依见任太学博士条考第,改合入官。」诏依太学正录条改官。
五月十二日,吏部奏:「检会去年七月二十九日敕,勘会承务郎以上及大小使臣已投下磨勘,于年六十九已前因官司行遣会未到及递中失坠等致年七十者,并合除豁留滞迂枉失坠月日。」诏申明行下。
七月六日,臣僚上言:「选人磨勘改官法虽不一,其资任岁月悉有定格。秘书省法到任一年通及四考,书局法到任一年通及五考,皆许磨勘,所以优天下文学之士也。伏见新授宣教郎王闱历任通及五考,官止于二员。初任编修道史局
检阅官四考有余,次任秘书省正字兼补完校正御前文籍不数月而被黜。闱辄具札目,援边知章旧例乞通理兼局日月,有司以旧例可用,兼局为可通理,遂得改前件官。边知章自敕局移会要局,未尝隔绝,朝廷所以许其通用到任半年、通及三考旧法,所以得改官。闱罢道史四年,然后除正字,到任未及一年,于新法有碍,是与知章之例大不相似。」诏前降改官指挥更不施行。
八月二十二日,殿前司奏:「检承宣和六年八月十八日赦书数内一项,应官员因犯罪特旨及依吏部专法合该展年磨勘者,并特与放免。契勘祗应犯罪依条及特旨亦有合行展年磨勘之人,本司自承上件赦降后来,不住据祗应陈乞免展及乞比附副尉免展指挥施行。缘赦文内止为命官犯罪合该展年,方许免展。及会到刑部申明指挥,应副尉合展年磨勘,除犯赃罪人外,奉圣旨免展,即不该载祗应亦与免展之文,虽累行告示,终不绝词讼。」诏除犯赃罪人外与免展。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奏:「新提举京东路常平杨马(马)奏:伏为罢前任河北东路常平,窃虑吏部作非次放罢展两季磨勘,乞免展。本部准今年正月二十日奉御笔手诏,应提举常平官属并罢。勘会本官前任提举河北东路常平在任,准御笔手诏指挥罢任,于磨勘合依非时改授替罢但有
因依格,添展两季磨勘。」诏免展,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十月二十二日,诏:「今后内外官司非实理年劳于法合该转官,不得辄行陈乞,并大礼后陈乞转官,并更不施行。虽奉御笔特旨,令中书省将所降处分缴进。」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登极赦:「应文臣承务郎以上并内臣医官、伎术官及致仕官并与转行一官,内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并回授与本宗有官有服亲。武功大夫未带遥郡人与转行遥郡一官,已带遥郡防御使人与转行右武大夫。选人与循资,已系承直郎与改次等合入官,校副尉、下班祗应人依格与转官资,仍并不隔磨勘。」
二年正月六日,中书省言:「祖宗旧制审官西院敕,诸司副使至内殿崇班及内殿承制、崇班带合门祗候转官及五周年并与磨勘,候转至皇城使后改官。及七周年,不许用减年指挥。曾历缘边任使,有本路安抚使、总管、转运副使五人以上同罪保举,与磨勘转遥郡刺史,以后并理十年磨勘转遥郡团练使,转遥郡防御使止。今照元丰尚书右选令,诸司使副应转官者拟五资即磨勘,而有战功,谓身经战罢以功转官者、守城之类,非下条准此拟七资,至左(臧)[藏]使以上并拟皇城使,皇城使拟遥郡刺史。又照宣和七年十月十九日诏,今后武臣官未至通侍大夫,虽已至通侍大夫而未满五年,并
不除正任。及未至武功大夫,不除遥郡。虽奉御笔特旨并军功,亦不施行,令中书省将所降处分缴进。」诏今后遵守。
十月三日,吏部侍郎刘珏等言:「吏部方置司讨论滥赏之弊,内有特赐出身,非泛补授,或冒滥爵赏,不合参部,及蔡京、童贯、朱 、王黼之家使臣出身,应缘四选合行削夺之人,应在阙合磨勘关升者,候讨论批凿印纸验实毕日方行磨勘。在外曾承本部及本州岛已经讨论保明不是追削之人,仍录白出身应所授文字,方许投下磨勘。」从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有举主、考第,比无过犯人例,合磨勘者奏裁。」自后明堂、南郊及绍兴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赦并同此制。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刘珏言:「见该磨勘人如得替,值靖康元年以后京城围闭「围」字原有缺损,据文意补足。,乞与刻除月日,理作磨勘。」从之。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内侍武功大夫苏渊该遇渊圣皇帝覃恩,依赦合转行一官。见任武功大夫与遥郡,苏渊该赦日系武节大夫,昨任熙河兰廓路走马承(授)[受],本路杀退金人推恩,许转两官。于建炎三年内转授武功大夫,系是赦后合该用两次覃恩转武功大夫,其杀退金人两官依条回授。」从之。
十月十二日,吏部言:「契勘非宰相不除特进。金紫光禄大夫王革即不曾任宰相,
今来覃恩转官。」诏依条回授。
十一月十日,承议郎杨持言:「未换授文资以前任忠翊郎、合门祗候日该遇渊圣皇帝登极覃恩,合转一官,乞于见今官上转行。」从之。
绍兴元年九月十八日天头原批:「绍兴元年系磨勘二卷,应另行写。」,明堂赦恩:「命官犯罪,依今赦合该原免。如因结断未了内令磨勘改官关升差注者,并与放行。」自后明堂、郊赦并同此制。
同日,明堂赦:「应命官下班祗应、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该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资、殿降名次、展年参选、如罚短使之类者,并特与放免。」自后明堂、(效)[郊]赦并同此制。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选人用举主磨勘改官,在吏部法最为严密,毫厘之差,辄遂报罢,故凡行移取会皆有近限。然其间或因自身及举主有公案在寺,虽改赦恩或去官勿论,止缘未曾结案,难以约定刑名。在法当申朝廷,而朝廷例以为常程,报应稽缓,不幸举主一有差跌,终身无改官之望。乞应今后选人用举主改官,吏部不得非理沮难,故作申明。或于法合申朝廷,并于申状上写『急速』二字,本房堂吏限一日呈禀宰执与决回报,庶免妨滞人材。」从之。
闰四月二十八日,故承议郎杜结妾孙氏状:「夫结在日乞磨勘转朝奉郎,依条式召保官申信州,点对圆备,即合保明申部。缘知州李尚行非理沮难,致疾身故。」诏委本路提刑司将元沮难官吏取勘,具因依申尚书省,
杜结特与一子下州文学。
六月十二日,诏吏部检会磨勘应干条法及前后所降指挥全文,报川陕宣抚处置使司照会,遇有陈乞磨勘,令一面照应条法施行。候磨勘讫,先给公据照会,每月具磨勘过人数闻奏,出给付身告札。以右司郎中张公济言远道取会,有碍升转,故有是命。
十三日,(照)[诏]:「应选人任内因赏元得旨与改合入官,未曾收使,后来别赏改官者,与作减二年磨勘指射差遣一次收使。」
三年四月十八日,权吏部尚书洪拟言:「应文武官磨勘合自受告日起理年限。所有官司住滞隔过年月,依条并许给还。昨来京城围闭月日,已诏许作磨勘。所有渡江迁徙程限,欲乞并理隔过磨勘月日,特与给还。」从之。
六月九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文遵用嘉佑法。自赦降后诸处奏举选人改官,其监司举改官员额若用嘉佑之数,系行增添,自合遵依元丰法。」从之。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选人前任岳祠考第依格合该磨勘,许用前宰执举状与理当职司放行。」以权吏部侍郎刘岑等言选人岳祠所任监司职事相干,别无荐举故也。
十九日,诏:「选人展磨勘候到部参选日每展一日磨勘,对殿一日名次。」
五月十四日,权吏部侍郎刘岑等言:「迪功郎考第不满,若改本等合入官,依格改承务郎;如与改
次等合入官,为无等可降。本部未奉行《新书》以前,遵依元丰二年九月六日诏,例不降等,止与改承务郎。今来《绍兴吏部一司法》内未有该载,欲乞依旧遵用。」从之。
六月五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元丰旧条,幕职州县但得循资,未经收使,改官后依条循一资比减二年、两资比减三年磨勘。缘《绍兴新书》却有『被赏』二字,内官员任选人日该覃恩或恩例循资之人,皆非被赏,乞依旧法施行。」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