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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宗咸平元年六月,诏审官院:「自今知州、通判以不治代还者,并授闲冗厘务。」 四年二月,诏审官院:「京朝官父母年七十以上合入远官无亲的兄弟者,并与近地。如有亲的兄弟年二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四月十五日,审官院引对京朝官于崇政殿,迁秩有差。旧制,郊祀恩百僚多获序进。真宗即位,谏官孙何、耿望上疏请罢之,以塞侥幸。于祀郊行庆止加勋、阶、爵邑「邑」上原衍一「是」字,已删。,而命有司考其殿最,临轩黜陟之。 景德四年七月,诏:「审官院磨勘京朝官劳绩并限在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对,未及者依例差使,如特令考校引对者不在此限。」初,审官院在除任不理及非时解替外,不限改官月日考绩引对。至是始定年限。 大中祥符八年八月,审官院言:「请以诸道转运、提点刑狱臣僚差出年月较其远近,先具磨勘。」从之。又诏令审官院以近地二年半已上者,远地二年已上,权与差替,不为久例。真宗以 京朝官候阙既久,奉朝请者颇多,故有是诏。 天禧元年三月,诏:「应缘冲罢降职及年考而未磨勘者罢。或磨勘而不改官,其后又及二考,罪非踰滥,及入己赃,悉条列以闻。」 十月,诏令审官院:「知州、通判、监当、知县员阙,限一月内差人,仍每月具已差、未差名闻。」 二年四月,审官院言:「在院京朝官经两次引问未就差遣者,乞一面勘会定差。」从之,仍令每问不得过十日。 三年三月,诏审官院:「西川、广南得替回幕职州县官,因举奏及特恩改授京朝官,今复且与一任近地差遣,次任依例入远。」 四年十一月,审官院言:「京朝官父母年八十已上者,乞更不问有无兄弟,并乞且与近地差遣。」从之。 五年七月,审官院言:「朝官系荆湖、江浙人者,望比类福建、淮南人,许归本路守官。」从之。 仁宗天圣元年十月,审官院言:「乞自今在院祗应候差遣京官以疾患申院者,并据状牒御史台依例差医官看验。如委实疾患,合与给假,即牒报当院,所贵得见诣实,免有非如妄托缘故规避差遣。」从之。 二年九月,审官院言:「准大中祥符七年四月敕,广南知州军通判、知县到任候及一年半差替。又准天禧四年四月敕,到任纔及一年半便仰差替。如未有人差,逐旋擘画移官往彼,不得有违元限,以此多是在任不满二年便替。若依至道元年敕,只合实一任近地。有此未便,今欲除在任不理及别因诸事未满替回人外,应系一年半替回者并与两任近地。」从之。 三年五月十五日,诏:「今后京朝官在京(勺)[勾]当替罢无绾系,须十日内赴院投纳家状,祗候差遣。如外任得替,令御史台依(达)[远]近程限及有事故出到公据外,如违限两月已上不到阙,令具事由申奏,当行取勘。」先是,京朝官在京厘务得替有经三季不赴院纳家状即乞磨勘者,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审官院言:「今年六月敕,丁忧服阕京朝官等,宜令审官院依合入差遣资序并先次与差。本院参详,若并有服阕官到院,并升先次,则久待阙人必恐难得差遣。今欲应得替京朝官如到院待阙已及三个月已上者,其丁忧服阕人不许超越姓名,先次差遣,余准令敕处分。」从之。 六年正月,诏:「今后京朝官须经三任知县方得差充通判,经三任通判方得差充知州。如有殊常劳绩及奏举人数多者,令审官院取旨。」 三月,审官院言:「本院职掌魏中正随江仲甫接伴贺干元节人使,充书表祗应,乞自今审官院职掌更不许入国并接伴使、副使指射抽差。」从之。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审官院言:「欲自今除特与优使并指定差遣人外,其余官员到院公参日各令先欲求所向路分差遣文状。如有情愿入远及折资差遣者,亦各于状内开(设)[说]。如遇有缺,不拘日限,但经两度 请问当。如 未就者,即一面勘会所乞路分合入远近去处,依名次定差。内有自西川、广南并沿边不般家州县得替及丁忧服阕人,许经三度 请后未就差遣,即依前项勘会定差。」从之。 八月,诏:「今后知州军监通判、知县不因公事朝廷非次差移者,并许通计二年理为一任。」 九月,诏审官院自今定差知州、知军,引见后当日或次日令到中书审验。」《玉堂纪事》。《翼燕诒谋录》:「审官院定差知州军并以资历,不容超越。资历当得,不容不与。天圣七年九月辛巳,诏审官院定差并申中书,引上审视,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罢之。今都堂审察,其遗意也。」 十二月九日,诏审官院:「今后京朝官两任共计及三年半已上者,依年满人例差替。」 八年八月,诏审官院:「自今得替京朝官如经知县同判两任内,并无私罪并公过三度杖罪以下者,并与知州同判差遣,更不用五人奏举。如有私罪及公过三度内有徒罪已上,即依前降条贯施行。情理重者,奏取指挥。若三任内曾犯赃罪者,不在升徙之限。内虽有奏举不行。」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审官院言:「广南官请自今从京差者,须旧官在任一年半以上者,从江浙、荆湖、福建移授者,须二年,并前六十十日差移。」从之。 五月六日,审官院言:「京朝官有自本院移任并计转官及三期者,未委便理朝廷非次移任,为复别须朝旨。」诏须自近入远者听,以三期为限。 景佑三年三月十九日,审官院言:「在院见管官员九十二人,少得缺员,欲并以到任一年半使阙。候见任官满三十月,许赴任交替。内元是丁忧移任及二年半许使阙,并候三年交替。」从之。 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审官院言:「乞今后京朝官受使遣时隐匿不言亲戚妨碍,到任后乞就移者,并与移远路小处。」从之。 宝元元年十月,诏审官院,臣僚陈乞亲属差遣,如系京官,并须年及格,仍试书札读律,方听出官。」 二年正月二十八日,审官院言:「旧制京朝官到院日各指定所入三路,自景佑四年十二月诏始不拘路分,而率意择地,其阙官处拟奏不行。今请复令指定三路三路:原「三」下衍一「任」字,已删。,如经三问阙不就,并从本院据合实远近定差。若丁忧服阕并自不般家地分替者,更许一问。」从之。 庆历四年正月,诏:「审官院如批降旨挥后有合奏请事,令主判官别取旨。」(促)[从]判铨王质之请也。 二月,以天章阁侍讲曾公亮删定本院条贯。至和二年十二月,又令编修皇佑三年以后冲改者。 五年九月四日,诏审官院:「自今京朝官尝为监司体量及半年无显状者,先奏上中书。」 皇佑五年九月,诏审官院授差遣及半年者毋得以堂除人冲之。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审官院:「内外官自酬奖处代还,毋得复入有酬奖处。」 二年五月八日,新差知河阳吕公绰言:「切见审官院 近岁以来为守待差(遗)[遣]人众,不住擘画,预使向前员阙。臣原缺擘画其预使员阙注拟依旧外,所有见在任官即令审官院勘会作先朝合差替月日限之制,于差状内开说,及期,方降替敕。」从之。 嘉佑二年五月,诏审官院:「今后更不许自投文字磨勘。其任西川、广南官岁满前三月,余路前两月,令本院预举行之。」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审官院言:「见祗应差(遗)[遣]京朝官员多阙少,住京至一二年,深见不易。应在院未有差遣者,乞并许请假出外,等候缺次。所降札子更不言定日限,候至名次稍高,任自参假赴院。」从之。 五年六月,诏审官院:「京朝官入西川、广南、福建路差遣,而用荐举规免者,委本院执奏之。」 七年三月,诏审官院:「奏补京朝官初该磨勘者,自今须有举主一人,方听改官。」 英(中)[宗]治平元年四月,知审官院王珪奏新编本院敕十五卷。诏行之。《中书备对》:「审官东院差遣知院二员,主簿二员」。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一一 审官西院 审官西院 神宗熙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国家以西枢内辅,赞翊本兵,任为重矣。而狃于旧制,自右职升朝以上,必兼择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亲有司之为,非所以(遇)[寓]朕股肱之意也。今使臣增员至众,非张官置吏以总其事,则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矣。宜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别置审官西院,差知院官两员,专管合门祗候以上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应有合行事件,并仰知院官条例以闻。俾铨叙有常程,黜陟有常守,官修而纪律振,任专而考察精,庶熙治纲,咸体朕志。」以天章阁待制齐恢为知院,兵部郎中韩缜同知。是月,诏以太常礼院为审官西院,从参政王安石、韩绛之言也。〔三〕省枢密院六十有二事归之。并礼院归本寺,本院吏人依东院例抽差,本院公使钱及知院官请给,当直人等,并准东院例。 六月,以大理寺丞张靓、光禄寺丞赵子云并为西院主簿,从知院韩缜奏举也。 九日,诏审官东、西院之印各六字为文,令少府监铸造,送礼部给付。 二十三日,诏:「本院日逐主判官员自早入局,须候中书、枢密院出方得出院。如有兼职去处,不在此限。本院不许接见宾客,诸司使已下至崇班并合门祗候除整会差遣磨勘到院公参外,即不得擅入。司房应公报本院公文,并依东院例。」 二十五日,诏:「大使(陈)[臣]磨勘文字见在院祗候差遣之人,依审官东院例引见,更不告谢。」 七月八日,枢密院札子:「勘会大使臣脚色、年甲、历任功过最系要切,照验行使。若不住令将出入,切虑别致改易增减。今后候见密院贴子取索脚色,实时用复封印,差人供纳。才候检用毕,却令逐房副承旨封记书押,送还本院,当官交割。」 八月一日,西院言:「乞差军头司洒扫兵士五人,节级一名。」从之。 四日,西院言:「西京左藏库副 使、卫州兵马都监曹说、扬州管下瓜洲镇沿江巡检、内殿承制张文英各为本处奏病患,乞差官充替,已施行外,令候到阙体量,未委合属何处。」诏西院(中)[申]宣徽院依条体量,仍今后应有年老病患替使臣准此。 二十七日,编修中书条例所看详:「奏举大使臣崇班以上内外监当差遣自来系中书行遣,欲乞将应用条贯颁下西审官院。今后只批状本院,仰检用前后条贯,移问逐处官司,如别无违碍,即具奏差。仍开坐合行条贯及本官资序,委中书点检施行,仍令本院一面申枢密院并牒三司。其受纳守给应合行事件,仰三司检举依例指挥,中书更不降札子下逐处。」并从之。 九月,西院言:「沿边三路选差官去处,其大使臣年少才武,有举主而未历边任,故事不许选差,望许之。」从之。 十一月十五日,著作佐郎胡宗师为审官西院主簿,代太常博士阎灏、将作监主簿沈辽,以同知院、尚书度支郎中王克臣奏灏等不职,故(能)[皆]罢之,仍自今止置一员。 五年十二月六日,右谏议大夫、知审官西院事沈立等上《新修本院条贯》十卷,《总领》一卷。 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枢密院言:「今后元系路分都监、知州军已上合降差遣,依旧令枢密院量情罪差注。看详立条之意,盖为武臣有久历任使,官序已高,或情理至轻,故令本院差注。然其间却有系小处知州军及物入路分都监因事冲替、差替到阙,情理稍重,一例与本院差注,比之审官待阙,显属太优,无以惩戒。况文臣职事偶坐不职,尚送审官东院差遣,除系横行。欲今后大使臣任路分都监、知州军已上合降差遣,除系横行使副以上及今来降充州钤辖之类审官无窠名阙次者,并依上项指挥外,其余并量所坐轻重,临时取旨与本院差遣,或送审官西院。其小使臣特旨责降,亦乞准此。」并从之,仍逐次拟进取旨。[BT ]磨勘(附审官院后)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十七日,右监门卫将军魏仁涤等以监临酒曲市征额外有羡利,并命迁秩。故事文武常参官以曹事繁省为月限,考满则迁,庆恩止转阶、勋、爵、邑。太祖循名责实,非有劳者未尝进秩。自是岁满叙迁之典不复举。 真宗咸平四年四月十五日,审官院引对京朝官于崇政殿,迁秩有差。旧制,郊祀恩百僚多获序进。(太祖)[真宗]即位,谏官(孙)耿望上疏请罢之,以塞侥幸。于是郊礼行庆止加勋、阶、爵、邑,而命有司考其殿最,临轩黜陟之。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寺权少卿、详断官今后三年满无遗阙,磨勘引对迁官。如任内曾迁者不在此限。」故事,凡本司官满,方有叙迁之文。今刑法司悉是他官兼领,故特降诏以劝尽心焉。 八月十六日,以秘书丞、直史馆、判三司度支勾院孙冕为左正言,度支判官、秘书丞孙航为监察御史,仓部郎中、直秘阁潘慎修为考功郎中,都官郎中、直史馆刘(家)[蒙]叟为职方郎中,太常博士、直史馆盛玄为屯田员外郎,秘书(承)[丞]、直集贤院刘骘为太常博士,著作佐郎、秘阁校理戚纶为太常丞,光禄寺丞、直史馆张庶凝为著作佐郎,职如故。先是,京朝官任中外职事受代考课引对多获叙迁,而计司、三馆不预兹例,有久次者。内出姓名,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诏:「审官院考较京朝官今任五年以上无赃私罪者以名闻,当议迁其秩。诸路转运副使令中书进拟。」帝以郊恩,例加勋阶,恐有久次宜旌别者,故降诏焉。 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诏:「审官〔院〕考较京朝官课绩,见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对。特令考课者不在此限,丁忧者除丁忧月日外及三年方得磨勘。」先是,京朝官代还无殿累者皆考核引对,至是始定年限焉。 大中祥符(九)[元]年六月三日,三司言:「准诏检勘监榷货务香药库使安守忠,供奉官、合门祗候黎守中监临三年,都收缗钱比未改法增八百四万九千余贯。」帝嘉其干职而不扰(不),擢守忠叙州刺史,守中内殿崇班。 四年八月十五日,诏:「自今两省、御史台官须 文学优长、政治尤异者特加擢拜,遇庆恩不得以他官转入。其东头供奉官至合门祗候,高品至殿头,内供奉官至崇班,并不得一例迁授。其不预改者,当议优与差遣,增其俸给。」 八年正月一日,赦书:「应京朝官兼在京职任及监临务局者转官及三周年,并令审官院磨勘引对外,任官及三周年者,许具历任功过申审官院检勘以闻。」 二月,中书门下言:「旧例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并下流内铨勘会,复申中书,然后取及六考内令铨司磨勘引见。欲今后未及六考者,更不下铨。」从之 闰六月,诏:「应今后幕职州县官得替无遗阙,止少一月以下不成考者,宜令铨司引见时贴出,仍具成考合入资叙一处取旨。」 九年八月三日,诏:「两省官并龙图阁待制、三司副使以上自汾阴后来未经迁转者,并特与转官。」翰林学士利瓦伊已下十人并进官,用是诏酬久次也。 九月二十七日,诏:「外任京朝官故事代还方许考课引对,其或就移及过期不替,有累年不迁者,自今但转官及三周年,虽在外,并磨勘以闻。」 天禧元年二月十三日,诏:「京朝官改秩至今年正月十一日及三岁,不限中外职任,但非曾犯入己赃,令审官院磨勘以闻,当议迁陟。」帝以昨经大礼加恩,止于勋、散、爵、邑,故优其岁满及犯轻者,令考覆之。 三月十三日,审官院言:「准诏京朝官秩满三年历任无赃者,磨勘以闻。今参详内有非时冲替及因罪降差遣未满一任,或曾经考课不转官者,欲更不勘会。」诏应前项人俟更及三年非赃滥者悉许考校以闻。时帝谓宰臣曰:「京朝官有旷弛不治,众所共知。而无显过者,考课之际,第以久次迁擢,非劝沮之道也,宜志之。」 八月二十二日,诏:「伎术人虽任京朝官,审官院不在磨勘之例。」 二年六月一日,诏三班使臣经汾阴转官后及七年者,许令磨勘迁秩。 七月十日,赦书:「京朝官丁忧及勾当事就移经七年不改官者,审官院勘会,特与转迁三年。」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审官院:「应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内外带职两省、台官并京朝官等,〔转〕官及三年以上者,如在外仰逐处收接历任文状,附递送审官院磨勘进呈。内有得替到阙及在京见勾当者,亦与磨勘引见。如在京三年,已经磨勘改转或尚且依旧勾当者,即直候得替更及三年已上,再合磨勘,依例施行。其内外有未磨勘间便遇朝廷差使者,如合该磨勘,如昨已经勘会转官及七年,曾具申奏,并因公事降差遣移任,无例磨勘者,不在此限。」 七月,审官院言:「准诏磨勘内外臣僚,合具申请。在京勾当臣僚已经磨勘转官,仍旧勾当,即候得替更及三年再合磨勘者,参详如见勾当未罢者,即准前诏,直候得替磨勘。如朝廷特更留一任或量留年限者,欲 望每任及三年亦与磨勘。又京朝官转官虽及三周年,曾经磨勘引见及奏名,亦该七年申奏者,虽不转官,亦望自磨勘后重叙三年,方得磨勘。如未经取旨,特旨别令磨勘者,不在此限。又勾当事京朝官自降 以前差遣者,即准前诏一例磨勘。降 后方就差遣,其间多有改官已及三周年者,参详未勾当事以前虽不该磨勘,乞朝廷相度,如勾当后及一年或二年,若别无遗阙,即许将前来年限通理,亦与磨勘。」诏:「臣僚磨勘历任文字,仰本院并将自前已磨勘历任功过一处开拆进呈。降 后就差遣者改官已及五年、勾当事及一年,并改官及三年、勾当事及二年者,并特与磨勘。余悉依奏。」 九月,审官院言:「京朝官在任三年以上未改转者磨勘到文字,欲送中书门下进呈。」从之。 十月,中书门下言:「三司判官、转运使副满当迁秩者,但进士及第或带馆职者,欲皆授(命)[铨]曹。」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赦书:「京朝官迁秩及三年者,并与改官。历任曾犯赃罪经七年者,委中书门下取旨。掌事三班使臣及磨勘年限者,并与改转。班行内曾犯赃罪经十年者,委枢密院取旨。掌事殿直已下至供奉官带合门祗候自今及五年未迁者,令枢密院考课以闻。其三班使臣年限合该磨勘,自今虽在外任,并与施行。」 四年五月八日,将作监丞、通判果州张观言:「父居业见任越州支使,年踰耳顺,犹滞选门。今蒙恩改秘书郎,愿以回授。」诏流内铨召居业考课引对,其秘书郎告 以授观。」 五年正月七日,宰臣言:「考较京朝官、幕职州县官内有合该迁秩及定差遣恩例,伏缘多值假日,欲具旧例拟定进内。」从之。 二月七日,(该)[诏]内、外京朝官经磨勘不改官,后来无私罪通及四年者,并与迁官。 五月,诏审官院自今京朝官考绩及授任合引对者,并于资善堂呈引。 干兴元年仁宗已即位三月八日,枢密院言:「赦书,合门祗候并与加恩。勘会人数并转一资,供奉官至借职,欲令三班院具人数供申。候到,转一资内有年限已满自合改转者, 转两资。寄班祗候使臣亦同此例。」并从之。 九月二日,司天监丞徐起等言:「遇真宗御楼及今上即位,两覃庆泽,只蒙一次转官及加阶,乞援京朝官例迁秩。」诏今后司天监并诸色伎术等官 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加阶转官。 十二月,诏:「三班差使殿侍在外岁满,许逐处取索功过文验入递,委三班院磨勘,当与就转官,自今不得妄作名目差遣入京。」 仁宗天圣元年四月一日,中书门下言:「准中旨取内外文资升朝官出身历任功过,令编写班簿进内,所有郎中以下至京朝官系审官院磨勘差遣,见今本院供写。其尚书丞、郎、给谏、两制等官职崇进,备知才力,见委寄内外差任,更不编写 历任。」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