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626 页/共 1125 页

七月七日,臣僚言:「近者复免行钱,而州县行遣,与法意大不相当。既兼收于贫弱下户,复连及于乡村下店,富者有贿赂以悦胥吏,故输钱甚轻,贫者无货豹以行请嘱,故输钱反重,一出于胥吏之手,而民日益困。故有店铺而废业者,有携家而他徒者。」诏依奏,送合属去处,限日下条具措置,申尚书省。其后,户部言:「欲依臣僚奏请,令诸路提刑、转运 司疾速约束所部州县,及亲行按临体究,将似此去处立便核实改正。仍依已降指挥按劾取旨,重寘典宪。」从之。 二十二日,诏令诸路免行钱有推排不公去处,令诸路提刑司照应元降指挥尽公推排,及密行询究。如州县用情,将上户合纳数目科与下户,并仰实时改正施行。若推排尽公,别无情弊,即将委的贫乏不能输纳下户保明诣实,申尚书省。 十二年六月三日,汀州言:「武平、上杭两县合认免行钱,已免一年。今来居民流移,即未曾复业,乞特与蠲免。候贼马宁息、行铺复业均纳。」诏再与展一年。 十二月六日,汀州言:「宁化县被贼烧却县市,人户店业方且起造,乞权免本县逐月免行钱,(侯)[候]稍有买卖,即依旧。」诏免半年。 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广西提刑司言:「乞将雷、化、高、融、宜、廉州每月见认免行钱五分中减二分,邕、钦钦:原作「敛」,据《建炎要录》卷一四八改。、贺、贵州见认免行钱三分减一分。」诏并与蠲免。 十四年七月十日,诏开州所管两县,在夔部尤为(避)[僻]远,其免行钱可令减半。 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降制:「州县行户悉罢供应,令量纳免行钱。访闻所属均(数)[敷]之际,富民认数不尽,多及下户。可令诸路提刑司更切体量数目,保明申尚书省,取旨蠲减。」 十七日,知汉阳军韩昕言:「乞将诸路州、军、县、镇所收免行钱,遵依元立定数外多取一文已上,并依擅增岁赋法。每孟月于长吏厅集众,登降开收,限当日毕,非时不得 追呼。庶几斯民得以安业。」金部言:「今来奏请事理内有合开收行户,已承指挥,每季听本行众户同状保明,申陈开收,即不许亏元立定数。窃虑寅缘科扰,如有前项违戾,并依非法擅赋敛条法断罪,令提刑司常切觉察。」从之。 十七年正月十五日,[诏]诸路州军免行钱,令户部检会绍兴二年官户与编户一等指挥,申严行下州县,遵守施行。 四月三日,诏诸路州军人户见纳免行钱,不拘等第,并以三分为率,蠲免一分。以户部言:「先诏乡村第四等、坊郭第七等已下人户并与放免,而上等有力之人营运非一,多致幸免,下户专业者往往不被其赐。」故再降是旨。 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前权发遣连州王大宝言:「广南路连、英、循、惠、新、恩州城市不过六七百家,非通商贩之地。」诏广南路小州月纳免行钱更与审量裁减裁:原作「栽」,据《建炎要录》卷一五九改。。上谕辅臣曰:「守臣上殿,俾以民事奏陈,遂得知民间疾苦。所陈五六,得一可行,为利亦不细。大宝所奏,可令户部行下本路漕司,具合减免数目申尚书省。」 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文:「州县人户合纳免行钱,咤拖欠倍罚,窃虑积并数多,艰于输纳,仰州县将今日以前倍罚钱数日下蠲放。如敢依前追理,令提刑司觉察按劾。」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同此制。 二十五年五月二日,户部言:「州军敷纳免行钱,至于提篮挟盝些小买卖之人亦令出纳篮:原作「监」,据《建炎要录》卷一六八改。些小:原作「此示」,《建炎要录》作「微小」,据改。。间有敷及乡村去处村:原作「材」,据《建炎要录》卷一六八改。,所取 苛细,干涉人众,委是搔扰。欲下诸路提刑司,将人户见纳免行钱截日并行住罢。仍乞依旧令官司不得下行买物。或州县故有违戾,许人户越诉,当职官吏乞重赐行遣。」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赦文:「人户免行钱已降指挥住罢,窃虑州县却循往年体例时估,亏价买物,及为民害,虽已行约束,尚恐违戾,仰监司常切觉察,按劾施行。」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并同此制。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封桩 封桩 题下原批:「起熙宁十年,讫干道 九年。」 【宋会要】 神宗熙宁十年二月三日,诏:「中外禁军已有定额,三司及诸路计置请受岁有常数,其间偶有阙额未招拣人充填者,其请受并令封桩,毋得移用,于次年春季具数申枢密院。」 元丰元年七月十三日,诏:「诸路转运及开封府界提点司桩管阙额禁军请受,据元额月给钱粮,委提点刑狱及府界提举司拘收,于所在别封桩。」 二十四日,诏:「诸路封桩阙额禁军请受,可令枢密承旨同注籍。辄支用者,如擅支封桩钱帛法。」 二十五日,三司言:「今具熙宁十年终在京及府界桩管阙额禁军请给数目,乞免封桩。」诏在京特依奏。 十二月四日,枢密承旨司言:「准送下三司状:『在京禁军阙额封桩请受内,钱、绢特免,其斛斗唯米可存留,自余衣赐等物并属三司应副,及小麦已无剩数,欲乞特免。』勘会府界军士衣粮等自当依别处例封桩,其小麦如阙,即(今)[令]三司以细色粮充。」从之。 同日,开封府界提点司乞免封桩阙额禁军请受等,诏惟钱特免之。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在京、开封府界见封桩阙额诸军请受,可并送内藏库别封桩。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沿边州军禁军阙额米归 牧司封桩。 四年六月二十有六日,诏:「应熙河路及朝廷所遣四将汉蕃军马钱帛、粮草,并委经制管勾官马申、胡宗哲计度应副。如不足,以封桩阙额禁军衣粮 并封桩钱帛充。若阙,以茶场司钱谷充。」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开封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钱,除三路外,及淮、浙、江、湖等路增剩盐钱,江西卖广东盐钱福建路卖盐息钱,并输措置河北籴(使)[便]司。先借支内藏库钱三十万缗于河北籴(使)[便]司,以福建路盐息还。」 五月一日,诏:「内外阙额禁军例物元减半或全不支处,并依式全支。已全支处,权增千钱,以封桩禁军阙额钱给。」 七年六月一日,诏:「河东路销废五指挥禁军钱粮,即非一路兵额偶有阙数衣粮之比,并封桩,以给提举保甲司起教之费。」 八月二十七日,权发遣同经制熙河兰会路边防豹用马申乞免熙河路封桩新复五州军阙额禁军请受申:「原作「甲」,据上文元丰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及《嘉靖临江府志》卷四考改。。诏自今更不封桩,其已封桩者,拨与经制司。 十月九日,诏诸路封桩阙额禁军钱谷并依元丰令随市直变易,其不得减过元籴纳价法除之。 哲宗元佑元年十月十五日,河北转运司言:「今本路封桩禁军阙额请受,请立法止于逐路桩管。如有不可停贮,即令提刑司变转见钱封桩。」从之。 二年四月二日,枢密院言:「臣僚奏乞罢内外封桩禁军阙额。按熙宁十年二月诏旨:『内外禁军已有定额,三司及诸路计置请受岁有常数,其间偶有阙额,未招拣人充填,所余请受亦合桩管。』窃详诏旨内外禁军系经熙宁已来节次减废并合,各已立定实额,即与旧日虚数不同。朝廷为诸路监司吭惜豹费,不务招拣,致渐耗兵数,无以督责,遂立约束,阙额请受悉行封桩。迨今十年,虽所桩到钱物甚多,未尝辄借佗用。今若悉罢封桩,深虑诸路监司咤循蹑望,不肯留心搜补兵备,不唯有乖前日减并军额之意,兼恐缓急阙兵,有误大事。」诏除三路二广更不封桩外,在京府界及其余路分并依旧封桩。仍只封桩衣粮料钱,余亦与免。 三年五月十七日,诏:「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钱帛,后来创置过禁军指挥,并先据数除出,候不及旧额之数,方依条封桩,仍着为令。」 绍圣元年九月二十一日,京西路转运司言:「本路豹赋素窘乏,乞特免封桩厩军阙额请受。」诏今后诸路厩军马递铺阙额不及一分处,并免封桩衣粮料钱。阙额一分已上处,与免一分。 元符三年六月十八日,枢密院言:「勘会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请受并收租钱物,系专充应副陕西新置蕃落及招置河北广威等军兵请受等支用。契勘日近所在官司往往缘边事支借过上件钱物,即未有拨还之期。窃虑有 指准。」诏今后虽得朝旨,许支借诸司封桩钱物,其两色钱即不得一例支借。如违,其应干官吏并依擅支借封桩钱物法科罪。 徽宗大蹑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诏内外马、步军自今更不封桩衣粮,应干阙额依旧招填,其例物于已桩阙额钱物内支给。 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诏:应内外禁军阙额请受, 依熙宁、元丰以来旧法封桩,仍具状申枢密院。 政和元年七月二十四日,诏:「内外禁军阙额封桩钱,自今应官司陈乞支借者及支遣主司,并科违制之罪。应今日以前借过未还者,并注于籍,限三年拘辖拨还。仍先具逐件钱物元借年月事咤、已未还数申枢密院。今后每季依此。」 四年八月十三日,枢密副承旨范许言:「京畿提刑司乞免封桩禁军阙额时服赏给等。缘禁军阙额请给始自熙宁十年为头封桩,及元丰四年六月,王得臣申请封桩勘给式,声说应系合请衣赐赏给钱帛、节料、衣袄之类,并依旁式收破供申。今来所乞,有碍前后条令。」诏申明行下,余路依此。 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勘会枢密院所管诸路禁军阙额钱物,并降指挥变易轻货上京,于左藏库送纳,令宣旨库立法。今拟修下条:诸禁军阙额封桩物应变易轻货上京者,逐州具管押人职(依)[位]、姓名、纳讫年月日、交付与左藏库是何人收领文状,入急递申枢密院。」诏依修定。 宣和元年三月十三日,枢密院言:「契勘在京及诸路内外禁军阙额封桩匹帛钱物不少,窃虑内外官司用例起请借支,截拨使用。」诏内外官司敢有奏请借用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虽奉特旨冲改,仰枢密院执奏。 六年三月十九日,户部奏:「前权发遣宁州游醰札子:诸州军封桩禁军阙额旁,每月并依见管禁军于勾院通勘,并 春冬衣赐及坐库等,既勘成熟旁,往往逐处公吏偷盗出上件熟旁,与外人结合揩改,便与见管禁军一例夹带支请。欲乞将已勘成熟旁令逐州长贰拘收毁抹,未勘者截日住罢,委是有补漕计。」从之。 高宗建炎元年十月初九日,诏诸路帅司及转运司同(其)[共]计会一路合添兵数,及每岁所收可以供赡若干,可以令诸州各具申尚书省、枢密院,及诸路帅司、转运司不得隐漏卤莽。所有旧管军兵,止据见管人数外,将合桩阙额钱亦计入今来可充招赡新军之数。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诏:「靖康元年正月一日至建炎二年正月一日已前逃亡事故军兵合支钱粮,通为阙额数目。除陕西路依旧招填旧阙,及京畿、京西、河北、京东、河南路依今来措置专招可以制御铁骑振华新军外,余路并令以前项钱粮并已降指挥科拨窠名钱物相兼,招置新法弓手及本处阙额军兵。」以尚书省言:「天下禁军兵籍取会未到,欲且以靖康元年正月一日实管之数为准,令诸路提刑司计当见额管兵籍,比较建炎二年正月一日见管实数阙少若干,先次施行,一面具申枢密院御管使司。」故有是命。 绍兴元年六月二十六日,福建路转运使朱宗言:「本路军政败坏,主将兵管唯务姑息,坐费廪食。欲今后禁军有阙,权住招填。其阙额钱、米,别库桩管,不得他用,以备缓急支费。」诏依,候本路盗贼宁息日,依 旧招填。 二年六月八日,诏恢复丙军兵经过州县收支过钱粮去处天头原批:「丙,疑误。」,分委监司专差属官遍(诸)[诣]州县,驱磨元收到及实支见剩之数,收其嬴余,储在别库,以待不时之须,免复敛民,庶几奸吏不得侵盗。以臣僚言:「自童贯用事陕西已来,豹用费出不复驱磨,咤得侵盗蠹耗。比年军旅荐兴,州县帑廪空乏,不免取给于民,而官吏并缘为奸,辄为一切科敛之政。既不知兵行实数,又不知住程期日,但凭探报,虚增兵数,宽约住程、批请日限,敛取钱米,有至数倍应用之数者。事过之后,干没其余,或以丰己自利,或以交结市恩,上下谩不检察,民受其弊。」故有是命。 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近降指挥,委逐路宪司取索起发以前合桩阙额禁军钱物。比复思之,于民未便。想所在州军,虽有不经兵火残破者,军期调拨,应副科敷,力不暇给。今立近限,起发积年桩管,定见追呼禁系,朕不忍焉。可复令诸宪司疾速行下州郡,将建炎四年以前未纳钱物并行除放,销毁簿籍。其绍兴二年合桩纳数,令自绍兴三年为始,分作四限,每年带纳一限。」 十二年七月十日,京西南路提刑司言:「本路诸州桩拨阙额钱,缘累遭残破,所以微薄,兼又抵近新界,相去不远,难以责令桩办。望详酌,宽行展免三五年,候州县兴葺稍成次第日,依旧桩发。」户部契勘:「随州厩、禁军阙额钱物、斛斗,已承指挥免至绍兴十一年终,合自十二年收桩,其余州军免至绍兴十一年五月分。今欲下京西南路提点刑狱司,将本路州军厩军、禁军阙额请受一例免至绍兴十一年终,仍并自十二年为始收桩。」从之。 十月二十九日,知绍兴府楼照言:「昨缘奉使韩球将诸军阙额钱数请受申请行下本府认数封桩起发,绍兴十一年十一月三日得旨展免一年,自来年为始认发。上府常赋有限上:疑当作「本」。,实无宽余可以桩发。」诏更与展一年,候限满,依数起发。 二十七年五月十四日,户部言:「秘书丞杨拜厩言:『潭州旧屯驻大军二千人,续减下一千人,其券食等钱系诸县分认,每月解钱七千余贯,号曰赡军,并是巧作名目。如收纳曲引钱、罪赏钱、约束钱、罚错钱、卖纸钱、词状到事钱、诸色助军钱之类,种种不一。乞将见科赡军钱以十分为率,减免三分,令本州岛通勘应副。』今看详逐项科取名色,皆是违法,虽称减免三分,若不尽除,诚恐未副朝廷宽恤之意。欲下潭州将见(令)[今]科取名色并罢,其见屯官兵岁计止以本州岛系省豹赋应副。如或违戾,委各路提刑、转运司按劾,仍免桩减下一千人米粮钱。」 三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户部侍郎兼权枢密都承旨钱端礼言:「诸路州军阙额请给封桩,每季起纲纳左藏库,具数申枢密院注籍,每上、下半年轮都、副承旨点检。得旨,令户部拘催。乞自今令提刑司于逐州各选职官一员,专行主管拘籍,别库桩 纳,月具阙额军分人数请给则例并桩到钱物数申提刑司,从本司检察类聚,季具一路逐州都帐供申枢密院并户部参照谷考。如所委官隐漏失实,并依无额上供法科罪。」并从之。 十二月十五日,(准)[淮]东提刑司言:「泰州额管禁军两指挥,昨为累经兵火,所管人数不及元额。自绍兴十六年后来,每岁那拨系省钱三百八十贯、米麦共五十六硕变粜见钱,分作四季起赴行在送纳,充禁军阙额请受。承近降指挥,将禁军阙额请给尽数收桩,每年合桩钱米、衣赐等,共折计钱一万七千六百余贯,委实阙乏,难以依旧管军额桩办。乞但令本州岛依递年所桩数目按季解发,候将来户口增添、荒田遍垦,税赋稍复旧日,依数桩发。」诏从之。 三十一年五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淮南、京西路州军及湖北路信阳军每岁合起禁军阙额钱,缘户口全未如旧,理宜优恤。内楚、濠、蒋州、盱眙军、安丰军已展元至绍兴三十一年终天头原批:「元,疑限。」点校者按:疑当作「免」。。」诏并与放免五年,内楚、濠、蒋州、盱眙、安丰军自绍兴三十二年为始照免。 孝宗隆兴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德音赦:「楚、滁、庐、光州、盱眙、光化军管内并(杨)[扬]、成、西和州、襄阳、德安府、信阳、高邮军,勘会逐州军招填厩、禁军阙额请给钱物内,已有指挥免起年限,窃虑未能桩办,可更与放免二年。」 干道元年二月三日,诏令诸路帅、宪司行下所部州军,今后合起发封桩厩、禁军阙额请给等,特 与免行起发,其阙额须管措置招填。 七年二月十日,知临安府韩彦古言:「本府崇节厩军止管五百人,今管一千八百三十五人,拣点得元所管五百人止有正身三百四十九人合行存留,其余一千四百八十六人不是正身,皆系逃军诡名之人。已开落名粮,一岁省减衣赐、粮米共计七万二千四百贯二百五十文省。除于内截拨钱支遣添置重禄公人请俸、招刺厩军五百人外,余钱拨人桩管,听候朝廷指挥。」从之。 六月二十四日,户部言:「鄂州、荆南、建康诸军已差官点阅官兵,内有冒名承代并虚请拣汰等,将来合减下钱物,乞指挥放行。」诏各令总领所令项桩管,非奉朝廷指挥不得擅行支用,月具减下实数申三省、枢密院。 七月五日,诏知合门事王抃、荆南都统制秦琪同共点拣荆南官兵,其减下钱米,令总领所令项桩管,不得擅行支用。 九年八月三日,枢密院言:「诸路州军禁军封桩阙额请给等,依条合行起赴左藏库,昨与免行起发,招填须管敷额。据诸处申到兵帐,逐年依旧不敷元额。」诏令诸路帅司行下所部州军,开具免行起发后逐年招到人数曾无敷额,其阙额未招人数请给等见作如何封桩支使,逐一具申枢密院。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月桩钱 月桩钱 题下原批:「起绍兴七年,讫干道四年。」 【宋会要】 高宗绍兴七年正月六日,户部员外郎霍蠡言:「窃见方今军事所须而病民最甚者,莫如月桩钱。所谓月桩钱者,不问州郡有无,皆有定额。所桩窠名,曾不能给其额之什二三,自余则一切出于州县之吏临时措画,铢铢而积,仅能充数,一月未毕,而后月之期已迫矣。愿诏诸路守臣各条具逐州所桩之钱寔有窠名者几何,临时措画者若为而办,上之朝廷,召诸路漕臣稞决可否而罢行之。兼勘会江西、湖南合认发岳飞军月桩钱各有立定许取拨资次窠名,通取拨支用名色钱数,窃虑隐匿。」诏令江西、湖南州军专委通判,限十日开具自绍兴六年分正月为始至十二月终,本州岛每月经制上供系省不系省、诸司诸色封桩不封桩钱,各通共若干数目,于内取拨应副过岳飞军月桩钱系是何名色、若干钱数支使外,逐色有无剩数,如何桩管,或作何支用了当,及有无所取窠名之外别措置到钱数,系作何名目,寔支充月桩若干,有无见在数目,逐一开具诣寔文状申尚书省,及具一般状申本路转运司。仰本司官咤巡历所至州军,取索文状,与所申数目参照谷考。如有漏落或不寔不尽,并具咤依闻奏,取旨施行,即不得隐庇蹑望灭裂。余路分应副桩办大军月桩钱州军,依此施行。 九月十八日,赦:「江南东、西、两浙、湖南州军认发大军月桩钱,从来并系漕臣均下所部州军,取拨经制有额上供等钱应副。访闻漕司有不斟量州军豹赋所入多寡,一例分抛,致有不均去处,深虑咤而横敛于民。仰逐路漕司更切相度所部州郡,令取窠名,斟量所入多寡,增减均敷,务要各得均平,易于桩办。」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上宣谕辅臣曰:「昨日士对,劝朕留意恤民。朕谕之曰:『只如月桩钱之类,欲罢未可。若一旦得遂休兵,凡取于民者悉除之。』」 十二月十九日,参知政事李光言:「诸路月桩,最为民间重害,而江东、西为甚。元降指挥许取拨应干上供封桩,诸司并州县等不以有无拘碍上供经制酒税课利及漕司移用等钱桩办。今江南路漕司往往将移用等钱于逐州主管司专委通判拘收,不许取拨。乞下诸路,应月桩钱许将诸色钱桩办,如有余,方许漕司拘收。【贴黄】称:诸路月桩钱,当时守臣不量民力,有承认偏重去处,重为民害,如抚、信二州是么。乞行下诸路漕司,将逐州每岁所入均敷,不得辄有轻重,以伤民力。」当日宰执秦桧进呈,上曰:「朕累次说与宰臣,更不肯理会。若尽将上供等钱桩办,自是不必科(数)[敷]」。令三省条具。 九年正月三日,上谕辅臣曰:「朕每有意候边事平,力务与民休息。如月桩之类,当悉蠲除。」 五日天头原批:「五月,疑五日。」点校者按:《建炎要录》卷一二五载新复河南赦于是年正月丙戌(五日),则「月」当作「日」,据改。,内降新复河南州军 赦:「诸路月桩钱,元降指挥许取拨应干上供封桩,诸司并州县不以有无拘碍等钱桩办。访闻州县并不遵守,重敷于民,显属违戾。或令逐路转运司开具逐州见认数目的寔申朝廷或:疑当作「可」。,当议据寔科拨。」 二月十三日,尚书省言:「江东、西、湖南、两浙每月桩发大军钱,系将朝廷并漕计等豹赋应副,各有合取拨窠名,从来多缘漕司不以州军所入多寡均抛,致有偏重。或将本司钱物支使,止以朝廷窠名钱充办,咤此收趁不足去处,科扰及民,理合别作措置。」仍连具到逐路月桩窠名。诏令逐路转运司将偏重不均去处,委本司官以县州大小、所入豹赋多寡,重别斟量均定,务要轻重适当,易于桩办。仍仰据合取拨窠名先次收桩月桩钱数足,方许应副其它窠名支使。如未足,诸司并不得占留他用,致科扰及民。敢有敷敛,仰提刑司按劾奏闻。违戾官吏,并当重行贬窜,仍许人户赴诉。 同日,后殿进呈:「措置月桩元降指挥,诸路各有窠名,但多为漕司占留,遂不免敷及百姓。乞将逐路州军均定,不得偏重。」上曰:「若所拨窠名钱不足,从朝廷给降应副,不得一毫及民。朕欲养兵藉民力,若百姓失业,则流为盗贼矣。」 同日,中书门下省言:「逐路月桩钱已降旨挥,令逐路转运司将偏重不均去处,委本司官以州县大小、所入豹赋多寡,重别斟量,务要轻重适当。」诏更令户部取见逐色窠名钱数,如应副不足,申取朝廷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