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会要辑稿 - 第 1010 页/共 1125 页

七年四月,申禁诸州走马承受使臣受诸路赠(遣)[遗]。 六月,诏曰:「比择使臣,承受边奏,其于戒(饰)[饬],素已丁宁,苟无旷违,亦有升奖。暨侧聆于事实,多不称于选抡。近河东路供奉官李崇政、西川路侍禁张仲文增减上言,张皇动众,已降职及勒归班差遣讫。其自今所差内臣、三班使臣充职者,如能行止周慎,奏执允平,当议特记姓名,优与差使,增加俸给;其有明负才识,深察机宜,规度之间实有裨益者,亦自别有升擢。」 九年三月,选内侍及三班各一员,充秦州沿边走马承受公事。时曹玮(靖)[请]以本路驻泊都监王怀信为安抚都监,更迭入奏,不许其请而置是职。 天禧三年正月,禁川峡走马承受使臣自今往来兴贩物色。 仁宗天圣六年正月,上封者言:「自今走马承受使臣年满得替,并具在任功过奏裁。如无遗阙者,与 转一资。」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所差诸路走马(诸)[承]受使臣多不得人,宜令三班院今后并选曾有臣僚同罪奏举,及曾经兵马监押或巡检、寨主、知县,不曾犯赃私罪者充。」 七年五月,诏诸路走马承受使臣年满得替改转后,并与家便亲民往程差遣。 宝元元年二月,诏内臣为走马承受,代还如使臣例与改官。景佑五年中尝有是诏,今复申明之。 庆历三年八月,诏诸路走马承受非本职不得辄言他事。 五年十月,遣入内供奉官康德用为河东路经略司走马承受。河东旧无内臣为承受,判并州夏竦特请之。 皇佑元年五月,复置麟府路走马承受内臣一员。 二年闰十一月二十六日,诏:「今后走马承受如擘画过边上利便事件,不得理叙劳绩。仍入内内侍省选差廉谨稳审之人,仍不许指射。」 嘉佑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监察御史里行沈起言:「乞今后河北、陕西等处择人充走马承受,免使劳扰州郡。」诏令逐路都总管、经略、军马、巡检等司,今后走马承受得替,(今)[令]逐州军保明无违越事件以闻,方行酬奖。 五年二月十七日,三班院言:「奉诏看详同勾当三班院杨畋所请,诸路走马承受虽是使臣,缘预闻边要主帅机宜公事,职任非轻,理合慎选。乞应中书制敕院、沿堂五院、枢密院出职人,并依诸司人吏,更不预拣选走马承受差遣。乞依畋请。」从之。条制,东头供奉官并诸司人吏、臣 僚家仆及伎术、进纳人等,并不许选诸路走马承受。 三月,罢代州驻泊司走马承受,减麟府路、成都府、利州路走马承受使臣一员。 英宗治平三年正月十八日,枢密院言:「诸路走马承受,欲令三班院勘会见任官,将欲年满更展一季,于九个月已前将见在班使臣依条拣选四员。仍仰主判官躬亲试验书札,各令写家状一本,并具析(遂)[逐]人出身历任功过、〔举〕主人数姓名,连状申枢密院进入,乞点定一名。」从之。 九月十九日,诏诸路走马使臣(徐)[除]系申奏机密急速文字依旧例发马递外,其余常程文字只发步递。以上《国朝会要》。 《两朝国史志》:走马承受以三班使臣及内侍充,无事则岁一入奏,或边防有(惊)[警],不以时驰驲上闻。 治平四年三月十七日,神宗以即位未改元。诏:「今后走马承受年满,赍到保明状,合该酬奖者取旨。」以任满例当迁官太优故也。 神宗熙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诏:「自来诸路走马承受使臣春秋赴阙,并于经略安抚司取索管下城寨平安文状赴阙进呈,未尝亲历。自今河东、陕西,令躬亲往逐城寨取索,所到留一日,不得饮宴。仍着为令。」 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诏铸诸路走马承受铜朱记,所有奉使印即拘收送纳。诸路走马承受旧例皆曰某路都总管司承受公事,居是职者恶有所隶属,去「总管司」字,冀擅其权,因循已久。至是,上命正其名,仍铸朱记给之。 元丰元年四月十三 日,诏走马承受不得干预军事。 五月十五日,诏:「逐路走马承受,凡遇差拨军马出入,仰常切体量人情,如士卒私陪费及将官措置乖失,并仰密具事申闻奏。如敢不(尽)[画]时闻奏,致朝廷察访得知,当与所犯人均责。」 哲宗元佑元年八月二十二日,诏吏部:「今后选走马承受,依旧条选无过犯人。仍令门下、中书后省别立法以闻。」 绍圣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诸路走马承受有阙,令吏部具合选使臣政迹状申枢密院,先以才选,次诠序历任,取旨定差。」 元符元年六月九日,诏:「诸路走马承受任满酬奖,令枢密院审按,任内如无违犯或侵越事,依条推恩。其本处保明闻奏指挥勿行。」 十月七日,诏:「(令)[今]后诸路走马承受使臣阙,以吏部选到人赴枢密院再行铨量,每路选使臣二人,令入内内侍省引见取旨,定差一名。」 八日,诏:「自今吏部看详,如遇出入回日,许关借详照。若敢隐匿,并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原减。诸路安(府)[抚]钤辖司依此施行。」 十二月十六日,诏:「走马承受公事虽不系经略司属官,其边界事宜已有指挥依旧例关送;其官司探到事宜,亦依旧例许关借。今后虽有帅臣奏画到(时)特旨处不得关报他司事宜,亦不得将走马承受作他司,更不关送。」 大观二年十一月九日,诏:「今后东南走马季奏,应有驿铺并不得乘船,违者以违制论。」先是,(西)[两]浙西路走马承受公事安竦乘座船赴阙, 计在路四十三日;江南东路走马吕仲昌乘递马赴阙,即不曾乘船,计在路十一日。得旨,安竦特冲替,永不得与走马差遣。故有是命。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枢密院言:「准诏,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今后取索本路封桩见在钱物粮斛数目闻奏。已申选到走马承受使臣后续有员阙,其前阙退下之人亦听再选。」 二十八日,诏:「诸路走马承受使臣应合遵守条贯及被受机密朝旨非专下本官者,并取索编类成册,申纳枢密院。仍今后依此接续抄上。」 二十九日,秦凤路走马承受郑楫言:「乞自今本路兵马出界,别路承受一员随军。」从之。环庆路准此。 三年五月十九日,诏诸路走马二员处,人给朱记一枚,令礼部铸造颁付。 徽宗崇宁二年二月十七日,诏成都府、利州路、泸南路各添差内臣一员为走马承受,内泸南兼梓州路。 四年九月八日,诏:「边界探报事宜,依条令实封送走马承受看详,如在外即更不送。近日经略司或隐漏不送看详,亦无缘见得子细。令经略司及沿边安抚司将探到事宜书号印缝,封送承受。如供报不实不尽,并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续据高阳关等路走马承受公事所入状申:「未审合因季奏,为复每月或每季、半年取索闻奏事。今依粮草数立为每季闻奏,修立下条:(诸)[请]每季取索本路封桩见在钱物数开具闻奏,诸被受走马承受公事所取索封桩见在钱物 数供报不实不尽者,以违制论,不以去官、赦降原减。」奉诏依修定。 四月十四日,上批:「向令诸路走马因经过本路州县等,方许取索封桩钱物文帐点检,深虑走马使臣不详文意,辄有用情,每月每旬乱有取索。除因季奏取索传宣抚问外,余并不得取索。仰枢密院立法行下。」 六月二十七日,诏:「帅府置走马承受内臣一员,武臣一员。缘东南与西北不同,不可令侵紊职守,应有闻见干军民者,并具闻奏,仍许入急递,唯不得干预军民事词状及擅行决罚指挥,余令依三路旧法施行。江南东西、两浙各共差走马承受内臣一员,于东西路驻札。」 七月八日,枢密院奏:「京西路走马承受公事曾处厚申:准枢密院札子,奉圣旨,本路州军等处支给诸军月粮,许走马承受亲临,于已请出粮内取一二合,令当职官封题(即)[印]记,走马承受附递呈进。若走马承受不在本路,或缘假故,即与将副往彼取样封记,将官关送到,依例附递。窃详州军内有无将副去处,即乞委本州岛都监或监押往彼取样,当职官封记前来,本所依例附递进呈。」从之。 十一月一日,诏:「走马承受岑镇在任不钤束所带人兵,多请过米麦,特罚铜二十斤。仍令诸路走马承受今后严切钤束,不得多借请给及有搔扰,违者当议重行责罚。」先是,臣僚言镇违法将带马军及纵令人兵违法借请官物等,诏令本路发军副使庞寅孙体量得实,故 有是命。 四年正月四日,诏:「诸路州军有走马承受处,除边机兵防军期急速等自依条制外,如有事出非常、稍涉要害等,仰州郡合属去处限日下关报本路走马承受所。」 《大观走马敕》,每季取索本路州军粮草文帐,备录闻奏。续奉朝旨,许令取索封桩见在钱物、粮斛,季奏日赴阙进呈。及近奉朝旨,两浙并作一路,仍依旧往还守季。臣等契勘,两路相去辽远,不下数千里,于守季传宣取索入奏,往来时无暂暇,两路帅府安得有互守之理。所奏帐状,窃虑书写不逮,遂至迟延。欲将两路州军每季合取粮草并封桩见在钱物、粮斛帐状等,令逐州军如法攒造,关报走马所,逐旋缴奏,所贵两不相妨。所有其余两路并作一路者,望立法遵守。』看详诸路粮草并封桩钱物,令走马承受取索闻奏,盖使举察他司。今来若止凭诸州攒造帐,本所缴奏,即与逐州一面申奏事体无异。所有走马承受公事所取索闻奏,自合遵依见行条制外,官司取索粮草帐,虽有立定回报日限,缘日限太宽,兼封桩钱物未有报限条约,乞检会增修。」从之。 二月十六日,枢密院言:「两浙东西路走马承受公事吕仲昌、江南东西路走马承受公事王渊、关仔奏:『伏 三月三十日,诏:「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使臣,大小行人之职,耳目之任,旧许风闻,庶几边防动息、州郡不法得以上达。近有陈请不实重行降黜之文,例皆偷安苟简,避 罪缄(哩)[默],甚失设置之意。可仍旧许风闻言事。」 十月八日,诏:「江南路走马承受分在洪州、江宁府两处驻札,相去辽远,凡有被受朝省文字,不能互知。自今后应有文字并双封,降付两处照会,庶免关报留滞。」 十九日,臣僚上言:「东南诸路近置走马承受公事,圣聪四达,周知远迩,无壅蔽之患,天下幸甚。窃谓官吏贪暴,民间屈抑,监司职事隳废,而走马承受能得其实状以闻,此其所补固不为小。其或不知分守,侵官紊法,辄受词状,判送州县,移文督催,过于监司,喜怒任情,所至受弊,恐非建置之旨。伏望不以轻授,而以守职循分、不得有所侵紊严加训饬,庶各知警。」诏申明行下。 政和元年正月十三日,诏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使臣每员许召募手分、贴司各一名,手分每月支钱六贯、米一石五斗,贴司减半。并依旧推行重法。其已差到使臣手分并军典,候募到人遣归本处。 二年正月二十五日,诏:「(北)[比]闻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使臣近来于州军朝拜、燕集等处,内有官资稍崇者,多居守臣之上,甚非所以重千里之寄。自今后走马承受(徐)[除]州事守臣外,并依杂压叙位。余依旧制,仍着为令。」 三年七月十四日,枢密院言:「勘会走马承受自来独员及双员处,一员入奏或差出随军之类,其在本路人遇非次替移,从来并未有交割所管印记、案牍、人吏与是何官司收管条约,欲乞立法。」从之。 五年十二月 十五日,诏:「诸路走马承受耳目之寄,实司按察,均体使华,而迩来类皆贪贿,交通郡邑,商较馈送,置土物以事权要。其不职者已行澄汰,宜务首公,以称任使。」 近降指挥,应诸路监司及依监司人凡可按刺州县者,并依陕西路已降圣旨指挥,不得赴州郡筵会及收受上下马馈送。今来上件指挥虽不该载走马承受,筌虑亦合依凡可按刺州县之人,除所守季州军依条赴公使筵会及收受月例供给外,即未审传宣取索所至本路州郡,合与不合依上条不赴州郡筵会及收受 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枢密院言:「入内武翼大夫、保州广信安肃顺安军走马承受公事岑筌申:伏(受)上下马馈送。若不合赴廨宇所在州郡筵会,其传宣抚问所至,亦未审合与不合赴公筵一日。欲望详酌,明降指挥。」诏诸路走马承受传宣抚问,所至州军管设筵会等,许依旧例。 去冬御笔诫饬走马承受,至于告以任遇之诫,谕以设官之意,咸使首公 四月一日,臣僚上言:「恭(减)[灭]私,清白勉励,激昂自奋,以称任使,则圣训丁宁可谓至矣。虑岁月(寝)[寖]久,或致后来者无闻,非所以上称训迪之意。欲下诸路,许令刊石于厅事,昭示永远之诫。」从之。 《走马敕》,诸称帅司者,谓经略、安抚、都总管、钤辖司, 同日,枢密院言:「麟府路走马承受公事扬延宗申:伏麟府路军马、泸南沿边安抚、保州信安军安肃军都巡检司同。又令诸 帅司被受御前发下朱红金字牌,因季奏赍赴枢密院送纳。契勘有知府州折可大并似此等处,遇有躬受到御前发下朱红金字牌,合与不合计会赍赴朝廷送纳。」诏并令走马承受赍擎赴阙送纳,诸路似此去处依此。 七月十三日,(设)[诏]改诸路走马承受公事为廉访使者。 九月四日,诏诸廉访使者称呼所名(利)[例]多不一,今后并以某路廉访所为名。 十四日,诏大名府路走马承受于奉世奏报失实,可于罢送吏部,与监当差遣。 七年二月八日,诏:「边防谍报,至重至密,动系机要,间不容发。近闻沿边每有探报,不论重轻虚实,互相关报,诸司諠传誊播,增缘百出,显有漏露,实于边防有害。自今探报除闻奏外,更不得报诸司。谓如转运、提刑、提举、廉访等司之类。如有着令,并行冲改。或擅辄取索及违者,论如违御笔法。」其后宣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因臣僚上言,除去廉〔访〕二字。 四月十一日,陕西河东河北路宣抚使童贯奏:「窃见自今诸路廉访使者,凡所法禁与监司一同,以至州郡饮食之会例皆不赴,但以严毅自守,甚妨采听,似非设官之本意。欲望详酌,应廉访使者旧例筵会聚食,欲乞许令依旧趁赴。」从之。 五月一日,江南廉访使者李穆奏:「每年天宁节圣寿道场,乞各于驻札开启建置,具疏进奉,颇可恭恪。」可特依所奏,余路准此。 十四日德音:「比(夹)[来]监司、郡守全然失职,坐视赃污,并不 举按。州县奸赃污吏因缘公事,乞取民财,率敛钱物,不可胜计。至或驱役良民应副私事,不顾公法。公人、吏人相与为市,不无彰露,监司、郡守己不廉洁,惧不敢发,遂使吾民阴受其弊。可令廉访使者广布尔目觉察,密具以闻,重行编配。仍坐此敕文出榜,许人不须更历监司、郡守,径赴尚书省陈诉,许令众户坐一名赍状赴省,当差御史按治。」 六月十五日,诏:「利州廉访使者丁弼侵挠帅权,干预边事,方行招降,遽便进讨,亏损威信,伤陷官兵,兼奏报不实,可特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永州编管,仍差大使臣管押前去。」 八月二十一日,诏:「今年五月所降德音,许诸色人实封诉事、赴邻路廉访使者投下、缴申尚书省指挥可更不施行。限指挥到日,立便止绝。仍仰逐路具奏,即速施行。」 二十五日,枢密院言:「陕西、河东、河北路宣抚使司申:勘会诸路廉访使者之职,一路事无巨细,皆所按刺,朝廷耳目之任,寄委非轻。今序位悉在通判之上,缘其间有任横行之人,若非泛奉使,依条序官在发运、监司之上,其武翼大夫以上与发运、监司序官。今来提举木 、坑冶、茶盐官皆比附监司序位,内有官系宣教郎之类,并在廉访使者之上,不惟理有未顺,即未副朝廷委寄耳目之重。本司今欲乞诸路廉访使者序位在转运使副、判官、提点刑狱、提举学(士)[事]常平官之下;内系横行或内侍者带直睿思殿,许与提举弓 箭手序官;如廉访使者系武功大夫已下,即与提举木 、坑治、茶盐序官;无提举弓箭手、坑冶、茶盐官路分,比类施行。庶事理顺而品序正,以副朝廷耳目之任。」从之。 八年正月二十八日,诏:「诸路廉访使者序位在通判之上,其职由接送人并依通判例。仍岁支公使钱三百贯文,以系省钱充,置籍支使。今后本所应用动使陈设什物之类,不得于他处关借,违者以违制论。」 二月二日,诏:「近降指挥,廉访使者序位在通判之上,可依按察州县官例收受供给。诸路准此。」 五月八日,准枢密院封送到政和重修本所令,诸帅司送到诸处探报、关申边界事宜文书,实时看讫,实封送还。已奏者非别有申明,更不再奏。其附案者如有应奏之事,听备录闻奏,遇出入回日亦听关借,余准上法。 闰九月十九日,臣僚上言:「窃以朝廷更置廉访使者,选委甚重,俾廉访一路,全赖监司,若不优假体貌则无以表仪郡县。唯每岁使押赐衣袄,至于计会户部请领,沿路使押,近乎押纲使臣,窃恐非朝廷以使者呼之之意。又每到(关)[阙]伺候户部制造,致有留滞累月,实恐(治)[沿]边不测出入,有(关)[阙]监军。欲望朝廷画降指挥,今后衣袄乞下吏部差使臣管押,赴逐路廉访所交割,委廉访使者亲诣逐处监散。所贵事体增崇,俾逐路知朝廷遣使之重。」诏依臣僚所言,余路依此。 宣和元年八月十八日,诏:「廉访使者不许收接词状,已 有着令。若事涉要害,或论诉他司违法之类,岂容不举 但不许予决,即不为侵官。可参酌立法,取旨施行。」 九月一日,臣僚上言:「乞应除授廉访使者,特加询考,慎择忠实洁白之吏,仍乞自今以往,若犯赃私,各于本罪加等论,庶使仰体陛下责任之专,而廉勤自重,不为非义,天下幸甚。」诏仍加本罪二等。 十月一日,诏令诸路廉访所、京畿武臣提刑每月并逐旬申奏贼盗状,仍将关牒所属不任督责捕(资)[盗]官,须管捉获尽绝。余依累降指挥。 五(月)[年]《政和令》,诸大庆、大礼、元日、冬至,发运、监司官、 十二月九日,真定府中山府路廉访使者李约奏:「伏提举茶事、提点坑冶铸钱官(司)〔同〕。诸州长吏三泉知县同。奉表贺,旧例遣使者如旧例。月旦奉表参起居,仍前期七日到进奏院。中散大夫、刺史、大将军以上在外及武功至武翼大夫任路分钤辖以上准此。臣契勘廉访使者,旧隶逐路帅司走马承受,昨蒙睿旨改正名称,叙官述职几厕监司之列。如天宁节进奉功德疏并赐宴,已蒙圣造特依所乞,独有大庆、大礼、元日、冬至、月旦奉表,臣所领职名未预其数。欲望圣慈特许今后依前项令文,逐时奉表贺、参起居。」诏依所乞,余路依此。 六年三月七日,臣僚上言:「淮南路廉访使者王若冲奏:准敕修立到诸司遇季奏,前期报转运司,取索所部见任官职位、姓名、到任年月日,或事故及之官违限人,类聚点检,诣 实连奏。缘未有关送廉访所条限,伏望下有司修立关送日限及违限断罪(修)[之]法。」诏令诸路转运司春于正月下旬、秋于七月下旬以前发遣到廉访所,违限者杖一百。 闰三月十九日,诏诸路廉访使者不合干预茶盐事,若州县有罪,自合按劾。 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今后州县等处合干人应供报文字稽违、差错、卤莽等,并许廉访所遵依监司见行条法施行。从京西路廉访所请也。 钦宗靖康元年正月十六日,诏廉访使者并罢,其走马承受公事依祖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