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氏文通 - 第 23 页/共 114 页

此节可与逐指、约指诸节参观。② ①「皆」「俱」「各」等字不应归入代字,自不必认为加词。 ②此指【2.5.1】【2.5.3】两节。 【3.4.3.4】四,凡先提一事而后分陈者,亦曰加词。 [337]左昭四:晋有三不治:国险而多马,齐楚多难,其何敌之有?——「三不殆」总提,「国险」「多马」「多难」加词,历数其「三不殆」也。 [338]论述而:子以四教,文行忠信。——「文行忠信」,历数「四教」也。 [339]又先进:德行,颜渊、闵子骞。① [340]又述而:子不语怪、力、乱、神。② [341]又:子所雅言,诗书执礼。——皆此类也。 [342]史高帝本纪: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杀人者死」至「抵罪」,乃历数「三章」也。 [343]又商君列传:商君之法,舍人无验者坐之。——同上。 [344]又李将军列传:其治。米盐大小事,皆关其手。③——先言「其治」,下叙所治之事。 [345]又叔孙通列传:仪,先平明谒者治礼……云云。——至「以次奉贺」,皆历数早朝之仪,而「仪」字先提。 [346]汉司马迁传:所以自惟,上之不能纳忠效信,有奇策材力之誉,自结明主;次之又不能拾遗补阙,招贤进能,显岩穴之士;外之不能备行伍,攻城野战,有斩将搴旗之功;下之不能累日积劳,取尊官厚禄,以为宗族交游光宠。——所叙「上之……」「次之……」「外之……」「下之……」,四者之「不能」,皆所以「自惟」之事。④ [347]韩论小功不税书:小功服最多:亲则叔父之下殇,与适孙之下殇,与昆弟之下殇,尊则外祖父母,常服则从祖祖父母。——「最多」后,皆历数「小功之服」也。 [348]又韦公墓志铭:故事,使外国者,常赐州县官十员,使以名上,以便其私,号私觌官。——「故事」总提,以下叙明其事也。 ①「德行」,是指方面,意即「在德行方面……」,与「颜渊、闵子骞」非同次。 ②「怪、力、乱、神」是「不语」的止词,非同次。 ○3章云:李广传无此语。 ○4「上之……」「次之……」等是「自惟」的止词(宾次),与「自惟」非同次。 【3.4.3.5】五,起词、止词后,凡系读以为解者,亦曰加词。 [349]史河渠书:佗小渠披山通道者,不可胜言。——「佗小渠」,句之起词,「披山通道者」,所以解「佗小渠」也。 [350]韩师说:古之圣人,其出人也远矣,犹且从师而问焉。——「古之圣人」,起词,「其出人也远矣」,续加之读也。 [351]楚策:于是使吏尽灭春申君之家。而李园女弟初幸春申君有身而入之王所生子者,遂立为楚幽王也。——「李园女弟」,读之起词,「初幸春申君有身……」,续加之读也。 [352]庄天运:彼,人之所引,非引人也。——「彼」起词,「人之所引」,加读也。 [353]左襄十四:赐我南鄙之田,狐狸所居,豺狼所嗥。——「南鄙之田」,止词也,续加两读以解之。① [354]史曹相国世家: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重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郡国吏」,「择」之止词,后加读以解之。 若此之数,不可胜道,参观接读代字,可加详焉。 ①[352]「人之所引」是「彼」的表词,非加词。[353]「狐狸所居」「豺狼所嗥」是「南鄙之田」的表词,非加词。 【3.4.3.6】六,凡动字、名字历陈所事,后续代字以为总结者亦曰加词。 [355]庄大宗师:堕肢体,黜聪明,离形,去知,同于大道,此谓坐忘。——「堕」「黜」「离」「去」诸动字但言事,「此」代字也,统指以前四项,而为句之起词。 [356]汉鼌错传:丈五之沟,渐车之水,山林积石,经川丘阜,*木所在,此步兵之地也。车骑二不当一。——后言「弓弩」「长戟」「矛铤」诸地,句法相同。「此」字总指上文。 [357]汉刘歆传:夫可与乐成,难与虑始,此乃众庶之所为耳。——「此」字重指上文。 [358]汉贾谊传:礼义廉耻,是谓四维。——「是」字总指四名。 【3.4.4】又或句中止词先置句首,而于动字后以「之」字重指者,亦可附于同次之列。以两者所指一事,又同一次也。 [359]左僖二十八:险阻艰难,备尝之矣。——「之」指词,重指「险阻艰难」也。名手「险阻艰难」既为止词而置先句首者此也。下文同。 [360]又:汉阳诸姬,楚实尽之。——「之」与上同。 [361]论为政:诗三百,一言以蔽之。——「之」指「诗三百」也。 [362]又述而:圣人,吾不得而见之矣。「之」指「圣人」。 [363]燕策:死马且买之五百金,况生马乎!——「之」指「死马」。 [364]史汲郑传:大将军青侍中,上踞厕而视之。——「之」指「侍中」①。 [365]韩送陈秀才彤序:颍川陈彤,始吾见之杨湖南门下。——「之」指「陈彤」。 [366]韩重修滕王阁记:其江山之好,登望之乐,虽老矣,如获从公游,尚能为公赋之。——「之」指句首「江山之好」与「登望之乐」也。 [367]史管晏列传:管仲,世所谓贤臣,然孔子小之。——「之」指「管仲」。 【3.4.5】由是,凡句中主次或偏次先置句首,而后以「其」字重指者,亦此例也。 [368]史老庄列传:鸟,吾知其能飞,鱼,吾知其能游,兽,吾知其能走。——三「其」字皆为主次,问指「鸟」「病」「兽」三名字也。 [369]韩获麟解:角者,吾知其为牛;鬣者,吾知其为马;犬豕豺狼麋鹿,吾知其为犬豕豺狼麋鹿。②——同上。 [370]庄骈拇:故此数子,事业不同,名声异号,其于伤性以身为殉,一也。——「此数子」者,空置句首,不属下文,「其」字在主次重指之。 [371]孟滕下:梓匠轮舆,其志将以求食也。——「梓匠轮舆」空寄句首,与下文无涉,「其」字偏次重指之。 [372]论雍也:回也,其心三月不远仁。——同上。 [373]韩送杨少尹序:今杨与二疏,其意岂异也!——「其」字同上。 [374]史冯唐列传:冯唐者,其大父赵人,父徙代,汉兴,徙安陵。——「其」字偏次,重指「冯唐」也。 后论句法加详。 ○1杨云:「大将军青侍中」谓卫青侍于宫廷也,「之」字即指「卫青」言。马氏盖误认「侍中」为官名。 ○2[369]原引述不全,今补。 【3.4.6】更有名、代等字连书而意平列者,概用「与」「及」「以及」为连及之辞,今附记于此,以平列名、代诸字,所指或异,而所次尽同也。① [375]论子罕:子罕言利与命与仁。——「利」「命」「仁」三事平列,皆同为「言」之宾次,而以「与」字连之。 [376]庄齐物论: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我」「若」两字,代字也,「人」名也,今以「与」字连之。 [377]韩原道: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仁」「义」「道」「德」连书,间以「与」字。 [378]庄逍遥游:蜩与学鸠笑之曰。——「与」字以连「蜩」「鸠」两鸟。② [379]论公冶:夫子之言性与天道,不可得而闻也。——「性」「天道」两名也,「与」以连之。 [380]汉刑法志: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与」字以连诸色人也。 [381]左隐元:生庄公及公叔段。——「及」字连两本名。 [382]史酷吏列传:汤掘窟,得盗鼠及余肉。——「及」字所以连「鼠」「肉」也。 [383]又:于故人子弟为吏及贫昆弟,调护之尤厚。——「及」字以连「故人子弟」与「贫昆弟」也。 [384]史大宛列传:骞因分遣副使,使大宛康居大月氏大夏安息身毒于寘扞罙及诸旁国。——「及」字以连「诸旁国」与以上平列之国名也。 [385]汉赵充国传:羌虏故田及公田,民所未垦,可二千顷以上。——「及」字以连「故田」与「公田」也。 [386]史平原君列传:平原君相赵惠文王及孝成王。——「及」字以连所相之两王也。③ [387]汉霍光传:显及禹山云自路日侵削。——「及」字以连母子也。 [388]史项羽本纪:所以遣将守关者,备他盗之出入与非常也。——「出人」「非常」作两名用,「与」以连之,犹云「备他盗出入之路与非常之事」也。 [389]史老庄列传:去子之骄气与多欲,态色与淫志,是皆无益于子之身。——「与」字以连「骄气」「多欲」也,下「与」字以连「态色」「淫志」也。④ [390]史项羽本纪:每吴中有大繇役及丧,项梁常为办,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及子弟。——两「及」字皆以连诸名也。 [391]左文三:秦伯伐晋,济河焚舟,取王官及郊。——「及」字以连两地名也。 由是观之,凡记事之文,概以「及」为连,故左传、史、汉辄用之;而论事之文,概用「与」字。 [392]韩论小功不税书:亲则叔父之下殇,与适孙之下殇,与昆弟之下殇。——两「与」字,递连诸色「下殇」也。 [393]汉赵充国传:留弛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士私从者,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三色人名字稍长,则参用「与」「及」两字以连之。 [394]韩孔公墓志铭:亲戚之不仕与倦而归者,不在东阡在北陌,可杖履来往也。——「与」字以连两读也。 [395]又送温处士序:自居守河南尹以及百司之执事与吾辈二县之大夫,政有所不通,事有所不明,奚所谘而处焉?——三色人名字稍长,则参用「以及」「与」字为连也。 [396]又毛颖传:自结绳之代以及秦事,无不纂录。阴阳、卜筮、占相、医方、族氏、山经、地志、字书、图画、九流、百家、天人之书,及至浮图老子外国之说,皆所详悉。——凡历数诸项,则用「以及」「及至」为连,亦无不可。 古籍中「若」「如」两字,间代「与」字以连诸名者,然非其常。「以」字之代「与」字也仅矣。⑤ [397]左成十六:我若羣臣辑睦以事君,多矣。——犹云「我与羣臣」也。 [398]汉儒林传:其不事学若下材及不能通一蓺,辄罢之。——「若」犹「与」也。⑥ [399]韩赠张童子序:然后升于州若府。——言「州与府」也。 [400]左襄十三:请为灵若厉。——言「灵与厉」也。 [401]仪礼乡飮酒礼:公如大夫入。——言「公与大夫」也。 [402]论先进:方六七十如五六十,而非邦也者?——言「与五六十」也。 [403]史虞卿传:赵王与楼缓计之曰:‘予秦地何如毋予?孰吉?’——言「予与毋予」也。 [404]左昭廿五:凡有季氏与无,于我孰利?——此「与」字以连「有」「无」季氏之两事也。 [405]孟公下:得之为有财。——「为」亦解作「与」字。 [406]韩送杨少尹序:道旁观者,亦有叹息知其为贤以否。——「以否」者,犹云「与否」也。 ○1这种名、代等字连书而意平列者,所指非一,不合【3.4】节「同次」定义,不应列入同次。马氏所以列入同次,是因为‘平列名、代诸字,所指或异,而所次尽同也’,即这些并列成分处于「同」一个「次」。但这种同次的概念与原来同次的概念完全是两回事。 ○2章云:「蜩」乃虫名,非鸟也。「两鸟」字可删。 ○3原作‘「及」字以言所相之两王也’,今将「言」改作「连」。 ○4‘下「与」字……也’一句原无,今补。 ○5【7.3.11】节有若干同类用例。 ○6杨云:「若」字「如」字皆「或」字之义。汉书高纪注云:‘「若」,「或」也。’礼记文王世子疏云:‘「若」,是不定之辞。’此诸例及下引论语‘如五六十’之例,皆是「或」义,不当径释为「与」。「与」当于英文之and,「或」当于英文之or,「与」表连及,「若」表选择,意义大不同也。 今案:「和」类连词与「或」类连词讲法不同,但不日所有用例都有实质性区别。 静字三之五 静字总论 【4.1】静字,所以肖事物之形者。 形者,附事物而生。左传僖公十五年曰:‘物生而后有象,象而后有滋。’是故静字统分两门:曰象静,曰滋静。象静者,以言事物之如何也;滋静者,以言事物之几何也。曰如何,曰几何,皆形之显著者也。象静之字至多,义详于前,兹不复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