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氏文通 - 第 26 页/共 114 页

[156]史屈原列传:明于治乱,娴于辞令。 [157]又商君列传: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 [158]汉傅常等传③:投石拔距,绝于等伦。 [159]吴志大帝传:然性多嫌忌,果于杀戳。 [160]韩答陈商书:是所谓工于瑟而不工于求齐也。 [161]又进学解: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 [162]又孔公墓志铭:公于是乎贤远于人。——以上所引,其静字司词,皆以「于」字为介,凡以言其所在耳。④ [163]史项羽本纪:事成犹得封侯,事败易以亡,非世所指名也。——「易」静字,「以亡」其司词。 [164]又河渠书:水湍悍,难以行平地,数为败。——「以行平地」,「难」字司词。 [165]孟梁上:愿夫子辅吾志,明以教我。——「以教」,「明」字司词。 ○1杨云:此「重」字乃「重视」之意……与曹参世家之「贵」字作「尊尚」义用者,皆是以静字为动字之用……(下齐策「重与秦战」,与此「重」字同)。 ○2杨云:「远」字亦是以静字作动字用;外动词之意动用法也。「千里」乃止词,非司词。 ○3章云:此为甘延寿传文。 ○4马氏说:‘以上所引……凡以言其所在耳。’此语不全面。[161]的「荒于嬉」「成于思」「毁于随」,司词表原因,[162]的「远于人」,司词则表比较对象。又:朋友些例中不是静字,如[153]的「累」「饰」,[161]的「成」「毁」等。 滋静三之六 【4.3】滋静诸式。 滋静,言事物之如干也,凡以言数也。滋静、象静,皆静字也,故用法大同。惟滋静一字一数,无对待,无司词,无比品,盖茨质言也。凡滋静所独而不同于象静者今特详焉。滋静言数,数别三式: 【4.3.1】一,数目:凡可以为加减乘除者皆隶焉,如「一」「二」「三」「四」「什」「百」「千」「万」之属。畴人家言数,不言其所数,他言数者,必有所附之名。 【4.3.1.1】数先于名者,常也。 [166]左昭二十:声亦如味:一气,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也。——「一」「二」「三」「四」等,皆以一递加,以至于九,是为诸数之根。九加一为十,由是十十为百,十百为千,十千为万。凡数先名,所以言名之多少如其数也。「六律」者,律有六也,余仿此。至数之加减乘除,别详数学。 【4.3.1.2】而经籍中率后之者,盖凡以为表词耳。 [167]礼中庸: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犹云「天下之达道有五焉,所以行之者惟三。」故「五」与「三」两数后置者,以为表词也。 [168]又: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犹云「礼仪有三百之数,威仪有三千之数」也。 [169]史酷吏列传:小羣盗以百数。 [170]又:大羣至数千人。①——犹云「小羣盗之人有数百。」「大羣盗匪有数千。」 故[171]韩原性:性之品有上中下三。——即云「性有上中下三品」也。② [172]公僖十六:霣石记闻。闻其磌然,视之则石,察之则五。 [173]又:六鹢退飞,记见也。视之则六,察之则鹢。——犹云「视之则为石,数之则有五焉。」又如云「视之则有六,察之则为鹢」也。 以上所引,凡数后者,皆表词也。 ①[169]的「数」是动词,「以百」是「数」的状语,[170]的「数千」作「人」的修饰语,「数千人」作「至」的宾语。马氏以此二例系表词下,非是。 ②「上中下三」又是「有」的宾语,「三」非表词。 【4.3.1.3】非表词而后者,必所数者可不言而喻。故凡物之公名有别称以记数者,①如车乘马匹之类,必先之。②有有称,有无称,而连记者,则有者称之,无者第数之,然要皆后乎公名。 [174]史平准书:自山东咸被其劳,费数十百巨万。——不言所数者,大约隐其时习用之名。如上文言‘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则所数者非钱则金,在言可喻。 [175]又:其后四年,而汉遣大将将六将军,军十余万,击右贤三。——「军十余万」者,即十余万人。 [176]蜀志诸葛亮传注:昔世祖之创迹旧基,奋羸卒数千,摧莽强旅四十余万于昆阳之郊。——即言数千人与四十余万人,皆可不言也。 [177]赵策:使使者致万家之邑一于知伯。——犹云「使使者致知伯一邑,其大与万家之邑等」也。 [178]韩平淮西碑:大战十六,得栅城县二十三,降人卒四万。——单记数者,犹云「大战十六次,得栅城县二十三处,降人卒四万名」,皆可不言而喻。曰「次」曰「处」曰「名」者,即所谓记数之别称也。 [179]史滑稽列传:于是齐威王乃益赍黄金千镒,白璧十双,车马百驷。——曰「镒」曰「双」曰「驷」,皆物之别称,所以记数也。 [180]秦策:文侯示之谤书一箧。——犹云「谤书有一箧之多」也。若云「一箧谤书」,则文气弱矣。不可不辨也。 记物品之别称者,莫如史记货殖列传内两段,先后参差,足可取法: 故曰陆地牧马二百蹄,牛蹄角千,千足羊,泽中千足彘,水居千石鱼陂,山居千章之材,安邑千树枣,燕秦千树栗,蜀汉江陵千树橘,淮北常山已南,河济之间千树萩,陈夏千亩漆,齐鲁千亩桑麻,渭川千亩竹,及名国万家之城,带郭千亩,,亩钟之田。若千亩卮茜,千畦姜韭,此其人皆与千户侯等。 其后又云:通邑大都,酤一岁千酿,酰酱千*,酱千甔,屠牛羊彘千皮,贩榖粜千钟,薪*千车,船长千丈,木千章,竹竿万个,其轺车百乘,牛车千两,木器髤者千枚,铜器千钧,素木铁器若卮茜千石,马蹄躈千,牛千足,羊彘千双,僮手指千,筋角丹砂千斤,其帛絮细布千钧,文采千匹,榻布皮革千石,漆千斗,*曲盐豉千荅,鲐鮆千斤,鲰千石,鲍千钧,枣栗千石者三之,狐鼦裘千皮,羔羊裘千石,旃席千具,佗果菜千钟,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会,贪贾三之,廉贾五之,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 [181]汉霍光传:赐金钱、绘絮,绣被百领,衣五十箧,璧珠玑玉衣、梓宫、便房、黄肠、题凑各一具,枞木外臧椁十五具。——盖品物之称尽矣。 至[182]左昭三:又弱一个焉。 [183]荀议兵:负矢五十个。——与前引「竹竿万个」,「个」「个」同,人物通称。 [184]史陆贾传:陈平乃以奴婢百人,车马五十乘,钱五百万,遗陆生为飮食费。——惟「钱五百万」不言其所记,所谓无称者,第数之也。 [185]又封禅书:赐民百户牛一,酒十石,加年八十孤寡,布帛二匹。——曰「石」曰「匹」,别称也;「牛」「羊」第数之。③ [186]韩南海神庙碑:于是免属州逋负之缗钱二十有四万,米三万二千斛。——「米」以「斛」称,「钱」无称,而皆系数于其后,通例也。 ①「别称」即今所称「量词」。 ○1这句话的意思是:物的名称先于数词和量词。 ○2「羊」为衍文。 【4.3.1.4】凡数书零位,率参以「有」字,言更有加也。有云「有」者「又」也。凡零位不言数,以「余」字概之。 [187]论乡党:必有寝衣,长一身有半。——「有半」者,又一身之半也。 [188]史孔子世家:于是肃慎贡楛矢石砮,长□有咫。——「有」者,「又」也。 [189]左文十六:乃出师,旬有五日,百濮乃罢。——「旬有五日」者,十日后又加五日也。 [190]史匈奴列传:是徯六十有五年。 [191]又:千有余岁。 [192]又封禅书:朕临天下二十有八年。——皆以「有」为「又」也。 [193]韩南海神庙碑:于是免属州逋负之缗钱廿有四万。——同上。 [194]汉诸侯王表:封国金百,同姓五百有余。——「有余」者,又零也。 [195]又礼乐志:河间献王采礼乐古事 ,稍稍增辑至五百余篇。 [196]史匈奴列传:往往而聚者百有余戎。 [197]又平准书:式脱身出分,独取畜羊百余。——所引「余」字,零解也。 【4.3.2】二,序数:所以第事物之序也。用法,数先冠以「第」字,率单用,不先所第之名。有时第一代以相当之字,而第二第三则次之。或者单言数以为第者,要皆先于所第之事焉。凡记时,皆不第也。 冠以「第」字。 [198]史贾谊列传:闻河南守吴公治平为天下第一。——此「第一」乃表词,然单用,不先所第之名。 [199]又萧相国世家:平阳侯曹参,身被七十创,攻城略地,功最多,宜第一。——「宜第一」亦单用,而无名以先焉。 [200]又:萧何第一,曹参次之。——同上。犹云「萧何应推第一」也。 [201]汉萧望之传: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第六」解如前。 [202]韩王公墓志铭:其在苏州治称第一。 [203]蜀志诸葛亮传:开府作牧第一。——诸篇名第至二十四,然则凡数皆可第也。 [204]韩王公神道碑铭:第几人必王某也。——「第」字先名者,言当时屈指以次及之也,不若前引者为排次耳。 不冠「第」字。 [205]史平原君列传:王当歃血而定从,次者吾君,次者遂。——先言「王」,「王」之「第一」,不言可知。「次者吾君」,犹云「次于王者吾君」,「次者遂」,犹云「次于吾君者遂」耳。 [206]孟离上:故善战者服上刑,连诸侯者次之,辟草莱任土地者次之。——「上刑」,刑之至重者,「次之」者,次乎上刑也,又「次之」者,次乎其次也。 [207]史货殖列传: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诲之,其次整齐之,最下者与之争。——「善者」犹云「最善者」,寓有「第一」之义。诸「其次」,犹云「前事之次」,如此,可蝉联以次至无限数。 [208]史万石君传:奋长子建,次子甲,次子乙,次子庆,皆以驯行孝谨。——「长子」者,「第一子」,以下可递次焉。 单言数以为第者。 [209]史平原君列传:白起小竖子耳,率数万之众,兴师以与楚战。一战而举鄢郢,再战而烧夷陵,三战而辱王之先人,此百世之怨,而赵之所羞,而王弗知恶焉。——此单数先「战」字,以为战之次第者。 [210]左昭七:一命而偻,再命而伛,三命而俯,循墙而走,亦莫余敢侮。——「一」「再」「三」先乎「命」者,所以次其命也。 后人第卷次,则曰「卷一」「卷二」,或曰「卷之一」,「卷之二」,又有言「篇之一」「章之一」者。至论事之次,或云「其一」「其二」,要皆单第以数,而无次第之加;且率用约数法,如云「卷之一」,犹云「诸卷中之第一」也。「其二」者,犹云「其诸事中之第二」也。余可顺推。 凡经传记年记月记日,皆不第也。如: [211]春秋经隐公三年云:三月庚戌,天王崩。 [212]左传云: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书之。——余皆然矣。 [213]韩上张仆射书:九月一日,愈再拜。——「月」「日」不第如前。 [214]又韦公墓志铭:公去位之明年,江水平堤。——编时于某事之后,古史法也。 [215]又新修滕王阁记:至州之七月,诏以中书舍人太原王公为御史中丞,观察江南西道。 [216]又祭十二郎文:季父愈,闻汝丧之七日。 [217]楚策:发子良之明日,遣昭常为大司马,令往守东地。遣昭常之明日,遣景鲤车五十乘,西索救于秦。——然则以事记时,其句法已古。惟间用「之」字,亦如「卷之一」之为用耳。 [218]左文十七:寡君即位三年,召蔡侯而与之事君。——此不言「即位之三年」,亦无不可。 【4.3.3】三,约数:即子母差分之数。母子皆数,先母后子,「之」字参否无常。母数之后,往往缀一名字为别者。子数或不足焉,藉动字以明之。 [219]史历书‘正闰余’正义:一月之日,二十九日八十一分日之四十三。——「八十一」,分母也,「四十三」,分子也。先母后子,而母后缀以「分日」二名,有偏有正,犹云「八十一分之日」也,明所分也,中参「之」字,常也。此在历书校勘条内。 [220]左隐元:先王之制,大都不过叁国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今京不度,非制也,君将不堪。——「叁」「五」「九」,皆母也,诸「一」字,皆子也。「叁」后缀以「国」字,志所分也,「五」「九」后不缀自明。母子中参「之」字,常也。 [221]孟尽下:乐正子,二之中,四之下也。①——同前。母后不缀以名者,文已明也。 [222]后汉书律历志:冬至日在斗二十一度四分度之一。 [223]又:是则日行之终,以周除日,得三百六十五四分度之一,为岁之日数。 [224]史天官传:岁行三十度十六分度之七,率日行十二分度之一。——以上所引,母后缀以「度」字,以表所分也。余同上。 [225]后汉律历志:以日周除月周,得一岁周天之数,以日一周减之,余十二十九分之七。 [226]史货殖列传:故关中之地,于天下三分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什居其六。——「十九分之七」与「三分之一」,母后皆缀以「分」字,明所分也。余同上。「不过什三」者,母子皆数,不参「之」字;又「不过」者,明子数之不足也。「过」动字也。「什居其六」,犹云「什分天下之富而居其六分」也,故「其」代字为母,而「六」乃其子也。 [227]论语泰伯云:三分天下有其二。——亦此义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