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诃止观辅行助览 - 第 15 页/共 40 页
七住名不退。六住名正心。有人云。六住退者是权耳。今为经中说退者。法财王子及八万人皆退。若舍利弗示作法财权退可然。岂八万人皆权退耶。又有人云。初住断见。断已不退。今六住退者。名伏为断。是故退耳。此亦非矣。若十信中立断名者。可是名伏为断。今十住中本是断位。如何名断为伏。太颠倒也。又有人云。六心退者。非第六正心中退也。乃是第一发心住位中横开为十。於此十中第六而退。此又穿凿太过矣。经中自云。十住之前一切凡夫法中发菩提心者。有恒河沙众生学行佛法。信想心中行者是退分善根。若一切二劫乃至十劫修行十信。得入十住。尔时从初一住至第六住。若修般若波罗蜜止观现前。复值诸佛菩萨所护。出到第七住。自此已前名为退分。若不值善知识。一劫二劫乃至十劫退菩萨心。不名习种性。若读此文。则知非初住中横开之六心也。今试议之。夫见惑牵四趣生。若断见已不堕四趣。思惑牵人天生。若断思尽出人天界。良由别人宿善不等。致令今世用观不同。若先断见。次断思者。此等行人必不言退。次第用观故也。若用断见断思二智。同在一念等观两惑者。记主谓之俱断。断之未尽。则此人多退。然则遇恶缘则退。值善缘则进。非谓俱断之人一例退也。昔人以截藕为喻。於义未明。今记引大论云。舍利弗六千劫。若优婆塞戒经云。舍利弗六万劫求菩提。所以退者。未得解脱。劫数不同。不须和会。
大经数等名异
此下记中引。
论旧医乳药
略如玄签。备捡。引涅盘注。
制多
塔也。
僧祇四受(云云)。五分五受(云云)。四分亦五
南山业疏云。僧祇八受。谓善来。自然。五。十。八。二十。遣信。曾归也。五分十二受。一自然。二一语。三二语。四十一众。五破恶见实。六第一受具。七善来。八三语。九八敬。十羯磨。十一二十僧。十二遣信也。四分各五有十。一善来。二破结。三三语。四边方五人。五中国十人。此五是僧也。一八敬。二二十众。三遣信。四小年曾归。五边方十众。此五是尼也。今文与业疏不同者。恐误。验知前文。小无忏重之误。是违记耳。
多伽见母明受不同
多论七受。谓自誓。见谛。三归。善来。三语。八法。羯磨。伽论十种。谓无师。自誓。见谛。问答。三归。五众。十众。二部僧。八重。遣信。见论八种。谓教授。三归。问答。善来。重法。遣信。八语。羯磨。毗尼母论十种。谓善来。建立。三语。羯磨。随师教。遣信。勑听。
上法
本初要期求戒。及才破结。果与戒一时俱得。故名上法。
白木调
有人以调作去声呼。非也。据梁书职贡图。作条。
五人受中须一人持律
此别部之意耳。四分则不然。须五皆明律。故业疏云。边地开五。要须持律。非假持律。焉得成遂。
百骂
八敬谓。百夏比丘尼礼初夏比丘足。不得骂僧。不得举僧过。依僧受戒。依僧忏残罪。半月请教戒。不得无僧处安居。依僧自恣。
是尼端正
十诵迦尸国有女。端正妹好。价直半国。大臣大官求之不得。此女遂乃出家。有诸恶辈皆习议云。若受戒时。我於路中须夺取之。诸尼闻已。不知云何。乃往白佛。佛言。从今听此半迦尸尼遣使受具足戒。
亦名十二语
三番白四名十二语。初番於尼中白四。次番为端正尼若自往大僧中受戒。路上恐为恶辈所夺。佛令丑尼僧中代为受戒。即遣使也。第三是丑尼却回来腾僧羯磨。又名白四。此非尼常行法。盖是也正女一缘耳。若常行法。沙弥尼先於比丘尼坛上白四羯磨受戒毕。此名本法尼也。次须於大僧处再秉白四羯磨。但两番也。
十利
戒戒之下皆有十利。一摄取於僧。二令僧欢喜。三令僧安乐。四未信者令信。五已信令增长。六难调者调顺。七惭愧者安乐。八断现在有漏。九断未来有漏。十正法久住。
一支一境
身三口四等支。杀盗淫妄等境。随其支境。犯者结罪轻重。
犯淫三趣
三趣者。四分谓人.畜.非人也。人则女人三道。男子二道。若觉并睡眠。及死而未坏或少坏。但使入毛头许。皆波罗夷。畜则牛马猪狗雁鸡之属。莫问心怀想疑。但是正道皆结夷。非人者摄天子.修罗.鬼神.地狱四类也。业疏云。人畜两趣。形现易知。天.鬼神等幽通难识。故合天与修罗.鬼畜为一趣。是则开成六道合成三趣耳。
相部对内
相部即河北相州厉律师之义也。犯边罪者多论障。在家外众并出家内众。若相州厉律师谓但障内众。故云对内。
作白已后入余心者
多论云。作白之时。具上四心。不名得戒。羯磨已后。方有四心。皆是得限。余心者。谓恶.无起.睡眠。
四心三性始末恒有
无作戒者。律钞云。无作一发续现。始末恒有。四心三性不藉缘辨也。故杂心论云。身动灭已。与余识俱。是法随生。故名无作。言四心者。三性之外加睡眠。
多罗树
西域记云。其树如此方棕栏。高七八尺。果熟则赤大如石榴。
乃至天乐。广如初句
广如经中第一句说。最末句云。若见男子随逐女人时。或见女人随逐男子时。便生贪着。如是菩萨成就欲法。毁破净戒。污辱梵行。令戒杂秽。不得名为净戒具足。乃至为生天受五欲乐。如是菩萨成就欲法。毁破净戒。污辱梵行。
式叉迦罗尼
此翻名学。即众学法也。律五篇之第五。
若据余部。余心亦得
四分之外皆名余部。成论云。出入常有善心转胜。故若八无作中言随心无作者。随生死心恒有无作。非谓随定慧。
十八法中
亦欲略知。今引律文注之。
一法非法
多论云。八正真轨是趣道因。名为法。彼说为非法。五邪不能生解为非。彼说为是。彼者指调达也。下去皆尔。
二律非律
八正真能调身口。离於七非称为律也。彼说为非。律五邪反前。彼说为律。
三犯不犯
多论云。不剃不剪。佛判有罪。名犯。彼谓有命若不剃剪。说为不犯。又律中不犯。心念作恶。未形身口。以恶微故不制有罪。说为不犯。彼说心起三毒最是过本。说名为犯。
四若轻若重
律犯遮恶为轻。彼为一切草木皆重。重者初篇。业思一形永障为重。彼见先作无犯。便言淫盗俱轻。
五有残无残
犯下四篇。非一生障。名曰有残。彼说无残。若犯初篇。永丧道芽。名曰无残。彼说有残。
六粗恶非粗恶
初二篇若身若口无惭心故犯浊重偷兰。名粗恶。非粗恶者。波逸提下及余偷兰也。彼皆反说。
七常所行非常所行
八正道常所用法。彼说非常。五法非常用法。彼说常所用。又了论云。非常行者。非佛所作所习也。彼即说是。常所行者。是佛所作。入定说法。受现法乐。是佛所习。彼又反说。
八制非制
五篇是佛金口所制。彼说非制。五法非佛所吐。彼说为制。
九说非说
五篇之中。四是重禁。余是轻约。此名正说。彼说为非。四禁为轻。余篇为重。是名非说。四禁为轻。余篇为重。是名非说。彼为是说。十八法皆多论中文。
毗尼与律
毗尼翻律。不可并列。
对心对境
能对之心。所对境也。境即杀盗淫妄等境。母论云。犯必托境。关心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