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观释论 - 第 9 页/共 13 页
释曰。此言能作即是作者。此言所作即是其业。若或所作离于作者有业可作。如是亦当但有作者无所作时应有作业。有即无因。若作者作业堕无因性。即有一向过失。此应思择。复次颂言。
若有果无因 因即非道理
释曰。此言因者。即说为缘。若法有因转时缘即随摄。因若无体现事止息。此即是无。云何有义可摄于缘。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作作者无体 作用不和合
释曰。如断薪等。若无所断果体。彼能断者及断所用作具斧等皆不和合。断所作用当何有依。彼无体故。作者作业无体亦然。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无法非法 所作等无体
释曰。若离所作。能作作用即无有业。故下颂言。
法非法无故 从生果亦无
释曰。此义云何。由此即无恶趣善趣及解脱道随应果等。复次颂言。
无果无解脱 亦无生天道
非唯生天道 解脱道亦无
释曰。若尔世间诸有一切作用。皆悉堕于无果利中。世间果者如种子等。作用随转即能生果。彼若无体即无果利。
或有人言。如是所说作者无实。其义可尔。彼所作业此乃是实。以能作故。此无过失。
论者言。此何无过。今言作者。即是因之别名。业即是果。且非果法离因自体别有所作。如是若有作者作业。即有因有果。和合建立。今此如是作业不异于作者。作者不异于作业。故所作业而亦不离。以差别因彼无性故。此云何知。若法有缘及所作具。即因果性成。今此所说非不显明。
或有人言。作者亦实亦不实故。作业亦实亦不实故。下颂答彼增上言。
作者实不实 亦不作二业
有无互相违 一处即无二
释曰。于一法中有无二法和合作用。彼即无体。非道理故。如是决定和合作者作业亦不可得。以相违故亦非道理。复次颂言。
作作者作用 所作实非实
著即生过失 此因如先说
释曰。此中应知。若实不实皆对待所说。故下颂言。
所作实不实 亦实亦不实
作者及作业 此因如先说
作者诸所作 非实非不实
应知业亦然 此因如先说
实所作即无 不实又无因
有无互相违 一处何有二
释曰。此中所说三种对待。如生法说。是故应知。非佛世尊于一切处而悉止遣作者作业及诸作用。此即不堕诸无因过。
论者言。此实无过。我亦不说无其作者及彼作业。何以故。我欲表示作者作业互所成故。
复次颂言。
因作者有业 因业有作者
释曰。应知此中随转施设皆无自体。作者作业。若成不成。离有离无。证成中义。世俗所得。故下颂言。
世俗遣异性 我见成就相
释曰。若有人言。此与阿含相违者。彼因义不成。
有外人言。胜义谛中有其作者。何以故。如佛所说有能取所取故。
论者言。今为遮遣彼说故说。于彼诸作用中有其能取。若能取所取二法不坏。即作者随转亦不相离。如是应知。能取所取互所摄故。由是建立。因作者有业。因业有作者。是故因其能取而有所取。因所取故即有能取。此即非胜义谛。今复云何。离彼作者作业有遮遣邪。此中所作因义。若或止遣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此亦应离。
复次颂言。
若胜义谛中 有作者作业
彼能取所取 此亦应遮遣
作者作业等 此义如是故
余法自及他 相因义应观
释曰。若果若因。能相所相。同生不同生等。因果二法物体有得。若言有因。即堕果数。如彼生法。若有义可取。即彼有性。若彼无者。非彼有生。色等诸法若无义可取。即彼无体可观。何况因果离于自体而有力能。若离自体有力能者。即有所得相违。譬如离于泥团可有瓶邪。物体分位法中所起。此说即是瓶生泥团。譬如瓶水。无彼别异分位性故。亦非瓶如木故。又非泥团分位即说有瓶。犹如别瓶若自力能而有所得。此即相违。若乐等法因有力能。即有乐等果法。乐等有故即乐等差别有所发起。此中所说。有所得者。此说亦无少法相违。若离因果而有力能。说所成者。如是决定彼无力能成其因果。此即或成颠倒计执。或成决定。不共因中相违离因无体故。若不共因非一向成故。若因果和合。即物体有性。如是所说因果二法。此中应知非胜义谛。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七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说。如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离施设有性。非胜义谛故。有异宗说此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释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说。彼说有因。故下颂言。
若无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释曰。此中意乐先有物体。譬如织者。故下颂言。
以是故当知 先已有法住
释曰若彼所取见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造器用。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释曰。彼宗意者。应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取可得。
论者言。彼眼等根别异。所取先无其体。此义不成。此遣法差别。若或施设所取不有。即所施设物性无体。如无经纬即[疊*毛]等不成。此遣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离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释曰见闻及受者。此等诸法若有先住。故下颂言。
应离眼耳根 有见等无疑
释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无有见法可得和合。非离眼根有见法故。如是所说。余义亦然。离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舍若异眼根。何有见闻。若无所取。或见或闻。云何可知。此是所见所闻。此是能见能闻。亦非眼等先有能见及受者可成。此复云何差别。见性不有体故。何以故。若离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见闻者。此即无住。若不离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见即是闻。亦非道理。非见分位灭故。若或如是能见眼根与所见相不相离者。是故离眼等根亦无所取。何有能取。若见若闻。若离所取。复何能取。或有颂言。
一切眼等根 实无法先住
释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颂言。
眼等根所取 异相复异种
释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复次颂言。
若眼等诸根 无法先住者
彼眼等诸根 当云何先有
释曰。若一一根决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复有先。若尔为即为离邪。今此如是。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余耳等诸根。彼等未有成故。此复云何。故下颂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