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观释论 - 第 5 页/共 13 页

遣有言无性  亦不取无性   如说青非青  不欲成其白   此中应知。于二种见悉当遮遣。都无所得。诸界处等。若有所成。皆是世俗谛摄。彼彼所有别别自体。善不善法已生未生彼法常在。虽复勤作虚无果利。设使先有所生后即无性。若如是知。如是所成。此无过失。以是因故。性无性二有所诠表无所诠表互有相违。计有性可生。即非道理。是故亦非有性亦非无性。二法可成。何以故。从缘有故。先有性可生。所生即无性。性无所生故。有性非道理。如是无实所生。此说有者即是相违。若或一切有所生者。一切有生非一切故。若一切生有力能者。何名力能。因差别生。何能差别果有所生。彼等力能。此复云何。为有异耶。为无异耶。何以故。若有异者。即无分位可立能令果起。此即分别相违。若无异者。即彼如是一切皆有。是中一切生法可立。若离相者。即一切处应无差别。云何有性可生。彼决定因岂得和合。是故若一性若异性。此不可说。如是亦然。物体差别力能和合无能生因表了有性。若于无实自性法中。诸界处等如是决定。有所见者。此即相违。所有世出世间善不善法已生未生诸有所作。若欲不虚果利。应当断除世俗谛法。此所断者。谓即二种决定所见。此中颂言。   见有性无性  彼即少智慧   无真实微妙  圣慧眼开生   虽观于诸性  当寂止诸见   此即胜义谛  远离一切见   释曰。若于诸见能止息者。即当远离诸娆恼性。于一切法而得寂静。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四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五     安慧菩萨造     西天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传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法护等奉 诏译   观染法染者品第六   复次有异宗言。于胜义谛中诸界处等性与无性有所知解。由彼杂染成其有性。如佛所言。染者著染法故。行自损害行他损害行俱损害。如是乃至痴者著于痴法。其义亦然。   论者言。此中非无杂染道理。虽有如幻。谓以无实染等体故。但以行聚所成。世俗言说。非胜义谛。何所以邪。此言染法。染者为先有邪。为后有邪。为染者染法俱时起邪。三皆不然。是故颂言。   若先有染者  后有其染法   云何离染法  而有染者生   释曰。此说毕竟应知此义遮其所离。若染法无体。染者亦然。止其所作非熟无果有果成熟。其义可见。若离染法有染者成。如是乃应别有染法。此即染者因染法得。若尔云何染者有故染法即成。染法有故染者即成。然后起染。此义显明。如果成熟。若有爱境即染法成。若无爱境云何有染。应当止遣安立过失。此中亦非先有染者后起染法。   故颂遣言。   有染者复染  云何当可得   释曰。所依染法无体性故。如已成熟。复次颂言。   若有若无染  染者亦复然   释曰。若先有染者后有染法。即一切处。如染法体。是故先无染者道理。   令为证成此义。是故颂言。   染者先有染  离染者染成   释曰。染法若无爱体可作。是中其或见有所成。此非道理。   有异宗言。离彼染者别有染法。离彼染法染者可立。   论者言。若离染法得有染者。此中非有。何所以邪。若先有染法后有染者即离染者乃有染法。此中染法不有。即无爱境能成染法道理。以爱境后有故。由如是故。若离自性别因染者。得有染法。即彼染法因染者得。若尔即非爱境能成染法。以爱境居后故。所成不可得。若如此者岂非过邪。亦非先有染法后成染者。   复次颂言。   有染复染者  亦云何当得   问曰。或离染法有其染者。既有对待过失。此中染法染者二法同起而可成邪。   故颂答言。   如是若同生  亦复非道理   染法染者二  此当云何用   释曰。谓以染法染者二相离性互有所违。若法未生二俱无性。若法已生所作无体。但由爱境所成染法故有染者。而彼爱境及所起染法悉亦止遣。问曰。彼染法染者为一性可合邪。为异性合邪。   故颂答言。   彼染法染者  非一性有合   释曰。此何所以。非彼一性而可合故。若有二法合即极成。此中应知。是提婆达多起染。不复为彼提婆达多染者之因。彼若说合。此非道理。   复次异性亦不可合。故颂遣言。   异性若有合  云何当可得   释曰。异法异性若有合者。彼即相违而非一处。有二法生道理可得。后当止遣。   复次颂言。   若一性可合  离伴亦应合   释曰。此言合者。同体为义。凡一性者即是因义。若此一性定有合者。如前所说提婆达多。合义应见。是故无一性因。可合道理。虽于一性因无合可成。然若止其合义。应知有过。   复次颂言。   异性若有合  离伴亦应合   释曰。此中所说。譬如瓶衣。彼等异性而不能合。若立合者。非有异性相合因故。如前即有对待过失。异性若合有所得者。彼非异性亦应得合。此岂无过。   复次颂言。   若异性有合  染染者何用   释曰。此中说合。无合道理。何所以邪。如是二法各各已成别别自体。即无别法为所成义。是中亦无所成可得。故知异性无有诠表。若计异性得有合者。   故颂遣言。   若染染者二  各各自体成   是二若有合  前亦应得合   释曰。而彼二法汝今云何。此说得成各各体故。若或染法染者。是二汝以何义分别二法各各自体令成其合论中言或者。此说合义。若起分别时虚无果利。彼等自体无所成性。若言合者。是中染者。无有少分染法可作染法。亦非染者可有。   复次颂言。   异相不成合  汝欲求成合   合相若已成  复欲成其异   释曰。合性不成。彼义极成。一法异性合不可得。异性极成不成合义。故无染法染者二法同时。或复次第异性可生。亦复更互相离性故。由是此中无合道理。今此观察如汝意欲。何等异性次第可起。或复同时。   今为证成此义。故颂遣言。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诸法亦如染  非合不合成   释曰。此中云何。所谓非唯染法染者。非合不合。诸法亦然。   观有为品第七之一   复次或有人言。胜义谛中有彼贪等诸杂染法。以有为故。譬如眼等。   论者言。若如是说。遍所成故立喻不正。何以故。胜义谛中若有眼等。应有生等有为诸相。若其无者。如兔角等。亦应有彼有为诸相。是故有为诸相。于胜义谛中决定不成。云何生等有为诸相而可成立。   此中应问。彼生等法增上所作。是有为耶。是无为耶。二俱不然。   故颂答言。   若生是有为  即应有三相   释曰。譬如能相。此中有为能相如是。不然云何有为诸相。此中所说二法和合三相遍行故。此中三相亦悉止遣彼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生是无为  不作有为相   释曰。如是所成应当遮遣安立过失。何以故。无为自体亦无性故。譬如灭法。此如是决定。有如是过失。如是住与无常。余法亦然。皆同生法。   论者言。相者即是理法执持为性。如是所说。云何生等为复相离。有彼业用而可转耶。或不离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