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中观释论 - 第 11 页/共 13 页

释曰。先后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颂言。   因火亦无薪   释曰。亦非烧时有薪。彼无体故。   复次毗世师言。有不见相极微之火。有业及业用。二法差别。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有薪一分来发起火相。故颂遣言。   火不余处来   论者言。今此何因业用和合。以差别因性所生故。若有分位业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处各各差别。汝先说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以业无依故。亦非起时。若合若离差别因性业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离所起时别有对待因性可得。生时如是果体作用。此中亦非先无差别。亦非法差别因。中间一分无体。亦非中间一分而得和合。于差别中若有一分和合。即俱时分位所作相违。亦无坏其业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计灭有所得。即彼物体还复堕于差别法中。是故当知。火不从彼余处而来。亦无如是自差别所作一分有体和合。云何于彼差别不差别中。计著多性。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于无分位中著火有性。如是薪火二法。此应思择。如前已说。次下颂言。   薪中亦无火   释曰。离火亦无差别因性。彼火因果无异性火故。此应思择。又复能取发起所得。彼即不有。是故无别异性薪从余处而来至火。亦非无火。故下颂言。   余法亦复然  如去来品说   释曰。若或无薪。云何得有能烧所烧。若有所烧时。非无能烧。亦无能烧中有能烧发起。若有能烧时。非无所烧。是故无能烧所烧亦非相离。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九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薪火品第十之余   复次颂言。   即薪而无火   释曰。遣一性故。   异薪亦无火   释曰。薪火二法遣异性故。   火中亦无薪  薪中亦无火   释曰。总遣异性故。此中薪火二法。一性异性俱不可见。如瓶非木。又如水中莲花。异性不成故。是故胜义谛中。薪火二法非相因有。而彼二法毕竟空故。   复次颂言。   如说薪火法  能所取亦然   释曰。一性异性互相因待次第不成。复次颂言。   余诸法皆同   释曰。彼能取所取。非作者作业一性可著。亦非异性所取。离亦不生。若异性所取。即互不到。不到即不烧。不烧即不灭。不灭即是常。若法常住。彼即互相因待不成。若成不成二法。相因毕竟无体。若人计火从余方来。有其能取及所取者。此义不成。故下颂言。   及彼瓶衣等   释曰。彼瓶衣等因果二法。同生不同。生能相所相。彼等所成。如非泥团即是其瓶。彼瓶果法有作用故。亦非异瓶别有果法作用所成。非彼二法互相因待。若成不成相因无体。此如是故。余处随应所说亦然。若胜义谛中无一异性。是故不应取著。   如有颂言。   非受非不受  异复云何有   如能取所取  诸所说亦然   复次颂言。   若人执有我  诸法有实性   各各差别说  彼不解佛法   观生死品第十一   复有人言。胜义谛中亦有生死。何以故。如佛所言。生死长远。众生愚迷不知正法。我欲令彼如理修行得尽生死。乃作是言。汝诸苾刍。应如是学。以此证知。胜义谛中有其生死。   论者言。如佛所说。皆是方便世俗施设。非胜义谛。亦非不有生死而说。长时有法可尽。彼生死者众生所受。若如理修行。即能尽彼生死有性。此中先说薪火二法能取所取彼等次第。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大牟尼所说  生死无先际   释曰。此义云何。所言生死者。即是无际。无际即无始。今此义者。无最上无先际。故言无际。又非有彼先际。故名无际。故下颂言。   今此如是说  无先亦无后   释曰。先后义无体无自性故。如兔角等。应如是见。由如是故。中亦不可得说。非不有故。如兔角等。   复次颂言。   若无有先后  中复云何有   释曰。生死无自性。彼云何有。故下颂言。   是故此中无  先后共次第   释曰。此中应问。如所表示。无先后共。即次第不生。而何有众生受生老死。又云何修行。尽生死有性。此即不成。故颂答言。   若使先有生  后有老死者   不老死有生   释曰。若不离老死而有生者。应不离老而有死邪。故下颂言。   后老死非理   释曰。若或异法有所成者。譬如牛马。异体应可同生。云何生不有死。又何不死有生。若生老死先有体者。即彼本来有其生死。   复次颂言。   若使后有生  先有老死者   彼所有老死  无生即无因   释曰。无因即无所依。无依即无生。无生即无相续有性。   复次颂言。   无此生老死  亦无有先后   老死亦复然  亦应与生共   释曰。此义云何。若言生时有其死者。以彼生灭二法无同时性。又复无因二俱不生。彼无性故。若或同生。又生老死无相待因性。   复次颂言。   若不生即无  先后共次第   云何戏论言  有生老死合   释曰。胜义谛中戏论不生故。   复次颂言。   若诸法因果  能相及所相   所受及受者  真实义如是   释曰。能知所知等一切法。先后共次第皆不和合。若先有果后有其因。果即无因。此即因有相违。若先有因后无果者。即因果不和合。若因果二法同时有者。如是决定彼因果性亦复无体。若已生若未生。二法相因俱无体故。能相所相所说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