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 第 9 页/共 26 页
相见应作相间。环,环绕。陕即狭,谓相距离之长度无定,应取其适宜。距离之中间有遮幕(见子篇及),毋广其处,言距离不可太广也。
高二十尺,丑篇节作三十尺。出巨即出距。
高广上俞疑脱“杂楼”两字,故曰高广如行城。
余按后世称行宫、行在、行署皆有临时之意,行城当亦相同,盖就敌人施用云梯之部分,临时增高,使敌不得上。
为爵穴、辉□,施答其外,机、冲、栈、城,广与队等,杂其间以镌、剑,持冲十人,执剑五人,皆以有力者;令案目者视适,以鼓发之,夹而射之,重而射之,技机藉之,城上繁下矢、石、沙、灰以雨之,薪火、水汤以济之,审赏行罚,以静为故,从之以急,毋使生虑,若此则云梯之攻败矣。
此节再总述御云梯方法之大要。
爵穴见子篇及,由此可伸炬出外,照见敌人动作。
辉、熏通用,见子篇,□即鼠字,孙谓与巳篇节之□穴相同,即小穴。施答其外,似谓穴口须遮障,免敌人窥见城上。
机、冲、栈、城是四事并列;机、技机也(见丑篇),冲、冲撞之器,栈、行栈(见子篇及酉篇),城,行城(见上节),皆御梯攻之器。队者敌人进攻线展开之长度(参子篇),故守者所用之兵器,亦应展开与相当,所谓“广与队等”也。此数者之间,复杂有职在破木之执镌者,职在斫梯之执剑者,其中司冲、执剑两项,尤为重要,故持冲十人及执剑五人,皆选力士充当。“案目”即目定而不易转瞬者,使注视敌之动向。发令以鼓,或左右夹射,或重迭发射,或用技机投掷(参丑篇节),城上之矢、石、沙、灰,势如雨下,更以火、水两攻接济之,赏罚严明,务求镇静(故,巧也,见子篇),但又须迅速赴事,勿使生变(虑,忧也),此其大要也。
守为行堞,堞高六尺而一等,施剑其面,以机发之,冲至则去之,不至则施之。
此言作行堞之法;行堞即行城上之堞,见本篇节。
等,齐也,毋或高或下之谓,高六尺,与子篇之延堞同。
以机发剑,度必如弋射之可以收回(参丑篇)。
爵穴,三尺而一。
已见子篇,此处复出。
蒺藜投必遂而立,以车推引之。
此言蒺藜投之用法,其制已见子篇。
必下孙疑漏“当”字,言须放于正对敌人进攻之道以刺伤之也。其大两围以上,故要用车推挽。
置裾城外,去城十尺,裾厚十尺。伐裾之法,小大尽本断之,以十尺为断,离而深埋之,坚筑,毋使可拔。
此言城外置裾之法。裾见子篇,孙引黄绍箕说以裾为藩篱。厚十尺者谓自城外二十尺起至离城十尺止,均埋放之,系指地面言,非指裾本身言。
伐裾谓采木材为裾,非“伐去”之谓,采时将树木连根拔起,约长十尺为一段(断同段),相隔离而深埋于地中,且坚舂捣之,勿使敌人易于拔去。列子黄帝篇:“吾处也若橛株驹,吾执臂若槁木之枝。”李颐说:“株驹亦枯树本也。”崔撰说:“橛株驹,断树也。”驹、切韵kiu,裾kiwo,吾县则两字同音,此之裾无疑即列子之驹,断树也。
二十步一杀,杀有一鬲,鬲厚十尺。杀有两门,门广五尺。裾门一,施浅埋,勿筑,令易拔。城上希裾门而置桀。
此言城上置杀之法。孙云:“杀盖拥裾左右,横出为之,置裾如城之广袤,二十步则为之杀。”以杀与裾相连系,非也。裾之制系筑在缘城十尺以外之地面,此之二十步(十二丈)乃指城垣距离,故能设两门,换言之,彼在城外,此在城身,其地位绝不相连也。杀之义与子篇“杀沙跞铁”之“杀”同,豫备投掷敌人之所,因名曰“
杀”。孙谓以鬲(同隔)藏守御器具,余则颇疑即子篇之格,粤俗呼为“隔头”,北方或称“城爪子”,或称“墩”。“裾门”之“
裾”,与上节置裾之“裾”同义,系藩篱之门,自己有时从此出击,须易于拔去,故不求竖埋坚固也。
希,望也,亦“对着”之意。王云:“桀与楬同,言城上之人望裾门而置楬也。”孙云:“望裾门而置楬者,所以为识别,以便出击敌也。”两解均笨拙之极,裾门在城外,开城门而出,便先经裾门,何须作识别?且更何须于城上作识别?余按左传成公二年,齐高国桀石以投人,桀有投掷之义,本文犹谓在城上对着裾门的所在,宜储置掷敌之品,以备敌人从此攻入。
县火,四尺一钩樴。五步一灶,灶门有炉炭,令适人尽入,辉火烧门,县火次之。出载而立,其广终队。两载之间一火,皆立而待鼓,而然火,即具发之。适人除火而复攻,县火复下,适人甚病,故引兵而去,则令吾死士左右出穴门击溃师,令贲士、主将皆听城鼓之音而出,又听城鼓之音而入,因素出兵施伏,夜半城上四面鼓噪,适人必或,有此必破军杀将。以白衣为服,以号相得,若此,则云梯之攻败矣。
此总述破云梯之方法。
樴同杙,钩杙即杙之钩曲者,所以悬火具,使不至易于滑下,孙解为“以弋着钩而县火”,语意不明。每相去四尺置一枚。
五步置一灶,与子篇不同,盖此为专御云梯之布置。
辉同熏,见子篇及本篇,烧门之外,继以悬火抗敌。
孙云,载似谓战车;余按“出载而立”犹言战具等须当遂而立(
参前节)。其广终队,即前节之“广与队等”。简言之,即迎战之具,须展开与攻线相当,否则敌人得乘虚攻入矣。
两队战具间有悬火一枚,战士待鼓音既发,即齐将悬火烧着(具同俱),掷向爬城之敌。如敌人除去火种,再行进攻,城上亦再掷悬火以拒,如是则敌势必疲而引去;到此时候,应令敢死队(死士)从各穴(突)门出击,又令勇士(赵岐孟子注:“贲、勇士也。”)主将等听鼓音为进退,且屡屡出兵施伏(素同数,屡次也),半夜又在城上及四周鼓噪,敌军必生疑惑矣(或、惑通)。
军服尚白;殆西方之古制,立体战争时代,白色易被侦察,此一条显不能适用于现在矣。
号犹今云口号,以号相得即凭口号而互相联络。
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卷四
(卯)备水第五十八
城内堑外,周道广八尺。
此言城内及堑外之周道(子篇作州道),其前当有脱文。道宽八尺,或因备水之故,欲以便于来往欤?抑原为别篇之文而误入于此欤?
备水谨度四旁高下。城中地偏下,令渠其内。及下地,地深穿之,令漏泉。
此言备水之一般方法。
谨度四旁高下,谓须熟知城内外各处地势之高下也。城内地势低,则须开渠以疏之。凡低地(下地)皆宜深凿之,便泄水,通典云:“如有泄水之处,即十步为一井,井内潜通,引泄漏。”是也。
置则瓦井中,视外水深丈以上,凿城内水渠。
则者测水之,吾县俗呼“测”为“则”,盖水势常趋于平准,城外水高,城内之井水亦必随之而高,故每当若干深度,即在井墙置为记,约与今之水涨表同。
并船以为十临,临三十人,人擅弩,计四有方,必善以船为轒辒。(二十船为一队,选材士有力者三十人共船,其二十人人擅有方,剑甲鞮瞀,十人人擅苗。)先养材士,为异舍食其父母、妻子以为质,视水可决,以临轒辒,决外堤,城上为射机疾佐之。
此言扫敌堤之法;盖水淹有两种,无水之地,则筑堤以堰水,有水之低地,则决堤以泛水,本节系针对前一种而言。
自二十船至人擅苗五句,与前半意复,显是后人之注文,今故用括弧隔之。
并船。即合两船也,两船为一临,十临即二十船为一队。
有方,毕改有弓,孙以为酋矛之误,吴又疑方是楯,皆书生之见也;船之重要任务在毁扫敌堤,持弓与擅弩意义相复,酋矛非毁堤之主器,且下文另言矛(苗),若材士既衣剑甲,戴兜牟(见下),则携楯为多余之事,故知其说均不可通。考粤俗常呼锄为“□”,邦、方古音甚相近,方即锄也,毁堤先锄土,故“方”为必携之用具(擅,持也,见子篇)。“计四”什四之讹,则持锄者十二人,注文二十人持方,则占三分之二。盖作注者以什四持方为太少,故纠正之,此旧日注疏常见之事,读者可不必以前后文抵牾为疑,且更不可妄加改正以求其相同也。通典一五二云:“速造船一二十只,简募解舟楫者载以弓、弩、锹、镢,每船载三十人,自暗门衔枚而出,潜往斫营,决彼堤堰,觉即急走,城上鼓噪,急出兵助之。”其文大致同于本节,“方”应与锹、镢相当,而镢即大锄,可证“方”为“□”之古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