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 第 6 页/共 26 页

令耳,运注为“沟备水”,与下文要严守令耳之情状不符。余疑“令耳”应一逗,即“属城为再重楼”的名称,试看下文“楼若令耳”,也可为证。   厉矢见戌篇。厉,利也。佐指辅佐之人,与“主”字相应,孙拟改为“佐以厉矢”,不合,可与下节“佐一人”比观。   治、置音近,余疑治裾即寅篇之置裾(裾字断句,余与运本暗合,但它以为“城”则误),“诸”字当连延堞为句(下有诸藉车可证)。   毕云,简同阑,孙谓籣以盛弩,格即歧阁;余按通典一五二:“   城外四面壕内去城十步,更立小隔城,厚六尺,高五尺。”似与本文延堞有关,阑、格之义同为“阻”,“皆为兵弩简格”句如解作皆置兵弩以阑格之,于文亦通。“部广”即各堞的宽度,孙解“部”为守堞者之分域,未确。   转射机,机长六尺,狸一尺,两材合而为之辒,辒长二尺;中凿夫之为通臂,臂长至桓,二十步一,令善射之者,佐一人,皆勿离。   此言转射机之法;隋书礼仪志有旋机弩,或即此。机有反动力,故须埋入土一尺。   辒与前节之轒辒异,在此处得有两解:(一)辒、稳同音,稳定即须具镇压之力。(二)辒为钤限之义,使其不至摇摆,故合两材为之,摇摆则发矢之瞄准不灵也。两义似兼包之。   “夫”者露出之部分(见前节),中凿夫之(犹凿夫之中)即于夫之半长处凿孔,插入通臂,臂长伸至垣(桓字讹),所以减小其反动力。“善射之者”按应作“善射者主之”,方与“佐一人”语气相应,后见李引运本亦有“主”字。   城上百步一楼,楼四植,植皆为通舄,下高丈,上九尺,广、长各丈六尺,皆为宁。   前百步一木楼,但高、广不同;又百步一土楼,高、广未详;此则重楼也,似与之楼□勇相当。   植,柱也,楼四角各一柱。舄同□,柱下石也(参巳篇)。唯为再重楼,故上下层各有高度。宁,毕云即亭字,不确。考书经之“宁王”,自汉以后二千年,均如此读,到近世大量金文发见,始由吴大澄等证实为“文王”之讹(因古代“文”、“宁”两字写法相近。),“文”、“门”古音甚相近,以墨子一书借音字之多,且同一字而写法屡异,我敢信“皆为宁”实“皆为文”之误,读法则应曰“   皆为门”,穴之有户,见巳篇,楼似不应有亭。运以为“窗”,亦无据。   三十步一突,长九尺,广十尺,高八尺,凿广三尺、长二尺为宁。   此节之突,如何致用,旧注都未提及,详观各篇,只辰篇有突门,但突门自城垣开出,城之厚薄,各地不同,断不能预定其长度。考寅篇及辰篇之“突门”,今本均讹作“穴门”,是“突”“   穴”两字常可以互讹;又巳篇称“二十步一置穴,穴高十尺,广十尺”,同篇“为穴高八尺”,均极与本节之“三十步一突……广十尺高八尺”相类(“二”与“三”传钞易误),故知本节之“突”实“穴”讹。   毕云,宁亦即亭字;余按前言百步一亭,则三十步不应有亭,毕说未确,参上一节,当同是“文”(门)字。   城上为攒火,夫长以城高下为度,置火其末。   此言攒火之法。北史王思政传,东魏高岳筑土山以临城,思政作火□,因迅风便投之土山,烧其攻具,此攒火即火□,用以烧敌,故其持柄之长,须视城之高下。本书所谓“夫”,率指露出部分或柄言之。   城上九尺一弩、一戟、一椎、一斧、一艾,皆积累石、蒺藜。   此节说城上杂守具。前文二步一木弩,二步长斧、长椎各一,又十步一长斧,三步一长椎,此复言九尺一弩、一椎、一斧,皆弟子各记所闻之异。   艾即刈,国语韦昭注,艾、鎌也,前言十步一长鎌。   累石即礧石,又作礌石,自城上推石而下也。   渠长丈六尺,夫长丈二尺,臂长六尺,其埋者三尺;树渠毋傅堞五寸。   连前及,渠凡三见,此条与之“七尺一渠,长丈五尺,狸三尺,去堞五寸,夫长丈二尺,臂长六尺”,几完全相同,“   其埋者三尺”一句,应钩在“臂长六尺”句之上,因所埋者是柱,非臂也。夫长丈二尺,加埋者三尺,实得丈五尺,今作“丈六尺”,乃传钞之误。傅堞即附堞,言竖渠之处,须离堞五寸。   藉莫长八尺,广七尺,其木也广五尺,中藉莫为之桥,索其端;适攻,令一人下上之,勿离。   莫同幕,藉幕见前,但未详其制。遮幕应张以木架,按礼记曲礼篇“男女不同椸架”,椸、杝同音,故误分为“木也”两字。“   中藉幕”者于遮幕当中之处。古人称牵扯上下之具曰“桥”,故曰“   索其端”。   遇敌来攻,令一人任牵幕之职,使或上或下以阻挡矢石,其用与今世之索网相近。   城上二十步一藉车,当队者不用此数。   连前及,凡三见,所异者前作五十步或三十步。   城上三十步一砻灶。   前文灶已两见,言廿五步,言五十步。砻灶,行灶也。   持水者必以布麻斗、革盆,十步一。为斗、柄长八尺,斗大容二斗以上到三斗。   此记取水之具。麻斗、革盆见前节,用麻布作斗,加以油漆,便可取水。   “为斗”两字,旧本误错于下文,兹依吴说移正。   敝裕、新布,长六尺,中拙柄,长丈,十步一,必以大绳为箭。   此节当有错误,旧解均不明。余以为“裕”当依孙改“绤”,敝绤犹云烂麻布。拙与缀吾县同音,古音亦甚相近,缀柄即安上一柄;前节斗柄长八尺,此云“长丈”,所差无多,“十步一”复相同,可知系指麻斗制法;大意实谓麻斗应用破布或新布为之,长计六尺,中安柄,柄长一丈,每十步一枚。箭、运注,幎口使坚韧也,按箭可通作“晋”或“搢”,插也,殆缝缀之义。   城上十步一鈂。   鈂未知实何物,或云臿属,或云铁签。   水容三石以上,小大相杂,盆、蠡各二具。   此记水(即缶)之法,与前节言垂(或缶之讹)“容三石以上,小大相杂”同。革盆、奚蠡皆汲水器,亦见前、及。   为卒干饭,人二斗,以备阴雨,而使积燥处。令使守为城内堞外行餐。   此言预储干粮之法。   “使守”疑吏卒之误,行餐即送餐。   置器备杀沙砾、铁,皆为坏斗。   此节言散沙砾之器。沙砾等所以迷敌目,但用器杀(即撒)布,然后程功多,坏斗者粗烧之斗也。   令陶者为薄,大容一斗以上至二斗,即取用,三秘合束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