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子城守各篇简注 - 第 11 页/共 26 页
“令容矛”当下接“令可以救窦”为句。
穴则遇,言我穴与敌穴即相通也,故须用板阻之,窦塞则烟不通,持矛者预备救窦(即通窦),兼战斗之用,窦被塞即引连版退却,遇着有被塞(而塞之,而,如也。)之窦,即把它凿通以通烟。
我所掘之穴,未必正对敌穴,故须旁听左右,如知其从某方向斜出我穴,即急阻绝其前进,否则熏敌之计难以施也。
若集客穴,犹言我方已冲到敌穴,此时须改用涂泥之柴(柴涂犹涂柴)塞之,因板并未涂,易被敌人所烧也。
寇至吾城,急非常也,谨备寇穴。穴疑有,应急穴;穴未得,慎毋追。
此言如何应付敌人之穴攻。
孙、吴两本均以“穴疑有应寇”为句,但文义不可通。余谓“寇”字应移在“谨备”之下,言敌人既临吾城,慎防其用穴攻也。“应”字连下“急穴”为句,谓既疑敌人用穴攻(穴疑有),我方急须掘穴以拒也。
穴未得,慎毋追两句,孙云:“似言未得敌穴所在,则勿出城追敌。”余按敌方穴攻,并未败退,何得遽言追敌?“追”字仍应就穴而言,谓未确知敌穴所在,我所试掘之穴不应再向前进,否则反以资敌也。
凡杀以穴攻者,二十步一置穴,穴高十尺,凿十尺,凿如前,步下三尺,十步拥穴左右横行,高、广各十尺。
此言抵抗穴攻之法。
杀,破灭也,在此处当解为“破”,“凡杀以穴攻者”犹言破穴攻之计,与后午篇节“凡杀蛾傅而攻者之法”句法相同。
高十尺,凿十尺,凿如前,吴云:“十尺凿三字误重,当删。”非也。孙云:“言其穴广与高等。”正得其意;但余以为凿十尺是“
广十尺”之误,下文言高、广各十尺,可证。凿如前,即向前凿去。
步下三尺,孙云:“谓每步则下三尺,然所下太多,疑步上有脱字。”非也。一步为六尺,每隔一步,比地面再低三尺,是举其倾斜之度,兹以草图示之:
(图形,尚无资料。)
即句长三尺,股长六尺,换言之则股长倍于句,依三角学公式,其坡度为三十度角,准此法掘去,无论掘深若干,坡度仍保持不变。由是知战国时代已识应用三角简单原理,惜后继者不能发扬光大耳。吴云:“以句股法计之,穴高十尺则穴身当长二十尺。”殊费解,因穴长与穴高无一定之数学联系。十步拥穴左右横行,谓掘穴深入十丈,则向穴之左右两方各掘横行之穴,其高、广亦各十尺,日军在缅甸、琉球等处所挖狐穴,盖取法乎墨子而加以改进者,例如穴道作“之”字形,与十步左右拥穴之意相近,谁谓古书不必读耶?
杀、俚两罂,深平城,置板其上。□板以听。
此言杀置罂听之别一方法,罂听已见前节。
孙以“杀”字连上高广各十尺为句,云:“凡穴直前十步,则左右横行别为方十尺之穴,谓之杀,以备旁出也。”余按“杀”系置在城上豫备投掷敌人的地方,见寅篇,穴内何得有杀?且“杀”字如连上读,则在何处埋罂(俚即埋),殊欠分明,故知“杀”应属下方合,即谓每杀应埋两罂,其深度令与城相平。
字典无□字,孙疑即上文之连版,非是。连版用以遮敌,此则排在罂面,余以为□读如册,覆盖之义,此句即对上句“置版其上”,再作申明,言盖版于罂上以听取罂内之传声;前文节系用生皮蒙罂,此则用板盖罂,乃罂听之又一法。
井,五步一。
此句与前节文复出。
密:用□若松为穴户,户内有两蒺藜,皆长极其户,户为环,垒石外□,高七尺,加堞其上。勿为陛与石,以县陛上下、出入。具炉橐,橐以牛皮;炉有两以桥鼓之。百十每,其重四十斤,然杜之,满炉而盖之,毋令气出。适人疾近吾穴,穴高若下不至吾穴,即以伯凿而求通之。穴中与适人遇,则皆圉而毋逐,且战北以须炉火之然也,即去而入壅穴。
此言穴内之置备。
密,吴读为“必”,景羲读为“穴”,后说较稳,但景羲依旧读“五步一穴”为句则非是。“穴”是一字标题,与节之杀、节之井同。
□是木名,字书无其字,未详,参戌篇。
户止言高,不言长,故长极其户句可作两解:(一)蒺藜之长,与户高相等。或(二)其户应作其穴言,蒺藜之长,与穴长相等。二者未知孰是。户为环即门环。
□为□之讹文,即埻字,言穴外累石为郭以备拒守,其高七尺,上再加堞。
陛,阶也。穴之坡度为三十度,已见前节,则掘穴愈深,上下愈不便,但苟作阶级或堆石以备升降,万一敌人攻入,反被利用,故特声明“勿为陛与石”。县陛之制,必利用纤法为之,有事时易于破坏也,参下节环利率。
桥是牵扯之具,见子篇节,以桥鼓者用桥以鼓橐(风箱),依本节则橐系皮制,取其气不易泄,故通典谓之袋(引见前文节)。
“百十每”,旧无解。余按置字古文作□,上截之省写近于“百”,下截近于“十”,后人不识,故误析为“百十”两字。又古时“
煤”字指火烟熏积之煤灰,不指石,但“每”、“煤”同声,此处之“每”实即借作“煤”字;所以知者,炉必有燃料,下文既另提出,则重四十斤者必非,一也。质甚轻,柴亦不重,今言四十斤,可信为密率较大之燃料,即非煤莫属,二也。下文“然杜之”一句,“杜”字旧无解;按“佐”可误“杜”,见子篇节,今世之发煤炉火者常佐以木,使易于燃烧,其法当承自上古,如谓燃以杜塞之,于事理难通,三也。汉人已识用煤,为用当可上推至战国,四也。故知本文断应改正为“置每(即煤),其重四十斤,然佐之”。
穴高若下两句,言敌人之穴或比我们的穴高,或比我们的穴低,不定恰恰相对。“伯”,孙疑“倚”字之误,邪也,谓邪凿而与之相通。
圉即御,止拒战而不追,且佯战败以待鼓烟熏之。壅即拥,拥穴见前节。
杀,有□,□为之户及关钥,独顺得往来行其中。(穴垒之中各一狗,狗吠即有人也。)
此言杀置□之法。旧以“杀”连上“即去而入壅穴”为句,语意难通,余以为“□”即置于“二十步一杀”的地方,与前节“杀埋两罂”同一文例,不然者,□应置于何处,绝无明示矣。
□同鼠,见寅篇,当即后节之□穴。
关钥见子篇,犹锁钥也。“独顺”,孙疑“绳幎”,断非是,吴以为“独须”,云,“独须要时得往来行其中也”,谓“顺”应作“须”,甚合,但“独”字仍未得其解。独字从旁,独即犬也,穴垒之中二句乃后人注文,解明独字之意义。我未见于本时,初亦疑“顺”为“巡”讹,后细思之,乃知不然,因墨子书未有“巡视”的名称,凡巡视都谓之“行”。
凿井傅城足,三丈一,视外之广陕而为凿井,慎勿失。城卑穴高从穴难。凿井,城上为三四井,内新甀井中,伏而听之。审知穴之所在,穴而迎之,穴且遇,为颉皋,必以坚材为夫,以利斧施之,命有力者三人用颉皋冲之,灌以不洁十余石。
此节再言井听、迎穴之法,参上文节。旧本前有“斩艾与柴长尺”等十九字,今移入下节。傅犹靠近,节言五步一井,此言三丈一井,文异而实同,由此亦见墨子备城门诸篇非一家所作,或其中若干本是注文。
广陕即广狭,言须酌视城外地之宽狭以定凿井之位置,切不可大意(失)也。“从”字旧无解,余按从与踪通,前汉书张汤传“从迹安起”即踪迹,谓如果城墙太矮,凿穴太高,则难以踪迹或探测敌穴之所在。
凿井“城上”应改作城内或城下,参子篇节。甀亦罂类,见子篇节。
夫同趺,颉皋之杆也,杆端一头安置利斧用以冲穴,可补充前节未尽之说。
不洁指、屎之类。
斩艾与柴,长尺,乃置窑灶中,先垒窑壁,迎穴为连版,趣状柴其中,置艾其上七八员,盆盖其口,毋令烟上泄,旁立橐,疾鼓之。
此再详灶熏敌之设备。“斩艾与柴……迎穴为连”十九字,旧本错在节之前,但文义不相接,余移接于此,读者合前后文观之,便知余之不妄。
灶见辰篇及本篇,今北方习俗须要打灶,垒壁者打灶之谓。连版亦见前节。
“趣状柴其中”,旧本作“井中”,吴云:“言疾装实柴于井中也。”(状同装,见辰篇。)余按井不过用来藏罂以听取敌人掘穴之所在,且易于有水,哪能装置柴火?可见“井”实“其”字之误,“装柴其中”与“置艾其上”,正两者对举,下文“盆盖井口”之“
井”亦同。“其”是前文灶之代词,如是,则装柴于灶,置艾于柴上,又盆盖灶口,事理均合。七八员艾,见上节,吴改“比焚”,非是。
旁立橐,原文作“旁亓橐”,余谓亓(古“其”字)当作“立”,因形近而讹,辰篇节云:“门旁为橐。”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