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稣会文献汇编 - 第 362 页/共 368 页

“乃原祖自犯命而后,以九百余年之苦修,竟获天上永福。斯其视平平为善,坐享天报者,其为功不更钜乎? “昔圣奥斯丁有云:‘无恶之善,不如转至恶为大善。’夫原祖以犯命而苦修,正转至恶为大善也。正既碎之器,而更造为奇巧也。不益见天主之全能者耶? “且天主之恩,莫大于降生救赎矣。向非原祖犯命,则吾主未必有降生之旨。今使古今万民,得蒙大主救赎之恩者,皆原祖犯命之因也。然则犯命一节,亦吾人感恩图报之由。人乃不以颂主,而反憾主者乎?”(《口铎日抄》,《汇编》第一卷,第九册,第—页) 第十二节 人间伦理 一、忠孝伦理 吾今为子定孝之说,欲定孝之说,先定父子之说。凡人在宇内有三父:一谓天主,二谓国君,三谓家君也。逆三父之旨者为不孝子矣。 天下有道,三父之旨无相悖;盖下父者,命己子奉事上父者也,而为子者顺乎,一即兼孝三焉。 天下无道,三父之令相反,则下父不顺其上父,而私子以奉己,弗顾其上。其为之子者,听其上命,虽犯其下者,不害其为孝也;若从下者逆其上者,固大为不孝者也。 国主于我相为君臣,家君于我相为父子,若使比乎天主之公父乎,世人虽君臣父子,平为兄弟耳焉,此伦不可不明矣。(利玛窦:《天主实义》,《汇编》第一卷,第二册,第页) 夫化生天地万物乃大公之父也,又时主宰安养之,乃无上共君也。世人弗仰弗奉,则无父无君,至无忠、至无孝也。忠孝蔑有,尚存何德乎? 夫以金木土泥铸塑不知何人伪像,而倡愚氓往拜祷之,曰此乃佛祖、此乃三清也。且兴淫辞奸说以壅塞之,使之泛滥中心,而不得归其宗。 且以空无为物之原,岂非空无天主者乎?以人类与天主为同一体,非将以上帝之尊,而侔之于卑役者乎?恣其诞妄,以天主无限之感灵,而等之于土石枯木;以其无穷之仁,覆为有玷缺;而寒暑灾异,憾且尤之。侮狎君父一至于此,盖昭事上帝之学,久已陵夷。 不思小吏聊能阿好其民,已为建祠立像,布满郡县皆是生祠,佛殿神宫弥山遍市,岂其天主尊神无一微坛,以礼拜敬事之乎? 世人也,皆习诈伪。伪为众师,以扬虚名,供养其口;冒民父母,要誉取资。至于世人大父、宇宙公君,泯其迹而僭其位,殆哉!殆哉!(利玛窦:《天主实义》,《汇编》第一卷,第二册,第页) 夫德之品众矣,不能具论,吾今为子惟揭其纲,则仁其要焉。得其纲,则余者随之,故《易》云:“元者,善之长;君子体仁,足以长人。” 夫仁之说,可约而以二言穷之,日:“爱天主,为天主无以尚;而为天主者,爱人如己也。”行斯二者,百行全备矣。 然二亦一而已,笃爱一人,则并爱其所爱者矣。天主爱人,吾真爱天主者,有不爱人者乎? 此仁之德所以为尊,其尊非他,乃因上帝。借令天主所以成我者,由他外物,又或求得之而不能得,则尚有歉。然皆由我内关,特在一爱云耳。孰曰吾不能爱乎?天主诸善之聚,化育我,施生我,使我为人不为禽虫,且赐之以作德之性。吾爱天主,即天主亦宠答之,何适不详乎? (…)人有爱父母不为天主者,兹乃善情非成仁之德也,虽虎之子为豹,均爱亲矣。故有志于天主之旨,则博爱于人以及天下万物,不须徒胶之为一体耳。(利玛窦:《天主实义》,《汇编》第一卷,第二册,第页) 故命人莫亲父母,而亲天主之大父;莫尊国君,而尊天主之大君,人宜爱而户俱祀也。爱祀天主者,虽贱不肖,必生天堂;不爱祀天主者,即君若圣,必堕地狱。(虞淳熙:《第一篇明天体以破利夷僭天罔世》,《破邪集》卷五,《汇编》第五卷,第五十七册,第页) 至于孔子太极之训、春秋之作,孟氏仁义之对、无后不孝之言,皆见指摘。但云我以天主为父,万民为子,而仁孝转大;世间君父为兄弟,何足事哉?噫!逆亦甚矣。(邹维琏:《辟邪管见录》,《破邪集》卷六,《汇编》第五卷,第五十七册,第页) 东庠居士曰:“此真道在迩而求诸远者也。父兮生我,母兮鞠我,孝惟爱吾亲已矣。惟辟作福,惟辟作威,忠惟吾君已矣。爱亲,仁也;敬长,义也,天性所自现也,岂索之幽远哉?今玛窦独尊天主为世人大父、宇宙公君,必朝夕慕恋之、钦崇之,是以亲为小而不足爱也,以君为私而不足敬也。率天下而为不忠不孝者,必此之言夫!(陈候光:《西学辨》,《破邪集》卷五,《汇编》第五卷,第五十七册,第页) 且余览玛窦诸书,语之谬者非一,姑摘其略以相正。 玛窦之言曰:‘近爱所亲,禽兽亦能之;近爱本国,庸人亦能之;独至仁君子,能施远爱。’是谓忠臣孝子与禽兽庸人无殊也,谬一。 又曰:‘仁也者乃爱天主。’则与孔子‘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之旨异,谬二。 又曰:‘人之中,虽亲若父母,比于天主犹为外焉。’是外孝而别求仁,未达一本之真性也,谬三。 又曰宇宙有三父:‘一谓天主,二谓国君,三谓家君’。‘下父不顺其上父,而私子以奉己’,‘若为子者,听其上命,虽犯其下者,不害其为孝也。’嗟乎!斯言心亦忍矣。亲虽虐,必谕之于道;君虽暴,犹勉之至仁。如拂亲抗君,皆藉口于孝天主,可乎?谬四。 又曰:‘国主于我相为君臣,家君于我相为父子,若比天主之公父乎?’以余观之,至尊者莫若君亲。今一事天主,遂以子比肩于父,臣比肩于君,则悖伦莫大焉。复云此伦之不可不明者,何伦也?谬五。 就五谬而反覆玩味,谓余言苛耶、非苛耶?吾人居尧舜之世,诵孔孟之书,乃欲举忠孝纲尝而紊之,而废之,以从于夷,恐有心者所大痛也。(陈候光:《西学辨》,《破邪集》卷五,《汇编》第五卷,第五十七册,第页) 《记》曰:“孝弟之德,通于神明。”孟子曰:“尧舜之道,孝弟而已矣。”夷辈乃曰:“父母不必各父母,子孙不必各子孙。且对地之天亦不足父,而同父天主。”其于父子大亲,但目为彼男彼女,生此男、此女而已。夷属毛,乃忍捐本。且于父母之已殁,而生前未闻邪教者,即甚贤哲,必冤以炼清地狱。稍稍常流,即诬入炼罪永苦。其言以为纵有孝子,媚我天主得生天堂。然天怒最吓,万难解免。虽存孝志,无益亲灵云云。嗟乎!舜大孝,禹致孝,假使舜禹陟位,而瞽鲧不得配天,吾知舜禹之必蹙然而不南面矣。(许大受:《圣朝佐辟》,《破邪集》卷四,《汇编》第五卷,第五十七册,第页) 今夷之轻父母也,不但如前篇彼男彼女之说,遍览其书,如所谓《七克》、《实义》、《畸人》、《十二信》、《西学凡》,若经、若戒及《交友论》、《几何源本》等数十万言中,曾不错写一孝字。而乃袭三教诸子中皮毛,曰克傲、克骄,以文其陋。夫不爱吾亲而爱他人,不敬吾亲而敬他人者,未之前闻矣。(许大受:《圣朝佐辟》,《破邪集》四,第—页 ) 据彼云:“国中人父母死,不设祭祀,不立宗庙,惟认天主为我等之公父。薄所生之父母,而弟兄辈视之,不然则犯天主之教诫。”将斩先王之血食,废九庙之大飨,以诏民从之耶。嗟夫!何物妖夷,敢以彼国忘亲之夷风,乱我国如生之孝源?(张广湉:《辟邪摘要略议》,《破邪集》卷五,《汇编》第五卷,第五十七册,第页) 今特为之说曰:“日月五星各居一天”,是举尧舜以来中国相传纲维统纪之最大者,而欲变乱之。此为奉若天道乎,抑亦妄干天道乎?以此名曰慕义而来,此为归顺王化乎,抑亦暗伤王化乎?夫使其所言天体,不异乎中国?臣犹虑其立法不同,推步未必相合。况诞妄不经若此,而可据以纷更祖宗钦定、圣贤世守之大统历法乎? 臣又闻其诳惑小民,辄曰:“祖宗不必祭祀,但尊奉天主,可以升天堂,免地狱。” 夫天堂地狱之说,释道二氏皆有之,然以之劝人孝弟,而示惩夫不孝、不弟、造恶业者,故亦有助于儒术尔。今彼直劝人不祭祀祖先,是教之不孝也。 由前言之,是率天下而无君臣;由后言之,是率天下而无父子。何物丑类,造此矫诬!盖儒术之大贼,而圣世所必诛,尚可蚩蚩然驱天下而从其说乎?(沈:《南宫署牍参远夷疏》,《破邪集》卷一,《汇编》第五卷,第五十七册,第—页) 最难辨者,莫如麻城刘同人侗。其言曰,西宾之学也,远二氏,近儒,中国称之曰西儒。尝得见其徒而审说之,大要近墨尔。(《觉斯录原本论》,《汇编》第三卷,第三十三册,第页) 二、夫妇关系 “娶妾,俗人以为合当。以理论之,非也。证之曰:“天主化成万有,生一男而特生一女为偶。人类未传,一男特配一女;今人类普天之下而一男配多妇,其理通否? “又阴阳之道在为对,若失对,是以失阴阳之道也。故日与月、天与地、冷与热皆为对,飞禽之类亦无不归依一隅之道。噫嘻!人之灵而矣,阴阳之要且以为可谬哉?昧哉! “又一妇配多男,断然非贤妇也,何废阴阳之规模故也?一男配多妇,非废阴阳规模而何?”(《烛俗迷篇》,《汇编》第二卷,第二十一册,第—页 ) 据彼云:“国中男女配偶,上自国君,下及黎元,止惟一夫一妇,无嫔妃姬妾之称,不重无后为大之说。”所以我国之圣人,如尧、舜、禹、汤、文、武等,亦皆云不免于炼清之狱也。无论民庶,不得畜姬取妾,以犯彼二色之诫。即如周礼所载,国君之三宫九嫔、御妻夫人之属,宁亦悉令遣而出之,若四民之单妇只妻耶。嗟夫!何物妖夷,敢以彼国一色之夷风,乱我国至尊之大典?(张广湉:《辟邪摘要略议》,《破邪集》卷五,《汇编》第五卷,第五十七册,第页) 又彼教中有“十诫”,谓“无子娶妾,乃犯大戒,必入地狱”。是举中国历来圣帝明王有妃嫔者,皆脱不得天主地狱矣。贞诘之曰:“文王后妃众多,此事如何?”艾氏沉吟甚久,不答。 第二日,贞又问,又沉吟不答。 第三日,贞又问曰:“此义要讲议明白,立千古之大案,方能令人了然,皈依而无疑。” 艾氏又沉吟甚久,徐曰:“本不欲说,如今我亦说。” 又沉吟甚久,徐曰:“对老兄说,别人面前我亦不说,文王亦怕入地狱去了。” 又徐转其语曰:“论理不要论人,恐文王后来痛悔,则亦论不得矣。” 盖彼教中谓犯戒后,能皈天主,真心痛悔,则地狱之罪亦可免。直至气尽而不知痛悔,则无及故也。嗟嗟!辞穷莫遁,谤诬圣人,其罪莫容者,二也。(黄贞:《请颜壮其先生辟天主教书》,《破邪集》卷三,《汇编》第五卷,第五十七册,第页) 五月之朔,林太学邀请。张令公、颜尔宣陪坐。 偶谈娶妾一事,太学曰:“主教毋行邪淫者,不可有外遇也。娶妾为传后计,亦在是例乎?尧以二女妻舜,舜亦不告而娶,为无后也。然则尧、舜非与?” 司铎微哂曰:“昨与令公亦详及此,请转质之令公。” 令公曰:“不然,夫千古之大尧者,以成功、以文章,未闻以此大之也。大舜者以其德、其智、其孝,未闻以此大之也。帝妻二女,传诚有之,然余未敢信其真也。诚真也,余又未敢许其是也。然则法古圣人者,亦法其尽美而尽善者耳。今有人于此,谓之曰:‘尔可为尧,尔可为舜。’则兢兢谢不敏。乃此一事,独往往藉口焉?夫学尧、舜,不学其成功、文章、大智、大孝,顾独此之学何哉?” 尔宣曰:“余有臆说焉。二女之称,乌知非所称第二女乎?后世不察,误传为二人,未可知也。且娥皇女英,乌知非一人名,误分为二者乎?世世传讹,遂为娶妾者作话柄耳。” 司铎曰:“噫!篡弑藉口夫汤武,邪淫藉口夫尧、舜,贸贸生民,大抵如是。嗟夫!”(《口铎日抄》,《汇编》第一卷,第九册,第页) 中士曰:依理之语以服人心,强于利刃也。但中国有传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者。”如何?(利玛窦:《天主实义》,《汇编》第一卷,第二册,第页) 西士曰:有解之者云:“彼一时,此一时,古者民未众,当充扩之;今人已众,宜姑停焉。”予曰此非圣人之传语,乃孟氏也,或承误传,或以释舜不告而娶之义,而他有托焉。《礼记》一书多非古论议,后人集礼,便杂记之于经典。 贵邦以孔子为大圣,《学》、《庸》、《论语》孔子论孝之语极详,何独其大不孝之戒,群弟子及其孙不传,而至孟氏始著乎?孔子以伯夷叔齐为古之贤人,以比干为殷三仁之一,既称三子曰仁、曰贤,必信其德皆全而无缺矣。然三人咸无后也,则孟氏以为不孝,孔子以为仁,且不相戾乎?是故吾谓以无后为不孝,断非中国先进之旨。 使无后果为不孝,则为人子者,宜旦夕专务生子以续其后,不可一日有间,岂不诱人被色累乎? 如此则舜犹未为至孝耳。盖男子二十以上可以生子,舜也三十而娶,则二十逮三十匪孝乎?古人三旬已前不婚,责其一旬之际皆匪孝乎? 譬若有匹夫焉,自审无后非孝,有后乃孝,则娶数妾,老于其乡生子至多,初无他善可称,可为孝乎?学道之士,平生远游异乡,辅君匡国,教化兆民,为忠信而不顾产子,此随前论乃大不孝也。然于国家兆民有大功焉,则舆论称为大贤。 孝否在内不在外,由我岂由他乎?得子不得子也,天主有定命矣,有求子者而不得,乌有求孝而不得孝者乎?孟氏尝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是求有益于得也,求在我也;求之有道,得之有命,是求无益于得也,求在外也。”以是得嗣无益于得,况为峻德之效乎?(利玛窦:《天主实义》,《汇编》第一卷,第二册,第—页) 中士曰:“吾儒书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然则凡一妻不生子,尚娶一二妇,岂不以雪不孝之孽乎?” 余曰:“贵国人士虽有子者良多,加娶其故何谓?为孝乎?为色乎?不生子之病,亦可在男,亦可在女。以此论之,则女亦可自思云:吾夫不生子,吾尚招一男,以免大不孝善也。女有借孝名而招异男者,必将谓乱;男有借孝名而配多妇者,安将谓孝乎哉?(《烛俗迷篇》,《汇编》第卷,第二十一册,第页 ) “谓孝不孝,在有后与否。非也!妄也! “证论有四:一曰,德善者何?人所能为而飞走所不能为是也。人能生子,飞走类亦然。如此则可以生子为孝谬也! “二曰,凡我不能自主而为善与否,为之非谓善,不为之非谓恶也。如人疯为善,非谓己善,为恶,非谓已恶。何也?所为善恶弗出于己主意,故也。人者俱愿生子,而其不生者良多。可以知生子非人所能自主。而既不能自主,生之弗足为孝;弗生之不足为不孝也。 “三曰:孔子惟生孔鲤一子,则其孝德无不微薄于多子之匹夫也。岂其然乎? “四曰:假如有人子以身患病,父母恐其丧命,特令弗配,当如之何?倘尊亲令而弗配,自然无后而大不孝也;倘勿从亲命而配,亦大不孝也。人之明理者,无不断云:尊父母之令而存其身之生命以事父母,是正孝也。依此则无后,断然非谓不孝也。省哉!悟哉!!”(《烛俗迷篇》,《汇编》第卷,第二十一册,第—页) 况子之有无,全系上主默定。苟上主予之以子,则庶民一夫一妇,尽可子姓盈前;苟上主不予之以子,则富贵之家,姬妾满宫,而有不得嗣者矣。 今娶妾未必有子,而徒违上帝之严命,何如安命而自求多福哉?(《答客问》,《汇编》第三卷,第三十一篇,第页) 且夫不可无后,妇独可无后乎?夫因无后,另取一妾以生子,妇亦可因无后,另私一夫以生子。 若曰:“夫与妇通,虽从他出,夫之子,即妇之子。”妇亦可曰:“妇与夫通,虽从他出,妇之子,即夫之子。” 或云:“男得兼女,女不得兼男。”此属吾侪私念,造物主生人,并无兹意。(《答客问》,《汇编》第三卷,第三十一册,第页) 大都人之艰厥嗣者,虽多病在妇,亦有病在夫者。如病在妇,而夫必借孝名,另娶一妇;设若病在夫,而妇亦借孝名,以另嫁一夫,可乎不可乎?夫妇一也,既不可在彼,则亦不可在此。何不平心而反观之也?(《口铎日抄》,《汇编》第一卷,第九册,第页) 人类之中,惟妇人女子为难化,虽圣贤与之,俱未易变其心志也。故孔子三世出其妻,而四书五经训妇女之文字固少。而妇女之知读经书以自修治者更少也。 天主则不然,其立教也,领洗圣水不遗妇女,故亚达肋纳及亚加大等皆成圣品宗徒。教皇代代敷训圣女节妇,不可胜纪。此天教之超儒又其一也。(张星曜:《天教超儒》,《天儒同异考》,《汇编》第卷,第三十七册,第页 ) 盖孔子之教,书教也。若人不读书,或读书而不悟书之至理者,固无与于书之教也。 天主圣教则不然。天主之教,宠教也。天主降生,以天上之至理训人。其山中圣训字字真切,所云八真福皆引人以升天之路。不拘贤愚男女,皆可修持。此天教之超儒又一也。(张星曜:《天教超儒》,《天儒同异考》,《汇编》第三卷,第三十七册,第页 ) 三、友道伦理 问:人有五伦,缺一不可。西儒既先穷理,宜於此理极明,胡为不婚不宦?去父母,远兄弟,以事交游,将四伦可全废乎?(《代疑篇》,《汇编》第三卷,第二十九册,第页) 夷辈乃曰:“彼国之君臣皆以友道处之。”又曰:“彼国至今传贤而不传子。”审从其说,幸则为楚人之并耕,不幸则为子哙、子之之覆辙。忍言乎,不忍言乎?(许大受:《圣朝佐辟》,《破邪集》卷四,《汇编》第五卷,第五十七册,第页) 又其设戒于丈夫子戒淫之外,复立一戒曰“不视他妻”。至若从夷者之妻女,悉令其群居而受夷之密教,为之灌圣水,滴圣油,授圣椟,嚃圣盐,燃圣烛,分圣面,挥圣扇,蔽绛帐,披异服,而昏夜混杂又何欤?《礼》曰:“男女无辨,则乱升。”吾不知其乱于何底也。昔陈轸悦少妇,而娶詈人者,虽策士且修帷簿,今若此为阴阳倒置,忍言乎,不忍言乎?(许大受:《圣朝佐辟》,《破邪集》卷四,《汇编》第五卷,第五十七册,第页) 人莫大于无君臣、父子、夫妇,故大处一不善,小处之善愆不盖也。 有意为善,虽善亦私。故“皇天无亲,惟善是亲”之善,正非计较邀求之可觊觎也。(许大受:《圣朝佐辟》,《破邪集》卷四,《汇编》第五卷,第五十七册,第页) 是故能读四书五经,是为善之据;能敦三纲五尝,是为善之本。能不谄鬼,不愧衾,毫无所为而自洁精,毫无怯弱而尝谨凛。宁冒天下不韪,而决不忍负吾君亲,是又始于一善,而终于万善之宗。 若使舍华从夷,弃人昵鬼,空疏现在,而希冀未来,吾断不敢以为善也。(许大受:《圣朝佐辟》,《破邪集》卷四,《汇编》第五卷,第五十七册,第页) 附:出家与事亲 学道之士,平生远游异乡,辅君匡国,教化兆民,为忠信而不顾产子,此随前论乃大不孝也;然于国家兆民有大功焉,则舆论称为大贤。(利玛窦:《天主实义》,《汇编》第一卷,第二册,第页) 夫万国通大西之境界,皆称为出圣人之地,盖无世不有圣人焉。吾察百世以下,敝土圣人之尊者,咸必终身不娶。圣人为世之表,岂天主立之为表,而处己于不义之为哉?彼有不娶而积财货,或为糊口,或为偷安懈惰,其卑贱之流,何足论者?若吾三四友,一心慕道以事天主,救世归元,且绝诸色之类,使其专任鄙见,无理可揭,诚为不可。然而群圣以其身先之,万国贤士美之,有实理合之,有天主经典奇之,亦可姑随其志否耶?以继后为急者,惟不知事上帝,不安于本命,不信有后世者,以为生世之后已尽灭,散无有存者,真可谓之无后。吾今世奉事上帝,而望万世以后犹悠久常奉事之,何患无后乎?吾死而神明全在,当益鲜润;所遗虚躯壳,子葬之亦腐,朋友葬之亦腐,则何择乎?(利玛窦:《天主实义》,《汇编》第一卷,第二册,第页) 问:出家如何? 曰:释氏出家,似本天教会士言也,而实不同。 夫人各有家,谁能弃舍?何用出家?何人可称出家? 西国之教,人人知奉天主。其教各有会,会各有意,大都为形神哀矜之事。人有外身,则有形哀矜之会,如食饥者,饮渴者,衣裸者,舍旅者,顾病及囹圄者,赎虏者,葬死者。此七端,会中或各司其事,或汇总其事,以求利益人之肉身焉。人有内神,则为神哀矜之会,如以善导人,启诲愚蒙,责人之有过失,慰忧者,赦侮者,恕人之弱行,为生死者祈天主。此七端,会中交相警勉,互相觉察,以求利益人之灵性焉。此皆在家居士,人人可行,不必出家也。 惟耶稣教会,兼形神事而责任尤备。不得婚娶,愿守童贞;不得安居,奔走万国。入此会者,愿效耶稣在世之事。耶稣是童身,故会士亦守童身;耶稣以其圣体祭祷于罢德肋,故会士亦尝行弥撒之礼,复以耶稣圣体奉献于罢德肋;耶稣受苦难救赎人罪,故会士亦不辞险阻普救人魂。若此会士乃可言出家耳。 问曰:西士尝言要重人伦。今不娶,无妻子矣;离家,弃父母兄弟矣;出游外邦,无君臣矣。独守朋友一伦,可乎? 曰:是正所以重人伦也。天教入耶稣会者,事非寻常事,人非寻常人,岂于大伦反不讲究?要是奉君亲之命,体上帝之意,为世任此大事,乃尽伦之至者耳。何也? 西国官有三品:上品理天学;次理民事;其次理兵事。理民事,犹令文职;理兵事,犹令武职,而莫尊于天学。耶稣会士,则天学中超拔者也。人生子弟,皆望之为第一等人。父母之所祈祝,有志之所自许,皆以与会为出身。彼国中天人理明,生死念切,此事若良知良能,不待教而然者也。 然而独子者,大都不可入会;多子而少聪明,聪明而非有志,不可入会,诚难之也。假如人家有数兄弟,其愿婚娶者,父母留之侍己,为之娶妻生子,以衍道脉;中有贤智特达,愿离俗精修者,则不为婚娶,务令读书穷理。